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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法医秦明新书逝者之书第二十讲 法医毒理学

第二十讲 法医毒理学

        说到法医工作环境的艰苦时,有一个例子:无论现场多血腥或者尸体有多臭,法医都不能戴口罩来遮挡异味,因为法医要从尸体散发出的气味中,分辨死者是否死于中毒。

        之前老秦说过,中毒作为常见死因之一,举足轻重。除了可以作为死因以外,某些毒物导致的中毒也可以提示案件性质。比如一个死者死于缢死,尸体全身并没有发现约束伤和抵抗伤,那么他是否就是自己上吊导致死亡,而不是别人强行将其挂在绳索上缢死的呢?这就需要法医进行一个常规的毒物排除,防止是凶手给死者下了安眠药,待其昏睡之际,将其吊死。可见,排除死者是否中毒的情况的鉴定在一起案件的侦查,以及案件的定性中,尤为重要。

        随着科技的发展,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很多种毒物化验的方法,也拥有很多可以检出毒物的先进仪器。所以现在的法医,已经告别了“狗鼻子”的时代,不用再去靠嗅觉判断死者是否死于中毒了。化验部门虽能检出毒物,但必须要有个检测方向。世间有千万种毒物,死者究竟死于哪一种,要检测出来没那么简单。为了给化验部门提供检测方向,法医必须要能够通过尸检来初步判断死者是否死于中毒,以及可能是属于哪种毒物中毒。

        主要研究以自杀、他杀为目的和意外、灾害事故引起中毒的一门学科就叫做法医毒理学。研究的内容是常见毒物的性状、中毒原因、中毒途径、毒理作用、中毒症状、中毒量和致死量,中毒所致的组织病理学变化等。每一种毒物,上述方面的问题不尽相同。

        毒物种类繁多,但目前还没有一个完善的分类方法。法医在实战中,常常遇见的毒物主要有:腐蚀性毒物、金属毒物、脑脊髓功能障碍性毒物、呼吸功能障碍性毒物、农药、杀鼠剂、有毒动植物和细菌、真菌性毒素。

        毒物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入人体,比如经消化道吸收、经呼吸道吸收、经皮肤黏膜吸收或经注射入血液吸收。每种毒物是如何被机体吸收的,要根据具体的现场和尸检情况来判断,有的时候也需要根据具体毒物的性质来决定。比如蛇毒,如果人体的消化道内没有溃疡或没有破碎,那么即便是喝入人体,也不会被吸收。这就是电视剧里,为什么能够用嘴去把蛇毒给吸出来的原因。

        毒物进入人体之后,根据其性质不同,对人体造成的损害也不同。最常见的损害是细胞损伤。毒物可以作用于全身各种器官和组织,导致细胞代谢的异常或停止,最终细胞坏死,直接导致组织器官功能丧失,从而使机体死亡。其次,还有炎症反应、血液循环障碍因素等。最后,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一些慢性毒药,可以导致癌症及导致细胞突变和畸形。

        那么,究竟要多少毒物才能致人死亡呢?这就是涉及中毒量和致死量的问题了。凡能使机体发生中毒症状的最小剂量叫作中毒量;凡能导致机体死亡的最小剂量叫作致死量。每种毒物的致死量是不同的,因为个体差异的存在,所以致死量的毒物也并不一定能导致机体死亡。比如某种毒物的致死量是1克,那么并不是说明所有的人服用了1克该毒物都会死亡。但是法医检验尸体时,如果可以排除损伤、窒息和疾病,体内毒物已经达到了该毒物的致死量,法医就可以下达死者死于该种毒物中毒的结论。法医在实战工作中,最常遇见的就是服毒自杀的非正常死亡事件,也经常遇见投毒杀人的案例。另外,在一些意外、灾害事故中,或者在非法行医、环境污染的个案中,也会遇到中毒的事件。

        每一类毒物导致人体死亡,都会出现不尽相同的尸体现象。法医在利用尸体现象初步判断中毒的案件中,首先需要侦查员对死者的死亡过程进行全面的调查,再结合尸检情况,为毒物化验人员指明化验方向。

        比如,法医在尸体检验中,发现尸体的瞳孔缩小成针尖状,肺脏有明显水肿,胃内容物可以嗅见有农药味。现场勘查时,发现死者身边有呕吐物。同时,侦查部门调查得知,死者在喝了一瓶不明液体后,立即出现了抽搐、昏迷的症状,并且迅速死亡。根据这些,法医应该考虑死者死于有机磷类农药中毒。再比如,法医在对尸体进行检验时,发现死者指甲青紫,仿佛有窒息征象,血液呈暗褐色流动性,多器官血管扩张,有点状出血。结合调查,死者死亡前,有面部潮红、烦躁不安、头痛、出汗等症状,法医则会分析认为死者系呼吸功能障碍性毒物——亚硝酸盐导致的中毒。

        当然,法医不能仅靠尸体现象来判断,法医组织病理学也可以帮助法医明确死者内脏器官的损害状况,从而判断死者可能死于何种毒物中毒。

        所以,在疑似中毒案件的办理中,要求法医不仅仅要对每一种毒物的特殊病理现象了如指掌,还必须要全面掌握死者死亡前状态的调查情况以及死者死亡过程的调查情况。另外,法医对该类案件的现场勘查工作也必须认真细致。

        在法医到达现场后,首先要确认死者是否已经死亡,如果没有死亡,必须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如果死者已经死亡,首先应该对尸体的位置、姿态以及衣着进行全面检验。另外,在尸体周围可能存在的药瓶、药水、药粉、呕吐物或排泄物要做到第一时间收集。因为这些物件上可能保存有对案件侦破有关键作用的痕迹物证。另外,如果现场封闭,疑似自杀的案件,要注意在现场收集遗书、信件、日记等物件,并且要对周围可能存在的毒物来源进行查找。

        某女子和丈夫吵架后,在娘家里服农药自杀。死者家属对死因不服,认为是其丈夫将其杀死。法医在现场勘查的时候,发现死者身边有一个农药瓶,从该农药瓶上只提取到了她自己的指纹。另外,在现场发现了一个存放农药的柜子,而这瓶农药就是从柜子里取出来的。死者丈夫肯定不知道存放农药的柜子所在,加之农药瓶上只有死者的痕迹物证,说明这是一起自杀案件。

        说到这里,就有读者要问:法医如何确认死者是自己服农药自杀的,还是被别人灌服的呢?

        其实这个问题很简单。如果要让一个清醒的人喝下毒药,那么必须要对其进行约束,防止其抵抗,这样就会在尸体上留下抵抗伤和约束伤。如果强行把毒药灌进死者的嘴里,死者的口腔黏膜势必会因为反抗而出现损伤。药物进入口腔后,不会顺畅地进入消化道,而会有部分灌入呼吸道,这样就会引起死者的剧烈呛咳,而在气管、口鼻腔里形成大量泡沫。如果是让一个昏迷的人喝下毒药就更难了,失去了意识的人,很难有吞咽动作,同样也会引起剧烈的呛咳。而且,让一个人昏迷,必须要用到另一种致昏迷的毒药(也可以检验出来),或者打击其头部(可以发现损伤)。

        但如果骗服无色无味的毒药杀人的话,法医则不能在尸体检验方面予以区分了,必须结合现场勘查以及对死者生前状况的调查来进行判断。

        法医在常规尸检的过程中,都会常规采取尸体的心血、胃内容和部分肝脏,为的就是对死者有无中毒进行常规排查,所以法医毒理学所涉及的内容是法医学分析的一个必须考虑的内容,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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