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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国富论的经典观点第三章 限制进口那些使本国陷入贸易逆差的外国货物

第三章 限制进口那些使本国陷入贸易逆差的外国货物

        

第一节 此种限制不符合重商主义



        重商主义提倡了两种增加金银量的方法,第二种方法,就是对那些使本国处于贸易逆差的国家的所有货物,几乎都加以异常的输入限制。例如,只要缴纳一定的税款,就可以将西利西亚的细竹布输入英国消费市场;但法国的细葛布和细竹布所受的待遇就不同了,英国只允许它们以伦敦港为中转站,根本不允许其在英国境内出售。另外,跟葡萄牙或其他任何国家相比,英国对法国葡萄酒征收的进口税也较多。比如,1692年,英国颁布了所谓的输入税,规定法国的所有商品在输入英国时,都须缴纳高达货物价值百分之二十五的进口税。

        但是,英国对其他各国货物征收的进口税,却很少会超过货物价值的百分之五。法国的葡萄酒、白兰地、食盐、醋,当然也不在此列,而是得依照其他法律或这项输入法的特殊条款缴纳更加繁重的进口税。1696年,英国为了加大对法国商品输入的阻止力度,又对法国除白兰地之外的其他货物加收了百分之二十五的进口税,并对法国葡萄酒和法国醋,分别征收了每大桶二十五镑、每大桶十五镑的税款。至于税则上列举的那些大部分货物必须缴纳的一般补助税,或是百分之五的税款,英国从未对法国货物减免过,反而征收了高额的进口税。如果把三分之一补助税和三分之二补助税都算在补助税之内,那么法国所要缴纳的全部补助税,就有五种之多。所以,在这次英法战争之前,法国大部分农产品和制造品输入英国时所纳的税,至少高达货物总价值的百分之七十五。而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大部分的货物都承担不起这样的重税。所以,这种重税其实与禁止输入无异。虽然我不知道法国加在英国货物上的进口税有多重,但我相信,这笔税款一定也非常巨大。两国就这样相互限制着,几乎把两国之间的所有公平贸易都给断绝了,以致两国商人不得不主要靠走私来进行相互交易。在上一章中,我考察了起因于私人利害的独占原则;在这一章中,我所要考察的,则是起因于偏见和敌意的独占原则,它比上一章所考察的原则更加不合理,即使是从重商主义的角度来考虑也一样。其理由有如下三条:

        第一,即使英、法两国自由通商的结果对法国有利,我们也不能因此就断定英国的利益会因此而遭受损失,更不能说由此引起的英国贸易总差额会给英国带来损失。如果法国葡萄酒比葡萄牙葡萄酒价格低廉、品质优良,而且法国麻布又比德国麻布价格低廉、品质优良,那么英国从法国购买葡萄酒和麻布,当然会比分别从葡、德两国购买这两种货物更加有利。这么一来,英国每年从法国输入的货物价值必然会大增。但是,由于法国货物比葡、德两国同种类、同品质的货物低廉,所以其全部输入品的价值,必然都会根据其低廉程度相应地减少。

        第二,从法国输入英国的货物,可能有大部分会再从英国输出,到其他国家去进行更有利的交易,并可能带回与法国全部输入品的原始费用价值相等的第三国货物。人们评价东印度贸易的一些话,同样也适用于法国贸易。换言之,虽然东印度的货物有大部分都是用金银购买的,但其中一部分再输出的货物,却能带回比全部货物的原始费用还多的金银。现在,把法国货物运输到其他欧洲国家,是荷兰最重要的贸易之一;就连英国人喝的法国葡萄酒,也有一部分是从荷兰和西兰走私过来的。如果英、法两国之间无输入限制,或者英国对法国货物征收与其他欧洲国家相同的进口税,那么英国可能就会像荷兰一样享受贸易自由带来的好处。

        第三,对于两国之间的贸易差额到底有利于哪个国家,我们没有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我们判断这一问题的根据,往往是受个别商人的私利所左右的国民的偏见和敌意,使用的标准是关税账簿和汇兑情况。不过,由于关税账簿和汇兑情况对大部分商品的评价都不太准确,所以大家都觉得这两种标准根本不太可靠。

        当伦敦和巴黎两地的汇率相等时,就表示两地互欠的债务相互抵消了。反之,如果伦敦须给付汇水才能购买到巴黎的汇票,则说明伦敦还欠巴黎一部分债务,伦敦必须向巴黎支付差额部分。汇水是为了避免直接输出货币的弊端才出现的。代汇人要求汇兑人支付汇水,汇兑人须遵照代汇人的要求进行支付,这样就可以免除直接输出货币可能带来的危险和麻烦。

        这两个都市债权与债务的普通状态,据说必然受制于两市的商务往来情况。如果两市相互输入、输出的数额都相等,那么两市相互的债务和债权就可以互相抵消。但是,如果甲市从乙市输入的价值比其向乙市输出的价值大,那么甲市必然处于贸易逆差状态。这时,债权和债务就不能抵消,债务国必须支付差额货币给债权国。既然汇兑情况反映了两市之间的债务和债权情况,那它也必然反映了两市的输出和输入情况。因为,两市债权和债务的情况,必然受制于两市的输出和输入情况。

        即便汇兑情况可以充分反映两市债务和债权情况,也不能由此就断定贸易差额一定对某一方有利。两地的债务和债权情况,未必完全由两地的商务往来情况支配,反而经常受制于两地中的任何一地与其他各地的商务往来情况。例如,如果英国用荷兰汇票来购买汉堡、但泽、里加等处的货物,那么支配英、荷两国的债务和债权情况的因素,就不是英荷两国的商务往来情况,而是英国与其他地区的商务往来情况。这时,即便是英格兰每年向荷兰的输出比它从荷兰输入的价值大得多,贸易差额对它非常有利,它每年也必须向荷兰输出一部分货币。

        就算按照一向计算平价汇兑的方法来分析,汇兑情况也不能充分表示一国可以在汇兑、债务和债权情况中同时处于有利地位。也就是说,汇兑的真实情况可能会与估计情况有着极大的不同,而且事实往往就是如此。所以,我们往往不能仅仅根据汇兑情况就断言债务和债权的情况。

        假定你在英国支付了一笔包含若干盎司标准银的货币,而你所得的汇票在法国可以兑付含相等纯银的法国标准货币。这时,英、法两国的汇兑,就是人们所说的平价汇兑。如果你所支付的货币比你兑付的货币多,就等于说你支付了汇水,汇兑情况不利于英国。相反的,如果你所支付的货币比你兑付的货币少,你就得到了汇水,汇兑情况对法国不利。但是,这种说法的合理性有待推敲,原因有三。

        第一,各国造币厂的标准,并不能经常用作判断各国通货价值的依据。因为,各国的通货往往会有所磨损和削减,因而会或多或少地低于标准价值。决定一国通用铸币和他国通用铸币相对价值的因素,并不是各自应该含有的纯银量,而是实际含有的纯银量。威廉王时期,进行了银币改铸。在此之前,如果按照各自造币厂的标准,用普通计算法来计算英、荷两国的汇兑,那么英国要贴水百分之二十五。但是,根据朗迪斯的调查可知,英国当时的通用铸币的价值却比其标准价值低了百分之二十五。所以,如果按照通常的计算法来计算两国当时的汇兑,那么从表面上看,情况大大不利于英国,但实际上却是有利于英国的。在实际交易活动中,在英国支付较少的纯银所购得的汇票,可以在荷兰兑付较多的纯银,即表面上应该支付汇水的人其实得到了汇水。法国铸币在英国改铸金币之前,磨损程度比英国铸币小得多。跟英国铸币相比,法国铸币接近其标准的程度更高,大约高出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的幅度。计算英、法两国的汇兑,如果其不利于英国的程度没有超过百分之二或百分之三,那么真实的汇兑就有利于英国。事实上,汇兑情况自从金币改铸以来,就一直对英国有利。

        第二,造币费用并不都是由政府支付的,有些国家的造币费用由私人支付。造币费用由私人支付的国家,银块拥有者得向造币厂支付铸造费,有时还得向政府支付若干费用。英国的造币费用由国家支付,一磅重的标准银可以换到六十二先令。法国须扣除足够支付造币费用和政府收入的高达百分之八的铸币税。英国不收铸币费用,所以其铸币的真实价值绝对不可能大大超过同量银块的价值。法国实施了工价政策,无论是铸币还是精制金银器的价值,都会因此而增加。因此,包含一定纯银的法国铸币,一定比包含等量纯银的英国货币有更大的价值,它能换得的银块或商品自然也更多。所以,虽然这两国的铸币都接近各自造币厂的标准,但是包含一定纯银的英国货币,未必能够兑换到包含等量纯银的等量法国货币,所以也未必能购买需在法国兑付的等额汇票。如果英国支付超额货币来购买一张恰好能补偿法国铸币的汇票,那么两国之间的汇兑就是平兑。这时,两国的债务和债权就可以相互抵消。不过,按照实际情况计算,这两国间的汇兑对法国非常有利。反之,如果英国支付少于上述数额的货币来购买这张期票,那么两国之间的汇兑就对英国有利。

        第三,在兑付外国汇票时,有些地方使用的是他们所谓的银行货币,而有些地方使用的却是当地的通用货币。以前一种方式兑付外汇的地方,有阿姆斯特丹、汉堡、威尼斯等地;以后一种方式兑付外汇的地方,有伦敦、里斯本、安特卫普、里哥亨等地。所谓的银行货币,其价值总是比名义上与其等金额的通用货币更大。就拿阿姆斯特丹来说吧,当地的一千盾银行货币的价值,就比一千盾通用货币的价值更大,其差额称为银行的扣头。阿姆斯特丹的银行扣头,大约是百分之五。

        在兑付同一外国汇票时,如果一国使用的是当地通用货币,另一国使用的是银行货币,那么,即使两国的通用货币都接近各自造币厂的标准,两国之间的汇兑事实上有利于使用通用货币来兑付的国家。不过,从表面计算上看,反而是以银行货币兑付的国家受益。换言之,在兑付外国汇票时,一国使用的是品质低劣的货币,而另一国使用的却是品质优良的货币,这时,两国之间的汇兑虽然事实上对前一国家有利,但表面计算却对后一国家有利。在最近的金币改铸之前,伦敦对阿姆斯特丹、汉堡、威尼斯的汇兑,从表面计算上看都是不利于伦敦的。但是,我们不能由此就断定伦敦在汇兑中遭受了损失。自金币改铸以来,伦敦即使是与这些地方通汇,也能获利。伦敦对里斯本、安特卫普、里哥亨,以及除法国之外的欧洲其他多数以通用货币兑付汇票的地区的汇兑,从表面计算上看大都是有利于伦敦的,而且事实好像的确如此。

        在这里,我顺便谈一谈储金银行,就以阿姆斯特丹的储金银行为特例。

        像法国和英国这类大国所用的通货,几乎都是本国的铸币;即使这种通货的价值因磨损、削剪等原因而降到了标准价值之下,国家也可以采取改铸的方法将其重新恢复。但是,一些小国的情况就不同了,其使用的通货基本上都不是本国的铸币。比如,热那亚、汉堡这些小国,其使用的通货大部分都是其居民从其邻国带过来的;即使使用改铸的方法能够改良铸币,也未必能够改良其通货。因为,这种通货的性质非常不稳定,人们很难确定其价值,所以其在外国的评价自然也就低于其实际价值,用它来兑付外国汇票当然就会遭受不利的影响。

        商人们也必然会因为这种不利汇兑而遭受损失。小国在留意了贸易的利益之后,为了使商人们不吃亏,就规定不得以通用货币来兑付外汇;兑付外汇的方式,只有支付一定银行的银票,或是通过一定银行的账簿进行转账。这些银行都得是靠国家的信用和保护建立起来的,所以其势必是完全按照国家的标准,以标准货币来兑付汇票的。为这种目的而设立的银行有很多,比如威尼斯、热那亚、阿姆斯特丹、汉堡、纽伦堡等地的银行,都属于这类银行,只是后来有些银行被迫改变了目的。

        这种靠国家的信用和保护建立起来的银行,其货币品质自然比当地的通用货币优良,所以必然会产生贴水,贴水大小取决于通货低于国家标准的程度。汉堡银行的贴水,据说一般是百分之十四,这正是国家标准币与由邻国流入的削剪磨损币的差额。

        1609年以前的阿姆斯特丹,拥有大量通过广大贸易从欧洲各地带回来的削剪磨损的外币,这些外币的价值比该国标准币的价值大约低了百分之九,使得标准币一经铸造出来,就被重新熔解或直接输出。这么一来,拥有大量通货的商人,就会经常找不到足够兑付汇票的标准币。这时,这种汇票的价值就会变得极其不确定,即使是若干法规也很难防止这种不确定。

        阿姆斯特丹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于1609年设立了一家银行,接受外国铸币和本国有轻微磨损的铸币。至于这些铸币的内在价值,则按照扣除必要的铸造费和管理费之后的标准币的价值来计算,然后将其作为信用记入银行账簿。这种信用叫做银行货币。原因是,其所代表的货币恰好是按照造币厂的标准铸造的,其真实价值往往与其名义价值相同,并比通用货币的内在价值大。同时,政府还作出如下规定:在阿姆斯特丹兑付或卖出的汇票,一旦数额超过六百盾,就只能使用银行货币来兑付。这一规定一经颁布实施,就立刻消除了一切汇票价值的不确定性。因为,商人为了要兑付自己的外国汇票,都不得不与银行有业务往来,汇票的价值自然也就确定了。

        银行货币不但比通用货币优越,还能根据需要增加其价值,并有以下几种其他的优点。例如,它基本上不可能遇到火灾、劫掠或其他的意外情况,它由阿姆斯特丹市全权负责;兑付人只需要通过单纯的转账就可以完成兑付活动,既不用计算,也不用冒险运输。它的这些优点,使得它好像从一开始就产生了贴水。因为这时,大家都愿意让那些原本就存在银行里的货币继续留在银行,即使这种存款在市场流通时也能得到贴水。大家认为,如果银行信用的所有者从银行取出存款,他就会失去这笔贴水。

        既然新铸的先令购得的货物量和有磨损的先令一样多,那么流出银行的银行货币,就会和通用货币混淆,最终会使银行货币的价值不再高于通用货币。所以,如果把它存在银行里,它的优越性就是公认的;而当它流入私人手里时,它的优越性就较难确定了,需要花费大于这两种货币差额的代价。而且,银行货币一旦流出银行,它的其他一些优点,比如安全性、方便性、移让性、支付外汇的功能,就全部消失了。而且,只有预先支付了保管费,才能把货币从银行里取出来。

        最初的银行,一般是用铸币来付现的。所以,这些铸币存款就是银行的最初资本,它代表了当时银行货币所代表的所有东西的总价值。现在,它在银行资本中只占了极小的一部分。多年以来,银行为了方便用金银条块进行的贸易,采取了支付信贷给金银条块持有者的办法。这种信贷的价格,大约比标准金银条块的价格低了百分之五。此外,银行还会给金银条块持有者一张具有收据性质的受领证书。持有此证书的人,得在六个月之内取回其金银,同时偿还其先前所借的、与那笔信贷等值的银行货币,并支付一定的金银条块保管费。保管费是按金银条块的价值比例收取的。如果存的是白银,保管费就是千分之二十五;如果存的是黄金,保管费就是千分之五十。但是,如果期满之后,证书持有者没有支付上述费用,那么银行就会将这些金银条块按照收受时的价格折合成货币,抵偿上述费用。

        以这种方式支付的储金保管费,就相当于仓库租金,而且金的仓库租金要大大高于银。金的仓库租金大大高于银的理由有好几条。理由之一,判定金纯度的难度比银更大。因为,贵重金属更容易造假,而且造假所带来的损失也较大。理由之二,银是标准金属,所以国家才以低租金的形式鼓励以银储存。

        当金银条块的价格低于其普通价格时,人们一般都会将其储存起来;而当金银条块的价格高于其一般价格时,其流通量则会增加。荷兰金银条块的市价一般要高于其造币厂价格。类似的情况,在金币改铸之前的英格兰也有发生。据说,荷兰的这两种价格,一般是每马克相差六至十六司特福,合八盎司银,共包含十一份银和一份金。用这类银铸造成的货币,其成色是大家公认的。比如,墨西哥银圆就是这类银铸造成的。每马克的这类银,银行所给的价格(即信贷)是二十二盾,造币厂的价格是二十三盾左右,市价是二十三盾六司特福至二十三盾十六司特福。这三种价格,几乎保持着相同的比例。一般情况下,证书持有者可以通过出售其证书来获得金银条块的造币厂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因为该证书的价格也很大。因此,在实际当中,很少会出现证书持有者逾期不按银行的要求支付相关费用的情况。不过,这种情况虽然不经常发生,但还是有的,而且常见于金,很少会发生在银身上。原因是,金比银贵重得多,其仓库租金非常高。

        金银条块持有者,可以从银行换得信贷和受领证书,等到汇票到期时再用银行信用来兑付。在此期间,至于他是出卖还是保留受领证书,得由他对金银条块价格的涨跌作出的判断决定。不过,人们一般不会长久地保留这种银行信用和受领证书,事实上也没有这个必要。在受领证书持有者提取金银条块时,银行信用或银行货币的价格往往都是普通价格。同样地,在银行货币持有者提取金银条块时,受领证书的价格也往往是普通价格。

        持有银行信用和受领证书的人,都是银行的债权人。受领证书持有者,只有向银行支付数额等于被领金银条块价格的银行货币,才能领取受领证书上所记载的金银条块;如果他没有足够的银行货币,他就得想办法从有银行货币的人那里购买。反过来,银行货币持有者只有出示自己的受领证书,才能得到他所需的金银条块;如果他没有受领证书,他也要设法从有受领证书的人那里购买。

        受领证书持有者,可以用其证书来购买银行货币。银行货币具有提取一定数量金银条块的能力。这时,金银条块的造币厂价格比其银行价格高出百分之五。所以,受领证书持有者在购买银行货币时,通常要实实在在地支付百分之五的贴水。

        受领证书也具有提取一定数量金银条块的能力。银行货币持有者购买受领证书时,购买的也正是这种能力。这时,金银条块的市价比其造币厂价格高,大致高出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三。因此,他要想购买受领证书,也需要实实在在地支付一笔费用。金银条块的价值,是由受领证书和银行货币的总价格构成的。

        银行在接收国内流通的铸币时,要支付银行信用,并发放受领证书。不过,这种受领证书一般没有价值,自然也没有人会购买。例如,价值三盾三司特福的迪可通,往往只能换得三盾的信贷。跟其流通价值相比,还降低了百分之五。另外,银行还向迪可通持有者发放几乎毫无价值的受领证书,并规定其在六个月之内支付千分之二十五的保管费。三盾银行货币的一般市价是三盾三司特福,如果将其提出,就可以得到迪可通的全部价值。但是,由于之前还要缴纳千分之二十五的保管费,所以得失刚好相互抵消了。如果银行的贴水下调为百分之三,那么这种受领证书就有了百分之一点七五的价值,自然也就可以在市场上出售了。但是,如果银行的贴水大都是百分之五,那么人们往往会听任这种受领证书到期而不顾,即让金银条块归银行所有。至于储存仓库租金高达千分之五十的金迪克,人们更会任其受领证书期满而不顾。这时,银行就可以拥有较多的铸币或金银条块,往往可以拥有百分之五的利润。

        在受领证书过期的情况下,银行货币的数额非常大,其中包含了银行的全部初期资本。我们可以这样假设:人们在将资本存入银行之后,就没有换过受领证书或是取出资本。其中的原因,就是我们在上面列举的种种理由,这时,无论是换受领证书还是取出资本,都会带来损失。但是,无论这种银行货币的数额有多大,其在银行货币总额中所占的比例也非常小。在过去几年中,阿姆斯特丹银行都是欧洲最大的金银条块仓库,但其受领证书也很少有过期的。与这种银行货币相比,银行货币或银行账簿上的信用就大多了,它们都是金银条块商人在过去几年里通过不断的储存和提取而积累下来的。

        如果没有受领证书,银行是不会受理任何要求的。受领证书过期的银行货币只占了银行货币总额的很小一部分,受领证书有效的银行货币则占了很大一部分,而且数额巨大。当这两种银行货币混在一起时,即使没有受领证书的银行货币的绝对数量相当可观,它也绝对会受到银行的限制。因为,银行对于同一项债务,不会同时对两个人担负债务人的义务。所以,如果银行货币持有者没有受领证书,他就不能在购得受领证书之前要求银行付款。在一般情况下,他可以轻易地按照合理的市价购得一张受领证书。

        但是,一旦遇到了国难,情况就截然不同了。例如1672年的英法之战,就给银行货币持有者造成了恐慌,使得他们都想提出银行里的存款来自己保管。这时,由于大家都需要受领证书,所以导致了受领证书价格的大幅提升。那些有受领证书的人,甚至要求购买者花费高达百分之五十的费用。而事实上,受领证书上所标明的费用,只有银行货币的百分之二或百分之三。有些了解银行组织的人,甚至会买断所有受领证书,以防止人们从银行取出存款。在这种非常时期,银行一般会打破常规,也会给没有受领证书的人办理相关业务。

        持有受领证书却无银行货币的人所能领取的资金,一直都只有受领证书上所标明的储金价值的百分之二或百分之三。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最多会向他支付百分之二或百分之三的货币或金银条块。而对于那些在银行账簿上记有银行货币,却没有受领证书的人,银行一定会立即按照他们的提款要求,用货币或金银条块向他支付他所要求的价值。

        在和平时期,银行降低贴水,可以降低银行货币的价格,从而使受领证书持有者能够低价买进银行货币,或高价将受领证书卖给有银行货币且准备提取金银条块的人。这么一来,受领证书持有者就可以从中得到利益。银行货币的市场价格,一般是不等于铸币或金银条块的市场价格的,其差额一般就是受领证书的价格。相反的,当银行提高贴水时,银行货币所有者就可以从中得到利益。因为,这时他们就能高价出售其银行货币,或低价购买受领证书,从而获取利润。

        由此可见,受领证书持有者和银行货币所有者的利害是相反的。这时,人们会为了各自的利益,进行投机买卖。近年来,银行为了防止这种欺诈行为的发生,规定:卖出银行货币以换取通货者,一律要贴水百分之五;如要再度买进银行货币,得再付百分之四的贴水。这么一来,贴水就被限制到了百分之四与百分之五之间。在这种规定之下,银行货币与流通货币的市价比例,总是和它们的固有价值之间的比例非常接近。但是,银行货币的市价在没有这种规定之前,却是起伏不定的。贴水在两种相反的利害关系的影响之下,时而上升到百分之九,时而又下跌到了通用货币的水平。

        阿姆斯特丹银行在借贷时,坚决不贷出任何储金,金库内的货币或金银条块的数量,总是和储金账簿上的借贷数量保持一致。在受领证书到期之前,证书持有者可随时提取其储金。事实上,虽然有一部分货币和金银条块是不断地流出和流入的,但其最终无疑还是保存在了金库里。

        在和平时期,过期的受领证书是不能要求提取的。这时,是不是只要联邦国家还存在,该证书所对应的资本就只能永远留在银行里呢?这一点好像有疑问。不过,在奉行“坚决不贷出任何储金”这一信条的阿姆斯特丹,却一直全力奉行这一信条。这一信条还有保证人,即阿姆斯特丹市。监督银行业务的,是四个任期都是一年的现任市长。这四个新任市长,全权负责银行对账、调查金库、宣誓接管等银行业务。等到他们卸任时,再以同样庄严的仪式把金库交给继任市长。这种宣誓制度,至今仍然存在于这个虔诚的宗教国家中。

        这种市长任期为一年的制度,似乎可以阻止所有的不正当行为。在阿姆斯特丹的政治史上,党争曾经引起了很多次革命。但是,所有占优势的党派,都没有对其前任进行银行管理方面的攻击。而在对失势党派的名誉和信用的攻击中,影响最深刻的却正是对其银行管理方面的攻击。如果这种攻击是有根据的,那么发动攻击的人,一定会将其提出来的。阿姆斯特丹银行的付款速度,快得让人无法怀疑它履行契约的忠诚,甚至法王也曾跟它有业务往来。当时是1672年,法王还远在乌德勒支。此外,当时阿姆斯特丹银行从金库中提出的货币,有些还被市政厅的大火损毁了。这些货币,一定早早地就保存在金库里了。

        很久以前,一些好事者就开始猜测阿姆斯特丹银行的金银总额到底有多少,但最终也只能是推测而已。一般认为,大约有两千人与该银行有账目往来。假设他们每个人平均存有一千五百镑,那么银行的货币或金银条块总额就大约有三百万镑,按每镑十一盾将其折合成盾,大约是三千三百万盾,这笔大额资金足以满足非常广泛的货币流通。不过,这一数额远远小于有些夸大事实者所做出的臆测数额。

        阿姆斯特丹银行给本市提供了非常大的收入。第一次与银行有往来账目的人,不但要缴纳所谓的仓库租金,还要另外缴纳十盾的费用。开一个新账户的费用是三盾三司特福。至于转一次账的费用,转账数目在三百盾以上的收取二司特福,转账数目不到三百盾的收取六司特福,以防止小额转账。如果转账数目大于储金数目,须按超过额的百分之三缴纳超额转账费,并暂时搁置其请求单。此外,开户人每年至少要对账目进行两次清算,否则罚款二十五盾。

        一般人设想,如果银行在有利时出售那些归为己有的外国铸币与金银条块,银行就能从中获得很多利润。另外,银行从以百分之五的贴水卖出、百分之四的贴水买入的银行货币中,也能获得差额利润。这些不同利得的总额,不但足以支付职员薪俸和管理费用,还能有剩余。据说,在银行的年纯收入中,仅仅是保管费一项,就有十五至二十万盾之多。不过,国家设立银行的目的,原本并不是获得收入,而是为了公众利益,即避免商人因不利的汇兑而蒙受损失。政府在设立银行时,并没有预料到它会带来这么大的收入。所以说,这些收入简直就是一个意外的惊喜。

        我原本是要说明为什么用银行货币兑付外汇比用通用货币更有利于一国的,却不自觉地扯出了这么多题外话,现在该言归正传了。银币货币具有固定不变的价值,而且符合本国造币厂的标准,适于兑付外汇;通用货币则具有不断变化的价值,而且一般不符合本国造币厂的标准,不适合进行外汇的兑付业务。

        

第二节 此种限制也不符合其他原则



        我在上一节中,竭力说明了这一问题:即使从重商主义出发,也不必对使本国处于贸易逆差的那些国家的货物全部采取异常的输入限制。

        无论是这种输入限制,还是许多其他的商业条例,都是以贸易差额学说为根据的。事实上,这个贸易差额学说才是最不合理的。这种学说认为,如果两地的贸易额平衡,那么两地就都既没有得也没有失;如果贸易额稍微有一点儿偏倚,那么两方就会一得一失,得失大小取决于偏倚程度。我认为这种看法是错误的。虽然政府是出于本国利益的考虑才设立奖励金和独占权的,但是由它们所促成的贸易,却在理论和事实上都不利于本国。相反的,两地间不受限制地进行的自然贸易,却不同程度地给两地带来了利益。

        在我看来,真正的得利,并不是金银量的增加,而是一国土地和劳动年产物的交换价值的增加,即一国居民的年收入的增加。

        当两地进行的全是国产商品的交换贸易,而且贸易额平衡,那么两地一般都会得利,而且所得利益也必然近于相等。在这种情况下,两地互为对方的一部分剩余生产物的消费市场。这时,甲方投在生产和制造这部分供居民消费的剩余生产物上的资本,可以从乙方那里得到补偿;乙方投入的同类资本,也可以从甲方那里得到补偿。所以,两国居民的收入和生活资料,都有一部分是间接从对方那里取得的。如果两国所交换的商品具有相等的价值,那么两国在这种贸易上的投资,一般也近乎相等。由于这些资本都是用来生产本国商品的,所以它们为两国居民提供的收入和生活资料也必然近乎相等。这种从对方那里取得的收入和生活资料,其量的多少由商务往来的大小决定。如果两国每年投入的资本都是十万镑,那么他们为对方居民提供的年收入就是十万镑;如果两国每年投入的资本都是一百万镑,那么对方居民得到的年收入就是一百万镑。

        如果甲国输入乙国的货物都是其国产商品,而乙国输往甲国的回程货物却不是乙国的国产商品,那么仍然可以假设两国的贸易额是平衡的。两国的偿付手段,都是商品。这种贸易,一样可以为两国提供利益,只是两国的利得有些不同而已,获利较大的是输出国产商品的那一国。例如,英国从法国输入的货物,都是法国的国产商品;而法国所需的商品,英国却没有,所以英国不得不用大量的烟草或东印度的货物来偿付法国货物的价格。这种贸易,就在不同程度上给两国居民提供了收入,并且给法国居民提供的收入更多。法国每年投入贸易中的资本,全部分配给了法国人民。而英国每年投入的资本,却只有用在生产外贸商品上的那一部分,才是分配给英国人民的。另外的较大一部分资本,都偿还给了弗吉尼亚、印度和中国,成了这些遥远国家的居民的收入和生活资料。即使英、法两国所投的资本几近相等,法国资本为本国人增加的收入,也远远大于英国资本为本国人增加的收入。因为,法国经营的是直接的消费品的国外贸易,而英国经营的却是迂回的消费品的国外贸易。前面我们已经充分说明过这两种国外贸易的不同结果,这里不再赘述。

        两国贸易,除了双方交换的都是国产商品,以及一方全以国产商品交换、另一方全以外国商品交换的这两种方式之外,还有另外的方式。实际上,各国之间交换的商品,都各自包括了国产商品和外国商品。而且,当一国的外贸商品大部分都是国产商品时,其所得的利益,比交换品大部分都是外国货物的国家所得的利益大。

        英国偿付法国输入品的物品,一般都是烟草和东印度货物。如果英国改用金银来偿付,那么贸易额就不平衡了。因为,偿付法国商品的,就不再是烟草之类的商品,而是金银了。其实,即使是用金银来偿还商品的贸易,也同样可以同时为两国人民带来若干收入,只是为法国人民带来的收入更多而已。英国投资生产国产商品,目的是换取金银。这笔资本被分配在一部分英国人手上,并给他们提供收入,所以其本金必然可以收回,然后继续被用在其他用途上。即使输出一定价值的金银,其结果也和输出等价值的其他任何货物一样,不会减少英国的资本总量,反而经常会增加英国的资本总量。

        当某种物品的国外需求量比国内需求量还大,而且该物品的回程货在国内的价值比该物品在国内的价值大时,该物品才会被输出。以英国烟草为例,如果其国内售价仅为十万镑,但是其从法国换回的葡萄酒在英国市场上却值十一万镑,那么英国资本就在这种交换中增加了一万镑。再以英国金为例,如果十万镑的英国金所购得的法国葡萄酒,在英国市场上也可以换取十一万镑的价格,那么英国资本也同样会因此而增加一万镑。

        拥有十一万镑葡萄酒的商人,比拥有十万镑烟草,或是十万镑金银的商人都更加富有。十一万镑所能推动的劳动量,以及能为人民提供的收入、生产资料和就业机会,都比十万镑要大。一国的资本是由全体人民的个人资本组成的,它决定了一国每年所能维持的劳动量。所以,当上述交换增加了一国的资本时,一国每年所能维持的劳动量也会相应增加。如果只是出于本国利益的考虑,那么英国在购买法国葡萄酒时,用国产的铁器或宽厚呢绒,比用弗吉尼亚的烟草或巴西、秘鲁的金银更合适。因为,跟迂回的消费品的国外贸易相比,直接的消费品的国外贸易对一国更有利。在进行迂回的消费品的国外贸易时,无论是用金银,还是其他货物,其结果都是一样的。即使无矿产的国家每年都输出金银,我们也不能由此就推断其金银储备更容易枯竭。因为,只要它有资财购买金银,它就绝对不会长时间地缺乏金银。同样地,即使一国不生产烟草,它也可以每年都有大量烟草输出,只要它拥有从国外购买烟草的资财。

        在有些人看来,工人和麦酒商人进行交易时会吃亏;而制造业国在和葡萄酒产国进行交易时,也会吃亏。在我看来,工人和麦酒商人进行交易时,并不一定会吃亏。因为,这种贸易的性质和其他任何贸易的性质是相同的,所以二者的利益也一样,只是这种贸易往往会被人滥用而已。酿酒行业和贩酒行业,和其他行业一样,也是由分工带来的必要社会部门。工人与其亲自酿造自己所需的麦酒,还不如从酿酒人那里购买。而且,如果他比较贫穷,那么他就只适合从小酒贩手上购买少量麦酒,而无须从酿酒人那里大量购买。如果他比较贪食,那么他购买的麦酒可能会超过一般人的需求。如果他比较注意衣着打扮,那么他可能会大量购买呢绒。这些可能的结果,就是贸易自由被滥用带来的结果。而且,的确有几种自由贸易容易产生这种结果。但是,自由贸易总的来说还是会给工人带来利益。有时候,的确会出现一些人因嗜酒过度而倾家荡产的情况,但一国国民却不可能完全都是嗜酒过度的人,所以似乎不用担心一国因嗜酒过度而消亡。诚然,的确有许多嗜酒过度的人,他们在酒上所花费的资财,比他实际占有的资财还多。但是,更多人在酒上的花费,都小于其实际资财所允许的限度。

        由经验可知,葡萄酒的低廉有利于人们节酒,而不会导致沉醉。欧洲对酒最为节制的人民,是盛产葡萄酒的国家的人民,这类人有西班牙人、葡萄牙人、法国南部各省人民,他们一般都节酒。因为,人们很少过度食用普通饮食。在当地,温和啤酒非常廉价,即使主人大肆用它们来招待宾客,也不能说明他是好客的。相反的,沉醉的恶习却普遍见于那些葡萄酒售价异常昂贵的国家。在过于寒冷的北方,以及过于炎热的热带地区,葡萄酒的售价会因为当地不能栽种葡萄树而异常昂贵,这时人们反而会养成沉醉的恶习,几内亚湾的黑人就是一个特例。法国军队当初是驻扎在葡萄酒昂贵的法国北部各省的,后来又迁到了葡萄酒低廉的南部各省。据说,迁移之初,军队首长还担心廉价的优质葡萄酒会导致官兵们酗酒呢,但是数月之后,大部分官兵反而像当地居民一样节酒了。

        同样地,如果取消外国的葡萄酒税、麦酒税、啤酒税等一切酒税,可能会引起英国中下层阶级人民暂时的沉醉。但是,这种沉醉只是暂时的,人们不久就会普遍养成节酒的习俗。就拿现在的上流社会来说吧,虽然他们有消费最贵饮料的能力,但他们却没有沉醉的恶习,因喝麦酒而沉醉的绅士是非常少见的。此外,英国限制葡萄酒贸易的目的,实际上并不是防止人民进入酒店消费,而是防止人民购买价廉物美的饮料。这对葡萄牙的葡萄酒贸易有利,对法国的葡萄酒贸易却不利。据说,在与英国进行制造品贸易的顾客当中,葡萄牙人比较好,法国人则比较不好。因此,我们应该优待葡萄牙人,对其进行奖励,并相互照顾。

        这种“相互照顾”的策略,原本是小商人的卑鄙策略,后来居然被大帝国采用,成了其政治手段。其实,这种策略,只有在小商人眼里才是对待顾客的规则。而大商人就不同了,他们认为这些都是无须过问的小节;他们在购买货物时,总是会去那些最价廉物美的地方。各国在这种仇视邻居的原则的影响之下,都认为只有使所有邻国都变得贫穷,他们才能得到利益。各国对于与其通商的国家的繁荣,都抱着一种妒嫉心理,并认为自己的利益会因为这些国家的利得而有所损失。国际通商,原本应该和个人通商一样团结互助的,现在却导致了通商各国的不和与仇恨。在本世纪和上世纪,欧洲和平都因商人和制造业者的嫉妒心而遭受了极大的危害,其程度不亚于由王公贵族们反复无常的野心所带来的危害。自古以来,统治者的暴政都是一种祸害,而且这种祸害从人事的性质上来说是无法消除的。至于商人和制造业者,他们既不是也不应该是统治者,虽然改变不了他们的卑鄙贪欲和独占精神,却很容易阻止他们扰乱别人的安宁。

        这种仇视邻居的原则,无疑是由独占精神发明并传播开来的。不过,最先倡导它的人,比后来信奉它的人要精明一些。一国民众的利益,必然在于以最低的价格购买他们所需的各种物品。这个说法明显是有道理的,无需费心去证明它的正确性。如果人们没有被自私自利的商人和制造业者的诡辩混淆视听,他们也会明白地知道这个事实。商人和制造业者的利益,与民众是刚好相反的。同业组合内的自由人,是通过阻止其他人受雇而得到工作机会并获得利益的。商人和制造业者与同业组合内的自由人一样,通过保有自己在国内市场的独占权来获得利益。因此,大多数的欧洲国家,都对输入本国的一切外国商品征收异常高昂的税款,或是绝对禁止输入。特别是那些使本国处于贸易逆差地位的国家,或者说是与本国有异常激烈的民族仇恨的国家,其输入本国的一切货物,几乎都会受到异常的输入限制。

        邻国的富有,从战争或政治角度上的确有可能给英国造成危险;但是,从贸易角度上讲,则有利于英国。因为,在战争时期,邻国可以用其财富来维持比英国强大的海陆军;而在和平时期,邻国的财富则会带动其与英国进行更大价值的商品交换,从而为英国的生产物提供一个更大的市场。勤劳的富人邻居,比穷邻居更适合做顾客。这种情况也适用于一国,即富裕的邻国是较好的顾客。经营制造业的富人,虽然会危及附近同行的利益,但他的花费却可以为邻近的其他人提供利益,他是绝大多数邻人的好邻居。此外,较贫的同业经营者,也会因为要与他竞争而降低售价,这对其他人也是有利的。制造业发达的富国也一样,它虽然是经营同种制造业的邻国的危险竞争者,但其竞争却会给民众带来利益。而且,富国的花费必能为民众提供其他方面的良好市场,最终给民众带来利益。

        一个人在穷乡僻壤里是很难发财的,只有大城市才是他实现目标的好地方。因为,当财富的流通量非常少时,一个人能够从中取得的财富量也很少。这个道理,任何一个想发财的人都明白。只有在财富很多时,他才可能得到其中一些财富。这种常识,不但可以指导一个、十个、二十个人的商业行为,也应该能够帮助一百万、一千万、两千万的庞大群体作出商业判断。邻国的富有,为本国提供了一个获得财富的机会。这一点,全民都应该有所认识。

        如果一国四周都是富裕勤勉的商业大国,那么该国就能很容易地通过国外贸易来致富。相反的,如果一国周围都是未开化的游牧民族,或是贫困的野蛮人,该国就绝对不能指望通过国外贸易来致富。当然,它无疑可以通过耕作本国土地、进行国内贸易来致富,这类国家有古代的埃及和近代的中国等。据说,国外贸易在古代埃及是非常不受重视的。至于近代的中国,则极其轻视国外贸易,所以没有以法律的形式给国外贸易以正当的保护。这一事实,大家也都知道。如果近代国外贸易的原则和目的,是以使一切邻国陷入贫困的境地,而且这一目的也达到了,那么国外贸易就一定不会被人注意,更不用说被人重视了。

        正是这一仇视邻居的原则,才使法、英两国的贸易受到那么多的阻碍和限制。如果两国在考虑其实际利害时,能够抛弃商业嫉妒和国民仇恨,那么法国的贸易给英国带来的利益将是欧洲最大的,反过来也一样。法国是英国的近邻,其北部及西北沿海各地,可以方便地和英国南部沿海各地进行贸易,每年可以往返四至六次,就像进行国内贸易一样。跟投在其他国外贸易上的资本相比,投在这两国的这种贸易上的等量资本,能够推动四至六倍的劳动量,维持四至六倍的工人。即使是两国相距最远的两地,每年也可以进行至少一次的往返贸易,并提供超过英国对欧洲其他大部分地方的国外贸易所能带来的利益。这一利益,至少是英国与北美殖民地的贸易所能带来的利益的三倍。英国与北美殖民地的贸易,往返一次一般要三年时间,有时甚至会超过五年;而且,北美殖民地只有三百万居民,和法国的两千三百万居民根本没有可比性。另外,虽然法国的贫民、乞丐因为财富分配不均而在绝对数量上远远多于北美,但是法国的财富却比北美洲多得多。所以,法国能够提供的市场,至少是英国北美殖民地的八倍。再加上英、法之间的贸易往来非常频繁,法国所能提供的利益,将是英国北美殖民地所能提供的利益的二十四倍。反过来,英法贸易也同样对法国有利。按照两国的财富、人口与邻近程度来比较,英法贸易比法国与其殖民地的贸易,更能为法国带来利益。

        然而,英、法两国的这么有利的环境,却没有使两国之间进行开放的自由贸易,反而阻碍了这种自由贸易的产生。因为,他们都把邻国看成了敌国。这么一来,一国的富强就会使另一国恐慌。富裕这一原本可以增进国民友谊的有利因素,现在却助长了民族仇恨。这两国都是勤勉的富裕国家,每一国的商人和制造者,都担心对方会给自己带来技术和商业活动上的不利竞争。这么一来,由激烈的民族仇恨激起的商业嫉妒,现在又反过来强化民族仇恨,二者相互助长彼此的气焰。

        两国贸易者都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确信并宣称自由的国外贸易会给本国带来贸易逆差,最终导致国家的灭亡。这种观点,被商人们自命为一种学说。在欧洲各商业国内,有些支持这种学说的学者,也经常预言贸易逆差将导致国家灭亡。这时,各个商业国不免为此而忧虑起来,几乎都试图扭转贸易逆差,使贸易差额对邻国不利。但是,这一切的忧虑和扭转贸易逆差的尝试,并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另外,好像也没有哪个国家变得像上述学说所说的那样贫困。那些进行自由贸易的地方,并没有变得像重商主义者所预料的那样贫穷甚至灭亡,反而因为自由贸易变得更加富裕。今日的欧洲,有几个可以称为自由港的城市,却没有一个配称为自由港的国家。荷兰的自由度虽然距离标准还很远,但它也许是所有欧洲国家中,最接近于自由港的国家了。荷兰的全部国民财富,以及大部分生活必需品,都来自对外贸易。这一点,是大家不得不承认的事实。

        我已经说过,有另一种与贸易差额极不相同的差额,即年生产与年消费的差额,它决定了一国的盛衰。如果年生产超过了年消费,那么社会资本就会按照超过额成比例地增加。这时,个人在维持生存的基础上节省下来的一部分收入,自然会加到社会资本上,从而继续增加社会年产物的量。相反的,如果年生产小于年消费,即社会支出超过了社会收入,那么社会资本必然会受到侵蚀,社会年产物也必然会因此而减少。

        生产与消费的差额,完全不同于所谓的贸易差额,它在没有对外贸易的国家,甚至是财富、人口和改良都在逐渐变化的整个地球,都普遍存在。即使一国处于贸易逆差,它也可以从生产与消费的差额中获利。此外,即使一国半个世纪以来,都存在输入大于输出、流入的金银立即全部输出、各种纸币逐渐代替铸币的情况,甚至它的外债也在逐渐增加,但是它的土地和劳动年产物的交换价值,也仍然可以同时大幅增加。这种现象,并不仅仅是一个假设。英国北美殖民地在近期的扰乱事件发生前后的状况,就是它的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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