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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国富论的三大理论第四章 贷出取息的资财

第四章 贷出取息的资财

        在出借者看来,贷出取息的资财就是他的资本,他不但希望这笔资财能在借贷期满后复归于己,还希望借款者能因为使用了这笔资财而付他若干年租;而在借款者看来,这笔资财既可以作为他的资本,也可以供他消费。如果借款者把这笔资财用于维持生产性劳动者,那么这笔资财不但能再生产价值,还能提供利润,从而使借款者能在不割让或侵蚀其他任何收入的情况下偿付这笔资财的本金和利息;而如果这笔资财被借款者消费了,那么借款者就成了浪费者,他使得原本可以用于维持勤劳阶级的资金,被转用在了游惰阶级身上,这时,借款者如果不依靠侵蚀地产或地租这类资源,就无法偿付借款的本金和利息。

        贷出取息的资财有时会兼用于以上两种用途,而且大多数情况下都用于前一用途。因为,借钱挥霍的人必然难以靠借钱久立,还会使借钱给他的人为自己的愚不可及而后悔。这类借贷,对出借者和借款者都没有丝毫的利益,只有那些重利盘剥的借款者,才能得到一些利益。这样的借贷事件难免会发生,但由于一般人都比较自利,所以这类借贷事件的发生频率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样高。如果你问一个比较谨慎的富人,问他愿不愿意将自己的大部分资财贷给谋利或浪费的人,恐怕他听完你的话,一定会发笑。在他看来,你提的这个问题简直不叫问题。在一些不以节俭出名的人中,也必然是节俭者多于奢侈者,勤劳者多于游惰者。

        只有乡绅会仅仅为了挥霍而借款,他们常常为了一些不利的用途,将财产作为借款抵押品。但是,乡绅借钱并不是全供浪费的,他们经常会为了偿还赊款而借贷。比如,他们的日用品多数都是从商店赊来的,一旦赊款多得不能再赊欠时,他们就得另外借款来还账。所以,当乡绅们所收的地租不足以偿还他们的赊欠时,他们就要另外向别人借款来偿还商店老板的资本。这时,他借钱就不是为了花费,而是为了偿还先前就已花掉的资本。

        取息的贷款,大都是以纸币或金银这两种货币形式借出的,但借款人想要从出借人那里得到的,其实并不是货币,而是货币的价值,即货币能够购买的货物。如果借款人需要的是立时享用的物品,那么他所借贷的就是能够立时享用的货物;如果借款人需要的是振兴产业的资本,那么他所借贷的就是工具、材料与食物之类的、劳动者工作所必需的物品。借贷其实就是出借人向借款人出让自己的一部分土地和劳动年产物的使用权,任由借款人在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前提下随意使用。

        无论纸币还是铸币,都是国内的借贷手段。一国的资财,或者是一般人所说的货币,有多少能在收取利息的方式下借出,并不取决于货币的价值,反而取决于特定年产物的价值。这类年产物,或是从土地里出产出来的,或是由工人制造出来的,当它们成为某些人的资本,而这些人又无意亲自使用它们时,它们就会被借给别人。由于这种资本的出借与偿还都是由货币完成的,所以借贷双方的关系就是金钱上的利害关系。

        借贷双方的这种利害关系,与农业、工业和商业上的利害关系都不相同。工业和商业的资本所有者所使用的资本,都是自己的。不过,即使是在这种金钱上的利害关系之下,货币也不过是能把甲无意亲自使用的资本转让给乙使用而已,它在这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与一张出让物品使用权的契约一样。这一点我们也应该知道。这样转让的资本量,不知要比作为转让手段的货币量多多少倍!无论是铸币还是纸币,都可以进行多次购买活动,也可以连续多次用作借贷资本。例如,现在有一千镑,这一千镑既可以从甲手上借给乙,也可以立即由乙通过购物行为而流通到丙那里。当丙不需要使用这笔货币时,丙就可以把它借贷给丁,让丁能够立即从戊那里购买到价值一千镑的货物。如果戊也不需要使用这笔货币,戊就可以将它借给己,让己能够立即从庚那里再购买到价值一千镑的货物。所以,虽然使用的同样都是那几枚铸币或几张纸币,却能使借贷和购买在几天里就进行了三次,而且每一次的交换价值都与这笔货币的总额相等。在这一过程中,有钱出借的人是甲、丙、戊,需要借钱的人是乙、丁、己。他们所借贷的,其实只是一千镑货币的购买货物的能力,这种能力就是借贷的价值与效用所在。这笔货币所能购买的货物的价值,就是三个借钱者贷出的资财,而他们借贷出去的总资财,其实是购买货物所需货币的三倍。如果债务人能够适当地使用那些他用贷款购买的货物,并且还能在规定期限内偿还这笔贷款的本金和利息,那么这种借贷就比较可靠。既然这笔货币能够用作三倍于原价值的借贷手段,那么它也可以基于同一理由而用作三十倍于原价值的借贷手段,当然也可以被连续用来偿还债务。

        由此可见,由借贷资本取息的行为,其实就是出借人把自己的部分年产物出让给了借用人,条件是借用人在规定期限内出让自己的一小部分年生产物,即给出借人付息;并在借款期满之后,偿还相等的年产物,即向出借人偿还本金。货币在这一过程中虽然充当了转让产物的媒介,但它还是跟它所转让的产物完全不同。

        刚由农民或工人生产出来就被指定为补偿资本的年产物的增加,会自然而然地导致所谓金钱上的利害关系的增加。如果资本增加了,那么所有者自然会将其无意亲自使用的资本借出去,从而获得收入,即借贷资本增加。也就是说,资财的增加必然会导致贷出生息资财的增加。贷出生息资财的增加,必然会导致使用这种资财所必须支付的价格,即利息的降低。利息降低的原因,既包括那些会使物价随物品数量的增加而降低的一般原因,也包括另外两个特殊原因。一是一国资本的增加使得投资利润减少了。这时,新资本要想在国内找到有利的投资方法,将会越来越困难,于是就发生了资本竞争,使得新资本的所有者努力通过互相倾轧的方式去排挤原来的那些投资者。但是,他们要想把原来的那些投资者挤出去,就得放宽自己的条件,即贱卖那些必须贵买的货物。二是维持生产性劳动资金的增加,使得市场对生产性劳动的需求量也逐渐增加。这时,劳动者就不会为无人雇用自己而发愁,发愁的反而变成了资本家,因为这时他们会觉得无人可雇。资本家为了雇用到所需的劳动力,就会提高劳动工资,最终导致资本利润的降低,所以,为使用资本而支付的利息率,自然会随之降低。

        包括洛克、劳氏和孟德斯鸠在内的许多作家,都以为西属西印度的发现使得金银量增加了,从而导致了欧洲大部分利息率的降低。他们认为,由于金银本身的价值降低了,所以当它们在特定情况下使用时,也只有较小的价值,从而使得它们的售价也较低。乍看起来,这种观点好像非常有道理,但它实际上却是错误的。这种观点的错误,已经被休谟充分揭露了,所以我们也没有必要再详细说明。下面,我就用一些非常简明的议论,把迷惑上述许多作家的谬论进一步说明一下。

        在西属西印度尚未发现之前,欧洲大部分地区的普通利息率好像都是百分之十。自从发现了西属西印度之后,各国的普通利息率就相继从百分之十降到了百分之六、百分之五、百分之四,甚至是百分之三。现在我们假设,一国银价的低落比例刚好等于利息率的低落比例,比如利息率由百分之十减至百分之五,那么跟以前相比,现在等量的银就只能购买到一半的货物。可是,这种假设符合事实吗?我相信事实绝对不是这样的。不过,这种假设却非常有助于论证我将要说明的理论。此外,我们也绝对不能仅仅根据这个假设,就断言金银的利息率会随之降低。因为,如果现在的一百镑和以往的五十镑价值相等,那么现在的十镑就会只相当于以往的五镑。无论降低本金价值的原因是什么,都会使利息以同一比例降低,所以本金和利息的价值比例并没有改变,所以利息率当然也不会改变。如果利息率改变,本金和利息的比例也必然会改变。如果现在的一百镑只等于以往的五十镑,那么现在的五镑也必然会等于以往的二镑半。所以,如果利息率随着本金价值折半也折半的话,那么现在的资本利息,就会只等于以往资本利息的四分之一。

        当一国的商品靠白银流通,而且商品的数量未增加时,银的增加就只会使银价降低。这时,虽然各种货品的名义价值都会增加,但它们的真实价值却没有变化。虽然这些货品能够换到更多银,但它们能够支配的劳动量、维持的劳动者人数却没有变化。虽然可能需要更多的银量才能把等量资本从甲地移转到乙地,但是资本额却没有变化。虽然货币这一转让物品的媒介,增多得像冗长的委托书一样累赘,但它所转让的物品却没有变化,转让效果也是相同的。既然维持生产性劳动的资金没有变化,那么市场对生产性劳动的需求量,自然也不会变化。因此,虽然生产性劳动的价格增大了,但劳动的实际价值却是不变的,即工资按照所付的银量来计算是增大了,但其所能购买的货物量却没有增多。至于资本利润,则无论是从名义上还是实际上说,都没有变化。由于劳动工资经常是用所付的银量来计算的,所以当所付的银量增加但工资实际上并没有增加时,工资也好像增加了;而资本利润却不是这样,它并不是用所得的银量多少来计算的,而是用所得银量与所投资本的比例大小来计算的。比如,我们在说到一国的劳动工资时,往往使用五先令每星期来衡量;而说到一国的利润时,却经常称其为百分之十。不过,既然国内的总资本没有变化,那么国内各个资本占有者的资本竞争必然不会变化,他们在交易时遇到的便利和困难也必然和从前一样。所以,资本对利润的普通比例和货币的普通利息,也都不会变化。此外,使用货币的一般利息,也必须受制于使用货币所能取得的一般利润。

        当国内货币的流通量不变时,如果国内每年流通的商品量增加,那么货币的价值就会提高,还会产生其他一些重要结果。这时,虽然一国资本名义上没有变化,但其实际价值却增加了,虽然表示它的可能仍然是同量货币,但其所能支配的劳动量却增加了,所以市场对劳动的需求自然也就随之增加了。于是,工资自然也会提高,只是可能有时从表面上看反而下跌了。这时,虽然劳动者的工资可能比以前少了,但其所能购买的货物量,却可能多于以前需要用更多的货币才能购买的货物量。不过,资本利润仍然还是从名义和实际上都没有减少。既然国内的总资本增加了,那么资本竞争必然会随之增加。这时,各个资本家的投资所得,即使在各自资本所雇的劳动生产物中只占有比以前小的比例,他们也只好自认倒霉。既然货币利息和资本利润是同时变化的,那么即使货币价值大增,即一定量的货币所能购买的货物量增加了,货币利息也仍然有可能大减少。

        有些国家原本是禁止收取货币利息的,但由于收取资本利润的情况在任何地方都有出现,所以后来它们也规定:使用资本时,无论任何地方都得给付利息。由经验可知,那些禁止放债取利的法律非但没能阻止重利盘剥的发生,反而加重了商人的罪恶。因为,债务人除了要为使用货币支付一定的报酬之外,还要额外支付另一笔费用,以保障出借人不致因为接受这种报酬而有所损失,即保障出借人不致遭受法律对重利盘剥所处的刑罚。

        有些国家不禁止放债取利,法律往往会规定合法的最高利息率来防止重利盘剥。这一法定最高利息率,一般都比市场最低利息率稍微高一点儿,它通常是那些有能力提供可靠抵押品的借款人所付的价格。如果这一法定最高利息率比市场最低利息率还低,那么其实质无异于全面禁止放债取利。因为,当放贷的报酬比使用货币的价值还低时,债权人就不会再愿意将钱借给别人,于是,债务人就得被迫额外支付一笔费用,以防止债权人因为冒险出借货币而遭受损失。如果法定利息率刚好与市场最低利息率相等,那么遵守国法的诚实人,就不会借钱给那些无力提供可靠抵押品的人。这么一来,那些借款者为了借到所需资金,就只有任重利盘剥者盘剥了。现在,英国各个银行贷给政府的资本,收取百分之三的年息;贷给那些有可靠抵押品的私人,收取百分之四或百分之四点五的年息。所以,英国这类国家的法定利息率,最适合规定为百分之五。

        虽然法定利息率应该比市场最低利息率高,但是也不能高出太多,这一点必须要注意。比如,如果英国的法定利息率是百分之八或百分之十,那么大部分货币就会被浪费者和投机家借去。因为,这么高的利息,只有他们这种人才愿意出;而诚实人使用货币时所能给付的报酬,就只能是由借款所得利润的一部分,自然不敢跟他们竞争。于是,一国资本的一大部分,就会从诚实人那里转到浪费者手上,它们没有被用于有利的用途上,而是被用在了浪费和破坏上。相反的,当法定利息率只比市场最低利息率稍微高一些时,有钱人都只愿意将钱借给诚实人,而不是浪费者和投机家。因为这时,无论是把钱借给诚实人还是浪费者,所得的利息几乎都相同的,而相比之下,把钱借给诚实人要稳当得多。这么一来,一国资本的大部分,就会掌握在诚实人那里,从而得到有利的运用。

        一国的法律,不能将国内某一时期的利息率,降到一般市场利息率之下。比如,法国曾于1766年将其利息率由原本的百分之五降到了百分之四,却迫使人们为了逃避它,想尽了种种办法,最终使得民间的借贷利息率一直都保持在百分之五的水平。

        有一点需要指出,即市场的普通利息率决定了土地的普通市场价格。那些资本所有者,他们不需要使用资本,而宁愿用它来取得一笔收入,所以他们一般都会再三盘算到底该怎么使用它,最后往往会在是把它用于购买土地还是借出取息之间举棋不定。土地财产除了具有极其稳当可靠的特点之外,还有其他几种利益。所以,借款者一般都宁愿出于稳妥的考虑而购买土地,虽然由此得到的收入比借贷所能收取的利息要小。不过,这些利益也只能抵补收入上的一部分差额。如果地租比货币利息少得多,那么土地的普通价格就会因为供过于求而下跌。反之,如果从土地中所得的利益不但比货币利息多,而且还有很多剩余,那么人们自然会愿意购买土地,从而使得土地的普通价格因此而提高。

        土地的售价,在利息率为百分之十时,通常是年租的十至十二倍;在利息率为百分之六时,就上升到了年租的二十倍;在利息率相继降至百分之五、百分之四时,则分别高达年租的二十五倍、三十倍。法国和英国相比,前者的市场利息率更高、土地的普通价格更低。通常情况下,土地售价在英国为年租的三十倍,在法国则为年租的二十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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