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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硅谷之火·PC从梦想到现实与软件盗版作斗争

与软件盗版作斗争

        如果要问谁是计算机行业中的最佳谈判手,我一定推举西摩,他有着高超的谈判技巧。西摩是个谈判能手,而我只不过是个啥也不懂的孩子。

        ——微软公司的合伙创始人比尔·盖茨

        西摩·鲁宾斯坦公开宣布他要离开IMSAI公司,去创办一家软件公司。凭借他那敏锐的经营眼光,鲁宾斯坦肯定已经发现IMSAI公司的经济基础已经土崩瓦解。而更为重要的是,他选择将他的经营技巧应用于一个市场变化不定的软件产业的开发。

        鲁宾斯坦认为,由于软件公司的高级官员缺乏应有的经营专业知识,因此拖了软件产业发展的后腿。他决定他的公司将不像加里·基尔多尔、戈登·尤班克斯和比尔·盖茨那样将软件卖给硬件制造商,也不像迈克尔·施雷耶、艾伦·库珀和凯思·帕森斯那样用邮售方式将软件卖给最终用户。计算机商店的数量并不多,但是它正在不断增加。鲁宾斯坦决定,他新创办的微处理国际公司(MicroPro Iional)只将软件销售给零售商。

        但是首先他需要拥有一些可供销售的软件,鲁宾斯坦知道应该从哪里去获得这些软件。在他离开IMSAI公司的这一天,他拜访了该公司以前的一名员工罗布·巴纳比,此人曾经担任过IMSAI公司软件开发部的负责人。回想起巴纳比编写的用于测试尤班克斯开发的CBASIC语言的复杂程序以及巴纳比废寝忘食刻苦编程的样子,鲁宾斯坦认为他应该请巴纳比加入他的公司。为此,他聘请了巴纳比。9月份,巴纳比完成了微处理公司最早的两个产品开发,一个产品名叫Super Sort(超级分类软件),它是个数据分类软件,另一个名叫ord Master(文字处理能手),它是个文本编辑器。早在IMSAI公司中,巴纳比就开始了该编辑器的开发工作。

        虽然这两个产品的销售额增长迅速(1978年9月份为1.1万美元,10月份为1.4万美元,11月份为2万美元),但是鲁宾斯坦认为市场还能进一步扩大,他认为施耶已经吊起计算机用户购买软件的胃口。人们迫切希望微处理公司能够提供类似电笔软件这样的文字处理软件。没有人会白白错过良好的商机,于是鲁宾斯坦推出了一个类似的产品,即巴纳比新开发的软件文字处理之星(ordStar),它将ord Master软件精心制作成一个非常实用的文字处理软件,它的销售量迅速超过了电笔软件和其他所有竞争对手。文字处理之星的性能也优于电笔软件。施雷耶的这个软件具备文字自动换行功能,它使用户键入的文字到达行尾时能继续进行键入操作。但是当文字自动换行时,有些打字员键入字符的速度太快,因此文字处理软件可能会丢失一两个字符。而文字处理之星解决了这个问题,它提供了一项改进特性,即“所见即所得”特性,这就是说屏幕上出现的文本实际上就是打印的文本。

        不久文字处理之星就遇到了许多竞争对手。1979年中期,当微处理公司推出文字处理之星时,豪斯顿的比尔·雷丁与迈克·格里芬差不多也准备推出他们的文字处理软件魔杖(Magid),这是文字处理之星的强劲竞争对手。

        鲁宾斯坦是以单拷贝形式向代理商提供文字处理之星和其他软件的。迈克尔·施雷耶对这种销售方式做过调查,但是当时只有很少几个计算机分销中心或计算机商店。到了1978年底,当微处理国际公司开始销售软件产品时,计算机商店的数量大幅度增加。微处理国际公司与另外两家公司(一家是个人软件公司,生产用于苹果机的VisiCalc软件;另一家是销售总分类账软件的皮尔奇特里软件公司)一道建立了应用软件开发商从事经营活动的标准。通过像销售其他消费产品那样来销售软件产品,软件产业赢得了自己的信誉和丰厚的利润。

        软件是一种类似手表或立体声音乐的产品,但是它与后者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软件可以窃取,而不必拿走原始产品。窃贼只需将其他某人的软件拷贝过来即可,这比制作唱片容易和快捷得多。从软件产业形成的早期开始,普遍存在的非法拷贝软件的问题就困扰着许多软件开发人员,他们白白看着自己辛勤劳动换来的成果被他人一而再、再而三地拷贝复制,自己却得不到分文报酬。

        比尔·盖茨最早提醒人们注意软件盗版的问题。1976年1月,他写了一封“致计算机业余爱好者的公开信”,并将它发表在霍姆布鲁计算机俱乐部新闻通讯上。在这封公开信中,盖茨怒斥了广泛存在的对他的BASIC语言的盗版行为,并将拷贝该软件的业余爱好者称为窃贼。盖茨在信中写道:“我们向业余爱好者销售软件所获得的报酬,使得我们在开发Altair计算机的BASIC语言上所投入的时间价值还不到每小时两个美元。原因何在呢?正如大多数业余爱好者肯定知道的那样,你们大多数人使用的软件是盗窃来的。购买硬件必须付线,但是软件却是共享的。谁关心从事软件开发的人是否得到了应得的报酬呢?”

        盖茨的愤怒指责根本没有触动这些进行软件盗版的业余爱好者,相反,却使他们对MItS公司收取BASIC语言的500美元更加不满。他们认为这个价格完全不合理,这个软件价格与计算机本身的价格几乎相同,他们不考虑没有BASIC语言,计算机就会变得毫无用处。他们认为软件价格应该包含在计算机价格里面。

        软件开发人员一直试图运用巧妙的软件手段来防止他人拷贝他们开发的软件,这些软件手段既可以防止人们拷贝磁盘上的软件,也可以监视被拷贝的软件。由于一个基本的原因,防止拷贝的措施通常都很难取得成功,这个原因就是,如果防止拷贝的软件可以编写的话,那么这个软件也同样可以破解。为此,大多数公司开始将软件盗版视为一种经营付出的代价。

        由于软件公司的经营状况不错,而且非常不错,因此软件盗版问题也比较容易地得到了解决。很快,人们购买软件就如同购买计算机本身一样。显然销售软件已经成为一项规模庞大的经营活动,实际上软件的经营比硬件更容易启动,而且更容易盈利。正如一位喜欢开玩笑的人所说,开发软件所需的惟一成本是打印一连串的数字。

        软件市场的迅速发展很快吸引了更多雄心勃勃的企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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