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人已经订好了回国的飞机票。前一段时间,他思乡心切,恨不能立刻飞回北京,与亲人团聚。然而,此时真要回国了,他又对小城埃克斯产生了依依不舍之情。人的感情真是非常奇怪。
由于在埃克斯还有些事务要处理,而且还要到巴黎去住上几天,所以何人只能再到杨先生家上一次课了。通过这段时间的接触,杨先生在何人的心目中已经不再是不食人间烟火的怪人,但是他的身份以及他为何隐居他乡,仍然是何人很想破解之谜。何人还没有收到国内朋友的回信,但估计快到了。也许,他可以在这最后一课时问一下杨先生的身世。
10月16日,星期五上午,何人就这样胡思乱想着走进了杨先生的家门。
杨先生在简短的问候之后,就像一位一丝不苟的教师那样开始了讲课:“今天是你的最后一课,我们要讨论证据学中最后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那就是证明标准问题。你明白我的意思吗?”
何人看着杨先生的表情,听着他的声音,总觉得他有些像法国小说中的那位老师。何人的心中也有些酸溜溜的。他不再用问题打断杨先生的讲话,只是全神贯注地聆听,并竭力记住每一句话。
杨先生讲道:“在讨论证明标准之前,我们先要明确两个概念,那就是证明目的和证明标准。虽然人们有时把这两个概念互相替用,但是二者的含义并不完全相同。司法证明的目的,是指司法证明主体追求的目标,是司法证明活动的标的。司法证明的标准,则是指司法证明必须达到的程度和水平,是衡量司法证明结果的准则。那天在法院我说过,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公诉方必须承担证明责任,而且公诉方的证据要达到能够说服裁判者的程度。这就是证明标准。你明白我的意思吗?”
杨先生停了一会儿,见何人没有提问的意思,便问道:“你听说过美国的辛普森案吗?”
“听说过。前两年有很多报道,号称是‘世纪审判’!”
“审判结果如何?”
“陪审团判辛普森无罪!”
“你认为陪审团的无罪裁决怎么样?”
“那我可不敢恭维!说心里话,我一直闹不明白,那么多美国人都相信辛普森是凶手,为什么那些陪审员就认为他不是凶手呢?难道就因为他们都是黑人,就昧着良心颠倒黑白吗?再说那陪审团里也不都是黑人呀!”
“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毫无疑问,种族问题在辛普森案件的审判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或者像一些专家所指出的,辛普森的辩护律师们非常出色地利用了他们手中的‘种族牌’。你明白我的意思吗?但是我告诉你,很多人在陪审团裁决问题上有误解。他们以为陪审团的无罪裁决就意味着那些陪审员都相信辛普森不是杀人凶手。其实不然。准确地说,那个无罪裁决仅仅意味着陪审员们认为辛普森不一定是杀人凶手。你明白我的意思吗?这就涉及证明标准问题了。在美国,要认定被告人有罪,公诉方的证据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什么是‘排除合理怀疑’呀?”
“所谓‘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就是说公诉方的证据必须能够排除陪审员心中对被告人有罪的任何合理的怀疑。换句话说,虽然陪审员们认为辛普森可能是杀人凶手,但是只要他们心中对此还有怀疑,而且根据人们的常识来说是合理的怀疑,他们就不能裁定辛普森有罪,而只能宣布其无罪。疑罪从无,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你明白我的意思吗?”
“您的意思是说,那个案件的陪审员并没认为辛普森不是凶手,只不过他们认为公诉方的证据没有达到法律要求的证明标准。对吗?”
“可以这么理解。”
“但是我听说在后来的民事审判中,另一个陪审团又判辛普森有罪了。那是怎么回事儿呢?”
“那不一样。首先,那是民事诉讼,是侵权赔偿之诉。原告方起诉辛普森,是因为他们认为辛普森应该为两名被害人的非正常死亡负责,应该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其次,民事判决不是定罪。虽然那个民事判决确实有辛普森是杀人凶手的含义,但是在法律上二者是截然不同的。你明白我的意思吗?民事法庭只能让辛普森赔钱,不能把他关进监狱。”
“为什么辛普森在刑事诉讼中胜诉了,但是在民事诉讼中又败诉了呢?是不是因为陪审团不同了呢?”
“陪审团是一个原因,但不是主要原因。主要原因还在于美国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中的证明标准不一样。刑事审判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而民事审判的证明标准是优势证明。你明白我的意思吗?如果用百分比来解释,那么刑事案件中的证明标准是90%以上,而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是51%以上。用通俗的话来说,在刑事审判中,公诉方必须证明辛普森无疑是凶手,但是在民事审判中,原告方只要证明辛普森是凶手的可能性大于不是凶手的可能性就行了。你明白我的意思吗?”
“您的意思是说,同样的证据,在刑事审判中不能证明辛普森是杀人凶手,但是在民事审判中就可以证明辛普森应该赔偿。对吗?”
“正确。因为美国采用双轨制证明标准,所以民事法庭才能在刑事法庭的无罪判决之后又判决辛普森应负民事赔偿责任。你知道那笔赔偿金额吗?”
“记不清了,反正是一大笔钱。”
“三千三百五十万!”
“够辛普森还的!”
“那叫倾家荡产!你明白我的意思吗?”
“这也是他应得的下场!要我说,没让他偿命就算便宜他了。您说呢?”何人的声音有些激动。
杨先生没有说话,脸色却很难看。
何人看到了,赶紧扭转话题说:“杨先生,美国的证明标准是双轨制。那中国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有区别吗?”
“从法律规定上看,中国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没有区别,都是证据确实充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人们一般都认为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还是应该高于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因为刑事诉讼必须遵循无罪推定的原则。你明白我的意思吗?”杨先生的声音很平静,脸色也恢复了常态。
“我们中国有无罪推定原则吗?”
“多年以来,我们一直对无罪推定原则持批判态度。按照官方的说法,无罪推定是资本主义国家的东西,我们中国既不搞有罪推定,也不搞无罪推定。我们的原则是实事求是。这是不懂法律的人讲的话。在刑事诉讼中,你不搞无罪推定,就是搞有罪推定。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有罪推定就是很多办案人员的思维习惯。无罪推定是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原则,关系到基本人权保障的问题。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这个问题上前进了半步。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话有无罪推定的含义,但主要还是强调了法院的定罪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原则的表述。不过,刑诉法第162条也规定了证据不足应该作出无罪判决的规定,这体现了‘疑罪从无’的精神。但是据我所知,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疑罪从无’是很难做到的,能做到‘疑罪从轻’就不错了。”
“但是,无罪推定好像容易放纵罪犯,就像辛普森那样。对吧?”
“你说得有一定道理。刑事司法在面对证据不足的案件时,确实是两难的选择。判有罪,可能是错判无辜。判无罪,可能是错放罪犯。你明白我的意思吗?无罪推定的价值目标是要更好地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是要把错判有罪的可能性限制到最低水平。但是在中国,一些司法人员受‘宁可错判也不要错放’的传统观念的影响,在遇到疑案时不能坚决贯彻无罪推定的精神,不是‘疑罪从无’,而是‘疑罪从有’。这就会造成冤假错案,让无辜者蒙受不白之冤。这才是非常可怕的事情啊!”
“但是,为什么会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呢?案件事实应该总能查个水落石出啊!”
“你那是理想的说法,也反映了我们的思维习惯。我们都习惯于非此即彼、非真即假、非对即错、非黑即白的思维方式。一件证据,要么就是真的,要么就是假的。一个结论,要么就是对的,要么就是错的,不能有第三种可能性。你明白我的意思吗?但是现实生活是非常复杂的,人对具体事物的认识又是有局限性的。你说,这个房子要么就是你的,要么就是我的。但为什么不能是他的呢?你又说,这只猫要么就是白的,要么就是黑的。但它为什么不能是灰的呢?证据也可能是灰色的,或者说,具有一定的模糊性。我记得你那天问过感冒胶囊上的手印显现问题。从技术上来讲,我们现在可以把它显现出来,但是这并不等于说就可以拿它进行人身同一认定了。你明白我的意思吗?”
“为什么呢?”
“一方面,这个显现出来的手印可能不太清楚,纹线特征模糊,不具备进行同一认定的条件。你明白我的意思吗?另一方面,虽然纹线比较清楚,但是纹线特征的数量很少。我告诉你,指纹同一认定对吻合的纹线特征数量是有一定要求的。吻合的特征太少,结论就可能是灰色的。这就是说,这个指纹的鉴定结论是或然性的——它可能是被告人留下的,也可能不是被告人留下的。如果仅根据这样的手印就认定被告人是在感冒胶囊上留下手印的人,那就很容易造成错案啊!”杨先生的目光突然变得呆滞了。过了许久,他才说,“我累了,咱们的课就上到这里吧。这是最后一课,你该走了。”
“杨先生,非常感谢您给我授课。”何人站起身来,神态诚恳地问,“我明天能来看看您吗?我还有一样东西想请您看看呢。”
杨先生愣了一下才说:“那你就明天上午来吧。”
“谢谢杨先生!”何人毕恭毕敬地向杨先生鞠了一个躬,然后走了出去。他真希望这不是杨先生讲的最后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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