百科全书:动物诉讼案
长期以来,动物一直被认为可以接受人类法律的审判。
在法国,从十世纪起,人们出于各种原因,拷打、绞死、放逐了不少驴、马和猪。在1120年,主教拉翁和代理主教德·瓦朗斯为了惩罚一群祸害农田的毛虫和田鼠而判了它们流放之刑。在萨维尼市的司法档案中有关于审判一头母猪的诉讼。原来那头母猪被指控谋杀了一个5岁的孩子。母猪和它的6头猪仔在犯罪现场被抓获,嘴上的血迹犹未干透。它们是否是同谋犯呢?母猪被绑住后腿倒吊在公共广场上示众,直到咽气为止。至于那些小猪,它们被关押在一个农民家里,看到它们并没有好斗的行为,人们也就任它们长大,最后把它们按照“正常的”方式吃掉。
1474年,在瑞士的马塞尔,人们对一只母鸡进行了审判。母鸡因为生下了一枚没有蛋黄的蛋而被控使用巫术。按照法律母鸡还有权请一位律师,律师进行了过失犯罪的辨护,但没有成功。母鸡最后被判处火刑。直到1710年,一个研究人员才发现鸡产下无黄蛋是因为得了一种病。然而那只母鸡并没有得到昭雪。
1519年在意大利,一个农民状告一群鼹鼠破坏他的农田。鼹鼠的律师特别能言善辨,成功地证明了鼹鼠太年轻,因此不能承担法律责任,况且它们对农民也是有用的,因为它们以毁坏庄稼的害虫为食。最后死刑被改判为“放逐出诉讼人的农田。”
1662年在英国,唐姆斯·波特被控经常鸡奸他的家畜,而被判处斩刑。但是此案的法官认定那些“受害者”也是同谋犯,于是1头母牛、2头母楮、2只小牝牛和3只母羊同样被处以了斩刑。
到了1924年,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1只名为班普的雄性猎拘因为杀害了主人的猫而被判终生监禁。它被关押在一所感化院中,直至6年后衰老而死。
——埃德蒙·威尔斯
《相对且绝对知识百科全书》第Ⅲ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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