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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判分析

        百页裁决是经典的法律著作,但误判也是事实。为什么三大法学泰斗花费这么大力气,不惜以写一本书想澄清事实,结果却出现误判呢?

        这个误判原因很多方面因素构成的:

        1.合同硬伤

        合同、协议出现错误是很正常,因为通常大家都不是律师,就是专业律师起草的协议也经常有错误。

        问题是这次的错误非常明确,经办人根据自己的理解,人为给EA公司添加了出资义务,而正确的内容又只在内部协议上,不像地址之战那么容易分清事实。

        这个硬伤要怪1997年合同当事人,各位签字的董事都是大领导,协议是认真研究的,修改合同没有认真阅读,闭眼签了。这种错误不是律师参与不参与的问题,只能解释为工作失误,确实大意了。

        而这个错误,中粮只是含蓄点出,没有明确指出:一是考虑到丰原的意见,更主要的是找不到有力的证据,来明确指责合同错误。

        2.艺高心细

        抛开案情本身,从答辩角度看,段律师的诉讼水平发挥极致。

        战略精巧设计,给股权合并设置多重防线,并紧抓1997年合同漏洞,反击虚假出资,这样以攻代守。

        战术缠诉应对,一方面把简单问题复杂化,大规模堆积文件,目的是把仲裁庭弄糊涂,这招确实厉害,也确实管用。另一方面善于设计陷阱,比如一开始就已经准备了不是无偿的证据,故意把论述重点证明对方没有出资。

        现场答辩灵活,如何解释合同中的增资这个词,面对质询,段律师硬是把这概念解释为股权转让款的过桥方式,而且这个解是在开庭辩论中不断完善的,最后得到仲裁庭的认同。

        段律师的法律辩论,包括同意权之分、名为放弃实为剥夺、出资论述等问题都很经典,而且具有原创的论述价值。

        一个简单的股权案件,竟能挖掘、设计这么多的防线,让人叹为观止!

        段律师答辩之所以精彩:一方面确实靠精通法律、诡辩能力等;另一方面对江山合同、章程以及整个事件花了不少精力,只有深入才能浅出,才能诡辩。

        段律师不仅发现合同错误,而且仔细阅读所有的合同、章程,像股权款的过桥方式,其实也不能说是杜撰的,因为2001年江山合同对新兰公司转让款也是这样错误写的。

        因此,段律师不仅艺高,而且心细,是仲裁误判的重要原因。

        3.黑拳援助

        中粮后来取的三份重要证据,如果没有其他文件的反对,那么仲裁庭是不可能忽视的。关键时候:靖江市财政局、江苏医保、江山公司都施加援手,这意味着华源不是孤军奋战,而是有众多盟友。

        事实上,中粮没有拿到海企的文件,因为Rt和EA现在是一家,怕海企的证明不被仲裁庭取信。但是就算中粮找海企,海企也不一定帮忙。因为,出资如果被否决,受益者也包括海企的钟山公司。

        4.中粮欠缺

        出资问题中粮本身的责任也很大,否则也没有这么多的故事。

        第一是不应该闭眼签合同,其他方董事失误是可以理解,哪有掏钱一方不看合同的?

        第二是投资资料保管不完善,实际上1997年合同修改,有很多证据,包括最核心的股权转让协议,后来也都补签了,可中粮都没有保存。中粮一直寄于其他方的帮助,自己提供不了应该留存的资料,只能说明投资资料的管理不善。

        第三是开庭准备不足,当事人的意见是仲裁庭希望听的,中粮事先应系统设计一下当事人应该怎么说,甚至编一个更完整的故事,这样攻击力强。

        第四是答辩不深入,中粮尽管中途参与的,但是花的时间也不少,可惜一直是侧重研究协议本身的法律问题,没有深入系统研究江山合同。比如2000合同出资已经修改了、江苏华源存在主体资格问题都不清楚,这不是法律水平的问题,而是研究案件的深度、广度不够。

        5.丰原小算盘

        出资本质上是属于合同错误,答辩和反请求本身应该分开,这样好论述。但是丰原过于打小算盘:想借助中粮的政治背景,把中粮绑进来,所以想合并论述。又担心影响股权合并答辩,所以提出不要说合同有错误。

        事实上这对出资论述确实不利,非常容易把仲裁庭弄糊涂。

        另外,无论是金鼎所还是丰原,对江山的合同情况要比中粮熟悉,对出资的理解比中途参战的中粮要清楚得多,但是因为有私心,所以导致中粮只得到有限的帮助,没有竭力帮助。

        6.仲裁庭发晕

        仲裁庭显然被文件战弄糊涂了,所以才决定,既然搞不清楚,那就按法律办事,按合同高于协议、批复高于合同的原则操作。

        这个逻辑是正确的,但这里面有个最致命的错误,因为如果股权维持原状,那么是否就这样结束了呢?

        不是的。因为1994年合同规定四方股东同时增资,原来三方自己出资也不到位,是用了江山公司的171万美元资本公积转增。

        因此,如果回到1994年合同,那么应该裁决其他三方股东补交171万美元出资才对。

        这个问题才是仲裁书最致命的错误,因为尽管1994年协议是股东四方的真实意思,但是仲裁庭在搞不清楚情况下根据合同裁决是符合法律的,不过,你既然要根据合同,那就应该看清楚合同,根据1994年合同原来三方股东还有171万美元出资不到位,就必然要裁决他们补交。

        点评:6个方面的因素导致出现误判,而且这个误判是绝对的误判,因为它既不符合事实,也违反合同,因为还有171万美元的出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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