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明知了这种歧变,我们先得把文明生活与都市社会生活所养成的对于动物的观感搁置一边。大多数的性的歧变,可以说大部分是文明生活与都市社会生活的直接产物,即或不然,也至少是性冲动对这种生活随便适应的一些表示。但兽交则不然,不过有一种兽交是例外,详见下文。它是乡僻地方农民中的一种性的变态行为,而这种农民又是一些智能低下、感觉迟钝和易于满足的分子。在比较原始与质朴的人口中也有。田野粗鲁的人,既没有妇女垂青,自己又没有能力去追求她们,便很自然会养成这种恶解。在有的比较朴野无文的社会里,由于司空见惯,根本不把它看作淫恶的癖习。即象在瑞典,一直要到十二世纪的未年,非宗教性的地方法律才把它算作一种罪名,而这罪名也并不大,犯过的人只需对动物的物主负责,出一些赔偿费便可了事。在更单纯的民族里,例如加拿大西部不列颠哥伦比亚的色里希人(Salish,即印第安人的一种),认为动物在生命的地位上并不低于人类,它的价值并不贱于人类,所以即使有兽交的事实发生,犯过的人并不因此受人鄙薄,并且根本也不算是一种犯过的行为。
此种所谓榛丕性的兽交之所以异常普遍,综合看来,是有三种因缘的。
①原始与朴质无文的社会对于生命的概念和文明社会的不同,它并不承认人类与其他动物,尤其是高等一些动物之间,有什么很大的界限。
②农民与此种动物之间,关系必然比较密切,感情必然比较浓厚,有时再加上接触不到妇女,家庭生活的不易建立,这种关系和感情自不免更加发展。
③有许多民族的传说和迷信无形中也有推动的力量,例如,妄言和动物交配可以治疗性病等等。
就在如今日文明国家的乡间,兽交还是一件不能说是很不普通的现象。这是很难怪的。一个未受教育的农民,感觉既欠灵敏,辨别力自然薄弱,其对于异性的要求,又只限于极粗浅的程度而止,他对于一个人和一头牲口在性方面的区别,事实上怕不会十分措意。一个德国的农民在法官面前替自己解释说:“我的太太好久不在家了,没有办法,我就找家里的雌猪去了。”这样一个解释,出诸不懂法律、不识宗教教条的农民之口,可以说是很自然的,事实这解释也已经很够,无需再有什么别的辩护。从这个立场看,兽交便与手淫以及其他临时满足性欲的方式没有多大区别,都是不得已而求其次的权宜之法。我们正不必严格相绳,引为是性冲动的一大歧变。禁欲已久的前方军兵也往往有兽交的行为,古代、中古时代以及最近欧洲大战的军伍里,就都有过这种情形,而传说中所提到的动物大都是雌山羊。
不过农民中兽交现象的所以比较多,除了感觉迟钝与接触不到妇人这两点外,还有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他们与动物的关系特别密切。站在农民的立场而说,他和他的牲口或家畜的日常关系,不但不比他和街坊邻舍以及一般人类的为疏远,并且更为接近,农民和牲口合住一屋,是乡间最普通的一种情形。
见于文献的,古今曾经做过兽交对象的动物见于文献的,种类很多,而利用这种动物的自然男女都有。家畜的用处自然是特别大,可以说每一种家畜都当过这用途。利用得最多的是雌猪。提到雌马、雌牛、雌驴子的例子也不少。用犬、猫、兔子的例子也偶尔遇到。雌鸡、雌鸭子、雌鹅,也不算不普通。在中国,据说鹅用得特别多。古罗马的贵族妇女据说特别喜欢用蛇。甚至于熊和鳄鱼都有人记载过。当地兽交现象的普遍程度,是一种复杂的心理的存在,即憎恶的心理之中又搀和上一些神秘与亵读神明的恐怖心理。法律的态度既有不同,处罚的宽严程度也大有不齐,最轻的罚锾而止,最重的是人和兽一并受严厉的极刑。在中古时代及中古时代以后的欧洲,兽交的案子也是相当多的,此点我们从教士或神父布道时常用的题目里完全可以看出来,一直到十五十六两世纪还是如此。关于此层,我们还有一些更有意义的旁证,就是当时教会的法律也认为在这方面有规定各种处分的必要,主教、神父和会吏犯兽交罪名的都得经过相当时期的忏悔,大抵职位越高,那时期就越长。
对于兽交的处分,有的民族里是极严酷的,这无疑是因为这种民族把兽交、兽奸或鸡奸看作一种滔天的罪孽。而从宗教的立场看,更是罪孽中最最可怕的一种。至于它给社会及个人的实际的损害,还是另一回事。犹太人是最怕兽交的,故主张凡是犯者和被侵犯的动物都要受处以死刑。在中古时代的欧洲,特别是法国,这种严刑峻罚也流行过一时。犯者和母猪或母牛或母驴,一并被判处酷刑的例子记载上都见过。在法国的图卢兹(toulouse),一个女人因和犬交而被烧死。
即降至十七世纪,有一位很有造诣的法学家还认为这种判决是合理的。即在今天,社会与法律对于兽交的态度还没有完全革新,还没有充分参考到前文所已讨论的事实,即凡有这种反常行为的人,不是精神上有病态,便是智力缺乏到一定程度,往往与低能的人没有很大区别。还有一点我们得参考,就是有少数例子,或对动物身上有残忍的伤害,或和下文所要讨论的施虐恋的现象有联带关系。除此之外,兽交在事实上并不是一种直接反社会的行动,德国性心理学者沃瑞尔说得很对,只要没有残忍的成分在内,兽交“是性冲动的最没有妨害的一个病态的歧变”。
● 第六节 窃恋从十八世纪起,西方有一个名词,叫“窃狂”(“kleptomania”), 当初算是“偏执狂”(monomania)的一种。但这名词始终没被医学界的公认, 至于法学界,且还加以否认。有人间或用到这名词时,指的不过是一个窃的冲动。犯窃狂的人,一阵心血来潮,就多少不由自主要行窃起来,其间不但没有自觉的动机,并且一经自觉,当事人(通常总是一个女人)还不免竭力挣扎。研究精神病的人又认为它是和静躁交迭性的癫狂(manic-depressive insanity)最相接近。
最近精神病学的趋势是想根本不再使这名词。不过名词虽有问题,它所指的现象却是很实在的。当一个有偷窃病态冲动的人被押上法庭而法官听取辩护的时候,法官可以很俏皮地回答说:“这人如果有病,那病就得归我治疗。”不过俏皮的话容易说,他却并不了解问题的真相。这种冲动实在是界限相当分明的一种心理状态,而不是一个笼统的偏执的倾向而已;它是有来历的,并且这来历是可明白地追寻的。从我们的立场来看,它是性心理学范围内的一个现象。在性心理学里,有人把它称做“性爱的窃狂”(erotic kleptomania), 但比较简单而适当的名称也许是“窃恋”(kleptolagnia)。这名词是1917年前后美国芝加哥城的精神病学家基尔南所创立的。把偷窃的行为和性情绪联起来看,该名词可以说是再恰当没有,它和下文第八节所要讨论的虐恋或痛楚恋的名词是一贯的,系指性与偷窃行为的联系,而虐恋则指性与施虐或受虐行为的联系。当时笔者很快就采用了这个名词,以后也一贯认为它是指称该种状态的最恰当的一个名词。另一种比较难得遇见的状态,以前叫做“性爱的火焰狂”,西文是erotic pyromania ,同样也不妨改称为“火焰恋”,西文是“pyrolagnia”。最初关于窃恋例子的记载,似乎出于法国里昂的拉卡萨涅(Lacassagne)的手笔,年代是1896年。
窃恋和虐恋不但在名词上相仿,而且在性质上也有连带关系。窃恋可以说是建筑在更广泛的虐恋的基础上的。虐恋中性情绪的联系物是痛楚。窃恋中性情绪的联系物是一种提心吊胆的心理,而提心吊胆的心理也未便不是痛楚的一种。这样一个看法以前有不少观察家也提到过,但都不很清楚。直要到二十世纪初年,经法国的部分精神病学者,例如德普伊(Depouy)在1905年把若干窃恋的例子明确地阐述以后,这看法才算成立。而窃恋的性的含义才完全显露。这些精神病学家告诉我们,窃恋的心理过程实际上就是积欲与解欲的性过程,不过经过一度象征性的变换之后,就成一种偏执性的冲动,而这种冲动,在活跃之际,也必有一番抵拒挣扎。活跃的结果,则为一件很无价值的东西的窃取,往往是一块绸缎的零头或其他类似的物料,除了借以取得可能的性兴奋而外,可以说皆无用处。内心的抵拒挣扎相当于积欲的过程。大家知道普通积欲的过程里,本就有不少抗拒挣扎的成分。而窃取的最后手段则相当于解欲的过程。大家也知道,有的窃恋的例子,在窃取成功之际,真会发生解欲的作用而取得情绪上的宣泄。至于那偷到的东西,不是藏匿一边,便是完全抛弃,真是捐同秋扇了。窃恋的人大抵是一个女人,并且往往是有相当身家的女人,更可见她的所以偷窃,目的决不在东西,而是别有作用。这样一个女人对于偷窃行为的性作用也许并不了解,并不自觉,即使自觉也不会自动地承认。因此,我们可以知道窃恋事实上并不是“窃狂”的一种,两者在以前虽常相混,现在我们却看得很清楚了。在理论上,“窃狂”是认为没有动机的,也是不可抗拒的;而窃恋则自有其确切的动机,初不论此动机的自觉与否,此动机并非偷窃他人物件,自不待言。同时,偷窃的行为也不能说无可抗拒,因为当事人总是筹之已熟,见有机会来到、环境适宜,就很快地下手。
大凡窃恋的人,神经上虽十分之九有些变态,却精神上不一定有严重的病态。窃恋决不是一种精神病。所以,也就不能和目前事实上已成过去的“窃狂”相提并论,而应完全归纳到性心理学的范围之内。我们不妨把窃恋看作性爱的物恋现象的比较有病态的一种。
窃恋而外,还有性冲动与偷窃行为的混合现象,这些虽和窃恋不无联带关系,却不应与我们所了解的窃恋混为一谈,并且这些现象的发生,事实上也较窃恋少。
这些现象,斯特克尔(Stekel)在1908年曾经特别叙述过。这种现象中的偷窃行为是不属于性爱性质的。换而言之,偷窃并不成为获取性满足的一个方法。窃取物也不是一种恋物,而是任何表面上可以供给性兴趣或性的暗示物件。窃取这样一件东西,当事人,大多也是女子,算是聊胜于无地得到了一些性的满足,这种女人大都因丈夫阴茎不举而平时情绪上感受着多量的抑制;一种有性暗示的事物的窃取对她多少有望梅止渴的用处,此外别无意义。斯氏用这个现象来解释一切“窃狂”的例子。不过如果我们不再承认“窃狂”的存在,这种解释也就根本用不着了。至于这现象既不是物恋也不是窃恋,显而易见是无作多解释的。
性情绪与偷窃行为的另一混合的现象,曾经美国犯罪心理学家希利阐述过,并且还有过实例的证明。春机萌发年龄前后的青年男女,一方面受了性的诱惑,一方面又深觉这种诱惑的罪大恶极,不敢自暴自弃。于是转而从事于罪孽比较轻微的偷窃行为。这现象背后的心理过程可以说恰好是窃恋心理过程的反面,因为一样是实行偷窃。在窃恋,其目的是在性欲的真实的满足或象征的满足,而希氏所述的现象,则为此种满足的闪避。
● 第七节 赤裸恋性冲动的另一个象征的表现是裸恋。这在成年人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而在童年则是天真烂漫的一种行为,不算不正常的。有若干作家曾经告诉我们,在春机萌发期内,甚至于成年期内,很多男女都有一种自我炫耀的冲动,而借以炫耀的事物包括正在发育中的性器官在内(其在女人,特别要人注意的是乳房),这自耀的倾向是从幼年时自然沿袭而来,丝毫不足为怪的。弗洛伊德提到过,即在最小的幼儿,在光身露体时,会感到兴高采烈;在睡觉前,脱衣之后,他们总喜欢在床上跳跃一阵,蹦跳之际,又往往把下身的衣服撩开,甚至于有陌生人在场,也复如此。据弗氏看来,这是乐园时代的一番回忆,乐园是失落了,但当初的情景并没有完全忘怀。这种回忆,到春机萌发的年龄以后,虽大致已趋消失,但也常常有幕露的可能,不过因为多少要受意志的制裁,尚不大为正常的罢了。倘若不受制裁,那就成为一种病态的偏执行为(obsesLsion),那就是裸恋了。成年人在梦境中时常觉得自己不穿衣服或穿得很少,普特南(Putnam)认为这种梦境是一种潜在的裸恋的表示。这看法笔者不能接受。普氏没有想到,我们在睡眠时,事实上已经是赤裸的或半裸体的,初无待梦境之曲为补充。在童年(一直可以到满十二岁),彼此互相脱衣查看也是时常有的行为。儿童对性器官自有其单纯的兴趣,这种行为大都是这兴趣的一种表现。有时候,兴趣之外,儿童也间或借此表示一些顽皮与反抗的心理;但如果成为习惯,这其间也许有几分暗藏的性动因,或许是内部有些轻微冲动正摸索着宣泄的路子的一种表示,也可能是一种替代的手淫活动,应当和普通手淫一般看待。总之,都不能算作裸恋。到了壮年人,裸恋却是性交的一个更明确的象征,其方式也不一而足,可以归并成若干种类。
1877年,法国拉塞格(Lasegue)最先描写到裸恋的现象, 裸恋的西文名词也是他命各的。裸恋是性爱象征现象的一种。当事人只需把性器官对异性的人故意暴露一下,特别是对异性中年轻而在性方面尚属天真烂漫的人,往往是对异性的孩子,就可以获取相等于性交的满足。裸恋的现象似乎相当普通。大多数女性,在一生之中,尤其是在年轻时,至少总有一两次碰见不相识的男子故意在她们面前卖弄一下。从性犯罪的立场看,这实际上是最普通的一种冒犯行为。伊斯特(Nor)发现在法庭受理的和在勃里克斯顿监狱(Brixton Prisron )
里拘禁的291个性刑事犯中,多至101个犯的是这个罪名即西方刑法里所称的“猥亵的暴露”(i exposure)。这数已不能不算很大,因为犯罪学家告诉我们。在一切监犯之中,一切性刑事犯合起来,只不过大约占4%。
裸恋者虽然往往是一个年富力强的青年,但却只需把性器官暴光一下,从而得到对方一些情绪上的反应,他就觉得满足。他对面前的女性并没有什么要求。
他也不太开口,也不要求更和那女人接近。就大多数的例子而说,他甚至在表面上并不透露一些兴奋的样子。他平时也难得手淫。他只要有机会暴光一下,而觉察到或自以为面前的女人已因此而发生情绪的反应,他的愿望就算完全达到了。
他从此就走开,踌躇满志,心气平和。
各家对于裸恋的分类很不一致。梅德(Maeder)承认三种:一是幼年的裸恋,要看别人的秘处和要别人看他的秘处是儿童很正常的一种表现;二是衰老的裸恋,或未老先衰的裸恋,乃是阴茎缩痿的人用以取得性兴奋的一个方法;三是壮年人的裸恋,其目的在诱惑与招徕异性的人,这种裸恋的人在其他方面也许相当正常,但性的能力却是有缺陷的。梅氏这分类也许并不完全,但他有两点主张是不错的:一是性能薄弱,裸恋者确乎是性能力不足的,二是裸恋虽属一种歧变,却自有其正常的基础,如果无此基础,就不会有第一类幼年的裸恋了。克拉夫特- 埃平从医学方面把裸恋者分为四类:(1)后天的心理衰弱的例子, 大多大脑和脊脑都有病态,因而意识模糊不清而性能痿缩;(2)接近羊痫的例子, 其裸恋行为是一种反常的有机冲动,而在这种冲动表现之际,当事人的神志是不完全清楚的;(3)与第二类相近似的神经衰弱的例子;(4)有周期的比较强烈的性冲动的例子,其先天的遗传是有很深缺陷的。克氏这分类法也不能完全教人满意。伊斯特从实用的立场把裸恋者分为两大类:一是精神有病态的,约占全数裸恋者的三分之二,其中大多数是浸淫于像境中的梦幻家和低能的人;二是怙恶而有犯罪倾向的,有害人的动机的约占全数三分之一。还有一个归并成两大类的分法,每一类虽比较复杂,但也有它的用处。在性心理方面,第一类的例子是多少有些先天的变态的。不过在别的方面看去,心理和智能是相当完整,甚至于全无暇疵。这些例子也大都是成年不久的壮年人,他们对裸恋的行为与目的,也未尝没有凡分自觉,冲动之来,虽终于不免在行为上表现出来,但事前总要费一番很认真的抵抗挣扎。第二类的例子,则或因智能与神经已初步发生病态,或因饮酒过度,其的神经中枢己受侵蚀,其感觉力与辨别力因而削弱。所以在这第二类里我们有时就可以遇到老年人如老年的牧师等等,这种老年人在未衰之前也许是律身甚严,无懈可击的。但到这年龄便不然了。他们在裸恋时和对此种行为的目的,即究竟为了什么他们要出此一着。他们往往不大自觉,而冲动之来,也往往不加挣扎。对这一类的例子,只要有相当时期的休养和治疗,健康便可以增进,而裸恋的行为可以停止。所以第二类的问题比较简单,只有第一类才是已成格局的一种性的歧变。在第二类的例子里,一种多少有些清楚的性动机是不能说完全没有的,不过这动机恰恰是在有意识与无意识之间,而其所以出现于意识界的缘故,并不是因为动机本身的强有力,而是因为较高级的神经中枢暂时或永久地失掉了控制力。
其中原因不只一个,而比较普通的一个是酒精中毒。酒精中毒的影响有二,一是引起神志与意识的混乱,二是把潜在的比较下级的行为倾向解放出来。伊斯特提到过,酒在英国的消耗减少以后,“猥亵的暴露”的案件也就随而削减。1913年,在英伦与威尔士,这种被判决有罪的男子有866人,到1923年,在更大的一个人口之中反而只有548人。
克氏所说的有羊痫的例子,在裸恋的时候是昏晕过去的。因此事实上只好算是一种假的裸恋或虚拟的裸恋。有人认为这种例子很多, 其实不然。 伊斯特在150个裸恋的人里就没能找到一个。其中并非没有羊痫的人,但发痫疯时不裸恋,裸恋时不发痫疯。因此他说,就他的经验而论,说这种例子比较更能凑热闹则有之,说它多,则未必。不过患羊痫的人中,可以发生真的裸恋或虚拟的裸恋,是无疑的。意大利学者贝兰达(Pelanda)很多年前在维罗纳(Verona )地方就很清楚地提出过这种例子。因此我们只能说这种例子不多,却不能说没有。同时,我们却也不能因为羊痫的人有裸恋的表现,便以为一切裸恋的行为,都是不自觉的。假如一桩裸恋的行为同时也是真正的痫疯的行为,则这种裸恋是假的、虚拟的,其间没有自觉的性背景,并且它的发生也不受时间与地点的限制,也不因在场的人数多少而有所取舍。患羊痫的人在发病之际有时会对着大众便溺,似是有意的,其实是不自觉的。这和他的裸恋实际上是完全一类的行为,同是机器一般的自动的、不自觉的、不由自主的。旁边有没有观众,他根本不会看到。所以,这种裸恋是假的、虚拟的。不是真的;真的裸恋者暴露私处的行为是自觉的、故意的、而且是煞费苦心的。因此如果我们遇见的裸恋行为,一方面既有时间与地点的选择,一方面又有旁观人数的限制。它大多是一个僻静的场合,在场的只有一二少女或儿童。我们就不能承认那裸恋的人是正在发着不自觉与不由自主的痫疯,即使那人真是一个羊痫的人,我们也敢说他那时是决不在发病之中。
羊痫性的虚拟裸恋,从法律的立场看,显而易见是不负责的,我们固然可以搁置不论。不过我们还要记得,就在真正的裸恋,当事人也大多在神经病态上又有些高度的理智的失常,甚或完全有病。在一切歧变的种类中,这原是共同的一点。但对裸恋,这一点恐怕比任何其他种类部关系重大。因此,一个作“偎亵的暴露”的人,在受法律惩处以前,理应先交由专家诊察。希尔虚弗尔德认为没有一个裸恋者是心理正常的。在有的例子里,裸恋的冲动可以被克服过去,或过了一阵自己无形消散。这大概是因为裸恋的来历有些不同。或因酒精中毒,或因其他原因,当事人的高级神经中枢暂时失去了制裁的能力。惟其是暂时的,所以经调养与治疗后也许可以复原。如果这种暂时的现象发生在青年时代,则年事稍大后,更自然而然地有复原的倾向。有受虐恋倾向的卢梭就是一个例子,他在里说:在童年时,他有一次或两次曾经远远地看青年女子暴露她的屁股。
好几年前,笔者旅行经过摩拉维亚即Moravia,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属奥国,后属捷克,笔者在火车上望见一个少妇在铁道附近的小河中洗澡,当火车在她面前驶过时,她转身过去,并且特地把围着下身的衬衣提起来,露出她的屁股。在这里,我们要记住暴露屁股原是古代一个辟邪的方法,到了后世,则退化成为表示鄙薄与不屑的一种姿态,在女子用得特别多。)在妇女中,除了童年时期,真正的裸恋行为是极难得的。布赖恩(Douglas Bryan)说得好, 妇女发生裸恋行为时,她把全身当做男子阴茎一般向人暴露。这在事实上是比较困难的,惟其困难,所以少见。裸恋者的暴露行为,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很无聊与无意义的,一般人又不察,以为一定是疯癫的一种行为,无法解释的,以前有不少关于精神病或性的“孽邪”的作家均有过这种看法,这种作家如今恐怕还有。这看法是过分的,固然我们也承认,有一部分极端的例子往往与精神病有关,或的确是一种性的病态。
笔者的看法是裸恋根本上是一种象征的行为,其动机与出发点还是在求爱。
简而言之,根本还是一种求爱的行为,不过是没有走正路罢了。一个裸恋的男子把他的性器官向相逢的女人卖弄一下,而观察他这种突如其来的行动对那女人究竟发生一种什么打击,一种置身无地的害羞的反应,使他就得到了情绪上的满足,仿佛和正常的性交所给予的满足一样。他觉得在精神上他已经一度破坏了一个女人的贞操。
从该立场看,裸恋可以和另一种更普通的冲动相比,并且事实上也是相连的。
有许多人喜欢在年轻和天真烂漫的异性前面做一些不雅及失态的动作,或讲一些秽亵故事与笑话,而观察对方的反应。这种行为其实也未尝不是一种裸恋的行为。
它的动机和所企求的满足是一样的,即同样要目击别人在情绪上的难堪,而从中取利。不过奈克认为裸恋不过是施虐恋的一种。教人难堪,让人惊惶失措,便是一种施虐的行为。这又未免把裸恋看得过于简单,我们不敢苟同。秽亵的暴露与秽亵的言辞,虽如两种不同的裸恋,但也可以在一个裸恋者身上发现。
值得在此提出的,还有很有趣的一点,就是施虐恋中的主动的鞭答行为和裸恋行为,就象征的意义而言,是大可以相比的。一个鞭打者手持一根棍于或鞭子(本身就是阴茎的一个象征,并且在有的民族的文字里,鞭棍一类的名词往往也就是阴茎的称号)走近一个女人,要在她身上平时隐秘的那部分打出一些像脸部怕羞时所呈现的红晕来,并且要在被鞭的地方观察肌肉的痉孪性的颤动(在性兴奋时,肌肉颤动原是常有的现象),而同时又要使她在情绪上发生和这种红晕与颤动相呼应的反应,即一种又惊又喜的害羞的反应,至少在持鞭者以为她已有了此种反应,他就算满足了。同样是模拟着性交,这鞭打的行为比暴露色相的行为则要更进一步,一则鞭打者是得到了对方的同意的,再则他和对方部分赤露的身体可以发生很密切的接触,而在裸恋者则否。这两种人的区别是有缘故的,大抵鞭打者比裸恋者要来得壮健,在别的身心方面,也要比较正常。不过我们应当注意,前文所说只是一个比论,而决不是把两种现象混为一谈。我们绝不能把裸恋者也当做一种施虐恋者,前文所引奈克和别人的见解,我们已经说明是不敢苟同的。就大多数的裸恋者而论,他们的性冲动的力量是薄弱的。有的甚至已经进入初期的全身麻癖(general paralysis)状态,有的已呈衰老性的癫狂(senile dementia)的症候,有的或因其他原因,神智已日就衰败,例如慢性酒精中毒。
他们性能的薄弱还有一个旁证,即他们所选择的对象往往是年幼的女童。
从表面上看,裸恋者的行为似乎不可究诘。但从心理学的立场看,是不难了解的。裸恋者普通总是一个害羞而胆小的人,并且有时在发育上还有种种幼稚的品性,他那种暴露的行为实际上是对他自己性格的一个强烈的反动。物恋者和他一样,也往往是一个畏葸不前的人,因此希尔虚弗尔德坚持一种说法,以为在裸恋中往往有些物恋的成分。他认为一切裸恋的例子的构成,有两个因素必不可少:一是内在的神经变态的因素,二是外在的因素,而这往往就是物恋的。因为足以打动裸恋者性兴趣的书物,决个会是对象的面部,而最普通的是对象的腿部;儿童与小学的女生容易成为裸恋者的对象,希氏以为原因也就在于此,童年的装束是往往把腿部露出来的。
裸恋者对于对方所能唤起的反应,大多不出三种:①女子受惊之余,就跑开了;②女子发怒而以恶声相向;③女子觉得惊喜,觉得有趣,因而微笑或忍俊不禁地笑得出声。三种之中,最后一种最能给予他满足。
还有一种比较难得碰见的性爱象征现象似乎也可与裸恋相提并论,就是向妇女的白色衣服上泼些墨水、酸类的化合物或其他浊的物,因而取得性的满足。冒尔、舒奥诺(t)、希尔虚弗尔德和其他作家都记载过这种例子。 舒奥诺认为这是一种物恋。而白衣服上的污点便是恋物。这说法是不完全对的。依笔者看来,就大多数的例子而言,那白衣服本身原是一件恋物,不过经玷污以后,好像做上记号一般,更值得留神注目罢了。同时,玷污的行为和泼溅的时候在双方所唤起的强烈的情绪,从物恋者的立场看去,是等于交接的一番模拟;因此,与其说这种现象完全属于物恋,毋宁说是和裸恋更相接近。这现象又可以和另一种行为联系起来,就是履恋者不但感觉得鞋子可爱,往往觉得沾上了泥污的鞋子更加可爱,无疑是出乎同一心理。布雷东一面爱女人的整洁,一面又特别爱女子的足,因为他说:足是身上最不容易维持整洁的部分。以常情论,这两种爱是矛盾的,就方才讨论的性心理而论,两者却是相成而拆不开的。
对于主动的鞭打行为和前文所讨论的各种表现,即如秽亵的言词、溅污的举动等,加尼埃又特别起过一个名词,叫“施虐性的物恋现象”(sadi-fetishism)
他的理由是:这种现象是施虐恋与物恋的混合现象,当事人一面对某种物品既表示病态的系恋,一方面对它又有一种冲动,多少要加以强暴的作践,结果就成为这种混合的现象。不过就我们所了解的象征现象的立场而言,笔者以为这名词是用不着的。在这些表现里,我们事实上找不到两种不同的心理状态,更谈不到两种的混合。我们眼前有的只是一些象征现象所共具的一个心理状态,不过此种状态的完整程度与复杂程度各有不同罢了。
把裸恋当做一个象征现象的过程看,中间又牵涉到一个问题,就是我们要知道裸恋者对于对方所表示的情绪上的反应,究竟能自觉地注意到什么程度。他想激发对方的情绪,而就大多数的例子说,并且希望这情绪对彼方自身也应该有几分快感,那似乎是可以无疑的。不过因为种种不同的理由,他自己的理解力与辨别力是受了抑制的,或很不活跃的。于是,他对于对方因他的举动而发生的印象,以及他的举动所引起的一般的结果,事实上无法加以准确的估计。再或不然,他的举动是完全受一种偏执的冲动的强烈的支配,那就不免情令智昏,更说不上估计的能力了。就许多例子而说,他的理解力与辨别力只够让他自己相信此番举动给对方是有快感的,在别人和对方尽可以觉得他这种估计失诸过于一厢情愿,在他却决不这样想。所以,他在裸恋的时候,观众往往是一群下级的婢女之辈,表面上尽管捧场,实际上也许全无快感的反应可言。
不过一个裸恋者的欲望往往也不只于教对象起一些隔靴搔痒似的快感而已。
他要的是一些强烈情绪的反应,至于反应者感觉到愉快与否,是无关宏旨的一点。
所以,有的裸恋的男子,特别是身体瘦弱、形貌像女性、而精神上却有几分夸大倾向的分子,在裸恋的时候,不免费上很多的心思精力,为的是不鸣则已,一鸣惊人。他兴许特别选上一座礼拜堂来做他的用武之地。但人家在做礼拜的时候,他是不去的,因为他最怕群众集合的场所。大约总在晚钟初动时他才去,那时礼拜堂中只剩下少数的信女,三三两两地散布在堂上,跪着默祷。他特意挑上礼拜堂,目的倒决不在亵读神明。这一点,就大多数的裸恋者而言,是毫无可疑的。
不过他认为从他的举动与所希望的影响设想,礼拜堂的环境似乎是最合理想的。
有一位常到礼拜堂的裸恋者自己承认说:“为了交换一些印象,礼拜堂的环境真是恰到好处。”“她们看见我之后,到底在想些什么呢?她们看见我之后,彼此之间又说些什么话呢?唉,我真想知道!”加尼埃所治疗的例子中,也有一个常到礼拜堂去的裸恋者。他对加氏所说的一番话最足以表示这种心理。他说:“您问我为什么喜欢到礼拜堂去么?这我也很难回答。不过我知道只有在礼拜堂里我的举动才会产生最深长的意义。在那里的每一个妇女和平常不同。她是在极虔敬的态度之中,她的心是虚一以静的,因此,她一定会了解,我在这种场合下有这种举动决不是开玩笑,决不是一个俗子村夫不知廉耻的秽亵行为。她也一定知道,我到那里去,目的也决不在自寻快乐;我的目的要比自寻快乐严重得多!我要看那些小姐太太们,见了我的器官之后,脸上究竟发生一些什么变化。我指望着她们会表示一番极深刻的内心的愉悦。我更希望她们会情不自禁地对自己说:”看到这里才知道造化是何等的庄严伟大呀!‘“在这里,我们也很清楚地看到一点生殖器官崇拜的痕迹。这种崇拜的情绪在古代是相当发达的,即在今天,我们有时也可以找到。霍尔和其他作家都说过:男女在青年期内,大都可有这种情绪的表示,不过在寻常生活环境下,是受抑制而不发扬的,最多不过是对自己发育完整的男女身心品性,有一种自豪的心理在神情上流露罢了。
因为有这种情绪的表示或流露,于是我们可以知道,就它最近乎正常的各式表现而论,裸恋的现象,是青年期内可有的事。伊斯特的研究中,发现150 个例子中,多至57个,即占全数的三分之一以上,是不满25岁的。年岁逐渐增加,裸恋的例子就逐渐减少。而150个例子中,半数以上也是尚未结婚的。 基于同样的理由,我们也可以了解为什么很大一部分裸恋者(伊氏的150例中有40 例)可以叫做“梦幻家”(visionaries)。那就是说, 这些例子部能用昼梦的方法来虚拟一些求爱的情境,这种求爱当然是反常的,不过其为求爱则一。但伊斯特也说,他们中也有不少的一部分人,其所用的求爱办法不免教人联想到院子里的家畜所用的方法和部分动物所用的“卖弄”与“做把势”一类的惯技。
由此,我们可以说,裸恋者的所以不恤人言而敢作公开的色相的呈露,是一种类似远祖遗传的或假远祖遗传的表示。我们不能说它是一个真正的远祖遗传的品性在文明生活里突然由潜藏而显露,不过,文明生活所造就的种种较高与较细的情绪,既因上文所已说过的各种原因,而至于沉抑不宣,陷于瘫痪不动,一个有裸恋倾向的人,在心理的水平上,就不免沦落下去,而与原始的人为伍,而既有这种心理的水平做基础,种种属于原始人的行为冲动也就可以孳生发育了。因此,如果一个人的遗传的神经病态不太深刻,只要有良好的环境,他的裸恋倾向往往可以无形消失,而正常的行为可以完全恢复。
由此可知裸恋者的行为也无非是把原始时代原有的一种性的表现更推进一步罢了;在其他的性歧变里,也大都有这种情形,这我们在上文已经看到。裸恋也正不是一个例外,所以如果此种行为能不走极端,能接受裁制,偶有流露,亦能有其时地与人事上的限制,则我们还不妨把它看作一种正常的表现,不必事后干涉。要知一个裸恋的人实际上往往只是一个太不修边幅的影恋的人罢了,影恋的人,我们在上文已经看到,原是与人无伴、与世无争的。不过我们也承认,在今日的社会状态下,裸恋的举动,无论它的根底如何深远,来历如何自然,是不能事过宽容的。至少在看他暴露而在精神上受他打击的女子,如果天真烂漫一些,难免不发生神经的与歇斯底里症一类的病态。到此,就不能说与人无忤了。与人有许的行为,社会法律出面干涉,自然是极应当的。
不过法律对裸恋的人又应如何处置呢?伊斯特说过,今天的法庭有很大一部分总教附属的医事机关对他先有一度心理状态的调查与报告。这种调查与报告当然是一个进步,但我们对于性歧变的观点虽越来越开明,问题的困难却越来越增加。对于裸恋的例子,处罚大轻则等于无用;处罚大重,则失诸不平。并且一样的无效。除非当事人比较有身家,我们又不能把他送进精神病的机关,让专家精心治疗。我不妨在此引一段一位做法官的朋友寄给我的信,他是一个以干练著称的人,所说的话应当极有分量;他说:“昨天在地方法庭(一年开庭四次)上我审到一件案子。当事人是一个工人,罪名是秽亵的光露,屡戒不悛。当时的判决是六个月苦工的徒刑。不过这样一个判决似乎有两重困难。第一,据笔者所知,这样一个人没有什么拘禁的地方可送,也没有地方可以给他一个治疗的机会。第二,即使送到寻常的监狱里去,监狱的医官一定要说,这人在心理上是不够正常的,因此,对他自己的行为不能负责,他做医官的也不便签字证明,我们暂时虽让他在监狱里住下,我们的权力实在达不到他。试想,他现在是一个38岁的年富力强的人,看他那样子是很可以活到68岁的,在短短的6个月以后, 他还不是在外间自由流浪而依然可以继续他的犯罪行为么?这人入过伍,成绩很好。其他法官对这件案于同样地表示关心,笔者看见法官们的意向大都反对把这样一个人送进牢狱,我自然很高兴。但不监禁就得当场开释。幸而我们已经过了笞刑的法律时代,如在两三年前,根据刑法的条文,这人还是免不了一顿鞭子。”
另一个法官,他同时也是一个医生与精神治疗的专家,在给笔者的信上说:“我在法庭上见过很多这种犯案的例子。他们的情形实在是十分悲惨的。有几个我设法当场开释了,但有的只好‘依法’惩处。无疑的,大多数例子是需要精神治疗的,他们实际上是精神病的例子,而不是犯案的罪人。也有许多对他们自己的行为表示真挚的痛恶的态度,并且也曾努力设法控制自己。我们一般对于裸恋的见解是太陈旧了,但如果要加以改革,大量的社会教育工作是少不得的。”
谈到精神治疗,笔者倒要提议一个方法,且认为该方法含有几分效力。就是让有裸恋倾向的人加入近来日渐流行的日光浴运动。假如裸恋的人不过是一个比较极度的影恋或顾影自怜者,有如前文所说,则其所表示的冲动便不一定与社会相伴。在相当条件下,并且很可以受社会的认可。既然如此,则一旦参加日光浴运动以后,他的冲动就可以有一个合法表现的机会,也就等于取得一种新的自我制裁的能力。在日光浴的场合中,不论男女都是光身裸体的,教裸恋者加入其间,其他在场的可不以为怪,而在裸恋者则可以充分满足他的影恋的倾向。只要他不超越一定的限度,这种男女杂处的生活只会减轻他的病态而无变本加厉之患。在这种场合里,他也自然会明白,如果他不能自制而至越轨,则结果一定会是遭受大众的谴斥,而裸恋的权利将因此无法享受。易言之,他有不得不自我制裁的苦心与必要,一样一个冲动,到该境地就有了一个健全的社会化的出路,否则便不免越来越孤僻、越奇怪、越为人所不齿。
此外,我们对一个有裸恋倾向的人,如果他还没有受到过警察的注意,第一件应当加以劝导的是,让他无论如何不要单独出门。希尔虚弗尔德也承认这劝告是很重要的,因为,他说,裸恋者对自己的冲动也自知警戒,故对这样一个劝告是很乐意接受的。不幸而被捉将进去,则法官对于第一次过犯的最合理与最合人道的办法是把他放了,同时却警告他,释放他是有条件的,就是要他立刻去请医生检视。在许多较大的都市里,目前已有一种特殊的诊疗所;法官、警厅的医师以及社会工作者可以很容易地把当事人介绍前去;此种诊疗所所收的费也不大。
笔者以为这种诊疗机关应当更多地有人利用。在第二次冒犯以后,一个裸恋者就该被拘留起来,至少以一月为限,但拘留的目的应当是在检查与治疗,而不在惩罚,而拘留的处所也决不是囚狱,而是近乎住家性质的疗养院。这种处置的方法是和沃瑞尔的意见相呼应的,沃氏认为裸恋者并没有什么危险性,并且(除了同时患低能的分子)只应短期的受疗养院的拘留,使专家有诊断与治疗的机会便足够了。
● 第八节 虐恋(施虐恋与受虐恋)
“虐恋”(algolagnia)是一个方便的名词,它是施沦克-诺津(sg)所拟的,用以指另一类很重要的性歧变或象征现象,这就是性兴奋和痛楚联系后所发生的种种表现,单说虐恋,是不分主动与被动的。主动的虐恋,普通另外叫“施虐恋”,西方叫“沙德现象”(sadism)。从前法国有一个侯爵叫做沙德(Mar quis de Sade,1740一1814),在他的实际生活里, 既稍稍表示过这种性的歧变,而在他的作品里,更充满着这种歧变的描述,“沙德现象”
的名词就滥觞于此了。 被动的虐恋叫做“受虐恋”, 西方叫“马索克现象”(masochism)。十八世纪奥国有一个小说家叫萨歇尔。 马索克( SacherMasoch,1836一1895)。他自己是一个受虐恋者,而在他的作品里, 他又屡屡讲述到这种性的歧恋。施虐恋的定义,普通是这样的:凡是向所爱的对象喜欢加以精神上或身体上的虐待或痛楚的性情绪,都可以称之为施虐恋。受虐恋则反是:凡是喜欢接受所爱对象的虐待,而身体上自甘于被箝制、与精神上自甘于受屈辱的性的情绪,都可以叫受虐恋。虐恋的行为无论是施的或受的,也无论是真实的、模拟的、象征的以至于仅仅属于想象的。在发展成熟之后,也可以成为满足性冲动的一种方法,而充其极,也可以不用性交,而获取解欲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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