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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国富论第十章 劳动与资本对工资与利润的影响

第十章 劳动与资本对工资与利润的影响

        总的来说,在同一地方之内,不同劳动和资本的用途必然趋于相等。因为,假如某一劳动和资本的用途明显比其他用途不利或有利,那么许多人就会抛弃其不利用途,而保留并增进其有利用途。于是,人们能够从有利用途中获得的利益,很快就会等于从其他用途中获得的利益。这种情况,至少会出现在各事物都听任其自然发展的社会。因为,在这个一切都自由的社会里,每个人都可以自由地选择自认为适当的职业,还能随时自由地转业。这时,每个人必然都会出于自身利害的考虑,抛弃不利用途而寻求有利用途。

        在欧洲各地,劳动和资本用途的不同,造成了货币工资及货币利润的大不相同。造成这种不同的原因有两个。

        第一,各种用途本身的情况。事实上,在一般人看来,这些情况可以补偿某些职业的微薄货币得利,也可以抵消另一些职业的优厚货币得利。

        第二,欧洲各国的政策。这些政策,都使得事物不能完全自由地发展。

        以下两节,分别讨论了这两种原因。

        

第一节 由职业性质造成的不平衡



        根据我所观察到的情况来看,一方面能补偿某些职业的微薄货币得利,另一方面又能抵消另一些职业的优厚货币得利的情况,总共有五种。一、职业本身是否令人愉快;二、学习该职业的难易程度、学费的多少;三、该职业有没有安定性;四、职业责任的轻重;五、取得职业资格的可能性大小。

        一、业务的难易、污洁、尊卑不同,决定了劳动工资的不同

        在大多数地方,缝工一年的工资都低于织工,就是因为跟织工的工作相比,缝工的工作更容易。织工的工资又低于铁匠,是因为跟打铁相比,织工的工作要清洁得多。铁匠虽然是个技工,但其工资却没有一个普通矿工高。铁匠工作十二小时所得的报酬,往往还没有普通矿工工作八小时所得的报酬高。究其原因,就是因为铁匠在地面上、日光下工作,而且其工作跟煤矿工的工作相比,没有那么污秽、危险。

        尊贵职业的报酬,大部分都是荣誉。就像本节的后面所论述的那样,如果从金钱得利说上考虑,尊贵职业的工资一般都比较低。卑贱职业的情形却刚好相反。就拿屠夫来说,虽然这一职业既野蛮又令人厌恶,但很多地方的屠夫劳动所得,都比大部分普通职业所得的多。至于最令人嫌恶的刽子手,在工作量相同的情况下,其报酬比任何普通职业都要多。

        渔猎,在未开化的社会中是最重要的,在进步社会却成了最愉快的娱乐方式。在古时,人们渔猎是因为必要;现在,人们渔猎则是为了消遣。所以,进步社会里那些把别人的消遣当做职业的人,都生活得非常贫苦。英国自西奥克里塔斯时期之后,渔夫和私猎者的生活都非常贫困。在一些严禁私猎的国家里,特许狩猎者的生活状况也不宽裕。这类职业之所以现在还有许多人操持,是因为这些人对此等职业感兴趣,而不是因为此等职业能提供优裕的生活。这等职业的劳动生产物,售价总是明显低于其劳动量。因此,从事此等职业的人,只能得到极少的生活费。

        工作中的不愉快和不名誉,对资本利润和劳动工资的影响是相同的。小旅馆或小酒店的老板,常常不是店铺的真正主人。“真正的主人”,常常是那些蛮横无理的醉客。所以,小店铺的老板们所从事的职业,就是不愉快、不名誉的职业。但是,这种小店铺,却能够以小额资本得到普通行业难以得到的大额利润。

        二、学习业务的难易、学费不同,决定了劳动工资的不同

        设置高价机器的目的,自然是希望该机器不但能在损毁前完成足够收回资本的特殊作业,还能创造出普通利润。如果一种需要特殊技巧和相当熟练度的职业,需要花费许多工夫和时间才能学会,那么这种职业就相当于一台高价机器。从事这一职业的人,必然期望自己能在获得普通劳动工资之外,还能在适当时期内把全部学费都收回来,并取得普通利润。因为,人的寿命长短是非常不确定的,它不同于寿命比较确定的机器。寿命比较确定的机器都要考虑在适当时期内收回成本和取得利润,不确定寿命的人更得如此。就是基于这一原因,熟练劳动工资才和一般劳动工资有所不同。

        在欧洲各国,机械师、技工和制造师的劳动都是熟练劳动,农村劳动者的劳动则是普通劳动。因为,前者的劳动比后者更细致、巧妙。这种解释,也许在许多场合都行得通,但是在大多数场合却不对。下面,我就对此进行说明。

        在欧洲各国,法律习俗规定某人在从事前一种劳动之前,都得先从学徒做起。地方不同,这种规定的严格程度也不同。而农村劳动者的劳动,则是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从事的。

        学徒在学徒期内时,其全部劳动都归师傅,生活费则多数来自父母或亲戚,衣服也几乎全部由父母或亲戚提供。此外,学徒还要依照惯例给师傅若干学费;如果没有金钱来支付这笔学费,就得花费比一般学徒年限长的时间来抵偿。不过,这么一来,学徒往往会怠惰。所以,用时间来抵偿学费的情况,对师傅倒没有多大影响,对学徒却是不利的。

        农村劳动者则不同,他们在被雇来从事简易工作时,往往早就学会了比较繁难的工作。因此,他们在受雇期间,任何时候都能靠自己的劳动维持生活。在欧洲各国,机械师、技工和制造师的工资,从理论和实际上都要稍微比普通劳动者的工资高。因而,他们也高人一等。不过,这种优越程度一般都非常有限。制造普通商品的工人,比如工作比较单一的单色亚麻布和呢绒制造工,他们一天或一星期的平均工资,也就比普通劳动者高一点儿,全年总计所得也许会多一些,但也明显不够补偿他们受教育所花的费用。

        而学习精巧艺术和自由职业,需要花费的时间还更长,费用也更多。因此,画家、雕刻家、律师和医生的报酬,在理论和实际上都要大得多。

        但是,某一行业学习的难易,对资本利润却没有多大影响。学习大都市里通常所用的各种投资方法的难易,似乎完全相等。就算是学习国际贸易业务,也不会比学习另外的业务繁难多少。

        三、各种职业的安定性不同,决定了劳动工资的不同

        有些职业的安定性,比其他职业要大得多。只要是能够劳动的制造业工匠,几乎每天都有工作可以做。而泥水匠或砖瓦匠,却可能因为酷寒或其他的险恶天气而失去工作。而且,即使天气好,泥水匠或砖瓦匠也不一定会有工作,还得看顾客有无临时需求。所以,泥水匠或砖瓦匠没有工作的可能性往往很大。他们要想在无工作时也能维持生计,并补偿自己在不安定的境遇中感到的焦虑和沮丧,就得在被雇用时得到足够的报酬。所以,大部分制造业工人的日工资,几乎等于普通劳动者的日工资;而泥水匠和砖瓦匠的日工资,却大约是普通劳动者日工资的一点五倍,甚至两倍。如果普通劳动者一星期的报酬是四五先令,那么泥水匠和砖瓦匠一星期的报酬,往往就是七八先令。当普通劳动者的报酬为六先令时,泥水匠和砖瓦匠的报酬则经常达到九至十先令;而当普通劳动者的报酬为九至十先令时,泥水匠和砖瓦匠的报酬又会涨到伦敦的工资水平,高达十五至十八先令。泥水匠和砖瓦匠那样的劳动,似乎是需要相当熟练程度的劳动中,最容易学习的一种劳动。在伦敦的夏天,据说有些轿夫会被雇去当砖瓦匠。所以,这类劳动所获得的高工资,确切地说是对这种不安定的补偿,而不仅仅是劳动熟练程度的报酬。

        跟泥水匠的工作相比,建筑木匠的工作似乎更细致、更重技巧。但是,许多地方的建筑木匠的日工资,都稍微低于泥水匠。其原因是,虽然顾客的临时需求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建筑木匠的工作有无,却不能完全决定,这与泥水匠的工作有无完全取决于顾客的临时要求不同。而且,天气也一般不怎么影响建筑木匠的工作。

        一般来说,如果某个地方不经常提供其他地方常有的工作,那么从事这一工作的工人工资,必定会升高。而且,其升高的比例,会大大超过从事这些职业的工人的平均工资或普通工资。在伦敦,每个星期甚至每一天,下层技工都可能会被雇主雇用或解雇,就像其他地方的日用工一样。所以,在伦敦,尽管普通劳动的日工资是十八便士,裁缝工这一最下层技工的日工资也能达到半克朗。而小市镇和乡村裁缝的日工资,却常常达不到普通劳动工资的水平。但是,伦敦的裁缝工,常常会好几个星期都没有工作,尤其是夏天的时候。

        如果一种工作不但不安定,还艰苦、不愉快、不清洁,那么即使这种劳动再普通,其工资也可能会因为这些不好的情况而升高,甚至高得超过熟练技工的工资。

        在纽卡斯尔,煤矿工的工资是按件计算的。一般情况下,煤矿工的工资大约是普通劳动工资的两倍。而在苏格兰的许多地方,同样是按件计资的煤矿工,其报酬往往是普通劳动工资的三倍。这些煤矿工的工资会这么高,就因为他们的工作跟普通工作相比,更加艰苦、不愉快、不清洁。他们可以凭自己的意愿决定工作时间的长短。

        伦敦运煤工人的工作环境,几乎和煤矿工一样艰苦、不清洁和不愉快。但是,由于炭的到达时间难免会不固定,所以大部分运煤工的工作也必然很不固定。因此,如果煤矿工的工资是普通劳动工资的二三倍,那么运煤工的报酬就会是普通劳动工资的四五倍。在一般情况下,这种说法都应该是合理的。从多年前的调查资料可知,运煤工当时的日工资达到了六先令(大约是伦敦当时的普通劳动工资的四倍)至十先令。

        某一行业绝大多数劳动者所得的报酬,往往都是这一行业的最低报酬。从表面上看,运煤工人这类劳动者的报酬是很高的。但是,如果这一高报酬不但能补偿职业上的所有不利情况,还能有一部分剩余,那么当这一职业没有垄断特权干涉时,就会出现许多竞争者。这么一来,这一职业的劳动工资就会快速下降。

        无论任何行业,资本的普通利润都不受资本用途是否固定的影响。决定资本是否固定使用的是经营者,而不是行业。

        四、职业责任的大小不同,决定了劳动工资的不同

        无论任何地方,其金匠和宝石匠的工资,都要高于其他许多掌握同样甚至更大技巧的劳动者的工资。因为,他们还要兼负贵重材料的保管责任。

        有些东西,不能随便委托给微不足道的人。因为信任,我们才把身体健康委托给了医生,把财产甚至是生命和名誉委托给了律师。所以他们得到的报酬必须使他们能够保持这重大托付所需要有的社会地位。他们必须保持的社会地位,和他们必须接受的长期教育与必须花的巨额费用,势必会使他们的劳动价格更高。所以,这些受到重大托付的人,必须得到足够的报酬,这样才能保持其接受这些重大托付所需的社会地位。由于他们受到了长期教育,并为受教育花费了巨额费用,又保持着现有的社会地位,所以,他们的劳动价格也必然会更高。

        如果一个人做生意用的资本是他自己的,就不存在委托问题。决定他能否取得别人的信任,从而借到款的因素,是他的财产、正直和智慧给别人的印象好坏,而不是他所经营的行业的性质。所以,经营者受委托程度的不同,不可能导致各行业利润率的不同。

        五、取得职业资格的可能性大小不同,决定了劳动工资的不同

        对于学习者来说,取得各个职业资格的可能性大小是不同的。人们几乎都能够成功地从事大部分的机械职业,却没多少把握能从事自由职业。比如,把小孩子送到鞋匠那里,他无疑能学会制鞋;但是,如果小孩子被送去学法律,那么他精通法律并靠这一行业养活自己的几率只有二十分之一。

        以每个人都有机会中奖的彩票为例,中彩者所得到的,是未中者失去的全部。当学习一种职业的成功者只有一人,不成功者却有二十人时,这一成功者所得到的,就是不成功的二十人应得却得不到的全部。因此,对一个将近四十岁才从职业中取得收益的律师来说,他所获得的收益,不仅要能补偿他受教育所花的长时间和高费用,还要能补偿另外二十人的教育时间与费用。律师有时会收取高额费用,但其应得的报酬必然不止这些。

        计算一下某地鞋匠或织工这类普通工人的可能年收入和年支出,就会发现他们的收入一般比支出要多。用同样的方法,再计算一下律师及各法学协会见习律师的年收入和年支出,就会发现他们的收入只占支出的一小部分。即使你尽量提高律师们的年收入,同时尽量减低其年支出,也还是这种结果。因此,法律这张彩票,其中奖机会并不是完全公平的,它和其他许多自由职业和荣誉职业一样,都得不到充足的金钱。

        虽然这些职业的出路令人气短,可它们依然是豁达磊落者追逐的对象。鼓舞这些追逐者的原因有两个:一是名誉心,追逐者都希望做这些行业的状元;二是天生的自信心,一切追逐者都或多或少地对自己的才能甚至运气充满了信心。

        在一种要做到平凡地步都不容易的职业,如果一个人能够崭露头角,就说明他是天才或具有卓越的才能。这卓越的才能所博得的赞赏,就是他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这种赞赏的程度越大,这部分报酬就越大。这种赞赏,在医生的报酬中占了大部分,在律师的报酬中占的部分更大,在诗人或哲学家的报酬中几乎占了全部。

        如果谁能取得另外几种相当适宜而优美的才能,就一定能博得相应的赞赏。但是,如果拥有某种才能的人靠这种才能来谋取利益,就会被存有偏见的世人认为是公然出卖灵魂。所以,靠这种才能来谋利的人所获得的金钱,除了得足够补偿他学习这种技能所花的时间和费用之外,还得足够弥补他的声名损失。演员、歌唱者和舞蹈者的报酬之所以会那么高,有两个原因:一是这种才能罕见而美好,二是运用这种才能会蒙受声名损失。我们在鄙视某人人格的同时又因为其才能而给予其相当优厚的报酬,乍看起来似乎极不合理。其实,他们凭借才能所获得的优厚报酬,只是他们的人格被鄙视的一种补偿。

        如果世人改变对这些职业的偏见,那么他们的金钱报酬也会减少。因为,这些职业偏见一旦消失,从事这些职业的人就会更多,因而其劳动价格势必会因为竞争而快速降低。这类才能,虽然不同于一般才能,但也绝对没有世人想象的那么稀罕。其实,很多人都完全具有这种才能,只是他们不屑于用这种才能来谋利而已。如果运用这种才能来谋生不至于使名誉受损,就会有更多的人能获得这种才能。因为,大多数人都是过于自负的。这种自负由来已久,被历代哲学家和道德家称为“人类的通病”。

        但是,有识者却没有关注世人对自身运气的不合理猜测。世人对自身运气妄加猜测的现象,比其对自身才能过于自负的现象更加普遍。一个身体健康、精力旺盛的人,难免会自信自己有好运气。每个人在评价自身得利时,都会或多或少地向高处倾斜;而大多数人在评价自身损失时,则往往会向低处偏移;身体健康、精力旺盛的人在评价自身损失时,很少会向高处评价。

        购买彩票的人,都会认为自己能中奖。从这一事实来看,人们会自然而然地高估得利的机会。以全部得利抵偿全部损失的公平彩票,以前没有,现在和将来也都不会有。不然的话,经营彩票的人就会一无所得。实际上,国营彩票的价值并不等于购买者给付的价格。国营彩票的售价,通常会超过其实际价值的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三十,甚至是百分之四十。就因为大家都痴心妄想地要中彩,所以才会出现彩票这种需求。

        购买彩票的小额资金的实际价值,或许会比彩票的实际价值要高百分之二十或百分之三十。可是,一个非常稳重的人,哪怕他明知这一情况,又知道中奖的机会渺茫,他也不会认为用小额资金钓取一万镑甚至二万镑的做法是愚蠢的。而当彩票的奖金不超过二十磅时,就算它的中奖机会比国营彩票公平,其购买者也会少很多。人们为了增加中大奖的机会,有的同时购买了数张彩票,有的则买了更多的分条彩票。可是,你冒险购进的彩票张数越多,你是损失者的可能性就会越大。这种可能的损失,会随着你购进彩票张数的增加而逐渐变成肯定的损失。这是一种数学定则。如果你冒险把所有彩票都买回来,那么亏损的肯定是你。

        保险业者的利润是轻微的。由此可见,人们一般都把损失机会估得低于其价值。火灾或海上保险业收取的普通保险费,除了要足够补偿普通损失、支付经营费用之外,还要包括相当于相同资本用于经营一般业务所得的利润。明显地,被保险者支付的这一保险费,只是危险的真实价值,也就是他有充分理由指望的最低价格。经营保险生意的,虽然有许多人都获利了,却很少有人发大财。因此,保险业不同于其他一些使许多人发财的行业,它不会因为得利与损失相差较大而得到多少利润。尽管保险费一般都非常低廉,许多极度轻视危险的人也不愿意为此掏腰包。

        按房屋总数平均推算,英国的二十户人家中,有十九户都没有买过火灾保险。甚至可以说,有百分之九十九的房屋都不保火险。在许多人眼里,海上风险比火灾可怕。因此,保险船只对未保险船只的比例,要明显大于保险房屋对未保险房屋的比例。但是,无论什么时候,都有许多未保险的船只往来航行,即使是战争期间也不例外。虽然有那么多船只都没有买保险,但也不能因此就断定这么做是欠考虑的。比如对一个拥有二三十只船的大公司或大商人而言,即使其全部船只都没有买保险,它们同时航行时也可以相互保障。因为,这二三十只船的保险费是一笔数目可观的资金,而损失的可能性一般都很小。用节约下来的保险费来补偿损失,肯定足够而且有余。可是,大多数人都轻率、无远虑地轻视危险,所以没有进行过这种精密的计算,这才不为船只买水险、为房屋买火险。

        一个人轻视危险和奢望成功的心理,在选择职业的青年时期最活跃。青年人对幸运的希望,要大于对不幸的恐惧。举个明显的例子,应征入伍或者出海航行,得到了大多数青年的支持;而所谓自由职业的追逐者,却只是上流社会的青年。

        对于普通士兵来说,损失是非常明显的。尽管如此,青年志愿兵们还是不顾战争危险,踊跃地报名参军。虽然升迁的机会很渺茫,但是青年们也幻想着立大功、得荣誉,即使许多人事实上都不能得到这些机会。他们甘愿流血的全部代价,就是这些空虚的希望。他们的报酬,低于普通劳动者;他们实际工作的劳苦程度,也远远大于普通劳动者。

        总的来说,航海比从军要有利。一个有声誉的工匠的儿子要航海,往往可以得到父亲的允许;可他如果是去应征入伍,却总得瞒着父亲。因为,航海在人们的眼中还是有几分成功机会的,而从军则普遍被认为是没有成功机会的。因此,民众对伟大的陆军上将的崇拜,要大于对伟大的海军上将的崇拜。在海上服务行业,即使得到了最大成功,所获得的名利也没有陆上同样的成功所获得的名利显赫。

        这种差别,普遍存在于海陆两军上将等级以下的军官之间。比如说,海军上校与陆军上校,虽然在等级上属于同一阶位,但人们对二者的一般评价却不相等。同大彩少、小彩多的彩票类似,普通水兵得到名利的机会,一般要比普通陆军士兵得到名利的机会大。所以,一般人愿意去做水兵的主要原因,正是获得这种“中小彩”的希望。跟几乎全部的技工相比,普通水兵劳动的熟练与技巧要强得多。

        但是,普通水兵一生都在不断地和困难、危险搏斗,而他们所得到的,除了在运用劳动熟练度与技巧工作,以及克服困难与危险时所感受的些许快感,几乎没有其他报酬。他们的工资,和决定他们所在港口海员工资率的普通劳动者的工资没有多少差别。

        由大不列颠各港口出航的海员,由于不断地来往于各个港口,所以其月工资也比各港口其他劳动者的工资更趋于一致。此外,由于伦敦港海员流量最大,所以伦敦海员工资率就成了其他港口制定海员工资率的标准。伦敦各级工人的工资,大约都是爱丁堡同级工人工资的两倍。而由伦敦出航的水手的月工资,却很少会比由利兹港出航的水手高,哪怕只高出三四先令。这种大差额是很少见的。

        在和平年代,伦敦水手的月工资大约是二十一到二十七先令;而普通劳动者的周工资就达到了九先令或十先令,每月就是四十乃至四十五先令。当然,水手不仅有工资,还有粮食补贴。但是,即使加上粮食补贴,水手的全部所得也未必会超过普通劳动者的工资。即使水手的全部所得因为加上这些粮食而超过了普通劳动者的工资,这些粮食也不算是水手的纯利润。因为,这些粮食只是水手一个人的补贴,他的家庭则必须得用他的工资养活。

        冒险生活和九死一生的职业,不但没有挫伤青年人的勇气,反而会促使他们选择这类职业。所以,下层阶级的母亲,往往不愿意送儿子去海港城市读书,以免儿子受海船、水手和冒险事迹的引诱而选择海洋生活。

        我们并不会因为遥远的将来可能发生的危险而畏惧,因为这些危险有望凭借勇敢与机智来摆脱。因此,即使这类职业潜藏着危险,其劳动工资也不会提高。而在那些勇敢与机智不能发挥作用的行业,情形就完全不同了。比如特别不卫生的职业,其劳动工资总是非常丰厚。因为,不卫生的工作会令人不愉快,应该用丰厚的劳动工资来补偿。

        收益的稳定性,会或多或少地影响各种资本用途的普通利润率。一般来说,国内商业贸易的收益要比国外贸易的收益稳定;即使同样是国外贸易业务,这一业务的收益稳定性也可能会大于另一业务。比如,对北美贸易的收益稳定性,就大于对牙买加贸易收益的稳定性。行业危险程度的增高,会使得普通利润率也跟着增高,但普通利润率的增高程度,似乎并不与行业危险程度成比例。也就是说,增高的利润不一定足够补偿同时增高的危险。因此,在危险行业,比如最危险的秘密输入,破产是极其常见的。

        冒险成功时,固然会得到丰厚的报酬,可一旦冒险失败,必然会无可避免地破产。在这种危险的场合下,成功的奢望也起了作用,就像它在其他场合所起的作用一样,诱使许多冒险家争相投入其中,从而使得行业利润降低到了不够补偿危险的水平。冒险家只有在获得了资本的普通利润之外,又获得了可以弥补一切临时损失的收益,并享受到与保险家所获利润同性质的利润时,才能使危险完全得到补偿。不过,如果冒险家的普通收益确实足够补偿全部危险,那么这些行业的破产危险也会大于或等于其他行业。

        因此,在影响劳动工资的五种情况中,只有工作是否愉快、安全这两种情况会影响到资本利润。工作是否愉快,对大多数不同资本几乎没什么差别,却对各种不同劳动产生了很大的差异。此外,资本的普通利润率虽然会随着危险的增高而增高,可是这两种增高程度似乎并不成比例。因此,在同一地区,资本的平均或普通利润率要比劳动工资更趋于一致。事实的确如此。

        跟生意好的律师与医生所得的差异相比,各普通劳动者所得的差异要明显大得多。而且,由于我们没有区分哪部分应该算作工资,哪部分又算作利润,所以各行业的利润差异就只是表面上的差异,往往靠不住。

        人们在提到药剂师的利润时,往往都会想到“过分得利”一词。事实上,这种大利润只是表面的,它往往只是合理的劳动工资。药剂师的技能,比其他技工的技能要精巧得多,所以他肩负的责任也要重得多。他不但是药剂师,还是贫民的医生,也是患病比较轻微的富人的医生。因此,他出售药品而获得的报酬,应当与他的技能和他受托付的地位相称。在大都市,即使是生意最兴隆的药剂师,每年投在全部药品上的资本也不过三四十镑,而他卖出药品的总价却高达三四百镑,也就是说,他的药品是以十倍的利润出售的。虽然如此,也不为过。一般来说,这么高的利润只是他的合理工资。因为,他要想凭自己的技能获得合理工资,只有提高药品价格。从表面上看,他的利润占了很大一部分,事实上,这部分利润只是他的真实工资。

        在海滨小镇,小杂货商人虽然只有百镑资本,却能获利百分之四十或百分之五十;而大批发商人,虽然拥有万镑资本,其利润却很少能达到百分之八或百分之十。小杂货业对该地居民是必要的。而且,由于市场狭小,这种职业不需要更大的资本。可是,这种职业是小杂货商人赖以生存的手段,他要想以此过活,必然具备经营这一业务所必需的各种资格。比方说,他除了要具有购买商品的小额资本以外,还要能读、写、计算,并准确地判断出五六十种商品的售价与品质,再以最低价格把这些商品买回来,然后去小镇上卖。简单地说,就是他所具备的知识,必须和大商人所需具备的所有知识一样。一旦他拥有充足的资本,他也可能会成为大商人。所以,像小杂货商人这类有才能的人,即使每年的劳动报酬达到了三四十镑,也是合理的。从表面上看,这一利润似乎非常大。可是,一旦除去他的技能报酬,其剩余部分也不会比普通利润多。因此,这一利润的一大部分,都是小杂货商人的真实工资。

        跟小市镇及农村的各杂货商人所得表面利润的差异相比,都市零售商与批发商所得利润的表面差异要小得多。如果某地杂货行业的投资有一万镑,那么相比于这么大资本的真实利润,杂货商人的劳动工资就只能算是极小的附加值。所以,这一地方的富裕零售商们所获得的表面利润,跟批发商们所获得的表面利润相比,更趋于一致。就因为这样,都市里的小商品零售价都非常低廉,而且往往会比小市镇及农村的零售价低廉得多。比如说杂货的售价,城市一般都比村镇低廉得多;而面包与家畜肉的售价,城市和村镇往往同样低廉。

        把杂货运往都市和运往村镇的费用,不会差太多。可是,如果把谷物和牲畜远远地运往都市,费用则要比运往村镇大得多。在都市和农村,杂货的原价都是一样的。所以,哪个地方的货物获得的附加利润最少,其货物的售价就会最低廉。面包和家畜肉的原价,在大城市要高一些。所以,在大城市,即使这些物品的利润较低,其售价往往也和农村一样低廉。这类商品表面利润减少的原因,和其原价增加的原因相同。市场的扩大,一方面使得投入市场的资本增加了,因而其表面利润也就随之减少了;另一方面,由于供应远地的货物要花费一定的资金,所以商品的原价就增加了。在许多场合下,表面利润的减少与原价的增大几乎是可以相互抵消的。因此,在全国各地,虽然谷物及牲畜的价格相差很大,但面包及家畜肉的价格却相差无几。

        都市零售商及批发商的资本利润虽然一般都比村镇小,却有许多人因此而发了大财。村镇的资本利润虽然相对高,因此而发大财的人却几乎没有。

        由于市场狭隘,村镇的营业未必全部都随着资本的增加而扩大。因此,虽然这些地方有个别商人获得了极高的利润率,但他们的利润总额却不大,因而他们的累年积蓄也是有限的。

        相反的,大城市的营业额却能随着资本的增加而扩大。而且,勤俭商人信用的增加会比其资本增加快得多。这么一来,他的营业就会随着信用及资本的增大而快速扩张。所以,他的利润总额会增加,他的累年积蓄也自然会随着利润总额的增加而加大。在大城市,即便是从事一种正常、确定而又人所周知的行业,也很少有人能发大财。那些发大财的人之所以会发财,靠的主要是长期的勤勉、节约和小心经营。

        当然,大城市中也往往会有一些人因为投机生意而暴富。但是,这种投机商人所经营的业务,并不是正常、确定而又人所周知的。这种投机商人,今年从事谷物专卖,明年可能就变成了酒商,后年则可能又转行去做砂糖、烟草或茶叶买卖。对他来说,只要哪种行业有获得超过普通利润的希望,他都会马上加入。一旦他预测到他所加入的那一行业的利润将会回落到普通水平,他又会立刻抽出资本。因此,他的盈亏不同于其他任何正常、确定而又人所周知行业的盈亏。投机成功和失败的机率是大致相等的。大胆的冒险者,有时也许会成功两三次,从而获得大笔的财产;可有时候,也许会失败两三次,所以难免会遭受极大的财产损失。这种生意,只有大城市才能进行。因为,只有大城市这类商务繁盛、交易频繁的地方,才能提供经营这种生意所需要的条件。

        上述五种情况,虽然极大地影响了劳动工资与资本利润,使得二者在很大程度上都不平衡;但是,它们却影响不了由劳动或资本的不同用途造成的利害的平衡性。劳动或资本的不同用途所造成的利害,能够增加一些用途上小的金钱利得,或抵消另一些用途上大的金钱利得。

        要使某地由劳动或资本的不同用途造成的利害平衡,除了要求该地的市场是自由的,还要求这些用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它们必须是该地人所周知且确立很久的;第二,它们必须处于自然状态;第三,它们必须是使用者唯一或主要的用途。

        第一,这些用途只有在该地人所周知且确立很久,才会产生这样的平衡。

        在其他条件都相同的情况下,新行业的工资一般都比旧行业高。新制造业的计划者在立业之初,必然要招募工人。只有当他所给的工资高于其他行业或本行业应有的工资时,其他行业的工人才会被诱惑过来。而且,就算他想把这一高工资降到一般水平,也得经过很长时间。

        有些制造品的产生,完全是出于时尚和一时爱好,所以它们总是不断地变动。像这种很少能持久的商品,就不能看作老制造品。反之,另一些制造品的产生,则主要是因为其不容易变动的效用。像这类老制造品,即使其形式和构造数世纪不变,也会被人需要。所以,前一类制造业的工资可能会比后一类高很多。在伯明翰,多半的制造品都属于前一类;在设菲尔德,多半的制造品都属于后一类。据说,这两地的劳动工资非常适合这两类不同性质的制造品。

        新的行业,无论是制造业、商业还是农业,都是一种投机。新行业计划者的期望,就是由此获得高额利润。这种利润时大时小,但一般都不和当地及其周边地区其他旧行业的利润成比例。如果计划成功,最初的利润通常都非常高;但是,当这一行业确立时,其利润就会因为竞争而降得和其他行业相同。

        第二,只有这些用途处于自然状态时,其利害才会有这样的平衡。

        人们对各种劳动的需求时大时小。当临时劳动需求大于平常需求时,劳动收益会增高到普通水平以上;而当临时劳动需求小于平常需求时,劳动收益则会减低到普通水平之下。在锄草期和收获期,农村劳动需求是一年中最大的,因而其工资也会随着这一高需求而增高。在战争中,被迫为国王服务的商船海员就达四五万之多。这么一来,对商船海员的需求必然会因为人员的减少而增加。这时,海员的月工资就会增加,而且经常是从二十一至二十七先令增加到四十至六十先令。相反的,在日趋凋落的制造业,许多劳动者都不愿意舍弃原有的职业,反而满足于获得低于其工作性质应得报酬的工资。

        商品价格一旦变动,就会使资本利润跟着变动。如果某一商品的价格高于其普通或平均价格,那么投入其中的资本,至少有一部分会获得超过原有水平的利润;而当商品价格下降时,资本利润也会跟着降到原有水平以下。不管是什么商品,其价格都会或多或少地发生变动。但是,有些商品的价格变动,比其他商品大很多。人类每年生产货物所用的劳动量,必然受制于当年的需求。这么一来,就可能使得当年的平均产量,能够尽可能地适应当年的平均消费量。

        我们已经知道,劳动或资本的有些用途,可以使同量劳动生产几乎同量的商品。就拿麻布或呢绒制造业来说,在劳动者数量相同的情况下,麻布或呢绒的产量几乎每年都相同。所以,决定这类商品市价变动的因素,只有偶然的需求变动。在国丧期间,黑布的价格会因为市场需求的增加而增高;可是,麻布或呢绒的价格却几乎没有变动,因为其市场需求并没有因为国丧而变动。

        但是,劳动或资本的另外一些用途,却不能让同量劳动生产出同量的商品。比如说谷物、葡萄酒、啤酒花、砂糖、烟草等,即使劳动量相同,其各年的生产量也可能极不相同。因此,影响这类商品价格变动的因素,就不仅仅是市场需求的变动了,还有更大、更频繁的生产数量的变动。所以,这类商品的价格变动相当大,因而此类商品经营者的利润也必然会随之变动。此类商品,一般都会被投机商人用来进行投机活动。这些投机商人,一旦预测到其价格会上升,就会立即买入;而一旦看到这类商品的价格将要下跌,就会立刻将其卖出。

        第三,劳动和资本的不同用途,必须是使用者唯一或主要的用途,才会有这样的平衡。

        当一个人的谋生职业并不会占用他的大部分时间时,他往往会趁着闲暇去从事另一种职业,即使他由此所得的工资低于那份工作的应得工资。

        即便是现在,苏格兰的许多地方也还存在着被称作“农场雇工”的人,只是数量少于数年前。这种农场雇工,是地主和农场主的外宿工。雇用他们的雇主,往往会为他们提供一间住房、一个蔬菜园、一块足够饲养一头母牛的草场,还有一二亩次等耕地。在他们为雇主劳动期间,每星期还能另外得到价值约为十五便士的两配克燕麦片。一年中,雇主一般只需要少许或完全不需要他们的劳动,所以他们的大部分时间都是不受雇主支配的。至于他们自己耕种的土地,也不会花掉他能够随意支配的全部时间。所以,在以前,也就是农场雇工的数量比现在多的时候,据说他们都愿意趁着闲暇去为任何人工作,即使他们所得的报酬少得低于其他劳动者的工资。在古代欧洲,这种雇工遍地可见。

        如果一国的土地种得很坏,而且人口稀少,那么在需要大量劳动者的季节里,大部分的地主和农场主就会雇用农场雇工。显然,这类按日或按星期计酬的劳动者的工资,并不是他们的全部劳动价格。在他们的全部劳动价格中,雇主为他们提供的小租用地收入占了非常可观的一部分。可是,有许多作家却认为他们的全部劳动价格,只包括他们偶得的日报酬或星期报酬。这些作家们凭着自己收集的劳动及食品价格的资料,把二者的价格说得都十分低贱。

        像按日或按星期计酬的劳动生产物的售价,往往低于其应有的价格。在苏格兰的许多地方,编织袜子的价格要远远低于其他任何机织袜子的价格。原因是,编织袜子的劳动者获得主要生活资料的职业,是其他职业,而非制袜这一职业。每年,设得兰都会向利兹输入一千多双袜子,每双袜子的价格是五至七便士。听说,在设得兰群岛的小首都勒韦克,普通劳动者的日工资是十便士。而设得兰群岛所织的绒线袜,每双价值都在一几尼以上。

        苏格兰亚麻线的纺织工作,也和编织袜子的工作一样,是由主要生活资料来源于其他职业的雇工来做的。这些农场雇工们去从事纺麻或织袜工作,原本是希望从中得到全部生活资料的,可是往往只能得到极其微薄的生活费。在苏格兰,如果有哪个纺工一星期能赚二十便士,那么她在纺工当中就算是非常有本事的了。

        富裕国家的市场一般都非常广阔,以致任何行业都能够容纳本行业的全部劳动和资本。以一种职业谋生,同时又为获小利而从事另一职业的情况,多半出现在贫国。不过,类似的情况有时也会在一个富裕国家的首都出现。我相信,全欧洲没有哪一个都市的房租能高过伦敦。不过,余物附带家具且租金相对低廉的都市,也要首推伦敦。伦敦的余屋租赁价格,相比之下要远远低于巴黎。此外,在房屋质量一样好的条件下,伦敦余屋的租赁价格也远远低于爱丁堡。

        造成单个房屋租金低廉的原因,竟然是全房租的高昂,这也许会让人惊奇。造成大都市房租高昂的原因主要有三种。一是劳动价格昂贵。一般来说,必须从远地供应的所有建筑材料,价格都相当昂贵。二是地租昂贵。由于土地被地主们垄断,所以就算是不良街市的一亩地皮的地租,也往往会比百亩最优良农田的地租更高。三是伦敦人民的风俗习惯比较特别。在伦敦,各家在租赁房屋时,都得租赁全屋。在法兰西和苏格兰以及欧洲其他地方,住宅常常指的是建筑物的一层;而在英格兰,住宅却意味着同一屋顶下的所有房屋。如果伦敦商人要租住房屋,以便跟顾客做生意,那么他就必须租下一整座房屋,最底层作为店铺,顶层用作一家人生活的地方,中间层分租出去,以收回一部分房租。他把中间层分租出去,并不是说明他希望用分租租金来养活一家人。他期望的,是靠经营业务来维持一家人的生活。而在巴黎和爱丁堡,人们往往会靠分租房屋来谋生,所以他们所得的分租租金,不但要足够支付全部的房租,还要足够维持他们一家人的生活。

        

第二节 由政策造成的不平衡



        上述的三个条件中,无论缺少哪一个,劳动和资本不同用途的所有利害就会不平衡,即使是在完全自由的地方也不例外。然而,由于欧洲政策限制了事物向完全自由的方向发展,所以造成了劳动和资本不同用途所有利害的更加不平衡。

        欧洲政策促成这种不平衡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一、限制某些职业的竞争人数。这么一来,能够从事这些职业的人,就会少于原本愿意加入的人数。二、加大某些职业的竞争程度,直到超过这一职业的自然限度。三、不给劳动和资本自由活动的空间。这么一来,原本投在某地某职业的劳动和资本,就不能自由地转移到另一地方、另一职业。

        一、由于欧洲政策的限制,某些职业的竞争人数比愿意加入的人数少了,给劳动和资本用途的所有利害造成了极大的不平衡

        欧洲政策限制职业竞争人数的主要手段,是同业组合,因为它拥有排外的特权。

        有排外特权的同业组合,一般都设立在城市。在排外特权的控制下,只有那些有自由经营此项业务的人才能互相竞争。通常情况下,得到这种自由的必要条件是在当地有适当资格的人门下做学徒。

        受同业组合规则的限制,每个师傅所收学徒的人数、学徒的学习年限,通常都是确定的。这么做的目的,就是限制各行业的竞争人数。规定学徒的人数,可以直接限制竞争;而规定学徒学习年限的长短,则可能会增加学习的费用,从而间接、有效地限制了竞争。

        设菲尔德同业组合的规则规定,制刀师傅不得同时有一个以上的徒弟。而在诺福克和洛韦加,织工师傅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的徒弟;如果谁敢违反,就得向国王缴纳每月五镑的罚金。在英格兰内地及英领各殖民地,制帽师傅也不能同时有两个以上的徒弟;如果谁敢违反,每月也要交五镑罚金,一半交给国王,一半交给向法庭控告这一事实的人。这两项由王国公法确认的规定,显然是按设菲尔德的同业组合精神制定的。在伦敦,丝织业的同业组合成立还不足一年,就规定了各个师傅不得同时有两个以上的徒弟。不过,这一规则后来又被议会法令给废止了。

        在以前的欧洲,大部分有同业组合的行业,其学徒期限似乎都是七年。这些同业组合,以前的拉丁文原名都是“uy”,在古时的都市特许状中比较常见,比如Blacksmity(铁匠同业组合)、tailor uy(裁缝同业组合)等。现在,“uy”这个词汇特指大学。在大学这个特殊团体设立的初期,获得文艺硕士学位所必需的学习年限,明显是根据以往同业组合行业的学徒年限来规定的。在普通行业,一个人只有在具有适当资格的人门下做七年学徒,才能获得授徒的资格。在文艺上也是如此,一个人只有在具有适当资格的文艺硕士门下学习七年,才有可能成为有收受学生资格的硕士、教师或学者(这三个词的意思以前是相同的)。

        伊丽莎白五年,颁布了一项通常被称为《学徒法》的法令。《学徒法》规定,此后,任何人要想从事英格兰当时的所有手艺、工艺或技艺,都至少得在这一行业学习七年。于是,以前的那些特殊同业组合的规则,都成了各市镇的行业公法。不过,该法令的用语很笼统,其适用范围,表面上好像是整个王国,但按照细则,它却仅适用于市镇。细则规定,一个农村劳动者可以从事几种不同的工艺,即便是他学习这几种职业的时间都没达到七年。这一人兼营几种工艺的规定,对便利农村居民是很必要的。因为在农村,往往没有足够的人数来单独操持一种工艺。

        另外,如果严格地按照《学徒法》的细则来理解,那么其适用范围就只限于这一法令确立之前的英格兰各行业,而不适用于以后新建立的行业。这种政策的限制,造成了一些愚蠢的区别。例如,按照法令的规定,马车制造者要用车轮,只能向车轮制造者购买,而不得亲自或雇人来制造。因为车轮制造业在伊丽莎白五年以前就存在了,所以马车制造者完全得受法令的限制。可是,马车制造业却是《学徒法》颁布以后才出现的,不受这一法令的限制,所以车轮制造者即便是没有跟着马车制造者学习一定年限,也可以亲自或雇人来制造马车。根据这种理由,在曼彻斯特、伯明翰和伍尔弗汉普顿等地,许多在伊丽莎白五年以后新建的制造业,都不受《学徒法》的约束。

        在法兰西,各地、各行业的学徒年限都不同。在巴黎的大多数行业,学徒的学习年限都是五年;而一个想做行业师傅的学徒,却至少还须多学习五年。这后一个五年,称为“伙伴期间”,在这期间,他被称为师傅的伙伴。

        在苏格兰,普遍都没有规定学徒年限的法律。不同的同业组合,其学徒年限也不相同。如果某个同业组合的学徒年限规定得过长,而学徒又想缩短这一期限,一般可以通过支付少额款项来解决。另外,在大多数城市中,任何同业组合的会员资格,都可以用支付少额款项的方法获得。

        在苏格兰,像亚麻布、大麻布织工这类的主要制造者,以及纺车制造人等附属产业的各种技工,就算不支付款项,也可以在自治城市从业。在自治城市,一切市民都可以自由地在法定日贩卖家畜肉。在苏格兰,学徒年限一般为三年,即使是一些需要精湛技艺的行业也不例外。据我所知,在欧洲各国,没有哪个地方的同业组合的法律有苏格兰这么宽大。

        劳动权是其他一切所有权的主要基础,它神圣而不可侵犯。穷人的全部世袭财产是体力与技巧。如果他不能在不侵害他人的条件下,正当地使用自己的体力与技巧,那么他的这笔神圣的财产就被侵犯了。明显地,如果一个人不能在适当用途上劳动,那么另一个人就不能雇用他,这么一来,劳动者和劳动雇用者的正当自由就都被侵犯了。

        雇主出于利害关系的考虑,无疑有权自行决定要不要雇用某个劳动者。可是,立法当局却以担心雇主可能会雇到不适合的劳动者为名,假惺惺地加以干涉。明显地,这么做不仅是压制,还是僭越。

        长期学徒制,并不能保证不良作品在市场上绝迹。一般来说,市场上经常出现不良作品的原因,不是无能,而是欺诈。这种欺诈,即使是在学徒年限最长时也避免不了,所以需要一种完全不同的法规来防止。比如,在金属器皿上刻上纯度记号、在麻布和呢绒上盖上检验标记。这种做法为购买者提供的保证,比《学徒法》所规定的保证要大得多。这时,购买者只要看记号或检验标记,就可以判别货物是否合格,而不需要查问货物的制造者有没有做过七年学徒。

        长期学徒制,并不能使少年人更加勤劳。而按件计资的劳动者,则会越干越勤勉,原因是,他们做的工作越多,所得就会越丰厚。

        从理论和事实上说,学徒再怎么勤勉,也很可能会因为利不干己而流于怠惰。下级职业就不同了,他们的劳动乐趣完全在于报酬,谁享受到劳动乐趣的时间最早,谁就会最早勤勉而又感兴趣地参加劳动。如果一个少年人长期劳动,却不能因此而享受到丝毫的利益,那么他当然就会对劳动产生厌恶。一般情况下,那些来自公共慈善团体的儿童,做学徒的年限会比普通年限长,所以他们多半都很怠惰且无用。

        学徒制度,在古代是没有的。在近代,师傅和学徒间的各种相互义务,几乎都成了法典中的重要条文,只有罗马法令中只字未提。学徒,指的是在一定行业中,跟着主子学习行业技艺,并在一定年限内无偿为主子的利益而工作的仆人。但是,在希腊或拉丁语中,没有一个能够表达这一概念的字眼,因此,我敢断定这两个国家根本就没有这种概念。

        完全没必要把学徒年限规定得那么长。制造挂钟、手表的技艺,虽然比一般手艺要高超得多,但它也没有哪项神秘技术需要长期授受。最初,这些美妙的机器,以及用以制造这些机器的一些器具,都无疑是经过长期的思虑摸索才创造出来的,是人类发明才能的可喜成果。但是,当这些机器和器具被发明之后,那些理解他们的人,却只需要数天时间,就可以把它们详详细细地讲解给少年人听,并教他们怎样使用器具、怎样做机器。数天时间,足够用来讲授一般的机械工艺了。至于普通手艺,则必须得经过大量的实践和体验才能灵活操作。

        如果一个少年人在做学徒之初,就能够以帮工的资格劳动,并依工作量而得到报酬,那么他为了避免赔偿由于自身技艺粗劣和无经验而损坏的材料,必然会勤勉而注意地学习他的业务。一般地,这样的教育方式,对学徒来说,不但可以少花些时间和费用,还更有效;对师傅来说,则是一种损失。现在,情况对师傅比较有利,因为他可以得到七年的学徒工资。而一旦采用了上述的教育方式,师傅就拿不到七年的学徒工资了,学徒最终也不免会有所损失。因为,如果一个职业能够容易地学成,那么竞争者将会更多,这样的话,一个全劳力所得到的工资就会比现在少很多。激烈的竞争,不但会使工人的工资减少,也会使师傅的利润降低。同样遭受损失的,还有从事手艺、工艺和技艺的人。但是,社会民众却会因此而得利,因为这么一来,市场上各种技工的制造品的售价,都会比现在低廉得多。

        为了阻止价格这么下降下去,才设立了同业组合,并规定了许多组合规则,以期通过限制自由竞争的方式,最终阻止工资及利润的下降。在以往的欧洲多数地区,某一行业要想在某地设立同业组合,只要取得该地所在自治城市的许可就可以了。在英格兰,设立同业组合则须国王特许。不过,国王行使这一特权的目的,似乎不是防止垄断组织侵犯贸易自由,而是榨取臣民的钱财。臣民们要想取得国王的特许状,似乎只要缴纳若干款项就可以了。如果哪种行业的技工或商人们,不经国王特许就设立当时所谓的“不正当”的同业组合,那么这一组合未必会被取缔,却须补缴若干罚款,以“合法”行使被剥夺的权利。管理一切组合的规则,本来可以由组合内部自行制定的,却都由组合所在地的自治城市直接监管。因此,管理那些组合的,往往不是国王,而是比那些组合更大的团体。对更大的团体来说,那些附属的小团体只是它们的组成部分。

        当时,商人和技工完全掌握着自治城市的统治权。如果设立同业组合,就可以防止市场上有“过多”的存货,从而使得这些来自各个阶级的商人和技工们的产品,能经常在市场上保持存货不足的状态。这么做,明显对他们都有利。各个阶级为了达到这一目的,都急于制定适当的规则,并在得到允许的条件下,同意其他阶级也制定规则。这些规则制定之后,货物的价格都比以前略微升高。于是,各个阶级都得以比以前略高的价格,从其他阶级那里购买自己所需的货物;而他们自己的货物,售价也相当高。这么一来,买卖相抵,彼此不相上下。这类规则,不会让同一市内的任何阶级蒙受损失,却会让与之交易的农村商贩损失不小。正是这种交易,维持了各个都市的正常运行,并让各个都市逐渐富裕起来。

        都市的生活资料与工业原料,全都来源于农村。都市购买这些资料与原料之后,主要有以下两种处理方法。第一,把部分原料加工,制成成品后再运回农村,以高于原价的价格出售。因为,成品中包含了劳动工资及资本利润。第二,把从外国或国内的遥远地方运来的粗制品,或是一部分精制品,送往农村,以高于原价的价格出售。因为,那些制品中不但包含了水陆运输的劳动者工资,还包括了商人的资本利润。这样,都市获得的商业利益就有两种,第一种是它从原料制品中获得的利益,第二种是劳动工资及资本利润。

        所以,这些规则制定之后,任何一种能使工资和利润较以前增加的规则,都能使都市以低价从农村购买劳动量。都市商人和技工们从这些规则中所得到的利益,比农村的地主、农场主及农业劳动者更大。于是,都市与农村商业的自然平衡就被破坏了。在这些规则制定之前,都市居民和农村人民分配社会劳动的全部年产品的份额不会相差大太。自从制定了这些规则之后,都市居民就能享有比以前更大的份额,而农村人民所享有份额的比例却比以前少了许多。

        每年,都市给付农村食品和原料的代价,实际上只是它输往农村的、不同数量的制造品及其他物品。都市输入农村的物品的售价越高,农村原料的售价就越低,这有利于都市产业,却有损于农村产业。

        在欧洲各地,都市产业的地位都比农村产业有利。我们要想弄明白这一点,无须进行精密计算,只要进行一次极其简单而又明显的观察就可以了。我们可以看到,按照比例计算,同样都是以小资本起家的经营者,从事商业和制造业这类都市产业并最终发大财的,至少有一百人;而从事土地改良和耕种这类农村产业并发大财的,却只有一人。由此可见,都市产业的报酬必然高于农村产业,都市的劳动工资和资本利润也明显高于农村。即使这样,资本与劳动还是会继续离开农村,向都市汇集,以发挥它最有利的用途。

        由于都市居民比较集中,所以结合起来也比较容易。于是,在某些地方,即使是最微不足道的工艺也有同业组合。即使某个地方没有同业组合,该地的居民也一般都有组合意识,他们不但排斥外乡人,还不愿意把工艺秘密传授给学徒之类的“外人”。当他们遇到不能靠规则来禁止的自由竞争时,往往就会在这种组合意识的教导下,自愿结合或协约,以阻止这一竞争继续发挥作用。这类结合,最容易出现在劳动需求有限的行业。比如,也许只需要六个梳毛工,就能让一千个纺工和织工持续地工作的行业。这时,如果这些梳毛工结合起来,一致不收学徒,那么这种工艺就会被他们垄断。这么一来,他们就可以控制整个羊毛制造业梳毛工的劳动价格,获得大大超过这一作业应得报酬的高工资。

        农村居民则是散居的,甚至相距非常远,所以结合起来也不容易。他们不但从未组合过,也缺乏组合意识。他们认为,并不是非得先做学徒,才能从事农业这一农村的主要职业。事实上,除了所谓的艺术及其他自由职业之外,恐怕就只有农业所需的知识和经验最复杂了。即使是最富有智慧、最有常识的国民,也不会认为最容易掌握的技能是农业劳动。要证明这一点,只需要看看用各国文字写成的不计其数的农业书籍就可以了。而且,尽管有些无聊的作家在提到一般农民时,会说些轻蔑的话,但就算是他们的所有书籍加在一起,也不能尽数记录一般农民都掌握的各种复杂操作。

        相反的,普通机械工艺的所有操作,却可以记录在一个薄薄的小册子里,还可以用插图进行详尽明了的说明。现在,由法国科学院发行的工艺史,就是用这种方法来说明某些工艺的。另外,农业上的许多操作方法,都必须随天气变化及意外事故而变更。掌握这种操作所需要的能力和经验,要远远多于掌握几乎相同的机械工艺操作所需要的能力。

        除了一般农业技术操作之外,农村中的许多低级劳动,也需要比大部分机械工艺所需多得多的能力和经验。加工铜铁的人所使用的工具与材料,几乎完全相同。而用牛马耕种土地的人,却得在不同的时间里,使用不同的工具、健康状态、体力和性情来工作。因此,他需要用很大的判断力和思辨力,来处理他所加工的那些容易变化的材料和器具。

        被认为是“愚蠢无智的典型”的普通庄稼汉,几乎都具有这种判断力与思辨力。这些庄稼汉虽然不习惯社会交际,声调和言语乍听起来也不免有些粗野而令人费解,但是他们却惯于思考。他们对各种事物的理解力,通常远远强过终日只进行一两种简单操作的人。不管是因为营业关系还是好奇心的驱使,只要你接触过农村和都市的下层人民,就会发现农村的下层人民更加优秀。据说,在中国和印度,农村劳动者的地位与工资都普遍高于技工和制造工。其他各个地方,如果没有受到同业组合法规及组合意识的影响,情况也许都会和中国、印度一样。

        但是,欧洲各地的都市产业优于农村产业的原因,除了同业组合及组合法规之外,还有许多其他的规定,比如对外国制造品及外国商人输入的一切货物征收高额关税。由于同业组合法规的存在,国内不会出现商品因为自由竞争而降价的现象;再加上高关税的规定,都市居民完全可以无虑地抬高他们的商品价格。可是,由此带来的商品价格的增高部分,却都要由农村的地主、农场主和劳动者负担,任何一个地方都不能例外。而这些商品价格增高部分的负担者,却几乎从未反抗过这种垄断权。通常情况下,他们都不想也不适于组合起来,而且很容易被商人和制造者的叫喊与诡辩说服。就算商人和制造者告诉他们说,社会上那部分不重要的私利其实是全社会的利益,他们也会确信无疑。

        现在,英国都市产业优于农村产业的程度,似乎没有过去明显。现在的农村劳动工资,比上世纪或本世纪初叶更接近工业的劳动工资;同样地,农业资本利润也更接近工商业的资本利润。就因为以前过分奖励都市产业,才产生了这种变化,而且直到最近才明显地呈现出来。究其原因,是都市的资本积累达到了它所需资本的最大限度,以至把它用在都市特有的产业上时,也不能得到更多的利润。都市特有的产业也和其他产业一样,有一定的限度,一旦资本增加超过这个限度,达到了竞争激烈的程度,必然会导致资本利润的降低。

        都市利润降低之后,资本势必会向农村流动,从而使得农村劳动需求增加,劳动工资也就随之增高了。都市中积累的那么多资本,大部分都是以牺牲农村利益为代价的。现在,一部分资本又重新回到农村,并使用在农业方面,就相当于散布在地面上。在欧洲各国,就是由于都市积累的部分资本流回了农村,农村才有了最大的改良。在下文中,我将说明这一点,并论证这一做法是违反自然的。资本在都市中积累、饱和,然后流回农村的过程,实际上是极其缓慢而又不确定的,很容易遭到不计其数的意外事故的阻挠,虽然有许多国家因此而变得相当富裕,但无论从哪一点来说,这么做都是缺乏理性的违反自然之举。在本书第三篇及第四篇,我将对在这一过程中产生的利害关系、偏见、法律及习俗作出详尽、明了的说明。

        同业组合中的人,往往很少会聚集在一起,即使是因为娱乐或消遣而聚集,他们谈论的也是对付公众的阴谋,或者筹划如何抬高价格。这种同业者的集会,是无法靠不违反自由和正义的法律来阻止的。但是,法律至少不应该为这种集会的举行创造条件。比如说,在公共登记册上登记同市所有同业者的姓名、住所的规则,就会把原本也许无法结识的个别人联系起来,也会让每个人都知道其他所有同行的住址。这么一来,同业者要举行集会就很容易。而要求同业者捐款救济同业中的贫者、病者以及孤儿寡妇的规则,则牵扯到同业者的共同利害,会使这种同业集会非举行不可。

        同业之间一旦组合起来,这种集会就必要起来,而且会以多数通过的方式制定一些约束全体成员的决议。自由行业要想组成有效的同业组合,必须经过全体同业者的同意才行。而且,这一组合继续存在的条件是,每个人的意见都继续保持一致。同业组合一旦建立,就能够依照多数人通过的决议来制定规则;如果有人违反这些规则,就要受到相应的惩罚。因此,这一规则比其他任何的自由结合,更能有效、持久地限制竞争。

        有些人认为,同业组合可以更好的管理行业,所以很有存在的必要。这么说,其实完全没有根据。同业组合并不能有效地监督职工。职工的真正监督者,是顾客。职工对失业的恐惧,会让他不敢欺诈、懈怠。可是,自从排外的同业组合出现之后,工人无论好坏都被雇用,他们就不再惧怕失业了。于是,顾客的这种监督力量必然会被削弱。所以,在许多有同业组合的都市里,都很难找到几个差强人意的工人。这种情况,即使在那些最必要的行业中也很常见。可是,郊外的劳动者却能够制作出差强人意的作品,因为那里没有排外特权,凭的全是本领。不过,如果你想把他们运进都市,还得先把他们制成物品,再秘密运输。

        所以,限制自由竞争人数的政策,使得欧洲市场中某些职业的竞争者少于愿意加入者,造成了劳动和资本各种用途的所有利害的极大不平衡。

        二、由于欧洲政策的限制,某些职业的竞争超过了自然限度,使得劳动和资本各种用途的所有利害有了另一种不平衡

        当人们意识到为某些职业培养适当数目人才的重要性时,有些公共团体或热诚的私人捐助基金者,就为此目的设置了许多奖金,像助学金、奖学金、贫困补助等。这么一来,这些职业的人数就会大大超过自然限度。在所有的基督教国家,大部分牧师教育费的主要来源都是这种奖金,很少有人是完全自费受教育的。所以,许多人都愿意去做工资比他们应得报酬低得多的工作。也正因为如此,那些自费受教育的人,即使花费更长时间和高额费用、更加下苦功,也未必都能从贫者那里夺回他们应得的报酬。

        说一句有失体统的话,教区牧师助理或教堂牧师的薪水,在性质上和一般行业的帮工相同。因为,这三种人要想获得报酬,都得按照他们和上司所订的契约工作。从全国宗教会议所公布的几次规定来看,直到十四世纪中叶,英格兰教区牧师助理的年工资还是五马克,相当于现在的十镑货币;而泥水师傅的日工资则是四便士(相当于现在的一先令),泥水帮工的日工资是三便士(相当于现在的九便士)。所以,如果后两种劳动者能经常得到工作,那么他们的工资就会多于教区牧师助理的工资;如果泥水师傅每年有三分之二的时间都被雇用,那么他的报酬就会等于教区牧师助理的薪俸。为此,安妮女王在她即位的第十二年,在当年的第十二号法令中作了如下规定:“由于教区牧师助理的给养与奖励不足,有些地方甚至达到了很不充足的地步,兹授权各地主教每年为他们发放二十到五十镑的奖金或津贴,以足够他们维持生活,签字盖章有效。”

        尽管有了上述法令的限定,但现今教区牧师助理的年薪,大部分还是少于二十镑。所以,能够得到四十镑薪俸的教区牧师助理,其生活就算非常优裕了。然而,伦敦有些制鞋帮工的年酬劳,都可以达到四十镑。无论是任何劳动者,只要他勤勉,每年几乎都能得到二十镑以上的报酬。比如,这二十镑的酬劳,许多农村教区的普通劳动者都能够得到。

        当法律企图把工资规定在某个水平时,总是会使工资更低而不是更高,无论什么时候都是如此。政府为了抬高教区牧师助理的工资,并考虑到保持教会的尊严,曾经多次努力地命令教区长给生活费极其微薄的教区牧师助理增加报酬,却都没有收到效果。教区牧师助理的工资,从来没有应法律的要求而提高;劳动者的工资,也没有被减低到被要求的程度。由于竞争者众多,教区牧师助理只好心甘情愿地接受比法定生活费少的给养,就连法律也不能阻止他们贫困地生活着。同样地,法律也不能阻止普通劳动者获得超过其法定生活费的给养,因为他们自会被以取得利润或愉快为目的的人竞相雇用。

        虽然教会的下级职员非常穷困,但教会的崇高地位并不会因此而受到损失,因为圣职人员和显要人物可以保持教会的尊严。这种职业金钱报酬的低微,可以用它们所受的尊敬来补偿。在英格兰和所有的罗马天主教国家里,人们可以从教会中得到比需要的还多得多的报酬。我们从苏格兰、日内瓦以及一些其他新教教会的实例中,可以确信一点:教会职业不仅声誉很大,也容易取得受教育的机会,所以许多有学问和品行端正的人,都会抱着获得一般俸禄的希望,选择从事圣职。

        相反的,律师和医师这些职业却没有一般俸禄。如果这些职业也能提供公费教育,就会有许多人竞相加入,不久,这些职业的工资就会因为激烈的竞争而大大削减。这时,自费接受教育的子弟,就不值得再去从事这些职业了。如果这样的话,这些职业将会完全由公共慈善团体培养的人担任了。因为,他们不但人数众多,而且贫穷,甘愿接受极微薄的报酬。这么一来,律师和医师这些职业,也就不会再像现在这样受尊重了。

        除了律师和医师,通常被称为“文人”的落魄者们,也可能会在上述假设成立时遭受同样的境况。培养这些文人的目的,原本是让他们供职于教会的,但由于种种原因,欧洲各地的大部分文人都不能担任圣职。因此,到处可见这些由公费教育出来的文人,而他们的劳动价格也因此而非常低廉。在印刷术发明以前,文人靠其才能所能从事的唯一职业就是教师。也就是说,他们是靠传授自己所学的奥妙而有用的知识养活自己的。跟印刷术发明后的为书商执笔卖文的职业相比,教师这种职业更有名誉和效用,甚至获利更大。一个人要想做一个出色的教师,得具备和著名律师或医师相同的学习时间、天资、知识和勤勉等条件。但是,即使是出色的教师,他的报酬也比不上律师和医师的工资。究其原因,就是教师职业都被那些靠公费受教育的穷苦人挤满了;而律师和医师行业则因为要自费学习,所以只有少数人能够担任。如果那些为面包而执笔卖文的人也加入教师这一行列,那么教师现在的报酬还会更微薄。在印刷术发明以前,“学者”和“乞丐”的意思似乎非常接近。当时,各个大学的校长,似乎都经常给学生们发放乞讨证。

        在还没有设置这种奖学津贴时,贫困子弟是没有机会为从事神学、医学及法学这三种职业而受教育的,出色教师的报酬似乎也比上面所说的高很多。当时的教师工资有多低,可以从苏格拉底的所谓反诡辩学派的演说中略见一斑。

        苏格拉底是这样谴责当时那些教师的:“他们说是要把学生培养成为有智慧、幸福而又公正的人,但对这么大功劳的劳动却只要求四或五迈纳的微薄报酬,这种说法也未免太冠冕堂皇了。”他接着说:“一个人只有拥有了足够的智慧,才能教人智慧。现在,竟然有人以这么低的价格卖出这么高的货色,不得不令人怀疑其智慧。”

        苏格拉底的这些话,没有丝毫的夸张,当时教师的报酬,的确就是他说的那么多。当时的四迈纳,与现在的十三镑六先令八便士相等;五迈纳呢,相当于现在的十六镑十三先令四便士。当时的雅典,最优秀教师的普通报酬也至少有五迈纳。据说,苏格拉底在雅典讲学时,收了一百个学生,每人的学费是十迈纳,合三十三镑六先令八便士。由于雅典是个大都市,而且苏格拉底讲的又是当时流行的修辞学,所以一个时期内连续听他作系列讲演的人就算有一百个,也不算太多。照这么计算,每个系列讲演之后,苏格拉底都肯定能得到一千迈纳的报酬,也就是三千三百三十三镑六先令八便士的收入。

        另一地方的普鲁塔克说,他自己通常可以拿到一千迈纳的收入。当时,其他许多优秀教师的收入似乎都很可观。优秀教师乔治阿斯曾经用金子为自己制做了一座雕像,然后把它赠给了德尔菲寺。当然了,这座金像应该没有乔治阿斯的身体那么大。在柏拉图看来,乔治阿斯的生活非常华丽,甚至接近于豪奢的地步;跟乔治阿斯的生活水平接近的,还有同时期的皮阿斯及普罗特格拉斯这两位优秀教师。据说,柏拉图自己也生活得非常阔绰。至于给亚力山大王子做师傅的亚里士多德,更是从王子及国王腓力普那里得到了公认的丰厚报酬。即使是这样,亚里士多德还认为回雅典开学园更划算。

        在当时,传授知识的教师也许比此后的几十年都多。也许是因为竞争,此后的几十年里,教师的劳动价格、世人对教师人格的尊敬都稍微降低了。但总的来说,当时的优秀教师得到的报酬和尊敬,似乎都远远大于今日优秀教师的所得。曾经代表雅典市民出使罗马的学园学派大师卡尼阿迪,以及斯多亚派大师提奥奇尼斯,曾经让许多人羡慕不已。当时的雅典,虽然没有以前那么壮观,却也仍然是个有名的独立共和国,市民们一向以嫉妒外人担任公职而著称,现在他们竟然派巴比伦人卡尼阿迪出使雅典,可见他们有多尊敬这位大师。

        上述这些不平衡,对社会大众总体上是利多害少。虽然公职教师的地位因此而稍微降低了,学员却可以因此受益,用较低的费用接受教育。如果能够更合理地组织欧洲大部分地区的学校和学院,大众就能得到更大的利益。

        三、由于欧洲政策的限制,劳动和资本失去了从某地某行业流动到另一地、另一行业的自由,使得其各种用途的所有利害有了令人极不愉快的不平衡

        由于《学徒法》的限制,劳动不能自由地从同一个地方的某个职业流向另一职业;而由于同业组合的排外特权,劳动甚至不能自由地在同一行业间从此地流向彼地。

        一种制造业的劳动工资高、另一种制造业的劳动工资仅够维持生活的现象,是很常见的。在前一种制造业中,可能是劳动需求因为其处于进步状态而不断增加;在后一种制造业中,可能是劳动需求因为其衰退状态而显得过剩。这两种制造业,有可能同时存在于同一都市或相邻的两地,可是它们却不能相互提供丝毫的协助,因为《学徒法》和同业组合的排外特权不允许它们这么做。

        可是,假如没有这两类不合理的法规从中作梗,那么许多操作类似而种类不同的制造业之间,就可以相互调用劳动者了。比如说,在麻织、丝织和毛织这三种主要制造业中,织素麻与织素丝的技术几乎是完全相同的;织素羊毛的技术虽然和麻织或丝织技术略有差别,但是只要麻织工或丝织工学习数日,就可以成为差强人意的毛织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这三种主要制造业中的任何一种陷入衰退状态,那么该种制造业的劳动者就可以流向其他两种繁荣的制造业,从而保证了他们的工资不会随着制造业的盛衰而过高或过低。

        由于颁布了特别法令,英格兰的麻布制造业开放了,现在人人都可以自由地从事这一行业。但是,由于这一特别法令没有推广到英格兰的大部分地区,所以其提供给其他衰退制造业劳动者的就业机会也非常有限。在实施《学徒法》的地方,当某种制造业衰退时,只好仰仗教区的救济,或者让工人们以普通劳动者的身份工作。一般情况下,这些习惯了做工的工人都更适合做类似制造业的工作,而不适合做普通劳动者的工作。所以,该制造业的经营者一般都宁愿仰仗教区的救济。

        一旦劳动不能自由流动,资本的自由流动就会受到影响。因为,某种行业所能使用的劳动量,决定了该行业能够流动的资本量。不过,同业组合法规限制资本自由流动的程度,要小于它限制劳动从此地自由流动到彼地的程度。无论在任何自治城市,富裕商人都可以比较容易地获得经商的特权;而在自由城市,贫穷技工要想获得劳作的权利都不容易。

        同业组合法规妨碍劳动自由流动的现象,是欧洲各地共有的。我可以确信这一点。可是,《济贫法》妨碍劳动自由流动的现象,则似乎是英格兰特有的。自从《济贫法》实施之后,贫民要想容易地取得居住权或找到工作,只有待在自己所属的教区内。这么一来,贫民要想在自己所属的教区之外获得居住权,就比较困难,这必然妨碍了一般劳动的自由移动。相比之下,同业组合法规只是妨碍了技工和制造工的自由移动。所以,《济贫法》,也许是英格兰乱政的最鲜明体现。现在,我将对《济贫法》实施的起源、发展及现状作一些说明,这或许会有助于读者的理解。

        英国贫民一向都是靠修道院施舍过活的。修道院破毁之后,贫民们连这种施舍也得不到了。虽然后来采取了一些救济措施,可是都没有收到什么效果。伊丽莎白女王第三十四年的第二号法令,规定了各教区对该区贫民的救济义务,要求各教区每年任命一个救济任务管理人,会同教区委员按照教区税法征收足够救济贫民的资金。

        按照第二号法令的规定,各教区都必须赡养其辖区内的贫民。可重要的是,怎样确定一个人是不是其辖区内的贫民呢?这个问题的答案,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都略有不同,直到查理二世第十三和第十四年,才以法令的形式确定下来。根据该法令的规定,一个人只要在某一教区内连续住过四十天,就算是该教区的居民。在这四十天里,如果某教区有新居民加入,那么教区委员或贫民管理人就会把这一情况汇报给治安推事。每个教区都有两位治安推事,他们可能会将新居民遣回他最近的合法居住处所在的教区。如果新居民不想离开,他就得租用这里的土地,缴纳每年十镑的地租;或是在满足治安推事心意的基础上,缴纳一笔担保解除原属教区户籍的保证金。

        这种法令颁布之后,据说产生了许多欺诈行为。有时,教区职员为了让区内贫民脱去自己教区的户籍,会贿赂这些贫民,让他们潜伏在其他教区,直到四十天后获得其他教区的户籍。詹姆士三世第一年,颁布了一条专门矫正这种弊病的法令。该法令规定,如果人们想取得新教区的户籍,那么他在新教区连续居住的四十日,必须一律从他书面向当地教区报告他的新居地址及家族人数那天开始算起。

        教区职员们对于这样闯进教区的人,有时以书面报告的形式默许地接受。因为,教区职员们在对待自己教区内的事务时,未必都像他们对待其他教区那么公正。而教区内的各个居民,则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尽量阻止这些闯入者。所以,在威廉三世第三年,又颁布了一条法令:那四十天的居住期,不但要经过书面报告的批准,还得在星期日教堂做完礼拜之后公布于众,从公布之日开始算起。

        伯恩博士说:“书面报告公布之后,居住在新教区的贫民就会被迫遣返原教区,而很少有人能继续居住并获得户籍。这条法令的真正目的,是让人不能潜入新教区,而不是让移居者获得新教区的居住权。但是,对于一个有地位的人来说,他缴纳的报告书却不一定能令他被遣送回原教区,反而会迫使新教区在以下两种方法中作出一种选择。一是容许他继续居住四十天并给予户籍;二是用权力命令他退出。”

        因此,根据这条法令,贫民要想按继续居住四十日的老办法获得新户籍,那几乎是不可能的。法律为了让教区的普通人民能在另一个教区安家立业,又对这条法令作了补充,使得普通人民无须上交或公布报告书,就能获得新教区的户籍。普通人民获得新户籍的方法有以下四种:一是向教区缴纳赋税;二是被推选为教区职员,并按规定任职一年;三是在教区做学徒;四是被教区雇用满一年,并在这一年内连续做着同一份工作。

        对于普通人民来说,要取得户籍,显然不能靠上述四种方法中的前两种,除非能得到教区全体人民的一致同意。而教区人民都清楚地知道,按课税或选为教区职员的方法收容一个只有劳动力的人,结果会是什么。已婚者则不能按照后两种方法取得户籍,已婚用工更是被明令不得因受雇一年而取得户籍。很少有学徒是结过婚的。

        通过服务取得户籍的办法,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以一年为雇用期的老习惯。把未经议定的雇用期定为一年的老习惯,从前在英格兰就很盛行,现在也一样。可是,雇主未必会因为雇用某个用工一年,就给他户籍;反过来,雇工也未必会因为自己被雇一年而愿意取得新户籍,因为这么一来,他所拥有的他父母和亲戚所有地的原户籍就会随着新户籍的获得而被取消。

        明显地,一个独立工人是不可能通过做学徒或被雇用的方式获得新户籍的,无论他是一个技工还是普通劳动者。因此,当一个拥有健康、勤勉和技能的独立工人进入新教区时,他要想不被教区委员或贫民管理人员赶出该教区,只有两个办法。第一,租种每年十镑租金的土地。可是,这对一个只有劳动力的人来说是不可能的。第二,按照两位治安推事的心意,缴纳保证能够消除原户籍的保证金。诚然,这笔保证金的数目完全由治安推事来定,而且不可能少于三十镑。按照法律的规定,只有在新教区购买价值大于三十镑世袭不动产的人,才能取得该教区的户籍。这三十镑的保证金,是那些靠劳动为生的人很少担负得起的,而且,这笔保证金的实际数额往往要比三十镑大得多。

        在上述法令的限制下,劳动流动的自由几乎完全被剥夺了。当局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想出了发证书的办法。威廉三世在他即位的第八及第九年,颁布了如下法令:在由原户籍所在教区委员及贫民管理人署名、两名治安推事认可的证书上,注明任何教区都有义务收留持证者。这么一来,当持证者迁入某个教区时,该教区就不得借口他可能成为负担而赶走他。只有当他的确成了负担时,该教区才可以令他迁移,同时,发证教区有义务负担其生活费和迁移费。

        该法令还规定,持证者要想取得新居住地的户籍,必须租有年租金为十镑的土地,或是免费为教区服务一年。这么做,持证者获得户籍的方式,就不再仅仅是上交报告书、被雇、做学徒或缴纳教区赋税了,于是持证者想在新教区居住就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障。另外,根据安妮女王第十二年第一号第十八条法令的规定,无论是持证者的雇工还是学徒,都不能因为持证者而获得户籍。

        自从这个发证书的办法颁布之后,几乎已被完全剥夺的劳动移动自由,又恢复到了什么程度呢?伯恩博士的一些有见识的话,让我们大致看出了端倪。伯恩博士说:“教区要想让新来者交出证书,自然有种种理由。持证书居住的人取得户籍的方式,不能是做学徒、被雇、缴纳报告书或课教区税。而他们的学徒和雇工,也不能因为他们而取得户籍。如果他们成了负担,那么教区自然知道怎么迁移他们,并要求发证教区负担他们的迁移费及迁移期的生活费。如果他们病得不能迁移,那么他们的生活费也必须由发证教区负担。但是,这一切的前提是必须得有证书。正因为迁入教区以必须持有证书为由来拒绝新居民,才使得原教区一般不肯发放证书。何况,领证书的人极有可能被遣返,而且其境况也会比以前更差。”

        伯恩博士这么说的意思,似乎是贫民要迁入的教区应该要求交证书,而贫民要迁出的教区则不应该轻易发证书。这个伯恩博士,真是一位极有才智的作家。此外,这位作家又在他的《济贫法史》中进行了这么一番论述:“实施证书的办法,实在是太残酷了,它赋予了教区职员软禁贫民终身的权力。尽管贫民不适合继续居住在户籍所在地,而他要移入的地方多么有利于他,他也不得不继续居住在原教区。”

        这个证书,只能证明持证者属于哪个教区,而不能证明其操行好坏。但是,这个证书的发放和收回权,却完全掌握教区职员的手里。据伯恩博士说,有人曾建议高等法院命令教区委员及贫民管理人签发证书,却被拒绝了,因为高等法院认为这个建议相当离奇。

        在英格兰境内,不远两地的劳动价格都非常不平衡。究其原因,也许是英格兰的居住法不允许无证贫民转地劳作。有时候,健康而又勤勉的独身者即使没有证书,也会享受到居住在其他教区的宽待;可他一旦结了婚,就会被驱逐出去;至于有妻室子女的人,更是遭到了大多数教区的排斥。因此,在英格兰,即使是一个教区的劳动力不足,该教区也不可以从其他劳动力过剩的教区得到补救。(可是,在苏格兰这类无居住障碍的国家,大都市附近或对劳动力有异常需求的地区,劳动工资就会高一些;而距离都市越远的地方,劳动工资也越接近于该国工资的一般水平。)而且,英格兰邻近各地区的工资有时候会突然产生莫名其妙的差异,这也是别的地区所没有的。有时候,国与国之间的工资率会因为高山、大海这类天然屏障而截然不同。在英格兰,贫民跨越教区人为界限的难度,往往比跨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天然屏障还要大得多。

        如果一个人没有犯过什么罪,却被强迫着迁出他愿意居住的教区,那么他的天赋自由显然是被侵害了。英格兰和其他大多数国家的普通人民,虽然都是那么地羡慕自由,却从来没有真正了解过自由的含义。一百多年来,他们一直甘愿忍受着失去自由的压迫,却从来没有想过怎么去补救。有时候,有些有思虑的人也会代表群众表达对居住法的不满。可是,这种不满却没能使居住法像搜查票那样成为大家反对的对象。毫无疑问,搜查票也是一种弊害,但它却没有像居住法那样产生普通的压迫。有一点我敢断定,那就是今日英格兰那些四十岁的贫民,几乎都被这种荒谬的居住法残酷地压迫过。

        到这里,这一章已经显得冗长了。我将用下面的话来结束它。

        法律对规定工资所做的努力,最初只是采取全国性的普通法律,然后是按各州治安推事的特殊命令来实施。而这两种办法,现在都被废止了。伯恩博士说:“人们往往硬是精密厘定那些性质上不允许仔细限定的东西。四百余年的经验告诉我们,是时候废止这种做法了。如果所有同业工人的工资都相同,就不会出现竞争,也不会有技能或发明的用武之地。”

        可时至今日,个别行业和个别地区的工资还是被个别法案限定了。根据乔治三世第八年的法令,伦敦及其附近五英里之内的裁缝业者及其雇工,每日工资不得超过二先令七便士,除非遇到了国丧。如果有人违反这一规定,就会受到重罚。在立法当局规定雇主和雇工的关系时,雇主总是充当顾问的角色。因此,法规如果有利于劳动者,那就是正当而公平的;如果有利于雇主,则往往是不正当、不公平的。例如,完全正当而公平的法律,是命令某些行业的雇主在支付工人工资时,要使用货币,而不得使用货物。如果这么要求雇主采用货币支付法来支付工人工资,他们也不会有什么实际困难,虽然货物支付法是他们一直想采用却不能经常采用的方法。这种法律,自然是有利于劳动者的。

        但是,在乔治三世第八年,却颁布了一条有利于雇主的法令。当雇主企图降低劳动工资时,就会通过缔结一种秘密的同盟或协定而互相联合起来。根据协定的规定,任何同盟者都不得支付超过定额的工资;如果有人违反,就要受到惩处。相反的,如果劳动者为了反抗这种低工资而结合起来,就会被法律严厉地制裁。如果法律真的公平,那么它对待雇主的办法,就应该和对待劳动者的办法相同。但是,乔治三世第八年的法令,却把雇主们有时通过结合而规定的规章合法化了。这条法令遭到了劳动者的普遍抱怨,因为它没有把最有能力、最勤勉的劳动者和普通劳动者区别对待。可见,这种抱怨似乎完全有根据。

        此外,以前商人的利润,常常是通过规定食品及其他物品的价格来确定的。这种旧习惯的唯一遗迹据说就是今日面包的法定价格。如果一个地方有排外的同业组合,那么规定生活第一必需品的价格也许是适当的;但如果一个地方没有同业组合,那么竞争跟法定价格相比,就会起到更好地调节物价的作用。乔治二世第三十一年,颁布了一项制定面包价格的法令,可是由于法律上的缺陷,这条法令无法在苏格兰实施。如果要执行它,就需要有市场职员,可当时的苏格兰还没有市场职员。这条法令的缺陷,直到乔治三世第三年才被矫正过来。但是,在实行法定价格之前,苏格兰市场也没有什么大不便;现在即使有部分地区施行了法定价格,也没见获得什么大利益。在苏格兰大多数都市的面包行业,都有具有排外特权的同业组合,只是这一特权没有被严密保护起来。

        从前面可知,投在不同用途上的劳动和资本,会产生不同的工资率和利润率的比例。这一比例,几乎不会受到社会的贫富、进步状况的影响。虽然公共福利变革会影响一般工资率和利润率,但它对所有资本的不同用途,归根到底会产生相同的影响。所以,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资本不同用途上的工资率和利润率的比例,必然不会因为公共福利的变革而变动,反而会继续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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