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洛阳佛刹甲天下
从后魏杨衒之所撰《洛阳伽蓝记》一书,知洛阳当时一般僧寺及洛阳一般人事情况,可看出洛阳当时之佛教在北方所占分量之重要性。
南北朝时,佛教对当时社会经济影响甚大,北朝尤甚。书中记曰:“招提栉比,宝塔骈罗,京城表里,凡有一千余寺。”此处说明当时洛阳地区有佛寺1000余座,较南京多了一倍。如描写其中一座永宁寺的盛况:该寺有九级浮屠,高90丈,每层高10丈,其上有刹,高亦10丈,共高1000尺,人距洛阳100里处远望,即可见该塔。刹上有一瓶,瓶大可容25石,瓶之四周挂有承露金盘,共挂30重,每一金盘挂有铎,上下共有120铎。
该塔四面开窗,每面有三门六窗。塔之每层四面共有12门,24窗,门均金漆,窗上挂铃,共5400铃(铃较铎为小)。该寺院共拥有僧房与楼观1000余间,大雄宝殿乃其中之一间。栋梁雕花,窗用刺绣,用绢纱刺绣之花纹有稀疏之空,可通空气。永宁寺之建筑装饰为洛阳1000余寺院中具有代表者,亦借此可窥见北朝大都市之繁盛景象,寺中僧人之众概可想见。古罗马时期之大建筑物恐亦无类似此等之佛寺。
另如永明寺,有百国沙门凡3000余众,当时西域有数十国,新疆亦然,均有僧人奔赴该寺,全寺僧众可能达一万。
又如瑶光寺有民房500余间。据《魏书·皇后传》记:当时的宣武皇后高氏、孝明皇后胡氏及众多妃嫔出家后为尼,均居此寺中。
又如高阳王寺,其壮丽足与帝宫匹敌。此处列刹相望,宝塔高峻。四月初八日,京师仕女,多至河间寺观其廊庑绮丽,无不叹息,以为蓬莱仙室,亦不过如此。
当时寺院经济兴旺,各物不假外求,俨然为一独立之城邦。
2.南北朝佛寺经济可自足
魏晋南北朝时,由于宗教对久经战乱的社会人生特别需要,故造成佛教特别兴盛。就东晋南朝来说,东晋100余年间,有佛寺1700余所。到梁代时,佛寺增至2800余座。梁武帝萧衍曾三次入同泰寺为僧,僧寺经济也配合其他条件而日益盛大。
北朝寺院经济亦盛,僧人并向西域及海外各国通商。当时陆路通向西域各国,海路则由交、广地区出发。自孙吴执政后才划分为交州(安南)及广州(两广)两区。在《洛阳伽蓝记》中提及云:“西夷附化者,万有余家,门巷修整,阊阖填列。”即当时外国人侨居洛阳者一万余家,市况热闹,成为国际贸易中心的商业重镇。又如凉州(今甘肃)亦为重要都市,中国大批读书人聚居该地,再向北即到辽东。以凉州、辽东两地人文荟萃而到平城(今山西大同)。后魏道武帝建都于此,文化受中国读书人之影响而提高。至魏孝文帝借口南伐,迁都洛阳,积极汉化。
五胡十六国时,割据称王者,多信奉佛教。如后赵之石虎、石勒,笃信天竺沙门图澄,尊他为“大和尚”,向他咨询军国大事。
前秦苻坚,师事沙门道安。又如南燕慕容德、后秦姚兴,信佛甚笃。至北魏武帝时,益发崇信佛教,于京师平城建立佛寺,其子明元皇帝更为笃信佛法,其孙太武帝平凉州后,与西域各国接触更密。佛寺兴建更多,由于帝至长安寺院中发现藏有武器,遂发动灭佛之举。但至文成帝时,又恢复佛寺如故。
当时北方大寺院,有僧房多达数千间之寺院,可藏军火,可练刀枪拳术;投靠僧寺之民众,政府无法干预;献米若干给寺僧后,即成为“僧祇户”,政府不能再加管治。寺中有库房,有当铺,有市场,可经商,寺内可买到广东之柑,广西之柚,百货蔬果,应有尽有。和尚之精壮者可任兵丁,故北方之寺院和尚已有能力可以造反。
寺院经济之可以独立自足,主要是寺院拥有土地园林。如魏孝文帝为祖母文明太后兴建报德寺,此地盘本为帝王游猎之区,拥有庞大土地,建寺后自然全归该寺所有。自孝文帝迁都洛阳后,京师地区民间土地已有三分之一为寺僧所占有。其他各州镇僧寺亦然。《魏书·释老志》云:“自迁都以来,年逾二纪,寺夺民居,三分且一,非但京邑如此,天下州镇僧寺亦然,侵夺细民,广占田宅。”
当时寺院土地来源除侵夺民众田宅外,其他尚有帝王封赐或贵族官僚所赠。如当时洛阳之寺院,拥有大片果园,故“京师寺皆种杂果”。如龙华寺、追圣寺,更是“园林茂盛,莫之与争”。如劝学里内的大觉寺三宝寺内,四周有果园,产珍果,有含消梨,每枚重达十斤;承光寺内所产水果,美味冠于京师;又如白马寺所产葡萄,颗粒比红枣还大,所产石榴,亦极美味,有“白马甜榴,一实值牛”之誉。又如宝光寺内园地宽广,果菜青葱,京师游人常有折藕摘瓜以为乐趣者。京师既为人烟辐辏之地,寺院尚有如此宽阔园地,则四方寺院,占地之广更为庞大,寺院所产珍果,除供奉王室及自享外,余均运市场销售。
北魏寺院占地既广,至齐、周各代续有发展,此种寺院之土地私有制,于实行均田制后益形扩大,造成此后均田制度被破坏之因素之一。
寺院既有大量土地,必具备大量的劳动力。当时寺院有上座、有寺主,为一寺之主。其下僧尼徒众数以千百计,有种田者、挑水者、烧火者……多来自农村。亦有未曾剃度而归附寺院者,当上寺院之“僧祇户”或“寺户”,成为寺院经济中的劳动主力。
北魏献文帝时,凡民间有能岁输谷60斛给僧曹者,即成为僧祇户;输粟者称为“僧祇粟”。荒年歉收,由寺院赈给饥民。又有民犯重罪及官奴来归寺者,可成为“佛图户”,以担任寺院洒扫工作,并岁兼营田输粟。后者隶属于一寺,前者不属于个别寺院,乃属于僧曹,但两者均须向僧曹和寺院交纳租粟。僧祇户岁交60斛,与政府屯田户所纳相同。
3.寺院财势大,魏、周两灭佛
北朝佛寺除有丰盛的粮果收获及僧祇户缴纳的谷物作为主要经济基础外,另一重要经济来源即来自僧尼所发放的高利贷。
当时僧曹所收之僧祇粟,本是作为济施之用。即所谓“山林僧尼,随以给施;民有窘弊,亦即赈之”。但僧尼并未以僧祇粟用于赈济贫民,却用来放高利贷。造成“主司冒利,规取赢息,及其征责,不计水旱,或偿利过本,或翻改券契,侵蠹贫下,莫知纪极。细民嗟毒,岁月滋深”。即僧尼向贫民借贷所收取之利息比本钱要多。政府虽曾下令禁止,但无实效。农民贫户在高利贷之压力下,遂不得已转为属于寺院之附户。
贫民归附于寺院后,又可逃避政府的力役兵役。于是出家为僧尼者或为寺院佛图户者日多,僧尼竟达200万人。至东魏、北齐时,于是“乃有缁衣之众,参半于平俗;黄服之徒,数过于正户;所以国给为此不充,王用因兹取乏”。遂造成了僧尼多于民众之现象,政府及王室税收剧减,不敷应用。据《续高僧传》所载,寺院人口达400余万,其中附户达200万人,可谓骇人。如北周时,长安清禅寺即有寺户70余家之多。
由于寺院拥有大量土地与人力,寺户与僧尼又可免纳赋税,使国家税收蒙受损失,遂使主政者对寺院势力不得不加以限制。其条规如下:如需新建寺院,须有50僧人一寺,向政府申请获准者,否则以违敕论罪。建寺土地,如属侵盗官地,便得归还政府。
如经查明为无籍之僧时,北魏孝文帝延兴年间(公元471~476年)下令各寺院不准收容;太和年间(公元477~499年),政府曾遣无籍僧人1327人还俗。其孙孝明帝时,因僧徒附户过多,下令奴婢不得出家,诸王亲贵亦不准代为请求,犯者以违旨论;如有僧尼剃度他人奴婢者,则移500里外为僧。并下令寺主及地方州镇里党,不得私度僧人,违者寺主发配远方,地方官降级或免职。政府如此严禁奴婢出家或私度为僧,目的为限制寺院劳动力太多。但上述禁令,并无实效。因此有魏、周两次灭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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