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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怀疑-2

        我要在这方面多花点时间,阐明并且完全弄清我的主张所包含的内容。

        因为将来我的探讨的整个成败,很可能取决于我对我思考过程中这一点的清晰认识。

        我开始问过,各种对象的规定究竟为什么和出于什么根据在这一瞬刻恰好是它们现在那样。因此,现在我无须进一步证明,也不必作任何探讨,就可以假定这是不证自明的、直接真实的和绝对可靠的事情,就象它实际上那样,就象我现在依然察觉,将来也永远会察觉的那样;我说,我假定它们是有某种原因的,它们之所以能存在,有现实性,并非由于它们自身,而是由于它们之外的某种东西。我发现它们的存在不足以说明它们本身的存在,我觉得自己不得不为了它们本身而再假定它们之外的另一种存在。但是,我为什么会发现这些性状或规定的存在不充分呢?我为什么会把它当作一种不完全的存在呢?它里面有什么东西使我感到它不足呢?这无疑是由于:首先,这些性状决不是独立不倚地存在的,它们仅仅是属于另一种存在的东西;它们是具有性状的东西的性状,是具有形式的东西的形式;要设想这种种性状,总要假定这样一种采取和带有性状的东西,用学院语言来说,即假定这种种性状的基质。其次,说这样的基质具有一种确定的性状,这就表示基质的变化处于静寂状态,基质的变易处于中止状态。如果我设想它处于变化状态,它就不再会有什么确定性了,而是通过不确定性,从一种状态向另一种相反的状态转化。因此,物的确定性状态是一种单纯的受动性的状态和表现;这种单纯的受动性是一种不完全的存在。它需要有一种跟这种受动状态相对应的能动性;根据这种能动性,就可以解释受动性,通过和借助于这种能动性,才可以设想受动性;或者,如我们通常所说的,这种能动性包含着这种受动性的根据。

        所以,我曾经设想和不得不设想的,决不是先后相继的不同自然规定本身能相互产生;也完全不能设想,当前的性状会自行消灭;在它本身不再存在的未来瞬刻里,取而代之产生的是另一种不属于它本身的、在它之中不包含的性状。性状既不产生自己,也不产生自身以外的某种别的东西。

        为了理解那些规定的逐渐发生和更迭,我所设想和必须设想的,是一种能动的、对象特有的、构成对象的真正本质的力量。

        但我是怎样设想这种力量的呢?它的本质是什么?它的表现方式是什么?它只能是这样表现的:在一定的条件下,这种力量凭靠它自身,为了它自身,产生一定的结果,而不产生任何其他结果,而且这是完全确实、绝对无误的。

        能动性这个本原,自在自为的产生和变易这个本原,纯粹存在于它自身之内,它确实是力量,并不存在于它自身之外;这种力量不是被推动或发动的,而是自己使自己运动的。它恰恰以这种特。定的方式发展自身,其原因部分地在它自身之内,因为它正是这种力量,而不是别的力量,部分地在它自身之外,在它赖以发展自身的那些外部条件。要引起一种变化,就?必须把两个方面,即力量由其自身作内在规定和力量由外部条件作外在规定,结合起来。问题在于:第一,外部条件,即物的静态存在和持续存在,决不引起任何变易,因为这些条件包含着一切变易的对立面,即静态持续存在;第二,任何力量,就其为可设想的而言,是一种彻底确定的力量,但它的确定性却是由它赖以发展自身的外部条件完成的。——我只能设想一种力量;但只有当我感受到力量的作用时,这种力量对我来说才存在。一种没有作用的力量,尽管可以是一种力量,而不是静态的物,却是完全不可思议的。可是,每个作用都是确定的;因为作用只是一种映现,只是活动本身的另一方面。

        因此,起作用的力量是在活动中确定的。而这种确定性的原因,部分地在力量本身,因为它只能被设想为一种特殊的,自为地持续存在的东西;部分地在力量之外,因为它自身的规定性只能被设想为受制约的规定性。

        一朵花从地上长出来,我由此推论出自然中有一种发育力量。但我所以认为有这样一种发育力量,只是由于我看到这朵花或别的花存在着,看到一般的植物或动物存在着。我只能通过力量的作用来描述这一力量,对我来说,这力量不是别的,正是引起这一作用的东西,正是产生花、植物、动物和一般有机体的东西。我还要进一步断言,如果在这个地方能生长出一朵花来,而且长的正是这种确定的花,那么,这就只能是由于这里具备了能够使这朵花生长所必需的一切条件。但是,把能够使这朵花生长的一切条件都这样结合起来,我还是不能解释这朵花的现实性;因此,我不得不假定还有一种特殊的、自发的、原始的自然力量,具体地说,就是有一种产生花的力量;因为一种别的自然力量在相同条件下可能产生出某种完全不同的东西。这样我就有了关于宇宙的下列观点。

        如果我把一切物都看成一个整体,看成一个统一的自然,那就只有一个统一的力量;如果我把一切物都看作单个东西,那就有许多力量,这些力量按照其内在的规律发展着,体现为它们所能体现的一切可能的形态。自然中的一切对象都只不过是那些采取某种规定的力量而已。每一单个的自然力量的表现之所以都是被规定的,即变为它所是的那样,部分地是由于它的内在的本质,部分地是由于它自身以往的表现,部分地是由于与它相联系的一切其他自然力量的表现:但是,它与一切都有联系,因为自然是一个相互联系着的整体。每一单个的自然力量都是由这一切不可抗拒地规定的;只要它按照其内在本质是它所是的那样,只要它在这些情况下表现自身,它的表现就必然会有它所产生的那种结果,并且它决不可能与它所是的那样有丝毫不同。

        自然在其持续存在的每一瞬刻都是一个相互联系着的整体;自然的每一部分在每一瞬刻都必定是它所是的那样,因为一切其余部分都是它们所是的那样;如果你不通过这不可度量的整体的一切部分去改变——也许这改变是你的眼睛所不能察觉的——某种东西,你就决不可能移动任何一粒砂的位置。但是,这种持续存在的每一瞬刻都取决于一切过去的瞬刻,并且将规定一切未来的瞬刻;如果你不同意把全部无限的过去设想为不同于它曾经所是的那样,把全部无限的未来设想为不同于它将来所是的那样,你在当下的瞬刻就决不可能把任何一粒砂的位置设想为不同于它现在所是的那样。要是你愿意,你可以拿你看见的这粒飞砂做个实验。假定这粒砂深入腹地更多了几步,那么,把这粒砂从海上吹来的风必定会比实际有过的风要强些。于是,决定这种风和风力的以前的气候也一定与它过去的情形不同,而且决定这种以前的气候的更以前的气候也是如此;这样无穷无尽地追溯过去,你就会得到一种完全不同于实际上有过的大气气温,会得到一种完全不同的物体性状,这种性状对气温有影响,气温对这种性状也有影响。这种气温对于土地的肥沃与贫瘠,从而间接地和直接地对于人类生命的久暂,无疑具有最决定性的影响。你怎么知道——因为我们无法深入自然的内核,所以在这里也无非是指出种种可能性——在使这粒砂更多地深入腹地所必需的那样一种宇宙气候中,你的一位祖先在产生你的直系亲属之前,不会因为冻饿或酷热而死亡了呢?要是这样,你就根本不会存在,你现在做的或将来想做的一切也都会由于一粒砂处于另一位置而化为乌有。

        我自己以及我称为我的东西的一切,都是这种严格必然性锁链中的一个环节。曾经有那么一个时期——当时生存的人这样告诉我,而我自己推想,也必须承认有过这么一个时期,虽然我对它没有直接的认识——那时我还不存在,也有那么一个瞬刻,那时我已开始存在。那时我只是为他物而存在,还不是为自己而存在。从那时起,我的自我意识逐渐发展起来,我发现我自身有某种才能与天资、需求与欲望。我是一种确定的、在某个时期产生的生灵。

        我不是自行产生的。要说为了使我自己存在,我在我存在之前就已经存在,那是荒谬绝伦的。我是通过在我之外的另一种力量才变为现实的。然而,除了通过普遍的自然力量以外,我还能通过什么力量产生呢?因为我本是自然的一部分。我开始存在的时间和我与生惧来的种种属性,都是由这普遍的自然力量规定的;我生来就有的这些基本属性曾经表现的一切形态,以及在我将来存在的时期它们将继续表现的一切形态,也都是由这同一种自然力量规定的。由别人代替我的产生,这是不可能的;这个从现在起产生的东西在其存在的某一瞬刻既不是其现在那样,也不是其将来那样,这也是不可能的。

        我的各种不同的状态,始终伴随着意识,其中的若干状态,如思想、决断等等,看来也只不过是一种单纯意识的各个状态。这种情况并不妨碍我的推理。植物要合乎规律地生长,动物要合乎目的地运动,人类要思维,这都是自然赋予它们的使命。我为什么要表示退疑,不承认人类的思维象动物的运动和植物的生长一样,是一种原始自然力量的表现呢?除了惊奇,什么也不会妨碍我这样做;思维确实是一种自然作用,它比植物的生长发育或动物的特有运动更为高级,更为艺术,但我怎么能让那样的感情去影响一种冷静的探讨呢?当然,我无法解释这种自然力量如何能产生思想,但我难道能更好地解释自然力量如何引起植物的发育和动物的运动吗?从物质的单纯组合中推论出思维——这样的蠢事我固然不会去做,但我难道能从物质出发解释最简单的苔薛的形成吗?这些原始的自然力量一般都解释不清楚,也无法解释清楚,因为只有用这些原始的自然力量才能解释一切可以解释的事物。必须直截了当地承认,思维就象自然的形成力量一样是存在的。思维存在于自然里,因为能思维的生物是按照自然规律发生和发展的。由此可见,思维是通过自然而存在的。自然中存在着原始的思维力量,正象存在着原始的形成力量一样。

        宇宙中的这种原始的思维力量,在它所能采取的一切可能的规定中前进和发展,正象自然的其他原始力量前进并采取一切可能的形态一样。我象植物一样,是发育力量的一种特殊规定;我象动物一样,是特有运动力量的一种特殊规定;除此以外,我还是思维力量的一种规定。这三种基本力量结合为一种力量,结合为一个和谐的发展,就构成我的族类的特征,正象植物族类的特征在于植物仅仅是发育力量的一种规定一样。

        形态、特有运动和思维在我之内不是相互依存的,而是互不关联的;所以,我就用这种方式设想我自己的和周围的形态与运动,因为它们正是这样;或反过来说,它们之所以会这样形成,正是因为我这样设想它们。然而,形态、特有运动和思维大都直接是同一个力量的和谐发展,这个力量的表现必然成为我的族类的一种内在和谐的本质,因而我们可以称之为形成人的力量。在我之中会绝对地产生一种思想,会绝对地产生与这种思想相对应的形态,也同样会绝对地产生与这两者相对应的运动。我之所以是我,不是因为我这样思想或这样希望;我也没有这样思想或这样希望,因为我就是这样。

        但是,我存在和我思维,两者都是绝对的;两者是由于一种更高的根据而相互和谐的。

        就象那些原始的自然力量确实是某种独立的东西,有其自身的内在规律和目的一样,只要这种力量自己支配自己,而不受某种外在的、君临于自身之上的力量的压迫,它们的那些外在现实表现也确实一定会持续一段时间,刻画出一定的变化范围。那种在发生时就立刻消失的东西,诚然不是一种基本力量的表现,而只是各种力量联合作用的结果。植物作为自然中的发育力量的一种特殊规定,会在自己支配自己的情况下,从其最初的萌芽发展到种子的成熟。人类作为自然中一切力量的联合的一种特殊规定,也会在自己支配自己的情况下,从出生一直发展到老死。植物和人类的生命的延续以及这种生命的不同规定即由此而来。

        既然我是我的族类中的一员,那么,彼此和谐的这种形态、这种特有运动和这种思维,即在种种非本质变化中一切本质属性的这种持续存在,就都是属于我的。但是,在我开始存在之前,形成人的自然力量早已在各种外在条件和环境下表现出来了。正是这种外在环境决定着这种力量当下发挥作用的特殊方式,我的族类中的这样一个个人之所以恰好产生出来,其根据即在于这种特殊方式。同样的环境绝不会复返,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整个自然就会复返,就会出现两个自然,而不是出现一个自然。因此,同一个曾经存在过的个人绝不可能再次产生。进一步说,在我存在的那段时间里,形成人的自然力量是在当时一切可能的环境下表现出来的。这些环境的结合,没有一个会完全雷同于我得以存在的那些环境的结合,否则,整个世界就会分成两个完全相同而互不关联的世界。在同一时间里,不可能存在两个完全相同的个人。因此,我这个特定的人必然是什么,这是已经规定了的;我之所以为我的那个规律,已经被普遍发现。我就是形成人的自然力量——这力量曾经是它过去那样,现在还在我之外是它现在那样,并且与其他相反的自然力量有这种特定的关系——能够变成的东西。因为这力量本身不能有任何限制自身的根据,所以,它能够变成什么,就必然变成什么。我之所以是我那样,是因为在整个自然的这种关联中只能有这样一个人,而绝对不可能有任何别样的人。一位有智慧的、能完全洞察自然内部的奥秘的人,会根据他对单独一个人的认识,确切地说出以前有过哪些人,将来会有哪些人;通过一个人,他可以认识所有现实的人。我与整个自然的这种关联,就是规定我过去怎样、现在怎样和将来怎样的东西。那个有智慧的人,会根据我生存的任何可能的瞬刻,准确无误地推知我在这个瞬刻之前曾经是什么,我在这个瞬刻之后将会是什么。我现在绝对必然是我现在所是的一切,我将来绝对必然变成我将来变成的一切,我决不可能是别样的。

        我虽然极其深切地意识到我自己是一个独立的、在我生活的许多场合中自由的生物,但这个意识满可以根据前面确定的基本原则来解释,也完全可以同刚才得出的结论相协调。我的直接意识,我的真正知觉,不会超出我自己和我的规定,我仅仅直接知道我自己;除此之外我能知道的东西,我只是由推论得知的,而这种推论方式就是我刚才推出原始自然力量的方式,它无论怎样也不属于我的知觉范围。但自我,即我称为我的自我、我的人格的那种东西,并不是形成人的自然力量本身,而只是这力量的一种表现。我意识到的,只是作为我的自我的这一表现,而不是那种仅仅通过解释我自己的必然性推论出来的力量。可是,这一表现就其现实的存在来说,确实是某种从原始的和独立的力量中产生的东西,也必定会在意识中被发现是这样的东西。因此,我发现我自己是一个独立的生物。正因为这个理由,如果我生活的各个场合是我个人所享有的独立力量的表现,我就会觉得自己在这些场合是自由的;但如果由于各种外部环境——不是我个人的原始限制活动所包含的环境,而是时势造成的环境——的结合,我甚至连我本来靠个人力量完全能做到的事情都不能做,我就会觉得自己受到束缚和限制;如果这种个人力量由于另一种相反的力量占了优势,甚至不得不违背着自己固有的规律而表现自己,我就会觉得自己受到强制。

        如果把意识赋予一棵树,让它自由生长,长出枝条,生出它的族类所特有的叶片、蓓蕾、花朵与果实,那么,这棵树就不会因为自己正好是一棵树,并且正好属于这个族类,是这个族类中的这个个体,而感到自己真正受到限制;它会觉得自己是自由的,因为在它的所有那些表现中,它只不过做了它的天性所要求做的事情;它也不想做任何其他事情,因为它只能希求它的天性所要求做的事情。但如果它的生长由于气候不良、营养不足或其他原因而受到抑制,它就会觉得自己受到限制和阻碍,因为它的天性中真正包含的冲动并未得到满足。如果把它的自由伸张的树枝绑在栏杆上,硬把另一棵树的树枝嫁接到它身上,它就会感到自己是在被迫从事一种活动;当然,它的树枝依然在生长,但不是朝着自己支配自己的力量所要采取的方向去生长;当然,它仍然会结果,但不是结出它原来的天性所要求的果实。在直接的自我意识中,我觉得自己是自由的;通过对整个自然的思考,我发现自由是根本不可能的;前者必定从属于后者,因为前者只能由后者加以解释。

        这一学说体系使我的知性得到了多么充分的满足呵!它给我的整个知识系统引入了多么整齐的条理,多么坚实的联系,多么清楚的轮廓!现在,意识不再是自然中那种与存在联系起来就很不好理解的陌生东西了:意识本来就存在于自然中,本身就是自然所必需的一种规定。自然在它的造化的一定阶序中逐渐向上发展。在无机物中,它是一种简单的存在:在有机物中,它退回自身,以便在内部作用于自身,具体他说,它在植物中赋予自身以形态,在动物中促使自身运动;在人类这个最高级。最完善的自然产物中,它返归自身,以便直观自己和考察自己,也就是说,在人类中它仿佛加倍发展自身,从单纯的存在变成了意识与存在的结合体。根据这种关联,就很容易解释我必须怎样认识我自己的存在及其规定。我的存在和我的知识有一个共同的基础,即我的一般的本质。在我之内的存在,正因为是我的存在,就不会不同时认识自己。同样,我能意识到我以外的物质对象,这也是可以理解的。那些用自己的表现构成我的人格的力量,如发育的力量、自己运动的力量以及在我之内的思维的力量,并不是所有存在于自然中的这些力量,而只是它们的一定部分;它们之所以只是这一部分,是由于在我之外还有许多别的存在。

        由前者可以测度后者,由限制活动可以测度限制我的东西。因为我并不是这种或那种毕竟属于整个存在的关联的东西,所以这种或那种东西一定是在我之外;在我之丙的思维的自然力量就是这样作出推论和测度的。我直接意识到我的限制活动,因为它属于我自己,也只有通过这种限制活动,我才一般得以存在;对于限制我的东西的意识,即对于那种不是我本身的东西的意识,是由前者中介的,是从前者得出来的。

        因此,可以根本不理会外在的物对于我的那种虚假影响和作用。有人以为外在的物通过这些影响和作用,会给我注入一种关于外在的物的知识,其实这种知识并不存在于外在的物本身,也不可能从外在的物流出来。我之所以承认有在我之外的某物,原因不在于我之外,而在于我本身,在于我固有的人格的局限性。由于这种局限性,在我之内的思维的自然力量才超出自身,从整体上考察它自身,尽管每一个人都是从一种特有的观点出发的。

        在我心中也以同样的方式产生了关于与我类似的思维生物的概念。自我或在我之内的思维的自然力量,具有一些思想,它们作为自然的一种特殊规定,被认为是从思维力量本身发展出来的,同时还具有另外一些思想,它们则被认为不是从这种力量本身发展出来的。实际情形也是如此。前者当然是我对自然中一般思维领域所作出的个人的、独特的贡献;而后者则仅仅是从前者推论出来的,并且作为这样的东西,也必定是在这一思维领域里发生的。

        但因为它们仅仅是推论出来的,它们就不是在我之内,而是在别的思维生物内;我由此才推论出在我之外还有别的思维生物。简言之,自然在我之内整个意识到它自己,但它意识到仅仅是这样的:它开始于我个人的意识,按照因果律的解释,从这个意识进展到普遍存在的意识。这就是说,自然思考着这样一些条件,只有在这些条件下,构成我的人格的这样的形态、这样的运动和这样的思维才成为可能的。因果律是一个从我之内的特殊东西到我之外的普遍东西的转化点;两类知识的明显特征,在于前者是直观,后者是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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