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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大宋之变(1063~1086)14、司法分歧起阿云

14、司法分歧起阿云

        

山东蝴蝶翅动



        有关南郊赏赐的争辩,不是司马光与王安石第一次出现分歧,当然,也绝不是最后一次。在此之前,熙宁元年(1068)夏末,围绕着一起谋杀案件的判决,司马光与王安石已经发生了第一次重大分歧。山东女子阿云谋杀丈夫韦阿大未遂,致其重伤,司马光主张当杀,王安石认为可活。这本来是一桩普通刑事案件的判决,事关一个女人的生死,可是却引发了一场有关司法原则的大讨论,皇帝、宰相、法官、台谏官……整个国家最有权势、最有学问的人尽数卷入。最终,皇帝出面做了终审裁判,却无法说服大多数官僚,包括司马光在内的很多人继续抱持反对立场。在这场讨论之中,司马光与王安石针锋相对,官僚集团发生分裂,皇帝显出了私心,宋朝政治的走向正在发生着偏移。这就像是现代人熟知的“蝴蝶效应”:一只南美洲亚马孙河流域热带雨林中的蝴蝶,偶尔扇动几下翅膀,可以在两周以后引起美国德克萨斯州的一场龙卷风。那个叫阿云的女人犯下的罪,经过一系列的反应之后,最终影响了宋朝政治的走向。

        那么,同样的案情,司马光与王安石依据同样的法律条文,怎么会做出如此生死悬隔的判决?究竟谁对谁错?他们都不是法官,而是翰林学士—皇帝的文学侍从、高级秘书兼顾问,两名翰林学士为什么会卷入到一场司法争论中来?

        

杀夫案惹争论



        这桩谋杀案发生在山东登州的一个小村庄,时间应当是治平四年(1067)夏天。案发当晚,村民韦阿大睡在了自家田头的窝棚里。阿新婚,正该是浓情蜜意的时候,为什么不在家里搂着漂亮媳妇睡觉,却要睡到田里来呢?可能是天气太热,也可能是地里种着甜瓜一类可以直接换钱的经济作物,接近成熟需要看管,以防偷盗—这在北方农村很常见。总之,那天晚上,阿大睡在了田头,睡得很沉。到了后半夜,突然有人手持腰刀摸进窝棚,朝着阿大就是一通乱砍。阿大猝不及防,中了将近十刀,虽得不死,却被生生剁去一根手指,身受重伤,浑身血污,奄奄一息,幸好有起早下地干活的邻人发现,这才捡回命来,被人抬回家去。阿大的新婚妻子阿云来开了门,见阿大如此,脸上闪过一丝嫌恶,身体也不由自主地向后躲闪。阿云貌美,阿大猥琐,自从成亲,邻居们就没见阿云给过阿大好脸色。可是,人都到这般田地了,做妻子的竟然是这般做派,也实在是令人心寒。

        事情报到官府,县衙派出县尉前往勘察。县尉大人在现场和家里两处看过,街坊四邻一番打探,很快将怀疑对象锁定为年轻貌美的新媳妇阿云。阿云被带到县衙,衙役们凶神恶煞般围列四周,各种刑具一字排开,上面的陈年血迹清晰可见,令人不寒而栗。几句话旁敲侧击之后,阿云防线崩溃,主动承认自己就是凶手。阿云的杀人动机说来简单得让人想哭—她不愿意跟一个相貌丑陋、形容猥琐的男人共度此生。

        一时之间,阿云案轰动了登州。按照宋朝国家法典《宋刑统》的规定,谋杀亲夫属“恶逆”,是“十恶不赦”的大罪,无论致死、致伤,均应处以极刑—斩首。登州城里,已经有人捋着胡须感叹“好一个活色生香的小娘子,竟这般蛇蝎心肠,这番身首异处太可怜”,准备占地方看杀人了。

        可是,登州知州许遵的判决结果却是将阿云流放2500里。这个判决结果一出来,立刻就掀起了轩然大波。登州相关司法官员几乎全员表示反对。登州百姓更是议论纷纷,说什么的都有。有那好色的,以己度人,认定许遵必是看上了阿云,要讨她作小,这才瞒天过海,免阿云的死罪。对于这种说法,官场中的消息灵通人士打从鼻子里哼出来,以示不屑:“这么说岂不辱没了许大人?人家可是有高尚追求的!”这许遵许大人究竟是要营私舞弊呢,还是根本就不懂法,无知妄断?都不是。许遵,六十一岁,进士出身,中过“明法”科,当过大理寺(最高法院)的详断官和审刑院(中央司法审核委员会)的详议官,“读律知法”,是一位既懂理论又有实践经验的资深法律专家。他判阿云不死,自有一套振振有词的说法,只是无法服众。有人推测,许遵之所以要在这样一桩案情如此简单明白的谋杀案上大做文章,是“上头”有人承诺要提携他做“判大理寺”,所以许遵才“欲立奇以自鬻”,想要做出点突出成绩来展示自己。可是,谋杀亲夫者竟然可以逍遥法外,天理何在?许遵和反对派各执己见,无法统一意见,阿云案因此成疑。

        按照宋朝制度,疑案须上报中央司法机构复核。宋朝中央负责司法审核的是三个机构:大理寺、刑部和审刑院。首先介入阿云案的是大理寺。大理寺判定阿云当处绞刑—还是要死的,只是能留一个全尸,比斩首略好。看起来阿云是必死无疑了。没想到神宗决定施展皇帝的仁慈,对阿云宽大处理,免其死罪,判终生编管(劳改)。也就是说,神宗并不反对大理寺的判断,他只是动了恻隐之心,要对阿云“法外开恩”。神宗的批示,连同大理寺的审核意见,一起下发到登州。阿云可以不死了,可是许遵竟然不服,拒绝执行中央命令。许遵为什么不服?他要皇帝给一个说法,明确支持自己的判断。于是乎,许遵第二次上诉中央。这一次,刑部介入审核。刑部的审核结果与大理寺相同,判定阿云当处绞刑;而许遵因审判失当,应缴纳罚款。判决结果下发之时,许遵已经得到了“判大理寺”的任命。大法官上任的第一件事竟然是遭遇审判失当的指责,这让许遵情何以堪,又如何服众?许遵不服,第三次上诉中央,神宗只好命令翰林学士重审此案,于是,司马光便和王安石一道,接手了阿云案的复审工作。

        

以法律之名



        在对阿云案的全部案卷仔细审读、反复推敲之后,司马光不由地发出一声长叹:真不愧是断案老手啊,许遵对法律条文太熟悉了!他熟悉但是并不尊重—法律条文在许遵手里,简直就像是一块面团,要圆得圆,要扁得扁。

        妻子谋杀丈夫,本来是“十恶不赦”的大罪,按照当时法律,不管杀没杀死,都应当处斩刑—身首异处,横尸街头,这是死刑之中的极刑。死刑分两等,斩刑之下还有绞刑,是死刑之中比较轻的,因为可得全尸。死刑之下是流刑,远离家乡,在官府的监管之下服劳役,离家乡越远惩罚越重。从斩首到流放,是生与死的差别,这中间还隔着个绞刑。那么,许遵是怎样把阿云的刑罚从斩首减轻到流放的?

        许遵真是个聪明细心又熟悉法条的法官。他发现了一个非常关键的细节。正是这个细节,把阿云谋杀阿大一案的犯罪性质从“谋杀亲夫”变成了“谋杀路人”。这个关键细节就是阿云与阿大成婚的时间点。这个时间点,正好在阿云为母服丧期间。按照《宋刑统》,居丧嫁娶,属于非法。许遵因此判定,阿云与阿大的婚姻关系无效,阿云非阿大之妻,阿云“谋杀亲夫”罪名不成立。

        这个判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理有据,让人无法反驳,但是,却很难服众。它合法却不合情理,违背了人之常情,不符合社会习俗。“不为法律所承认的”却可以是“社会所认可的”。根据案情,阿云还在娘胎里就被许给了阿大,阿云母亲过世之后,二人成亲。在周围乡亲的眼里,阿云和阿大就是夫妻,怎么可能是毫不相干的路人?阿云模样俏丽,阿大相貌丑陋,“好汉无好妻,赖汉娶花枝”,的确让人惋惜。可是,配偶丑陋就能成为杀人的理由吗?阿云的故事里没有出现“西门庆”,她一个人策划、实施了对阿大的谋杀,并且能在事后从容离开现场。这绝不是简单的激情杀人,而是蓄意谋杀。站在现代立场上看,阿云是包办婚姻的受害者,但不管我们多么同情阿云,也无法同意她以杀人求解脱的愚蠢做法。而当时的普通老百姓看阿云案,看到的就是妻子谋杀亲夫,正如司马光在“阿云案审查报告”里所说的:“阿云嫌弃丈夫丑陋,亲自手持腰刀,在田野之中,趁其熟睡,砍杀将近十刀,断其一指,开始并没有自首,是到了衙门里眼看着要严刑拷打,不招不行了,这才招认。犯罪情节如此,有什么值得同情的?”阿云谋杀阿大一案,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判决应当从重而不是从轻,因此,司马光同意大理寺、刑部的判断,认定阿云难逃一死,当处绞刑。

        可是王安石、许遵却主张要免阿云一死。那么,他们是怎样做到的?

        许遵认为,阿云存在自首情节,因此可以获得减刑。这里有一点需要解释,阿云是被带到官府之后招供的,招供之前应当经过了简单的审讯。按照现行法律,在公安局审讯室里招供是不能算自首的,在宋朝却可以算,这叫作“案问欲举”。按照当时法律,阿云自首情节可以成立,这一点司马光也同意,但问题是,通常情况下,谋杀一类以危害人身为目的的恶性犯罪是不适用自首减刑条款的。那么,许遵、王安石是如何“为阿云辩护”的?

        很复杂也很简单。一般人怎么理解阿云案?谋杀未遂致其重伤,这是一个罪名—“谋杀未遂”,所以要按照谋杀罪来量刑。而许遵则把阿云的罪行分解成了两个罪名:一个是谋杀罪,“阿云谋划杀害阿大”,结果未遂;还有一个是人身损害罪,阿云砍了阿大将近十刀,砍断一指。谋杀是起因,人身损害是结果。事实只有一个,变换的只是说法。

        这样一分为二之后,阿云就能不死了。为什么?

        因为《宋刑统》里有一条关于人身损害罪的自首减刑原则:由于其他犯罪导致人身损害的,如果自首,可以对其他犯罪免于惩罚。比如说因为劫囚而导致的人身损害。劫囚的目的是把罪犯救出牢笼,如果犯罪得以顺利实施,是不需要损伤他人性命的,可是狱卒出面拦阻,犯罪嫌疑人“没办法”“不小心”砍断了狱卒一只胳膊,这就导致了人身损害。在这个犯罪过程当中,劫囚就是“其他犯罪”,而狱卒断了一只胳膊,就是“由于其他犯罪所导致的人身损害”。假定该犯罪嫌疑人有自首情节,劫囚罪是可以免予追究的,只按照人身损害罪量刑。这就是那条自首减刑原则。

        许遵就把这个原则用在了阿云案上:因为阿云谋杀阿大,导致了阿大身受重伤,“谋划杀害阿大”是“其他犯罪”,而“阿大身受重伤”是“由于其他犯罪导致的人身损害”。现在阿云自首了,根据自首减刑原则,阿云的谋杀罪行可以免于追究,只追究致阿大重伤部分,按照人身损害罪量刑,所以是流放2500里。

        这个看上去完美的论证过程,在司马光看来,简直是荒唐透顶。这不就等于把“谋杀”分成“谋划”和“杀害”吗?多么可笑的文字游戏!什么叫“阿云谋划杀害阿大”?“若平常谋虑,不为杀人,当有何罪可得首免?”如果阿云只是安安静静地坐在家里在脑子里谋划如何杀害阿大,哪怕她想出来一百零八种杀夫之法,只要她不去实施杀人行为,那又有什么罪行需要通过自首来获得豁免?谋杀就是谋杀!谋杀是人命关天的恶性犯罪,不是写在纸上的字,没办法撕成两块儿!

        司马光做过专管司法刑狱的开封府推官,对于法律,他是下过硬功夫的。他清楚地知道,《宋刑统》中的这条自首减刑规定中,绝不是什么罪都能够随随便便套用的。“由于其他犯罪导致人身损害的,如果自首,可以对其他犯罪免于惩罚。”这里边的“其他犯罪”指的是什么?必须是不以人身损害为目的的犯罪,比如劫囚、偷东西。为什么这类“其他犯罪”自首可免?因为这类犯罪的刑罚远比人身损害罪要轻。而谋杀是什么性质的犯罪?谋杀就是要杀人,杀人就是谋杀的目的。谋杀在所有人身损害罪中是量刑最重的。凭什么减免呢?!这些原则,以许遵的道行,他怎么可能不知道?!却偏偏要做这样的文字游戏,为阿云脱罪!而他只是在为阿云脱罪吗?皇帝都开恩免阿云一死了,许遵还不依不饶,死活要逼迫司法界接受他的解释。许遵走得太远了。

        而王安石却坚定地站在许遵身后,为许遵辩护。到这个时候,阿云案已经不是一个简单的阿云生死问题,而是关系到定罪量刑原则的司法大讨论。具体说来,阿云案的判决结果,将影响宋朝法律中有关谋杀罪是否适用自首减刑的原则。许遵与王安石主张谋杀自首可以减刑,司马光反对。王安石说,允许在阿云案中适用自首减刑原则,可以鼓励自首,为罪人开自新之路。而司马光则担心,这种“自首”实在是太“便宜”了—人已经在审讯室里了,眼看着不招是死,招就有活路,是个人都会自首;而自首就可以活—这绝不是为罪人开自新之路,而是助长杀人者气焰,让小人得志,良民受弊。

        站在司马光身后的,是中央和登州的绝大多数司法官员,王安石这边似乎只有一个许遵—当然,真理是有可能掌握在少数人手里的。神宗会做出怎样的选择?王安石在神宗心中几乎是“神一般的存在”,而司马光的道德学问也是当世一流,两位翰林学士对阿云案的意见分歧如此之大,怎么办?神宗下令举行第四次复议,扩大讨论范围。第四次复议的结果是赞同王安石—许遵。于是,神宗最终决定按照王安石的意见终结阿云一案。熙宁元年(1068)七月三日,神宗颁布诏书,宣布谋杀已伤犯罪可以适用自首减刑原则。可怜又可恨的登州姑娘阿云保全了性命,宋朝对谋杀案的审判原则也出现了重要调整。王安石的意见上升为国家意志,谋杀未遂已伤自首减刑成为法律新规。司马光不愿意看到的事情终归还是发生了。

        阿云案结案了,由阿云案所引发的司法讨论还远未结束。皇帝可以用权威对阿云案做出终审裁定,修改司法原则,也可以用行政力量强制推行这一原则,却无法说服所有官员在情理上接受它,包括司马光在内的大多数官员对阿云案仍然心存保留。在接下来的日子里,阿云案所引发的司法争论还将继续发酵、升级,乃至引发高级官员的对立、分裂,有人因此气死,有人因此遭遇贬逐。而司马光终其一生,从未改变自己对阿云案的观点。当然,这些都是后话。

        此处需要为司马光辩一大诬。在宋人所留下的文字记载中,在尊重史料的学者所作的论述中,我们再也没有发现有关阿云的任何消息。可是网上却有一种无耻贪婪、无知无畏的写手,为博取点击率,妄言司马光在执政之后重审此案,杀害了阿云。司马光何辜,于千载之下,受此奇耻大辱!我曾反复阅读史料和相关论著,并请教了宋代法制史专家戴建国先生,确认判断无误。谨于此处郑重声明:司马光所追求的是以司法正义维护公序良俗,追杀阿云之事,是当代无良写手泼在司马光身上的脏水,与司马光无关,与宋人无关。

        

君子和而不同



        在当时,司马光还是情愿把他和王安石之间的所有分歧都作积极正面的解读,看作是君子之争,而君子只要在大方向上一致,通往目标的道路、做法可以不同,这就是孔子所说的“君子和而不同”。司马光与王安石,共同的大方向是什么?“辅世养民”,辅助皇帝涵养世道润泽万民!司马光说:“君子之道,出处语默,安可同也?然其志则皆欲立身行道,辅世养民,此其所以和也。”君子的道路(人生选择),是做官还是隐退,是大声疾呼还是沉默以对,怎么可能完全相同?但是,不管做官还是隐退,大声疾呼还是沉默以对,其目标都是为了践行心中的真理,辅助皇帝涵养世道润泽万民,这就是为什么他们能够和谐共处。“和而不同”的君子各自独立思考,做出各自认为正确的选择,他们济济一堂,发出不同的声音,互相讨论,最终让国家事务朝着更为正确的方向发展,这才是社稷之福。这是司马光从范仲淹那一代政治家那里学习继承而来的理念,他衷心希望这种传统能够在神宗皇帝的庙堂之上延续。

        可是,这种传统能够延续下去吗?司马光心怀隐忧。皇帝对王安石的“偏听独任”,已经成为开封一道独特的政治风景。单独谈话是常有的事情,一谈就是一两个时辰,宰相们怕皇帝有什么最新指示,竟然就在外面候着,有一次竟然饿着肚子候到了下午三点。要知道,宰相曾公亮跟包拯同岁,年近七十,是接近退休的人了!宰相府上报的常规人事任命案,本来皇帝签个字就可以下发,可是神宗竟然压了好几天才拿出来,说:“我问过王安石了,他说行,就这么办,立即下发吧。”宰相府的工作竟然要听翰林学士的指示,这叫什么规矩?!副宰相唐介(1010~1069)是个直肠子,压不住火,当着神宗的面放了一炮:“我近来常常听说陛下遇到事情就问王安石,他说行就照办,他说不行就不行,这样一来,还要宰相大臣有什么用?倘若陛下觉得我们没这个能力,就应当先罢免了我们几个。让这样的话流传天下,恐怕不是陛下信任大臣的体统!”

        皇帝偏听独重王安石。阿云案,王安石的主张如此牵强,可是神宗竟然站在了王安石这边。对于皇帝的欲望,王安石采取了迎合而非节制的态度。这让司马光感到不安。熙宁二年(1069)二月初三,王安石被任命为副宰相。神宗提出这一任命,是顶着压力匆忙做出的,他在与王安石的谈话中说:“朕也想从从容容地拜你为相,可是近日舆论颇有意欲制造事端打击你的,所以我反而更急着要你就职。”那些意欲制造事端打击王安石的人究竟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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