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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动机与人格出版社第八章 破坏性是本能的吗?

第八章 破坏性是本能的吗?

        从表面上来看,基本需要(动机、冲动、驱力)并不是邪恶或有罪的。一个人需要食物、安全、归属、爱、社会认可、自我认可和自我实现,这是无可厚非的。事实上,绝大多数文化中的绝大多数人都认为——虽然具体观点随地域而有所不同——这些是他们渴望得到满足的、值得赞颂的愿望。即使采取最谨慎的科学态度,我们也必须说,这些愿望是中性的而不是邪恶的。这种情况也同样适用于我们所知道的绝大多数甚或全部的人类能力(进行抽象活动的能力、使用合乎语法的语言的能力、创立哲学的能力,等等),适用于人在素质上的差异(主动性或被动性、天生的体质的强弱、精力充沛与否,等等)。至于渴求卓越、真、美、公正、质朴之美的那些超越性需要,在我们的文化中,在我们所了解的大多数文化中,把它们说成本质上是坏的、邪恶的或有罪的,这实际上根本就不可能。

        因此,人性和人类种族的那些原始特性本身并不能解释在我们的世界中、在人类的历史上和在我们自己的个人性格中显而易见的大量邪恶。诚然,我们有足够的事实把大量所谓的邪恶归咎于身体上的疾病和人格上的缺陷,归咎于人的无知和愚蠢,归咎于人的不成熟,归咎于糟糕的社会和社会组织机制。但是我们却没有足够的事实来肯定到底有多少邪恶可以归因到这些因素上去。我们知道,邪恶可以通过健康和治疗、知识和智慧、年龄上和心理上的成熟、良好的政治与经济以及其他健全的社会习俗和体制而逐步减少。但到底减少了多少呢?这些措施能把邪恶减少到零吗?现在我们确实可以保证,我们有足够的知识拒绝这样一种看法,即认为人的本性就其本质而言,在生物学的意义上主要地和根本上是邪恶、有罪、刻毒、残忍、暴虐、凶残的。但我们却不敢声称在人的本性中没有一丝一毫趋向邪恶行为的类本能倾向。很清楚,我们对各种情况仍然知之甚少,无法做出这样的断言,我们手头至少有些证据是与这种断言互相抵触的。但无论如何,是完全有可能获得这种知识的,而且这些问题也完全能够由一种经过适当扩充的人本主义科学来加以解答(Maslow,1966;Polanyi,1958)。

        本章试图用经验的方法来讨论这一所谓善与恶的领域中的一个关键问题。虽然我们并不想给出一个定论,但我们想提醒人们注意,我们对于破坏性的认识虽然还没有给出最终的结论性答案,但却有了很大的进展。

        

一、动物



        首先,那种看上去像原发性的进攻性确实可以在一些动物种类那里见到。虽然并不是在所有动物身上,甚至也不是在很多动物身上,但确实在某些动物身上可以看到这种进攻性。有些动物显然是为了杀戮而杀戮,它们好像并不是出于某种明显可见的外在原因而表现出进攻性的。一只狐狸跑到鸡窝里会大开杀戒,它所杀死的鸡是它完全吃不了的;猫戏弄老鼠更是尽人皆知的;牡鹿和其他处于发情期的有蹄动物会主动寻衅斗殴,为此有时甚至不惜抛弃自己追求的母鹿。许多动物,甚至一些高等动物,一旦步入老年,明显地出于体质方面的原因,会变得更具恶意,以前比较温顺的动物这时会具有挑衅性。在许多不同的动物那里,杀戮都并不仅仅是为了获取食物。

        一个著名的对实验用老鼠所做的研究显示,在老鼠身上完全有可能培养起野性、攻击性和残暴性,正如人们可以在它们身上培养起解剖学特征一样。至少在老鼠这一物种身上(可能也可以在其他物种身上),暴虐的倾向可能是决定了动物行为的一个主要遗传因素。人们还发现,野蛮残暴的老鼠与温和驯服的老鼠比较起来,其肾上腺显然要大得多,这一发现使以上现象显得更为真实可信。当然,遗传学家们也可以朝着相反的方向驯化其他种类的动物,在它们身上培养起温和驯服的性情,使它们一点也不残暴。正是这样一些例子和观察使我们能够向前一步,接受在所有可能的解释中那种最为简单的一个,即我们在此所讨论的行为都来自于特定的动机,而这一特定的行为对应着一个来自于遗传的驱动力。

        但是动物中其他许多明显是原发性的凶残,如果进行更加细致的分析的话,并不完全是它们所表现出来的那样。在动物身上,如同在人身上一样,攻击行为能够通过多种方式,由许多情境激发起来。例如,有一个因素称为领地行为(Ardrey,1966),我们可以以在地上筑巢的鸟儿为例来对这一因素进行一番描述。我们可以看到,当一群鸟为自己选择好了繁殖的处所之后,别的鸟儿只要进入这片领地范围就会遭到进攻。但是,这群鸟仅仅进攻那些贸然闯入的不速之客,而不会进攻别的鸟。它们并非不分青红皂白地攻击所有的鸟,它们仅仅进攻那些领地侵犯者。有些种类会进攻任何其他的动物,甚至连它们的同类也不例外,只要这些动物没有它们这一特定群体或族类的气味和外表。例如,吼猴常常组成一个封闭的群体,任何别的吼猴如果想要加入这一群体,就会遭到声色俱厉的攻击,被毫不留情地驱逐出去。但是如果这只猴子能够逗留足够长的时间,它最终就会成为这一群体中的一员,并且转而去攻击其他闯入这一领地中的入侵者。

        研究的对象越是高等,就会发现攻击行为更多地相关于支配现象。这些研究十分复杂,我们不可能在此详加引证,但我们可以说,这种统治地位,以及有时从它那里发展出来的进攻性,对动物来说确实具有功能的价值或者求生的价值。动物在支配性的阶层中的地位部分地取决于它进攻的成功与否,而它在这个阶层中的地位又决定了他获取食物的多寡、它是否能够获得配偶,以及其他生物方面的满足。实际上,在这些动物身上所表现出来的所有凶残行为,只有当在必须使统治地位合法化,或需要改变统治结构的时候才会发生。这一点到底在多大程度上也适用于别的动物种类,我还没有把握。但是我猜想,领土现象、进攻陌生动物的现象、满怀嫉妒保护母兽的现象、攻击病弱者的现象,以及其他常常能用本能的攻击和凶残来加以解释的现象,通常都是由争夺统治地位而引起的,而不是由那种为进攻而进攻的特殊动机引起的。这种进攻可以是手段性行为而不是目的性行为。

        通过研究类人猿,人们发现进攻很少是原发性的,而更多是派生性、反应性和功能性的,是针对一种动机整体、社会力量整体和直接的情境决定因素所做出的合理的、可以理解的反应。在黑猩猩这种在所有动物中与人类关系最近的动物身上,我们一点也没有发现它的某一行为是为进攻而进攻的,这样的行为绝不存在。特别是在幼小的时候,这些动物是如此地可爱,如此地富于合作精神,如此地友好,以至于在某些群体中我们几乎看不到任何形式的、不管是为什么原因而采取的凶残的进攻性行为。大猩猩也有类似的地方。

        至此,我可以说,这个从动物争论到人的整个争论确是值得怀疑的。但假如我们为了论述起见接受这样的论据的话,如果我们从与人类关系最近的动物出发,开始推理,我们就必须做出如下结论:这些动物的行为与人们通常认为的恰好相反。如果说人有来自动物方面的遗传因素的话,那多半都是来自类人猿的,而类人猿与其说是富于进攻性的,还不如说是更富于合作精神的。

        这一错误是一般伪科学思维的一个例证,这种伪科学思维可以十分恰当地被描绘成不合逻辑的动物中心主义。人们犯这种错误的步骤通常是这样的:首先,他们建立一套理论,或者树立一种偏见,然后再从整个物种进化史中选取那种最能说明这一论点的动物;其次,他们故意对所有不适宜于这一理论的动物行为置若罔闻,例如某人想要证明本能的破坏性,他就千方百计要选取狼,而将兔子置于脑后;最后,他们应当是忘记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如果一个人对从低级到高级的整个等级进行研究,而不是去选取某些他所喜爱的动物种类,那么他就能够发现明显的发展趋势。例如,动物越是向着高等发展,食欲就变得越来越重要,而纯粹的饥饿则变得越来越不重要。而且,动物的可变性也越来越强烈,从受精到成年这段时间也越来越长(当然不排除某些例外),或许更为重要的是,反射、荷尔蒙和本能变成越来越不重要的决定性因素,并且越来越被智力、学习和社会的决定作用所取代。

        从动物那里获得的证据可以总结如下:第一,从动物到人的讨论从来都是一项细致入微的工作,因此在讨论时必须十分地小心谨慎;第二,原发性的和由遗传得来的趋于破坏性或凶残进攻的倾向在某些动物种类那里的确可以见到,但这类动物可能比大多数人所相信的要少一些,在某些动物种类那里,这种倾向完全不存在;第三,如果我们对动物表现出来的某些特殊的进攻行为进行仔细分析的话,我们就会发现,这些行为更经常地都是对各种刺激物所作的继发性的和派生性的反应,而不仅仅是某种为攻击而攻击的本能的表现;第四,动物越是往高等发展,越接近于人类,它的纯粹原发性的攻击本能就变得越来越微弱,到了猿人那里,有关于这种本能的证据似乎根本就找不到;第五,如果人们仔细地研究猿猴这一在所有动物中与人类关系最近的动物,那么,在这里,有关原发性的恶意攻击的证据几乎完全找不到,相反,我们却能找到大量有关于友爱、合作精神甚至于利他主义的证据。最后一个重要观点来自于我们的这样一个倾向,即当我们除行为以外一无所知的时候,我们通常都设想出一些动机来。现在,研究动物行为的学者们都普遍同意,多数食肉动物杀死它们的猎物都纯粹是为了获取食物,而并不是为了施虐,如同我们取得牛排是为了食物而不是出于戕杀的欲望一样。所有这一切最终意味着,从今以后任何认为人的动物性驱使他为进攻而进攻、为破坏而破坏的进化观点都应该被加以怀疑或拒绝。

        

二、儿童



        对儿童的观察、实验研究及其他发现有时似乎类似于一种投射方法,就像罗夏测试的墨迹,成年人的敌对都可以投射到上面去。我们常常听到人们大谈儿童天生的自私和破坏性,关于儿童的自私和破坏性的论文远比关于他们的合作、友爱、同情等的论文要多,而且后者本来数量就不多,却还常常遭到忽视。心理学家和心理分析家们经常把小孩看成是“小魔鬼”,天生就带着原罪,内心深藏着仇恨。毫无疑问,这样一种天真的描绘是虚假的。我必须承认,在这一领域内还缺少科学的材料,实在令人遗憾。我的论点只是建立在少数几个出色的研究(特别是墨菲对儿童同情心的研究)(Lois Murphy,1937)、我自己与儿童相处的经验,最后还有某些理论考虑的基础之上的。但是,即便是这些不充足的证据在我看来也足以使人对下面的结论产生怀疑,即儿童主要是些充满破坏性、进攻性和敌意的小动物,人们必须用纪律和惩罚来约束他们,这样在他们身上才会出现少许的善性。

        实验的和观察到的事实似乎表明,正常的儿童事实上正如人们所说,经常都是怀着原始的敌意,具有破坏性和自私的。但是在别的时候,也许同样经常,他们也是慷慨的、富有合作精神的和无私的。决定这两类行为出现的相对频率的主要原则似乎是,当儿童感到不安全的时候,当他在安全需要、爱的需要、归属需要和自尊需要方面受到根本性阻碍和威胁的时候,他就会更多地表现出自私、仇恨、攻击性和破坏性来。在那些基本上得到父母的爱和尊重的儿童身上,破坏性则要少一些。而且在我看来,现有的一切证据都表明破坏性事实上确实越来越少。这意味着,儿童的敌意都是反应性、手段性或防御性的,而不是本能性的。

        如果我们观察一个一岁或者更大一些的健康的、得到了爱和关心的儿童,那么我们就不可能看到任何可被称为邪恶、原罪、施虐狂、从伤害他人中取乐、破坏性、为敌对而敌对或者故意实施暴行的情况。恰恰相反,细致和持久的观察往往证明了相反的情况。实际上,我们在自我实现者身上看到的每一种人格特征,所有可爱的、令人钦佩和羡慕的品质都可以在这样的婴儿身上见到——当然要除掉知识、经验和智慧。人们之所以如此喜爱、需要儿童,一个原因就是,儿童在他们生活的头一两年中完全没有明显的邪恶、仇恨或恶意。

        至于破坏性,我十分怀疑它会作为一种简单破坏性驱力直接的原始表达出现在正常儿童的身上。一个又一个看似明显的破坏性经受不住更详尽的考察,在动力学的分析中被否定了。在一个把钟拆散了的儿童的心目中,他并不是要毁坏钟,他只是想对钟进行一番检查。如果在此我们硬要用原发性驱力来解释儿童的行为,那么好奇心是比破坏性远为明智的选择。其他许多在不安的母亲看来是破坏性的行为,实际上不仅表现出了儿童的好奇心,而且还是一种活动、游戏,儿童是在运用他日益成熟的能力和技巧,甚至是在进行实际的创造,例如,儿童把他父亲精心打印出来的便条剪成一些十分漂亮的碎片,就是这样的。人们常常认为儿童纯粹是为了从邪恶的破坏中取得乐趣而去进行破坏的,对此我表示怀疑。也许在病理学病例中,例如在癫痫病、脑炎后遗症中会出现某些例外,但即使是在这些病例中,也不能确定他们的破坏性是否就不可以是反应性的、是对某种威胁的反应。

        同胞敌对是一种特殊的、时常令人迷惑不解的情况。一个两岁的儿童对他刚出生的弟弟会做出某种危险的进攻行为。有时他的敌意还表现得十分天真和直率。对此,一个合理的解释就是,两岁的儿童不能想象他的母亲能够同时爱两个小孩。他不纯粹是为了伤害而伤害,而是为了继续占有他母亲的爱。

        另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这就是心理变态人格,具有这种人格的人所采取的许多攻击行为经常看起来是没有动机驱使的,也就是说,他是为进攻而进攻的。我认为在这里需要引用一个原则,这一原则最初是露丝·本尼迪克特(Rut,1970)在试图解释为什么安全的社会会参与战争时所阐明的。她的解释是,安全、健康的人们对那些广义上是他们兄弟的人、那些他们与之可以彼此认同的人并无敌意,对这些人也并不表现出某种敌意或进攻性来。他们是友好、充满爱和健康的,但如果他们认为某些人根本就不是人,他们就要起来消灭这些人,如同他们杀死烦人的昆虫或宰食动物是无罪的一样。

        我发现在理解心理变态者时,有必要假定这些人与他人没有爱的认同,因此就有可能漫不经心地伤害他们,甚至杀害他们,而在他们这样做时,却并无仇恨或者快乐,正像他们杀死那些有害的动物一样。在孩子成熟到足以进入人际关系中之前,发生的一些似乎是十分残忍的儿童式的反应可能也是由于这种认同的缺乏。

        最后,在我们看来,这里还牵涉到某些相当重要的语义方面的考虑。说得尽可能简明扼要一些,那就是,进攻性、敌意和破坏性都是成人世界中的语汇。这些词语意味着的一些东西是仅对成人而言的,不适用于儿童,因而不应该在不加改造的情况下就加以使用。

        例如,儿童们在他们人生的第二年,可以在同一个地方各自独立地玩耍,彼此互不干扰。即使在这些儿童中间出现了某些自私的或攻击性的相互干扰,这也绝不同于发生在十岁儿童之间的那种人际关系;可能他们都没有针对对方的意识。如果一个儿童从另一个儿童那里将一个玩具硬抢过来,这种行为与其说像成年人的自私的进攻,还不如说像一个人拼命从一个盖得紧紧的箱子中把某个东西拽出来。

        一个正在吃奶的幼儿发现母亲的乳头被从他嘴里拽出来,于是拼命大喊大叫;一个三岁的儿童还击惩罚他的母亲;一个五岁的小孩尖声高叫“我真巴不得你死”;一个两岁的儿童不停地动拳头打他刚出生的弟弟;在所有上面这些情况中,我们都不能把小孩当作成年人来对待,我们也不应该像解释成年人的反应一样来解释他的反应。

        大多数这类行为,如果放到儿童的参照系中从动力学观点来加以理解的话,可能都必须被当成反应性的行为来加以接受。这就是说,这些行为都极有可能是出于失望、遭到拒绝、孤独以及那种害怕失去尊重和保护性的心理,即出于对基本需要的阻碍,或者出于产生这种阻碍的威胁,而不是由于他们生来就有一种仇恨或伤害的冲动。这种用反应来对行为进行的解释是否能解释所有的破坏性行为,而不仅仅是大多数这样的行为,我们目前拥有的知识——或者毋宁说我们知识的缺乏——还不允许我们得出结论。

        

三、人类学



        对各种材料进行的比较研究可以借助于民俗学而得以扩充。我们可以不假思索地说,对民俗学材料做哪怕是匆匆的一瞥,也能向有兴趣的读者证明,在现存的各种原始文化中,敌对、进攻或破坏行为的数量是不定的,从0%到几乎100%不等。像阿拉伯西(Arapesh)这样的部落就十分温和、友好,一点也没有表现出攻击性来,以至于他们必须采取极端的措施才能找到一个愿意抛头露面的人来主持他们的仪式;但是在另一个极端上,我们也可以看到像楚克奇人(Chukchi)和多布人(Dobu)这样的一类人群,他们满怀仇恨,以至人们迷惑于是什么原因使他们没有因自相残杀而灭绝。当然这里所描述的都是从外部观察到的行为,我们可能仍迷惑于这些表面行为之下的无意识冲动,这些冲动可能有别于我们所能看到的表面现象。

        显然,人类甚至不需要具备像美国社会中的一般人所具有的那种攻击性,更不用说世界上其他一些地方的人了。来自人类学方面的证据使我们完全有理由把人身上的破坏性以及那些恶意或残酷的行为看成是基本需要受到挫折或威胁而产生的继发性的和反应性的后果。

        

四、临床经验



        心理治疗的文献中所记载的通常的经验就是,暴力、愤怒、仇恨、破坏欲、复仇冲动等实际上大量地存在于每一个人身上,即使不是明显可见的,也是掩藏在表面底下的。或许有人会声称自己从来没有感到过仇恨,但任何一个有经验的病理学家对此都不会严肃对待的。他会毫不迟疑地断言这个人只是抑制或压抑了他的仇恨。他会期待着在每个人身上都发现这种仇恨的情感。

        但是,自由地谈论一个人的暴力冲动(而非把这些冲动实施出来)往往能够起到一种净化的作用,能够减低这些冲动的频率,清除掉其中的神经症的、不现实的因素,这也是心理治疗中常有的经验。成功的疗法(或者成功的成长与成熟)的一般效果总是大致相当于我们在自我实现的人身上所看到的那种情形:(1)他们远不像一般人那样经常地体验到敌对、仇恨、暴力、恶意和破坏性攻击;(2)他们并没有失去他们的愤怒或攻击性,但这种愤怒或攻击的性质却常常转化成了义愤、自我肯定、对被剥削利用的抵抗和对非正义的愤怒,也就是说从不健康的攻击转化成了健康的攻击;(3)比较健康的人似乎都远远不是那么害怕自己的愤怒和攻击性,因此当他们表现自己的愤怒和攻击的时候,就会表现得更加淋漓尽致。暴力有着对立的两极,而不仅仅具有一个方面。暴力的反面可以是不那么强烈的暴力,或者是对暴力的控制,或者是努力不做暴力的事情。或者我们可以说在暴力中存在着健康与不健康的两极对立。

        但是这些材料却并未解决我们的问题。弗洛伊德及其忠实的追随者认为暴力是出自本能的,而弗洛姆、霍妮及其他新弗洛伊德主义者则认为暴力完全不是出自于本能。了解一下这两种对立的观点是极富教益的。

        

五、来自内分泌学、遗传学等的材料



        任何一个想把目前所知道的有关于暴力来源的一切材料汇集在一起的人,也必须去挖掘内分泌学家们所积累起来的材料。这种情况在低等动物那里相对说来仍是比较简单的。毫无疑问,性激素和肾上腺以及大脑垂体激素明显地对进攻性、支配性、被动性和野蛮性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但是,因为所有内分泌腺都共同地起着决定作用,所以这些材料中的一部分就变得非常复杂了,需要专门的知识才能处理。对于人类来说更是这样,因为人类的这种材料更加复杂。但这些材料却万万不可忽略过去,有证据表明,雄性激素与自我肯定、搏斗的意愿和能力等有关。另外,还有些证据表明,不同的个体分泌出不同比例的肾上腺和非肾上腺素,这些化学物质与个体搏斗而不是与临阵逃脱的趋向有关。关于这一问题,心理内分泌学这一交叉学科毫无疑问会告诉我们大量的东西。

        来自遗传学的材料,来自染色体和基因的材料明显地与这一问题有着特殊的关联。例如,最近有人发现,具有双重男性染色体(双重男性遗传基因)的男子差不多都无法控制自己的暴烈。这一发现本身就使得纯粹的环境主义成为不可能的了。在最和平的社会里,在最完善的社会和经济条件下,有些人仅仅因为自身的遗传构成而十分暴烈。这一发现当然会使人重新注意到下面这一已经得到了很多讨论但始终没有得到解决的问题,即男性,特别是青年时期的男性是否需要一些暴力呢?是否需要某种东西或人来与之搏斗、与之发生冲突呢?有一些证据表明,情况可能是这样,不仅成年人如此,甚至婴儿以及幼小的猴子也是如此。这种情况到底在多大程度上是内在地或不是内在地被决定了的,只有留待将来的研究者去研究了。

        

六、一些理论上的考虑



        正如我们已经看到的,人们有一个普遍性的看法,这就是,破坏或伤害是一种继发性的或派生性的行为,而并不是一种原发性动机。这意味着,人的那些敌对行为或破坏行为实际上总是有一定原因的,都是对另一事态的反应,都是某种产物而非初始的源泉。与此相反的观点则认为,破坏行为整个地或部分地是某种破坏性本能的直接的和最初的产物。

        在任何这类讨论中,我们可以做出的最重要的区别就是本能与行为之间的区别。行为是由许多力量共同决定的,内部动机只是其中一种。可以简略地说,任何有关于行为决定的理论都必须包括至少以下三方面决定性因素的研究:(1)性格结构,(2)文化压力,(3)直接的情境或领域。换一句话来说,对内部动机的研究只是任何对行为的主要决定因素的研究所涉及的三个领域中的一部分。有了这样一些考虑,我就可以把我的问题重新表述如下:第一,破坏性行为是如何被决定的?第二,破坏性行为的唯一决定因素是某种遗传的、先定的和特定的动机吗?这些问题当然仅仅在一个先验的基础上才能一下子得到回答。所有可能的动机的整体,都不能决定进攻或破坏的发生,更不用说某种特殊的本能了。必须把广泛意义上的文化牵涉进去,行为发生于其间的直接的情境或领域也必须加以考虑。

        我们还可以采取另外一种方式来陈述这一问题。人的破坏行为有如此多的来源,以至于谈论某种单一的破坏驱力都是荒谬的。这一点可以用几个例子来说明。

        当某人为了达到某一目的而扫除道路上的障碍时,也有可能附带着发生破坏性行为。婴儿在努力拿到远处的玩具时往往不会注意到他正踩着别的玩具(Klee,1951)。

        破坏行为可以作为对基本威胁的一个伴随反应而发生。因而任何使基本需要受挫的威胁,任何对防御或应付系统的威胁,任何对一般生活方式的威胁都容易引起焦虑一敌对性的反应,这意味着,在这类反应中经常都会发生敌对、进攻性的或破坏性的行为。这归根结底是防御性行为,是某种反击,而不是为进攻而进攻。

        对机体的任何损害、对机体退化的任何察觉都有可能在不安全的人心中引起类似于受到威胁的情绪,因此都有可能引起破坏性行为,例如在病人大脑受损的许多病例中就是如此,在这些病例中,病人疯狂地努力通过多种多样孤注一掷的措施来支持他那摇摆不定的自尊的需要。

        有一个造成破坏性行为的原因通常都被忽略了,或者即使没有被忽略,也往往被表述得很不准确。这就是对生活采取的独裁主义的态度,如果一个人非生活在丛林之中不可,而在这丛林中动物都分成两群,其中一群动物能够吃掉他,另一群动物则又能够被他吃掉,那么攻击就成了明智和合乎逻辑的事情。那些被描绘为独裁者的人肯定都经常地在无意识中倾向于把世界看成是这样一个丛林。基于“最好的防御就是淋漓尽致的进攻”这一原则,这些人易于无缘无故地大打出手、攻击、破坏,而这整个反应看上去是毫无意义的,直到人们意识到这一切只是为了预防他人的进攻时,整个反应的意义才会显露出来。除此之外,还有许多其他众所周知的防御性敌意的形式。

        施虐一受虐的动力学现在已经被分析得相当透彻了。人们普遍认为,某个看上去十分简单的攻击行为的背后实际上隐藏着十分复杂的动力因素。这些动力因素使得那种诉诸某种纯粹的敌对本能的做法看起来过于简单化了。这种情况同样也适合于那种想要支配他人的势不可挡的冲动。霍妮所进行的分析清楚地表明,在这个领域内,求助于本能分析是没有必要的。第二次世界大战给我们的一个教训就是,强盗们的攻击和义愤填膺的正义之士的防御从心理上来说是不一样的。

        前面的系列分析还可以轻而易举地加以扩充。我举这几个例子是想说明,破坏行为常常是一种现象,是一种源于许多因素的行为。如果一个人真的想持一种动力学观点,他就必须小心谨慎地对待这样一个事实,即尽管这些行为源于不同的因素,但在表面上看起来却有可能是一样的。动力心理学家并不是一架照相机或一台机械的留声机,他不仅想知道什么事情发生了,而且还想知道事情为什么发生。

        

七、破坏性:本能还是习得?



        我还可以提及来自历史学、社会学、管理学、语义学、各种病理学、政治学、神话学、心理药理学以及其他方面的材料。但我们无须更多的材料就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本章开头提出的问题都是经验的问题,因此我们可以满怀信心地期待,这些问题通过进一步的研究是可以得到解决的。当然来自许多领域的材料也使得各方面的学者有可能,甚至有必要通力合作,共同进行研究。无论如何,上面这一随意取来的材料标本已经告诉我们要摒弃那种非此即彼的极端观点,告诉我们不要把破坏性要么完全归之于本能、遗传和生物命运,要么就完全归之于环境、社会力量和学习。遗传论和环境论之间的争端早就应该结束了,但至今尚未平息下来。决定破坏性的因素显然是多元的,在这些决定因素中我们必须把文化、学习和环境都包括进去,这即使在今天也是再明显不过的了。另外,下面这一点虽然不是那么明显,但也是非常有可能的:生物学方面的决定因素也起着基本的作用,虽然我们还没有把握确定它们到底起的是什么作用。即使退一步我们也必须承认,暴力之所以不可避免,其中一部分原因就在于人的本质,即便人的基本需要不时地会受挫,我们也必须承认这一事实。并且我们知道,由于人类的构造方式,这种挫折很易于导致暴力、愤怒和报复。

        最后,我们没有必要在全能的本能和全能的文化之间进行选择。本章阐述的论点已经超越了这种两分法,并使之成为不必要的了。遗传或其他生物方面的因素既非唯一地起作用,也非丝毫不起作用,这是一个程度的问题,是一个多或少的问题。就人来说,绝大多数证据都表明,确实存在一些生物或遗传方面的决定性因素,但在多数人身上,这种决定因素却是十分柔弱的,易于被后天的文化力所淹没。它们不仅是弱势的,而且还是零星片断的,是一些残余和碎片,而不是在低等动物身上可以看到的那种完整的本能。人是没有本能的,但看上去却的确有着本能的残余、类本能的需要、内在的能力和潜力。而且临床的和人格学的经验都表明,这些微弱的类本能倾向是好的、值得人们期望的,是健康的而不是邪恶的。人们把它们从灭绝殆尽的境地中拯救出来的巨大努力是可行的和有价值的,而且这的确是一种健全的文化的一项主要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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