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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城市工商业会促进农村的发展

        工商业城市的增加与发展,可以通过以下三种途径促进农村的开发与发展。

        第一,为农村生产物提供市场。工商业城市越发展,其所能提供的市场越巨大,就越方便交易活动的进行。这么一来,农村生产物的市场自然也就广阔多了,自然会促进农村的开发与发展。工商业城市对农村的促进作用,不仅会惠及当地农村,还或多或少地惠及了与其有通商往来的农村。这些工商业城市,为与其相关的农村提供了交易原生产物或制造品的市场,因而促进这些农村的产业发展。相比之下,都市附近的农村自然会得到最大的实惠。因为,当生产物距离工商业城市较近时,其消耗的运费也较少,所以,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城市对其剩余生产物的需求量就会比距离城市较远的农村多;如果商人以高价买进这些生产物,又以低廉的价格卖出,那么这些生产物给较近农村提供的实惠,自然也就最大了。

        第二,都市居民经常购买那些未被开垦的土地。商人们渴望自己能成为乡绅。事实上,一旦他们成为乡绅,土地往往会因此而得到最大限度的改良。商人不同于那些惯于奢侈的乡绅。乡绅们只知道花钱,至于赚钱的事情,他们从未想过。商人们就不同了,他们经常投资于一些有利的事业,希望通过投资,不但能收回本金,还能赚得一些利润。

        由于商人和乡绅的思维习惯不同,所以他们在面对事业时的表现,自然也就不同了。同样是经营事业,商人往往表现得很勇敢,乡绅却比较胆小。比如,投入大量资本改良土地的商业活动,对商人来说,只要有希望将这笔资本的价值按照所花费用的比例增大,那么他就会立刻着手去做;而乡绅就不同了,即使他有足够的资本,他一般也不敢这么做。就算乡绅真的对土地进行了改良,他所用的改良资本也只是每年的剩余收入,而不会是他积蓄的资本。如果一个都市的四周有很多土地未经开垦的农村,那么当地商人在开垦土地方面的活动,必定会比乡绅活跃得多。这一点,住在当地的人,都能有幸看到。此外,商人在经商的过程中,还养成了有序、节约、谨慎的好习惯。这些好习惯,都有利于他在改良土地上的投资,所以他自然能够很容易地取得成功,并由此获得利润。

        第三,自从工商业发达之后,农村居民就减少了与邻居的战争,也逐渐脱离了对政府的依附。在发达工商业的影响下,政局逐渐好转,农村居民逐渐过上了有序、安全、自由的生活。这一效果是工商业发展所产生的最重要结果,只是世人没有注意罢了。据我所知,至今只有休谟先生注意到了这一点。

        如果一个农村既没有国外贸易,也没有精制造业,那么当地的大地主从耕作者那里获得的大部分土地生产物,就会因为没有交换市场而被无所谓地花在待客上。这部分土地生产物,如果可以养活一百人,他就会把它们的全部花在这一百个人身上;如果足够一千人吃喝,他无疑也会将它们全部花在供养这一千人吃喝上,而不会用于其他用途。光是依据他身边经常婢女、家仆和门客成群,就可以看出这一点。他无偿地提供他们的生活所需,所以他们自然会像士兵服从国王一样服从他。在欧洲工商业尚未大规模发展之前,上自王公之类的大人物,下至小领主之类的大富翁,都以超出我们想象力的阔绰来待客。例如,威廉·鲁弗斯的威斯敏斯特餐厅里,就经常人满为患,以致托马斯·波克经常要用干净的草铺地,以免没有座位的武士和文人坐地就食时弄脏衣服。瓦维克大公的待客人数更多,据说他每天都在各个庄园款待宾客,宾客人数有三万之多。这种说法虽然有点儿夸张,但是,既然传言如此夸张,那么其实际数目必然也不会太小。这种大规模的待客现象,在几年前的苏格兰高地一带还比较盛行。这一点,是大家都知道的事实。这种风气在其他一些工商业极不发达的民族,好像也普遍可见。伯柯克博士曾经说过:“我在阿拉伯见过一个酋长,他在他售卖牲畜的集市上当街宴请包括乞丐在内的所有行人。”

        佃农是可以随意退租的农民,不同于贱奴,但是,他们却和婢女、家仆一样依赖大领主。他们缴纳的地租,怎么算都不等于土地所能提供的生活资料。在数年前的苏格兰高地一带,足以维持一家人生活的土地地租,只有一克朗或是一只羊,甚至是半克朗或一只小羊。在现在的一些地方,也经常能够看见这种情况,而且,当地一定数量的货币所能购得的商品,也并不比其他地方多。

        在有些农村,大庄园的剩余生产物只能在本地消费。这时,地主便会出于便利的考虑,认为与其在自己家里消费掉全部的剩余生产物,还不如拿出其中的一部分剩余生产物,去离家不远的地方消费,以便消费这些剩余生产物的人们,能够像门客、家仆一样对自己百依百顺。这么一来,他的许多麻烦事儿就被省去,从而过上家庭人数相对较少的一般生活。

        可随意退租的佃农,只需要偿付稍微多于免役租的一小部分地租,就可以拥有一块足以维持全家人生活的土地。但是,他还是和婢女、家仆一样依附于领主,得无条件服从领主的一切命令。对这类领主而言,养佃农和养婢女、家仆根本没有区别。所以,佃农和婢女、家仆维持生活所需的粮食,都是领主“施舍”的。一旦领主不高兴了,他可以随时决定要不要再继续进行这种“施舍”。这时,大领主必然有驾驭其佃农和家奴的权威。正是这种权威,构成了古代一切贵族权力的基础。贵族们平时裁决居民的生活矛盾,战时则担任居民的统帅,以抗击不法者。所以,他们是境内居民的唯一的治安维持人、法律执行者,这一权力,即使是国王也享受不到。古代的国王,只是领土内的最大领主,他只有在和其他领主共同防御敌人时,才能得到其他领主的一些尊敬。如果国王胆敢越权,以自己的权力强制某个大领主属地内的人民偿还一笔小债,那么一旦那些居民联合起来,国王为此付出的代价恐怕要等于平息一场内战所花的气力。所以,他不得不让农村执法者掌握大部分的农村司法权,也不得不让统辖民兵的人掌握统帅民兵的权力。

        有人认为,这种地方性裁判权的起源是封建法律。这种说法其实是错误的。早在所谓封建法律之前的数百年,欧洲就出现了掌握最高民事和刑事裁判权的大领主,他们同时还掌握着包括招兵、铸币、制定地方行政法规在内的一切权力。比如,在英格兰被征服后,诺尔曼各个领主掌握了强大的统治权和裁判权;而实际上,在英格兰被征服以前,撒克逊各个领主就已经掌握了相同的统治权和裁判权。所以说,英格兰的地方性裁判权,并不是在它被封建法律征服以后才出现的。

        法兰西的统治权和裁判权,无疑更是先于封建法律出现的。事实上,这些权力是伴随着各种财产制度和风俗习惯而产生的。在这里,我们就不说古代的英、法两个王国了,就算是在近代,我们也能找到一些证据来证明是制度和风俗等原因造成了这些结果的。在二十多前年的苏格兰罗赫巴,有个名叫卡迈伦的绅士,甚至拥有对其民众执行最高刑事裁决的权力,而他其实不过是雅格尔公爵的一个家臣罢了,既没有获得正式的委任状,也不是治安推事。据说,虽然他没有按照一定的司法仪式来进行审判和裁决,但其判决结果却非常公正。他每年所得的租金,就只有五百镑,我想他当时之所以会承担这种权力,也许只是受当地的治安实情所迫。1745年,他带领着八百个人,参加了斯托亚起义。

        推行封建法律的目的,绝对不是增强封建领主的权力,而是削弱封建领主的权力。封建法律把上等人分成了上自国王、下至领主的不同等级,每个等级都各有各的权利和义务;未成年领主的全部地租和土地管理权,都由其直接上司支配。最终,国王掌握了各大未成年领主的地租和土地管理权。国王对这些未成年的领主,既有保护和教育的责任,又有监护的义务,还得为他们选择身份相称的结婚对象。这种法律的本意,是加强国王权力、削弱大领主。不过,由于它本身的财产制度和风俗习惯是造成社会纷乱的原因,所以它根本不可能为乡村居民带来良好的社会秩序和政府统治。当时,政府的权力还是非常小,贵族的权力也仍然像以前一样大。正因为贵族拥有的权力过于强大,政府的权力才被严重削弱了。所以,即使建立了封建等级制度,国王的权力也仍然不足以制服大领主,只有任大领主像以前一样横暴。各个贵族之间,仍然会不断地发生战争,有时甚至连国王也经常参战,使得大片乡野都陷入了强取豪夺的骚乱景象之中。

        封建法律用尽一切强制手段都不能削弱的大领主权力,却被国外商业和制造业逐步地分解了。自从出现了国外商业和制造业之后,大领主所得的土地剩余生产物,就有了与其他物品进行交换的市场。而且,大领主由此换得的其他物品,也无须与佃农和农奴分享,完全可以由他独享。于是,就出现了“专门利己,毫不利人”的信条。这一信条,几乎得到了所有主子的认同和遵守。所以,一旦独享全部地租价值的方法被他们发现,他们就不愿意再和别人分享这些价值了,而宁愿用足以维持一千人一年生活的粮食,去换取金刚石钮扣这类毫无实用价值的物品。他们舍弃的东西,除了这些粮食之外,还有这些粮食给他们带来的权威。金刚石钮扣是由他独享的,而粮食却要与一千人共享,其中的区别极其明显,但也需要有明智的判断才能做出取舍。最终,他们为了满足那一点幼稚而又鄙薄的虚荣心,舍弃了封建法律用尽一切手段都没能分解的权威。

        在一个没有国外贸易和精制造业的国家,如果一个人每年的收入是一万镑,那么他消费这一万镑的方法,也许只有养活一千个因为依附于他而对他俯首帖耳的人。但是,在现在的欧洲,则完全是另外一种情况,这一万镑的收入,即使不被用于养活二十个人或使唤十多个仆役,也能直接全部消费掉。事实上,这一万镑的收入经常直接被全部消费掉。这种消费,可以间接地维持一些人的生活,可能其维持的人数还跟以前一样多,说不定比以前还要多。可能那些粮食只能换到少量宝物,但采集、制造这些宝物所花的费用,显然更多,不仅包括工人工资,还包括直接雇主的利润。正因为如此,这种宝物的价格才非常昂贵。他直接支付的,是宝物的价格;间接支付的,是维持工人生计的劳动工资,以及提供给雇主的利润。他所支付的这部分间接价值,只占了他们全年生活费的极小一部分,甚至极少占他们全部生活费的十分之一,一般也就占百分之一,有时甚至不足千分之一、万分之一。他维持了他们的一部分生活,却没有维持他们的长年生活,所以他们在他面前,一般都是独立自主的。

        在存在佃农和门客的时代,大地主用自己的地租来维持这些佃农和门客的生活。等到出现了商人和工匠,总地租所能养活的人数也和以往差不多。不过,由于乡村式的待客方法往往存在很大的浪费,所以现在同量地租所能养活的人数,也许比以前还要多很多。可是,一旦分别计算这些地租为这些人提供的生活费用,这些地租的贡献就极其微小了。这时,每个商人和工匠的生活费,几乎都是由成百上千个不同的顾客提供的,而不再像以前一样只由一个人提供。大地主的消费,也在一定程度上由这些商人和工匠来提供。

        在这种情况下,大地主的个人消费开始逐渐增大,以至于他的门客也越来越少,直到没有。同理,一些佃农,也因为没有存在的必要而逐渐被打发走了。在大力开垦和改良农田的同时,地主不顾裁减佃农引起的怨言,径直把佃农人数减少到了当时所需的最低水平。这么一来,不必要的寄生者就没有了,地主从佃农那里收取的剩余生产物也逐渐增多了。另外,由于制造业为他提供了直接消费这些剩余生产物的方法,所以他就独享了这些剩余生产物。于是,他的个人消费就增加了。而个人消费的增加,又加强了他们对现在所得地租能够超过现有土地产出力的期望。但是,要实现这一期望,就要对土地进行进一步的改良。这么一来,佃农就要加大改良费用的投入力度。不过,要是佃农没法在土地租期届满之前收回增加的这部分资本及其利润,他就绝对不会同意地主加租,要不就是要求延长土地租期。由于地主们爱慕虚荣,习惯了铺张浪费,所以最终还是答应了佃农的条件。正因为如此,才出现了长期租地权。

        佃农只要给付足够的代价,就可以随意耕作土地或退租,他并不是地主的所有物。他和地主之间,是相互平等的金钱利益关系。由于佃农可以随意退租,所以他绝对不会为了给地主提供服务而牺牲自己的生命和财产,即使是在土地租期延长之后,他也是独立自主的,不用为地主做租约或习惯之外的任何一件事。

        既然大领主与佃农和门客相互独立了,那么大领主执行或干涉法律的权力也就跟着消失了,自然无法再扰乱社会治安。这样,就等于他们已经卖掉了他们那由来已久的权利,但他们卖出这种权利的原因,并不是饥饿或是追求成人所应追求的宝石或钻戒,而仅仅是满足儿童式的娱乐。渐渐地,他们就变得跟城市中的殷实市民或平凡商人一样了。于是,无论是城市还是乡村,都设立了政府。此后,都市和乡村的政治都开始处于安定有序的状态。

        下面的这件事好像与上述主题无关,不过有必要在此提一下:在商业国,很少能看到大宗地产能够世世代代相传的现象。不过,这种现象在威尔斯、苏格兰高地这些商业不发达的国家,倒是普遍可见。阿拉伯是一个到处都是贵族的国家,当地有一位鞑靼可汗还写了一本历史书,其中记载的全是有关贵族世系的事迹,这本书还被翻译成了好几种欧洲文字。由此可见,在古代的这些国家,世系家族是普遍可见的。

        如果一国富人的收入只能用于养活尽量多的人,那么富人往往不会独享其收入,反而会仁爱而又热切地希望自己能够养活更多人,甚至企图养活超过他能力限度的人数。但是,当一国富人的大部分收入可以由个人独享时,他往往会没有限制地消费这些收入,以满足他个人那永远也不可能得到满足的虚荣心。所以,即使是在严厉禁止挥霍、浪费的商业大国,也很少有能够长期维持富裕的家庭。而商业不发达国家的情况就不同了,即使没有禁止挥霍、浪费的法律,当地也有很多能够长久地维持富裕的家庭。至于鞑靼和阿拉伯这类游牧民族,由于其剩余财产不容易消费,所以根本没必要颁布取缔浪费的法规。

        给予公众幸福,是一项极其重要的使命。这项使命,竟然是由大领主和商人这两个全然不顾公众幸福的阶级完成的。大领主的唯一动机,就是其幼稚的虚荣心能得到满足;而商人和工匠,也同样是出于一己之私才行事的。他们的终极目标都是赚钱,只要哪个地方能够赚到钱,他们就会去那里。最后,这项使命,就在愚蠢的大领主和勤劳商人的共同努力下逐渐得以完成。即便如此,他们也全然不了解这项使命,也没有预见这项使命在客观上是由他们完成的。

        所以,事实上,是城市工商业促进了欧洲大部分农村的开发与发展,而不是农村的开发与发展导致了城市工商业的出现。

        不过,由于这种发展违背了自然趋势,所以其发展速度也是缓慢的,而且充满了不确定性。比如,欧洲各国就是以工商业为富国基础的,所以其进步速度比较慢,在将近五百年的时间内,大部分地区的人口也没有增加一倍;而我们在北美的殖民地则是以农业为富国基础的,所以进步速度比较快,有些地区在二十或二十五年的时间内就增加了一倍的人口。

        由于欧洲存在长子继承法和各种永久占有权,因而不能分割当地的大地产,所以小地主数目也无法增加。我们也知道,拥有有限土地的小地主,非常熟悉而又爱护自己的土地,并喜欢开发和改良它们。在各种耕作者当中,小地主是最勤劳、聪明,因而也是最容易取得成功的人。但是,由于长子继承法和各种永久占有权限制了土地的出卖自由,使得购买土地的资本比可以出售的土地多得多,所以土地的售价经常会高得离谱。不过,这些土地的地租经常连支付买价的利息都不够,更别说是支付土地修整费及其他各种费用了。所以,以小额资本在欧洲购买土地,所能获得的利润是最少的。不过,有些原本从事工商业活动的人,会出于资本稳妥的考虑而花费小额资本去购买土地。此外,还有一些专门从事个别职业的商业家,也会出于资本安全的考虑而购买土地。

        如果一个人不愿意从事工商业,而甘愿花两三千镑去购买并开发一小块土地,那么他诚然可以凭借自己的力量过上愉快的生活,却绝对不可能成为大富翁或是大名人。可是,如果他在别的领域投资,那么他就有希望和其他一些人一样,最终成为大富翁或是大名人。另外,这类人并不希望变成地主或是农民。再加上可以购买的土地比较少,而且土地的售价又非常高昂,所以许多原来可能投入土地开发和改良的资本,就流入了其他行业。

        北美洲的情况则相反,在当地,只需要花费五六十镑就可以开办一个农场;而且,无论是用大量资本还是用小额资本来购买和开发土地,都能获得最大的利润。要想在这些地区致富或是成名,最直接的方法就是购买和开发土地,因为要得到当地的土地,几乎不用花什么代价,而且所得自然生产物的价值也相对较大。

        北美洲发生的这类事情,绝对不可能发生在欧洲这类土地早已成为私有财产的国家。可是,如果一个过世大家主的地产被平均分配给了他的子女,那么这些地产就有可能会出售。这么一来,就会有更多的待售土地,从而降低了土地的离谱高价,逐渐使自由地租能够支付买地的利息。这时,用小额资本购买土地,也会和购买其他东西一样有利。

        英格兰不但拥有天然肥沃的土地,还拥有相对较长的海岸线、纵横交错的通航河流,所以其内陆水运比较方便,它比欧洲其他任何大国都适宜经营国外通商、远销制造业,也适宜于进行上述情况引起的种种改良。而且,自从伊丽莎白即位之后,特别维护工商业利益的法律相继建立。这些法律对工商业的有利影响,是欧洲其他任何国家,哪怕是荷兰,都望尘莫及的。于是,自伊丽莎白即位之后,英国工商业就开始不断向前发展;此外,英国农村也得到了不断的开发与发展,只是其进步速度没有工商业那么快而已。在伊丽莎白时期之前,大部分土地就开始耕种了,不过仍有相当大的一部分土地尚未开发,而已耕作土地则大部分都不尽如人意。

        英格兰法律对农业的鼓励,不但有借助保护商业间接鼓励的方式,还有直接奖励的方式。例如,只要不是歉收的年份,谷物就可以自由输出,而且有奖金鼓励;而在收成一般的年份,则对输入征收相当于禁止输入的高额关税;至于只允许从爱尔兰输入活牲畜的法律,也是不久以前才颁布的。所以,土地耕作者实际上可以独享面包和家畜肉这两种最重要的土地生产物。这种奖励最终都只是幻想而已,关于这一点,我将在后文进行详细阐述。不过,我们至少可以由此推断,英国立法当局确实有意要赞助农业。而且,英格兰法律曾经为保障人民的安定和独立付出了最大的努力,所以受到了人们的普遍尊敬,这一点才是最重要的。所以,即使英格兰仍然存在着长子继承法,也继续征收什一税,并且有时还会实施违背法律的永久占有权,但其对农业的鼓励作用,却是欧洲其他国家都没法儿比的。

        不过,即便如此,英格兰农业的状况也仍然不好。显然,如果英格兰农业只是从商业进步中得到间接鼓励,而没有得到政府的直接鼓励,只是顺其自然地停留在与欧洲其他各国相同的处境之中,那么农业状况将会更加不堪。自从伊丽莎白即位至今,已经有两百多年了,这通常是人类繁荣所能持续的最长时间。

        大约在英格兰成为商业大国之前的一百年,法兰西就拥有了非常可观的对外贸易。根据当时人们的设想,法国航海业早在查理八世远征那不勒斯以前,就已经非常可观了。但法兰西土地的耕作和改良情况,总体上还是不如英格兰。法国农业,从未得到过法国法律的直接奖励。

        西班牙与葡萄牙在和欧洲其他各国进行国外贸易时,使用的船舶大多数都是国外的。尽管如此,它们的对外航运也非常可观;至于这两国与它们富饶而广大的殖民地进行的贸易,用的则多是本国船舶,其规模更为巨大。不过,即便是如此大规模的国外贸易,也没能带动这两国产生大规模的远销制造业;此外,这两国境内,至今仍有大部分土地尚未开发过。除了意大利之外,葡萄牙是欧洲最早进行国外贸易的国家。

        在所有的欧洲国家中,似乎只有意大利一国的土地,是通过国外贸易和远销制造业而得到完全开发和改良的。根据古西亚迪尼的记载,意大利早在查理八世入侵之前,就已经开始耕作国内土地了。无论是平坦、肥沃的土地,还是荒芜的丘陵地带,都被耕种了。究其原因,一是该国的地理环境相当有利于农业的发展,二是其境内的大量小领主都对土地的全面开发做出了贡献。不过,即便意大利当时的土地耕作情况,真的像这位贤明的近代历史学家所说的那样,它也仍然有可能比不上英格兰现在的土地改良水平。

        不过,通过工商业所获得的资本,一般都是没有保障性的财产,只有将其转化为对土地进行开发和改良的资本,其安全性才能得到保障。有一种说法是,商人并不属于某个特定的国家,这话说得的确没错。因为,对于商人来说,营业场所在什么地方并不重要。如果他们对某个国家有一些小意见,那么他们可以直接从这个国家抽出他们的资本,带着这些资本去其他国家投资。既然资本迁移了,那么资本所维持的产业必然也要跟着迁移。只有在资本以建筑物或土地永久改良物的形式在某国固定下来时,它才属于该国。汉萨同盟所拥有的大量财富,只有在十三、十四世纪留下了一些模糊的痕迹,现在都已经不知去向了。而且,其中某些城市都只有拉丁文名称,至于其属于欧洲的哪一部分,以及其具体方位,确定起来都不容易。

        十五世纪末至十六世纪初期,意大利遭受了一场大灾祸,大大削弱了伦巴迪亚和托斯卡纳的工商业。但是现在,这些地方仍然人口稠密,其土地的改良状况也非常好。弗兰德也发生了类似的情况。弗兰德在内战之后,由西班牙人统治,以致安特卫普和布鲁赛斯的大商业进程都受到了一定的阻碍。但是,现在的弗兰德,仍然是欧洲最富有的地方,它的人口密度是欧洲最大的,其耕作水平在欧洲也是最先进的。

        以商业为唯一来源的财富,受战争与政治上的一般变革的影响比较大,很容易耗竭。相比之下,由农业改良聚集起来的财富就可靠得多;只有像罗马帝国崩溃这类由外敌入侵引起的、持续近两百年之久的激烈变动,才有可能破坏它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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