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书友访问966小说
首页事件第四章 冒头陈述

第四章 冒头陈述

        被告和辩护人在意见陈述完之后,审判的最初程序便结束了。这中间经过了二十分钟。这乃是法庭审判的一般速度。菊地辩护人发完言后坐下了,上田宏也走下证人台,回到后边的被告席上,迄今一直在进行审判的法庭暂时停止工作,但这只是短暂的一瞬间的事。谷本审判长接着对冈部检察官说道:

        “那么,现在开始核对证据。检察官,请进行冒头陈述。”

        所谓“核对证据”,就是:审判官为了得到心证,就起诉书上所写的犯罪事实实际是否存在,以及所犯罪行该当哪种刑罚,而对证据一一进行核实。“确认事实要根据事实”,这是审判的原则方针,所以核实证据被认为是公开审判的中心环节。

        而且,在进入核实各种证据之前,审判官必须将案件的纲要,以及立证的方针做一阐明。这便是冒头陈述。法院方面根据冒头陈述,决定取舍证据,确立指挥诉讼方针,而被告一方则好准备对策。

        这样,冒头陈述,就是核实证据的开始阶段。但规定:只要叙述“由证据可以证明的事实”即可,而与此相关联的证据本身,则无必要列举。还规定:证据的旨意,在提出各个证据时,予以展示即可。

        冒头陈述大体从被告的简历开始,对起诉书上所写的诉讼事实做一详细地阐述。在被告否认的案件中,即使与犯罪事实没有直接关系,如果是可以推定的间接的事实,也要予以阐述。

        上田宏对于自己的案子,虽然他刚否认自己有杀意。但是,他于作案那天在长后镇买小刀一事是可以推定他有杀意的重要事实。所以,是冈部检察官冒头陈述中的一个中心问题。而且,作为其证据,除了有上田宏本人所写的材料外,还有卖小刀那家店主人的证词,这便形成了一份证据材料。冒头陈述中所出现的那家店主人的名字是为了明确与证据的关系。

        这样,整个冒头陈述,从外观看,便是一个完整的故事,从中可以表示出各个证据之间的关系。

        不过,作为证据,根据那些无意要求调查的资料,使法院容易带上偏见或产生误断之弊病的事实,是禁止讲的。

        另外,也有一说,即:由于怕影响审判官的心证,所以,也应当避免讲述被告的前科和平常表现情况。但这也是一种异说,一般检察官还是要讲这个的。

        冈部检察官的冒头陈述在此按在法庭上宣读的那样抄写下来,读者要读完它,也许需要忍耐。

        读者已经了解到上田宏具有怎样的经历,是怎样杀死初子的。但我们的任务是知道一旦经过检察官之手,变成一个案件之后此案又是怎样发展变化的,这,也许不是无用的。冒头陈述也是一个故事。

        在强调用耳朵听的审判的今天,应该说冒头陈述就是检察官在法庭上的演讲。在此以前,送到法院里的只有一份起诉书,因此,审判长等三人审判官在此是第一次听到关于罪犯的详细情况。

        一个简单的案子,在公开审判前,也根据跟辩护人协商就冒头陈述交换意见的,但这毕竟是例外。

        检察官不象审判官,没有在家办公日,冒头陈述必须在检察厅办公桌上写。一般需要二、三天的时间才能写完。检察官冈部也是一样,从二天前的午后就着手,但由于案情意外复杂、含有微妙之点,所以,到底没有在办公桌上写完,不得不拿回家开夜车,直到公开审判那天早晨三点才好容易写成。因此这一天,他有点不高兴。

        检察官当然不是写文章的专家,所以,他的冒头陈述,常常给人以是一篇拙劣的小说之感。由于这是战后刑法修正的结果产生的一道程序,所以,也有不习惯之点,文体是继承战前的起诉书的文体。这种文体正如读者已经看到的那样,是奇妙的文语和口语糅合在一起,看起来有点不伦不类。这种文体是明治以来检察官们代代相承,形成了一种固定的型,所以,留有明治二十代那种传记小说的调子。

        关于上田宏案件的冒头陈述,大体分为四章:

        一、被告人经历。

        二、准备杀人的事实。

        三、作案。

        四、作案后的情况。

        各章又细分为若干项,这是为了以后在申请查找证据的阶段,表明哪条证据立证冒头陈述的哪个事实,以资检索之便。

        冈部检察官站起来,再次戴上眼镜,以平板的语调,往下读着共有四页的写着密密麻麻小字的稿子。除了有时把文章语改变成白话解释解释以外,大体是照本宣科。

        原稿即使读完,按照只讲口头而不是笔头的原则,在法庭上也不交给审判官,而是以后交给书记官。作为公开审判中调查书中“冒头陈述要旨”而留下来的就是这个。但这不是要旨,实际就是冒头陈述本身。

        从开头程序到此为止,法庭一般不配书记官。

        野口候补审判官由于想到以后反正会看到那份材料,所以也不做笔记,而是在冈部检察官宣读期间,一边注意被告人的反应,一边听着。

        关于上记被告案件,据证据可证事实如下(另纸)。

        昭和三十六(一九六一)年九月十五日

          (一)被告生于昭和十七(一九四二)年二月十七日,是农业户上田喜平的长子。昭和三十二(一九五七)年三月金田初级中学毕业后,一边上平塚市相南定时制高中读书,一边于茅个崎市东海岸九百八十三号大和自行车厂当见习工及临时工。该人学生成绩属于上等,常被选为班级委员,在大和自行车厂干活时也很勤劳;性情温良,从未跟同学和工友吵过嘴,打过架。被告于昭和三十六(一九六一)年三月从相南高中毕业后,继续在大和自行车厂工作。

          (二)从昭和三十五(一九六一)年八月二十三日与金田镇涉川七十六号坂井澄江二女良子(当时十九岁)发生关系,自此二人经常在乎塚市内旅馆及其他地点发生两性关系。于第二年四月,该女怀孕。

          (三)由于两人的关系为附近人们所知和良子怀孕,所以,彼此都怕被自己的父母所知,于是,两人约好企图离家出走同居。

          (四)为此,被告人于五月末,想转到横滨市矶子区矶子五一一八六一二号龙汽车工厂工作,六月十五日他访问该厂,决定从七月日起正式上班。

          (一)被害人坂井初子(当时二十三岁、良子亲姐姐),从昭和三十(一九五五)年起,先后在东京都新宿区歌舞伎街界隈饮食店、酒吧间做招待员,之后,于昭和三十五(一九六〇)年回到金田镇母亲家,在厚木市小田急厚木火车站前开了一家饮食店,名字叫“味美”。被告人经常跟良子或单独到该店,因此,初子发现了他们的关系及良子怀孕的秘密,并极力劝他们打胎。

          (二)六月二十日夜晚七点左右,被告人到“味美”饮食店时,初子又劝他让良子打胎,当他告诉初子不论他和良子都不想打胎时,初子对他说要把此事告诉他的父亲喜平。因此,被告想:如果不加以阻止,两人私奔同居的计划就要受挫,这样,终于产生非杀死初子不可之心。

          (三)六月二十七日午后八时左右,被告人到“味美”饮食店时,初子又劝他让良子打胎,所以,这就更坚定了要杀害初子的恶念。

          (四)六月二十八日,被告利用午前睡觉休息的机会,制定了一套周密的杀害初子的计划后,于午后一点左右,骑着自行车来到离金田镇约四公里西北方的长后镇,并为了杀害初子,于该镇的绫野六十八号福田刃具店买了一把刃长十厘米的登山用小刀。并考虑一旦遇见初子就用此刀捅死她。同日午后三点左右,被告来到该镇续野七十九号经营运输业的富冈秀行的运输店,借早已说好要借的轻型三轮汽车,并商定借用时间为二十九日晚至次日午前。被告在店门口与该家二儿子秀次郎商谈借车一事时,正好被害者初子打门口通过。

          (一)被害人初子,当年二十三岁,经营“味美”饮食店,为了去要顾客的欠债,这天二点五分左右,在小田急本厚木火车站前乘上开往横滨的公共汽车,于二点十五分左右在小田急长后火车站前下车,从该站管小件行李的铁路职工榊原伊助那里要来欠金八百五十日元,闲谈几分钟后,离开这里,又来到长后镇绫野二十八号杂货商米子吉成家,要回欠金一千三百五十日元,三点三十分离开那里,沿着通向长后火车站公路走了约五百米。正好路过富冈秀行开的运输店“丸秀”门口。

          (二)这一天,初子上身穿一件带花的棉底特编连衣裙,脚穿一双黄色女式凉鞋,腋下挎着淡蓝色小包,手打一把白色的阳伞。

          (三)被告那天上身穿一件翻领半袖布衬衣,下身穿一条黑色裤子,脚上穿一双系有黑带的木屐。在运输店前跟秀次郎商谈借车中,被初子看见。当时,他不禁一惊。因为初子对他说道:“回金田镇时请用车载着我。”所以,估计她要把自己和良子离家出走一事告诉自己父亲喜平和她母亲澄江,从而更坚定了他杀死初子的决心。

          (四)被告于三点五十分左右,将被害人初子载在车后货架上,在回金田镇途中,从四点十分左右通过千岁村第三家二十六号杂货商篠崎兼方门前时,与初子发生口角,一直争吵到四点三十分来到金田镇晒泽东丘陵上十字路口止。

          (五)被告人庆幸附近无人,决定在此实行早有预谋的杀人计划。为了将尸体埋在该镇大村吾一所有的杉树林中,他突然左拐向南,来到通向寒川镇方面的公路约五十米远处,这就是前记杉树林上方被告作案现场。

          (六)在此,被告突然停车,让初子下来,并从兜里拿出登山用小刀。对此,初子说道:“你认为我怕那玩意吗?”不予理睬,但不久便慌恐起来,说道:“你想干什么?我不好。那事我对谁也不说啦,请不要杀我。”尽管初子这样苦苦哀求,但因被告早怀杀意,根本不听,于是向该女扑去。

          (七)被告用左手搂住初子身体,一边注意不要使血溅到身上,用刀向对方胸部左方第五根肋骨与第六根肋骨之间刺去。深度为六厘米,因刺进心脏,流血过多,初子当场死亡。这时被告并没有发现自己左裤腿部分沾上少量的血迹。

          (八)七月一日,被告于横滨市矶子区矶子五一八六一二号龙汽车工厂工作中,发现裤上留有血迹,并在该工厂洗脸间将血迹洗掉。被告被捕在押期间,经化验其血型,证明裤上血就是被害人的血。

          (九)作案凶器小刀,被告在作案后回金田镇自家归途中,在晒泽水边泡边洗净后,插进附近稻田田埂里。

          (十)之后,被告推着自行车沿着去金田镇的山路往下走,途中遇见杉树林所有者大村吾一。当时,大村吾一问他去那儿了,他若无其事地回答说道:“到长后去办点事回来了。”

          (一)被告人确认初子断气之后,在掩盖罪行这一目的下,一边注意不要让血沾到自己衬衣上,一边拿起尸体的两腿,拖了约五米远,从道上推到约十米高的悬崖下,这就是前记大村吾一的杉树林里。

          (二)被告发现初子的手提包、阳伞、一只凉鞋还掉在道上,于是,他又把这些东西拾起,一起扔到杉树林里了。

          (三)被告打算天黑之后,从家拿锹去掩埋尸体,但由于害怕没有去。

          (一)被告人在作案,回到金田镇涉川二十八号自家后,只是脸色略显不好,其他与平常并无两样,照样跟父亲喜平和弟妹谈笑风生,晚饭吃的和往常一样多,而且饭后照样看电视。

          (二)同夜七点左右,被告冒着雨来到良子家后房后竹篱笆下会见良子并与她商定离家出走之事。这时,他也无异常变化。

          (三)翌日二十九日午后八点左右,被告到长后镇“丸秀”运输店借轻型三轮汽车,举止言行也无异常变化。

          (四)被告人从七月一日到七月三日逮捕之前,在前记龙汽车工厂工作,工作情况良好,举止言行也无反常现象。

          (五)被告从六月二十九日夜到七月三日五天间跟良子于横滨市矶子区原街三百三十三号公寓光风庄同居,其间,举止言行也无烦闷苦恼之状,良子也无发现他有什么异常现象。

          (六)良子三日早晨从报纸上看到初子尸体被发现的报道后,说要回母亲家看看,这时,被告脸色阴沉,但并没有强劝阻她。而且他自己象平常一样上班工作。

          (七)在工厂的车间,被告的上司有田光雄对他说道:“金田镇一饮食店女人被杀。金田镇是你的家乡吧。原因据说是由于男女关系。你能估计出谁是犯人吗?”对此,他回答说道:“被害者虽然说是金田镇的人,但是厚木的饮食店的女人。我不认识。但也未必就是因为男女关系吧。”

        冈部检察官的冒头陈述,好象给旁听席的人以很大的冲动。在冈部检察官生动地描绘出被告杀人场面之后,法庭顿时嘈杂起来,一时失去平静。

        迄今为止,根据周刊杂志的报道,人们一般都相信上田宏是“拼命向初子捅去的。因此,那种‘被告’左手搂住初子身体又注意不要让血溅到身上”,给予初子以致命伤的结论使占旁听席大半的金田镇人的十分震惊。这是因为,这种在无人场合下的行动,在初子已经死去的现在,除了上田宏以外,就是神仙也不会知道的。可以认为,如果没有上田宏的交待,即便是检察官也不会描写的这样逼真、生动。另外,上田宏在三十分钟前还刚说道:“为什么我会做出那种事情,我也不知道。”但对于检察官的调查却详细地描述了杀人场面。

        从这时起,在人们的印象中,上田宏不再是迷恋于女色的鲁莽少年了。虽然他拒绝让良子打胎使古老的金田镇的人们感到好感,但这一点,很快地被那里的人们遗忘了。迄今,报纸和周刊杂志还判断说,上田宏是未满十九岁法律上的少年,是纯属单纯的激情犯。然而,在听到冈部检察官冒头陈述后,人们却开始认为:他的犯罪也许真的是经过事先周密计划、准备后进行的。正如冒头陈述中所描绘的那样,上田宏在作案后五天间若无其事地同良子同居,这不是现代少年无道德无法纪的表现,而是事先计划好了的预谋行为,所以,他才不自首和毫不在乎。冈部检察官的冒头陈述,详细地叙述了“作案后的情况”,是作为形成此案被告“动机”的主要依据。

        但对这个冒头陈述表现出镇静态度的唯一的一个人就是菊地辩护律师。他根据刑事诉讼法手续坦然地阅读冈部检察官要求的指定证据,抄写检察厅交来的被告自我交待材料。

        作为一个专门从事刑事案件二十年的老审判官,具有审判众多杀人犯和盗窃杀人犯经验,对于罪犯交待的内容有哪些可疑之点,菊地辩护律师心中十分清楚。其结果是:比起被告交待的内容来,还是被告敢于讲出对自己不利事实这一交待本身的行为对审判官的心证有作用。

        被告随便交待的内容,即使在没有证据的场合,也不失为有其证据的作用。但是,被告在要惩罚自己这一冲动下,为了迎合调查官的心意,也往往是毫无根据的虚构。

        菊地辩护律师,在拘留所见过上田宏,看到他悔悟的情况,认为:有理由怀疑其交待的真假程度。如果不是这种情况,那么,亲戚花井再怎样拜托,他也不会接受,当上田宏的辩护律师的。

        冈部检察官在冒头陈述中,认为上田宏是谋杀,为了达到谋杀的目的才买小刀的。但这是在审判的开初就被上田宏明确否定了的。而且,不论在警察署还是在检察厅,也都是一直否认的。就是说,关于这一点,他并没有承认。

        这是一把带起子、剪刀的万能登山刀。上田宏在回答检察官为什么要买这把刀时,说道:

        “我早先就想买。用它解个搬家行李、布置个新房间方便,所以就买了。”

        “为什么不在上班的茅个崎买,而偏偏在那天去长后镇买?”

        “是我偶然在那里的刃具店发现的,所以想买了。”

        “既然对搬家有用,那么,后来又买了新的刃具了吗?”

        “不,没有买,那东西可怕。”

        “是不是因为杀死了初子,达到了目的,才没有买呢?”

        “绝不是的。刀子确实是为了搬家用才买的。”

        “要是买登山用刀子的话,在肥后守买不就可以了吗?”

        “因为我早就想买,是个偶然的机会碰见的,所以就买了。”

        关于谋杀这一点,上田宏始终否认着。只是,有一次,对于诱导性审讯——

        “如果杀死初子,良子妊娠就可以不被镇里人知道,去横滨市也不会受到妨碍。——你没有这样想过吗?”——这样回答:

        “是的,也不是没有想过。但再一想,她是良子的姐姐,所以,不能这样干。”问他关于有这种想法的日期,他只回答说道:“不记得了,因为我当时没有那样认真、明确地去考虑它。”

        检察部的检察官没有把产生杀意的日期清楚明确地写进起诉书上,其原因是上田宏的交待材料不全。把产生杀意的日期限定在六月二十日至二十七日八天间的是冈部检察官。对于这两个日期,都有上田宏去“味美”饮食店时当时在场顾客的证词。

        二十日那天,上田宏跟良子一起来到“味美”饮食店,据顾客和良子说,说话内容不清楚,但总之是发生了口角。在二十七日,上田宏一个人来到“味美”饮食店,把初子带出店外。这些情况与被告交待的“不是没有想过”这句话结合在一起考虑的话,确定被告是有意杀人就是很自然的事情了。

        关于对起诉书的明释,冈部检察官在说明被告具有杀意是从六月二十日时,并不是很有把握的,但在冒头陈述的过程中逐渐有了信心。

        二十日和二十七日,上田宏在“味美”饮食店跟初子发生口角,在场的顾客和良子的证词都是说,其争吵内容不清——仅仅是如此而已。这些口供材料,按预定已进入了冈部检察官要求法院进行对证的阶段,但既然说被告产生杀心是在二十日,那么,对于只朗读朗读证据材料的作法,辩护人当然是不会同意的。

        从法庭角度来看,检察官的调查报告跟一种传闻式证据没有什么两样。日本的审判首先写书面材料,仅就辩护人不同意的部分、叫来证人予以作证。这也是过去那祌书面审理的作法所留下来的痕迹。不过,这对于那种不复杂的案件倒也省事。

        六月二十日正好在“味美”饮食店的顾客,是初子二十八日被害前在长后镇要赊钱的顾客之一。名叫宫内辰造。他是最近在厚木附近新增加的一个赌徒之一。也有人怀疑他是初子的情夫,但由于这不跟案子有关,所以,也未做更多地追究。

        冈部检察官想:如果自己对宫内这份证词不同意,那么在他出庭之前还必须得向他调查一次。如果他回忆起上田宏跟初子口角的内容——譬如说听见了上田宏说“我杀死你!”之类的话,那么,就让他到法庭上讲出来,作证。如果这样,就会使辩护一方大吃一惊。冈部检察官想到那时菊地脸上的沮丧相,心中好不欢喜。他微笑了。

        正如前面所述,检察官的冒头陈述,是对证证据的最初手续。这虽然是一个较完整的故事性的形式,但其各个部分却必须有物证或书面证明材料相配合。因此,提出对证冒头陈述事实的证据便是下一个议程。

        证据的标目都写在“检察官证据申请书”一表上。其正本交给审判官,副本交给辩护人。另外,让庭吏把审判一开始摆在检察官桌上的一摞书面证明材料全部搬到辩护人席上,这也是一种惯例。

        冈部检察官一结束自己的冒头陈述,便摘下眼镜,说道:

        “按申请书记载,提出证据。”说完,他便坐下了。
请记住本书首发域名:966xs.com。966小说手机版阅读网址:wap.966xs.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