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敏:关于刚才被申请人提到的保持中方控股的文件,我看了答卷,没有,是不是没有提交?
段天慧:关于中方控股的文件,我们事先没有提交,带来了。
段天慧递交了一份文件,仲裁庭开始审阅。
这是一份什么文件呢?原来是1997年外经贸部发给江苏省外经贸会的函:
关于委托江苏省外经贸委审批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转股事宜的函
(97)苏外经贸资便第151号文及有关材料收悉。鉴于江山公司原系我司委托你委审批的增资项目,且此次转股不涉及国家综合平衡,为了便于管理和监督,现特委托你委审批江山公司此次转股事宜。请你委在江山公司中方投资者保持控股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进行审定,上报材料中提到的江山公司债务重组方案应体现在合同、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上。请你委在审批之后将全套材料报我部备案。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国投资者管理司
华源故意没有提前提交这份文件,目的就是让丰原不能提前研究,打突袭战。
段天慧:
1.对方讲到章程中董事会一致同意,申请人的意思董事会决议只是个程序,因为你说了配合就可以强制同意。我想强调章程所规定股东的权力,不是任何人可以剥夺的,你不能说董事会只是个摆设,这个没有法律依据,不能剥夺股东根据章程所应该享有的决策权。
2.讲到产业政策和中方控股,对方说不知道,你作为江山公司的股东,你应该知道。你看江苏省外经贸委1119号的批复里面,是根据外经贸资发034号文件精神批复,而外经贸委的文件明确规定:“请你委在保持中方控股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审定”。非常明确的。
3.讲到价格问题,我们有权力对你这个价格进行质疑,因为你这个协议是不能对外的(指协议上盖了防引用章),按照法律规定,你要报国家部门批准,要交税的,而且按照章程规定,你也要通报我,让我信服你的价格不低于净资产,因为你们已经动议要改组江山公司董事会了。
4.讲到评估的适用范围,对方说国有资产才要评估,首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发生资产转让应当评估,第四条明确讲到中外合资公司,因为你这个转让涉及国有控股权的变化,你不能按账面值转让,应该要按评估值,而且办法规定,如果没有评估,转让行为无效。
5.讲到我转让股权和你控股地位有什么关系?你要知道,你的股权转让是有我放弃优先购买权为前提的,而优先购买权是法律赋予我股东的权力,是维护我在公司的股东地位,我不能因为放弃权力,我丧失控股地位。
6.关于反请求,刚才有一位律师说是股权转让,而不是增资。这个谁讲都没有用,要按当时的合同明确约定为准,你增加16%的股权,你要拿出417.06万美元作为注册资本,另外再拿出254.51万美元作为资本公积,以溢价方式来增加股权,合同规定的非常明确,而且这个合同已经批准,我们不能对抗合同明确的约定。
赵光明:我想补充一下,刚才对方代理人说,1997年重组不存在增资问题。我们提供1997年重组的江山合同中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合同第十一条明确提出EA公司必须在1997年6月底增资到位,第十二条在1997年6月底EA公司必须把254.51万美元作为资本公积注入,而对方说没有增资行为,这不符合客观事实。
高敏:我们重复的不说,有没有新的?
刘永康:根据目前产业政策,维C是限制乙类,而限制乙类国家完全没有说必须外商控股或者中方控股。即使是在限制类,也是有外商控股的,即使是在鼓励类,也是有只允许中方控股的,我们说在目前国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在我们维C产业国家没有说外资不能控股。
车涛:我补充一点,刚才对方说,任何规定都不能对抗合同中明确规定,我觉得这话说得非常好。
合同明确约定,并不是说强求剥夺你的权利,我们就是根据最新的合同章程这一条来要求配合,这一条与合资法第四条不矛盾。合资法确实有一致同意,正因为有一致同意这句话,所以我们才安排在某种情况下我们一致同意,而且确实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思,法律也没有禁止规定不行。
关于中方控股地位,当时外经贸部是具体事项批复,是针对具体的转让行为,并不是法律法规,况且你这个文批完后,EA加Rt合起来已经是外方控股,虽然它们没有合并,但是外资在江山实际已经控股。我们现在是申请合同章程中的一个民事权利,至于说产业政策和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那是在你配合完成手续后,我们在报批过程中,是国家主管部门的事。
我们不能把国家行政机关的权力剥夺,我并不是说这个合同一定有效,至于报上国家能不能批,它不批,我也不能说你违约,那是行政法规的问题。
段天慧:
1.维C产业目前对外方仍然是限制性的。
2.你说不限制,我把外经贸部这个批复给你看,为什么批示保持中方控股?不错,限制类里面也可以允许外方控股,到底允许不允许?这个决定权在政府。江苏省外经贸委是依据这个文作出批复的,它并没有讲不限制。因此既有法律规定,又有政府主管部门生效的法律依据,作为你增持16%的限制条件。
高敏:我插一句,凡是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文件,其实我们都听得很明白,双方不必再争,你们先说,讲到没有什么,我们再问。
段天慧:违背法律的约定是无效的,行政权力、当事人的权利和配合,是在不损害自己合法权利的条件下。
江泰:我有一个问题,你们依据2002年的修改方案,和江苏省外经贸委批的是不是都一样的?具体来说你这个条款20条修改为9名董事,21条董事长是由最大的股东委派。外经贸委批复是8名董事,甲方委派3名董事,其中一名担任董事长。这些都是不一样的?我的意思是:修改方案究竟被外经贸部门全部都批准的,还是只批准一部分呢?
高敏:江老师问题原因是,到目前为止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合同不全,比如说缺少Rt后来进来的合同,我们现在审核的是2002年合同,这一扯又到了1997年批复,所以合同要补充全,至少能让我们知道来龙去脉。
江泰:噢,这个批复是1997年的。
会场大笑,原来老泰斗文件没有看清楚,用1997年的批复在核对2002年的合同,当然不一致。
江泰:这么说全部都批了,那依据呢?
高敏:本诉是依据2002年的,但是反诉涉及1997年的。按道理,第一份合同搞完再谈下一个,这一乱就容易搞错。
江泰:对这部分的批件,完全批准的,你们没有意见吧?
段天慧:这个批复里面的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我们认为约定无效。
江泰:你就认为这个修改方案,这个都是你们盖章签字的,你们没有任何保留吧?
赵光明:针对这个修改方案,我们专门有个董事会决议,有这么一条,这次修改合同章程如果与法律法规相悖,以法律法规为准。
高敏:第一按外经贸委的批文,其他都以合同。本案核心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我有一些疑问。
1.修改合同中的第二款,以不低于合营公司的净资产,我想问一下,不是特别清楚。转让全部股权是合营公司净资产,比如净资产为1000万元,是否10%的股东转让价格也要1000万元。那么50%、80%的股权转让,是不是也按1000万元,究竟如何操作?既然是约定,不仅是约束转让双方,而是所有的股东是怎么认定的。我是比较笨的,看了以后,简直没有办法操作。
2.其他各方股东相互放弃优先购买权,不是特别清楚,被申请人说是其他三方之间放弃,申请人说是其他三方对转让方的放弃,这一点也希望说清楚。
3.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购买权确实是法律规定的,这个权力股东可不可以约定放弃?这是一个强制性权力还是一个任意约定的权力?涉及这个条款有效无效的问题。
4.关于合同是否有效,批文是合同生效的一个要素,但不是唯一的要素,比如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比如说欺诈行为,还可不可作为合同无效的理由?
5.法律规定合营公司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重大事项要由董事会一致决定,合同章程也这样规定的,董事会要开会,要做出决议,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意。问题在于,法律规定应该一致同意的事项,如果有人不配合的时候,法律是否赋予仲裁庭有权强迫股东去要求你派出董事同意?
你拒绝召开董事会,会议开不成,我可以要求你参加董事会。但是达不成一致意见,有什么用?仲裁庭可以决定必须参加董事会,但有没有权力要求董事必须要同意?
刘永康:
1.关于股东之间以不低于净资产转让,这到底是什么意思?被申请人对净资产没有提出异议,主要是对“相互”有异议,双方对这个事实上是认可的。通常企业改制时,我们说国有资产转让不能低于净资产,实质是指不低于所对应的净资产,而不是2%的股权也要对应全部净资产。
2.关于“相互”两个字,被申请人提出放弃是在其他股东之间的。我想这个歧义是不存在的,为什么说不存在?这次仲裁为什么其他两个股东不来,我们提交了江苏医保、新兰公司的两份承诺。在这个承诺这两个股东提到,对EA和Rt转让没有异议,他们与本案没有利害冲突,他们配合是因为根据合同章程规定。
3.我想就华源在仲裁发生前的行为对这个问题的看法,曾经有个插曲,在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曾经向外经贸委申诉,并提出仲裁要撤销这个合同,这个插曲是与本案有关系的。在这个仲裁请求中,江苏华源明确指出,合同修改目的是EA、Rt为了股权转让,为了促使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为了江山公司的控股权,所以江苏华源必须撤销合同。从这个行为,江苏华源向外经贸委申诉、请仲裁,我们认为江苏华源意识到按照这个合同,它负有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义务,并且交出控股权。
高敏:对谁放弃?
刘永康:对EA或Rt,因为如果对其他股东放弃,它就不存在危及控股地位的问题。只有按我们这种理解,它才丧失控股权,它是意识到这个问题,所以提出仲裁。但是经过双方的沟通,江苏华源后来撤销了仲裁。在合同签订没有生效之前,它已经行使了中国法律所允许的一切法律手段,但是他们后来主动放弃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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