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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陈水扁之后的国民党总统都是谁第28节 陈水扁政见是谎话

第28节 陈水扁政见是谎话

        李敖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新党优秀的市议员林美伦召开“‘总统’霸道”记者会,声讨李登辉霸占人民道路的事,霸占的方法是私下封闭了三条人民常走的巷道。据十一月十六日《联合报》报道,台北市政府工务局官员说:“‘总统’官邸边的重庆南路二段五巷和五巷八弄两条巷道,都是八米的都市计划道路,不过市府还未征收,但依都市计划法等法规规定,既成道路不能封闭,应恢复原状,否则将妨害公众通行的权利。”“依都市计划法规定,在都市计划范围地区内,要设立各项建筑时,都要经申请许可,否则视为违建,强制拆除,且依土地法规定,既成道路不能私下封闭,否则妨害公众通行的地役权,如有这种情形,必须恢复原状。”再据同一天《自由时报》报道:“媒体记者均至现场查看,只见巷道果然被围堵。”足见私

        台北市民的巷道被李登辉侵占。下封闭属实。

        第二天,十一月十六日,新党市议员林美伦向台北市长黄大洲提出“检举书”,书中有四点说明:

        一、李“总统”登辉官邸于一九九一年中叶,为扩张官邸土地面积,违法围堵本市重庆南路二段五巷,同路段五巷八弄等,共计围堵三条巷道(见图p192),供其私人使用,严重侵害市民通行权。

        二、按既成道路系公共设施用地,“依法”仅供民众通行使用,一般民众若有强行占用摆设摊贩或供作私人停车位之行为时,检警机关动辄施行铁腕,以“刑法”窃占罪相绳,博得一般社会大众之喝彩,讵李“总统”登辉官邸人士,藐视法纪,公然围堵霸占既成道路私用,检警单位竟视若无睹,纵容违法,守法百姓同感愤怒。

        三、上述三条巷道,既系依都市计划设置之公共设施用地,其未经依法变更用途前,无论基于任何理由,均不应有窃占私用之行为,否则政府率先示范违法,上行下效,法纪势必荡然无存,法律亦将成为少数特权阶级压榨黎民百姓之统治工具耳。

        四、为维护法纪,保障人民通行权,请市府果断行事,于三日内予以拆除,同时惩处纵容多年之市府失职官员,以肃官箴。

        为了普及这一事实,林美伦在第三天(十一月十七日)发了新闻稿,其中说:

        ……针对北市养工处养工队队长曹永新现场勘查后之言论,林美伦提出强烈的抨击,林美伦指出:“一九九一年该三条巷道被围堵前,附近巷道皆可停车,被围堵后,所有周边巷道均划上黄线,即使夜间十一时至凌晨七时合法可停放车辆时间,亦遭官邸人士强行阻止,甚至车辆遭到恶意破坏,造成附近上班族及居民生活不便,侵害人民权益至为明显。须知,‘总统’官邸自一九八八年立足重庆南路三年来,并未影响附近居民之生活,迨至一九九一年,巷道遭围堵,官邸警卫营士官兵进驻后,带来附近人民的大不便,因此,不是‘巷弄穿越总统官邸园区’,而是官邸非法围堵巷弄成为私人园区。一九九一年以前官邸安全和居民方便都不成问题,警卫营进驻后,官邸忽然变得不安全起来,以‘总统安全’为理由而围堵巷道,并将附近巷道划上黄线,还超越法律二十四小时管制停放黄线车辆,到底是保卫‘总统’安全?还是保卫警卫营士官兵安全?市府认为以活动式铁门将两端围起来,仅是一小块道路用地,对交通并无影响,实属包庇心态,违法既属实,市府就应立即执法拆除,违法就是违法,何况围堵二百八十三坪都市计划之道路用地及二百零五坪既成道路,围堵近五百坪土地,市府官员竟指为‘一小块’,其说辞及执法心态,将遭人民所唾弃。”

        第四天(十一月十八日),林美伦到了监察院,同时发布新闻稿如下:

        ……林美伦律师今日上午十时至监察院,为“总统”违法围堵巷道作为官邸人员房舍及停车场所,陈请值日监察委员“依法”纠弹李登辉“总统”。林美伦指出:“中正区重庆南路二段五巷及同路段五巷八弄等三条巷道,数十年来均为台北市民日常通行便道,讵知于一九九一年中遭‘总统’围堵,供‘总统’官邸停放车辆及建筑房舍之用。”林美伦律师指出,重庆南路二段五巷为台北市中正区南海段四小段四十七地号及五十八地号,依台北市都市计划规划均为公共设施保留地(道路用地),同路段五巷八弄为南海段四小段五十一地号,虽其地目为“建”,但长年来均属附近居民通行之“既成道路”,依都市计划法、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建筑法均不容遭任意围堵私用。一般民众如果强行占用巷道或路边停车时,检警机关通常施行铁腕,以“刑法”窃占罪移送侦办,“总统”位高权重,率先违法,将导致上行下效,使法纪荡然无存,因此,职司公职人员监察之柏台应翔实查证,纠弹含“总统”在内的所有违法失职官员,其涉及刑责者,并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树立柏台风骨,而为人民表率。

        第五天(十一月十九日),林美伦再以新闻稿详述细节:

        ……林美伦今日上午十时至“总统”官邸,即遭林美伦检举违法霸道巷口会勘,原受邀请“总统府”第三局局长蒋冠峰并未出现会场。对于“总统府”发言人士之说辞,林美伦痛斥其敷衍心态,林美伦指出:“重庆南路二段五巷及七巷通行数十年,五巷为‘由西向东’之单行道,七巷为‘由东向西’之单行道,一九九一年以前官邸周边虽布满警卫,尚不影响民众自由通行及停车便利,但官邸警卫营入驻后,竟封闭五巷,并将七巷改为‘由西向东’单行道,同时周边巷道及湖口街一律改划黄线,甚至于阻止‘车不熄火,人不离车’暂时停靠。其执行法律显然过当,而侵害市民应有基本权益。再则,现场会勘时,五巷头、尾被围堵处,均遭铁栅门及水泥板墙堵死,其高度近二百米,水泥板墙本身即属违建,经多次要求开启铁栅门,虽参与会勘人员均未携带任何危险物品,愿意接受检查,铁栅门仍拒绝开启,市警局一再强调:“官邸并未封闭巷道,完全不让民众通行,而是民众经过时要接受检查,安全无虞者才能获得通行。’完全是自欺欺人之词。台北市警察局昨(十八)日紧急通过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同意‘总统’官邸设路障,不知系该条例哪一条规定核准?其效率也未免快得离谱,而五巷头、尾违法设置的两侧水泥板是完全固定的,铁栅门也不曾为一般善良民众开启过,这是路障吗?根本是‘彻底的霸占’整个巷道。怎么只是‘管制交通’而已?而五十一地号是长年既成巷道,过去有小吃摊、有阴凉的树阴供附近居民休憩,官邸如果需要变更使用,应依‘台北市现有巷道废止或改道申请办法’办理,姑不论废巷实质条件,单就法律程序而言,至少应依该办法第八条,于‘台北市现有巷道废止或改道审议委员会’审议前,即应在市政府公告栏、中正区公所、龙福里办公室及五巷八弄的四个出入口,将申请案公开展览三十日,并将公开展览日期及地点登报周知。试问:①审议委员会有哪些成员?②何时开过审议委员会?其会议记录如何?③民众为何不曾知道张贴公告之事?④何时公告?⑤请公布登报内容。官邸应有责任举证!”

        “本事件在在显示‘总统’官邸违法事实,纵经事后完全补救,亦不影响‘总统’率先违法之实,何况其事后补救,漏洞百出。为图个人之方便,牺牲百姓通行权,造成民众之大不便,其目无法纪,使台湾施行法治过程,蒙上‘国耻’阴影,全体人民共感悲愤。为期疗伤止痛,本人吁请李登辉‘总统’勇于担当,为其违法事实向人民道歉,立即停止辅选,免将‘国耻’遗祸其省市长候选人,同时自我引咎辞职,警惕违法公职人员。亦为教导人民尊重法律,为示范推动法治,残留些许贡献。”

        第六天(十一月二十日),林美伦再发新闻稿指证:

        ……五十一地号部分,官邸八十二年六月三日获得市府工务局建字三三一号核准案,根本于法不合,盖依其适用“台北市现有巷道废止或改道申请办法”第十条规定,其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适用条件,均与官邸申请条件不符:①第一款中,“四周计划道路均已开辟或自行开辟完成”系必要条件,通行数十年的五巷早于一九九一年反遭封闭。②第二款中,“巷道仅供基地内原住户通行者”为必要条件,而该巷道系附近上班族及居民吃小吃摊与休憩、停车之场所。③第三款中,“单向出口”为必要条件,而八弄却是双向出口。可知市府工务局适用法律显有不当,其核准是否便宜高官行事,应予追究。对于五巷部分,林美伦指出:官邸内现况从照片中显示,五巷南侧之旧有围墙,已遭官邸联指部拆除,五巷北侧,则设有约三米宽之门,与旧官邸相通,其将巷道合并为园区一体使用,殆无疑义,官邸诳称仅是设置路障,暂时管制通行,在三年时间内,本人多次试探通过未果,岂止是“管制”,根本是“禁绝”通行:“三年”时间如果只是暂时管制,什么才算是长期?如果这种解释都能说得通,我们日常生活的标准又是什么?如果官邸封死的事实算是“路障”,小市民拿“请勿停车”的活动铁架占用单位时,算不算路障?到底什么是路障?市警局有无统一标准?

        林美伦上面提到的“台北市现有巷道废止或改道申请办法”,是“一九九年八月七日府法三字第七九四五一二号令发布”的,其中第九条第十条的原文是这样的:

        第九条现有巷道废止或改道申请案经台北市遭受巷道废止或改道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应于本府公告栏、申请所在地之区公所及里办公处发布实施,并应将发布实施日期及地点登报周知。

        第十条建筑基地内之现有巷道合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于办理建筑执照时,检附有关证件及书图并案向工务局建筑管理处申请废止或改道,由建筑管理处报经工务局核准后并建筑执照案实施,不受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之限制:

        拟废止现有巷道之平均宽度小于四周计划道路之最小宽度,且四周计划道路均已开辟或自行开辟完成时,在同一街廓内之全部土地或沿现有巷道两侧土地计划整体使用者,或取得沿现有巷道两侧已建筑完成之基地同意并计划整体使用者。

        现有巷道位于申请建筑基地内且仅供基地内原住户通行者。

        同一街廓内单向出口之现有巷道自底端逐段废止者……

        对照之下,一望而知台北市政府核准的手法根本是故意歪曲这两条法令。到了第七天(十一月二十一日),林美伦又发新闻稿宣示刑事诉追的决心:

        本事件经本人于十一月十五日召开记者会,十六日向市府检举,十八日向监察院陈情纠弹,十九日会同各大媒体现场会勘,在在显示官邸违法事实,不容磨灭,嗣后“国安局”补申请设立“临时路障”管制通行,虽经市警局核准通过,亦不影响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以前之违法事实,是属“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二项窃占罪之既成犯。为维护法律之尊严,本人将备妥书状,于明日上午十时三十分向台湾台北地方法院检察署提出告发,追究“总统府”第三局局长蒋冠峰,及官邸内部联合指挥中心主管人员之法律责任,对于受“宪法”第五十二条及“刑法”一百条,除内乱、外患罪外,可不受刑事追诉的李登辉“总统”,本人将在其八十五年五月“总统”任期届满后,依“刑法”第八十条第二项后段规定,刑事追诉时效期满(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前,补行告发,贯彻执法决心,勿枉勿纵。

        到了第九天(十一月二十三日),林美伦又以函件致台北市政府、台北市政府工务局、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提出:

        为重庆南路二段五巷遭官邸围堵,贵单位亦已于本月十九日再度会勘无讹,因许多疑问未能揭开,特请贵单位就如下问题,比照核准官邸设置临时路障效率,二日内惠复,以昭公信。

        一、依现场拍摄之照片显示,“五巷”封闭多年,仅供官邸停放车辆,与“元首”安全并无任何关系,陈请贵单位可否将“五巷”规划停车位,提供一般民众使用,亦可为市库增加财源?

        二、以二米高之固定水泥板及铁门、铁柱,依“建筑法”第四条规定,其为杂项建筑物无讹,贵单位明知官邸并未“依法”申请杂项执照,陈请贵单位比照核准路障效率依“建筑法”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二日内拆除,并处以造价千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三、“路障”之法律定义或一般解释如何?其高度宽度有无限制?固定式障碍是否为路障?

        四、从巷外看不到巷内,八米八巷宽全遭阻绝,毫无过路间隙,一般百姓均无力翻越而过,又多年不曾为民众开启通行之现况,是临时路障?还是长年封闭?

        五、贵单位核准官邸“设置临时路障,管制通行”,而本月十九日本人及多位朋友,在各大媒体关注下,愿接受安全检查,路过“五巷”却不可得时,应如何处理?

        六、贵单位以“元首”安全为由,结果仅是伤害市库收益,损及市民权益,破坏法律尊严,贵单位是否考虑撤销其“设置临时路障,管制通行”之许可。

        七、重庆南路二段七巷及湖口街,对“元首”安全显无影响,请贵单位改划停车位,供附近民众停车,以免如现况,成为贵单位不便取缔之官邸人士专属停车位,还给小市民些许便利。

        到了第十天(十一月二十四日),林美伦又发布“‘总统’官邸违反五大法案”,就法条观点,揭发出违法之处:

        “总统”官邸于一九九一年中,将台北市重庆南路二段五巷(即台北市中正区南海段四小段四十七、五十八地号土地两笔,合计面积二百八十三坪),以二米高之固定水泥板墙、铁门及铁柱封闭,将巷头及巷尾围堵,使原八米八宽由西向东之单行巷道,成为官邸人士专用之停车场所,显然违反五大法案:

        一、违反“都市计划法”第四十三条:“公共设施用地……应以增进市民活动之便利,及确保良好之都市生活环境。”于公共设施用地建造建筑物,依同法第七十九条:“在都市计划地区范围内建造建筑物……当地地方政府……得命令其立即拆除……”。第八十条:“不遵守前条规定拆除者……除应依法予以行政强制执行外,并得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三千元以下之罚金”。

        二、违反“土地法”第八十二条,凡编为道路使用之土地,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

        三、违反“建筑法”,依其第四条:“本法所称建筑物,为定着于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顶盖、梁柱或墙壁,供个人或公众使用之构造物或杂项工作物”。可知定着于土地上的官邸固定水泥板墙、铁门,系建筑物之“杂项工作物”,同法第二十八条:“建筑执照分左列四种……二、杂项执照:杂项工作物之建筑,应请领杂项执照……”第二十五条:“建筑物非经申请……审查许可并发给执照,不得擅自建造……”第八十六条:“违反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者……一、擅自建造者,处以建筑物造价千分之五十以下罚金”。

        四、违反“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二项:“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窃占他人之不动产者,属窃占罪之既成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五、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十条:“道路障碍者,违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者,除依本条例规定处罚外,分别移送该管地方法院检察署处理”。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七款,在道路堆积、放置或抛掷足以妨碍交通之物者,及擅自设置或变更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或其类似之标识者,可处行为人或其雇主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金。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林美伦召开“‘总统’霸道”记者会的时候,正值台北市市长选举,这么重大而又火爆的新闻,自然引起市长候选人陈水扁的注意,并积极切入插花,可想而知。果然,在十一月十八日林美伦到监察院陈情时,陈水扁便展开行动了,当天《联合晚报》刊出他的政见是:

        国民党政权是长期利益和特权的结合,李登辉官邸占用巷道,他只要选上市长,一切将“依法”处理,归还民众使用。

        第二天(十一月十九日)《自由时报》刊出他的政见是:

        针对李登辉“总统”占用巷道一事,民进党台北市长候选人陈水扁昨表示,国民党政权长期与特权结合,只要他当选市长,一切将“依法”处理,索回土地归还给民众使用。

        在这样斩钉截铁、信誓旦旦的政见保证下,台北市民相信了陈水扁,并且投票让他当选,结果呢,却迟迟没了下文,直到林美伦向监察院陈情后,监察院转问陈水扁市长,我们才得到真相和结论。我在下面,公布三件有关文件:

        一、林美伦“纠弹陈情书”

        纠弹陈情书

        案由:为李“总统”登辉暨官邸人士公然违法,强行围堵三条巷道作为官邸人员房舍及停车场所,辱及全体“国人”,请钧院对李“总统”登辉暨官邸人士之不法情事,施以纠弹,以立法纪,以肃官箴。

        说明:

        一、台北市中正区重庆南路二段五巷,及同路段五巷八弄等,共三条巷道,系既成道路,属台北市民日常通行便道,讵知于一九九一年中叶遭强行围堵巷头巷尾,供“总统”官邸停放车辆及建筑房舍之用。

        二、按既成道路系公共设施用地,依法仅供民众通行使用,一般民众若有强行占用摆设摊贩或供作私人停车位之行为时,检警机关动辄施行铁腕,以“刑法”窃占罪相绳,博得一般社会大众之喝彩,讵“总统”暨官邸人士,藐视法纪,公然围堵霸占既成道路私用,实乃“中华民国”“国耻”。

        三、前述三条巷道,既系依都市计划设置之公共设施用地,其未经依法变更用途前,无论基于任何理由,均不应有窃占私用之行为,否则领袖率先违法,上行下效,法纪势必荡然无存,法律亦将成为少数特权阶级压榨黎民百姓之统治工具耳。据此,特陈情钧院翔实查证,纠举所有违法失职官员,其涉刑责者,并追究其刑事责任,以树立柏台风骨,而为人民表率。

        四、兹检附:

        (一)李登辉“总统”官邸使用土地一览表。

        (二)李登辉“总统”官邸违法霸道事实。

        (三)官邸地形图。

        (四)官邸违法霸道部分之地籍图誊本。

        (五)台北市中正区南海段四小段四十七地号土地登记誊本。

        (六)台北市中正区南海段四小段五十八地号土地登记誊本。

        (七)台北市中正区南海段四小段四十七地号土地使用分区及公共设施用地证明书。

        (八)台北市中正区南海段四小段五十八地号土地使用分区及公共设施用地证明书。

        此致

        监察院院长陈

        监察院监察委员诸公

        陈情人林美伦

        八三·十一·十九

        二、监察院函林美伦

        日期“中华民国”八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字号(84)院台壹乙字第三一九六号

        受文者台北市议会林议员美伦女士

        正本台北市议会林议员美伦女士

        副本本院第一组

        主旨贵议员陈情案,经台北市政府查复到院,兹检附复函影本乙件,复请查照。

        说明:

        依据此办监察员核阅意见办理。

        院长陈履安

        三、陈水扁复监察院

        一、奉大院83.12.2(83)院台壹乙字第九九一号函办理。

        二、查本案重庆南路二段五巷设置路障,系因该巷紧邻“总统”官邸。为维护“国家元首”安全,经“国安局”以该巷贯穿官邸及其附属设施,影响“国家元首”安全甚巨,于83.11.16以(83)述复警(六)字第一九七四号函向本府申设临时路障管制通行(详附件一)。经本府有关单位现场勘查后,以该路障确为维护“国家元首”安全考量所必需之权宜措施,且相邻重庆南路二段七巷及湖口街均可通行,爰依市区道路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市区道路主管机关于必要时,得限制道路之使用”,于83·11·19以(83)府工养字第八三七六四九一号函复同意备查在案(详附件二)。

        三、本案复经“总统府”第三局于83·11·21以华总三(管)字第一一九六号函(详如附件三)以依“国安局”组织法第二条及第十一条内容:特勤中心协同有关机关(……警政署……)掌理“总统”及其家属之安全维护,爰申设临时路障管理通行,并俟限制原因消失时,当即解除列管。

        四、有关林美伦君等陈诉乙案,查本府系依据“国安局”等申请,并会同各有关单位勘查,并依市区道路条例规定及维护“总统”及其家属之安全考量,同意设置,实无不当之处,敬请大院明察。

        市长陈水扁

        在上面陈水扁的复文里,我们清楚地看到了陈水扁已明白表示“依市区道路条例规定及维护‘总统’及其家属之安全考量,同意设置,实无不当之处”!把他在竞选时对人民的承诺早就忘得一干二净,并且无耻地只看到“‘总统’及其家属之安全考量”,眼中全无台北市民了。

        一九九七年十月三日,《联合晚报》登出“废巷不还路,议员抨阿扁”的消息,内文说:

        〔记者戴安玮/台北报道〕台北市都委会上午审议通过“总统”官邸旁巷道废道,改为住宅区案,市议员林美伦上午得知后非常气愤,强烈抨击市府是软脚虾。

        林美伦表示,“总统”官邸占用官邸旁巷道已经很多年了,但台北市政府一直不敢处理。一九九四年台北市长选举时,陈水扁曾承诺他当选市长后一定“还路于民”,但陈水扁担任市长迄今已两年多,市府不但没有还路于民,还透过都市计划变更地目方式,将“总统”官邸旁的巷道废巷,改为住宅用地,实在是太软弱了。

        她说,为什么市府扫黄扫到面包店,经民众诉愿获判胜诉时,市府还可以一张行政命令,不准面包店复水复电,为何市府拆除十四、十五公园预定地上的违建户时,可以大言不惭说,是在改善都市环境,而完全不顾老荣民死活,却为了“‘总统’完全”,对“总统”官邸占用巷道不闻不问,不予拆除,还主动提案,同意变更地目废巷,这实在无法令市民心服口服。

        林美伦说,从这个事件可以看出,市府是不敢打老虎,任老虎违规占用道路,也不敢处理的软脚虾。她认为,市府不敢打老虎,等于就是在欺负老百姓,她将不会善罢甘休,必要追究市府的责任。

        虽然如此引起公愤,可是陈水扁反正做上市长了,他才不在乎呢,他一路食言而肥了,悍然不理了,他只要谄媚李登辉及其家属就好了,谁还管台北市民呢?

        二零零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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