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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记

        这是我写的第五部小说。如果说前三部小说(《X之罪》)是从文学到法学的创作,那么后两部小说()则是从法学到文学的写作。在前三部小说的创作中,我都是先有了现实生活中的案例和故事,然后加入法学的内容。在后两部小说的创作中,我却是先有了法学或法治的主题思想,然后再根据自己的生活积累去编写案例故事。作为一个文学写作者,我更喜欢前者。作为一个法学教书人,我更青睐后者。

        1997年,贵州人民出版社的一位编辑找我,希望我能组织学者写一套“法学解读小说”。当时,我正在思考法学的通俗化问题。我以为,法学应该是博大精深的,因为它要汇集人类智慧的成果,要凝聚人类思想的精华。然而,法学又应该是通俗易懂的,因为它只有掌握在百姓的手中才能发挥作用。为此,法学应该走出脱离世俗的“象牙塔”,步入寻常百姓家。在法学著作中,“阳春白雪”当然不可缺少,但“下里巴人”更是不可或缺。我曾给自己设定一个治学目标:用老百姓的话,说老百姓的事,谈老百姓没太注意的问题,讲老百姓不甚明白的道理。中国的法治一定要以人民的力量为基础,因此,以文学的形式讲述法学的内容,宣扬法学的精神,进而在我们的社会中养成法治文化,当是中国法治之进路。于是,我欣然应允,并找了几位法学圈内有文采有情趣的朋友,邀约写作。然而,我作为主编的“法学解读小说系列”未能成功,除我自己撰写一本之外,就是中国政法大学的皮艺军教授撰写了一本——《在天使与野兽之间——犯罪的童话》。

        1998年春天,我参加了侦探小说作家联谊会组织的武夷山采风活动,然后又作为中国—欧盟高等教育交流合作项目的受益人到法国的埃克斯—马赛大学法学院做访问学者。在此期间,我收集积累素材并进行初步创作,后来于暑假期间完成了这部解读证据法学的小说——《黑蝙蝠·白蝙蝠——证据的困惑》,由贵州人民出版社于1999年出版。在该书中,我借当事人之口,系统讲述了证据法学的内容,特别介绍了一些外国的证据制度和规则。在当时,这是一部很有特色的小说,对于普及证据法学的知识也发挥了一点作用。

        如今,12年过去了,当我要修订这部小说的时候,发现一些证据法的内容已过时,而且会削减读者阅读犯罪悬疑小说的兴趣。于是,我决定尽可能删除那部分内容,仅保留基本的故事框架。另外,正在把这部小说翻译成法文的考奈特(Bruneet)女士在来信中对我说,法国读者很喜欢我的小说中的“洪钧—宋佳组合”,希望在这部小说中也能看到他们的身影。于是,我让宋佳走进了“武夷山疑案”的审判法庭,也算是满足了读者的一个愿望。

        刑事司法有一个美丽的传说,那就是“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纵一个坏人”。但是,在任何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中,这都是做不到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刑事错案的发生具有不可避免性,只是或多或少的问题。在当今世界,不仅法制不太健全的国家有刑事错案,譬如中国,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也有刑事错案,譬如美国。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美国的许多州都建立了“无辜者中心”(I ter),通过“无辜者行动”(I Project)对可能错判的案件进行复查,至今已通过DNA检验发现并纠正了约380起错案。

        2011年4月7日至11日,我应邀到美国的辛辛那提市参加了“2011年无辜者协作网研讨会——错判的国际探索”(2011 Innoeternational Exploration ful vi),并在会上作了关于中国大陆地区刑事错案问题的主题发言。在研讨会上,来自墨西哥的代表罗伯托·赫尔南德兹(Roberto y),其寓意发人深省。

        刑事案件都是发生在过去的事实,司法人员不能直接去感知,只能通过各种证据去间接地认识。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和限制,司法人员的这种认识无法保证百分之百的准确。因此,无论是侦查人员还是预审人员,无论是检察人员还是审判人员,他们就案件事实所作出的决定都难免出现误差。这是理论和实践都已经证明了的事情。

        从办案的客观结果来看,误差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把有罪者当成了无罪者。于是,该抓的没抓,该关的没关,该起诉的没起诉,该判刑的没判刑,总之是放纵了坏人。另一种情况是把无罪者当成了有罪者。结果,不该抓的抓了,不该关的关了,不该起诉的起诉了,不该判刑的判了刑,总之是冤枉了好人。为了简便,我们可以把前者统称为“错放”,把后者统称为“错判”。

        在案件中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办案人员面临两难的选择。放吧,可能放纵坏人;判吧,可能冤枉好人。当然,有人会说,继续调查嘛,案情总能水落石出。但是受人力、物力、时间等客观条件的限制,继续调查只是一句空谈,或者是一厢情愿。换言之,有些案件就是无法查至水落石出。在这种情况下,办案人员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他们的司法观念。

        我们的民族传统似乎是宁愿“错判”也不要“错放”。诚然,我们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道义上都坚决反对“宁可错杀三千也不放走一个”的口号,但是让我们接受西方那种“宁可错放十个也不错判一个”(Blacksto is better t ten guilty persons escape t suffer”)的观点亦有困难。有人认为,让有罪者逃脱处罚是使社会利益受到损害,而让无罪者错受处罚是使个人利益受到损害。两相比较,后者的损害轻于前者。换言之,如果一定有错的话,那么,这个错误最好由个人承担。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

        我并不反对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但是,人们在比较“错放”与“错判”的危害时犯了一个“计算上的错误”。实际上,“错放”只是一个错误;而“错判”很可能是两个错误。“错放”只是把一个有罪者错误地放到了社会中;而“错判”则在错误地处罚一个无罪者的同时还可能放纵一个真正的罪犯。2010年震惊中国的赵作海冤案就是很好的例证。另外,错判还有一个严重的潜在危害,那就是使社会公众丧失对司法乃至国家的信念!由此可见,“错判”的危害要大于“错放”的危害。因此,在案件事实处于模糊状态时,办案人员的选择应该是宁可“错放”也不要“错判”!

        这正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项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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