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玲盼望着复查结论,又害怕复查结论。她盼望着复查结论还她一个清白,又害怕复查结论“维持原判”。她是怀着忐忑的心情回来的。
她看到的,不是“反党”问题复查结论,而是历史问题审查结论。
1956年10月24日,中宣部拿出《关于丁玲同志历史问题的审查结论》第六稿。结论说:
“丁玲同志所交代的被捕后和逃离南京的情况,与现在已查明的当时的情况,基本上是相符合的。据此对丁玲同志这一段历史问题,特作如下结论:
“一、丁玲同志在被捕后三年多的时间内,虽然在最初一个时期对敌曾有过斗争,以后在思想上也抱有逃脱敌人掌握回到革命队伍的想法,最后在党组织的帮助下也实现了这个愿望;但丁玲同志被捕后在政治上是犯有严重错误的,首先,是对待已经叛变投敌的丈夫冯达,没有采取坚决的态度与他决裂反而与他继续同居,这是丧失了一个共产党员应有立场的表现,并给自己政治上造成极不利的影响和困难;同时,丁玲同志曾经在敌人面前屈服,向敌人写了申明书。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变节性的行为。
“二、丁玲同志在一九三六年回到陕北直到一九四三年整风这一较长时期内,对自己被捕后的错误是不敢正视的。因而并没有向党交代;一九四0年由于有些同志怀疑她这一段历史,中央组织部曾为此作过专门调查,但由于丁玲同志把自己的错误继续隐瞒起来,因此,当时的审查仍没有得出正确的结论。一九四三年在中央党校整风时,才把自己的问题作了交代,这种向党隐瞒自己政治错误的行为,说明当时丁玲同志对党还是不够忠诚老实,这也是错误的。(当时限于条件,组织上对这一问题没有做出正式结论。)
“三、丁玲同志在被捕后虽然犯了上述的错误,但除了已查明的上述情况外,没有查出有其他不利于党的言行。因此,她的错误性质,是属于在敌人面前犯过政治上的错误。在这次审查中,她对这一错误又作了检讨,这次审查的结果,也没有发现她在历史上有什么新的问题,因此,丁玲同志被捕后这一段历史已经审查清楚。”
陈明记得,这份结论是黎辛送到他家里来的。丁玲和陈明反复读后,12月1日,由陈明执笔,写出了对这个结论的意见:
“(一)中宣部关于我的历史审查情况,我基本上同意。我历史上的两个问题,现在都查证清了,即(1)我被捕后逃离南京,是在党的帮助下实现了自己的愿望;(2)我写声明书,是在敌人面前犯了政治上的错误。
“(二)结论中引用的我的交代,与事实有不够确切符合之处,特扼要补充如下:(1)‘被捕后最初一个时期,曾对敌进行斗争(如骂国民党杀害作家,准备牺牲、自杀等),并拒绝为敌人工作’,实际上对敌人进行斗争,不是限于在最初一个时期,在后来我几次拒绝敌人的骗诱为敌人工作(如拒绝为张道藩写和修改剧本,拒绝姚蓬子要我写稿子等)寻找党的关系等也是斗争,而最后得以在组织帮助下逃离南京,也与自己的争取有关。(2)我写申明书,有由于叛徒冯达的欺骗劝诱和自己的软弱(立场不坚定),缺乏斗争经验(当时我以为冯达没有其他的出卖组织、出卖同志的罪行;我相信了他在我面前忏悔,相信他是真正希望我回到革命队伍来。)我不知道特务顾顺章、汪盛棣、徐恩曾等曾直接参与对我的欺骗与劝诱。(3)一九三四年四月至十一月的半年时间,叛徒冯达曾在一伪机关作文字翻译,我不知道这个机关便是中统特务机关。”
陈明在2002年8月告诉笔者说:我们不敢把这些意见称为“保留意见”,只说是“补充”意见,甚至这些意见提不提,也有顾虑,担心又带来新的麻烦。因此丁玲给李之琏写了一封信,请他帮助拿主意:
“之琏同志:首先我应该谢谢你和其他的同志,在对我的结论上花费了很多时间。而且我相信,你是了解我的,了解我的缺点,也了解不是我的缺点的地方。一年多以来,我是处在一种如何困苦的境地,你也是了解的……
“关于结论,我本来也没有什么,就是有一二点我认为不十分恰当也没有什么。……本想不写了。后来思之再四,觉得只要我有一点点意见,我也还是要说出来,特别是要告诉负责处理这事的你知道。因此最后我还是写了一点点声明。但我仍希望你看看之后替我考虑,是否我可以不必写的。或者我写的还有什么不妥之处。因为在对党内许多问题上你比我有经验。而且你也一定能比我更客观。因此仍请你看看,如不妥则不必给中央。如还对头,则请你考虑:还是你们接受这些意见好呢,还是原封不动的作为附件送上去。或者你觉得我还应该有什么再考虑的地方。均请复示。”
李之琏的处理办法是,把丁玲的意见交给张际春签署,然后同中宣部的结论一起报送中组部审批。
至此,对丁玲历史问题的审查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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