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的经济政策较汉代为积极,较具发展和进取精神。唐代政府对人民亦较大方和宽容。任由农家卖田地、盖大楼、办工厂,农民要弃农从工商,亦悉随尊便,政府无不欢迎。不过不再给土地而已。但后人又有批评,说唐代分给土地,又准出卖,岂不自相矛盾,破坏制度?其实田地既给了农民,任由农民处理,也非不合理。
唐代之100亩相当于汉代之200亩,唐代何以有如此多土地分人民?因分到地的有人卖出,故不愁无地可分。
如占田过多则受罚,但如在宽乡占田多则不罚,可见唐代政府用心颇深,且有意义。汉高祖时,参与朝政者多非读书人,故初无制度,直到汉武帝时才有定制。但唐太宗时,参政的多为读书人,懂得治理之道,所以订出好政策,好制度。所谓“律”、“令”、“例”,三者有所分别:“律”是原定的,如唐高宗时禁止卖买口分田便是“律”;“令”是新出的,如唐代某帝下的“令”;至于“例”,如太宗时所订《唐律》,文字简洁而不能过多,于是在“疏”中说明之,如为了造船而卖田,须经政府按律制定准许,这就是“例”。
世上无十全十美之事,亦无十全十美之制度。任何良好之制度难免会有些缺点。
综上所述,由于田地买卖持续地进行,普通民户虽占田不能过100亩,但由于公卿百官分田数量巨大,且有豪强兼并,再加上户口册之整理,要不断地长期保持准确无讹,实在相当困难,因时日一久,显出人之惰性,造成户口册人口登记之紊乱与缺失,在所难免。
由于人口之流动性大,造成户籍之不实。如戍边之军人,政府照例免其租庸。戍边六年后还乡,户口便有变动。玄宗时,戍边者死亡,而边将并不呈报。天宝年间,户口使王鉷竟按旧户籍册免除6年租庸外,向其家征收30年之租庸。或有误会人民逃庸重罚之,使家属惟有逃亡。由于历经安史之乱与荒年,或屯兵地区之赋税不上交中央,使国家府库匮乏。天宝十四年,已报之户890万有奇,至肃宗乾元三年,仅190万户有奇而已,户籍顿减,更难整理。于是租庸调制不得不废弃而以两税制代之。
1.两税制成立经过
凡历史上任何一种制度之改变,均非一蹴而就。事先必经过一番酝酿,始告形成。唐代自经过安史之乱的连年战祸,人口剧减,百废待兴。国家需款孔急,乃于唐代宗大历元年下诏:凡天下苗一亩须缴税15钱,因国家需钱孔急,不能等秋收时才征收钱,故青苗时即须征收,号称“青苗钱”。
又每亩收“地头钱”20钱,亦通称“青苗钱”。此即唐代按亩征税之开始。至代宗五年已成定制。夏季上田亩税六升,下田亩税四升;秋季上田亩税五升,下田亩税三升。青苗钱则每亩较前加征一倍。此种夏、秋两季分征之法,即两税制实行之先声。
两税制之正式成立,始于唐德宗建中元年,为宰相杨炎所创。此由于肃宗至德以后,天下兵起,人口凋耗,版图空虚,赋税之征收,不能统筹划一,纲纪荡然,国库收入无几。户籍中如富户多丁口,因官宦及信佛、道得免,贫困无所凭借,丁口因死亡或迁走者,而户籍仍存,仍须征税。天下且多残瘁,造成乡居原地之土著,不足一成。杨炎洞察其弊,遂奏请行两税法。
两税制之法,主要是:“凡百役之费,一钱之敛,先度其数,而赋于人,量出制入。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不居处而行商者,所在州县税三十之一。度所取与居者均,使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入之,俗有不便者三之。其租庸杂徭悉省,而丁额不废。其田亩之税,率以大历十四年垦田之数为准,而均征之。夏税尽六月,秋税尽十一月。”
杨炎的两税制,固然有人称赞,但世人责骂者甚多。此制度一直影响后世逾1000年,一直推行到民国时代,可说是开创了中国今后的税制。
2.两税制是认田不认人
欧阳修在《旧唐书·食货志》中描写两税制说:“租庸调之法,以人丁为本。自代宗时,始以亩定税。而敛以夏秋。”井田制因“履亩而税”而遭破坏;唐代之租庸调制亦因“以亩定税”而遭破坏,即开始认田不认人。
两税制的原则是“量出为入”,即是唐代政府用多少钱而预定收多少税,并非每年编制预算,而是以唐代宗大历十四年为标准。不理是否主户抑或客户,一律以登在该地之户口册为准。
如有人自上海至广州,至广州住下即是客户。此客户本来经商,不必付税。原想发财,但生意亏了本,只好为广州大地主种田,耕种100亩而给地主40石租。而地主只须纳粟2石给政府。此乃人类悲剧,历史上不能避免。但现今之两税制,不管你是主户还是客户,不理你是16岁还是21岁,均以贫富产业多少为收税的标准,此即与租庸调制主要不同之点。新增添的一点,即不居处(自由的)而行商的,抽税三十分之一。以付税给政府而言,大家一律平等看待。梁任公曾言佩服中国历史上之一些措施与制度,但他遗憾中国没有革命。其实中国并不需要革命,因所定制度合理之故。
两税制以田亩为主,其实即为资产税,即有多少资本抽多少税,并以大历十四年为收税之标准。此制在当时有极大之震撼,可说毁誉参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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