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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节 从美食原则看法治的核心价值观

        昨天下午(03年8月10日)去什刹海花园酒吧参加了天涯网关天茶舍网友的聚会,主题是请刘军宁博士主讲《从法治国到法治》,并进行了提问式讨论,个人因为没有受过法学方面的专业训练,平日对此亦未探究,所以只带了耳朵,口则留在了后面的聚餐与饮酒,舍弃了它的话语功能。

        实际上这个话题是一个遵法与治法的哲学命题,那就是法的基于“人类核心价值观”的合法存在依据,即法在社会组织过程中的满足与维护基本人性的需求,像这样宏大的设问对于法学与哲学的门外汉当然是渊不可及。但是,老子说,治大国如烹小鲜,正好刘军宁博士就此问题也作了解答,这倒是一个好的话题。

        美食的多样性与社会话语的多样性是相同的,基于味觉活动而产生的味觉需求,它有两大基本功能,第一是由味觉识别功能判定食品的安全性,比如霉腐馊酸臭的食品,证明已经变质,经过味觉判定,人便即时吐掉,即使强咽,也会在味觉刺激后启动预警系统发出呕吐指令呕吐掉,从而使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获得保障;第二是审查食品的美味度,美味度的判断标准较为复杂,以辣为美和以甜为美,均设置了个性化的美味前提,嗜辣者与拒辣者对于辣是持有美与丑两种不同的价值判断。因此,人类在饮食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的第一味觉功能是相通的,第二味觉功能则不完全相通。那么,在此两个功能之外,它还有超越味觉的饮食核心原则,它就是维持生命活动的基本营养,营养在于饮食是一个基本核心原则,这可能与人类的核心价值观相通。营养是存在的,如果不存在,人类这个生物便不存在。人类发与摄入营养的过程,是生存的基本过程。

        但是,现代人与茹毛饮血的远古人发生了区别,烹饪技术的发明与改造将人类推进现代文明社会,生产食品原料(粮食蔬菜)与制造食品加工器具(铁锅瓷碗)使人类劳动产生了分工合作,基于这个分工,人类劳动日益复杂化。再回到治大国与烹小鲜这个哲学命题,以鲜为美,也是美食原则的一般标准,所以烹小鲜即煎一条好吃的有味道的鱼,它是一个表征,色香味形,或是治国的一个美善度问题,核心原则是它的营养,一个维持人的生命活动的根本前提,或曰法。这样,美食原则可以提供两个思维向度,它的营养核心原则与审味之色香味形,前者可以作为人类通用判断工具,我们完全可以将没有营养的美食或破坏了营养的美食判断为非美食,即非法,因为它背离了营养核心原则,后者则是美食的审味个性化选择,它更多的认同个性化标准,因此无论嗜辣与拒辣,如未向营养核心原则提出挑战,颠覆营养核心原则存在之根本大法,皆属对味觉第二功能的尊重,因此在哲学意义上构成了美食的共和与民主。

        今夏酷暑,故多煲冬瓜汤以作调剂。冬瓜味甘,微寒,止渴消烦闷,去热解毒(李时珍)。所以切片,著水煲之,佐海米及生姜两片,适时,切里脊肉为薄片,抓芡,投冬瓜汤中微搅,熟即起锅。这是一道清淡型的复合味道的汤,肉鲜嫩,冬瓜绵甜,汤内荡漾海米的醇色的海味,饮食过程的酣畅淋漓与其对营养核心原则的尊重相得益彰。它调度了海洋与陆地两样生物和地上地下葫芦科及根茎类两样蔬菜植物,还有水与火,食界称其为《金勾冬瓜》。

        从美食原则来检验,哈耶克关于法之天成的立场则是能够成立的,无论生存在地球上的哪一个径度与纬度人群,营养皆是一个普世价值,此便是法。烹饪方式的选择,是基于法之原则下的性情化的追求,或曰权宜之策也,因为它不仅有审味目标,亦有四时演变,大法不变,小法不乱。故老子之道,乃大道。基于上述判断,我认为老子已经提供了法治原则,并且它是一个普世准则,至于为什么中国这块土地上没有诞生现代法,我想它可能是费孝通先生提出的治法问题。因此,刘军宁博士讲的哈耶克与费孝通先生的两个立论我均认同,前者指出的是营养的存在性,后者讲的是烹饪术,所以刘军宁博士与费孝通先生法治与治法,实则是一个因果关系,似无对立。此是基于美食原则对刘军宁博士与关天茶舍网友10日对话交流的一般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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