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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大决战3之平津战役1992二、和平协议十八条

二、和平协议十八条

        1949年1月17日下午,我东北野战军司令部参谋处长苏静,作为傅作义邀请的平津前线司令部和谈代表和邓宝珊等一道,正式进入北平,他受到了很隆重的礼遇。入城时,傅作义最重要的助手之一、时任华北“剿总”副秘书长兼政工处长王克俊,以及上次出城谈判的代表、傅作义身边另一名最重要的助手、时任《平明日报》社长的崔载之,亲到德胜门迎接。当天晚上,苏静下榻于北平最高级的接待场所东交民巷联谊处,生活起居由崔载之负责陪同。联谊处里没有一个其他客人,里边有便衣巡逻,外边有一个营的士兵负责保卫,总之,傅作义对于这次谈判的保密与保卫做了最认真的安排,可以保证其绝对秘密和安全,以防蒋介石特务的破坏。

        18日晚,傅作义在王克俊的陪同下亲自来到联谊处看望苏静。在礼节性的问候之后,傅作义很明确地告诉苏静和王克俊、崔载之:“你们可以一起再商定一个切实可行的具体办法。只要有利于北平和平解决,使这个历史悠久的文化古城免遭破坏,什么样的解决办法都行,你们可以算是双方的全权代表了!”苏静连忙解释说:“我只能起个联络员的作用,有什么要解决的问题,我可以代为联络,请示平津前线司令部的领导,还可以通过电台联系。”

        虽然苏静到北平时,几位领导并未授予他全权代表的资格,但是他亲自参加了几次谈判,对我党我军的态度很了解,所以,他事实上担当起了全权代表的任务。苏静在19日这一天与王克俊、崔载之一道在《北平和平解放的初步意见》的基础上,将原有条文一条一条地进一步具体化,形成了18条协议。王克俊将协议拿去给傅作义审定,苏静则用电报发回平津前线司令部,再转党中央,由毛泽东亲自修改之后,再转到苏静手中。经双方认可之后,遂成为正式的协议。

        1月21日,国共双方代表苏静和王克俊、崔载之经各自的上级授权,在协议上签字,这就是《关于和平解决北平问题的协议》定稿,共18条。签字之后,对北平历史十分熟悉的崔载之说:“当年袁世凯当皇帝时,其外交次长曹汝霖与日本公使签订丧权辱国的‘二十一条’,就在这个地方(按:东交民巷御河桥二号联谊处是原来日本驻中国的大使馆)。如今我们为和平解决北平问题拟定协议18条,也是在这个地方。签订‘二十一条’时,民怨沸腾,从北平到全国一片抗议声。我们这协议公布后,迎来的是人民大众的欢呼和喜悦。大家感到由衷的高兴,松了一口大气,看来不会出什么大乱子。”崔载之的话,代表了北平广大爱好和平的进步人士的心声。

        蒋介石在北平的特务不知从哪个渠道知道了北平城内国共正在进行最后谈判的消息,就在签订和平协议的当天晚上,当王克俊从东交民巷返回中南海途经南池子时,就遇到了特务的枪击,幸好汽车的速度快,冲了过去,王克俊才得以幸免。

        1月22日,双方报纸和电台都正式发表了《关于和平解决北平问题的协议》,引起了全国的极大关注,产生了强烈反响。但是傅作义的《平明日报》在发表时出于对当时北平具体情况的考虑,未能全文发表,如其中关于对特务分子的处理部分就未见报。

        《关于和平解决北平问题的协议》全文如下:

        为缩短战争,获致人民公意的和平,保全工商业基础与文物古迹,以期促成全国彻底和平之早日实现,使国家元气不再受损伤,经双方协议公布以下各项:

        (一)自本月22日上午10时起双方休战。

        (二)过渡期间,双方派员成立联合办事机构,处理有关军政事宜。组成与人选详见附件。

        (三)城内部队兵团以下(含兵团)原建制原番号,自22日开始移驻城外,于到达指定地点约一个月后实行整编。整编原则详见附件。

        (四)移驻城外之部队,可携带一星期之补给量,以后由联合办事机构负责补给之。

        (五)华北总部成立结束办事处,其工作为对出城部队进行管理约束,并与联合机构联合办理出城部队之补给事宜,其结束之时间,俟以上工作已逐步移交于人民解放军平津前线司令部及其补给机构接管完毕时为止。

        (六)城内秩序之维持,除原有警察及看护仓库部队外,根据需要暂留部队维持治安,俟解放军警卫部队入城后,逐次接替之,但傅作义先生仍得留必要之警卫部队。

        (七)北平行政机构及所有中央、地方在平之公营公用企业、银行、仓库、文化机关、学校等,暂维现状,不得破坏遗失,听候前述联合办事机构处理。

        (八)河北省政府及所属办事机构暂维现状,不得破坏遗失,听候前述联合办事机构处理。

        (九)金圆券照常使用,听候另定兑换办法。

        (十)军统、中统情报人员停止活动,听候处理,除违背此项命令别有企图、从事破坏行为有确凿证据者依法处理外,一律不咎既往。

        (十一)一切军事工程一律停止。

        (十二)在不违背国家法令下,保护在平各使领馆外交官员及外侨生命财产之安全。

        (十三)联合办事机构成立后,即释放政治犯,原华北区被俘高级军官于北平接交后,一律释放(中下级军官可随时释放)。

        (十四)原华北区伤患官兵之医疗,阵亡者之安置,在双方协助下仍得由华北总部结束办事处分别妥为办理。

        (十五)邮政电信不停,继续维持对外联系(由平津前线司令部军事代表检查)。

        (十六)各种新闻报纸仍继续出刊,俟后重新审查登记。

        (十七)保护文物古迹及各种宗教之自由和安全。

        (十八)人民各安生业,勿相惊扰。

        在这个协议之后,还有一个重要的附件,这个附件对于如何执行协议进行了若干具体的界定。附件共4条,全文如下:

        (一)联合办事机构以7人组成之,解放军方面4人,华北总部方面3人。解放军方面为主任,华北总部方面为副主任。解放军方面参加者为:叶剑英、陶铸、戎子和、徐冰;叶剑英为主任。华北总部方面人员由傅先生指定之。

        (二)联合办事机构系临时性质,接受完毕后则一切归军事管制委员会管理。在接交期中,联合办事机构及军事管制委员会均直接归平津前线司令部指挥,以后由联合办事机构移交平津前线司令部接收转交军事管制委员会管理之。

        (三)部队移驻城外后,即着手整编为人民解放军。人民解放军制度包括以下各点:

        1.建立政治组织及工作;2.实行官兵平等,废除打骂教育;3.执行命令政策;4.服从群众纪律。

        人事方面概由解放军同意任命,其原则如下:

        1.能力称职愿继续服务者,留职继续服务。

        2.能力优异者,且可提升。

        3.不适应者予以调整。

        4.志愿深造者,予以学习机会。

        5.不愿意继续服务者,保障其生命财产眷属之安全;如愿返籍者,可予以便利。

        (四)前述正文、附件各项,除正文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系双方代表根据一般需要及政策成立协议者外,其余各项均须双方代表分别请示平津前线司令部林司令、罗政委、聂司令及华北总部傅总司令同意修正后议定之。

        执行这个协议中一个最重要而又最紧急的问题,是城内的国民党军队要立即出城,出城之后驻扎在什么地方?城防如何交接?这是一个必须尽快解决的问题。为此,就在签订协议的当天,林彪、罗荣桓、聂荣臻联名给苏静发了一封电报,要苏静转告傅作义,他的部队原来所驻防和控制的城门,在部队出城后仍然暂时由傅作义的部队派兵控制,不要让中央军乘机所控制。各部队出城后的驻地,应分别沿平汉、良乡、徐水一线及其以东的固安、文安、霸县、雄县、三河、香河一带。

        这样,国共双方关于北平问题的和平谈判基本完成。这以后,就是如何执行,如何让北平这个文化古都完整地交到人民手中的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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