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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房地产崩了会发生什么第一章 官员:以不同的姿态跳水

第一章 官员:以不同的姿态跳水

        2010年3月30日,新华社发表社论——《坚决清除房价中的“腐败成本”》:

        “一个房地产项目,从最初批准立项到最终开盘销售,涉及的部门少则一二十个,多则百十来个。而仅从目前查办的案件来看,腐败几乎渗透到了从立项、贷款、工程招标、用途变更、容积率调整、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

        “从掌权者直接受贿后为开发商提供便利转为较隐蔽的‘权房交易’,低价购房、转卖套利;继而更隐蔽地以权力为‘干股’,幕后参与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商与腐败官员为逃避法律制裁,可谓煞费苦心。”

        新华社的评论高屋建瓴、措辞严厉。地产江湖是一个利益博弈非常激烈的地方,充满了诱惑,一旦踏入江湖,就要面对自己的欲望。尤其是大权在握的官员,既然有点石成金的本领,难免有朝一日揣几块金砖进自己的腰包。而沉甸甸的金砖又会让自己步履蹒跚,露出蛛丝马迹,所以,沉沦于地产江湖的官员层出不穷。地产江湖风高浪急,但这不是身不由己的落水,而是情不自禁的跳水。而腐败官员的跳水姿态却各有不同,也是地产江湖上的一道风景。

        

1、周久耕:一包烟引发的闹剧



        2008年12月10日,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了一句“对于开发商低于成本价销售楼盘,我们将和物价部门一起进行查处”。此言一出,石破天惊,一石激起千层浪。在高房价搞得民怨沸腾的大环境下,这样的言论无疑犯了众怒,后面的事态发展是周久耕意料不到的,也是他控制不了的。

        次日一早,就有网友发帖子质疑周久耕的观点。一篇《遍撒英雄帖,追查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局长周久耕》的帖子拉开了“人肉搜索”的大幕。4天后,一名网友发表《赞一下那个要处罚低价售房的局长,看人家抽的烟》——“在网上无意搜到周局长开会的照片,仔细一看,果然看到了这位公仆的本色,一条烟就可以抵下岗工人三个月的低保了。”

        网友在照片上特意注明:“这是南京卷烟厂出产的顶级‘九五至尊’烟,一条就要1800元!”“南京九五至尊”是江苏南京卷烟厂出品的高档香烟,被视为“香烟中的王者,权利和富贵的象征”,同时也被认为是权钱交易的辅助工具。次日,另一名网友曝光,周久耕所戴的是世界名表“江诗丹顿”,一块表就要10万元。12月15日,又曝出周久耕开凯迪拉克豪华车上班的消息。

        接下来,网络追查的范围进一步扩大,逐步向周久耕的亲属延伸。有人说,周久耕的弟弟就是当地的房地产开发商,周久耕查处低价抛盘的开发商,实际上是帮助其亲属争夺市场。还有人揭露,周久耕的儿子是建材商,他的妻子曾公开谈论丈夫的高档生活品位……

        12月29日,周久耕被免职。2009年2月13日,周久耕因涉嫌严重违纪,被江宁区纪委立案调查;8个月后,南京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周久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刑11年,没收财产人民币12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予以追缴并上交国库。这场“打倒周久耕”的“网络人民战争”赢得了辉煌的胜利。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周久耕在担任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江宁区民政局局长、江宁区房产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承接工程、企业改制、人事调动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共收受贿赂人民币1071257元和港币11万元。

        周久耕入狱当然是罪有应得,问题是整个事件的过程太富于戏剧性,更像是这个高房价时代的一出闹剧。周久耕事件折射出地产江湖上的利益博弈已经到了白热化的程度,对立的阵营剑拔弩张、一触即发,而周久耕不幸地充当了一回出头鸟。这是一个“房疯”的时代,每个人都在为房子而疯狂——有房子的人、没房子的人、官员、学者、开发商、炒房客,个个面红耳赤、血脉贲张,那些由于种种原因成了猎物的人会被撕得粉碎。在这种氛围下,要想保持清醒的头脑和自我克制,何其艰难!

        周久耕事件有两个副作用值得一提。其一,烟草行业的历史上从此会有“周至尊”一笔了。在如今的烟草市场上,顶级品牌的香烟售价通常都在每条千元以上,例如南京(九五至尊)1800/条,钻石芙蓉王1600/条,熊猫(典藏版)1200元/条。有些高档烟甚至是限量供应的,有钱也买不到,例如黄鹤楼1916(硬盒1580/条、软盒1800/条)是手工制作,每天只产3条,所以在市场上很难买到,一般需要提前预订。

        “买的人不抽,抽的人不买”是高档烟消费的潜规则。周久耕事件一出,直接影响了当地高档烟的销售。有官员坦言:“其实抽好烟并非有多喜好,而是认为有‘面子’。以前也没把抽点好烟当回事,但这次出了周久耕这事,抽高档烟一是没了心情,二是怕被人‘合并同类项’。”

        其二,在监狱里,周久耕闲来无事,舞文弄墨以资消遣,竟然写出了一部几十万字的官场小说,甚至有出版社主动找他出书。局长的乌纱帽摘了,“监狱作协主席”的桂冠又戴上了,看来,“周至尊”的肚子里还是有点货的,不是“腹中草莽”的平庸之辈。网友主动为他的作品取名——《一包烟引发的惨案》、《祸从口出》、《抽的就是心跳》、《南京,南京》……

        “一失言成千古恨,再回首是甲子身”(“周至尊”1960年生人,2009年判刑11年,出狱时刚好60岁)。再次提醒大家,慎言!

        

2、周良洛:夭折于江湖的官场新星



        周良洛曾经是北京官场上一颗冉冉升起的新星,前途无量。遗憾的是,这颗新星还没到达它可能到达的高度,就在地产江湖上迅速地陨落了。

        1993年,周良洛由清华大学团委书记的岗位上调任北京市朝阳区区委常委、宣传部长,2000年任副区长。2002年,周良洛调任北京市海淀区区委副书记、区长,同时兼任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主任、区北部地区开发建设委员会主任。

        在朝阳区和海淀区任职期间,周良洛展示了他的工作能力,政绩显赫。他操办了“朝阳国际商务节”,重点推出“CBD概念”;流传甚广的“上风上水上海淀,融智融商融天下”也出自他的手笔。表面上看,周良洛似乎是个不错的领导——勤政,星期六是绝对不休息,星期日休息也没保障;好学、情趣高雅,上下班时在车上也不忘看英语书,中午休息时就练练毛笔字;严肃、自律,在下属面前不苟言笑,不但对下属从严要求,而且要求妻子鲁小丹不能跟自己的下属来往。

        这种完美的领导形象因为一个偶然事件崩溃了。2007年1月,海淀区安宁庄村80名村民起诉海淀区政府非法批地的消息被公开。据说,安宁庄村主任勾结乡、区个别领导,在上报北京市政府时谎称安宁庄已经没有耕地,使得安宁庄的多数土地变成“黑地”,并把安宁庄村民“农转非”。该案开庭审理后,周良洛作为海淀区政府法定代表人,被列为被告。这是周良洛案发的导火索。

        不久,周良洛的妻子鲁小丹带着孩子前往香港参加考试,在机场被拦了回来,周良洛意识到大事不妙了。2007年4月1日,愚人节,周良洛在昆玉河畔种下一株雪松,次日即以头部晕眩为由住进了海淀医院的高干病房。4天后,周良洛被有关部门直接从医院带走审查,其妻子鲁小丹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25日,因涉嫌受贿,两人被依法逮捕。

        司法机关查明,周良洛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共计1672万余元,其中有1500多万元涉及土地审批和房地产项目,占贿款的90%。其妻鲁小丹参与受贿889万余元。周良洛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鲁小丹被判无期徒刑。

        周良洛的受贿有一个特色,他的妻子、发小、老同学、老部下都充当了他与开发商之间利益交换的纽带。皇甫炳君是周良洛的老部下,两人私交甚笃。北京泰跃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刘某就是通过他搞定了周良洛。

        周良洛到海淀后,获悉泰跃公司在海淀区圈地很多,下令收回泰跃公司的两个项目。刘某找到了皇甫炳君,请他到泰跃公司担任副总经理,给其200万元安家费和400万元家具款。皇甫炳君唯一的工作就是把刘某引荐给周良洛。通过他,刘某和周良洛成了朋友。

        刘某不仅保住了手里的项目,还在周良洛的支持下参与了稻香湖酒店项目。在一次办公会上,周良洛貌似漫不经心地提到:“现在很多开发商手里有钱,这个项目能不能考虑和开发商合作,比如说泰跃的刘某”。周良洛承认:“我的注意力的变化,就足以使一些企业感受到领导的关怀,甚至就有可能为他带来利益。” 不是官场中人,很难领会个中的微妙。

        作为回报,刘某送给周良洛1000万元人民币,通过招商证券营业部专款至香港并兑换成美元,汇到以周良洛的发小王某的名义在汇丰银行开设的账号上。后来,刘某因故要求撤资,周良洛对有关人员交代,稻香湖区域是海淀的“上风上水”,风景好,不能让个体户来干。最终,海淀区政府不仅全额退回刘某的投资款,还给予了8%的投资回报。为感谢周良洛,2006年春节,刘某以拜年为名,再次送给周良洛100万元。

        李平和周良洛是清华同学。1998年,在一家旅行社工作的李平与亿城集团董事长周某相识。周某安排李平到亿城公司工作,月薪8000元,工作内容就是利用同周良洛的关系为公司办事并在海淀区找房地产项目。李平不负所托,在周良洛的帮助下,亿城集团获得“竹园”项目。为此,周某拿出2000万元,由李平安排给周良洛。

        周某同时还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师,在行贿过程中,他有意避免与周良洛发生直接关系,而是把钱交给李平,付款方式是通过李平和另一个与周某有关系的商人王凤长的个人公司以订立假合同的名义支付。李平则办理了一卡一折,由周良洛拿卡,自己拿折。目的是一旦出了事,钱的所有权可以说还是李平的,在法律上不好分辨。

        李平的办法的确发挥了作用。后来司法机关认定:2006年3月、4月,在为北京亿城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接“竹园”项目提供帮助后,周良洛先后两次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李平给予的人民币200万元。这仅仅是周某交由李平安排给周良洛的贿赂款的10%。

        周良洛说:“人本身就是矛盾体,深浅而已。”这话首先说的是他自己。与表面上的勤勉、自律形成鲜明反差的是他私下的放纵、堕落。工作之余,周良洛经常与“朋友”们一起出去消遣。时间长了,周良洛担心出事,一位开发商就在自己开发的楼盘里建了个私人会所,招聘了一些“技师”,专门为周良洛服务。过了一段时间,周良洛还是不放心,因为他在海淀区经常上电视,怕被人认出来。另一位开发商就跑到朝阳区租了一套联体别墅,周良洛以“陈老板”的名义出入其中,灯红酒绿、醉生梦死。

        他的妻子鲁小丹对此毫不知情,她相信自己的丈夫很忙,但不管多晚,鲁小丹每天都会等到周良洛回家才肯睡下,哪怕两人不会说上一句话。鲁小丹也是个矛盾体。在她身上,看不出有些贪内助那种膨胀的欲望,出身革命家庭,受过高等教育,不喜欢购物,不擅长交往,平常不过是练练瑜伽、打打网球,大多数时间都是呆在家里陪小孩念书。但要说她淡泊名利,她又是周良洛受贿的共犯。在周良洛收受的贿赂中,有800多万通过她名下的公司转账,成为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

        周良洛事发后,有人套用他的“上风上水上海淀,融智融商融天下”,调侃说:“家落官落周良洛。”谈笑间,道出了江湖人生的真谛——起起落落,兴衰荣辱,恍如隔世。

        

3、刘志华:倒在开发商手下的高官



        刘志华案发非常突然。2006年6月6日下午,这位主管北京城市规划建设的副市长还在参与调研北京市古都风貌保护。6月8日,北京市第12届运动会组委会成立,他被宣布出任组委会主任。而次日,“有关他生活腐化的群众举报材料出现在有关会议上”,刘志华当即被“双规”。

        6月11日,北京市第12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认为,刘志华的错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决定免去其北京市政府副市长职务。新华社的正式说法是,“刘志华因生活腐化堕落被免去职务”。鉴于刘志华的行为已违反党纪、政纪,中央纪委、监察部决定对其立案审查。2006年12月中旬,刘志华被“双开”(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媒体称,刘志华案发的导火索是北京摩根投资有限公司投入巨资开发的“摩根中心”项目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收回。2002年,北京摩根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协议出让的方式获得该地块,总价3.6亿元,并交付了15%的土地出让金。这一紧邻奥林匹克公园和国家游泳中心场馆——“水立方”的高档商业地产项目,由于其黄金位置,加上开发面积巨大,蕴藏着巨大的利益空间。

        据说,当年一位风水大师给北京摩根中心下了谶语:“2002年太岁壬午,该年北方动土为大忌:冲犯太岁,三煞,主有官方压制。2002年七赤星主事,三碧在北,八月二黑入中,七临北,形成三七斗牛煞,主官司缠身。”事后看来,似乎一切都应验了。

        2003年,奥林匹克公园总体规划方案确定之后,北京市规划委修改了摩根中心的规划,以便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摩根中心因此减少了1万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摩根公司要求减少土地出让金,但未得到有关部门的答复。

        由于摩根公司与承建方北京建工集团出现了工程欠款纠纷,导致项目在2003年10月27日全面停工,此后再未开工。这个北京市房地产业的“第一烂尾楼”,随即引来各种势力的觊觎。

        2004年,国家有关部门颁布文件,规定从当年8月31日起,将收回开发企业手中闲置两年以上的土地,也就是“8·31大限”。文件颁布后,摩根公司先后派人、发函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协商,愿意按照原来合同的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但遭到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的拒绝,理由是摩根公司与施工单位在工程款上有仲裁纠纷。

        2005年10月8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公告,称“因受让方未按《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清全部地价款”,决定收回“摩根中心”的两期共计3.89公顷的土地使用权。

        2006年1月5日,摩根公司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无理拒收土地出让金,不履行其法定职责,又违法单方收回土地”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天后,2006年1月13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等4部门发布联合公告,宣布“摩根中心”专案因“土地使用权已被收回”,该专案的立项、规划、施工等许可证“自然失效”。2006年5月,被北京市政府收回的“摩根中心”地块重新投入市场招标,摩根公司被彻底逼上绝路。

        北京首创集团与广西阳光股份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以17.6亿元人民币胜出。这17.6亿元的代价得到的不单是摩根中心的地块,还包括地面上即将要封顶的建筑。业内人士认为,这种拍卖肯定是不合理的,“简直是巧取豪夺”。从项目基础看,其实继续建设不用投入太多的钱,甚至自己不要掏一分钱,就可以稳赚20亿元人民币。

        作为主管城市规划和土地审批的副市长,刘志华当时正负责处理包括摩根中心在内的“烂尾楼”工作。期间摩根公司高层为挽回局面,也找到了刘志华,希望政府改变决定。但刘志华的态度强硬,坚持要收回该项目。在此之后,摩根公司展开了非常强硬的“反击”。公司高管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公开宣称:“有黑手作祟。”幕后“黑手”指的就是刘志华——有传闻称刘志华的情妇王建瑞是首创集团下属公司的股东。

        于是,被逼上绝路的摩根公司铤而走险,举报了刘志华。而直接“扳倒”刘志华的物证,据说是一盘长达60分钟的录像带,这盘录像带里是刘志华进行色情交易的整个过程。录像带是通过内部渠道直接送交中央有关部门的,中央领导非常震怒,当即责成中纪委、监察部火速查办刘志华。

        但刘志华的辩护律师向其求证时,刘志华却莫名其妙,“如果说有录像,那也就是我和王建瑞”。刘志华与王建瑞于1995年在出差的火车上认识。后王建瑞与丈夫离婚,与刘志华保持情人关系一直到事发。2006年,刘志华被双规时,王建瑞已经48岁。刘志华自称,妻子体弱多病,常年吃斋念佛,自己在与王建瑞10多年的交往中,确实得到过来自于她的很多慰藉。

        司法机关认定的刘志华的犯罪事实主要与王建瑞有关。1999年12月,北京市政府筹建首都博物馆新馆,工程选址在国家机械工业局所在的复兴门外大街16号。作为条件,北京市政府需为国家机械工业局寻找房源进行置换。此项工作由刘志华负责,刘志华安排某公司办理此事,该公司则委派王建瑞具体负责。

        2000年初,北京中融物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回某得知此事,找到了王建瑞,提出将公司因建设资金不足成为烂尾楼的三义大厦出售给国家机械工业局。在王建瑞的运作下,经刘志华主持召开协调会,三义大厦以4亿元的价格出售给了国家机械工业局。

        王建瑞的回报是一辆价值40.9万元的别克轿车。2005年年初,王建瑞准备成立一家代建公司,需要注册资金800万,再次找到回某,要求他出资。回某从中融公司和下属公司调动了400万元,王建瑞又自行筹集了400万元,成立了北京鹏森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回某出资的400万元和价值40.9万元的别克轿车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刘志华受贿。另外,有开发商分别送给王建瑞两套住房,价值150多万元。

        刘志华另一部分犯罪事实与其子张伟有关。张伟在加拿大留学期间,边打工边上学,一些受过刘志华“关照”的人去加拿大时,纷纷给予其资助。司法机关认为,刘志华利用职务便利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后,上述人员以资助张伟上学等名义,给予张伟外币,刘志华事后予以默许,其行为属钱权交易的性质,构成受贿罪。

        张伟回国之后,没有自己的独立住房。某楼盘当时的市场价是5000元/平方米,对职工有两种内部价:3100元/平方米和4250元/平方米。刘志华为张伟按照4250元/平方米的内部价格购买了一套住宅。差价达27.81万元,也被认定为刘志华受贿。

        刘志华案发后,被查出来的个人存款(包括妻子、儿子的)共有五六十万元。除此之外,办案机关没有在其办公室和家里搜出巨额财产。与其他一些落马贪官相比,刘志华显得有些“小巫见大巫”了。

        刘志华案适用的法律依据是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该《意见》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为请托人给国家工作人员的出资额;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上述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以受贿罪的共犯论处。 “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这一司法解释与刘志华案的情形恰好符合。刘志华的辩护律师提出,刘志华的犯罪行为均发生在该司法解释颁布之前,按照“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应该依据该司法解释追究其责任。但司法机关认为,根据《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实施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2008年10月18日,一审法院判处刘志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王建瑞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刘志华提出上诉,针对中融公司投入到鹏森公司的400万元资本金,他认为此系中融公司的长期投资,不是他索要的个人回扣。而别克车是当初置换烂尾楼三义大厦成功后,宣武区政府承诺给王建瑞个人的奖励。辩护律师也认为,王建瑞是鹏森公司的总经理,但刘志华并不是股东,此400万元不应视为刘受贿所得。至于别克轿车,产权仍在北京中融公司,王建瑞仅拥有使用权,不应算在刘志华名下。

        但司法机关认为,在鹏森公司的经营、管理中,许多事项是王建瑞与刘志华共同商议决定,该公司所代建、管理的工程,也都是经刘志华利用职权干预才承接的,因此可以认定刘志华、王建瑞实际控制、占有该400万元的事实。至于别克车,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刘志华伙同王建瑞向中融公司董事长回某索要别克车的事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二人是出于将车登记在个人名下影响不好考虑,才将车登记在公司名下,但该车不属于公司所有。

        2009年1月21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北京市副市长刘志华受贿一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的死缓判决。

        刘志华案发后,网络上曾流传一篇自称是刘志华情人所写的自传体文章,声称刘志华拥有多个情妇,并曾在郊区建立了一座豪华的“行宫”——内有150个房间,按照五星级的标准装修。一名叫张怡可的女孩因为献身刘志华而未得到要求的回报,于是设下陷阱,在一家高级酒店里,张怡可将自己和刘志华做爱的过程及谈话都悄悄地录了下来。之后,张怡可把这盘长达60分钟的性爱录像寄给了北京相关部门。坊间的种种传闻大概皆由此而起。刘志华曾打算提起名誉权诉讼,未知后事如何。

        

4、福利房:公务员的特权



        任志强向外界透露了一组数据,北京市政府公布的2005~2009年商品房住宅建设用地计划供给指标为7130公顷,实际上商品房住宅用地只有2394公顷,其余4736公顷则是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用地,由特定单位使用,面积大约是公开出售的商品房住宅用地面积的两倍。人们不禁要问,这么多的土地和在上面建成的房子究竟流向了哪里?

        在2010经济学家年会上,一位清华大学的教授慨叹:福利性的官员住房——面向公务员的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处于失控状态。他举了自己的一位副处长朋友做例子,本身已经有了一套住房,但他还可以购买280平方米的集资房,价格非常便宜。而远在东北的一些国家机关甚至把集资房建到了海南岛。这已经不是为了解决公务员自身的“刚需”,而是变相的房地产开发。

        北京海淀区四道口是部委大院比较集中的地方。单位的福利房是4500元/平方米,而周围的商品房是4万元/平方米。而靠近北京南三环、毗邻北京西站的六里桥地区,商品房已达3万/平方米,面向公务员的福利房是5000元/平方米。由此可见,福利房的蛋糕的确是肥得流油。

        分享这块蛋糕的还不仅仅是公务员,一些垄断性企业也有同样的特权。北京华油服务总公司——负责为中石油集团机关提供后勤保障的机构,以总价20.6亿元购买了8栋住宅楼和两栋商用楼、外加两个地下停车场,单价仅为9476元/平方米,而该楼盘的市场价达到23000元/平方米。

        而这种情况远远不限于北京,在全国各地都非常普遍。早在2007年,山东济南就曾因为公务员福利房闹出乱子来。当年的1月11日,济南当地媒体刊登了一则落款为“山东省直机关住宅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住建公司”)的《公告》,称“阳光舜城五地块8栋小高层住宅(即欣欣嘉园、翠微居),系省直机关经济适用房,该住宅已于2000年全部销售给省直机关职工,任何单位无权销售该住宅。”

        阳光舜城位于济南市三大名胜风景区的千佛山风景区南部。该地区因为风景秀美,所建住宅普遍档次较高,在济南被称为“富人区”。公告中提及的这8栋“省直机关经济适用房”的面积都在160平方米以上,最大面积近300平方米。

        阳光舜城开发商是山东三联集团。这片住宅当初是以“支持省直机关房改”的名义开发建设的,均价是1900元每平方米。销售对象为“符合房改条件的省直机关职工”。因为迟迟得不到山东省直机关方面的付款,所以该集团决定对外公开发售,价格是每平方米4290元到6000元。

        2010年,山东日照又曝出为市直机关公务员在黄金地段建3500套住房,价格低于市场价30%~50%的新闻。这种特殊群体享有的住房福利,其正当性和合法性令人质疑。

        2006年,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出台的《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规定:“对利用职权及其影响,以‘委托代建’、‘定向开发’等方式变相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的,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凡以集资合作建房名义搞商品房开发,对外销售集资合作建成的住房的,要没收非法所得,并从严处理有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07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提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适合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

        虽然三令五申,但公务员的特权福利房仍然是屡禁不止。与个别官员贪赃枉法的“单人跳水”相比,公务员福利房就像一种集体跳水,表现形式或许有所不同,但利用权力掠夺社会资源、为自身牟利的本质是不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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