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律师的答辩本来很清楚,把股权换债权这个事实说明白了,但是段律师确实厉害,当场发挥了无中生有的能力:
第一,创造了一个股权额度概念,目的把股权转让与增资联系起来,说这个股权转让款是通过江山公司这个平台走账的,这样合同中的增资用词就是对的。
第二,抓住1994年内部协议法律效力问题,内部约定怎么能对抗批准的合同。
第三,抓住债务主体是江山,提出你没有债权怎么换股权,如果承认就是根据原先的债务约定,那么根据合资法,这个约定违法。
其实这些问题的核心,还是出资事实的澄清,孙成松本来有机会把出资事实说得更清楚,可是太激动,只是从道义上指责对方耍无赖,没有把出资问题进一步澄清。
在孙成松发言完后,郭雨亭感到情况复杂了,出资问题本来应该一战结束,现在感觉是打了个平手,低声向孙朝辉说:我能不能发言?
孙朝辉缓了一下,摇了摇头。
郭雨亭只好作罢,本来很想帮一下中粮,可也害怕出问题,万一说了还是败诉,那就麻烦大了,到时候责任说不清,你又不是律师,人家也没有请你答辩的,丰原这边自己无法交代。请示领导的目的就是想发言避免个人责任,既然领导不同意,那还是当观众吧。
假设在领导同意的情况下,郭雨亭计划发言如下:
各位仲裁员,我是投资人员,我想从投资角度来阐述一下出资问题。
第一,对方关于为什么没有及早发现的说法不成立
首先股份重组是有目的的,是为了解决江山公司当时的实际困难,大家不是搞的玩,如果说EA公司出资不到位,那么就等于说这次重组没有解决任何问题,原股东稀里糊涂地把股权让了,然后钱也不要,那为什么要重组呢?
其次江苏华源的前身靖江糖厂是控股方,江山公司不仅董事长是它委派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也是它委派的,就算董事长管大不管小,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难道也不管吗?这么多的钱到没到账都不知道,显然逻辑上不成立。
更荒唐的是,原股东是三家,就算你财大气粗,不小心,那两个公司呢?长期投资金额发生巨大的变化,钱没有到,他们的财务部也不管吗?
第二,1994年协议的本质
一般投资入股,首先选定一个基准日,以基准日标的公司净资产价值为依据,结合标的公司的赢利能力,协商确定入股价格。
1994年EA公司增资进入江山,江山公司有5000吨维C在建工程,对于在建工程评估,比较麻烦,因为工程实际总投资具有不确定性。而EA公司作为小股东提出承包制度是符合投资常识的。
当时江山公司原有维C规模是2000吨,在建工程是5000吨,实际商务谈判是以7000吨维C规模为基础,考虑到在建工程的不确定性,把在建工程资产单独拿出了,要求原股东完成这个项目建设,并把这个项目资产增资进入江山公司,其中196.3万美元进入注册资本,其余全部进入资本公积。
所以,1994年协议的本质是四方股东共同增资,原股东也要增资,1994年合同也明确规定原股东要增资171万,之所以协议书中规定196.3万,是因为原股东前期出资还没有完全到位,这个事实在验资报告写得很清楚。
协议中说原股东承担债务的表述是投资谈判用语,法律用语就是原股东负有项目增资义务,而这个义务在历届董事会决议内容上一直有体现。
如果说1994年协议无效,不仅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而且牵涉到原股东出资也不到位的事实,因为他们后来借用了江山公司171万资本公积进行违规增资。
第三,1997年协议的本质
1997年江山项目贷款到期,应该是原股东先增资到位,然后江山用这个钱去偿还债务。原股东起初的设想是以自己的利润转增资本,可没有想到1995年以后江山利润出现亏损,没有实力完成这个增资义务,就连合同规定的注册资本差额,他们还借用了江山公司的171万美元资本公积,从形式上完成出资到位。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才提出股份重组。
股份重组本质是出资调整,等于回到1994年,原先四方股东共同增资修改为EA公司单方面增资。因为豁免了原股东的增资义务,所以提高了EA公司的股权比例。
因为是出资调整,所以财务凭证体现了资本公积的变动,反映出这个事实,为什么增加的股权是16%这个整数,这是重新谈判入股比例的结果,并没有按多少钱买多少股的概念。
当然上述发言只是一种假设,如果郭雨亭真说这样话,那么第一条马上有用,第二、第三条是最符合事实的,但是也指出了一个客观事实,江山合同、协议确实有漏洞,这与前面大家坚持以合同为准绳的精神是相违背的。
江泰:能不能这样,你说的转让股权额度从公司法角度,到底与股权转让有什么不一样的?
段天慧:股权转让是我把股权给你,不需要通过第三方,也不需要通过合营公司。转让股权额度,与对方讲的股权转让是不一样。他要定义股权转让,那就是你给钱我给你股权,债务债权按股份比例让步。
高敏:根据这个合同,你就是股权让步。
刘永康:我想通过仲裁庭向对方提几个问题,如果是增资,第一股东之间达成一致意向,第二合营公司董事会必须达成决议。对1997年增资是否有协议?
段天慧:这是你的理解判断,不错,股权额度调整是需要决议,我讲得很明确,你现在看看合同,丁方必须增资到位,这个增资是EA增资。
刘永康:你说增资是EA增资,哪有一个股东增资,合营公司要不要增资呢?
段天慧:我刚才讲的是持股比例的让步。
刘永康:我们从来没有听到额度这两个字,包括在你所有的反请求中也没有,所以我请求你不要说法律没有、合同上也没有约定的额度转让概念。
段天慧:你不要把你的观点强加给我,希望我的回答来满足你的要求,你用增资问题,讲既然合营公司没有注册资本增资,为什么EA要增加?因为你EA增加16%的股权,你不出资就可以有股权吗?所以合同要求你增资。
刘永康:我再说一个事实,2001年3月合同第11条对出资期限约定,甲、乙、丙、丁已经全部出资完毕,请问你对这个问题说明。
高敏:2001年合同,这没有提交,所以我要求你们提交完整的合同。
段天慧:我来回答这个问题,这个合同上写法有疏忽,我要强调的是你1997年EA要不要出资?你有没有付钱?2001年合同后面也有,资本公积没有到位,必须于1997年到位。说明你还是没有到位,我再问你不出资是否可以享有股权?
我说明一下,在我们讲话的时候对方老是打断我,那你向仲裁庭申请说我不要讲话,这可以。下面我问你。
第一个问题,不出资就享有股权,这可以不可以?
刘永康:我可以不回答你这个问题。
段天慧:你不回答,我就可以判断你说是可以的。
刘永康:对不起,我没有这个意思。
江泰:大家再一轮的说完,说完就终止,不能无限期4倍5倍的玩,否则没完了。
王富贵:对对,重复的不说。
高敏:重复不说,但是一定请记住,一方讲话的时候另一方千万不要插话。
段天慧:我再问,第二个问题,你讲内部协议与重组有关系,有证据证明有关系吗?第三个问题,你讲债权换股权,EA有没有另外拿钱替江山还债,如果没有,这个债权是谁的债权?第四个问题,在你这么做的同时,江苏华源也借钱给江山公司,他该不该享有跟你一样平等的股权。
贺金山:第一,简单说不出资可以享有股权,赠予就可以。
第二,内在联系我刚才已经向仲裁庭完整陈述了。
第三,我们并不是说一定要EA公司替江山制药还了债、替其他股东还了债,才能作为对价,不是这个概念,我已经讲过这个权益减少了。
高敏:我们大家都听明白了,你们刚刚讲了很多协议,这些东西都能看到,申请人的观点这是一步一步来的,后来又没有,被申请人提出你找个确切实实的,你的观点这上面没有就是没有。
刘丽:可能没有十分明确规定,为什么我们说股权和债权是一起的,请仲裁庭看一下附件7,上面写“鉴于江山制药经营状况,增强债务偿还能力”。
贺金山:白纸黑字在那儿写的,我不想说那么多,这个有规定。看看附件7,对于交通银行贷款原则江山公司负责偿还,回头看1994年协议,这还用说的吗?
高敏:所有协议当中,这些东西都有,一步一步逼近的,你的观点我们可以理解。他的观点我也可以理解,你不管怎么规定,可是在1997年经过批准的合同当中没有。回去你们再补充书面材料,我们会根据所有的材料,我们来做出一个判断。
段天慧:我再强调一点,作为证据要讲关联性。
高敏:你要相信仲裁庭具有这个判断能力。我们再把证据过一遍。关于附件1有没有什么异议?……
段天慧:这个我们回去核。
高敏:我现在是大概核一下,如果你对哪份证据有异议,请你一定书面提出,不要到时候说没有质证。最最关键的是真实性,第一是真假,第二是关联性,质证是解决真实性。
江泰:我还有个问题,2002年江苏华源申请仲裁说,被申请人EA和Rt把江山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香港一家公司,我不知道,后来这两家公司到底有没有转让给其他方?
高敏:申请人,EA和Rt都已经转让给其他人?
刘永康:是事实,EA自身的股权是独资,一个股东控制。原来是两家,现在卖给一家,公司没有变,股东变了。
江泰:究竟是哪个转让?是你们在江山公司的股权转让,还是你们整个两个公司卖给谁了?
高敏:他的观点是,由于这两个公司什么都没有,只有合资公司股权,所以你两个公司一起转让就是等于转让本合同项下的股份。
车涛:我解释一下,实际这跟当初他们买江苏华源是一样的。
赵光明:这话你说的不对,我们江苏华源除了江山,还有江源、江安,还有自己业务,你EA公司还有什么?
高敏:他这是根据香港媒体披露,说EA卖给别人。
江泰:EA是注册的什么公司,是几个股东。
高敏:EA和Rt是一家控股的,都是卖给别人。
孙朝辉:原来是两家,现在卖给一家。
高敏:喔,原来是两家。
刘永康:EA是中粮,Rt是钟山,去年中粮和海企把这两个公司股权卖了。
江泰:你们都不是原来的出资人了。
高敏:实际上EA和Rt已经是另一家公司的,已经变成比如是A,你现在还等于代表EA和Rt来打2002年的合同,从某种意义来说。
江泰:这个没有关系,股东变化,公司还在。
孙朝辉:这个EA和Rt本身没有任何变化,只是上面的控股股东有些变化。
段天慧:讲的是内部转让,实际上是外部转让。
刘永康:这是合同签订报批之前,你发表过异议了,严格意义上讲跟现在没有关系。
高敏: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提出律师费,关于律师费,假如是有的话,费用数额要明确。被申请人第三个仲裁请求,关于恢复其条文约定,不是非常确切,需要修改,重新陈述。关于合同、批复希望下次提交,下月15日,提交补充证据。被申请人的质证,一定要有,交换证据。
愿不愿意调解,拿出一揽子方案,不愿意,那算了。
王富贵:诉讼和请求对齐。
闭庭后,丰原、中粮在咖啡厅商谈庭战的看法。
车涛:
1.江山公司是人合公司,不是资合公司,对方指出BVI公司实质是空壳,攻击按现行法律对合资公司不公平,说我们是不是在规避法律。但是他们对BVI也没有办法,要考虑对方的攻击。
2.优先购买权是可以放弃的,但是合资法规定重大事项又要一致通过。操作上,股东又要通过董事会决议,是否超越仲裁范围。
3.这次冒出净资产问题是不可忽略的,不是理解问题,仲裁庭会不会以这个条文含糊、有歧义,导致条款无法履行,提出不具有可操作性。
4.出资问题是不是当事人真实意思?合同已经批准了,仲裁庭能说外经贸委的批复无效,凭什么?玩得太大了,不属于本仲裁,不回避任何问题。
贺金山:
1.16%股权资料整理,进一步补充完善。
2.十天之内,两方定稿。
3.1995年中方控股问题,回复要有层次有目的,要考虑其他途径,请一些专家。
大家异曲同工,分工侧重,互相补充,问题集中,忌讳片面。
孙成松:高敏有80%的力量,一裁终局,大家认真做好补充陈述。
孙朝辉:这次配合很好,整体作战,股权合并希望贺律师给予思考,感谢中粮每次无私的帮助。16%研究要深,全局角度考虑,真判输有风险。EA和Rt有没有第三种判法,取证力度要做工作,叫孔智出一个东西,把国资部门批文拿过来。要防止其他证据,包括靖江国资局、医保最后都说我们也没有收到钱。
点评:缠诉大师超一流发挥,无中生有的出资问题,竟然辩论的振振有词,与律师兵团打个平手,粉碎了丰原一战结束的美梦。
仲裁答辩平分秋色,接下来双方还能找到什么样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观点呢?
下一章《补充证据》:中粮补充核心证据,华源却得到了多方帮助。真假文件难辨,黑拳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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