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士麦那)
从法国民族对于荣誉的一般热狂中,在个别人士的精神上,又形成了某种我说不清的事物,人们称之为“荣誉观念”。严格说,这是各种行业的特性,但是对于军人尤为显著,对于他们,那是最高意义上的“荣誉观念”。使你体会到这是什么是十分困难的,因为我们对此恰好毫无概念。
往昔的法国人,尤其是贵族,除了这“荣誉观念”的规章之外,不大遵循其他法律。“荣誉观念”使他们一生举动规范化。而且那规章十分严厉,人们如果躲避其中最小的规矩,且不说违反规章,就得受比死更残酷的责罚。
在排难解纷时,这些规章只定出一种解决法,就是决斗。决斗将所有的困难一刀两断。可是这种判决法也有不堪的地方,那就是可以不在直接有关的两造之间举行,而以他人代替。
即使有人和另一人并不熟识,他也必须参加纷争,并且付出生命的代价,就像他自己在发怒一般。其人被选为决斗者,对此种恭维性的偏爱,永远引以为荣;有人不一定肯出四枚皮斯托尔,为了援救朋友及其全家能免于绞刑,却毫不为难地肯替他去冒一千次生命危险。
这种解决问题的方式设想得非常恶劣,因为,一个人比另一个人更敏捷,更强有力,不能就说他比别人更有理。
由于这种缘故,历朝君王用严刑重罚禁止决斗,然而无济于事。因为“荣誉”起来反抗,它要永远统治下去,它不承认任何法律。
因此,法国人处于非常苦恼的情况下:因为一个正直的人如果受了侮辱,荣誉的规章迫使他去报仇;而在另一方面,他一报仇,法庭就要用最严酷的刑罚处分他。如果遵照荣誉的规章,结果死在断头台上;如果遵照司法的规定,就将永被社会众人所唾弃。剩下的就只有这令人左右为难的、残酷的选择:或者死亡,或者偷生苟活。
一七一五年,主马达·阿赫鲁月十八日,于巴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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