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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国富论的三大核心理论第六章 商品的价格组成

第六章 商品的价格组成

        在初期的野蛮社会,还没有发生资本累积和土地私有的情况。这时,人们进行物品交换的标准是唯一的,就是各种物品所需要的劳动量之间的比例。例如,对一般的狩猎民族来说,如果捕杀一头海狸需要的劳动是捕杀一头鹿的两倍,那么一头海狸就可以换两头鹿。自然地,在一般情况下,两天劳动所得生产物的价值,就是一天劳动所得的两倍;而两个小时劳动所得生产物的价值,是一个小时劳动所得的两倍。

        如果一种劳动比另一种劳动更艰苦,自然会引起劳动者的考虑。因为,这种艰苦程度较高的劳动,做一个小时所能换得的生产物,往往是做两个小时艰苦程度较低的劳动所能换得生产物的两倍。

        如果是需要非凡的技巧和智能才能完成的劳动,就要给予该劳动生产物以较高的价值,以表示对具有这种技能的劳动者的尊重。因为,这种技能常常需要经过多年苦练才能获得,给予该劳动生产物以较高的价值,只不过是对劳动者获得这一技能所花费的劳动与时间的合理补偿。在进步的社会,对于从事艰苦工作的劳动者,或是特别熟悉某项工作的劳动者,都会考虑增加其劳动工资。

        这种考虑,可能早在初期的蒙昧社会就有过。这时,劳动者支配着自己的全部劳动生产物。当然,他也可以用自己的劳动生产物来购换或支配其他的劳动量,这一劳动量的大小,取决于生产这一物品所需要的一般劳动量。

        随着资本在个别人手中积聚,其中有一些人把资本投在了劳动人民身上。这些人为劳动者提供了原材料和生活资料,叫他们劳作,以生产更多的劳动生产物或增加劳动原材料的价值。等劳动者们制造出完全制造品之后,投资者就可以拿这些制造品与货币、劳动或其他货物进行交换,其交换所得不仅足够支付原材料的代价和劳动工资,还能给企业家留下一部分利润。在这种情况下,增加的劳动原材料的价值,就被分成了两个部分,一部分用于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另一部分则变成了雇主的利润。

        雇主所获得的那部分利润,足够支付他垫付原材料和工资所花费的全部资本。假如这部分利润不能多于他所垫付的资本,那么他就不会再有兴趣去雇用工人;而如果这一利润不能和他所垫付的资本额比例相当,他就只会进行小投资,而不会进行大投资。

        资本的利润在一些人眼中,或许只是支付给监督、指挥这种劳动的企业家的特别工资。但实际上,支配利润与工资的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原则,因此利润与工资是完全不同的。而且,资本的利润取决于所投资本价值的大小,而不是由监督指挥这种劳动的数量、强度与技巧决定的。

        我们以某处的两种不同的制造业为例进行说明。假设该处制造业资本的普通年利润为百分之十,这两种制造业各有二十名劳动者,每人每年的工资是十五镑,每年各需支付工人工资三百镑。其中,第一种制造业每年加工的原料比较粗糙,只值七百镑;而第二种制造业所需的原料比较精细,每年需要花费七千镑。把这些投资都合计起来,前者一年的投资也不过一千镑,后者却有七千三百镑。按照百分之十的年利润来计算二者的年利润,前者仅得一百镑,后者却得到了七百三十镑。虽然他们的利润额不同,可他们的监督指挥却几乎没有什么差别。在许多大工厂里,大多都是由一个重要职员经管此类工作的。

        监督指挥那一类劳动的价值,由经管此类职务的职员工资体现。决定该职员工资的,是他的劳动和技巧,以及他所负担的责任,而不是他所管理和监督的资本。至于资本所有者,虽然他几乎没怎么劳动,却希望通过其投入的资本获得一定的利润。所以,资本利润完全不同于劳动工资,它受另外一种完全不同的原则支配,是商品价格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全部劳动生产物,就不再由劳动者自身独占,而是要分出一部分给雇用他的资本所有者。决定某一商品所应交换、支配或购买的劳动量的因素,除了花费在取得或生产这一商品上的劳动量,还要再加上垫付劳动工资并提供材料的资本的利润。

        无论在任何国家,只要土地成了私有财产,地主们就都会想着不劳而获,甚至还要求收取土地上的自然生产物的地租。在土地共有的时代,劳动者只需要出力采集,就可以获得森林地带的树木、田野的草、大地上的各种自然果实;可是现在,劳动者要获得这些自然产物,却要另外付出代价,不但要获得采集权,还必须把他采集的产物分出一部分给地主。这一部分(或者说这一部分的代价)就是地租。于是,地租就成了大多数商品价格中的第三个组成部分。

        组成商品价格的,除了地租,还有另外两部分,就是被分解出来的劳动工资和利润。衡量这三个组成部分真实价值的尺度,是它们各自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这一点必须指出。

        商品的价格无论在什么社会,都最终被分解成了地租、劳动工资、利润这三部分,或是其中之一二。在进步社会,绝大部分商品的价格都或多或少地由这三部分组成。

        下面以谷物价格为例说明。谷物价格被分成了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地租,付给地主;第二部分是工资,付给进行生产活动的劳动者;第三部分是利润,付给农业家。这三部分,直接或间接地构成了谷物的全部价格。也许有人认为,谷物价格还应该有第四个组成部分,即耕畜或其他农具的消耗。但是,这种消耗只是农业家资本补充的一部分,它和农业上一切用具的价格,都包含在上述三个部分当中。就拿耕马来说,它所消耗的价格,包括饲养马所需土地的地租、牧马的劳动工资、农业家垫付地租和工资的资本。因此,虽然谷物价格包括了一部分耕马的代价及其维持费,但直接或最终构成其全部价格的,还是地租、劳动及利润这三部分。

        再拿面粉价格来说,也不能单一地考虑谷物的价格,还要加上面粉厂厂主的利润、面粉厂雇工的工资。如果面粉被做成了面包,那么就不只要考虑面粉的价格了,还要考虑面包师的利润、面包厂雇工的工资。除了这些,还要考虑谷物从农家运到面粉厂,再磨成面粉运到面包师那里所需的若干劳动。这种劳动的工资和利润,都需要若干资本预先垫付,它们是面粉和面包价格的组成部分。

        亚麻价格和谷物价格一样,也由三个部分组成。要是把亚麻纺成麻布,还另外需要理麻工、纺工、织工、漂白工的劳动。这些劳动都需要由不同的工人完成,因此需要雇用这些工人的雇主分别垫付资本。所以,在麻布的价格中,自然要加上这种种劳动的工资,以及这种种资本的利润。

        在物品制造行业,越接近物品完成时期,物品价格中工资和利润部分所占的比例就越比地租大。而且,由于后一阶段需要的资本比前一阶段多,所以后一阶段制造者所得的利润,比前一阶段制造者所得的还要多。就拿雇用织工和纺工的资本来说,前者必须大于后者。因为,雇用织工时,除了要像雇用纺工一样支付纺工工资,还要另外支付织工工资及利润。利润与资本之间的比例,总是一定的。

        当然,也有少数商品的价格组成只有劳动工资及资本利润,甚至有极少数商品还只需要支付劳动工资。这种现象,即使是在最进步的社会,也时有出现。

        比如说海产鱼类的价格,通常就只包括支付渔夫的劳动、支付渔业资本利润这两个部分。这种价格,只有在极少的情况下,才会包括地租。关于这一点,下文将有说明。河上渔业往往不同于海上渔业,这一差异在欧洲大部分地区甚至更为明显。在欧洲,鲑鱼业基本上都要支付“地租”。严格来说,这种“地租”还不能称为土地地租,但它无疑也是构成鲑鱼价格的一部分,就像工资和利润一样。

        有一种叫“苏格兰玛瑙”的斑色小石,就是只需要支付劳动工资的极少数商品之一。这种斑色小石产于苏格兰的某些地方。有少数穷人把它们从海岸上拾集起来,再卖给雕石业者。雕石业者在购买这种斑色小石时,就只需要支付穷人们的劳动工资,而不需支付地租和利润。

        总之,无论是什么商品,它的全部价格构成,最终必然包括劳动工资、地租、利润这三个部分,或其中之一二。商品价格中的利润部分,就是除去地租及商品生产、制造乃至搬运所需要的全部劳动之外,剩余的部分。

        劳动工资、地租、利润这三部分或其中之一二,从小处来说,构成了每一件商品的价格或交换价值;从大处来说,构成了一国全部劳动年产物中一切商品的价格,并被分配到了国内的不同居民手里。每一年,社会上由劳动采集或生产的全部物品(或者说全部物品的价格),就是这样分配给社会不同成员的。一切收入和一切可交换价值的源泉,都是工资、利润和地租。

        只要一个人靠自己的资源取得收入,那么他的收入就来自他自身的劳动、资本或土地。靠劳动所得的那一部分收入,我们称之为工资;运用资本所得的那一部分收入,称为利润;有资本却转借他人使用,并由此获得的收入,叫做货币的利息或利益。明显地,借款人因为有了借款,也就有了冒险获取利润的机会,自然要付给借出者利息以作为报酬。

        利息这种收入是一种派生款项。只要借款人不是用借款来还债的浪子,那么他所偿还的利息,一定来自借助借款得到的利润或他种收入。地租是完全来自土地的收入,要交给地主。而劳动和资本,则归属于农业家。土地对农业家来说,只是一种用来获得劳动工资和资本利润的工具。归根到底,一切赋税收入、工资、抚恤金和各种年金,都来源于劳动工资、资本利润或土地地租。

        这三种收入是不同的。通常情况下,当它们都属于不同的人时,还比较容易区分;但是,当它们属于同一个人时,往往容易混淆。

        如果一个乡绅耕种自己的一部分土地,那么他的身份就是地主和农业家,他在支付了耕作费用之后,就可以同时获得地租和利润。而这些收益,往往都被他笼统地称作了利润。这么一来,地租和利润的概念就被混淆了。在英国的北美和西印度,大部分种植园园主都是用自己的土地来经营农业的。他们常说的,也是种植园的利润,而不是种植园的地租。

        一般农业家是很少雇用监工的,他们自己就可以指导农场的日常工作。通常情况下,他们会自己完成犁耕、耙掘等工作。因此,在他们所获得的全部收入中,既包括地租,又包括了农业资本及其普通利润,以及他们自己作为劳动者和监工的工资。如果从全部收入中除去他垫付的资本和地租,剩下的就统称为利润。而这笔利润,明明还包括了工资。所以这时,工资和利润就混淆了。

        再以一个独立工作的制造业者为例。如果他拥有足够购买原材料并维持生活的资本,那么等到货物上市时,他既能以工人身份领取工资,又能以老板身份从售卖品中获取利润。他的这两项收益,通常也被称作利润。这时,工资和利润也被混为一谈了。

        有一个种植园主,如果他亲自动手栽培植物,那么他就有了地主、农业家和劳动者这三重身份。所以,他的生产物的全部价格,除了包括他自己作为地主所获得的地租,还包括他作为农业家的利润和劳动者的工资。但在通常情况下,他会把全部收入都看成是自己的劳动所得。这时,工资又与地租和利润这二者混淆了。

        在文明国家内,大部分商品的交换价值都由大量的利润和地租构成,而不是单由劳动构成。所以,生产乃至运输社会全部劳动年产物所需要的劳动量,要远远小于这些年产物所能购买或支配的劳动量。假设社会每年所能购买的劳动量都被雇用,那么后一年度生产物的价值将比前一年度的更大。因为,经过了一年又一年,劳动量大大增加了。可是,消费这些年产物的人,除了劳动者自身,还包括大部分游惰阶级。这种现象,在任何国家都很普通。一国每年按什么比例给这两个阶级的人民分配年产物,决定了该国年产物的普通或平均价值的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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