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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国富论的五个主要观点第二章 限制进口本国也能生产的外国货物

第二章 限制进口本国也能生产的外国货物

        对于一些本国也能生产的外国货物,政府采取了提高关税或绝对禁止的措施来限制其输入。这么一来,国内市场就多少可以由本国生产这些货物的产业独占。比如,如果英国禁止输入外国的活牲畜和腌制食品,那么国内的牧畜业者就可以独占国内的肉类市场。如果英国对输入的谷物征收高额关税,那么谷物生产者几乎也能独占国内的谷物市场。在一般年头对输入的谷物征收高额关税,实际上就等于禁止谷物输入。禁止输入外国毛织品也一样,这对国内的毛织品制造业非常有利。英国的丝绸制造业,以前所用的材料都是国外生产的,近年来也开始使用本国材料,所以也取得了相同的效益。麻布制造业也正在朝着这一目标大踏步前进着。英国许多其他种类的制造业,也同样取得了国内市场的独占权。有很多外国货物,都是英国绝对禁止输入,或是在某些条件下禁止输入的。如果一个人不熟悉关税法,他根本不可能轻易猜出哪些种类的货物是受英国的输入限制的。

        这种限制输入的政策有利于享有独占权的各种产业,从而极大地鼓励了他们。这么一来,无疑会有较大一部分的劳动和资财会从其他用途上转移到这类产业上来。至于这种政策对全部产业的影响,却不那么明显。它对全部产业的作用,是不是促进并引导其向最有利的方向发展呢?我们不得而知。

        社会的全部产业,绝对是和社会资本所能维持的限度保持一致的。任何一个踏实的生意人,都只能根据他的资本数量来决定要雇用多少工人;同理,社会一切成员所能雇用的工人数目,也一定由社会的全部资本所决定。无论采用何种商业条例,都不能使社会的产业量超过社会总资本所能维持的限度。商业条例的作用,只是使一部分产业从这一方向转到另一方向,它无法确定这种转变是不是更有利于社会。

        每一个拥有资本的人,都在不断地为资本寻找最有利的用途。他的初衷,当然是获得自身利益,而不是为社会创造利益。但是,随着他对获得自身利益的深入研究,他必然会在主观和客观上都选择对社会最有利的用途。

        第一,如果一个人把资本投在尽可能接近家乡的地方,可以取得大致等于普通利润的收益,他就会尽可能地投资。这样,他的资本就会尽可能地用在维持国内产业上。因此,如果利润差额不大,那么商人们自然首选从事国内贸易,然后才会选择从事消费品的国外贸易,最后才会选择从事运输贸易。

        从事消费品的国外贸易的商人,往往不能亲自监视自己的资本。而从事国内贸易的商人就不同了,他不但可以亲自监视自己的资本动向,还能详细了解其代理人的品性和身份;即使他偶尔被骗,他也能轻易地取得赔偿,因为他清楚本国的相关法律。至于运输贸易的资本,则几乎都分散在外国,根本没有必要带回本国,商人也根本无法亲自监视和支配。以一个阿姆斯特丹商人为例,他先把哥尼斯堡的谷物运到里斯本,再把里斯本的水果和葡萄酒运到哥尼斯堡,这时,他的资本就分成了两部分,一部分投在哥尼斯堡,另一部分投在里斯本,而不必在阿姆斯特丹投下一分钱。至于他的住处,自然也应该在哥尼斯堡或是里斯本,非到发生某种特殊情况,他一般不会长期居住在阿姆斯特丹。不过,由于他长期不能亲自监视自己的资本,所以他往往会因为不放心,而把一些原本要在里斯本和哥尼斯堡两地流通的货物运到阿姆斯特丹去。即使他要为此花费装货、卸货的双重费用,还要支付税金和关税,他也会为了能够亲自监视和支配这些资本而在所不惜。正因为如此,那些大规模经营运输贸易的国家,才逐渐发展成了外国货物的中心市场,甚至是总市场。

        第二次装货卸货,也需要花费一笔费用。商人为了减免这笔费用,总会设法将各国货物在本国直接出售,从而尽量将运输贸易转为消费品的国外贸易。从事消费品的国外贸易的商人也一样,只要他的利润不会受到多大影响,他也往往会在运送货物去国外出售之前,将其中一部分货物直接在国内卖掉,这样,他就可以避免承担消费品的国外贸易可能带来的风险和麻烦。如果可以的话,我甚至能这么说:一国个人资本的流通中心,往往都是本国,即使这些资本有时也会因为一些特殊原因而远离其流通中心。前面我已经说过,跟投在消费品的国外贸易上的资本相比,投在国内贸易上的等量资本更能推动国内产业的发展,也更有能力为居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从而帮助居民增加收入;而同投在运输贸易上的资本相比,投在消费品的国外贸易上的等量资本也有上述优点。因此,当利润差额不大时,人人都更愿意将其资本投在国内产业上,以便为国内产业提供最大的援助,并尽量为本国居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帮助居民增加收入。

        第二,商人一旦把资本投在国内产业上,他一定会尽最大努力来经营那种产业,以便能够从中获得最大利润。劳动可以增加劳动对象或劳动原材料的价值,劳动者从中得到的利润大小,由生产物的价值决定。不过,既然商人的目的只是牟取利润,那么他自然会努力使生产物的价值最大化。也就是说,他会使生产物所能交换的货币或其他货物的量,尽量达到最大。

        社会的年收入,总是等于全部年产物的交换价值,甚至可以说,它们其实是同一个东西。所以,当商人们都尽力将其资本投在国内产业上,并通过细心管理来使生产物达到最高的交换价值时,社会的年收入自然会随之增加。商人们的初衷,的确不是增加公共利益。所以,就连他自己在客观上增加了公共利益,他也不知道。他所考虑的,只是自己的安全,所以他宁愿将资本投在国内产业上,也不支持国外产业。还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他采取了可能使其生产物达到最高交换价值的管理方式。他在自身利益这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之下,不分场合地为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而努力着。不过,虽然商人的行为不是出于本意,但也不能因此就说这一行为对社会有害。虽然商人的本意是追求自身利益,但他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却为社会带来了更多的利益。有些人虽说是为公众幸福才从事商业的,但我从未听说他们做了什么好事。幸好这种装腔作势的商人并不多见,所以我们也用不着理会他们。

        在什么种类的国内产业上投资,才能使生产物的价值最大化呢?对于这个问题,每一个投资者都能作出很好的判断。这一点,甚至连政治家或立法者都做不到。这些资本的流向,也不是政策指导所能控制的,所以政府也根本不必为此而分散注意力。如果有哪个政治家企图控制资本的流向,那他无疑是自找苦吃。而且,他这么做是越权,这说明他不放心任何人,哪怕是委员会或是参议院,而只会荒唐地认为自己有能力限制资本的流向。这种人其实是最危险的。

        一国通过限制输入外国货物的方式,使得本国工艺或制造业的生产物独占了国内市场。这种做法,其实是对私人如何运用自身资本的一种限制。不过,这种限制基本上不起什么作用,还可能带来一些危害。因为,当国内市场的本国生产物和外国生产物同样低廉时,这种限制是起不到什么作用的;而当本国生产物比外国生产物价格高昂时,这种限制一般是有害的。

        每一个精明的家长都清楚,如果购买一件物品的代价小于他自己生产的代价,那么他是不会自己生产这件物品的。再打个比方,裁缝一般是不会想到要自己制作鞋子的,他宁愿从鞋匠那里购买。反过来也一样,鞋匠宁愿雇裁缝来做衣服,也不愿意自己做。至于农民,他可以雇用裁缝为其缝衣,雇用鞋匠为其制鞋。他们都会在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的基础上,觉得应当把全部精力都集中在自己的职业上,这样他就能在这一职业上比邻人处于更加有利的地位,并用自己的劳动生产物来购买自己需要的任何其他物品。

        这种事情既然对私人有好处,对一国自然也不会有什么坏处。如果某种外国商品比本国的同种商品便宜,我们就可以用我们的一部分优势商品去跟他们交换。既然一国的总劳动和维持它的产业资本,总是保持一定的比例,那么当产业资本用于商品流通时,总劳动绝对不会减少。这就跟工匠的劳动一样,虽然工匠没有为自己做工,但他的劳动并没有因此而减少,而是花在了更加有利的用途上。如果别人制造的某种商品,比自己生产的便宜,那么人们就没有必要再自己生产了,反而是向别人购买更加有利。如果劳动者一定要亲自生产自己所需的物品,而不去生产更有价值的商品,那么他的年产物的价值,必然会有所减少。现在,假设从外国购买这种商品的费用,比国内制造更加低廉,这时,如果政府不对输入加以限制,而是任由国内产业自由发展,那么商人们就会拿出一部分国内商品,去交换这种商品。而当政府对输入加以限制时,就会使一部分国内劳动用在不利的用途上,还会减少其年产物的交换价值,而这恰恰违背了立法者的意志。

        当然,在限制输入的情况下,有些特定制造业确立的速度会比没有这种限制时更加迅猛,并能在一段时间之后,在国内以极其低廉的费用制造出特定商品。而社会劳动在这种限制的作用下,虽然可以更快速地流入较有利的用途,却不会增加劳动和收入的总额。决定社会劳动增加的因素,只有社会资本的增加;而社会资本的增加量,又是由逐渐节省的社会收入的量决定的。但是,限制输入会直接导致社会收入的减少,所以社会资本必定不可能迅速地增加。相反地,如果听任资本和劳动自由地流向最有利的用途,那么社会资本自然会迅速地增加。

        如果没有限制输入,那么有些特定制造业就不能快速地确立。但是,这并不会造成社会资源的贫乏。无论社会处于任何一个发展阶段,其全部的资本和劳动也仍然可能流向当时最有利的用途,只是各个发展阶段所使用的对象不同罢了,其收入可能是资本所能提供的最大收入;并且资本与收入的增长速度,也是当时可能有的最大速度。

        有时候,某国在生产某些特定商品时,占有了非常大的自然优势,以致其他国家都认为违背这种自然优势来行事是徒劳的。比如,虽然苏格兰通过装玻璃和设温室的办法来栽种葡萄,也能种出极好的葡萄,最终酿出极好的葡萄酒,但其为此而花费的费用,却至少是其直接从国外购买同等品质葡萄酒的三十倍。诚然,苏格兰是有能力酿造出与波尔多的红葡萄酒有相同品质的红葡萄酒,但是,如果单纯地为了鼓励苏格兰这样酿造红葡萄酒,就禁止输入所有的外国葡萄酒,显然是极不合理的。即使苏格兰为亲自酿酒只增加三十分之一,甚至是三百分之一的资本和劳动,也同样是不合理的。一国比另一国所拥有的优越地位,到底是其先天固有的还是后天获得的,并不重要。在这一方面,只要甲国比乙国有优势,乙国就值得从甲国购买,而不必花费大量资本亲自制造。再比如,工匠的技艺都是后天获得的,但如果他们都用自己的产品来交换彼此的产品,就会比他们亲自制造更加有利。

        如果一国限制输入,从而使得国内市场由国内工商业者独占,那么从中取得最大好处的就是商人和制造业者。比如,限制或禁止输入外国牲畜和腌制食品对本国畜牧者有利,对输入的谷物征收高额关税对本国农民有利。但是,这种利益跟商人和制造业者从同类限制中所得的利益相比,却很小。跟谷物和牲畜相比,制造品更适合进行消费品的国外贸易,尤其是精制造品。因此,贩卖制造品通常是国外贸易的主要业务。制造品只要能获得一点儿利益,就能使国内市场的外国商品的售价,低于国内产品的售价。但是,土地原产物要想走到这一步,就非得有极大的好处才行。如果政府允许自由输入外国制造品,就可能导致几种国内制造业受损甚至毁灭,使其大部分资本和劳动被迫转移,继续寻找其他更为有利的用途。

        但是,即使政府允许自由输入土地原产物,本国农业也不会出现类似的大变化。比如牲畜,即使允许自由输入牲畜,英国的牧畜业也不会受到多大影响。因为,牲畜的供应量很稀少,所以其输入量自然较少,更何况,活牲畜的海运费用比陆运费用还要高。活牲畜是唯一一种海运费用高于陆运费用的商品。因为,陆运时,牲畜可以自己行走;但海运时,牲畜不但要被运输,还要消耗食料和饮料,不但麻烦而且要花费很多钱。相比之下,从爱尔兰运输牲畜到不列颠比较容易,因为两地的海运距离非常短。最近,不列颠对爱尔兰的牲畜输入采取了输入时期的限制,但是,即使政府永远不采取限制措施,不列颠牧畜者也不会遭受多大损失。爱尔兰有一部分牲畜位于不列颠与爱尔兰海的交界处。从爱尔兰输入牲畜,不但路途遥远、费用可观,而且会遇到很多麻烦。因为,肥的牲畜不便远行,只有输入瘦的。由于需要一笔运费,所以瘦牲畜的价值就降低了,这对输入国畜牧者的影响,不但不是有害的,反而是有利的。倒是那些畜牧业繁荣的地方,会为此而遭受损失。自政府允许输入爱尔兰牲畜以来,不列颠并没有输入多少爱尔兰牲畜,而且瘦牲畜的售价仍旧很高。由此可见,即使是自由输入爱尔兰牲畜,不列颠那些畜牧业繁荣的地方似乎也不会遭受多大损失。据说,爱尔兰民众曾经强烈反对牲畜的输出。但是,如果牲畜输出者觉得输出牲畜的利益非常大,而且法律也支持他们,那么他们自然能够很容易地分解爱尔兰民众的反对。

        那些饲养牲畜的地方,必定经过了大规模的土地改良;而那些畜牧业繁荣的地方,则一定是土地未经开垦的落后地区。由于提高瘦牲畜的价格会增加未开垦土地的价值,所以这么做无疑于反对牲畜输出国的土地改良,而只鼓励他们继续用未开垦的土地来饲养牲畜。那些已经经过大规模土地改良的地区,输入瘦牲畜所得的便利,比亲自繁育瘦牲畜更大。据说,现在的荷兰就信奉这种说法。不能进行大规模土地改良的地区有很多,像苏格兰、威尔士,以及诺森伯兰的山地,它们好像注定要做不列颠的饲畜场。政府允许自由输入外国牲畜,只有一个结果,就是使苏格兰这类畜牧业繁荣的地区,无法像联合王国的其他地区一样日益增加其人口,扩大其土地改良规模。换言之,由于政府不能大幅抬高牲畜的价格,也不会在实际意义上对国内那些土地经过改良的地区征收税款,所以使得这类畜牧业繁荣的地区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腌制食品和活牲畜一样,即使对其输入给予最大自由,也不会严重影响到不列颠牧畜者的利益。因为,腌制食品不但笨重,而且没有鲜肉那样的好品质,所需劳动和费用也较多。因此,即使这种腌制食品在国内销售状况良好,它也绝对无力和国内的鲜肉竞争。它的主要消费场所是远洋轮船这类鲜肉不易储存的地方,它在一般民众的食料中所占的部分并不大。虽然政府允许商人自由输入爱尔兰的腌制食品,但其输入量仍然不多。由此可见,这种自由输入,根本不会对英国的畜牧业者产生丝毫的影响。而且,家畜的价格好像也没有因此而遭受多大损失。

        同样地,即使允许外国谷物自由输入,也不会严重影响到不列颠农业家的利益。因为,谷物远远比家畜肉笨重。一磅小麦的售价是一便士,相比之下,一磅家畜肉的售价高达四便士。即使是在大荒年,外国谷物的输入量也是有限的。由此可见,英国农民根本不用担心外国谷物的自由输入会对本国产生不利影响。在谷物贸易研究者中,有许多博闻强志的人。从他们的论文中可知,各类谷物的平均年输入总量是二万三千七百二十八夸脱,占国内年消费总额的五百七十一分之一。但是,政府实施的奖励金政策,鼓励了大量谷物的输出,甚至使丰年时的谷物输出超出了实收量,所以一旦遇到歉收年,输入的谷物量必然会超过实际耕作状态所能容许的量。最终结果是,丰年的粮食不能用以补偿来年的歉收。由此可见,奖励金制度的实施,必然会使平均输出量和平均输入量都大于实际所能容许的水平。如果政府没有实施奖励金政策,那么谷物的输出将会比现在少,平均输入量也可能会比现在少。这么一来,在英国和其他国家之间贩卖谷物的商人就会失去很多生意,并因此而遭受很大损失。但是,乡绅和农业家就不同了,他们即使吃亏,也是非常有限的亏。因此,在谷物商人、乡绅和农业家当中,谷物商人最希望继续实施奖励金政策。

        乡绅和农业家,是所有人民中最少具有卑鄙的独占精神的人。对他们来说,不独占的精神非常崇高。而大制造厂的企业家就不同了,如果距其不足二十英里处出现了一个新的同类工厂,他可能马上就会慌乱起来。另外,荷兰人在阿比维尔经营毛织品制造业时,甚至不准许其他人在其周围六十英里内新建同类工厂。相反的,乡绅和农业家对邻近土地的开垦和改良,却不会有如此反应,他们不需要像大部分的制造业那样保守什么秘密;即使他们有一些耕作方法上的新发现,他们一般也都愿意跟邻人一起分享,并尽可能地推广这一新发现。在伽图的眼里,农业是最受人尊敬的一种职业,因为从业者可以过着最稳定的生活,也不会遭受别人的妒忌,而从业者自身也非常满足于这种生活。乡绅和农业家大都在各地散居,结合起来相当不容易;而商人和制造业者则大都聚居在城市里,并且大都加入了盛行于城市的同业组合,所以结合起来比较容易。而且,商人和制造业者并不满足于仅仅取得违反城市居民利益的特权,他们还希望取得违反所有居民利益的特权。他们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竭力独占国内市场。限制输入外国货物的政策,好像就是他们提出来的。这时,乡绅和农业家本来应该具有宽大之心的,但他们也受到了商人和制造业者的影响,开始要求独占谷物和家畜肉市场。而且,乡绅和农业家们还不满足于自己目前的地位,想跟商人和制造业处于同等地位,根本无暇考虑自由贸易并不会给他们带来多少利益这个根本问题。

        法律永远禁止输入谷物和牲畜,实际上是规定一国的人口和产业,不得超过本国的土地原产物所能维持的人口和产业。

        为了奖励国内产业而加在外国产业上的负担,一般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产生有利用途。

        第一种情况,这种外国产业是国防所必需的特定产业。例如,不列颠的国防,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海员和船舶的数量决定的。因此,不列颠为了保护本国的利益,自然会对外国船舶征收高额关税,或是禁止外国船舶在本国通航,从而保障本国海员和船舶能够独占国内的航运业。以下是不列颠航海法的大致条例。

        第一条 任何与不列颠及其殖民地通商,或是在不列颠沿岸经商的船舶,其船主、船长和四分之三的船员都必须是英国人。如有违者,政府有权将该船舶和其所载货物全部没收。

        第二条 在输入体积非常大的外国商品时,只能使用第一条规定的那种船舶,或是商品出产国的船舶。此外,商品出产国的船舶的船主、船长和四分之三的船员,也都必须是此商品出产国的国民。而且,用商品出产国的船舶运输时,必须加倍增收税款。如果其他船舶胆敢违反这一条例,政府就有权将该船舶及其所载货物全部没收。在这一条例颁布时,荷兰人还是欧洲的大运输业者;即使这一条例公布之后,他们也仍然是欧洲的大运输业者;但是,他们将在这一条例公布之后,退出英国的运输业,再也不能自由地向英国运输其他欧洲国家的货物了。

        第三条 许多体积非常大的外国商品,只能用该商品出产国的船舶输入。对于违反此规定的船舶,政府有权将该船舶及其所载货物全部没收。看上去,这一条例好像是专门为荷兰人制定的。荷兰当时是欧洲各种货物的大型交易市场,现在也一样。如果严格执行这一条例的话,那么英国船舶就不能从荷兰境内运出其他欧洲国家的货物了。

        第四条 输入不是由英国船只捕获和调制的腌鱼和鲸制品时,须加倍缴纳关税。在当时的欧洲,只有荷兰人是靠输出鱼制品为生的。在现在以捕鱼为生的人当中,荷兰人仍然占有多数。这一条例颁布之后,荷兰人就得先缴纳高额关税,然后才能向英国输入鱼类。

        在英国制定这一航海法时,英、荷两国并没有开战,但两国之间的仇恨却达到了白热化的程度。这一航海法,是由长期统治英国的议会制定的。而这一仇恨,早在这一统治开始时期就开始了。等到克伦威尔王朝和查理二世王朝时期,英荷战争爆发,这一仇恨也就跟着爆发了。所以,几乎可以这么说,这个有名的航海法中的几个条目,其实是根据民族仇恨制定的。但是,这些条例却是明智的,它带来的利益,不亚于经过深谋远虑才制定出的条例所能带来的利益。当时,荷兰海军是唯一可能威胁到英格兰安全的力量。当时的民族仇恨,就是以消灭荷兰海军为目的的,正好与经过深思熟虑想出来的国防政策相吻合。

        航海法不利于增加由国外贸易得来的财富。一国在与外国通商时,就像个别商人之间进行交易一样,都得靠贱买贵卖来获得利润。在贸易自由受限制时,贱买和贵卖的机会都是最大的。因为,当贸易自由不受限制时,就会鼓励一国以低价从国外输入其所需的物品,这时,还有可能出现买者都聚集在同一市场的情况,从而将大家都争相购买的货物的售价哄抬上去。

        对于从英国输出英国产物的外国船舶,英国没有对其征收关税。以往,外国船舶在输出和输入货物时,通常还要缴纳外人税,后来颁布了许多法令,免除了大部分输出品的外人税。但是,航海法对国外贸易的危害,并不是免征部分关税就能够减轻的。由于我们以绝对禁止或以征收高额关税的形式阻止了自由贸易,所以外国商人就不能来英国售卖和购买了。如果这时刚好有个外国商人用空船来英国装货,那么他所花费的船费,就得由他自己负担。所以说,在售卖者人数减少的同时,购买者人数也会减少。这么一来,我们就要出高价购买外国货物,同时贱卖本国货物。但是,跟国富相比,国防要重要得多,所以,航海法也许是英国最明智的通商条例。

        以上就是政府加在外国产业上的负担所产生的第一种有利用途。第二种有利用途产生在对国内生产物征税的时候。

        对外国的同一产物征收同额税款也是合理的。这种措施,不会使国内产业独占国内市场,也不会使资财和劳动的流动方向发生改变。即使有了这种措施,流入某种特殊用途的资财和劳动,也不会比自然流入这种特殊用途的资财和劳动多太多。这种结果,反而会使资财和劳动尽力地自然流动;并使本国产业和外国产业能在纳税前后,有一个大致相同的竞争条件。在大不列颠,如果对国内生产物征收这种税,就会同时对国内的同类外国商品征收远远高于国内货物的税款。只有这样,国内商人和制造业者才不会担心要贱卖这种商品,自然也就不会不停地抱怨了。

        有些人认为,对自由贸易的第二种限制,有时不应只局限于那些与本国的征税品相竞争的外国商品,还应该包括其他许多商品。这些人认为,如果对国内的生活必需品征税,那么就应该同时对由国外输入的同种物品及其他所有外国商品征税,这样必然会抬高生活必需品的价格,从而使劳动价格随之上涨。这么一来,虽然本国其他商品并没有直接纳税,但由于生产各种商品的劳动价格上涨了,所以其价格也会因为这种赋税而上涨。所以,他们认为,虽然只有生活必需品缴纳了这种赋税,但事实上就相当于国内的所有商品都纳了税;要使国内外产业地位相等,就要对输入本国的所有外国商品都征税,税额与本国商品价格增高的数目相等。

        对碱、盐、皮革、蜡烛等生活必需品征税,是否会提高英国的劳动价格,最终使其他所有商品的价格都随之上涨呢?这个问题,我将在后文考察赋税时进行论述。现在,我们无疑可以假定上述结果有可能出现。由劳动价格上涨而导致商品价格的普遍上涨,是一种正常情况。不过,在下面这两种情况之下,特定商品因纳特种赋税而涨价的情况,就与普通商品价格上涨的情况有所不同。

        第一,对于特种赋税能在多大程度上抬高特定商品的价格,人们总是可以作出准确的判断;但是,当劳动价格按照一般水平上涨时,各种劳动生产物的价格会受到多大影响,人们却无法准确判断。因此,即使国内商品的价格上涨了,人们也不能准确地按比例对同种外国商品征收相当的赋税。

        第二,对生活必需品征税,和土壤贫瘠与气候不良一样,也会对人民的境况产生不良影响。无论是贫瘠的土壤,还是不良的气候,都必然会增加生产粮食的劳动和费用。对生活必需品征税也一样,它必然会抬高粮食的价格。即使人民因不良的土壤和气候而处于不好的状态,政府也不宜对人民的资本和劳动流向进行指导;同样地,当生活必需品因课税而缺乏时,政府也不宜指导人民如何使用其资本和劳动。在这两种情况之下,对人民最有利的事情,自然是让他们自己尽可能地适应环境,为其资本和劳动寻找更有利的用途,从而使他们能在情况不利时也能在市场上处于稍微有利的地位。人民的赋税本来就很重,如果再对他们征收新税,要他们对除生活必需品之外的其他大部分物品也给付高价,那么他们肯定会承受不住的。如果这种赋税高到一定程度,就会像土壤贫瘠和天时险恶一样,给国民带来极大的祸患。这类赋税,只有那些富裕而又勤俭节约的国家有能力征收,其他国家都经不起这样的折腾。打个比方,当饮食不卫生时,只有身体强健的人才能继续健康地生存下去。所以,只有一国的各种产业都具有最大优点时,这种赋税才不会影响它的繁荣发展。这种赋税最多的欧洲国家是荷兰。荷兰之所以能够继续繁荣,并不是因为这种赋税的存在,而是因为其他一些特殊原因。这些特殊原因,可以克服这种赋税的弊病,使它不能阻止荷兰的继续繁荣。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为奖励本国产业而给外国产业施加负担,一般是有利的。但是,在下述两种情况下,给外国产业施加负担是否有利于本国产业,则要视情况而定。一是把继续准许一定外国货物的自由输入控制在什么程度上是合适的;二是在自由输入已经中断了很长时间之后,用什么方法将其恢复、恢复到什么程度比较合适。

        当英国的某些制造品输入外国,却被该国以高额关税或绝对禁止的方式限制时,会考虑到上述的第一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受到复仇心的驱使而想着报复,对他们输入英国的某些制造品,甚至是所有制造品,也同样征收高额关税或是绝对禁止其输入。这种报复手段,通常是各国普遍采用的,法国人尤其喜欢。法国人为了保护其国内产业,经常用它来对待所有能和其国内商品进行竞争的外国商品。这种限制输入的方法,好像占了科尔波特政策的很大一部分。科尔波特虽然很有才能,但也不免会被诡辩的商人和制造业者蒙骗。这些商人和制造业者,老是要求拥有对国内市场的独占权,即使这种独占权会危害到国内同胞的利益。现在,连法国最有才智的人,也认为科尔波特的政策根本不利于法国的发展。1667年,科尔波特公布了关税法,宣布对大部分外国制造品征收高额关税。荷兰人针对这一关税法,提出了减轻关税的请求,却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于是,1671年,荷兰对法国的葡萄酒、白兰地和制造品采取了输入限制的措施。1672年,法、荷两国交战,其中有一部分原因,就是这次商业争论未达成一致。1678年,法、荷两国签订《尼迈哥合约》,规定法国按照荷兰的要求减轻各种关税,荷兰人废止限制输入的禁令。英、法两国为了压迫对方的产业,也相互采取了征收高额关税和禁止输入的政策,而且好像是法国首先采取行动的。从那时起,两国就相互敌视,双方都不肯降低关税。1697年,英国对弗兰德的呢绒采取了禁止输入的措施。当时的弗兰德还是西班牙的殖民地。弗兰德政府为了报复英国,采取了禁止输入英国毛织品的措施予以回击。1700年,英国废止了对输入弗兰德呢绒的限制,条件就是弗兰德同时废止对英国毛织品的输入限制。

        高额关税或禁止输入,受到了普遍的斥责。而采取报复政策的目的,就是废止高额关税和禁止输入。如果它能达到目的,就可以说它是好政策。有时候,某些物品暂时的价格抬升,可能会给多方面带来一些暂时的困难。这时,如果大的外国市场恢复了,这种困难一般都可以解除。这种报复能否解除上述困难呢?这需要一定的条件。相比之下,政治家或所谓政客的技巧,比立法者的知识更能满足这一条件。因为,影响立法者思路的,一般是一些不变的理论;而政治家或政客,则像狡猾的动物一样,他们的想法一般只由事情的暂时变动所左右。即使输入限制不可能撤销,我们也不能不顾自身利益地去赔偿国内某些阶级的损失。因为,这样不仅不能挽回那些阶级的损失,反而可能伤害到其他阶级的利益。

        当邻国禁止输入英国的某种制造品时,通常情况下,我们都会禁止输入他们的同种制造品和其他几种制造品。因为,只有禁止输入他们的多种制造品,才能对他们产生明显的影响。这种做法,无疑鼓励了英国某些部门的工人,缓和了他们的竞争,抬高了他们的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售价。反过来,那些因邻国禁令而蒙受损失的英国工人,却不能从英国的报复政策中得到丝毫利益,他们和英国其他阶级的人民一样,都不得不以比从前高昂的价格来购买某些货物。所以,从对全国都实际征税的法律中受益的,并不是受邻国禁令之害的那一阶级。

        当所有能和本国的某些制造业竞争的外国商品,都被高额关税或禁止输入拒之国门之外,从而使得本国的某些制造业扩大到能雇用大量工人时,会考虑到上述的第二种情况,即在自由输入已经中断了很长时间之后,用什么方法将其恢复、恢复到什么程度比较合适。

        在这种情况之下,如果按照人道主义的要求来恢复自由贸易,也许只能小心翼翼地一步一步进行恢复。因为,如果高额关税和禁止输入突然被废止,那么外国一些低廉的同类商品就会迅速流入国内,夺走英国人民的大量生活资料,并使国内很多人失业,引起极大的社会混乱。不过,由突然废止禁令带来的这种混乱,或许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严重,其中的理由有两个。

        第一,有些制造品,即使没有奖励金的鼓励,也可以向欧洲其他各国输出,它们受外国商品自由输入的影响非常小。这种制造品在外国的售价,必定会和外国同品质、同种类的商品一样低廉。而其在国内的售价,必定更加低廉,足以控制国内市场。当然,有时难免会遇到一些特别爱好外国货的时髦人,在他们眼里,外国货比本国制造的同类价廉物美的商品重要,所以他们会选择购买外国货。不过,这种愚蠢的行为并不多见,因而不会显著地影响到一般行业。英国有很大一部分的毛织品、皮制品、铁器,每年都可以在不依赖奖励金的情况下向欧洲其他国家输出。也正是这几种制造品所在的行业,雇用的工人数目最多。在从自由贸易中受到损害的行业中,好像丝制造业的损失最大,麻布制造业次之。不过,后者所受的损失,远远少于前者。

        第二,虽然快速恢复贸易自由,会使许多人突然失掉他们以往赖以生存的职业,却不会使他们失业或生计无着。例如,上次战争结束后裁减的海陆军官兵有十万多人,而大制造业刚好需要雇用这么多的工人。虽然他们平素赖以生存的职业不存在了,困难随之而来,但他们并没有因此而失业,更没有生计无着。而很大一部分水兵,也都逐渐流向了商船。所有被遣散的海陆军官兵,都找到了工作,成了广大民众的一员。这十万多的官兵,都是使惯了武器的人,其中有许多人还惯于劫掠;但是,当他们的社会地位发生那么大的变化时,社会却没有因此而发生大动乱,甚至没有发生显著的混乱,各地的流氓人数也没有明显增加。此外,据说只有商船海员的劳动工资因此而减少了。

        官兵和所有制造业工人相比,后者转业的可能性更大。因为,官兵一向都以军饷为生,因而往往流于怠惰、游荡;而制造业工人就不同了,他们得靠自身劳动谋生,往往非常勤劳、刻苦。如果是官兵转业到一个靠劳动谋生的行业,他就得一改往日怠惰与游荡的生活方式,变成勤劳的劳动者。这对他来说,自然比较困难。而制造业工人要转到另一种靠辛勤劳动谋生的行业就容易多了。我在前面说过,大部分制造业都有与其性质相似的旁系制造业,所以工人要从这种制造业转到另一种制造业,无疑非常容易。此外,这类工人有一大部分有时还会去从事农村劳动。这类工人原来从事的制造业的资财,也继续留在国内,只是被用来以另外一种方式雇用相同数量的工人了。这时,无论是国家资本,还是劳动需求,都基本和从前相同,只是使用地区和使用的职业发生了变化。当然,被遣散的海陆军官兵,都有选择职业的自由,他们可以在不列颠或爱尔兰的任何地方选择任何职业。

        海陆军官兵所享受的那种自由,就是天赋自由。而无论是同业组合的专营特权,还是学徒法令,都侵害了这种自由。还有居住法,它使在此地失业的贫穷工人,无法在彼地彼业顺利地就业;即使贫穷工人在某地居住、就业了,他们也会担心被迫迁移。如果人们的天赋自由被恢复,即同业组合被摧毁、学徒法令被废止,那么当某种特定制造业的工人偶然被遣散时,他们就能像海陆军官兵一样顺利转业,也不会蒙受太大损失;社会也不会蒙受什么损失。制造业工人对国家的贡献无疑非常大,但却远远比不上以血肉之躯保家卫国的那些人。所以,好像用不着让他们享受更好的待遇。

        理想国或乌托邦,是不可能在不列颠设立的;不列颠的自由贸易也一样,完全没有恢复的期望。因为,完全恢复自由贸易有一些不可抗拒的阻力,比如公众的偏见,以及许多更难克服的个人私利等。增加国内市场竞争人数的法律,引起了制造业者的激烈反对,他们鼓动工人以暴力攻击这种法律的提出者。如果军队的将校和制造业者一样,不但激烈地反对缩小兵力,还鼓动士兵以暴力攻击缩减兵力的提出者,那么精简军队就非常危险,其危险程度,与想在任何方面削弱国内制造业者既得独占权的危险程度一样。这种危害同胞的独占权,已经大规模地增加了某些制造业的人数。这些制造业者联合起来时,就像一支过于庞大的常备军,可以胁迫政府甚至是立法机关。这时,如果哪个国会议员赞成加强这种独占权,那他不但会因为“理解”国内贸易而获得赞誉,还能受到那个以人数众多和财富庞大而占重要地位的阶级的欢迎和拥戴。反之,如果他反对加强独占权,或是有权力阻止这类提案,那么无论他为人多么正直、社会地位多么高、功绩多么大,恐怕也难免会受到极度的侮辱与诽谤,甚至遭到人身攻击并可能遇上实际危险。因为,他的行为使独占者陷入了愤怒和失望的境地,只好用暴行来伤害他。

        如果国内市场上突然多了外国竞争者,以致大制造业的经营者不得不放弃原业,那么大制造业者的损失肯定是巨大的。这时,他的一部分用来购买材料和支付工资的资本,也许可以轻易地另觅它途;但是,工厂和生产用具等固定资本,处置起来却非常困难,往往会造成极大的损失。他们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自然会要求立法机关不要急于进行这种变革,而是要在发出警告很久之后再逐渐地实行。这时,如果立法机关不为这种只为追求片面利益的吵嚷所左右,而是考虑到多数民众的幸福,并在这种追求普遍幸福的见地的指导下开始立法,那么它在立法时,就会小心地避免新法律再产生其他的独占权。

        并不是所有对外国商品征税的行为,都是以限制输入为目的的,有些征税行为的目的是筹集政府资金。至于以什么程度对外国商品征税才能有效地筹集资金,是我在考察赋税时所要论述的问题,详见后文。那些为防止或减少输入而征收的税,显然把贸易自由和关税收入都给破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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