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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国富论的十句经典理论第二章 公共收入的来源

第二章 公共收入的来源

        除了国防费、维护君主权威的费用外,每年国家的支出还包括宪法未规定由哪种收入来负担的其他必要费用。但总的来说,这些费用的来源有两个:一是属于君主或国家的特别收入;一是人民的收入。

        

第一节 君主或国家的非常规收入



        君主或国家的特别收入是由资产和土地构成的。君主从资产中获得收入的方式和其他财产所有者一样,要么是亲自使用这笔财产,要么是将其借贷他人。在前一种情况下,他获得的是利润;在后一种情况下,他获得的是利息。例如,鞑靼或阿拉伯酋长的收入全部是由利润构成,他们自身是本部族中的主要牧畜者,自己饲养牲畜来获得收入。不过,只有在最低级、不成熟的政治状态下,君主或国家才以利润为主要收入。

        大部分小共和国的收入,都是来自商业经营的利润。例如汉堡小共和国,其大部分收入就是来自国营酒库和国营药店的经营利润。想一想,如果君主有空从事酒、药的经营,那么这个国家当然不是很大。更大国家的收入都是来自公立银行的利润,例如汉堡、威尼斯和阿姆斯特丹。就连不列颠这样的大帝国,也未忽视这种收入。英格兰银行的股息为百分之五点五,若资本是一千零七十八万镑,那么每年除去营业费用剩下来的纯利润,就已经超过五十九万二千九百镑。有人说,政府可以以百分之三的利息去借贷这项资本自己经营,这样政府每年就可以获得二十六万九千五百镑的纯利润。事实告诉我们,只有像威尼斯和阿姆斯特丹那种贵族统治下的有秩序、谨慎节约的政府,才适合经营这项事业。而英格兰政府,从来没有得到过精于理财的名头,虽然它也有别的优点。在平时,英格兰政府会因为君主国惯有的懒惰、疏忽而浪费掉那项资本;在战时,英格兰政府又容易因为民主国的没有计划而浪费掉这项资本,从而无法从事上述事业。因此,对于英格兰政府来说,能否将上述事业经营好,的确是一个大问题。

        邮政局是一种这样的商业——政府事先支付各种购买或租赁车辆马匹的费用以及邮吏的薪水,之后再由邮费来补偿政府垫付的费用,并且从中获得较大的利润。这种商业投入的资本不多,业务也不是很复杂,不过资本的收回比较稳定且非常快。我相信,各政府经营的成功商业可能就只有这一种了。

        各国君主和私人一样,为了改善财产状态,经常会从事其他的许多商业,从而变成那些商业部门的冒险家。然而,他们并没有获得多少成功。君主经营一种商业往往会浪费,而浪费就会使他们不可能获得成功。君主的代理人和君主一样浪费。他们总是以为君主有数不尽的财富,因此他们并不关心货物的购买价格、出售价格以及由一地到另一地的运费价格。并且,他们有时还会用各种巧妙的方法造假帐,私吞君主的财产。马基雅弗利曾说,麦迪西的洛伦素并不是一个没有能力的君主,那些后果发生的原因就是他的代理人替他经营商业。由于代理人的浪费,他多次举借债务,弗罗伦萨共和国都曾为他进行过好多次偿还。最后,他放弃了家庭而从事商业经营。在他的后半生里,他把自己剩下的财产和可由他自由支配的国家收入,全都用在更适合自己的事情上了。

        人们常说,商人性格可以说和君主性格是极为不相容的。例如,当东印度公司的商人精神使它成为了最坏的君主时,它的君主精神又会使它成为最坏的商人。当公司是以商人身份经营时,它能成功地获得利润,并向各股东分配一定的红利。但当公司成为当地的“统治者”时,即使它有三百万镑以上的收入,也仍然要向政府请求临时援助以避免破产。在前一种情形下,公司员工认为自己是商人的伙计;在后一种情形下,公司员工认为自己君主的下属。

        一般来说,国家大部分的收入都是来自货币的利息和资本的利润。如果国家积蓄了一笔财富,它可以将一部分财富借贷给外国或本国的臣民。例如,伯尔尼联邦的特有政策就是将货币借贷给外国。它曾经将一部分财产投到欧洲各债务国(主要是英国、法国)的公债中,从而获得很大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收入的稳定性取决于以下两个因素,一是公债的安全性,以及管理公债的政府信用;二是与债务国保持友好关系的可能性。因为在战争发生时,债务国采取的最早敌对行为就是没收债权国的公债。

        在汉堡市有一种公家当铺。人民可以用物质从那里换取货币,当铺从中收取百分之六的利息。据说,这种当铺向国家提供的收入共有十五万克朗,以每克朗四先令六便士计算,相当于三万三千七百五十英镑。

        在宾夕法尼亚,虽然政府没有积蓄的财产,但是它发明了一种向人民贷款的方法,即只提供一种和货币等价的信用证券。议会法律规定:这种证券可以用十五年来偿还,在偿还之前可以像银行钞票一样在市场上流通,并且是本州所有人民的法定货币。人民借贷这种证券,必须用两倍的土地价值作担保并支付利息。宾夕法尼亚政府非常节俭且秩序良好。它每年的经常费用只有四千五百镑,而通过这种方法获得的收入,可以完全负担那些经常费用。然而,这种借贷方法的结果要取决于以下三种情况:一是金银货币以外的其他交易媒介的市场需要如何,换一个角度说,就是必须用金钱向外国购买的消费品有多少;二是政府的信用怎么样;三是这种方法使用的适度情况怎么样。因为,信用证券的全部价值,不能够超过正常情况下(没有信用证券时)流通领域需要的金银币的全部价值。在美洲其他几个殖民地,也曾经采取过这种方法,但都由于滥用而最后没有成功。

        只有确定、持久的收入才能够维持政府的安全和尊严。那些不持久的资本和信用,不能够成为政府的主要收入。因此,游牧阶段之后的大国政府,没有一个将不持久的资本作为其大部分公共收入的来源。

        土地是一种比较确定和持久的资本,因此大国的主要收入都来源于国有土地的地租。例如古代希腊和意大利各共和国,在很长一段时期,它们大部分必要费用的开支,都来源于国有土地的产物或地租。以前欧洲各国君主大部分的收入,也都来源于王室领地的地租。

        近代有两件事情花费了大国大部分的必要费用,那就是战争和准备战争。在古代希腊和意大利各共和国,每个市民都是兵士,无论是服役还是准备服役,都是他们自备费用,不需要国家负担太多费用。因此,那时即使一块土地的地租不太多,也足够政府支付所有的必要费用并有剩余。

        在古代欧洲君主国中,由于当时的社会习惯和环境,大部分人对战争都有充分的准备。封建时期的租地条件规定,人们一旦参加战争,就必须自己支付费用,或由直属领主支付费用,因此不会增加君主的负担。而政府其他方面的支出又都比较少。正如前面所述,司法行政不但不用支出,反而还能带来收入。国内商业所需要的所有桥梁、道路和其他土木工程,则由农村居民在每年收获前后各提供三天劳动来维持。因此,当时君主的主要费用,基本上就是他自己的家庭和宫廷的维持费了。宫廷的官员,如户部是为君主收地租的;宫内部和内务部是为他管理家庭收支的;警卫部、部署部是照料他的寝宫的;卫戍总督是守卫君主宫殿的(就像一个主要要塞)。这些人就是君主平时需要支付费用来维持的。因此,一块大土地的地租,基本上就可以负担这所有的必要费用了。

        目前,在欧洲大多数文明君主国里,所有的土地全都归属一个人,全部土地的地租远不如平时人民缴纳的税那么多的收入。例如,英国平常的收入每年有一千万镑以上,其支出包括经常必要费、公债利息,以及清偿部分公债等。然而,以每镑征四先令的税率来征收土地税,也不足二百万镑。按照设想,土地税不仅要包括对所有土地地租征收的五分之一,还要包括对所有房租、资本利息征收的五分之一。借贷给外国的资本以及用于耕作的资本,是免纳这种税的。除了一小部分土地税是按规定向国家各市镇征收外,大部分的土地税都来自于房租和资本利息。例如,以每镑征四先令的税率计算,伦敦市的土地税,共达十三万三千三百九十九镑六先令七便士;威斯敏斯特市的土地税,共达六万三千零九十二镑一先令六便士;沃特赫尔和圣詹姆斯两宫殿的土地税,共达三万零七百五十四镑六先令三便士。然而,英国采取的这种五抽一税率的土地税,总额不到二百万镑,而全部地租、房租、资本利息的收入总额不超过一千万镑,这个事实就可以说明土地税的实际收入远低于平时人民缴纳的税收。就全国的平均数额来看,英国为征收土地税而对各种收入所作的估计,和实际的价值相差很远。不过,也有几个州区的估计和实际价值差不多。很多人估算说,不包括房租和资本利息,仅土地地租一项每年的总额就有二千万镑。我认为这是有点高估的。但是,在目前的耕作状态下,如果英国全部土地提供的地租没有超过二千万镑,那么说明土地是由私人占有并交给代理人管理的。在代理人的怠慢、浪费下,别说一千万镑了,可能连五百万镑都无法提供。而目前,英国王室领地提供的地租,连上述私人占有土地时提供的四分之一都没有。如果王室领地还要进一步扩大,那么其经营将更加惨淡。

        人们从土地上获得的收入和土地生产物成比例,但不和土地地租成比例。除播种的种子外,一国每年的全部土地年生产物都由人们消费掉,或者交换他们需要的其他物品。英国的土地地租,即属于地主的那部分生产物,几乎还不到总生产物的三分之一。因此,无论什么原因导致土地生产物增加到应有程度,这种原因对人们收入的损害程度,都比对地主收入的损害程度要大得多。举一个例子,土地在一种耕作状态下,一年只能提供一千万镑地租;在另一种耕作状态下,一年可以提供二千万镑地租,并且在这两种情况下,地租都是总生产物的三分之一。这时,地主的收入在前一耕作状态下遭受的损失只是一千万镑,而人们的收入遭受的损失则是三千万镑;其中没有计算的只是播种的种子而已。当一国的土地生产物价值减少三千万镑时,按照各阶级人民的生活方式,这三千万镑减去种子价值后的余额所能维持的人口也就相应地减少了。

        在现在的欧洲,已经没有国家将国有土地地租作为国家的主要收入来收取了。但在所有的大君主国内,君主仍然拥有着广大的领地。一般来说,王室的领地大都是林地,但当你沿着领地范围行走三英里时,恐怕找不出一棵树木。这种土地的保留,既减少了国家的产物,又减少了国家的人口。如果各国君主都将其私有领地出卖,那么获得的货币一定很多。用这些货币去清偿国债收回担保物,从而获得更多的收入,应该说比任何时候这块地向君主提供的收入都要多。一般来说,那些改良和耕种得极好的土地,售价相当于三十倍的年租。而没有经过改良耕种的王室领地,地租较少,其土地的售价则可相当于四十倍、五十倍或六十倍年租。如果将该王室土地出卖,则一方面君主可以用这些卖得的价款收回国债的担保物,并可以立即享受担保物所带来的收入和其他收入;另一方面,当王室领地变为了个人财产后,土地会得到很好的改良和耕种,于是就会提高生产物和人民的收入和消费,从而增加人口。并且,君主从关税和国产税中获得的收入,随着人民收入和消费的增加也增加了。

        从表面上看,君主从其领地上获得的收入似乎不会对人们造成什么损害,但实际上,它与君主获得其他任何收入相比,对全社会的损害更大。因此,出于对社会全体利益的考虑,如果王室领地出卖后不是分配给人民的话,君主就应当从人民的其他同等收入来代替从领地中获得的收入。

        我认为,在大的君主国里,只有那些被用成公园、林园和散步场所的土地应当属于君主。因为,建设这些场所的目的是供游乐和观赏,不但不能向国家提供收入,还要花费维修费。君主或国家所特有的两大收入来源——公共资本和土地,它既不适宜也不够用来负担一个大国的平时必要费用。于是,对于大部分必要费用的负担,就只能依靠其他各种税收了。也就是说,人们需要从自己的私人收入中缴纳一部分资金,为君主或国家提供收入。

        

第二节 赋税



        在本书第一篇我就说过,个人的收入最终来源于地租、利润和工资三项。任何赋税,最后也都无区别地对这三种收入进行征收。由于许多赋税比较复杂,比如开始打算对某项基金或收入征收,结果并不是由那项基金或收入来负担,因此我将详细讨论赋税的问题。我将本节内容一共分为四部分:一、论地租税;二、论利润税;三、论工资税;四、无区别地对上述三项收入征税。其中有三部分内容要进行一些细分。

        在讨论各种特殊的赋税之前,我们可以先来看一下一般赋税的四个原则。

        首先,一国国民都必须按照各自的能力即收入的比例,缴纳赋税以维持政府。就如一个大地产的公共租地者,要按照他们所受利益的比例缴纳管理费一样,一个大国的每个人都必须缴纳费用以维持政府。对于这个原则的遵守与否,关系到赋税的平等与不平等。当任何赋税只是由地租、利润、工资三者之一来负担时,就必然会不平等。还有一些不平等是由于某种特殊赋税不平等地对特定私人收入的征收所引起的。

        其次,各国民缴纳的赋税必须是确定的,不可随意变更。无论是纳税的日期、方法还是数额,都应当明确地告知所有的纳税人及其他人。否则,纳税人就会或多或少地受到税吏权力的影响。税吏可能会无端地加重赋税,或者借此勒索财物或贿赂。如果赋税不确定,那么即使是不腐败的税吏,也会变得腐败。根据所有国家的经验,赋税不平等对人民的损害其实比较小,然而赋税不确定对人民的损害却很大。

        再次,各种赋税缴纳的日期和方法,应当便利纳税人。例如,房租税和地租税应当在缴纳房租、地租时征收。而奢侈品一类的消费品税,最终应该由消费者来负担。当他每次购物之时就缴纳一些。当他因这种税的缴纳而感到困难时,他完全可以选择不买这种物品。因为,买与不买完全是他的自由。

        最后,人民缴纳的税收总额应当尽量等于国家的收入总额。如果人民缴纳的多于国家收入的数额,那可能是由以下四种原因造成的。第一,使用了大批的税吏,这不仅要花费大部分税收作为他们的薪水,而且他们还有可能勒索人民,增加人民的负担;第二,征税影响了人民的勤劳程度,人们不愿意去从事那些能够提供很多工资的事业,并且因税款缴纳,可能会减少甚至消灭本来用来从事上述事业的基金;第三,不适当的赋税越重,将导致逃税越厉害,对于逃税未遂者的惩罚常常使他们倾家荡产,社会便失去了使用这部分资本所能获得的利益;第四,税吏频繁的访问和稽查,给纳税人带来了不必要的烦扰,虽然这种烦扰并不是什么金钱上的损失,但人人都想要设法摆脱它。总之,正是因为上述原因,赋税常常困扰人民而且对国家收入无益。

        所有国家在制定税法时,多少都注意到了上述四个原则。这些原则都尽可能地使赋税保持公平、纳税日期和方法确定且便利纳税人,并且使人们在纳税之外不受其他勒索。但下面关于各时代各国家的主要赋税的描述,将表明各国在赋税方面的努力并不是都取得了成功。

        一般来说,政府通常会采取两种方法来征收土地地租税:一是按照某种标准对各地区确定一定数额的地租税;二是地租税随着土地实际地租的变动而变动。

        英国采用的是第一种方法,它的土地税就是根据一个确定的标准来评定的。这种固定的税虽然在设立之初很平等,但由于各地方耕作情况不一,不久就显示出了不平等。不过,威廉和玛丽四年的法令所规定的各州区、各教区的土地税,甚至在设立之初就很不公平。可以说,地租税基本上符合上述税收四原则中的后三个原则,而不符合第一个原则。也就是说它是十分明确的;征税和纳税为同一时期,便利了纳税人;在所有的情况下,地主都是真正的纳税人。虽然税款开始是由佃农预先支付的,但地主在收取地租时又将它补偿给了佃农。另一方面,它比其他相同收入的赋税使用了更少的税吏。由于英国的地租税并不随着地租的增加而增加,因此地主并不用和君主分享土地改良所获得的利润。虽然有些改良会导致同一地区的其他地主破产,但这种偶尔加重某特定地租税的情况是非常少见的,因此它并不会阻碍土地的正常改良和生产。它既不会减少土地产量,也不会提高生产物价格,因此并不会影响人民的勤劳。地主除了要纳税,也不会有其他不便。

        英国地主从这种恒久不变的地租税中,获得了利益,但这些利益的获得并不是因为赋税本身,而是其他一些外部的因素。从评定地租税以来,英国各地繁荣起来,所有土地的地租都在不断增加。于是,按目前的地租计算的应付税额,和以前所评定的实付税额之间就有了一个差额。正是因为这个差额,所有的地主都获得了利益。如果我们假设情况相反,因耕作衰退地租逐渐下降,那么所有的地主都不能获得这个差额。从英国革命后的社会发展来看,恒久的土地税对地主有利而对君主不利;如果情况是相反的,那么土地税的征收就会对君主有利而对地主不利。

        土地的评价和国产税一样,都是以货币表现的。自从出现土地评价以来,银价一直都很稳定,铸币在重量上和品质上的法定标准也没有发生变化。如果银价突然上涨(像美矿发现之前的两个世纪那样),那么这种恒久性的评价将会大大不利于地主。如果银价显著下降(像美矿发现之后的一个世纪那样),那么这种恒久性的评价将会极大地不利于君主,极大地减少君主的收入。另外,如果货币的法定标准发生变动,同一银量的名义价格下降或上升,都会有不同的影响。当一盎斯银以前可以铸五先令二便士,而现在只能铸二先令七便士或十先令四便士时,在后一种情况下,君主将遭受不利的影响;而在前一种情况下,地主将遭受不利的影响。

        从以上可以看出,这种土地税评价的恒久性,由于实际情况的差异而对纳税人或国家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和所有其他的事物一样,各帝国的生命有时也可能会结束,但它们总是希望能够永远存在。帝国的所有制度也一样,不仅希望能够适应某些情形,而且希望适应所有的情形。也就是说,人们总是希望制定出来的制度能够适应那些必然的情况,而不仅仅要求它适应偶然的情况。

        法国的经济学家曾经认为,地租税随着地租的变动而变动才是最公平的。他们认为,所有的赋税最终都是由土地地租来负担的。因此,应该对于最后支付赋税的收入予以平等地征收。虽然说所有的赋税应该尽量平等地落在最后负担它的收入上,这种说法的确是正确的,然而,这种学说是一种形而上学的议论。我们可以从以下的叙述中清楚地知道,哪些赋税最终由地租负担,哪些赋税最终由其他收入负担。

        在威尼斯,对于所有用租约将土地租给农民耕种的土地,征收的税额相当于地租的十分之一。租约需要在税吏管理的登记册上登记。如果土地所有者自己负责耕地,那么地租由官员公平评定后,减去五分之一的税额。这样,土地所有者缴纳的赋税,就不再是评定地租的百分之十,而是百分之八了。

        和英国的土地税比较,这种土地税要公平得多,但又不是很确定。因为,评定税额的方式可能往往给地主带来更多的麻烦,浪费更多的征收时间。我认为,要制定一种既能防止不确定性又能减轻费用的管理制度,是很有可能的。例如,要求地主和佃农的租约必须在登记册上登记。如果一方隐瞒情况,则对其处以罚金,并将一部分罚金奖励给告发实情的人。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有效防止地主、佃农合伙骗取国家的收入;另一方面也可以详细知道所有租约的内容了。

        在重新制定租约的情况下,有的地主并没有要求增加地租,而只是要求支付一些续租金。在大部分情况下,可以说这是一种只为眼前现金利益而放弃更多将来利益的行为。这种行为,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有损国家收入利益的;大部分情况下是损害地主利益的;而只是有时会损害佃农利益。这是因为,佃农因此花费了更大的资本,从而极大地降低了他耕作土地的能力。在他看来,与增加地租相比,缴纳续租金支付较低的地租会使他更有压力。而土地税被认为是国家收入最重要的一部分,这种降低佃农耕作能力继而损害土地税收入的事情,当然是有损国家利益的。因此,缴纳续租金是一种有害的行为。如果对其征收多于普通地租的赋税,那么也许会阻止这种行为,并且无论是对地主、佃农、国王还是整个社会都是有好处的。

        有些租约规定的内容还包括:佃农在整个租期内应当采用的耕作方法和应当种植的谷物。一般来说,这种规定,是因为地主认为自己有丰富的知识而做出的,但多数情况下,他的这种知识判断是没有根据的。而佃农受到这种条件的约束,其实会增加劳务,也就相当于增加地租了。因此,只有从高评定这样的地租,征收比普通地租更多的税,才能够防止这种愚蠢的行为。有的地主不收取货币地租,而是要求交纳实物地租,诸如谷物、牲畜、酒、油等;有的地主不收取货币地租,而是要求劳务地租。但无论是实物地租还是劳务地租,一般来说,都对地主有利而对佃农无利。因为,佃农所支付的总是多于地主所收取的。因此,在实施这种地租的国家,佃农都是非常贫困的。为了阻止这种损害社会的事情发生,只有从高评定这种地租,对其征收比普通地租更多的税。

        如果地主自己耕种一部分所有地,那么邻近的农民和地主负责评定这种地租。按照威尼斯的办法,如果评定的地租没有超过一定数额,则可以减少一些税额。鼓励地主自己耕种土地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地主的资本一般大于佃农的资本,虽然其耕种技术不如佃农,但也往往能获得较大的收获。并且;地主勇于进行试验且有钱进行试验,一旦他试验成功,将会极大地促进全国的土地耕作和改良。即使他失败了,对他造成的损害也是很小的。通过减税方法,也是鼓励地主自己耕种一部分土地而已。如果一些地主能够被鼓励去自己耕种所有的土地,那么全国到处都有懒惰的地主管家。勤劳的佃农被地主管家所代替。懒惰的地主管家的管理费用极大,不久就会荒废土地,减少土地年生产物的数量,从而不但减少了地主的收入,而且减少了全社会的收入。

        不过,上述让地主自耕一部分土地的管理制度,不仅可以防止税收不确定对纳税人造成的压迫与不便,而且可能会对全国土地耕作和改良作出极大贡献。

        由于土地税随着地租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和那些固定数额的税相比,土地税的征收费用更多。这是因为,在这种税制下,各地需要设立很多的登记机构,从而会增加费用;同时,当地主自耕其地时,需要重新评定地租,还是会增加征收费用。总的来说,这些费用都很低,和那些收入小于土地税的税收的征收费用相比,都算不上什么。

        土地税不断变化从而影响耕地改良,这似乎是反对土地税的主要原因。试想,如果君主只分享土地改良的利润,而不分担土地改良的费用,那么地主也就不愿意从事土地的改良了。但还是有方法解决这个问题的。例如,地主在进行土地改良之前,可以和收税官员共同选择一些邻近地主和农民,按照他们的公平评定来确定土地的实际价值,接着在一定期限内对地主的土地都按照这种评定征税,这样就可以稍微补偿地主进行土地改良的费用了。由于王国关心自己收入的增加,因而也会关心土地的改良情况。为了补偿地主改良费用的那一定期限,不应当规定得太长,只需足以补偿即可。如果规定得太长,地主享受到的利益就会阻碍王国应当享受的利益。总的来说,将那一定期限规定得过长,比规定得过短要好一些。这是因为,虽然规定过长会影响王国收入,但规定过短的话会影响地主改良的积极性,这种后果比前者更为严重。对于王国来说,他只是非常宏观地考虑怎样做才有利于国家大部分土地的改良;而对于地主来说,他关心的是如何经过精密的计算以有利于他的每一寸土地的改良。君主要好好做的事情是,在其权力范围内,尽可能用各种手段鼓励地主和农夫关注农事,换言之,就是促使他们按照自己的判断和方法,追求自己的利益;为他们提供便利安全的水陆交通,使他们最安全地享受勤劳的成果;为他们的所有生产物提供最广泛的市场,并且允许他们将所有生产物自由地运往其他各国。

        只要这种管理制度能够使土地税不仅不会阻碍土地的改良,而且会促进土地改良,那么地主对缴纳土地税就不会觉得有什么别的不便,只是完成自己的纳税义务而已。

        实际上,无论社会状态如何变动、农业是否发展、银价是否浮动、铸币标准是否变化,以及这种赋税是否得到了政府的关注,这种赋税都会自然地适应事物的本质,并且在上述各种变动下一样地适当和公平。因此,针对这种赋税最好的征收办法,不是按照一定的评定来征收,而是将它规定为一种不变的国家基本政策。

        有些国家并没有采用简单的土地租约登记的方法,而是费劳费钱地进行全国土地的丈量,制造丈量册。它们这样做的原因,就是担心出租人和承租人合伙隐瞒租约的实际内容,从而骗取国家收入。例如,以前普鲁士国王领土内的土地税,就是以实际丈量和评价为准征收的,什么时候丈量,就什么时候征收。按照当时的评价,普通土地所有者,需缴纳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二十五,教士们需缴纳百分之四十到百分之四十五。据说,西里西阿土地的丈量和评价,是按照国王的命令进行的,因而十分准确。按照他们的评价,布勒斯洛主教的土地,需要缴纳地租百分之二十五;新、旧两教教士的土地,需要缴纳百分之五十;在条顿和马尔达,骑士团的采邑需要缴纳百分之四十;贵族的土地需要缴纳百分之三十八点三三;平民的土地需要缴纳百分之三十五点三三。

        据说,波希米亚的土地丈量和评价工作进行了上百年时间。直到1748年,现任女王才命令其限期完成。查理六世时期开始的米兰公领地的丈量,到1760年以后才完成。塞沃伊和皮德蒙特的丈量,也是按照国王沙廷尼亚的命令进行的。一般来说,这种丈量是不可能精确的。在普鲁士王国中,与普通土地所有者的纳税相比,针对教会的征税要多得多。教会的大部分收入,都来自土地地租,但他们却很少用这些收入来进行土地的改良等有益于大众的事情。因此,普鲁士国王认为,教会应当对国家急需负担更多一些。但在有些国家,教会的土地是完全免税的或者比其他土地的税收要少。例如,1577年以前,米兰公国领土内所有的教会土地,都是按它实际价值的三分之一征税。在西里西阿,贵族土地比平民土地的土地税高出百分之三。这样做的原因,可能是普鲁士国王认为:前者拥有各种荣誉、特权,因而能够负担较高额的赋税;而后者生活贫苦,减轻其赋税应该对其有所弥补。但其他国家的赋税制度都不是这样,它们一般只会加重平民的负担,就别提什么减轻平民负担的事情了。例如,沙廷尼阿国王领地和实行贡税的法国各省,所有的赋税都由平民负担,贵族则可以免税。

        虽然根据丈量和评价确定的土地税一开始是很公平的,但不久之后就会变得不公平。例如,1666年,芒托本按照丈量和评价征收的贡税是极为公平的,但到1727年,这种税的征收就变得非常不公平了。为了防止这种问题发生,政府需要经常关注国内各农场的状态和产物的变动情况。例如,普鲁士政府、波希米亚政府、沙廷尼阿政府和米兰公国政府,曾经都是这样做的。但由于政府的性质,政府通常无法长期关注这种事情,即使长期关注,对纳税人也没有什么帮助,只是带来了更多烦扰而已。为了解决上述芒托本税收不公平所带来的问题,当地政府除了对全区强制征收一万二千利弗的附加税外,没有别的什么方法。虽然说按照有关规定,这项附加税应当对所有采用评定方法纳税的地区征收,但最后却仅仅对一些纳税较少的地方征收而已。以两个地区为例,其中一个按实际情况应当纳税九百利弗,另一个应当纳税一千利弗。按照旧的评定方法征收,则两者都需纳税一千利弗。征收附加税时,两者的税额也都定为一千一百利弗。但实际上,这种附加税只加在了第一个地区。因此,附加税只是针对以前纳税较少的地区,而对于此前纳税较多的地区,附加税的征收反而给其带来了一定的优势。像上述第二个地区,只需缴纳税额九百利弗。由于附加税的征收只是救济以前评定税额所产生的不公平,并且附加税都是由税区一些独断专行的行政长官来裁决的,因此,对政府来说,附加税的征收不会引起政府收入的得失。

        非与地租成比例、与土地生产物成比例的赋税对土地生产物征税,其实就是对土地地租征税。虽然这种赋税一开始由农民垫付,但最后还是由地主负担的。当一部分生产物要用来支付赋税时,农民就必须计算出每年这部分生产物的价值大概是多少,以便他从付给地主的地租中扣除这一定的数目。例如,向教会缴纳的什一税就是这样做的。

        什一税和其他所有类似的土地税一样,表面上很公平,实际上非常不公平。在不同的场合,相同的生产物缴纳的地租不相同。肥沃的土地往往能产出更多的生产物;此时,一半的生产物就足以偿还农业资本并提供利润,在没有什一税的情况下,其他一半就可以缴纳地主的地租。在有什一税的场合,租地者要将十分之一的生产物用来缴纳什一税,那么在保证自己获得资本利润的前提下,他就必然会减少对地主缴纳的五分之一地租。这时,地主的地租就不是所有生产物的一半,而只有十分之四了。在贫瘠的土地上,生产物的产量有时非常少,但耕作费用却非常大,从而租地者需要花费五分之四的所有生产物,才能来偿还农业资本并提供利润。这时,即使没有什一税,地主得到的地租也不超过所有生产物的五分之一。在农民缴纳了什一税之后,地主的地租恐怕就只有所有生产物的十分之一了。总的来说,肥沃土地的什一税,一般相当于每镑四分之一或四先令的税;而贫瘠土地的什一税,一般相当于每镑二分之一或十先令的税。

        从上述所知,什一税可以说是加在地租上极不公平的赋税,因而会极大地阻碍土地的耕作和改良。试想,教会不负担任何费用,却分享那么多的利润。造成的结果就是,地主将不会愿意进行花费较多的各种重要改良;而农民也不愿种植那些虽然价值很大但是花费很多的谷物。从欧洲实行什一税以来,只有荷兰联邦种植茜草这种有价值的染料,因为荷兰联邦是长老制教会国家,没有什一税。最近,英格兰也开始种植茜草,原因是议会法令规定对茜草地每亩征税五先令代替什一税。亚洲的许多国家,和欧洲大部分的教会一样,征收的土地税并不和土地地租成比例,而和土地生产物成比例。例如中国,皇帝的主要收入就由全国所有土地生产物的十分之一构成。不过,这里的十分之一可能并没有那么多,据说很多地方都不到三十分之一。在东印度公司统治之前的印度,孟加拉回教政府征收的土地税,大概就是土地生产物的五分之一。古代埃及的土地税也和孟加拉一样。

        亚洲国家的君主,正是因为这种土地税才普遍关心土地的耕作和改良。例如,中国的皇帝、孟加拉回教政府的君主、古代埃及的君主,他们为了尽可能增加国内所有土地生产物的数量和价值,都积极从事公路和运河的建造和维持,从而为生产物提供广泛的国内市场。而在欧洲,那些征收什一税的教会则不是这样。由于教会分得的什一税数额极小,因而他们不会像亚洲的君主那样关心土地的耕作和改良。因为,一个教区的牧师从修建运河或公路以扩大本教区产物的市场这些事情上,并不会获得什么利益。所以说,如果是国家征收这种税,那么其在一定程度上带来的利益,可以抵消其带来的不利。但如果由教会征收这种税,那么就只有不利了。

        对土地生产物征税,有的征收实物,有的按照评价征收货币。对于教区的牧师和居住在田庄的小乡绅来说,他们认为征收实物似乎对自己更为有利。因为征收的数量较少、区域也很小,他们可以亲自监督每一部分应收实物的收集和处理。但是,对于住在大都市有大资产的绅士来说,征收实物可能不是那么有利,因为其代理人很有可能在处理这些分散在各田庄的地租时不够谨慎。但对君主来说,由于税吏的滥用职权,君主的损失应当说要大得多。一个粗心的个人与一个谨慎的君主相比,个人一般能够更好地监视他人。因此,如果国家收入是靠征收实物得来的,那么由于税吏胡作非为所造成的损失将很大,最后归入国库的只是人民缴纳的一小部分而已。据说在中国,大部分的国家收入就是采取征收实物的方式获得的。究其原因,也许是中国的大官和税吏们,认为征收实物比征收货币更容易徇私舞弊吧。

        采取货币形式对土地生产物征税,也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税额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而变动;另一种是固定税额。例如,无论市场价格怎么样,对一蒲式耳小麦总是征收相同的货币。按照前一种方法征税,税额只是随着耕作的勤勉与否对实际生产物的影响而变化;按照后一种方法征税,税额不仅要随着土地生产物的变化而变化,而且还要随着贵金属价值的变化,以及铸币所含贵金属的分量的变化而变化。所以,对第一种方法来说,税额与土地实际生产物价值总是保持着相同的比例;对第二种方法来说,税额与土地实际生产物的比例在不同时期会有所不同。

        英格兰对土地税采取的征收方式是,不征收一定部分的土地生产物,而是收取一定数额的货币来代替所有赋税或什一税。这种征收方式,使得税收既不会受到土地地租的影响,也不会影响土地的改良。许多教区采取以货币代替实物征收什一税的方式,就与此类似。在孟加拉回教政府的部分地区,采取的方式是以相当少的货币来代替五分之一生产物的实物。后来,由于东印度公司的某些人员以将国家收入恢复到应有价值为借口,将一些州区以货币纳税的方式改为了实物纳税。在他们的管理下,这种改变不仅阻碍了耕作,而且增加了征收上的徇私舞弊事件。结果,和以前相比,公司人员的收入增加了,国家收入反而极大地减少了。

        房租一般可以分为建筑物租和地皮租两个部分。

        我们一般把建筑房屋所花费资本的利息或利润称为建筑物租。为了使建筑业和其他行业保持在相同的水平,建筑物租就必须首先支付建筑业者一种利息,以弥补他抵押贷款的利息;其次要使建筑者能够一定年限内收回建造房屋的成本。正因为这样,各地建筑物租常常受到货币普通利息的影响。当市场利率是百分之四时,除去地皮租,建筑物租金还能提供全部建筑费用的百分之六或百分之六点五的收入,作为建筑者的利润。当市场利率是百分之五时,建筑物租金就可以提供全部建筑费的百分之七或百分之七点五的收入,作为建筑者的利润。由于利润和利息成比例,因此,当建筑业的利润无论什么时候都大于利息时,其他行业的资本就都将转移到建筑业上来,直到建筑业的利润降为正常水平为止。相反,如果建筑业的利润无论什么时候都小于利息时,那么建筑业的资本就会转移到其他行业上去,直到建筑业利润回升到正常水平。

        地皮租是指所有房租中超过合理利润的部分。在地皮与建筑的所有者是不同的人的情况下,地皮租要全部交给地皮所有者。地皮租是住户为补偿地皮所有人提供的某种利益而支付的对价。在那些远离大都市、建筑空间很大的地方,基本上不需要缴纳地皮租。或者说将地皮用于农业生产所得到的利益,比用于建房所得的地皮租金要大得多。但大都市附近的郊外别墅,那里的地皮租有的就非常高。那些地理位置特别便利、风景优美的地方,地皮租就更贵了。而在一国首都,在由于经商、娱乐或虚荣时尚等各种行业对房屋需求非常大的特别地段,地皮租是最高的。

        如果房租税由住户负担,并且和房屋的租金成比例的话,那么在相当长时期内,这种税都不会影响建筑物租。一般来说,建筑业者如果得不到适当的利润,他就会放弃这一行业。不久之后,建筑物的需求就会提高,他的利润也就会恢复到和其他行业的利润保持在相同水平。当然,这种税也不会完全由地皮租承担。一般来说,一部分由住户负担,一部分由地皮所有者负担。

        现在,我们假设有一个人,每年他能接受的最高房租是六十镑,并且由住户负担房租税,房租税是每磅四先令,或全部租金的五分之一。这时,对于六十镑租金的住宅,他就需要花费七十二镑。其实,那十二镑就是超过了他能够承受的数额。于是,他就会选择住在一年租金是五十镑的房屋里,这时五十镑加上房租税十镑,刚好是他能够承受的数额。也就是说,为了支付房租税,他必须放弃贵十镑房租的房屋所能提供的便利。另一方面,房租税又使他以五十镑租到了在无税情况下租不到的较好的房屋。因为,就像在年租六十镑的情况下,房租税将他排除出去一样,对于年租五十镑的房屋,竞争者同样也减少了。由此可知,除了那些租金很低从而在一段时间吸引竞争者的房屋外,其他所有房屋的竞争者都会减少。这样一来,竞争者减少的房屋的租金,也就会有所下降。但无论减少多少,在一定时期内,都不会影响建筑物租,因而那部分房租税也就全部要由地皮租来负担了。所以说,最后,房租税一部分由住户支付,一部分由地皮所有者支付。至于他们之间分担的比例,则难以判断。一般来说,在不同的情况下,他们分担的比例应当是不同的,并且受到房租税影响的程度也不同。

        关于房租税的分担比例问题,地皮所有者因此税可能受到的不平等,完全是因为分担上偶然产生的不平等;而住户因此税可能受到的不平等,不仅有分担上的原因,还有其他原因。根据财产大小的不同,房租占全部生活费的比例也不同。一般来说,财产越多,这个比例越大;财产越少,这个比例也就越小。生活必需品需要花费穷人大部分的费用。因为,他们常常很难获得食物,因此他们大部分微薄收入都花费在食物上。但对富人来说,则不是这样,他们主要的收入都花费在生活奢侈品和装饰品上。因此,房租税一般对富人来说最重。因为对富人来说,华丽的居室又最能显示他的虚荣并陈列他的奢侈品。由于大家认为富人应该按照收入比例为国家收入多做贡献,因此,即使他们负担着最重的房租税,这种不平等的分担也被认为是合理的。

        虽然房租和土地地租在很多方面都很类似,但有一点却和土地地租有着根本的不同。土地地租的产生,是因为使用了土地这种具有生产力的物质,地租其实是由土地来支付的。然而,房租的产生并不是因为使用了某种具有生产力的东西。房屋以及房屋的地皮,都具有生产性。因此,房租的支付者必须以那些和房屋无关的收入支付房租。当房租税由住户负担时,房租税和房租一样,由他们的其他收入来负担,无论这些收入是劳动工资、资本利润还是土地地租。它不单独由某一种收入负担,而是无区别地由所有收入负担。它在这一点上,和消费品税的性质相同。一般来说,房租与其他费用相比,更能反映出一个人生活是否节俭。对房租这种特殊消费对象征税,所得的税收收入也许比现在欧洲任何其他的税收收入都要多。但是,房租税如果太高,人们就会尽量去住小的房屋,而将大部分费用节省下来转入其他的行业。

        如果采用确定普通地租那样的方法来确定房租的话,房租的数额很容易就能准确地确定。例如,没有人居住的房屋,当然是免税的。因为,如果对它征税的话,税收就完全由房屋所有者来承担了,也就是要他为一种不能提供收入和便利的东西承担赋税。如果房屋所有者自己居住,那么应当缴纳的税额,不能以建筑费为准,而应以房屋租给他人时应得的租金为准。这是因为,如果按照建筑费为准的话,每镑需缴纳三四先令,再加上其他捐税,那么全国的富人都可能被毁掉。只要大家留意一下本国一些富人在城中的住宅和乡下的别墅,就可以发现这样的事实,即如果按照住宅的原始建筑费的百分之六点五或百分之七来征税的话,他们缴纳的房租税,就和他们地产的全部净收入相等。他们华丽的住宅虽然历经数代,但消耗的费用只是原建造费的一小部分而已。

        其实,地皮租和房租相比,更应当成为征税对象。由于地皮租税是由地皮所有者负担,因此并不会提高房租的数额。地皮所有者一般都具有垄断地位,因此对于地皮的使用,总是尽量追求最大的租金。而其得到的租金的大小,是由竞争该地皮的人的贫富来决定的,或者说是由竞争者出在该地皮上的价钱来决定的。在所有国家,首都是拥有最多竞争地皮的有钱人聚居的地方,因此首都的地皮通常能获得最高的租金。但是,由于竞争者的财富不因为使用地皮而增加,因此他们并不愿意为使用地皮支付很多的税。无论地皮租税是由住户负担还是由地皮所有者负担的,其实结果都没有什么影响。如果住户必须支付的税越多,那么他愿意支付的地皮租也就越少。最后,地皮租税完全由地皮所有者来负担。没有人居住的房屋当然也就不需要支付地皮租税了。

        在很多情况下,地皮租和其他普通地租一样,不需要所有者亲自管理即可以获得很多收入。试想,如果把他这些收入的一部分作为国家费用,那么对任何产业来说都是有益的。和以前未征税相比,征收地皮租税后,社会土地劳动的年产物,也就是人民的真实财富和收入,发生了变化。

        从以上可以看出,地皮租和其他普通地租,应当说是最适合负担某种税收的了。甚至,地皮租比普通地租更适合成为特定税的征收对象。因为,在大多数情况下,部分普通地租还得依靠地主的注意和经营。如果地租税过重,那么就会妨碍地主的经营。然而,地皮租却不一样。如果说地皮租的数额有超过普通地租的话,那全因为君主的良好政策。这种良好的政策,不仅保障了全体人民的产业,还保障了一些特殊住民的产业,从而使这些住民对其所占地皮,能够极大地提供超过其实际价值的租金。而对这种依靠国家良好政策的租金征税,或者对其征收多于其他收入的税额来支持国家费用,当然是非常合理的了。

        据我所知,虽然欧洲各国都对房租征税,但似乎没有一个国家将地皮租作为征税对象。因为对于税法制定者来说,似乎很难确定房租中哪个部分是地皮租,哪个部分是建筑物租。但这其实并不是那么难区分的。

        英国存在一种年土地税,按照这种税法,房租税的税率和地租税的税率是相同的。在不同的教区和行政区,年土地税所依据的评价一般也是一样的。其实,无论是以前还是现在,这都是极不公平的。但是,就全国范围来说,相对于将这种税征收在地租上,对房租征税显然要轻一些。在那些税率很高而房租较低的少数地区,这种对房租征收每镑三四先令的土地税,基本上和所缴纳的实际房租差不多。并且,法律规定对于无人居住的房屋也要征税,但大部分情况下,好心的税吏都将其免除了。虽然这种免除有时可能引起特定房屋税率的小变化,但整个地区的税率还是没变的。能够引起特定房屋税税率较大变动的情况就是,当房屋建筑经过修理后增加了租金,却没有增加房租税的情况。在英格兰,房租税的制定者似乎觉得房屋的实际价值是非常难以准确确定的。因此,大部分情况下,他们规定房租税时,都是按照对房租享有的一定比例来计算的。

        在荷兰,无论实际房租有多少以及是否有人居住,对所有房屋一律按价值征税百分之二点五。其实,对无人居住的房屋,征收这么重的税是太过严苛了的。在荷兰,市场利息率一般不超过百分之三,对于房屋价值征税百分之二点五,在多数情况下,也就是相当于建筑物租的三分之一以上。虽然征税根据的评定很不平等,但基本在房屋的实际价值以下。一旦房屋再建、维修或扩大,就需重新评价,并且房租税按照新评价的标准来征收。

        最开始有一种税收被称为炉捐,是指每炉缴纳二先令税。为了确定一个房屋到底有几炉,税吏就必须挨家挨户的调查。而这种调查,最使人感到厌烦。于是,革命后这种税也就被废除了。炉捐之后,又有一种税对每房屋征收二先令。如果房屋有十四窗,则增收四先令;有二十或二十个以上的窗,则增收八先令。这种税后来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例如,只要窗子在二十个或者三十个以下的房屋,征收十先令;窗子在三十甚至三十以上的房屋,征收二十先令。因为窗子的数目一般都可以从外面算出,而不需要进入私人的房间。因此,这种税也就没有炉捐那么令人厌烦了。这种税后来也被废止了,并且代之以窗税。窗税也经过了一些变化。到目前(1775年1月)为止,除了英格兰每房屋征收三先令,苏格兰每屋征收一先令以外,另外还需要再征收一些窗税,并且窗税的税率也在不断地上升。在英格兰,以前七窗以下的房屋最低就征收二便士,现在对二十五窗乃至以上的房屋则最高征二先令的税。人们对这种税的反对很强烈,就是因为其加在穷人身上的负担要重于其加在富人身上的负担。因为乡间市镇上十镑租金的房屋,可能比伦敦五百镑租金的房屋的窗户还要多。如果不管住户的贫富,而只按照窗税的规定征税,那么前者就要比后者负担更重的税收。这类税直接违反了前述税收四原则的第一个原则。

        窗税或者其他所有房屋税的自然结果,都是降低房租。因为,一个人纳税越多,那么他所能负担的房租也就越少。但英国自实行窗税以来,却听说所有市镇乡村的房屋租金,反而有了一些提高。不过,这是由于房屋需求的增加,使房租提高的程度超过了窗税使其降低的程度。如果没有窗税的话,房租增加的程度可能会更大。这个事实其实证明了国家更加繁荣,居民的收入也更多了。

        一般来说,资本所产生的利润有以下两个用途:一是由资本所有者(使用者)用来支付利息;二是由资本所有者(使用者)保留支付利息之后的余额,以继续从事经营。就后者来说,国家并不能对其直接征税。因为那是对投资风险的回报,并且这种回报通常情况下都很少。只有资本使用者获得了这种回报,他才会继续使用资本从事经营。不然,他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会再继续经营。并且,如果按照后者占利润的比例来对它直接征税的话,资本使用者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就会采取两种方式:一是提高利润;二是减少利息的支付,将这种赋税负担转移到货币利息上。实际上,当他按照纳税的比例提高利润率时,他所缴纳的税最后是按照他的投资方法由地主或者消费者来负担的。例如,当他将资本作为农业资本种植土地时,他提高利润率的方法是保留大部分土地生产物。而他这样做的话,必然就会降低地租,于是上述税额最后就是由地主来负担了。当他将资本作为商业资本或制造业资本时,他提高利润率的方法只能是提高货物价格。这时,该税最后就由消费者来负担了。另一方面,如果他不提高利润率,那么他就会减少货币的支付利息,把所有税都转移到货币利息上去。最后,该税就是由利息来负担了。总之,无论什么时候,当他不能用一种方法减轻自己的负担保证自己的利益时,他就会采用另一种方法。

        货币利息是除去投资风险的回报之后剩下来的纯收入,其性质和土地地租差不多。我们知道,地租税并不会提高地租,因为地租是偿还了农民资本和利润后剩下来的纯收入,而地租税后的价值绝对不会大于税前的价值。同理,货币利息税也不会提高利息率。这是因为,无论是税前税后,和土地量一样,一国的资本总量是没有变化的。我曾在本书第一篇中说过,可供使用的资本量与资本使用量的比例决定了一般利润率。换一种说法是,一般利润率是由可供使用的资本量与使用资本的营业量之间的比例决定的。这里,资本使用量并不会受到利息税的影响。如果可供使用的资本没有变化,那么一般利润率也将没有变化。同时,由于投资的风险没有变化,那么投资者的回报部分也不会有变化;剩下的属于资本所有者的货币利息,当然也就没有任何变化了。

        从以上可以看出,表面上看货币利息似乎和土地地租一样,也是可以被直接征税的。但是和地租相比,货币利息却并不是适合直接征税的对象,原因如下:

        首先,个人所有土地的数量和价值是公开且确定的。但是,一个人拥有的资本却通常是秘密的且他人无法确定的;并且资本额随时会发生变化。而为了征税对私人财产进行调查,可以说是无人能够忍受的。

        其次,土地的性质决定了其无法移动,然而资本是可流动的。土地所有者一定是土地所在国的公民。然而资本所有者,却不一定要依附在某一个特定的国家。如果某国为了征税而调查私人财产的话,他大可离开该国去往别处。只要哪个国家能够保证他在那里自由地从事经营、安逸地享受生活,他就会将资本转移到那个国家去。而一旦他的资本转移到那个国家,该资本在原所在国所经营的产业都将随之凋零。社会中的资本不仅是用来耕作土地,而且用来雇用劳动力。如果某一国的税收政策导致国内所有资本都转移到他国的话,整个社会以及君主的收入都将极大地减少;资本利润、土地地租和劳动工资也将极大地减少。

        正是由于以上的弊端,在对资本收入征税的国家里,政府一般都是对资本进行随便估算而已,不会采取严格的调查方法。并且,采取低税率,刚好能弥补这种征税方法的不公平和不确定的弊端。因为每个人所纳的税额都远低于自己的实际收入,即使其他人更低,他也无所谓了。

        英格兰试图将土地税的征收税率应用到对资本征税中。例如,当土地税率为每镑四先令,相当于其估算地租的五分之一时,对资本征税的税率就是其估算利息的五分之一。当现在的土地税刚开始实行时,法定的利息率是百分之六,于是每一百镑资本应缴税二十四先令(六镑的五分之一)。当法定利息率降到百分之五时,每一百镑资本就应当缴税二十先令。土地税的征收,是由乡村和主要市镇共同分担的,并且由乡村来分担大部分。市镇方面分担的大部分是对房屋征税,而对市镇资本或营业的征税,一般都低于资本或营业的实际价值。所以,无论固定的税率多么不公平,只要税额较轻,还是不会产生什么问题的。目前,国家日益繁荣,许多地方的土地、房屋和资本的价值都不断增加。然而,各教区、各地区对上述这些物质的征税,还是按照以前的标准来进行的。因此即使那些税收不太公平,对纳税人来说也无所谓。另外,各地区的税率长期没有什么变化,这样就减少了税收的不确定性。总的来说,对个人资本的征税极大地减少了,且变得不是很重要了。有一种说法是,如果英格兰大部分土地没有按照实际价值的二分之一估算税额的话,那么英格兰大部分资本也就绝对没有按照实际价值的五十分之一估算税额。另外,各地区征收的展开也不一致。例如威斯敏斯特的全部土地税都是针对房屋,它对资本和营业不进行征税。但伦敦却又与之不一样。

        其实,每个国家都会小心回避调查个人财产的事情。因此,国家会采取其他方式对财产进行征税。例如在汉堡,人民对其所有财产都必须向政府缴纳百分之零点二五的税。而汉堡人民的财产主要是资本,因此这项税相当于一种资本税。在那里,每个人都是自己评定应当缴入国库的税额。他们在长官面前,将一定数额的货币归入国库,并发誓那是他所有财产的百分之零点二五。他不需要报告自己的财产数额,任何人也不得进行查问。这种纳税方式,一般都是很忠实的。因为小共和国的人民,总是完全相信长官,相信赋税是为了维持国家的必要,并且这些税也将真正地维持国家的需要。

        采用这种良心纳税的方式的,不仅仅只有汉堡人民。例如,瑞士翁德沃尔德联邦,由于经常遭遇暴风和洪水灾害,该国经常需要临时筹备紧急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就会聚集在一起,报告自己的财产数额,然后根据数额纳税。据说,久里奇的情况也是如此。那里的法律规定,国家遇有急需时,每个人应按照收入比例纳税,人人负有发誓报告其财产数额的义务。而当地的行政部门从未怀疑人民会有欺瞒。巴西尔政府的主要收入,来自出口货物的小额关税。该国法律规定,所有市民都应当发誓每三个月缴纳一定税款。所有商人甚至旅舍主人,都必须亲自登记自己在领土内外销售的货物,每三个月月末,他们就把数额清单交给国库官员。没有人会怀疑国库收入会被人侵吞。

        在瑞士各联邦中,要求各市民公开宣布财产数额不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但是,在汉堡,那就非常困难了。尤其是那些从事风险贸易的商人,最害怕公开自己的财产状况。因为大多数情况下,这样做会破坏他的信用,从而导致企业经营失败。不过,对于一些质朴节约的人民来说,他们则根本没有必要隐瞒自己的财产状况。

        另外,在荷兰,奥伦治公爵就职总督后,法律规定对全体市民的财产征收百分之二或五十取一税。并采取与汉堡相同的征收方法。一般来说,人们都会很诚实地纳税。因为大家对刚建立的新政府,都有极大的信任感;更何况这种税只征收一次,目的是为了解决国家急需。当时,荷兰的市场利息率一般在百分之三以下,对一般资本收入征税百分之二,就是说每镑要纳税十三先令四便士。在国家非常危急的情况下,人民基于爱国热情,一般都会选择放弃这部分资本。但如果这种重税长期实行的话,人们最后也会无力支援国家。

        在英格兰,按照土地税法案征收的资本税是和资本额成一定比例的。但国家并不想减少资本量,因此按照地租税的比例,资本税的征收就得由货币利息来负担了。并且,当地租税为每镑四先令时,货币利息税也是每镑四先令。汉堡、翁德沃尔德和久里奇征收的轻税,也都是打算向资本利息征收的,而不是向资本征收。不过,在荷兰,这种税是向资本征收的。

        资本有时用于特殊商业部门,有时用于农业。有的国家对资本利润征收特别税。例如,在英格兰,对小贩商人和行商、出租马车以及酒店主取得零售执照所征收的税,就是对特殊商业部门的征税。就在前不久的战争时期,有人提议对店铺征收类似的税。战争开始之后,有人认为战争保护了本国的商业,因此战争费用应当由获利的商人来负担。

        但是,对特殊商业部门的资本征税,最后并不由商人负担,而是由消费者来负担。因为商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求超额利润。在自由竞争的商业环境中,商人所获得的一般都低于这种超额利润。消费者最后在自己购买的物品上,负担了商人垫付的税额。并且在多数情况下,商人还会将价格提得更高。

        当这种税和商人的营业额成比例时,该税不会对商人造成任何损害,因为其最后是由消费者负担的;当该税不和商人的营业额成比例时,虽然该税最后还是由消费者负担,但它有利于大商人,对小商人则会造成一定的损害。例如,每辆出租马车,每个星期需要缴税五先令;每辆出租车,每个星期需要缴税十先令,这种税是与他们各自的营业范围成比例的,由车辆所有者垫付。因此,该税无论是对大商人还是小商人,都不会造成损害。酒店主领取麦酒贩卖执照,每年需要缴税二十先令;领取火酒贩卖执照,每年需要缴税四十先令;领取葡萄酒的贩卖执照,每年需要缴税八十先令。这种税制,对零售酒店也进行所谓的“平等”征税,因此,对大的营业者来说有利,而对小的营业者来说显然不利。因为前者比后者更容易在货物价格中收取垫付的税款。但总的来说,该税的税率较轻,即使有一些不公平,对于纳税人来说也不是很重要。并且,很多人都认为,对那些到处存在的小麦酒店加以一定的管理限制也是恰当的。然而对店铺征税,采取的方式是不论店铺大小一律平等对待。因为,除非采取调查的方式,否则无法弄清每个店铺的营业范围。而如前所述,调查总是令人们深恶痛绝的。当店铺税很重时,小商人会感到很困难而无法经营下去,最后所有零售业都将并入大商人的手中。由于缺乏小商人的竞争,大商人便拥有了经营上的垄断权。他们会和其他垄断者一样联合起来,将利润提高到超过纳税的需要。在这样的情况下,消费者不仅负担了店铺税,还要负担一笔费来填补店主的利润。正是由于上述不利的影响,1759年的补助税便代替了这种税。

        法兰西有一种叫做个人贡税的赋税。该税是对农业资本利润进行征收的,而且可以说,该税恐怕是这类税种征收得最重的了。欧洲所有的地方,都实行这种税。欧洲封建政府统治时期的君主,由于受到各种压力,只好答应只对一般人民征税。在国家发生特别情形急需费用时,大领主们都愿意提供帮助。但是他们并不愿意成为永久的纳税人,而君主也没有能力强迫他们成为永久的纳税人。最开始,欧洲土地的大部分占有者,都是农奴。后来,他们都逐渐被解放,并且其中一部分人可以保有地产。他们在国王或者大领主的统治下,以奴隶的身份保有地产,就像英格兰当时根据政府登记簿享有土地的人一样。领主手下其他没有地产保有权的人,可以以一定年限租得其占有的土地,这样他们就不用依附领主了。当大领主们看到这些下层人民不断繁荣和独立时,不免心生嫉妒,当然非常同意君主对他们征税的提议。在一些国家,政府只对那些以贱奴身份保有的土地征税;这时,这种税就是一种不动产贡税。例如沙廷尼阿的土地税,兰多克、普冯斯、多菲那、布列塔尼各州、芒托本征税区、亚琛和康顿选举区,以及法国其他一些地区征收的贡税都是这一类。而在其他各国,政府是对那些租用他人土地者的利润进行征税,而不管土地的保有情况怎么样。这时,这种税就是个人贡税。例如,法国选举区各州,征收的税就是这一类。虽然不动产贡税只针对国家一部分土地征收而不太公平,但一般也不会发生什么独断专行的事情。而个人贡税是对某一阶级人民的利润征税,这些利润的计算不可能精确,因此往往会出现专断和不公的现象。

        目前(1775年),法国实行的个人贡税,每年对选举区的二十个征税区征收的数额,共计四千一十万七千二百三十九利弗十六苏。各州负担这个税额的比例,是由枢密院收到各州收获的程度和它们的纳税能力报告所决定的,因而每年都有所不同。每个征税区被分成一些选举区,各选举区按照上述报告确定的比例分担税额,因此其分担的总额每年也有所不同。从这里可以看出,即使枢密院想要做到尽善尽美,也不可能确定当年度某地域的实际纳税能力和其应负担的税额比例。因为,一些无知和误报,可能会一定程度上影响公正的枢密院的判断。同时,一个教区对所有选举区应负担的税额比例,以及每个人对所属教区应负担的税额比例,会随着不同的情况而有所不同。前者由选举区的收税人员判断;后者由教区的收税人员判断。但在一定程度上,两者都要受州长的指示和影响。听说,或者由于无知和误报,或者由于党派之争或个人恩怨,这些收税人员常常会做出错误的判断。

        当然,在税额评定之前,每个纳税人都不知道自己要交纳多少税。即使在税额评定之后,他也不能准确知道这个数额。当对一个应免税的人征税或者对一个人的征税超过了其应交的数额时,为了弥补他们的损失,教区就会在第二年加征一个附加额。同样,当纳税人破产或无力支付应缴税额时,收税人员应当垫付税额,而为了弥补收税人员的损失,教区也会在第二年加征一个附加额。如果收税人员自己破产了,那么他所在的教区要受到选举区总收税员的控诉。由于这种控诉非常麻烦,因此总收税员一般是先任意选择选举区的五六个富人,由他们先行垫付收税员未支付的数额,然后总收税员再向整个教区追偿。这种追偿,其实就是在特定年度的贡税以外额外征收赋税。

        一般来说,如果对特定商业部门的利润征税,商人们就会格外注意自己的供货量,使其不超过自己的可销售量,并且使获得的利润足以补偿税额的支付。有时,他们会从经营中撤出一部分资本,从而减少市场上的供给。于是,国内市场上货物的价格上涨,最后就由购买货物的消费者来负担这种利润税了。然而,如果一种税是对农业资本的利润进行征收的,那么农民从经营中撤出一部分资本后,不会得到任何利润。这是因为,每个农民都需要对自己占有的那部分土地支付地租。一定的资本额对于适当耕作土地来说非常必要。一旦他撤出了一部分必要的资本,他支付地租或赋税的能力就会降低。为了缴纳赋税,他必须提高农作物的产量,从而提高市场上农作物的供给量。因此,缴纳这种赋税,农民并不能通过减少供给提高货物价格,将税收转移到消费者那里。但是,和其他经营者一样,农民也要求一定的利润,不然他早就不会从事这种行业了。而在负担赋税后他要获得一定的利润,唯一的办法就是减少对地主的地租。所以说,农民需要缴纳的赋税越多,他向地主提供的地租就会越少。尤其在租约未满之前,对农民征收这种赋税必然会使他们陷入绝境甚至破产。不过,当租约续期时,这种赋税也就转移到了地主身上。

        一般来说,在实行个人贡税的国家,农民的纳税额与他投在耕作上的资本成一定的比例。正是因为这样,农民们为了减少税额,常常不使用那些好马好牛,而尽量使用一些没有价值的农具来进行耕作。他们总是不信任收税人员,认为他们可能会故意征收重税,于是农民们总是装得自己很无力支付税款。其实,他们采用这样的策略,可以说根本没有很好地为自己的利益着想。因为,减少生产物给他带来的损失,极有可能大于他为减少赋税所节约的费用。由于恶劣的耕作,市场上的供给减少,货物价格就会稍微上涨。然而,货物价格的上涨很可能都不够弥补他们减少生产物所带来的损失,就更别提向地主交地租了。这样的耕作情况,可以说无论是对国家、农民还是地主,都是没有好处的。所以说,在很多方面,个人贡税都是有害于耕作,从而有害于国家收入的增长的。

        在北美南部各州和西印度群岛,政府每年对每个黑奴征收一种人头税。实际上,这种税就是对农业资本利润进行的征收。由于大部分耕作者既是农民又是地主,因此这种税最后是由地主来负担的。以前,欧洲各地都曾实行对农奴按人头进行征税,现在的俄罗斯帝国还在继续实行这种税。现在的人,常常认为人头税是对奴隶征收的税。但对于纳税人来说,纳税不是奴隶的象征,而是自由的象征。因为,一个人纳税了,就表明他隶属于政府。既然他有财产纳税,就说明他自己不是主人的财产。针对奴隶的人头税,和针对自由人的人头税,性质是完全不同的,虽然名称都叫人头税。首先,后者由纳税人自己缴纳税额,而前者由其他不同阶级的人来缴纳;其次,后者完全是任意征收的或者不公平的,有时甚至既任意又不公。然而,前者由于奴隶价值的不同,虽然很多方面不公平,但它从来都不是任意的。因为奴隶主知道他拥有的奴隶数量,也就明确了自己应缴纳的税额。

        在荷兰,仆役税是对人们雇佣男女仆人的开支进行征税,而不是对使用的资本征税,有些类似于消费税。最近,英国对于每个男仆征税二十一先令的做法就是在效仿荷兰。这种税对中产阶级来说,负担最重。这是因为,那些年收入过百镑的人,会雇用一个男仆;但那些年收入过万镑的人,绝对不会雇用五十个男仆,可能只雇用一个。因此,收入少的和收入多的人要承担一样的赋税。不过,这种税对穷人倒没什么影响。

        另外,对特定营业的资本利润进行征税,并不会影响货币利息。因为,一个人通过提供贷款收取利息时,对于那些将借贷资本用在征税项目上的人,他收取的利息要多;而对那些将借贷资本用在无税项目上的人,他收取的利息要少。如果一国政府想要按正确的比例,对各用途的资本利润进行征税,那么很多情况下,税额都由货币利息来负担。例如,法国的二十分之一税和英格兰的土地税一样,是对土地、房屋和资本利润进行征税。虽然说法国对资本征税不是很重,但相对于英格兰对资本按照土地税的方式征税的做法,法国的方式似乎更好一些,因为很多情况下,税收的收入都由货币利息来承担。在法国,人们都喜欢把钱投资在一种永久年金上。当债务人有钱时可以随时偿还本金,但债权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能要求偿还。这种二十分之一税对所有的年金进行征税,但并没有提高这些年金的利息率。

        第一项和第二项的附录:

        加在土地、房屋、资本上的税对人们拥有的财产进行征税,虽然会从其财产中分离出一定的收入,但其目的绝对不是要减少财产的价值。但当财产转移时,如由一人手中转移到他人手中,或者由死者转移到生者,这时对财产征税,就必然会减少其一部分的资本价值。

        当财产转移(由一人转移到他人手中,或者由死者转移到生者)涉及的财产是不动产时,如土地、房屋,财产的转移总是公开的。因此,国家可以对其直接征税。然而,对于人们之间因借贷关系发生的资本或动产的转移,一般都不是公开的,并且秘密的状态有时能维持很长时间。因此,国家不可能对这种秘密的财产转移进行直接征税。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一般都采用以下两种间接的方法:一是设立一种债务契约,即必须将财产转移关系写在支付了一定印花税的纸或羊皮纸上,否则转移无效;二是规定相互接受行为,也就是说,必须将财产转移关系登记在一个公开或不公开的册子上,并缴纳一定的登记税,否则财产转移也无效。其实,有一些可以直接征税的财产转移,也采用了上述印花税或登记税的手段。例如,生者继承死者财产的有关证件,一人将不动产转移给他人的有关证件等。

        古代罗马,奥古斯塔斯制定的二十取一的遗产税,就是对生者继承死者财产时征收的赋税。第昂·卡西厄斯曾经对这种税进行过详细的描述。他说,这种税虽然是针对所有由死亡引起的继承、遗赠和赠与行为,但如果财产的接受者是死者最亲的亲属或者穷人时,就可以免除对他们征税。

        在荷兰,也有类似的继承税。所谓继承税,是指所有继承人按照与死者的亲疏程度,对继承的全部价值征税百分之五到百分之三十。遗赠关系也有相同的赋税。例如,夫妻之间遗赠,对遗赠的财产征税十五分之一。在直系继承中,如果是长辈对晚辈的继承,则需要对继承的遗产纳税二十分之一;如果是晚辈对长辈的继承,则一般都免税。因为,长辈去世对生前与其居住的子女来说,不仅不会增加他们的收入,反而还会减少他们的收入。例如,父亲去世了,那么他的劳动力、生前的官职、某些终生年金都要随之消失,如果还要对一部分遗产征税的话,对其子女来说简直就是雪上加霜。不过,罗马法上有“解放了的子女”之说,苏格兰法上也有“分家的子女”之说,就是指那些已经分有财产、成家立业、独立于父亲,并且自己有独立财产来源的子女。在继承的情况下,这些子女和前述子女是不一样的。这时,父亲的遗产能分多少,那么他们的财产也就能增加多少。因此,和其他赋税一样,对他们这种遗产继承进行征税是完全合理的。

        在封建时期,法律规定:无论是生者继承死者的土地,还是人们之间进行的土地转移,都需要缴税。这种税可以称为遗产税。从以前到现在,遗产税都为欧洲各国国王提供了大量收入。例如,对于那些继承邑地的人,在继承时必须缴纳一年的地租作为税款。如果继承人是未成年人,那么在他成年之前,国王可以收取邑地的所有地租,并且国王只需要抚养该未成年人至成年,同时交给寡妇部分应得的遗产即可。当继承人成年时,他还必须向国王缴纳一种交代税,一般也是一年的地租。就现在的法令来说,如果未成年到成年的这段时期很长,那么大地产上的债务就可以解除,从而也能恢复家族往日的繁荣。但当时的情况却不是这样,如果继承人从未成年到成年的这段时期很长,那么出现的结果只可能是土地的荒芜,而不是债务的解除。

        并且,那时的法令规定,未经领主同意邑地保有者不得擅自转让邑地。而一般来说,支付一笔金钱就可以取得领主的同意。最开始,这笔金钱的数额是随意的;后来,很多国家将其规定为一部分的土地价格。在一些国家,虽然已经废除了其他的封建惯例,但仍然保留着土地转让税,使其继续为君主提供收入。例如,在伯尔尼联邦,土地转让税的税率非常高;当土地是贵族所有时,土地转让税征收的是土地价格的六分之一;当土地是平民所有时,土地转让税征收的是土地价格的十分之一。在卢塞恩联邦,土地转让税则不是很普遍,只是限定在一定的地区。但如果一个人是为了到其他地方居住而转让土地时,则对其转让价格征收十分之一的税。还有其他很多国家,对土地转让有不同的规定:有的规定对所有的土地转让征税,有的则只对那些按一定条件保有的土地转让进行征税。但无论怎么样,这种土地转让税都是君主的一项重要收入。

        上述财产的转让税,也可以采取印花税或登记税的间接征税形式。税额既可以和转让财产的价值成比例,也可以不成比例。例如,英国的印花税,就不是按照转移财产的价值来征收的,而是由依据转让合同的性质来决定税额的多少。最高金额的借据,一般只需缴纳一先令六便士或二先令六便士的印花税。最重的印花税,是每张纸或羊皮纸需缴纳六镑。这种高税的征收,不是以转移物价值高低为标准的,而是以国王的敕许证书和某些法律手续的规定为依据。英国并没有契约或文件的登记税。而只有官员管理这些册子的手续费而已。这些手续费,一般都不会超过该管理者劳动的适当报酬。而对于君主来说,他在该项手续费上不会获得任何收入。

        荷兰同时存在着印花税和登记税。这两种税,在多数情况下都是按照转移财产的价值来征收的;在有些情况下,则不按照这种标准征收。例如,在荷兰,所有的遗嘱都必须用印花纸(要缴纳印花税的纸)来书写。纸的价格和转移的财产价值成一定比例。印花纸的种类,从三便士一张或三斯泰弗一张,到三百佛洛林(相当于二十七镑十先令)一张不等。如果所用的印花纸的价格低于应用的印花纸的价格,那么继承的财产全部予以没收。其实,这项税可以说是对遗产税之外的征税。所有的票据、借据等,除汇票和一些商用票据外,都需要缴纳印花税。但该印花税的数额不会受转移财产价值的影响。所有的房屋、土地的转让以及抵押合同,都需要进行登记。在这些项目进行登记时,需要按转让物或抵押物的价格征收百分之二点五的登记税。这种登记税的征收,还包括载重二百吨以上无论是否有甲板的船舶。这种规定的原因,可能也是将船舶看做水上的房屋。另外,按照法庭的命令转让的动产,同样需要缴纳百分之二点五的印花税。

        法国和荷兰一样,也同时存在印花税和登记税。印花税,作为国内消费税的一部分,由实施该税各州的国内消费税征收人员进行征收。登记税,作为国王收入的一部分,由其他官员进行征收。

        虽然说印花税和登记税的征收方法是最近才发明的,但在不到一百年的时间里,印花税和登记税都已经普遍流行于欧洲。一个政府总是能够很快地向其他政府学习对自己有利的政策,尤其是那些搜刮人民收入的政策,它会学得更快。

        遗产税,最终都直接由接受财产的人来负担;土地转让税,最终却完全由卖者来负担。这是因为,对于土地的卖者来说,他们往往是逼不得已才出卖土地的,因而必然要求他人接受他期望的价格;而对于买者来说,他们并不是非常迫切,所以只愿意支付他想支付的价格。买者一般把土地的价格和赋税放在一起来计算。如果必须支付的赋税越多,那么他愿意支付的买价就越低。所以,最后这种税一般都由那些经济困难的人来负担。在不出卖地皮的情况下,对于新房屋的转让税一般由买者来负担。因为建筑家总要获取利润,如果他不能获得利润,他就会放弃这种职业。因此,即使是他垫付了税额,最后买者在价款中也会自然地偿还他。而对房屋的转让税,一般由卖者来负担,原因和土地转让是一样的。那就是,卖者有出卖的必要,或者出卖对他有利。每年的新房屋的转让数量,一般都是由社会需求决定的。如果需求不能为建筑家提供利润的话,他就不会继续从事建筑事业。与此相反,每年的旧房屋的转让数量,则是由偶然事件决定的,和社会需求没什么关系。例如,如果一个商业城市有两三件大破产发生,那么就会有很多房屋需要被出卖,并且都能够以预期的价格出卖。对于地皮的转让税,一般也由卖者来负担,理由和土地转让一样。借贷契约的印花税和登记税,事实上都是由债务人来负担的。诉讼所发生的印花税和登记税,则由诉讼者来负担。对于原被告来说,这种税都会一定程度地减少争讼对象的资本价值。因为为了争取某种财产花费的费用越多,该财产到手后的纯价值就会越少。

        如果对各种财产转让税的征收减少了财产的资本价值,自然就会减少该财产维持生产性劳动的能力。一般来说,人民的资本都用来维持生产性劳动,而君主的收入则大多是用来维持非生产性劳动的。这种转让税,其实就是以牺牲人民的资本来增加君主的收入,因此,总的来说是对国家经济不利的。

        即使是按照转移物的价值来征收这种税,也还是不公平的。因为等价的财产转让的次数并不相同。而那些不按价值征收的印花税和登记税,却更不公平。但是,无论什么情况下,这种税都是确定的。虽然有时会由一些无力负担的人来负担,但支付的期限总是会便利纳税人。另外,这种税的征收费用也非常少。因此,除了纳税本身性质造成的不便外,这种税不会带来其他任何的不便。

        在法国,人们不怎么反对印花税,却对登记税怨声载道。这是因为收税人总是以各种借口去任意勒索人民。在那些反对法国现行财政制度的刊物上,基本上表达的都是反对登记税的内容。但似乎不确定性并不是这种税的内在性质。如果产生这种不公平一定有某种原因的话,那就是征税法规用语的不明确性,和该税的性质无关。

        抵押契约和所有不动产权利的注册登记,给债权人和买者都带来了很大的保障,因此是有利于人民大众的。除此之外的其他契据的注册登记,不仅无益于人民大众,还对个人造成了不便。因为,大家都认为不应当存在那种保守秘密的股据;个人的信用安全,不应当完全信赖正直和良心的纳税那种薄弱的保障。然而,当注册手续费成为君主的收入来源时,无论是否应当登记注册的契据,都被要求注册。于是注册机关也就不断地增加。此外,法国还有各种秘密的注册簿。可以说,这些弊端虽然不是登记税的结果,但也是它自然发展的结果。

        在英格兰,对于纸牌、骰子、新闻纸和定期印刷物等的印花税,实际上都是消费税;这些税,最后都由使用或消费上述物品的人来负担。对于麦酒、葡萄酒和火酒的零售执照税,虽然本来是对零售者的利润征收的,但最后也还是由消费者来负担。虽然这种税也被称为印花税,并且和上述财产转移的印花税一样,是由同一收税人员采取相同的征收方法来征收的,但就两者的性质来说,则是完全不同的,并且由完全不同的收入来负担。

        在本书的第一篇我就描述过:劳动的需要和食物的平均价格,决定着低级劳动者的劳动工资。

        劳动需要的增减与否,或者人口的增减与否,决定着劳动者生活资料的是否充裕。食物的平均价格,决定着劳动者的劳动工资数量,即他们每年对生活资料的购买力。当劳动需要和食物价格没有发生变化时,向劳动工资征税就会提高工资,使其稍微超过应纳的税额。假设某一地方的劳动需要和食物价格,决定了当地劳动者的普通工资为每周十先令;劳动工资税每镑征收四先令。如果劳动需要和食物价格保持不变,劳动者在缴纳了工资税以后,仍然应当获得每周十先令来购买生活资料。然而,纳税之后,还要使劳动者获得这个工资数额,就会立即提高该地劳动的价格。不仅可能提高到十二先令,而且可能要提高到十二先令六便士。也就是说,为了支付那五分之一的工资税,他的工资就必须提高四分之一。在任何情况下,无论工资税率是多少,工资都会按照税率的比例或者是比税率更高的比例增高。当税率是十分之一时,劳动工资会提高八分之一。

        虽然说征收的劳动工资税可能由劳动者来负担,但确切地讲,其实根本就不需要劳动者来预先缴纳,尤其是在纳税后劳动需要和食物价格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工资税以及超过工资税的一部分款项,实际上都是由雇佣他的人负担的。不过,这些费用最后的负担者,是根据不同的情况由不同的人负担。例如,制造业劳动工资由于征税提高的数额由制造业主来预先缴纳;而制造业主又将自己缴纳的金额和应得的利润,转移到了货物的价格上。因此,工资税所提高的数额最后是由消费者来负担的。而乡村劳动工资因征税提高的数额,则由农民预先缴纳。农民为了维持相同的劳动人数,必然要花费较大的资本。而他为了收回这些资本并获得利润,就会留下大部分的土地生产物,于是,他对地主缴纳的地租就会减少。这种情况下,工资税所提高的数额最后由地主来负担。总的来说,在任何情况下,相对于其他征税数额相等的税,例如一部分来源于地租,一部分来源于消费品,直接征税劳动工资税对地租降低的幅度更大,对制造品价格的提高幅度也更大。

        由于劳动需要极大地减少,因此劳动工资税并没有相应地提高劳动工资,反而导致了农业的衰退、贫民就业机会的减少,最后降低了一国土地劳动年产物。然而,劳动工资税相对于没有此税的情况,提高了劳动的价格。而且,最终是由地主或消费者来负担这种提高的价格。

        就如农民的利润税不会提高土地原生产物的价格一样,乡村劳动者工资税,也不会按照比例提高土地原生产物的价格。

        虽然劳动工资税有一些不合理甚至有害之处,然而许多国家都在施行这种税。例如,法国对乡村劳动者和短工的劳动征收的贡税就是此类。这些劳动者的工资,是根据他们居住地的普通工资率来计算的。为了减轻他们的其他负担,每年都按不超过二百天来计算工资。并且,每年每个人应缴的税额,根据州长委派的收税员或委员的评定不同而有所不同。例如,1748年波希米亚开始改革财政制度之后,对手工业者的劳动征收非常重的税,并且将这些手工业者分为四个等级:第一级,每年纳税一百佛洛林(每佛洛林是一先令十个半便士),相当于九镑七先令六便士;第二级,每年纳税七十佛洛林;第三级,每年纳税五十佛洛林;第四级,包括乡村手工业者和城市低级手工业者,每年纳税二十五佛洛林。

        在本书第一篇我曾说过,优秀的艺术家和自由职业者的工资,和职业较低的人的工资保持着一定比例。对这些劳动工资征税,就会提高这些工资,使其略高于应纳税款。试想,如果征收工资税以后,优秀的艺术家和自由职业者的工资没有得到同样的提高,那么他们就不能和其他职业者处于同等地位,从而就将大大减少这些职业的从业人员。

        政府官员的工资不同于普通职业者的工资,它不受自由竞争的影响,因此其并不和职业的性质成一定的比例。在大多数国家,政府官员的工资一般都高于其职业应当享有的最高工资。掌权者总是倾向于给自身及其从属者很高的工资,甚至超过了应有的最高限额。所以,人们一般都很嫉妒官员,尤其是工资很高的官员。在大多数情况下,对官员的工资征税,或者征收高于他种税收的数额,都是令人们满意的。以英格兰为例,其法令规定:以土地税法为标准,其他收入每镑征收四先令时,年薪在百镑以上的官员收入每镑征收五先令六便士,皇室新成家者、海陆军官以及少数为人尊敬的官员除外。另外,英格兰对于劳动工资并没有直接征收其他税。

        第四项 本来准备无区别地对各种收入征收的税

        本来准备无区别地对各种收入征收的税,是指人头税和消费品税。对于这类型的税,无论纳税人是从其土地地租、资本利润还是劳动工资中负担,或是其他,都有所不同。

        如果按照纳税人的收入或财富比例来征收人头税,那就是完全任意的了。因为一个人的财富状态,每天都会有所不同。如果没有进行调查的话,就只能凭空猜测了。于是,在大多数情况下,税额的评定,要看税员一时的心情好坏。这也就完全是任意和不确定的了。如果按照每个纳税人的身份来征收人头税的话,则会造成完全的不公平。因为,即使是身份相同的人,他们的富裕程度也会不一样。因此,按照上述两种方法来征收人头税,如果想要公平,就会变得不确定;如果想要达到确定而非任意,就会导致不公平。而无论税轻税重,不确定总会引起人们的不满。在税轻时,人们也许还可以容忍很大的不公平;但在税重时,任何不公平,人们都难以忍受。

        威廉三世时期,英格兰曾实行过各种人头税,其中大部分都是根据纳税人身份来征收的。当时的身份等级有: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士族、绅士及贵族长子、末子等。并且,所有财富在三百镑以上的商人,也就小康水平的商人,都要纳税,不论三百镑以上的财富大小的不同程度怎么样。因为,当时考虑的身份多于财富。其实在以前,人头税是按照推定的财富缴纳的,后来就改为按照身份缴纳了。法律家、辩护人、代诉人,以前按照收入标准缴纳人头税时,每镑需要缴纳三先令,后来就改为按照绅士的身份来纳税了。征税较轻时,即使有一定程度的不公平,也不会引起人们的不满。因为,人们最无法忍受的是不确定的税制。

        法国推行的人头税,从本世纪初一直持续到现在。它的方式是:最高阶级的征税税率不变,最低阶级按照推定的财富程度各不相同。采取第一种方式征税的对象包括:宫廷的官员、高等法院的裁判官和其他官员、军队的士官等。各州的较低阶级的人民,则都是以第二种方式纳税。对于法国一般的达官显贵来说,这种税只要不过重,即使很不公平,他们也能接受;但如果州长任意评定税额的话,他们就无法接受了。然而,无论怎样,下层阶级的人民都只有默默地忍受。

        英格兰的各种人头税,从来没有达到过预期的数额。不过,在经过精心策划之后,则可能达到预期的数额。相反,法国的人头税,总是能达到预期数额。这是因为,英国政府比较温和,对各阶级人民征收的人头税,征得多少就算多少;对于不能纳税、不愿纳税,或者因法律不强制其纳税的人,政府并不要求他们补偿,即使国家将蒙受损失。然而,法国政府则比较严厉,对于每个纳税区,州长都必须竭力收足一定的金额。如果某州申诉说税额太高,那么在交足本年度应当缴纳的数额后,可以在次年的税额上按照一定的比例予以扣减。为了确保收足税额,州长经常会把税额估算得大于应收数额;这样一来,那些破产或无力纳税的人未缴纳的部分,就可以从其他人那里获得补充。直到1756年为止,这种额外征税的决定都是由州长作出的。1756年后,则开始由枢密院决定。很有见识的法国赋税记录者描述说,各州贵族和享有不纳税特权的人,负担的人头税比例最小。缴纳贡税的人则承担了最大部分的人头税。并且对他们征税的方式就是根据他们承担贡税的能力,决定他们每镑需缴纳的人头税数额。

        对底层人民征收的人头税,其实可以说是对其劳动工资的直接征税。前面已经说了,对劳动工资直接征税有各种弊端。虽然征收人头税提供的收入有限,但是严格执行的话,也可以为国家提供一定的收入。正是因为这样,国家便牺牲掉底层人民的安定、舒适和安全,对其征收人头税。然而,对于一些大的帝国来说,从人头税中获得的只不过是公共收入的一小部分;国家可以采取其他对人民便利得多的方法获得大部分收入。

        无论人头税采取哪种征收方法,都不可能真正按照人民收入的比例征收。于是,政府就发明了消费品税。当国家不知道怎样直接按比例对人民的收入进行征税时,它就会采取间接对他们的支出征税的办法。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间接征税所征得的税额和人们的收入保持着一定的比例。对他们的支出征税,其实就是对需要购买的消费品征税。

        这里所说的消费品,要么是必需品,要么是奢侈品。必需品是维持生活所必不可少的商品。按照一国的习惯,没有它,就连最底层阶级的人们也会觉得有损体面。严格地说,麻衬衫并不算是生活必需品。因为,希腊人、罗马人没有亚麻,照样生活得很舒适。然而在现在欧洲大部分地区,麻衬衫却是生活必需品。即使是一个短工,如果他没有穿上麻衬衫,那么他会觉得不体面而不敢出门的。因为,没有衬衫,就表明他穷到了出不了门的地步。而一般人的感觉是,只要没有做过什么大奸大恶的事,人们是不会穷成那样的。在英格兰,皮鞋也是生活必需品。哪怕是最穷的人,他们都会穿上皮鞋才出门。在苏格兰,最底层阶级的男子,视皮鞋为生活必需品,然而,对于同阶级的女子来说,皮鞋却并不是生活必需品,她们哪怕光着脚出门也不会觉得有损体面。在法国,皮鞋对任何人来说,都不是生活必需品。法国最底层阶级的男女,可以穿着木屐或光脚出门。从以上可以看出,必需品不仅包括那些大自然所决定的维持生活的必要物品,还包括那些影响体面而成为必需的物品。除必需品之外的其他物品被我称之为奢侈品。之所以称为奢侈品,并不是对其的大量使用表示不满。以英国为例,啤酒、麦酒,乃至葡萄酒产国的葡萄酒,都被称成奢侈品。任何一个阶级的人,都可以完全禁止这类饮料,因为大自然并没有决定这类饮料是生活的必要物品,并且各地的习惯中,也并没有因为缺少它而有损面子。

        各地的劳动需要和生活必需品的平均价格决定了劳动工资的水平。因此,在劳动需要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提高生活必需品的平均价格,就会提高工资,劳动者就可以购买到更多的必需品;另一方面,对这些生活必需品征税,也一定会提高这些必需品的价格,使其略高于税额。因为预先支付了税额的商人,为了收回这笔款项并获得利润,必然会提高必需品的价格。于是,劳动工资必然按照必需品价格上涨的幅度而得到提高。

        由上述情况可以看出,类似于直接对劳动工资征税,对生活必需品征税所带来的影响是与其一样的。虽然劳动者是自己预先负担税额,但长期来看,他甚至都不需要预先支付,因为最终雇主通过提高的工资弥补了他之前的负担。如前所述,当雇主是制造业者时,他将把增加的工资和一定的利润加到了货物的价格上,于是税款最终是由消费者来负担的;当雇主是农民时,税款最终则由地主来负担。

        对奢侈品征税,乃至对穷人的奢侈品征税所带来的影响,与上述截然不同。征税品价格的提高,并不一定会引起劳动工资的提高。以香烟为例,它是富人和穷人共同的奢侈品,但对它进行征税并不会导致劳动工资的提高。在英格兰,香烟税达到了原价的三倍,法国则达到了十五倍,税率如此之高,然而劳动工资却并不受影响。在英格兰和荷兰,茶和砂糖是最底层人民的奢侈品;在西班牙,巧克力糖也已经是最底层人民的奢侈品。对这些奢侈品征税,和对香烟征税一样,并不会提高劳动工资的数额。不过,我们可以思考一下,对各种酒征税将会对劳动工资造成什么影响。当每桶浓啤酒征收附加税三先令时,黑麦酒价格就会上涨,但是伦敦普通工人的工资没有什么变化。例如,在征收附加税以前,他们每天的工资大约是十八便士或二十便士,征收附加税之后也没有提高。

        这些商品的价格高涨,对底层阶级人民养家糊口的能力并没有什么影响,也就不会降低他们持家的能力。对这些高价商品征税,对于勤劳朴实的穷人来说,就犹如禁止奢侈品,他们只要节省或者不用那些奢侈品就行了。并且这种征税强制他们节省,反而还会提高他们持家的能力呢。一般来说,这些勤劳朴实的穷人既要养活大家庭,又要供给有用的劳动。当然,有些放肆的贫民,在奢侈品价格上涨以后依然不知道节省,还像以前一样使用,简直是不顾家庭的维持。这样的人,养活大家庭的能力很小。他们可能连自己的小孩都照顾不好,要么导致孩子因缺乏食物或者营养不良而死亡;要么养活了他们,却由于自己行为的不当而给孩子树立了坏的榜样,等小孩长大之后,不但不勤劳贡献社会,反而会成为社会上伤风败俗的败类。因此,穷人奢侈品价格的上涨,也许增加这种胡乱家庭的困难,降低他们持家的能力,但并不会极大地减少一国的有用人口。

        如果劳动工资不随着生活必需品平均价格的上涨而相应地增加,那么不论劳动需要的情况怎么样,也不论人口的增加情况怎么样,一般情况下,穷人养家的能力都会降低,从而他们提供有用劳动的能力也会随之降低。

        除了提高商品本身的价格外,奢侈品税并不会提高其他商品的价格。奢侈品税,最终都由消费者无偿地负担,不论它们是以土地地租、资本利润还是以劳动工资的形式出现。然而,由于提高了劳动工资,必需品税必然会提高所有制造品的价格,从而降低它们的销售和消费范围。必需品税,最终有一部分由地主的一部分地租来负担;另一部分由购买制造品的消费者或地主或其他人来负担,并且他们所负担的数额很大。对穷人来说,这种税的影响可以说只在一定的限度内。对那些真正生活所必需的制造品,尤其穷人是主要消费群体的制造品,例如粗制毛织物等,对其征税所导致的物品价格上升,必然会使工资提高,最后又弥补了穷人的税收负担。如果说中等以及上等阶级的人民真正明白自己的利益的话,他们就应该坚决反对生活必需品税和直接对劳动工资征税。因为这两者的税额,最后都由他们来负担,并且还会伴随着一个非常大的附加数额。在这些中等和上等阶级中,地主的负担最重,因为他是以双重身份来负担这种税的:一是地主身份,要牺牲一部分地租来负担;二是消费者身份,以增加购买价格的形式负担。马特·德柯尔对生活必需品税,作出了非常正确的分析。他说,有些加到商品价格上的税,有的会被重复计算四五次之多。以皮革为例,购买者要负担的赋税就有很多种,包括:自己鞋子上皮革的税;鞋匠和制革匠鞋子上皮革税的一部分;工匠在制造期间消费的盐、肥皂和蜡烛等的消费税;制造盐、肥皂、蜡烛的人在工作期间消费皮革的消费税。

        英国主要对以下四种商品征收生活必需品税,它们是盐、皮革、肥皂和蜡烛。

        在世界上,征税最普遍且征税历史最古老的对象就是盐。在罗马时期,人们就开始对盐征税了。现在的欧洲各地,都推行着盐税。由于每个人每年消费的盐非常少,并且这些少量的盐可以现用现买,因此,即使盐税很重,人们并没有什么感觉。例如,在英格兰,盐税是每蒲式耳盐缴纳三先令四便士,相当于原价的三倍。其他各国的盐税有的则更高。皮革,对人们来说是一种真正的必需品;亚麻布流行之后,肥皂也是一种必需品了。蜡烛,在冬夜较长的国家可以说是各行各业的必备品。在英国,皮革税和肥皂税,都是每磅缴纳三个半便士,皮革税相当于原价的百分之八或百分之十,肥皂税相当于原价的百分之二十或百分之二十五;蜡烛税则是每磅缴纳一便士,相当于原价的百分之十四或百分之十五。虽然这些税与盐税相比较轻,但其实也是非常重的。对这四种商品真正的必需品征收这样的重税,必然会增加穷人们的负担,从而会提高他们的劳动工资。

        在英国这种冬季非常寒冷的国家,燃料不仅有烹调食物之用,而且对于在户内工作的劳动者来说,也是这个季节的必需品。在所有的燃料中,煤是最廉价的。一方面由于燃料价格对劳动价格有重要影响;另一方面是因为产煤区的煤价很低廉,于是,英国主要的制造业都在产煤区周围。另外,有些制造业,诸如玻璃、铁及其他金属工业,对煤的需求也很大。如果说奖励金在某种情况下是合理的,那么奖励从产煤富饶的地方运煤到产煤很贫乏的地方这种事业,就是更合理不过了。然而事实是,煤价低廉的地方可以免税消费;煤价昂贵的地方,却反而要负担重税。立法机构不但不奖励上述那种合理的事业,反而对沿海岸运输的煤按每吨征收三先令三便士的税,相当于多数煤出矿价格百分之六十以上。不过,对于陆运或内河航运的煤,则一律免税。

        虽然这类税提高了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和劳动价格,但对政府来说,它提供了一大笔收入,采取其他方式可能没有这么多的收入。因此,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当然会继续征收这类税。与此相反,谷物出口奖励金在实际耕作情况下,也会提高必需品价格,发生上述的不良后果。但它对政府来说,根本无利可图,反而还要负担一大笔费用。在丰收的年份,对外国谷物进口征收重税,实际上就相当于禁止进口。并且,在一般情况下,法律都是绝对禁止活牲畜和盐腌食品的进口的。但目前由于这些物品匮乏,这条法律对爱尔兰和英国殖民地的产品则暂时停止适用。和必需品税一样,上述这些规定也带来了不利的后果,并且更严重的是它们对政府收入毫无贡献。其实,只要广大人民群众相信这些规定的确没有意义,就可以废止它们继续施行了。

        其他很多国家对生活必需品的征税,都要高于英国。生活必需品税在很多国家的范围很广,甚至包括磨坊研磨的麦粉和粗粉、火炉上烘烤的面包。根据他人的推测,因为这种税,荷兰市场上面包的价格上涨了一倍。在农村,有其他的税可以代替一部分这种税的缴纳。例如,根据每年每个人消费的面包种类来征税,对于小麦面包的消费,每人需要纳税三盾十五斯泰弗,相当于六先令九个半便士。正是由于这种税和其他类似的税,荷兰的劳动价格大幅度提高了,大部分的制造业都几乎衰落了。同类的税,在其他很多国家和地区都普遍流行,例如米兰公国、热那亚各州、摩登那公国、帕马、普拉逊蒂阿、瓜斯塔拉各公国,乃至教皇的领地,都有这种税,只是相对较轻而已。西西罗曾说,“哪怕是最荒谬绝伦的事,有时也会有一些哲学家去做”。例如法国曾经有一位稍有名望的作者,就提议改革国家财政,将大部分其他税由这种破坏性最大的必需品税来代替。

        与上述面包税相比,家畜肉税更为普遍。不过,在不同的地方,人们对家畜肉是否是生活必需品还有一定的争论。一般来说,即使没有家畜肉,米、麦和其他菜蔬,以及牛奶、干酪、牛油或者酥油,也能提供最丰盛、营养的食物。虽然许多地方为了体面,要求人人穿麻衬衫和皮鞋,但没有一个地方要求人人都吃家畜肉。

        无论是必需品还是奢侈品,对消费品征税都可以用以下两种方式:一、在消费者消费某种货物时,要求他缴纳一定的税额;二、当货物还在商人手中时,也就是在消费者购买之前,就对消费品征收一定的税额。第一种征税方法,适合于那些不能立即用完且可继续消费一段时间的商品;而第二种征税方法,比较适合于那些可以立即消费完的商品。例如,马车税和金银器皿,采用的就是第一种征税方法;大部分其他的国内消费税和关税,则采用的是第二种征税方法。

        一辆马车如果经过很好的管理的话,可以使用十年甚至十二年。在它离开制车者之前,可以以一次性征收的方式对其征税,这样购买者除了支付马车的价格外,还要额外支付四十镑或四十八镑。但为了保持马车的所有权,购买者认为每年对其纳税四镑则更方便一些。一件金银器皿,有时可以使用上百年。对消费者来说,对该器皿每一百盎司每年纳税五先令(相当于其价值的百分之一),要比一次性付清这项税额(差不多是一年需支付的二十五倍或三十倍)更容易一些。因为在一次性付清的情况下,器皿的价格将至少上涨百分之二十五或百分之三十。同样的,对于房屋征税,也以每年支付少量数额对购买者更为方便。

        马太·德柯尔爵士曾经建议:所有的商品,哪怕是立即消费的商品,都必须按照下面的方法征税——消费者要得到许可来消费某商品,并逐年缴纳一定的金额,而商人不需要负担任何税额。他这个提议的目的,在于废除所有的出口税和进口税,使商人的所有资本都能投入到货物的购买和船舶的租赁上,而不需要去预先垫付税款,从而能够促进各部门的对外贸易,尤其是运输贸易。然而,如果对立即消费的商品也采取这种方法征税的话,则可能会产生以下四种弊端。第一,和普通征税方法相比,这种方法更为不公平,因为这样不是根据各纳税人的消费比例来征税的。例如,以前的麦酒、葡萄酒和火酒税,最后由各消费者按照各自消费的数量比例来负担;然而,现在的这种征税方式是以购买饮酒许可证的方式来缴纳的,则根据消费量的比例,节酒者就要比好酒者缴纳的税更多,客人不多的家庭就要比客人多的家庭负担的赋税要多。第二,根据这种征税方法,如果消费某种商品,就必须按照每年或每半年或每季度支付一次许可证的费用。也就是说,以前对于立即消费的商品可以分次缴税的便利,现在没有了。例如,现在一瓶黑啤酒的价格是三个半便士,而其中麦芽、酒花、啤酒的税额,加上酿酒者垫付税款后增加的额外利润,可能就占到了一个半便士。如果一个劳动者有三个半便士,那么他就可以购买一瓶黑啤酒;如果他没有,那么他就只能购买一品脱。人们常说:“节约一便士,就可以获得一便士。”分次缴纳税额的方式,使纳税人愿意缴纳的时候就缴纳,想什么时候缴纳就什么时候缴纳,即使想要逃税也很容易。第三,这种征税方式对杜绝奢侈的作用很小。因为,你一旦领取了消费许可证,无论消费的数量是多少,需要缴纳的税都是一样的。第四,对普通劳动者来说,每次支付一瓶或一品脱黑啤酒税比较容易,但是按照每年或每半年或每季度缴纳他消费的黑啤酒税总额,则比较困难。因此,如果不采取其他压迫的措施的话,这种征税方法不可能得到预期的数额,而现在并没有采取任何压迫手段。不过,有些国家对立即消费的商品按照这种征税方式,的确采用了压迫手段。例如,荷兰人获得饮茶许可证时,每人需要缴纳一定数量的税,以及农村人民消费的面包,都是按这样的方法征收税款的。

        对那些国内制造并且供国内消费的商品,国家对其征收国内消费税。这种税只针对销量最广的几种商品。因此,对于征税商品及其税率,人们都非常清楚。除了前述盐、肥皂、皮革和蜡烛外,这种税的征收对象还包括普通玻璃和所有的的奢侈品。

        与国内消费税相比,关税的实行得更早。s就是表示从古时流传下来的一种习惯,也被称为关税。在封建时代,商人的遭遇和其他居民一样,不但人格受到轻蔑,而且利益遭到嫉妒,他们就和解放了的农奴差不多。大贵族们对于国王向他们的佃农征税都表示同意,就更不用说同意对那些跟自己没多大利益关系的人征税了。在那个时代,人们都很愚笨,认为关税只是对商人利润的征税。然而,他们不知道对于商人利润的直接征税,实际上最后都是由消费者来负担的,并且还要附加一个额外数额。

        一般来说,外国商人的利益比英国本国商人的利益更易遭人嫉妒。因此,国家对外国商人的征税要重于对本国商人的征税。在很久以前,这种区别对待就已经存在了,后来为了保证本国商人在国内外市场上拥有垄断地位,这种区别对待又继续保留下来了。另外,以前的关税针对的是所有种类的商品,无论是必需品还是奢侈品,也不论是出口品还是进口品,都对其平等地征税。虽然那时的人也会想,似乎有的商人比其他商人享受了更多的优惠,出口商人比进口商人享受了更多的优惠。

        在以前,关税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是所有关税中最早的部分,即羊毛和皮革的关税。这种关税基本上全都是出口税。当时,毛织物制造业才在英格兰建立,国王担心毛织物出口会导致羊毛关税丧失,因此将这些税都加在毛织物上面。另外两种关税包括:葡萄酒税,即对每吨葡萄酒征收一定的税额,也被称为吨税;对其他所有货物的关税,即按照货物的推定价格每镑征收一定税额,也被称为镑税。例如,爱德华三世四十七年,除有特别税的羊毛、羊皮、皮革和葡萄酒外,对所有进出口的商品每镑征收六便士。查理二世十四年,这种镑税被提高到每镑缴纳一先令,三年以后又降回了每镑六便士。亨利四世二年,这种镑税被提高到每镑缴纳八便士,两年后又提高到每镑缴纳一先令。于是一直持续到威廉三世九年。议会曾经用同一个法令将吨税和镑税分给国王,称为吨税补助税、镑税补助税。镑税补助税,在很长一段时期内都是每镑一先令,或者百分之一(关税用语上的补助税,一般都是这种百分之五的税)。到目前,这种补助税(如今称旧补助税)仍然按照查理二世十二年制定的关税表进行征收。据说,在詹姆士一世时代以前,就已经采用了按关税表审定应纳税货物价值的方法。威廉三世九年、十年两次征收的新补助税,对大部分货物增税百分之五;三分之一补助税和三分之二补助税合起来组成了另一种百分之五税;1747年的补助税,是对大部分货物征收的第四个百分之五税;1759年的补助税,则是对一些特定货物征收的第五个百分之五税。除了这五项补助税外,有时为了满足国家急需,有时为了按照重商主义政策管理本国的贸易,还在一些特定货物上,征收了很多种税。

        旧补助税,还是毫无差别地对进出口货物一律征税。后面的四种补助税和其他一些对某特定货物的征税,除特殊情况外,则都是对进口货物进行征收的。而对本国产品和国内制造品出口所征收的大部分税,要么减轻,要么被废除了,甚至对这些货物的出口还发放奖金予以支持。对于进口后又出口的外国货物,有时退还进口税的全部或部分。当其进口税是旧补助税时,出口则只退还一半;当其进口税是以后的补助税和其他关税时,在大部分货物的出口时则予以全部退还。这种对出口予以鼓励,对进口予以限制的政策,对我们商人和制造业者所需要的两三种原料并没有什么影响。因为,他们都想尽量便宜地将这些原料弄到自己的手里,再以高价出售到外国竞争者手中。正是因为这样,国家一方面允许一些外国原料免税进口,西班牙的羊毛、大麻和粗制亚麻纱线就是此类;另一方面则对出口国内原料和殖民地的特产原料征收重税或禁止出口。例如,禁止英国羊毛的出口;对海狸皮、海狸毛和远志树胶的出口征收重税。因为自从征服了加拿大和塞尼加尔,英国就几乎垄断了这些商品。

        重商主义日益流行。我在本书的第四篇谈到过,重商主义并不利于增加人民的收入和国家的土地年产物,也不利于增加君主的收入,尤其在其依赖关税收入的时候。这种学说的流行,导致一些货物的进口被完全禁止了,进口商被迫走私。有时,走私根本就行不通,而其他情况下,进口的又少。例如外国毛织品的进口就被完全禁止了,外国丝绒的进口极大地减少了。在这两种情况下,征收这些物品的进口税基本上不会获得什么利益。

        在很多情况下,对很多外国物品进口征收重税,其实反而在鼓励走私,而在任何情况下,对外国商品进口征收重税,都只是在减少关税收入,使其少于税轻时的数额。崔弗特博士说:“在关税的计算上,有时二加二不等于四,而等于一。”他的这种说法,正好契合了我们现在所说的重税。在多数情况下,如果不是因为重商主义教我们将征税作为保持垄断和获得收入的手段,国家也就不会产生那种重税了。

        对国内生产物发放的出口奖励金和对大部分外国货物的出口退税,曾经引起过很多欺诈和走私行为,并且走私行为对国家收入的破坏最为严重。人们为了得到奖励金或退税,常常将货物装到船上送出海口,之后又从本国其他沿海地方上陆返回。关税收入的短缺主要就是由奖励金和退税导致的,其中大部分都被欺诈者骗去了。1755年1月5日,年度关税总收入共计五百零六万八千镑。这总收入中支出的奖励金(当年还没有谷物奖励金),共计十六万七千八百镑;退税共达二百一十五万八千六百镑。后两者共计二百三十二万四千六百镑。将这一金额扣除之后,关税收入仅仅只有二百七十四万三千四百镑。再扣除官员的薪水和其他行政费用的开支共计二十八万七千九百镑,该年度关税的纯收入就只有二百四十五万五千五百镑了。可以看出,关税行政费用相当于关税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六之间,相当于扣除了奖励金和退税后的剩余部分的百分之十以上。

        由于对于所有进口货物征收重税,英国的进口商大多都选择走私进口,只有较少人才报关进口。相反,英国的出口商为了虚荣心,常常装成经营免税货物的富商,将报关出口的数量常常超过实际出口的数量,以获得奖励金或退税。由于这两方面的欺诈,英国在海关登记册上的出口,极大地超过了英国的实际进口。而这又正好满足了那些主张以贸易差额富国强民的政治家们的虚荣心。

        除少数特别免税的外,所有的进口货物都要缴纳一定的关税。如果某种不在关税表中的货物仅凭进口者的宣誓进口,那么按照其价值,每二十先令征收四先令九又二十分之九便士的关税,这相当于前述五种补助税的关税。关税表包含的范围极广,其中列举了种类繁多的各种商品,很多甚至都不太使用并不太为人所知。就是因为这样,对于那些不属于关税表中的货物,常常无法确定如何征税。这不仅使税吏感到困难,也使进口者感到麻烦和苦恼,并且要花费很多的费用。因此,从以上各点可以清楚明了地说明,关税远不如国内消费税对国家的收入有利。

        其实,使人民按照各自花费的比例向国家提供税收,好像没有必要对人们使用的所有物品征税。国内消费税和关税征收的收入,都是由消费者平等地来负担的。不同的是,国内消费税只对一些用途较广、消费较多的物品征税。于是,很多人提出意见,认为如果适当管理,关税也可以只对少数物品征收,不但不会使国家收入亏损,而且可以促进对外贸易。

        目前在英国,用途最广、消费最多的外国货物主要是葡萄酒和白兰地酒,美洲和西印度产的砂糖、蔗糖、酒、烟草、椰子,东印度产的茶、咖啡、瓷器、各种香料和一些种类的纺织物等。这些物品,几乎提供了大部分的关税收入。目前在外国制造品缴纳的税收中,如果将上述列举的外国货物的关税扣除,我们就会发现,一大部分税收并不是为国家收入的目的,而是为垄断的目的征收的。所以,废除所有的禁止令,对外国制造品征收适度的关税,不仅英国工人仍然可以在国内市场上保持很大的利益,而且那些对国家不提供收入(或提供极少)的很多物品,也可以为国家提供大量的收入了。

        如前所述,重税可能会减少课税物品的消费,并且可能会奖励走私,从而给政府所提供的收入要少于轻税的时候。为了防止消费减少导致收入减少,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降低税率;而为了防止走私增加导致收入减少,一般可以采取两种方法:一种是减少诱惑走私的因素,一种是加大走私的困难。而实现这两种方法的手段就只有降低关税和设立最能阻止走私的税收制度。

        根据一般的经验,国产税法比关税法更能有效地防止走私。根据各税的性质,如果国产税制度应用于关税的征收,那么就能极大地增加走私的困难。

        有人认为,应纳关税商品的进口商,可以自由选择将商品存储在自己的货栈或国家的货栈。当他将商品存储在国家的货栈时,钥匙应当由海关人员保管,他不能擅自打开货栈,除非有海关人员在现场。如果商人将货物存储在自己的货栈,就应当立即缴纳关税,并且以后不再退还;同时,为了确定货物数量和纳税货物数量是否一致,海关人员可以随时检查。如果商人将货物存储在国家货栈以备国内消费之用,那么只需在出货时才纳税。如果再出口到国外就可以完全免税,然而,他必须提供一定的保证,担保货物一定出口。除此之外,无论是批发商还是零售商,在经营这些货物时,都需要随时接受海关人员的访问和检查,并出示适当的凭证证明他对全部货物缴纳了关税。目前,英国对蔗糖、酒的进口所征收的国产税,就是按照这种方法进行的。只要某些税是对少数使用广、消费多的货物征收的,就可以采用这种征收方法。不过,现在对所有种类的货物,都采用这种方法来征税,其实也有一定的困难。首先是要建造大面积的国家货栈,其次是对于一些极精细的或者在保存上需要特别注意的货物,商人并不放心将它存储在他人的货栈。

        如果采用的税制是保持高关税,那么就可以有力地阻止走私。如果各种税时而高时而低,高低都会影响国家的最大收入,并且征税是作为国家收入的手段,而非垄断市场的手段;那么只需要对少数使用最广、消费最多的货物征收关税,就能取得和现在的关税一样多的收入,并且使关税和国产税一样明了正确。同时,在这种税制下,国家目前由于退税所遭受的损失,也就可以完全避免了。这项数额非常巨大的节省,加上国产货物的出口奖励金的取消,将导致关税纯收入和制度变更与以前几乎一样。

        如果这种制度变更并不会带来国家收入上的任何损失,那么国家的贸易和制造业将会获得非常大的利益。在商品中,那些未课税商品将占大多数,它们的贸易将是完全自由的,从而可以销往世界各地,获得所有可能的利益。而这些商品,包括所有生活必需品和制造品的原料。试想,如果生活必需品是自由进口的,那么其在国内市场上的平均货币价格就将降低,从而劳动的货币价格也会在这个限度内降低,虽然劳动的真实价格没有降低。货币的价值与它所能购买的生活必需品的数量相关,但生活必需品的价值却与它能换得的货币数量完全无关。劳动货币价格的降低,会导致国内所有制造品的货币价格也随之降低,于是国内制造品就可以在所有的国外市场上获得很多利益了。因原料的自由进口,一些制造品的价格可能降低得更多。假设中国和印度的生丝能够无税进口,英格兰的丝制业者就能以低于法兰西、意大利的丝制业者的价格出售制品。在那种情况下,也就没有必要禁止外国丝绒的进口了。本国制造品的廉价,不仅能使英国商人垄断国内市场,也能使他们极大地支配国外市场。于是,即使是课税品的贸易,也会比现在更有利。如果这些商品存储在国家货栈并将出口到外国,那么它将被免除所有的税,变成完全自由的贸易了。

        在上述制度下,各种货物的运输贸易,也可以享受所有可能得到的利益。如果这些货物存储在国家货栈以备国内消费,那么在进口商将货物卖给商人或消费者之前,商人或消费者并不需要支付税金,这时进口商就能以更便宜的价格出卖货物了。因此,在税率相同的情况下,即使经营课税消费品的外国贸易,也会比现在更为有利。

        罗伯特·沃尔波尔提出了著名的国产税案,就是为了在葡萄酒和烟草上设立和上述差不多的税制。虽然当时他向议会提出的议案只包含这两种商品,但一般来说都会推广到更宽的范围。但是,走私商人和营私党派对这一提案表示了强烈的反对,这种强烈反对使首相不得不撤回了那一提案,并且以后再也没有人提起这个计划。

        对于那些进口供国内消费的外国奢侈品税,如外国葡萄酒、咖啡、巧克力糖、茶、砂糖等的关税,虽然有时由穷人来负担,但大部分情况下是由中产阶级和中产阶级以上的人民负担的。

        对于国内生产供国内消费的廉价奢侈品税,则是按照各人消费的比例,平均地由所有阶级的人民来负担。例如,穷人负担自己消费的麦芽、酒花、啤酒、麦酒的税;富人负担自己和仆婢消费的各该物的税。

        值得一提的是,在所有国家,底层阶级的人民或中层阶级以下的人民的全部消费,无论在数量还是在价值上,都比中层阶级和中层阶级以上的人民的全部消费还要多。也就是说,和上层阶级的花费相比,底层阶级的全部花费更多。这是因为,首先,各国的全部资本,基本上都用在生产性劳动的工资发给下层阶级的人民了。其次,土地地租和资本利润所产生的大部分收入,都是用来维持仆婢和其他非生产性劳动的工资和费用的。再次,一部分资本利润属于底层阶级人民自己资本投资所得的利润。例如,小商店店主、伙计乃至所有的零售商人每年挣得的利润额都非常大,占据了大部分的年收入。最后,就连一部分土地地租也属于这一阶级,因为普通劳动者有时也能保有一两亩土地。不过,其中一大部分属于比中层阶级略低些的人民,另一小部分属于最底层阶级人民。就个体来说,这些底层阶级人民的消费都是极小的,但就全体来说,他们却是社会全部消费中的最大部分。相对来说,一国土地年产物供上层阶级消费的,无论在数量还是价值上都是非常少的。因此,相对于对所有阶级消费进行征收的税额,或者是对底层阶级消费征收的税额,对上层阶级征收的税额要小得多。也就是说,对年产物较小部分的征税数额,要少于对全部年产物的征税数额,或者对大部分年产物的征税数额。所以,在对消费(花费)的征税中最能提供收入的,就是国产酒类及其原料的国产税了;而这些货物的国产税,主要都由普通人民来负担。例如,1775年1月5日那个纳税年度,这些货物的国产税总收入,共计三百三十四万一千八百三十七镑九先令九便士。

        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应当征税的是底层阶级的奢侈品消费,而不是必需品消费。如果对于必需品消费征税,那么最后的税款将完全由上层阶级的人民来负担,也就是说由年生产物较小部分来负担。这是因为,在所有的情况下,这种税都会提高劳动工资或者减少劳动需要。如果这种税最后不是由上层阶级来负担,那么劳动价格绝对不会提高;如果一国土地劳动年产物没有减少的话,那么劳动的需要也绝对不会减少。而无论劳动需要减少的程度如何,劳动工资都会不可避免地提高,直到没有这种税为止。并且在任何情况下,都是由上层阶级最后来支付这提高的工资的。

        在英国,如果酿造发酵饮料和蒸馏酒精饮料是为自己消费的,将不征收国产税。这种免税就是为了私人家庭避免收税人员的烦扰,但却导致富人负担的税过轻,而穷人负担得过重。自己蒸馏酒精饮料的事情经常发生,虽然在当时不是非常流行。在农村,很多中等家庭和富人家庭都是自己酿造啤酒。他们酿造的烈性啤酒,每桶要比普通酿造者便宜八先令。普通酿造者对自己所支付的所有费用和税金,都要获得利润。很多人为了方便,都直接到酿造者那里购买饮料,但是和这些人喝的同质饮料相比,自己酿造的饮料每桶至少要便宜九先令或十二先令。同样,制造麦芽供自家消费,也不用遭受收税人员的烦扰,但每人却需要缴纳七先令六便士税。七先令六便士相当于十蒲式耳麦芽的国产税,而十蒲式耳麦芽一般可以供节俭家庭全家的消费数量。但宴席较多的富人家庭,麦芽饮料只占其消费的全部饮料的一小部分。或许因为这个税,也或许是其他原因,自家制造麦芽并不像自家酿造饮料那样流行。但令人想不通的是,酿造或蒸馏自用饮料的人,为什么不用像制造麦芽的人那样纳税。

        常有人说,麦芽征税较轻的话,获得的税收会比对麦芽、啤酒和麦酒征收重税时少得多。因为,为自己消费制造麦芽的人要缴纳一定的税,而为自己消费酿造饮料的人可以免纳所有税。并且,麦芽制造场并不像酿酒厂有那么多欺瞒税收的机会。

        伦敦的黑麦酒酿造厂,每夸脱普通麦芽可以酿二桶半或三桶酒。各种麦芽税是每夸脱六先令;各种烈性啤酒和淡色啤酒税是每桶八先令。因此,在黑麦酒酿造厂,对麦芽、普通啤酒和淡色啤酒的征税,共计二十六先令乃至三十先令。在以普通乡村为销售对象的乡村酿造厂,每夸脱麦芽一般可以酿出的烈啤酒不会低于两桶、淡啤酒不低于一桶,有时能酿出两桶半烈性啤酒。淡啤酒税每桶为一先令四便士。因此,在乡村酿造厂,一夸脱麦芽所产生的麦芽、普通啤酒和淡色啤酒的各种税,通常是二十六先令,一般不会低于二十三先令四便士。就全国平均来计算,一夸脱麦芽所产生的麦芽、普通啤酒和淡色啤酒上的各种税,也不会低于二十四先令或二十五先令。

        其实,如果废除所有的淡色啤酒税,将每夸脱麦芽的税由六先令提高到十八先令,那么由这一项税所得的收入,就比现在各种重税所得的收入还要多。

        当每夸脱麦芽税由六先令提高到十八先令时,这一税的总收入即为二百八十七万六千六百八十五镑九先令十六分之九便士,比以前的税收收入多出了二十八万八百三十二镑一先令十三点三七五便士。

        旧麦芽税中包含了每半桶四先令的苹果酒税和每桶十先令的烈啤酒税。1774年,苹果酒税总计只有三千零八十三镑六先令八便士。由于该年度苹果酒税在平常收入额度以下,所以这一年的税额也是少于平常的税额的。虽然烈性啤酒税较重,但由于酒的消费不大,因此总的收入是少于苹果酒税的。在地方国产税下,有以下四项收入可以极大地弥补麦芽税中所含有的苹果酒税和烈性啤酒税,主要包括:每半桶苹果酒六先令八便士的旧国产税;每半桶酸果汁酒六先令八便士的旧国产税;每桶醋八先令九便士的旧国产税;每加仑甜酒或蜜糖水十一便士的旧国产税。

        麦芽不仅可以用来酿造普通啤酒和淡色啤酒,而且还可以制造劣质火酒和酒精。如果每夸脱麦芽税提高到了十八先令,那么劣质火酒和酒精的国产税就应当有所降低。在麦芽酒精中,一般含有三分之一的麦芽,三分之二的大麦;或者是三分之一的麦芽、三分之一的大麦和三分之一的小麦。在麦芽酒精蒸馏所里,走私的机会比酿酒或麦芽制造厂更多。酒精占地较小且价值大,因此更容易走私;酒精的税率高,每加仑达到三先令十又三分之二便士,因此更能引诱走私。所以,要减少走私活动、增加国家收入,就应当增加麦芽税、减少蒸馏所税。

        在英国,曾经有某段时间,政府认为酒精饮料对人民的健康有害,并且不利于人民道德的建设,因此下令阻止这种饮料的消费。在这种情况下,降低蒸馏所税的程度不宜过大,应当使酒精一直保持在高价上,而使对人们健康和道德无害的饮料,诸如麦酒、啤酒等,价格下降。这样一来,不仅人民的赋税负担得到了减轻,国家的收人也获得了极大的提高。

        达文纳特博士非常反对目前国产税制度的改革。他认为:现在平等地分配在麦芽制造者、酿造者和零售业者利润上的国产税,在改革之后就将全部归麦芽制造者来负担了;酿造者和零售业者可以通过提高酒价来收回税额,而麦芽制造者却不能。同时,麦芽税如此之重,必会减少大麦耕地的地租和利润。但似乎这些意见是没有什么道理的。

        首先,一般来说,在很长的一段时期内,任何一种税都不会降低特定职业的利润率;任何职业的利润率,总是会和其他职业的利润率保持在差不多的水平。目前的麦芽税、啤酒税和淡色啤酒税,并不会影响商人在这些商品上的利润;因为他们可以通过提高酒价来收回税额,并且还能获得一个额外的利润。虽然对货物征税可能会提高该货物的价格而减少它的消费,但由于麦芽的消费就是酿造各种麦芽酒,因此,每夸脱麦芽税是十八先令时,与二十四或二十五先令相比,酒价并不会更贵;相反,还可能更低,从而也就可能还会增加它的消费。

        其次,麦芽制造者要收回十八先令的麦芽税,并不会比酿造者更困难。虽然现在麦芽制造者对每夸脱麦芽需要垫付十八先令的税,但酿造者对每夸脱麦芽则需要垫付二十四或二十五甚至三十先令的税。麦芽制造者垫付税额明显较酿造者轻。不过,酿酒者卖出其酒窖中啤酒、淡色啤酒的存货,要比麦芽制造者卖出其仓库的麦芽存货,时间要快得多。所以,最后酿酒者和麦芽制造者都能以同样的速度收回自己的税额。而对于麦芽制造者因垫付较重的税而形成的困难,则可以通过延长缴税时间来解决。

        再次,只要大麦的需要并未减少,大麦耕地的地租和利润也就不会减少。假设酿造啤酒和淡色啤酒的麦芽,每夸脱税率由二十四、二十五先令降为十八先令,那么它的需要将会增加,大麦耕地的地租和利润,和同样肥沃的其他土地地租利润将不相上下。如果少于其他土地的地租利润,那么大麦耕地的一部分资本将转入其他用途;如果多于其他土地的地租利润,那么其他土地将会转而种植大麦。只有当土地的某一特定产物具有垄断价格时,对其征税才会减少该土地的地租和利润。以葡萄酒为例,由于它经常供不应求,所以其价格极大地高于同样肥沃土地的其他产物的价格。如果现在对葡萄酒征税,那么必然会使葡萄园的地租和利润降低。这是因为,葡萄酒的价格已经达到市场范围内的最高价格,如果市场的葡萄酒数量不减少的话,它的价格就不会再提高,那么土地也就不能转用去生产其他同样贵重的产物;如果上市数量减少的话,它的损失会更大。因此,赋税的所有负担,都落在了地租和利润上,更准确的说是落在了地租上。当有人主张对砂糖征收新税时,蔗糖种植者总会说,该税的所有负担都将落在生产者身上,而不是消费者身上。过去在征税以后,他们并不能将砂糖的价格提高到超过未征税以前的水平。因为砂糖价格在未征税以前就已经是一种垄断价格了,而对于垄断者,应当是随时都最适于征税的。而大麦的普通价格从来都不是一种垄断价格;因此大麦耕地的地租和利润,与同样肥沃的其他土地相比,并不会超过自然的比例。对麦芽、啤酒和淡色啤酒的各种税,并不会使大麦的价格降低,也并不会使大麦耕地的地租利润降低。使用麦芽作原料的酿造者对麦芽支付的费用,不断地根据麦芽税的提高而提高,麦芽税和啤酒税、淡色啤酒税,都不断地提高了那些商品的价格,从而降低了那些商品的质量。所以,这类税的最后负担者,是消费者而非生产者。

        这种税制改革,只可能对自家消费的酿造者造成损害。因为,现在一般穷苦劳动者和工匠们负担的重税,到了上层阶级那里却被免除了,那应当说是最不公平的了。即使不变革税制,也应当将这种免除加以废止。然而,一般来说,也正是上层阶级的利益在妨碍着利国利民的各种制度的改革。

        除上述关税和国产税外,还有一些更间接影响货物价格的不公平的税。法国将之称为路捐、桥捐,萨克逊时代将其称为通行税。和英国道路通行税以及运河、通航河流通行税的目的一样,其开征的本来目的是用来维持道路和水路的。并且,这种税最适宜按照货物的体积或重量来征收。最开始,这些税都是地方税或省税,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委托地方的特定市镇、教区或庄园来进行管理,希望他们能采用各种方法负责实施该税。后来,很多国家的君主都将这项税收的管理权掌握到了自己手中。但他却并不负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他将极大地提高税额,但完全不关心道路的维持。试想,如果英国的道路通行税被当做了政府的收入来源,那么看看其他国家的先例,我们就能差不多猜到它的结果了。这种通行税,最终都是由消费者来负担的;并且这种税不是按照消费者消费的货物价值的比例,而是按照消费货物的体积或重量来负担的。当这种税按照其推定的价值而非按其重量来征收时,它可以说其实就是一种国内关税或国产税,会极大地阻碍国内贸易的发展。

        对于从一国运往另一国的货物通过其领域内的水路或陆路,一些小国也会征收类似的税。有国家将其称之为通过税。例如,位于波河及各支流沿岸的一些意大利小国,就是由这种税获得一部分收入的。这种收入全部来自外国人,并且不妨害本国的工商业。这可能是唯一的一种对外国人民的征税吧,其中世界上最重要的通过税,是丹麦国王对所有通过波罗的海海峡的商船征收的税。

        虽然大部分关税和国产税,都是平等地由各种收入来负担,最终由消费货物的消费者负担,但一般来说并不平等地由每个人分担。因为,一个人的性格会决定他的消费倾向和消费数量,因此,对他的消费征税,应当根据他的性格,而不是根据他的收入。这样,浪费者缴纳的数额将超过适当的比例,而节约者缴纳的数额反而达不到适当的比例。例如,大财主在未成年时,因为国家的保护而获得了大量的收入,但一般情况下,他都不能以自己的消费向国家做出多少贡献。尤其是那些身居他国的人,对于自己收入来源国,基本上没有在消费上做出任何贡献。如果他的收入来源国是爱尔兰那样没有土地税,并且对动产或不动产的转移也没有任何重税的国家,那么他对收入来源国政府可以说一点贡献都没有。当一个政府隶属或依赖于其他国家政府时,一个在附庸国拥有广大土地财产的人,总是愿意定居在统治国。而爱尔兰正是处于这种附庸地位,因此向外国居住者纳税的提议,在该国非常受欢迎。然而,遇到的困难是,一个人要怎样才能算是应当纳税的外国居住者,以及其纳税应当从何时开始何时结束。不过,将这种困难排除,这种税的确可以解决每个人在贡献上的不公平情况;于是每个人的贡献,完全凭他对课税商品消费的自愿。因此,如果该税的评定很公平,所税商品也很适当,那么纳税人的埋怨也会很少的。当这种税由商人或制造者垫付时,最后负担此税的消费者,不久就会将它和商品价格混同,从而忘记自己支付了税金。

        这种税可以说是完全确定的,即对于纳税数额和期限都是确定的。英国的关税或其他国家类似的各种税之所以有时会不确定,并不是因为税的性质,而是因为法律的措辞不明确。

        奢侈品税一般是零碎地缴纳,也就是说纳税人什么时候需要购买课税品,就什么时候纳税,购买多少就纳税多少。这种税在纳税时间和方法上,可能是最方便的了。而且,从总体上看,这种税符合前述征税四原则中的前三项原则,却违反了第四项原则。和其他所有的税相比,人们缴纳该税的数额比实际归入国库的数额要大得多。这种情况可能是由以下四种情况造成的。

        第一,即使安排得很合适,该税的征收也需要很多的税关和收税人员。人民缴纳的一部分税无疑将负担他们的薪水和津贴。不可否认,英国的这种费用,相对于其他多数国家都较轻。以1775年1月5日为止的那个税收年度为例,英格兰国产税委员管理下的各税总收入,共计五百五十万七千三百零八镑十八先令八又四分之一便士,其中花费了百分之五点五的费用,然而,在扣除出口奖励金和再出口退税之后,这项总收入缩减到了五百万镑以下。不过,盐税作为一种国产税,由于管理方法不同,从而其征收费用要大得多。再如关税,其纯收入不到二百五十万镑,然而征收人员的薪水和其他费用就超过了百分之十。无论哪里的海关人员,其津贴都是多于薪水的,有时甚至是薪水的两三倍。因此,如果海关人员薪水和其他费用超过了关税纯收入的百分之十,那么征收该税的全部费用总计可能超过百分之二十或百分之三十。国产税的征收人员没有任何津贴;且其管理机构为新设,因而没有海关那么腐败。因此,如果现在将麦芽税和麦芽酒税变为只征收麦芽税,那么国产税每年的征税费用将节约四万镑以上;如果关税按照国产税的征收方法且只对少数货物征收,那么关税每年的征收费用也可能节省很多。

        第二,该税必然会阻碍某部门的产业。因为被税商品因此价格上涨,从而在一定限度内妨碍了消费及其生产。如果该商品是国产商品,那么生产和制造该商品使用的劳动就会减少;如果该商品是外国商品,那么,由于其价格因税上涨,国产的同类商品就能在国内市场获得利益,从而使大部分国内产业都转向这种商品的生产。虽然国内某特殊部门的产业将受到鼓励,但所有其他部门的产业都将受到损害。例如在伯明翰,外国葡萄酒越贵,制造业者购买葡萄酒的那部分金属器具的价格就越便宜。对他来说,这一部分金属器具的价值相对于以前减少了,那么促使他去增产金属器具的动力也就减少了。也就是说,一国消费者购买的他国剩余生产物价格越贵,他们卖掉的自己那一部分剩余生产物的价格也就越便宜,从而促使他们去增产那一部分生产物的动力也就减少了。因此,对所有消费品征税,会使生产性劳动量降低到自然程度(无税时)以下。当消费品是国产品时,被税商品生产上的劳动量将缩减;当消费品是外国商品时,外国商品购买的那部分国内商品生产上的劳动量将缩减。除此之外,那种税经常会改变国民产业的自然方向,使其转向一个通常来说比较不利的方向。

        第三,走私活动常常会导致财产的没收和其他惩罚。虽然走私者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应当加重惩罚,但他并没有违犯自然、正义的法律。如果国法将所有大自然未视为犯罪的行为也不认定为犯罪的话,他应当是一个良好市民。在那些腐败、任意支出、滥费公币的国家,保障国家收入的法律常常得不到人们的尊重。因此,如果能有安全容易的走私机会,并且不会触犯伪誓罪,那么很多人都会进行走私。那些假装对购买走私物品心存顾虑的人,其实明明就是在奖励别人去做违反财政法规或者伪誓的事,于是,他们在很多国家,都被认为是伪善的人。由于公众对走私活动的宽容,走私者便经常受到鼓舞,继续从事着这种活动。当税收法律要对其进行处罚时,他常常想通过武力来保护自己的所谓正当财产。最开始,他可能只是粗心,但到了后来,应该说他是大胆地触犯法律了。当走私者没落后,他之前用来维持生产性劳动的资本,被吸收到国家收入中,从而去维持非生产性劳动了。这样,社会的总资本就会减少,以前得到维持的有用产业也会减少。

        第四,该税的施行使得经营课税商品的商人,不得不因为常常受到收税人员的烦扰而感到某种压迫。我在前面说过,虽然说这种烦扰不是费用,但人们一般为了摆脱烦扰总是愿意支付费用,因此,烦扰和费用也就差不多了。国产税在这一点比关税还让人烦扰,虽然其设定目的的效果比较好。这是因为,征收关税时,如果商人进口课税商品时已经支付了关税,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他将不会受到海关人员的烦扰。但征收国产税的情况就不是这样。商人常常要受到收税人员的不断访问和检查。虽然有人说国产税征收人员的表现其实比海关人员要好,但是,相对于关税来说,人们更讨厌国产税。一些秘密从事走私的商人由于常常受到国产税征收人员的阻碍,因此常常嘲讽国产税征收人员冷酷。

        然而,只要有消费品税,就可能免除这种对人民带来的不便。虽然英国有很多地方还有待完善,但与其他邻国相比,英国的各种制度可以说还是比较优良的,这种不便恐怕也是比较小的。

        有些国家认为,消费品税是对商人的利润征税,于是商人每卖出一次货物,就进行一次征税。他们还认为,如果对进口商或制造商的利润征收税,那么,也应该对那些中间商人的利润征税。例如西班牙的消费税就是这样。这种税,对每次出卖所有种类的动产或不动产征收,最开始征税百分之十,到百分之十四,再到目前的百分之六。征收这种税需要特别多的收税人员,因为不仅要观察货物由一地转向另一地,还要观察货物由一个店铺转向另一个店铺。可以说,遭受征税人员烦扰的人,不仅包括经营某几种特定货物的商人,还包括所有的农民、制造业者等。实行这种税的国家,各地方的生产都必须适应于邻近的消费,而不能为远方生产。乌斯塔里斯认为,正是因为这种税导致了西班牙制造业的衰落。其实,西班牙农业的衰落也是因为此税造成的,因为它也对土地原生产物征税。那不勒斯王国也有类似的税,如对所有契约价值、所有买卖契约价值征收百分之三。但相对于西班牙,那不勒斯的税并没有那么大的破坏性。首先,这两种税都是很轻的,并且该国大部分城市和教区还允许以一种赔偿金来代替缴纳。而城市教区征收赔偿金的方法则只需遵守不妨碍该地的商业的原则即可。

        联合王国施行的统一征税制度(有少数不重要的例外),基本上使全国内地的商业和沿海贸易都实现了自由。大部分对内贸易的货物,可以不需要许可证、通行证,且不会受到征税人员的烦扰,可以自由地从一地运往另一地。虽然有一些例外,但那些都是无关紧要的。沿海运送货物,虽然要有证明书或沿海运输许可证,但它们基本上是免税的,除了煤炭。对每一个国家来说,其国内就是本国大部分产业生产物的最佳市场,因此英国统一的税制所产生的国内贸易的自由,应该说是其繁荣的一个主要原因。如果爱尔兰和各殖民地也有这种自由的话,那么我们伟大的帝国应当说会更繁荣吧。

        法国各地方施行的税法,需要在国家边界和各省边界处安排很多的征税人员,以对某种货物征税或防止其出口。这样,其国内商业不免会受到一定的损害。有一些省,可以用一种赔偿金来代替盐税的缴纳,有些省则完全免除盐税的缴纳;大部分地区包税人享有烟草专卖权,而一些省没有烟草专卖。各省对类似于英国国产税的税,征收情况不同。有些省可以用一种赔偿金来代替,有些采取包税制度的省或其他地方,则只对特定诚实和地区征收此税。对与英国关税类似的税的征收,将法国分为了三大部分:一是适用1664年税法的五大包税省,其中包括皮卡迪、诺尔曼和大部分内地各省;二是适用1667年税法的外疆各省,包括大部分的边境各省;三是与外国享受同等待遇的各省,它们可以和外国自由贸易,并且其余外国贸易所享受的关税待遇也适用于在与其他各省贸易时。阿尔萨斯、茨图尔、凡尔登三个主教区和邓扣克、贝昂那、马赛三市都是这种。之所以称为五大包税区各省,是因为以前的关税分为五大部门,每部门有其特定承包的对象,目前各部门已经统一了。五大包税区各省和外疆各省,都有许多的地方税,并且那些税的征收被限定在特定城市或地区。与外国受同等待遇的各省,例如马赛市,也有一些地方税。因此,可想而知这各种复杂的税将需要很多的收税人员,并将一定程度地阻碍国内商业的发展。

        葡萄酒贸易在法国被认为仅次于谷物贸易,因此除了这些复杂的税所施加的一般约束外,大部分省还施加了很多特殊约束。这是因为,某特定省区的葡萄园相对于其他省享受了特别的优惠。那些在葡萄酒贸易上受约束最少的各省,就成为了葡萄酒最出名的各省。它们拥有广泛的市场,促使他们不断地采用良好的方法进行葡萄的栽培和葡萄酒的调制。

        不仅是法国,还有其他国家也同样有这种复杂的税制。例如米兰公国,分为六省对于一些种类的消费品都有特别的征税制度。就连很小的帕马公爵领土,其三四省也各有不同的征税制度。在这些不合理的制度之下,这些国家如果不是因为土壤特别肥沃,气候非常适宜,可能早就成为最贫穷的国家了。

        消费品税的征收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由政府征收,即由政府任命收税人员,他们直接对政府负责,并且政府的收入随着税收的变动而变动;一是政府规定一定的额数,让包税者征收,这时包税者自行任命征收人员,受包收者监督,直接对包收者负责,但是他们必须按照法定的方法进行征收。这种包税制度应当说绝不可能是最妥善、最节约的收税方法。因为包税者除了从税额中补偿自己垫付规定税额、征收人员的薪水和征收费用外,还要获得与他所冒危险和困难以及处理这项事务的知识相应的利润。如果政府设置一个类似包税者的管理机构自己直接监督,那么这笔巨额的利润就可以节省下来了。但由于承包国家的任何大项税收,不但必须要有大资本或大信用,而且还要具备相应的知识和经验,因此这种包税工作也就被局限在少数人那里。这些少数人明白,只要他们彼此团结,就能对自己更有利,因此他们不互相竞争,反而成为合作者,于是在包税竞标时,他们所出价格比真实价值要低得多。在那些采用包税制的国家,包税者一般都是极其富裕的人。仅是由于富有,他们就已遭到一般人的厌恶;而他们虚荣和炫耀就更加使人厌恶了。

        对包税者来说,那些惩罚逃税者的法律永远都不会过于严苛。因为纳税人不是他们的人民,包税者根本就不会怜悯他们,因此,即使纳税人在缴税的次日破产,他们也毫不关心。在国家的非常时期,君主非常关心收入的时候,包税者就会趁机诉苦说,如果不将法律变得更严厉,那么他们连平常的税额也交不出来。这时,君主也会答应他们,于是包税制也就越来越严苛了。所以,在那些国家收入采取包税制的国家,他们的税法是最为严酷的;而在那些君主直接监督税款征收的国家,他们的税法是最温和的。因为即使君主再愚昧,他们也比包税者更关心人民的生活。因此,他们明白,国家的持久伟大与人民的繁荣是分不开的。而包税者们的富裕却常常带来人民的衰弱。

        虽然要提供一定的税额,但包税者却从中取得了一种征税的权利,而且享有了对课税商品的垄断权。法国的烟草税和盐税,就是以包税方法进行征收的。在这种情况下,包税者其实获得了两个利润,一个是包税者付出的利润,如前所述;一个是垄断权的利润。且后者比前者更大。烟草作为一种奢侈品,人们可以自由地选择买与不买;然而盐是必需品,每个人都必须购买一定数量。如果他不在包税者那里购买,就只能向走私者购买。烟草税和盐税的繁重使得走私的诱惑极大;但由于法律的严苛和征税人员的提防,想走私的人都有破产的风险。由于走私盐和烟草,每年有数百人进监狱,还有很多人被判处死刑。这种税征收的收入很大,如1767年,烟草税额是二千三百五十四万一千二百七十八利弗,盐税额是三千六百四十九万二千四百零四利弗。这两项税的包征,从1768年起持续六年。可以说,只有那些重君主收入而轻民生疾苦的人才会同意这种征税的方式。在其他国家,例如意大利大部分地区,以及奥地利和普鲁士,对于盐税和烟草税的征收,采取的都是这样的方法。

        法国国王大部分的实际收入有八个来源,那就是贡税、人头税、二十取一税、盐税、国产税、关税、官有财产及烟草包征。对于最后五项,各省几乎都是采用包征方式;对于前三项,各地都由政府直接监督的税务机关征收。按照收取的比例来说,前三项实际归入国库的比后五项还要多,因为后五项在管理上需要更多的费用。

        其实,现在法国的财政状态,应该可以进行以下三项改革。第一,废除贡税和人头税,增加二十取一税,使其增加的收入等于前两者的金额,从而不仅保证了国王的收入,而且减少了征收费用,并且减轻了贡税和人头税对各阶层的负担。贡税最终是由土地所有者来负担的;大部分人头税,是按照贡税的税率对贡税的纳税人来征收的,因此,人头税最终也是由土地所有者来负担的。法国的二十取一税,类似于英国的土地税。所以,就算二十取一税是随着贡税和人头税所提供的税额而增加的,它也不会增加上层阶级的负担。但是,由于目前贡税的征收不是很公平,从而改革之后,就会加重很多个人的负担。因此,那些享有特惠或相关利害关系的人,最反对这种改革。第二,统一法国各地的盐税、国产税、关税、烟草税,也就是说统一所有的关税和消费税,这样就能减少这些税的征收费用。并且,还能够使国内商业自由发展。第三,由政府直接监督的税务机关来征收所有的税,这样就可以将包税者的过度利润节省下来,从而增加国家收入。但有些人为了个人私利,会坚决地反对后两项改革的施行。

        可以说,在所有的方面,法国的税制都比英国差。英国每年对八百万以下的人民征收了一千万镑的税款,却没有任何人感觉到受压迫。不仅埃克斯皮利神父搜集的材料显示,而且《谷物法与谷物贸易论》的作者也描述过:法国包括洛林和巴尔在内,总共有二千三百万甚至二千四百万人口,几乎是英国人口的三倍多。并且法国的土壤和气候都比英国优良,其土地的改良和耕作也先于英国,其经过很长时间建造和积累的所有事物,包括大都市和城市、乡村的建筑、房屋等,都优于英国。如果说英国都可以不费力地收到一千万镑,那么按人口比例来说,法国应该可以收到三千万镑才对。不过,根据我现有的虽不完全但已经算最好的报告可以知道,1765年和1766年法国收归国库的所有收入,只有三亿八百万利弗到三亿二千五百万利弗之间,相当于一千五百万镑以下。这个金额还不到三千万镑的一半,但法国人民遭受捐税的压迫却比英国人民要大得多。不过,在欧洲,除英国外,法国政府应该算得上最温和、最宽大的了。

        据说,荷兰对生活必需品征收的重税曾经对该国所有的主要制造业,甚至连渔业和造船业都造成了严重的损害。荷兰政府和各都市每年的收入达五百二十五万镑以上。荷兰人口不到英国人口的三分之一,因此,按人口比例来看,荷兰的租税的确很重。英国的必需品税很轻,因此没有对任何制造业造成损害。在英国制造业中,只有几种原料,尤其是生丝,负担最重的进口税。

        当所有适当纳税对象都已纳税之后,如果国家有急需(如战争发生),仍然可以继续征收新税,这时就会对那些不适当的对象征税。因此,荷兰对必需品征税,并不是因为共和政府的无知。由于共和国要维持独立,虽然平时已经非常节俭,但遇到耗费巨大的战争时,就只好大肆举债。另外,荷兰和其他国家不同的是,为了防止被海水吞没,它也要花费很大的费用,从而极大地增加了人民赋税的负担。可以说,荷兰现在的主要支柱就是共和政体。大资本家、大商人,要么可以直接参加政府的管理,要么可以间接左右政府的决定。大资本家和大商人正是由于具有这种地位,所以在荷兰受到尊敬并且享有权力。因此,就算和欧洲其他地方相比,在荷兰使用资本、借贷资金的利润或利息更少,同一资本获得的生活必需品更少,他们还是愿意居住在那里。这种状态带来的结果就是,虽然荷兰遭遇的困难很多,但这些富人的定居使得该国的产业仍能在一定程度上继续维持。一旦国家发生灾难、共和政体被破坏、国家统治权落入贵族和军人的手中,商人的重要性就会完全消失而不再被人尊敬。那时,他们也就不会再愿意居住在那里了。他们就会带着资本去其他国家,去支持其他国家的产业和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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