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若蓝被捕一个月后,滨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了。
雨潼此时心里很复杂,一方面他迫切希望找到给胡玲雪下毒的真凶,另一方面他必须得依据客观的事实提出他的理由,他也不想林若蓝因此而蒙受不白之冤。作为林若蓝的辩护员,他不能带有任何感情色彩,必须依据每一个过程的纰漏之处提出他的客观分析和公正的理由,尽量让法官和旁听者心服口服。
滨海市检察院向滨海中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林若蓝因失去男朋友归罪于被害者的介入,遂产生报复心理,在利用为被害者补牙的机会,将表面涂有毒物铊粉的银汞填充物,填入牙齿内。十月二十一日,被害人因吃枣被核磕掉小块牙齿,从而致使牙齿填充物落入体内,后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检方随后出示了明星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分析的报告单,并展示了从被告工作室搜出的藏有毒物铊粉的器具,作为胡玲雪被金属铊中毒致死的证据。尽管被告不承认犯罪事实,但证据确凿。所以,应该判定被告谋杀罪成立。
“我觉得法官应该慎重为宜。如果被告犯罪事实成立,说明被告谋杀被害者不是一时的气愤,在实施结果之前,有一个犯罪的长期准备过程,并对每一步的操作有着周密详尽的计划。在补牙材料的上面涂铊后,盛装铊药的器皿表面一般会残留微量铊药。被告真的有预谋的话,她应当明白残留的剧毒药物不及时清除将会留下隐患和要承担由此带来的后果。既然这样,被告一定会在事后仔细地处理用过含铊的器皿,为何还要在诊所放很长一段时间直到让警方搜查到呢?她是一个有着高智商且受过高等教育的医生,不会连消灭罪证这点常识也不懂吧?”雨潼作为林若蓝的辩护员提出了自己的质疑。“也许,她会认为别人不会怀疑到自己头上来呢?神不知鬼不觉地在牙齿里填充铊,没想到一个小小的忽略,让被告露出了马脚呢?”检方人员说道。
“请问,公安人员通过什么方法表明,被害者的牙齿填充物也含有铊呢?”
“这种样品具有一定的时效性。一但填充物掉落到了体内,已无法及时取样。虽然不能检测原填充物是否含有铊,但填充物掉入被害者体内的时间与引起被害者毒性发作的时间完全吻合。据我们了解,毒发作之前,与被害者有亲密接触的是雨博士和胡诗渊。要说有重大犯罪嫌疑对象,可以说,雨博士和胡诗渊也应被列入其中。”
检方反将了一军,其用意很明显,当心把你自己卷进说不清的旋涡之中。检方的反击并没有使雨潼退却。
“根据公安局的审问记录表明,林若蓝并不承认她买过铊药,说不出铊药从何而来,这是一个极大的疑点。警方只是从三星诊所2号室的废物箱里发现了毒物铊粉,并通过明星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取了被害者体内的血样和生前的尿样作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证实她体内有铊存在。可是,仅凭这点就能认定林若蓝在填补的牙齿材料中涂了铊吗?”
“毒物学家先生,你别忘了,死者是在修补材料掉入体内后发生剧烈中毒的,表明当时进入体内的铊浓度最高。警方从诊所搜查到铊,说明被告的犯罪动机也存在,我想,至于铊药从何而来,并不影响本案的审定。除非你另有证据表明,铊是从其他途径进入到被害者的体内。你所说的只是细枝末节,既不足以说明她没有犯罪动机,也难以澄清她有没有实施犯罪活动。而被害者是因为中了重金属的剧毒而死,这一点是不容置疑的事实。”
“根据被害者的发样分析,表明被害者生前四个月前体内就有了低浓度的铊存在。也就是说,在被害者没有明显症状之前,体内已经进入了铊。显然,此时被害者体内的铊,警方并没有弄清楚是不是被告所为。而且,被告否认购买过铊药。我觉得警方有必要把所有时段的铊来源弄清楚,才有助于完整地定案。”
“我要提醒雨博士,你能保证牙齿中填充的毒物平时没有一点点泄漏吗?虽然不会致死,但能否认牙齿填充物中没有铊吗?”
“发样分析表明,低浓度铊最先进入被害者的体内,但在致死浓度铊进入体内之前存在大约三个月的空白。如果填充物有泄漏,从一开始的填充手术完毕到最后填充物掉入体内,这一段时间,头发中的含量应当是持续稳定的。请问,检察官先生,你如何解释这个现象呢?”
“致死毒物浓度的出现才是本案的关键所在。如果,被害者一年前的体内也出现毒物,难道也要扯到本案中来吗?”检方反戈一击。
辩护律师辩道,“疑罪从无是我国司法进步的表现。要想锁定罪犯,必须找出相关联的证据形成证据链。我认为,本案最重要的问题是,必须证明,铊药的购买来源和死者被铊毒死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如果不能证明被告,在实施犯罪之前已取得非法毒物,很难说明被告有谋害被害的客观事实。”
检方讥笑道,“被告的工作室里搜出了剧毒药品,这还不能说明问题吗?”
“如果有其他人陷害被告,将用剩的药故意放在被告的工作室呢?”辩护律师反问道。
辩护律师提出的问题启发了雨潼。
雨潼说道:“《投毒杀人案的规定》中说明,对于投毒杀人案件,应当查明毒物的性质和来源,犯罪嫌疑人对毒物的认知程度以及有无购买、保管、持有、使用毒物的条件;应当提取盛放毒物的器皿、包装物、食物残渣残液、呕吐物、排泄物以及上述容器、包装物表面指纹、特殊痕迹等,并及时进行鉴定。
“鉴于此,我有必要申明两点,第一,此案毒物的来源从何而来,公安人员没有侦查清楚;第二,放有铊药的盒子上是否有被告的指纹,检方没有说明。关于这点,起诉书中也没有提到。我认为这点很重要,因为它可以表明被告有没有动用过。
“另外,以上公诉及公安机关对于被告犯罪动机的分析,是十分牵强和难以成立的。我虽然在读本科大学时和被告是男女朋友关系,但大学毕业后两人几乎没再联系。如果被告真的很在乎自己和我之间的感情,一定会找机会和我倾心交谈,或者找被害者交谈,表明她对我的感情态度,尽量取得被害者的谅解。在被害者不让步的情况下,被告进行报复的动机才有可能成立。可事实上,被告并没有这样做。被告从来没主动找我说出她心里依然爱我的心里话,也没有主动找过被害者表明她对我的感情。以她拒绝和别的男性交往来证明和我的感情之深是不客观的。在没有任何交涉的情况下,就放毒毒杀了被害者,这在主观上不太可能。我认为,被告人不具备犯罪的主观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犯罪应当具备四个要件:其中最主要的是客观方面,故意杀人罪的客观方面是实施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案中,公诉机关没有任何直接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林若蓝实施过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的行为。而这一点是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关键、必不可少的要件。缺少了这一要件的定罪是不能成立的。所以,我认为,被告人毒杀被害者的客观要件也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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