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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二十七-1

        ○汉人注经左氏解经,多不得圣人之意。元凯注传,必曲为之疏通,殆非也。郑康成则不然,其于二《礼》之经及子夏之传,往往驳正,如《周礼·职方氏》:“荆州其浸颖湛。”注云:“颖水出阳城,宜属豫州,在此非也。”“豫州其浸波搓。”注云:“《春秋传》曰‘除道梁搓,营军临随’,则洼宜属荆州,在此非也。”《仪礼·丧服篇》:“唯子不报”传曰:“女子子适人者为其父母期,故言不报也。”注云:“唯子不报,男女同不报尔。传以为主谓女子子,似失之矣。”“女子子为祖父母 ”传曰:“何以期也,不敢降其祖也。”注云:“经似在室,传似已嫁。”“公妾以及士妾为其父母”传曰:“何以期也,妾不得体君,得为其父母遂也。”注云:“然则女君有以尊降其父母者,与《春秋》之义虽为天王后,犹曰吾季姜,是言子尊不加于父母,此传似误矣,”《士虞礼篇》:“用尹祭?99lib.”注云:“尹,祭脯也。大夫士祭无云脯者,今不言牲号而云尹祭,亦记者误矣。”于《礼记》则尤多置驳。如《檀弓篇》:“齐·王姬之丧,鲁庄公为之大功”注云:“当为舅之妻,非外祖母也。外祖母又小功也。”“季子皋葬其妻,犯人之禾”注云:“持宠虐民,非也。”“叔仲衍请む衰而环经”注云:“吊服之经服其舅,非。”《月令篇》:“孟夏之月,行赏封诸侯”注云:“《祭统》曰:‘古者于谛也,发爵赐服,顺阳义也。于尝也,出田邑,发秋政,顺阴义也。’今此行尝可也,而封诸侯则违于古。封诸侯,出土地之事,于时未可,似失之。”“断薄刑,决小罪”注云:“《祭统》曰‘草艾则墨’,谓立秋后也。刑无轻于墨者。今以纯阳之月断刑决罪,与母有坏堕自相违,似非。”“季夏之月,命渔师伐蛟,取鼍,登龟,取鼋”注云:“四者甲类,秋乃坚成。《周礼》曰:‘秋献龟鱼。’又曰:‘凡取龟用秋时,’是夏之秋也,作《月令》者以为此秋据周之时也,周之八月,夏之六月,因书于此,似误也。”“孟秋之月,毋以封诸侯,立大官;毋以割地,行大使,出大币”注云:“古者于尝出田邑,此其尝并秋,而禁封诸侯割地,失其义。”《郊特牲篇》:“季春出火”注云:“言祭社,则此是仲春之之礼也,仲春以火田,田止弊火,然后献禽,至季春火出而民乃用火。今云季春出火,乃《牧誓》社,记者误也。”“郊之用辛也,周之始郊日以至”注云:“言日以周郊天之月而至,阳气新,用事顺之,而用辛日,此说非也。郊天之月而日至,鲁礼也。三王之郊一用夏正,鲁以无冬至,祭天于圜丘之事,是以建子之月郊天,示先有事也。”“尸,陈也”注云:“尸或诂为主。此尸神象,当从主训之,言陈,非也。”《明堂位篇》:“夏后氏尚明水,殷尚醴,周尚酒” 注云:“此皆其时之用耳,言尚非。”“君臣未尝相弑,礼乐刑法政俗未尝相变也”注云:“春秋时,鲁三君弑。又士之有讳由庄公始,妇人ヮ而吊始于台骀,云君臣未尝相弑,政俗未尝相变,亦近诬矣。”《杂记·下》:“或曰主之而附于夫之党”注云:“妻之党自主之,非也。”“圭子男五寸”注云:“子男执壁,作此赞者失之矣。”此其所驳虽不尽当,视杜氏之专阿传文则不同矣,经注之中可谓卓然者乎!

        :“子见南子”注:“孔安国曰:行道既非妇人之事,而弟子不说,与之祝誓,义可疑焉。”此亦汉人疑经而不敢强通者也。

        宋黄震言:杜预注《左氏》独主《左氏》,何休注《公羊》独主《公羊》,惟范宁不私于《毅梁》,而公言三家之失。如曰:“《左氏》以鬻拳兵谏为爱君,是人主可得而协也;以文公纳币为用礼,是居丧可得而昏也;《毅梁》以卫辄拒父为尊祖,是为子可得而叛也;不纳子纠为内恶,是仇燃可得而容也;《公羊》以祭仲废君为行权,是神器可得而窥也;妾母称夫人为合正,是嫡庶可得而齐也,”又曰:“《左氏》艳而富,其失也诬;《·梁》清而婉,其失也短;《公羊》辩而裁,其失也俗。”今考《集解》中纠传文者得六事:“庄九年,公伐齐,纳纠。”传:“当可纳而不纳,齐变而后伐,故干时之战,不讳败,恶内也。”解曰:“雠者,无时而可与通。纵纳之迟晚,又不能全保雠子,何足以恶内乎?然则干时之战不讳败,齐人取子纠杀之,皆不适其文,正书其事。内之大恶,不待贬绝,居然显矣。恶内之言,传或失之。”“僖元年,公子友帅师,败宫师于丽,获莒·。”传:“公子友谓莒·曰:‘ 吾二人不相说,士卒何罪?’屏左右相搏。”解曰:“江熙曰:经书败莒师,而传云二人相搏,则师不战,何以得败?理自不通也。子所慎三战居其一,季友令德之人,岂当舍三军之整,佻身独斗,潜刃相害,以决胜负者哉!此又事之不然,传或失之。”《信十四年,季姬及增子遇子防,使缯子来朝。”传:“遇者,同谋也。 ”解曰:“鲁女无故远会诸侯,遂得淫通,此又事之不然。《左传》曰:‘缯季姬来宁,公怒之,以增子不朝,遇于防,而使来朝。’此近合人情。”“襄十一年,作三军。”传:“古者,天子六师,诸侯一军。作三军非正也,”解曰:“《周礼》、《司马法》:王六军,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总云诸侯一军,又非制也。”《昭十一年》:“楚子虔诱蔡侯般,杀之于申。”传:“夷狄之君诱中国之君而杀之,故谨而名之也。”解曰:“蔡侯般,杀父之贼,此人伦之所不容,王诛之所必加。礼,凡在官者杀无赦,岂得恶楚子杀般乎?若谓夷狄之君不得行礼于中国者,理既不通,事又不然。”“‘宣十一年,楚人杀陈夏征舒,不言人。”传曰:“明楚之讨有罪也。似若上下违反,不两立之说。”《哀二年》:晋赵鞅帅师,纳卫世子刺胎于戚。”传:“纳者,内弗受也。何用弗受也?以辄不受也。以辄不受父之命,受之王父也。信父而辞王父,则是不尊王父也;其弗受,以尊王父也。”解曰:“江熙曰:齐景公废世子,世子还国,书篡。若灵公废蒯·立辄,则蒯·不得复称囊日世子也。称蒯·为世子,则灵公不命辄审矣。此矛盾之喻也。然则从王父之言,传似失矣。经云‘纳卫世子’,‘郑世子忽复归于郑’,称世子明正也,明正则拒之者非邪。”以上皆纠正传文之失。

        宋吴元美作《吴缜〈新唐书纠谬〉序》曰:“唐人称杜征南、颜秘书为左丘明、班孟坚忠臣,今观其推广发明,二子信有功矣,至班、左语意乖戾处,往往曲为说以附会之,安在其为忠也?今吴君于欧,宋大手笔乃能纠谬纂误,力稗前缺,殆晏子所谓献可替否和而不同者,此其忠何如哉!然则唐人之论忠也陋矣。”可谓卓识之言。

        ○注疏中引书之误《尔雅·释山》:“多草木岵,无草木赅·亥。石戴土谓之崔嵬,土戴石为·且。”毛传引之互相反。郑康成笺《诗·采蘩》,引《少牢馈食礼》:“主妇被褐”误作《礼记》。《皇矣》引《左传》:“郑公子突使勇而无刚者尝寇,而速去之”,“晋士会若使轻者肆焉其可”,误合为一事。注《周礼·大司徒》,引《左传·成二年》:“先王疆理天下”,误作“吾子疆理天下”。引《诗》:“锡之山川,土田附庸”,误作“土地”。《射人》引《射义》“明乎其节之志,以不失其事,则功成而德行立”,误作《乐记》。《县士》引《左传》:“韩襄为公族大夫”,误作“韩须”。注《礼记·月令》,引《夏小正》:“八月,丹鸟羞白鸟”,误作“九月”。引《诗》:“称彼兄献,万寿无疆”,误作“受福无疆”。范武子解《毅梁传入庄十八年,引《玉藻》:“天子玄冕而朝日于东门之外”,误作《王制》。郭景纯注《尔雅》,引《孟子》:“止或尼之”,误作“行或尼之”。引《易》:“巩用黄牛之革”,“固志也”,误以《革》《遇》二父合为一传。韦昭《国语》注“公父文伯母赋《绿衣》之三章”,误引“四章”,高诱《淮南子注》引《诗》:“鼍鼓逢逢”,误作“ 鼍鼓洋洋”。孔颖达《左传·文十八年》正义引《孟子》:“柳下惠,圣之和者也”,误作“伊尹,圣人之和者也”。苏拭《书传·伊训》引《孟子》:“从流下而忘反谓之流”,误作“从流上而忘反谓之游”。朱震《易传·井》大象引《诗》:“维此哲人,谓我劬劳”,误作“知我者谓我的劳”。赵汝梅《易辑闻·蹇》大象引《孟子》:“我必不仁,我必无礼”,误作“我必不仁不义”。朱元晦《中庸章句》引《诗》:“后稷之孙,实维大王。居岐之阳,实始翦商”,误作“至于大王”,《诗集传·闵予小子》引《楚辞》:“三公穆穆,登降堂只”,误作“三公揖让”。朱子注:“夏日瑚,商曰琏。”此仍古注之误。《记》曰:“夏后氏之四琏,殷之六瑚。”是夏日琏,商日瑚也。《享礼》注引“发气满容”,今《仪礼》文作“发气焉盈容”。汉人避惠帝讳,“盈”之字曰“满”,此当改而不改也。

        《孟子》:“有为神农之言”注:“史迁所谓农家者流也。”仁山金氏曰:“太史公《六家同异》无农家,班固《艺文志》分九流,始有农家者流。《集注》偶误,未及改,”

        杨用修言:“朱子《周易本义》引《韩非子“‘参之以比物,伍之以合虚’,误以‘合虚’为‘合参’。原其故,乃自《荀子》注中引来,不自《韩非子》采出也。”按伍所以合参,安得谓之合虚?乃今《韩非子》本误。

        ○姓氏之误《毅梁传》隐九年:“天王使南季来聘,南,氏姓也;季,字也。”南非姓,“姓”字衍文。桓二年:“及其大夫孔父。孔氏,父字溢也。”父非溢,“溢”字衍文。

        《诗·白华》笺:“褒姒,褒人所人之女。姒,其字也。”“字”当作“姓”,此康成之误。孔氏曰:“褒国,拟姓,言拟其字者,妇人因姓为字也。”乃是曲为之解耳。

        朱子注、《孟子》,如大公姜姓吕氏,名尚,其别姓氏甚明。至子夏,孔子弟子,姓卜名商,子禽姓陈名亢,子贡姓端木名赐,子文姓门名毅放菟之类,皆以氏为姓。齐宣王姓田氏,名辟疆,则并姓氏而为一矣,岂承昔人之误而未之正与?

        ○左传注隐五年,“使曼伯与子元潜军军其后”。按子元疑即历公之字。昭十一年,申无字之言曰:“郑庄公城栋而置子元焉,使昭公不立。”杜以为别是一人,厉公因之以杀曼伯而取栋,非也,盖庄公在时即以栋为子元之邑,如重耳之蒲,夷吾之屈,故厉公于出奔之后取之特易,而曼伯则为昭公守栎者也。九年,公子突请为三复以败戎。桓五年,子元请为二拒以败王师。固即厉公一人,而或称名,或称字耳。合三事观之,可以知厉公之才略,而又资之以虔邑,能无篡国乎!十一年,“ 立桓公而讨穷氏,有死者”。

        言非有名位之人,盖微者尔,如司马昭族成济之类。解曰:“欲以弑君之罪加写氏,而复不能正法诛之。”非也。

        桓二年,“孔父嘉为司马。”杜氏以孔父名而嘉字,非也,孔父字而嘉其名。按《家语·本姓篇》曰:“宋·公熙生弗父何,何生宋父周。周生世子胜,胜生正考父,考父生孔父嘉,其后以孔为氏。”然则仲尼氏孔,正以王父之字。而楚成嘉、郑公子嘉皆字子孔,亦其证也。

        郑康成注《士丧礼》曰:“某甫字也,若言山甫、孔甫。”是亦以孔父为字。刘原父以为己名其君于上,则不得字其臣于下。窃意春秋诸侯卒必书名,而大夫则命卿称字,无生卒之别。字。”亦未尝以名字为尊卑之分。桓十一年,郑伯寤生卒。葬郑庄上。宋人执郑祭仲。十七年,蔡侯封人卒,蔡季自陈归于蔡。名其君于上,字其臣于下也。昭二十二年,刘子单子以王猛居于皇,刘子单子以王猛人于三城。二十三年,尹氏立王子朝。二十六年,尹氏、召伯、毛伯以王子朝奔楚。爵其臣于上,名其君于下也。然则孔父当亦其字,而学者之疑可以涣然释矣。君之名,变也;命卿之书字,常也;重王命亦所以尊君也。

        “其弟以千亩之战生”。解曰:“西河介休县南有地名千亩。”非也。穆侯时,晋境不得至介休。按《史记·赵世家众“周宣王代戎,及千亩战。”《正义》曰:“《括地志》云:千亩原在晋州岳阳县北九十里。”

        五年,“蔡人、卫人、陈人从王伐郑”,解曰:“王师败,不书,不以告。”非也。王师败,不书,不可书也,为尊者讳。

        六年,“不以国”。解曰:“国君之子不自以本国为名。”焉有君之子而自名其国者乎?谓以列国为名,若定公名宋,哀公名蒋。

        八年,“楚人上左,君必左,无与王遇”。解曰:“君,楚君也。”愚谓君谓随侯,王谓楚王。两军相对,随之左当楚之右,言楚师左坚右暇,君当在左以攻楚之右师。

        十三年,“及齐侯、宋公、卫侯、燕人战,齐师、宋师、卫师、燕师败绩”。解曰:“或称人,或称师,史异辞也。”愚谓燕独称人,其君不在师。

        庄十二年,“萧叔大心”。解曰:“叔萧,大夫名。”按大心当是其名,而叔其字,亦非萧大夫也。二十三年,“萧叔朝公”。解曰:“萧,附庸国。叔,名。”按《唐书·宰相世系表》云:“宋戴公生子衍,字乐父。裔孙大心,平南宫长万有功,封于萧,以为附庸,今徐州萧县是也。其后楚灭萧。”

        十四年,“庄公之子犹有八人”。解:“庄公子,传惟见四人:‘于忽、子·、子仪并死,独厉公在。八人名字记传无闻。”按犹有八人者,除此四人之外,尚有八人见在也。桓十四年,郑伯使其弟语来盟,传称其字曰“子人”,亦其一也。

        二十二年,“山岳则配天”。解曰:“得太岳之权,则有配天之大功。”非也,《诗》曰:“嵩高维岳,骏极于天。”言天之高大,惟山岳足以配之。二十五年夏六月,“辛未朔,日有食之,鼓用牲于社,非常也”,惟正月之朔,慝未作,日有食之,于是乎用市于社,伐鼓于朝。周之六月,夏之四月,所谓正月之朔也。然则此其常也,而曰非常者何?盖不鼓于朝而鼓于社,不用市而用牲,此所以谓之非常礼也。杜氏不得其说,而曰以长历推之,是年失闰。辛未实七月朔,非六月也。此则咎在司历,不当责其伐鼓矣。又按。“唯正月之朔”以下乃昭十七年季平子之言,今载于此,或恐有误。

        信四年,“昭王南征而不复,寡人是问”。解曰:“不知其故而问之。”非也,盖齐侯以为楚罪而间之,然昭王五十一年南征不复,至今惠王二十一年,计三百四十七年,此则孔文举所谓丁零盗苏武牛羊,可并案者也。

        五年,“太伯不从”。不从者谓太伯不在太王之侧尔。述此文曰:“太伯虞仲,太王之子也,太伯之去,是以不嗣。”以亡去为不从,其义甚明。杜氏误以不从父命为解,而后儒遂傅合《鲁颂》之文,谓太王有翦商之志,太伯不从,此与秦桧之言“莫须有”者何以异哉!

        六年,“围新密,郑所以不时城也”。实密,而经云新城,故传释之,以为郑惧齐而新筑城,因谓之新城也。解曰:“郑以非时兴土功,故齐桓声其罪以告诸侯。”夫罪孰大于逃盟者?而但责其非时兴土功,不亦细乎?且上文固日“以其逃首止之盟故也”,则不烦添此一节矣。

        十五年,“涉河,侯车败”。解曰:“秦伯之军涉河,则晋侯车败。”非也。秦师及韩、晋尚未出,何得言晋侯车败?当是秦伯之车败,故穆公以为不祥而洁之耳。此二句乃事实,非卜人之言。若下文所云“不败何待”,则谓晋败。古人用字自不相蒙。

        “三败及韩”,当依《正义》引刘炫之说,是秦伯之车三败。

        及韩在涉河之后,此韩在河东,故曰:“寇深矣。”正义引《括地志》云:“韩原在同州韩城县西南。”非也。杜氏解但云“韩,晋地”,却有斟酌。

        十八年,“狄师还”。解曰:“邢留距卫。”非也。狄强而邢弱,邢从于狄而伐者也。言狄师还,则邢可知矣。其下年,“卫人伐邢”,盖惮狄之强,不敢伐,而独用师于邢也。解曰:“邢不速退,所以独见伐。”亦非。

        二十二年,“大司马固谏曰”。解曰:“大司马固,庄公之孙公孙固也。”非也。大司马即司马子鱼。固谏,坚辞以谏也。隐三年言召大司马孔父而属殇公焉,桓二年言孔父嘉为司马,知大司马即司马也。文八年上言杀大司马公子卯,下言司马握节以死,知大司马即司马也,定十年,“公若貌固谏曰”,知固谏之为坚辞以谏之也。

        二十四年,“晋侯求之不获,以解上为之田”。盖之推既隐,求之不得,未几而死,故以田禄其子尔。《楚辞·九章》云:“思久故之亲身兮,因缟素而哭之。”明文公在时之推已死。则云:“闻其入绵上山中,于是环绵上山中而封之,以为介推田,号日介山。”然则受此田者何人乎?于义有所不通矣。三十三年,“晋人及姜戎,败秦师于骰。”解曰:“不同陈,故言及。”非也。及者,殊戎翟之辞。

        文元年,“于是闰三月,非礼也”。古人以闰为岁之馀,凡置闰必在十二月之后,故曰归馀于终。考经文之书,闰月者皆在岁末。文公六年闰月不告月,犹朝于庙;哀公五年闰月,葬齐景公是也。而《左传》成公十七年、襄公九年、哀公十五年皆有闰月,亦并在岁末。又经传之文,凡闰不言其月者,言闰即岁之终可知也。今鲁改历法,置闰在三月,故为非礼,《汉书·律历志》曰“鲁历不正,以闰馀一之岁为·首“是也。又按《汉书·高帝纪》:“后九月”,师古曰:“秦之历法,应置闰月者总致之于岁末,盖取《左传》所谓归馀于终之意。何以明之?据《汉书·表》及汉未改秦历之前屡书‘后九月’,是知历法故然。”

        二年,“陈侯为卫请成于晋,执孔达以说”。此即上文所谓我辞之者也,解谓晋不听而变计者非。

        三年,“雨蠢于宋”。解曰:“宋人以螽死为得天佑,喜而来告,故书。”夫陨石·退,非喜而来告也。

        七年,“宣子与诸大夫皆患穆赢,且畏逼”。解曰:“畏国人以大义来逼己。”非也。畏穆赢之逼也,以君夫人之尊故。

        十三年,“文子赋《四月》”。解曰:“不欲还晋。”以传考之,但云成二国,不言公复还晋。《四月》之诗当取乱离痪矣,维以告哀之意尔。

        宣十二年,“宵济,亦终夜有声”。解曰:“言其兵众,将不能用。”非也,言其军嚣,无复部伍。

        成六年,“韩献子将新中军,且为仆大夫”。必言仆大夫者,以君之亲臣,故独令之从公而入寝庭也。解未及。大夫,如王之太仆,掌内朝之事。

        十六年,“必阝之师,苟伯不复从”。解曰:“苟林父奔走,不复故道。”非也,谓不复从事于楚。

        “子在君侧,败者壹大。我不如子,子以君免”。败者壹大,恐君之不免也。我不如子,子之才能以君免也。解谓军大崩为壹大,及御与车右不同者,非。襄四年,“有穷由是遂亡”。解曰:“浞因羿室,不改有穷之号。”非也。哀元年,称有过浇矣,此特承上死于穷门而言,以结所引夏训之文尔。

        十年,“郑皇耳帅师侵卫,楚令也”。犹云从楚之盟故也。解谓“亦兼受楚之敕命”者,非。

        十一年,“政将及子,子必不能”。解谓:“鲁次国,而为大国之制,贡赋必重,故忧不堪。”非也。言鲁国之政将归于季孙,以一军之征而供霸国之政令,将有所不给,则必改作。其后四分公室而季氏择二,盖亦不得已之计,叔孙固己豫见之者。

        十八年,“堑防门而守之广里”。解曰:“故经书‘围’”。非也。围者,围齐也,非围防门也。

        二十一年,“得罪于王之守臣”。守臣谓晋侯。《玉藻》:“诸侯之于天子日某土之守臣某”是也。解以为范宣子,非。

        二十三年,“礼为邻国阙”。解曰:“礼,诸侯绝期,故以邻国责之。”非也。杞孝公,晋平公之舅。尊同不降,当服缌麻三月。言邻国之丧,且犹彻乐,而况于母之兄弟乎!

        二十八年,“陈文子谓桓子曰:‘祸将作矣,吾其何得?’对曰:‘得庆氏之木百车于庄。’文子曰:‘可慎守也已:’”解曰:“善其不志于货财,”非也。邵国贤曰:“此陈氏父子为隐语以相谕也。”愚谓:木者,作室之良材;庄者,国中之要路。言将代之执齐国之权。

        三十一年,“我问师故”。问齐人用师之故。解曰:“鲁以师往。”非。昭五年,“民食于他”。解曰:“鲁君与民无异,谓仰食于三家。”非也。夫民生于三,而君食之。今民食于三家而不知有君,是昭公无养民之政可知矣。八年,“舆劈袁克杀马毁玉以葬”。解以舆为众,及谓欲以非礼厚葬哀公,皆非也。舆嬖,劈大夫也,言舆者掌君之乘车,如晋七舆大夫之类。马,陈侯所乘。玉,陈侯所佩。杀马毁玉,不欲使楚人得之。

        十年,“弃德旷宗”。谓使其宗庙旷而不把。解曰:“旷,空也。”未当。十二年,“子产相郑伯,辞于享,请免丧而后听命,礼也”。子产能守丧制,晋人不夺,皆为合礼。解但得其一偏。

        十五年,“福祚之不登,叔父焉在”?言忘其彝器,是福柞之不登,恶在其为叔父乎?解以为“福祚不在叔父,当复在谁”者,非。

        十七年,“夫子将有异志,不君君矣”。日者人君之表,不救日食,是有无君之心。解以为“安君之灾”者,非。

        十八年,“振除火灾”,振如振衣之振,犹火之着于衣,振之则去也,解以振为“弃”,未当。

        “郑有他竟,望走在晋”。言郑有他竟之忧也。解谓“虽与他国为竞”者,非。

        二十三年,“先君之力可济也”。先君谓周之先王,言,“昔我先君文王、武王”是也。解以为“刘盆之父献公”,非。

        二十七年,“事君如在国”。当时诸侯出奔,其国即别立一君,惟鲁不敢,故昭公虽在外,而意如犹以君礼事之,范鞅所言正为此也。解以为“书公行,告公至”,谬矣。

        三十二年,“越得岁,而吴伐之,必受其凶”。解曰:“星纪,吴,越之分也,岁星所在,其国有福。吴先用兵,故反受其殃。”非也。吴,越虽同星纪,而所人宿度不同,故岁独在越。

        定五年,“卒于房”。房疑即“防”字。古 阝字作阜,脱其下而为<户方>字,汉《仙人唐公<户方>碑》可证也。《汉书》:“汝南郡吴房”,盂康曰:“本房子国。”而《史记·项羽纪》封阳武为吴防侯,字亦作哀六年,“出莱门而告之故”。解曰:“鲁郭门也,”按定九年解曰:“莱门,阳关邑门。”

        十一年,“为王孙氏”。传终言之,亦犹夫概王奔楚为堂溪氏也,解曰:“改姓,欲以避吴祸。”非。

        凡邵、陆、傅三先生之所已辩者不录。

        ○考工记注《考工记·轮人》注:“郑司农云:掣读为纷容掣参之削。”正义曰:“此盖有文,今检未得。”今按司马相如《上林赋》云:“纷溶忘记{艹削}参,猗·尼从风。”字作{艹削},音萧。而上文“既建而迤,崇于轸四尺”注:“郑司农云:迤读为猗移从风之移,”《正义》则曰:“引司马相如《上林赋》。”疏其下句,忘其上句,盖诸儒疏义不出一人之手。

        ○尔雅注《尔雅·释诂篇》:“梏,直也。”古人以觉为梏。《礼记·缁衣》引《诗》:“有觉德行”作“有梏德行”,注未引。

        《释言篇》:“邮,过也。”注:“道路所经过,是以为邮传之邮。”恐非。古人以“尤”为“邮”,《诗·宾之初筵》”是曰既醉,不知其邮”,《礼记·王制》:“邮罚丽于事”,《国语》:“夫邮而效之,邮又甚焉”,《家语》:“帝而废裘,投之无邮”,《汉书·成帝纪》:“天着变异以显朕邮”,《五行志》:“后妾当有失节之邮”,《贾谊传》:“般纷纷其离此邮兮,亦夫子之故也”,《谷永传》:“卦气悖乱,咎征着邮”,《外戚传》班亻·什赋:“犹被复载之厚德兮,不废捐于罪邮”,《叙传》:“讥苑扦惬,正谏举邮”,皆是过失之义。《列子》:“鲁之君子,迷之邮者”,则又以为过甚之义。

        ○国语注《国语》之言“高高下下”者二。周太子晋谏灵王曰:“四岳佐禹,高高下下,疏川道滞,钟水丰物。”谓不堕高,不埋卑,顺其自然之性也。申肯谏吴王曰:“高高下下,以罢民于姑苏。”谓台益增而高,池益浚而深,以竭民之力也。语同而意则异。

        “昔在有虞,有崇伯鲧”。据下文“尧用殛之于羽山”,当言“有唐”,而曰“有虞”者,以其事载于《虞书》。

        “至于玄月,王召范蠡而问焉”。

        注云:“鲁哀公十六年九月。”非也。当云鲁哀公十六年十一月,夏之九月。○楚辞注《九章·惜往日》:“甘溘死而流亡兮,恐祸殃之有再”。注谓“罪及父母与亲属”者,非也。盖怀王以不听屈原而召秦祸,今顷襄王复听上官大夫之谮,而迁之江南,一身不足惜,其如社稷何!所云“楚日以削,数十年竟为秦所灭”,即原所谓祸殃之有再者也。

        《大招》:“青春受谢”。注以谢为去,未明。按古人读谢为序,《仪礼·乡射礼》:“豫则钩楹内”注:“豫读如成周宣谢之榭,《周礼》作‘序’。”《孟子》:“序者,射也。”谓四时之序,终则有始,而春受之尔。

        《九思》:“思丁文兮圣明哲,哀平差兮迷谬愚。吕傅举兮殷周兴,忌<喜丕>专兮鄂吴虚。”此援古贤不肖君臣各二,丁谓商宗武丁,举傅说者也。注以丁为当,非。

        ○荀子注《荀子》:“案角鹿唾陇种东笼而退耳。”注云:“其义未详。盖皆摧败披靡之貌。”今考之《旧唐书·窦轨传》:“高祖谓轨曰:‘公之人蜀车骑、骤骑从者二十人,为公所斩略尽,我陇种车骑,未足给公。’”《北史·李穆传》:“芒山之战,周文帝马中流矢,惊逸坠地。穆下马以策击周文背,骂曰:‘笼冻军士尔!曹主何在?尔独住此?”盖周、隋时人尚有此语。

        ○淮南子注《淮南子·诠言训》:“弄死于··。”注云:“··,大杖,以桃木为之,以击杀羿。自是以来鬼畏桃也。”《说山训》:“羿死桃部不给射”,注云:“桃部,地名。”按“部”即“··”字,一人注书而前往不同若此。

        ○史记注《秦始皇纪》:“五百石以下,不临,迁勿夺爵。”五百石秩卑任浅,故但迁而不夺爵。其六百石以上之不临者亦迁而不夺爵也。史文简古,兼二事为一条。“山鬼固不过知一岁事也。”其时已秋,岁将尽矣,今年不验则不验矣,山鬼岂能知来年之事哉!退言曰:祖龙者,人之先也,谓称祖乃亡者之辞,无与我也,皆恶言死之意。

        始皇崩于沙丘,乃又从井陉抵九原,然后从直道以至咸阳,回绕三四干里而归者,盖始皇先使蒙恬通道,自九原抵甘泉,堑山湮谷千八百里。若径归咸阳,不果行游,恐人疑揣,故载せ·京辣而北行。但欲以欺天下,虽君父之尸臭腐车中而不顾,亦残忍无人心之极矣。

        《项羽纪》:“搏牛之虻,不可以破虮虱。”言虻之大者能搏牛而不能破虱,喻距鹿城小而坚,秦不能卒破。

        鸿门之会,沛公但称羽为将军,而樊哙则称大王,其时羽未王也。张良曰:“推为大王画此计者?”其时沛公亦未王也。此皆臣下尊奉之辞,史家因而书之,今百世之下,辞气宛然如见。又如黄歇上秦昭王书:“先帝文王、武王。”其时秦亦未帝。必以书法裁之,此不达古今者矣。

        “背关怀楚”,谓舍关中形胜之地而都彭城。如师古之解,乃背约,非背关也。

        古人谓倍为二。秦得百二,言百倍也。齐得十二,言十倍也。

        《孝文纪》:“天下人民未有赚志”,与《乐毅传》:“先王以为谦于志”同,皆厌足之意。《荀子》:“怅然不慊”,又曰:“由俗谓之道尽赚也”,又曰“向万物之美而不能赚也”,又曰“不自赚其行者言滥过”;《战国策》:“桓公夜半不赚”,又曰“膳咱之赚于口”,并是“慊”字而误从口。《大学》:“此之谓自谦 ”,亦“慊”字而误从言。《吕氏春秋》:“苟可以谦剂貌辨者,吾无辞为也”,亦“慊”字而误从人。

        “三年,复晋阳中都民三岁。”《正义》曰:“晋阳故城在汾州平遥县西南。”此当言中都故城在汾州平遥县西南、言晋阳误也,然此注已见卷首“中都”下。“文帝前后死,窦氏,妾也。”诸侯皆同姓,谓无甥舅之国可娶,《索隐》解非。

        “十一月晦日,有食之。”《汉书》多有食晦者,盖置朔参差之失。其云“十二月望日又食”,此当作月耳。

        “民或祝诅上,以相约结,而后相谩。”谓先共祝诅,已而欺负乃相告言也,故诏令若此者勿听抬。注并非。

        《考武纪》:“其后三年,有司言元宜以天瑞命,不宜以一二数。一元日建元,二元以长星日元光,三元以郊得角兽一曰元狩云。”是建元、元光之号皆自后追为之,而武帝即位之初亦但如文、景之元,尚未有年号也。

        《天官书》:“疾其对国”,谓所对之国。如《汉书·五行志》所谓“岁在寿星,其冲降娄”;《左氏传·襄二十八年》:“岁弃其次,而旅于明年之次,以害鸟帑,周楚恶之”。社氏解谓失次于北,祸冲在南者也。

        “四始者候之日”,谓岁始也,冬至日也,腊明日也,立春日也。正义专指正月旦,非也。

        “星陨如雨”,乃宋闵公之五年;言襄公者,史文之误。正义以“僖公十五年陨石于宋五”注之,非也。

        《封禅书》:“成山斗人海。”谓斜曲人之如斗柄然,古人语也,《匈奴传》:“汉亦弃上谷之斗辟县造阳地以予胡”,又云“匈奴有斗人汉地,直张掖郡”。“各以胜日驾车避恶鬼。”胜日谓五行相克之日也,索隐非。

        “天子病鼎湖甚。”湖当作“胡”,鼎胡,宫名,《汉书·杨雄传》:“南至宜春鼎胡,御宿昆吾”是也。

        故卒起幸甘泉而行右内史界。索隐以为湖县,在今之阌乡,绝远,且无行宫。“唯受命而帝者,心知其意而合德焉。”按此即谓武帝,服虔以为高祖,非。“奉车子侯暴病一日死。”死于海上,非死于泰山也。索隐所引《新论》之言殊谬。

        《河渠书》:“引洛水至商颜下。”服虔曰:“颜音崖。”崖当作‘岸’。《汉书·古今人表》屠岸贾作“屠颜贾”是也。师古注谓山领象人之颜额者非,其指商山者尤非。刘·已辩之。

        《卫世家》:“顷侯厚赂周夷王,夷王命卫为侯。”是顷侯以前之称伯者乃“伯子男”之伯也,索隐以为“方伯”之伯,虽有《诗序》“旄丘责卫伯”之文可据,然非太史公意也,且古亦无以方伯之伯而系溢者。

        《楚世家》:“武土使随人请王室尊吾号,王弗听。还报楚,楚王怒,乃自立,为楚武王。”“乃自立”为一句,“为楚武王”为一句,盖言自立为王,后谥为武王耳。古文简,故连属言之。如《管蔡世家》:“楚公子围弑其王郏敖,而自立,为灵王。”《卫世家》、《郑世家》皆云;楚公子弃疾弑灵王,自立,为平王。《司马穰直传》:“至常曾孙和因自立,为齐威玉。”又如《韩世家》:“晋作六卿,而韩厥在一卿之位,号为献子。”与此文势正同。刘炫云号为武,武非溢也,此说凿矣。项梁立楚怀王孙心为楚怀王,尉忙自立为南越武帝,此后世事尔。“西起秦患,北绝齐交,则两国之兵必至。”此两国即谓秦、齐也,索隐以为韩、魏,非也。《越世家》:“乃发习流二千。”习流谓士卒中之善泅者,别为一军。索隐乃曰“流放之罪人”,非也。庾信《哀江南赋》:“彼锯牙而钩瓜,又巡江而习流。 ”

        “不者且得罪”,言欲兵之。

        《越世家》:“吾有所见子晰也。”晰者,分明之意,《易·大有》象传:“明辨·也。”即此字。音折,又音制。索隐误以为“郑子·”之·。

        《魏世家》:“王之使者出过,而恶安陵氏于秦。”安陵氏,魏之别封。盖魏王之使过安陵,有所不快,而毁之于秦也。

        《孔子世家》:“馀低回留之不能去云。”按《玉篇,彳部》:“彳氐,除饥切。抵徊,犹徘徊也。”然则字本当作“抵徊”,省为“低回”耳。今读为“高低”之低,失之。《楚辞·九章·抽思》:“低徊夷犹,宿北姑兮。”“低”一作“徘”。

        《绦侯世家》:“此不足君所乎?”

        谓此岂不满君意乎?盖必条侯辞色之间露其不平之意,故帝有此言,而条侯免冠谢也。

        “建德代侯坐酎金不善,元鼎五年,有罪,国除。”当云“元鼎五年,坐酎金不善,国除”,衍“有罪”二字。

        《梁孝王世家》:“乘布车。”谓微服而行,使人不知耳,无降服自比丧人之意。

        《伯夷传》:“其重若彼”,谓俗人之重富贵也;“其轻若此”,谓清士之轻富贵也。

        《管晏传》:“方晏子伏庄公尸哭之,成礼然后去,岂所谓见义不为无勇者邪?”此言晏子之勇于为义也。古人着书,引成语而反其意者多矣。《左传·僖九年》:“君子曰:《诗》所谓‘自圭之玷,尚可磨也;斯言之玷,不可为也”,苟息有焉,”言苟息之能不玷其言也。后人持论过高,以苟息赞献公立少为失言,以晏子不讨崔行为无勇,非左氏,太史公之指。

        《孙殡传》:“重射。”渭以千金射也。索隐解以为好射,非。

        “批亢捣虚”,索隐曰:“亢言敌人相亢拒也。”非也。此与《刘敬传》:“扌益其肮”之肮同,张晏曰:“喉咙也。”下文所谓“据其街路”是也。以敌人所不及备,故谓之虚。

        《苏秦传》:“前有楼阙轩辕。”当作“轩县”。《周礼·小胥》:“正乐县之位,王宫县,诸侯轩县。”注谓:“轩县者,阙其南面。”

        “殊而走。”《说文系传》曰:“断绝分析曰殊。”谓断支体而未及死。《樗里子传》:“今伐蒲人于魏,卫必折而从之。”此文误,当依索隐所引《战国策》文为正。魏”。

        《甘茂传》:“其居于秦累世,重矣。”谓历事惠王、武王、昭王。

        《孟子苟卿传》:“始也滥耳。”滥者,泛而无节之谓。犹之·洋自恣也,注引滥觞之义,以为初者,非。

        “傥亦有牛鼎之意乎?”谓伊尹负鼎,百里奚饭牛之意,借此说以干时,非有仲尼、孟子守正不阿之论也。

        《孟尝君传》:“婴卒,溢为靖郭君。”以号为谥,犹之以氏为姓,皆汉初时人语也。《吕不韦传》:“谥为帝太后”,与此同,王褒赋“幸得溢为洞萧兮”,亦是作号字用。

        《平原君传》:“非以君为有功也而以国人无勋。”当作一句读,言非国人无功而不封,君独有功而封也。

        《信陵君传》:“如姬资之三年。”谓以资财求客报仇。

        “徒豪举耳”,谓特貌为豪杰,举动非真,欲求有用之士也。

        《蔡泽传》:“岂道德之符,而圣人所谓吉祥善事者与?”“岂”下当有“非”字。

        《乐毅传》:“室有语,不相尽,以告邻里。”谓一室之中有不和之语,乃不自相规劝,而告之邻里,此为情之薄矣,正义谓必告者非。

        《鲁仲连传》:“邹鲁之臣生则不得事养,死则不得赙衤遂。”谓二国贫小,生死之礼不备。索隐谓君弱臣强者非。

        “楚攻齐之南阳。”南阳者,泰山之阳。《孟子》:“一战胜齐,遂有南阳。”《贾生传》:“斡弃周鼎兮,而宝康瓠。”应劭曰:“斡音·。·,转也。”“斡流而迁兮,或推而还。”《索隐》曰:“斡音乌活反。斡,转也。”义同而音异。今《说文》云:“斡,蠡柄也。从斗,朝声。杨雄、杜林说皆以为轺车轮斡。乌括切。”按朝字,古案切。《说文》既云朝声,则不得为乌括切矣。颜师古《匡谬正俗》云:“《声类》《字林》并音管。”贾谊《服鸟赋》云:“斡流而迁。”张华《励志诗》云:“大仪斡运。”皆为转也。《楚辞》云:“·维焉系?”此义与斡同,字即为“·”。故知斡、管二者不殊,近代流俗音乌括切,非也。《汉书·食货志》:“浮食奇民欲擅斡山海之货。”师古曰:“斡谓主领也,读与管同。”

        《张敖传》:“要之置。”置,驿也。如《汉相国世家》:“取祁善置”,《田横传》:“至尸乡厩置”之“置”,《汉书·冯奉世家》:“燔烧置亭。”《淮阴侯传》:“容容无所倚。”容容即“禹禹”字。

        《卢缩传》:“匈奴以为东胡卢王,”封之为东胡王也,以其姓卢,故曰东胡卢王。

        《田荣传》:“荣弟横收齐散兵,得数万人,反击项羽于城阳。”正义以为濮州雷泽县,非也。《汉书》城阳郡治莒;《史记·吕后纪》言齐王乃上城阳之郡;《孝文纪》言以齐剧郡立朱虚侯章为城阳王;而《淮阴侯传》言击杀龙且于潍水上,齐王亡去,信遂追北至城阳,皆此地。按《战国策》貂勃对襄王曰:“昔王不能守王之社稷,走而之城阳之山中,安平君以敝卒七千禽敌,反千里之齐,当是时,阎城阳而王天下,莫之能止,然为栈道木阁而迎王与后于城阳之山中,王乃复反,子临百姓。”则古齐时已名城阳矣。

        “无不善画者莫能图”,谓以横兄弟之贤而不能存齐。

        《陆贾传》:“尉佗乃蹶然起,坐谢陆生。”坐者,跪也。

        “数见不鲜”,意必秦时人语,犹今人所谓“常来之客不杀鸡”也。贾乃引此以为父之于子亦不欲久·,当时之薄俗可知矣。

        《袁盎传》:“调为陇西都尉。”此今日调官字所本。调有更易之意,犹琴瑟之更张乃调也。如淳训为选,未尽。

        《扁鹊传》:“医之所病病道少。”言医之所患患用其道者少,即下文六者是也。

        《仓公传》:“臣意年尽三年,年三十九岁也。”按徐广注,高后八年,意年二十六,当作“年尽十三年,年三十九岁也”,脱“十”字。《孝文本纪》:“十三年,除肉刑。”

        《武安传》:“与长孺共一老秃翁。”谓尔我皆垂暮之年,无所顾惜,当直言以决此事也,索隐以为共治一老秃翁者非。

        “因匈奴犯塞,而有卫、霍之功。”故序匈奴于卫将军、骤骑传之前。

        《南越尉佗传》:“发兵守要害处。”按《汉书·西南夷传》注:“师古曰:要害者,在我为要,于敌为害也。”此解未尽,要害谓攻守必争之地,我可以害彼,彼可以害我,谓之害。人身亦有要害,《素问》:“岐伯对黄帝曰:‘脉有要害。’”《后汉书·来歙传》:“中臣要害。”

        《司马相如传》:“其为祸也不亦难矣。”衍“亦”字。

        《汲黯传》:“愚民安知”为一句。

        《郑当时传》:“高祖令诸故项籍臣名籍。”谓奏事有涉项王者,必斥其名曰“项籍”也。

        《酷吏传》:“尸亡去,归葬。”言其家人窃载尸而逃也。谓尸能自飞去,怪矣!

        《游侠传》:“近世延陵、孟尝、春申、平原、信陵之徒,皆因王者亲属借于有土卿相之富厚。”延陵谓季札,以其遍游上国,与名卿相结,解千金之剑,而系冢树,有侠士之风也。

        《货殖传》:“廉吏久久更富,廉贾归富。”又曰:“贪贾三之,廉贾五之。”夫放于利而行,多怨。廉者知取知予,无求多于人,义然后取,人不厌其取。是以取之虽少,而久久更富,廉者之所得乃有其五也。注非。

        “洛阳街居在齐、秦、楚、赵之中。”《说文》:“街,四通道。”《盐铁论》:“燕之涿蓟,赵之邯郸,魏之温轵,韩之荥阳,齐之临淄,楚之宛丘,郑之阳翟,二周之三川,皆为天下名都,居五诸侯之衢,跨街冲之路。”

        “尽椎埋去就,与时俯仰。”椎埋当是“推移”二字之误。

        《太史公自序》:“申吕肖矣。”肖乃“削”字,脱其旁耳。与《孟子》:“鲁之削也滋甚”义同,徐广注以为·者非。

        ○汉书注《汉书叙例》,颜师古撰。其所列姓氏邓展、文颖下亦云:“魏建安中”,建安乃汉献帝年号,虽政出曹氏,不得遽名以魏。

        《高帝纪》:“诸侯罢戏下,各就国。”注引一说云:“时从项羽在戏水之上。”此说为是。盖羽入咸阳,而诸侯自留军戏下尔。他处固有以戏为麾者,但云罢麾下似不成文。

        “不因其几而遂取之。”训几为危,未当。几即“机”字,如:“若虞机张”之机。

        “遣诣相国府,署行义年。”谓书其平日为人之实迹,如《昭帝纪》:“元凤元年三月,赐郡国所选有行义者涿郡韩福等五人帛”,《宣帝纪》:“令郡国举孝弟有行义闻于乡里者各一人”是也。刘·改“义”为“仪”,谓若今团貌,非。

        《武帝纪》:元封元年,“诏用事八神。”谓东巡海上而祠八神也,即《封禅书》所谓八神。一曰天主,祠天齐之属。文颖以为祭太一,开八通之鬼道者,非。

        “天汉元年秋,闭城门,大搜。”与二年及征和元年之大搜同,皆搜索好人也,非逾侈者也。

        《昭帝纪》:“三辅太常郡得以叔粟当赋。”汉时田租本是叔粟,今并口算杂征之,用钱者皆令以叔粟当之。其独行于三辅太常郡者,不独为·贱伤农,亦以减漕三百万石,虑储侍之乏也。

        《元帝纪》:永光元年,“秋,罢。”如淳曰:“当言罢某官某事,烂脱失之。”是也。《左传·成二年》:“夏,有。”亦是缺文,杜氏解曰:“失新筑战事。”

        建昭三年,“戊己校尉”。师古曰:“戊己校尉者,镇安西域,无常治处。亦犹甲乙丙丁庚辛壬癸各有正位,而戊己四季寄王,故以名官也。时有戊校尉,又有己校尉。一说戊己位在中央,今所置校尉处三十六国之中,故曰戊己也。”《百官公卿表》注亦载二说。《汉官仪》曰:“戊己中央,镇复四方。”又“开渠播种,以为厌胜,故称戊己焉。”按马融《广成颂》曰:“校队案部,前后有屯,甲乙相伍,戊己为坚。”则不独西域,虽平时校猎,亦有部伍也。又知其甲乙八名皆有,而西域则但置此戊己二官尔。《车师传》:“置戊己校尉,屯田,居车师故地。”《乌孙传》:“汉徙己校屯姑墨,”而《后汉书·耿恭传》:“恭为戊校尉,屯后王部金蒲城;谒者关宠为己校尉,屯前王柳中城。”故师古以为无常治。

        《哀帝纪》:“非赦令也,皆蠲除之,”犹《成帝纪》言“其吏也迁二等”同一文法。盖赦令不可复反,故但此一事不蠲除也。

        《王子侯表》:“<幸瓜>节侯息城阳顷王子。”师古曰:“<幸瓜>即‘瓠’字也。又音孤。”《地理志》北海郡下“<幸瓜>侯国”,师古曰:“<幸瓜>即‘执’字。”二音不同。而《功臣表》:“<幸瓜>讠聂侯酐”者,师古曰:“钒狐同。”河东郡下作“狐讠聂”,又未知即此一字否也。

        《百官表》:“长水校尉掌长水、宣曲胡骑。”师古曰:“长水,胡名也,宣曲,观名。胡骑之屯于宣曲者。”按长水非胡名也。《郊祝志》:“霸产丰涝,径渭长水,以近咸阳,尽得比山川伺。”索隐曰:“《百官表》有长水校尉。”沈约《宋书》云:“营近长水,因名。”《水经》云:“长水出白鹿原,今之荆溪水是也。”

        元凤四年,蒲侯苏昌为太常。十一年,“坐籍霍山书泄秘书,免。”师古曰:“以秘书借霍山。”非也。盖籍没霍山之书中有秘记,当密奏之“而辄以示人,故以宣泄罪之耳,山本传言:“山坐写秘书,显为上书,献城西第,人马千匹,以赎山罪。”若山之秘书从昌借之,昌之罪将不止免官。而元康四年,昌复为太常,薄责昌而厚绳山,非法之平也。且如颜说,当云“坐借霍山秘书,免”足矣,何用文之重辞之复乎?

        建昭三年七月戊辰,“卫尉李延寿为御史大夫一姓繁”。师古曰:“繁音蒲元反。”《陈汤传》:“御史大夫繁延寿。”师古曰:“繁音蒲胡反。”《萧望之传》师古晋婆。《谷永传》师古音蒲河反。蒲元则音盘,蒲胡则音蒲,蒲河则音婆,三音互见,并未归一。然繁字似有婆音,《左传·定四年》:“殷民十族繁氏。”繁音步何反。《仪礼·乡射礼》注:“今文‘皮树’为‘繁竖’。皮古音婆。”《史记·张丞相世家》:“丞相司直繁君。”索隐曰:“繁音婆。”《文选》“繁休伯”,吕向音步向反。则繁之音婆相传久矣。

        《律历志》:“寿王候课比三年下。”谓课居下也。下文言“竟以下吏”,乃是下狱,师古注非。

        《食货志》:“学六甲五方书计之事。”六甲者,四时六十甲子之类;五方者,九州岳读列国之名;书者,六书;计者,九数。瓒说未尽。

        “国亡捐瘠者。”瘠,古“·”字,谓死而不葬者也。《娄敬传》“徒见赢·老弱”,作“瘠”。《后汉书·彭城靖王恭传》:“毁·过礼。”《大戴礼》:“赢丑以·。”皆是“瘠”字。则此瘠乃·字之误,当从孟康之说。“课得毅皆多其旁田,亩一斜以上。”盖懦地乃久不耕之地。地力有徐,其收必多,所以作代田之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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