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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关于重商主义的结论

        奖励出口和限制进口是重商主义提出的富国的两大手段,但对于某些特定的商品,国家所执行的政策却是奖励进口和限制出口。不过,听说最后的目的还是相同的,那就是通过有利的贸易差额使国家富强。例如,这种政策限制工业原料和生产工具的出口,使英国商人处于有利地位,使他们在外国市场上能够以比其他国家更低的价格出售货物,从而更有竞争力。这种政策也对一些价值不大的商品的出口加以限制,从而增加其他数量和价值更大的商品的出口。此外,它还对工业原料的进口加以奖励,使英国人民能以低价购买这些原料,并将其制成成品,从而避免了高价进口制造品。不过,在英国所有的法律中,我并没有看到有关对生产工具进口加以奖励的法令。这是因为,当制造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制造生产工具是一种很重要的制造业。奖励这些用具的进口,必然影响这些工具制造业者的利益。因此,法律往往是禁止而不是奖励这些用具的进口。以羊毛梳具为例,根据爱德华四世第三年的法令,这种商品的进口是被禁止的,除非其是从爱尔兰进口,或作为破船货物、捕获货物进口的。伊丽莎白女王第三十九年,对这种禁令进行了重申,并且以后的法律也继续禁止,使它成为了一项永久禁令。

        对于进口工业原料,有时是对其免税,有时是对其发放奖励金。例如,从一些国家进口羊毛;从所有国家进口棉花;从爱尔兰或英属殖民地进口生麻、大部分的染料和生皮;从英属格林兰渔场进口海豹皮;从英属殖民地进口生铁和铁条,还有其他几种工业原料的进口,如果按照正当程序向海关申报,则可以免除所有税款。英国商人和制造业者,也许是为了自己私人的利益,向立法者施压,要求他们制定这种免税条例,和其他许多商业条例。不过这些规定,的确是适当和合理的;如果有利于国家,将这些规定施行到其他的工业原料上,也一定会对人民大众有利。

        然而,贪婪的大制造业者,却想要使这种免税超出加工原料的范围。以前,每进口一磅帆布麻织纱需要纳税六便士,每进口一磅法国和荷兰麻织纱,需要纳税一先令,而每进口一磅普鲁土产的麻织纱,则需要纳税两镑十三先令四便士。乔治二世二十四年第四十六号法令则规定:每进口一磅外国黄麻织纱,只需要纳税一便士。然而,英国制造业者似乎还不能长期满足于这样的低税额。乔治二世第二十九年第十五号法令规定:出口每码价格不超过一先令六便士的不列颠和爱尔兰麻布,可以获得奖励金。这种规定,实际上免除了对黄麻织纱所缴纳的进口税了。与麻织纱制成的麻布相比,亚麻制成麻织纱的各种操作需要更多的劳动量。亚麻种植者和亚麻梳理者给一个织工带来的工作量,最少相当于三四个纺工的工作量;麻布的制造,有五分之四以上的劳动,用在麻织纱制造上面。英国的纺工,大都是些可怜的无依无靠的妇女,她们散居在国内各地。而且,大制造业者出售的制品不是纺工的制品,而是织工的成品。他们的利益,是尽量以低价购买原材料,以高价出售成品。他们为了以高价出售自己的货物,向立法者施压,要求立法者奖励他们自己麻布的出口,以高税限制所有外国麻布的进口,尤其禁止法国为国内消费提供的几种麻布。为了以低价购入贫穷的纺工的制品,他们主张对外国麻织纱进口予以奖励,使其和本国麻织纱竞争,从而降低本国麻织纱的价格。这样,也降低了那些贫苦纺工的收入,与此相同,他们还设法压低自己织工的工资。值得一提的是,重商主义奖励的产业,大都是有钱有势的人所经营的产业。对于那些为穷人利益而经营的产业,他们基本上是忽视和压制的。因此,他们想要提高完成品的价格或者减低原料价格,完全不是出于对劳动者利益的考虑。

        麻布出口奖励金和外国麻织纱进口免税条例,颁布之初是十五年的期限,后来经过两次延长,将于1786年6月24日议会议期结束时期满。

        享受进口奖励金的工业原料,主要是指从英国美洲殖民地进口的原料。最开始是在本世纪初,英国对于美洲造船用品的进口,才发放这种奖励金。造船用品,包括适于建造船桅、帆桁、牙樯的木材,以及大麻、柏油、松脂、松香油。例如,进口每吨船桅木材享有二十先令的奖励金,每吨大麻是六镑的奖励金。后来对从苏格兰进口的船桅木材也发放这种奖励金。这两种奖励金,一直按原有金额继续发放,直到期满为止。大麻进口奖励金,于1741年1月1日议会议期结束时期满;船桅木材进口奖励金,于1781年6月24日议会议结束时期满。

        然而,柏油、松脂、松香油的进口奖励金,在其有效期内,却经过了多次变化。以前,进口一吨柏油和松脂奖励四镑;一吨松香油奖励三镑。之后,进口一吨柏油奖励四镑的情况,只限于按照特殊方法制造的柏油,其他好的商用柏油,则是每吨奖励四十四先令。每吨松脂的奖励金则减为二十先令;每吨松香油的奖励金减为一镑十先令。

        乔治二世第二十一年第三十号法令所规定的对从殖民地进口蓝靛的进口奖励金,便是第二次对工业原料进口发放奖励金。殖民地蓝靛的价格相当于法国上等蓝靛价格的四分之三,这个法令规定,每磅殖民地的蓝靛可以得到六便士的奖励金。当然,这个奖励金的发放也是有期限的,并且经过了几次延期,最后变为每磅奖励四便士,并于1781年3月25日议会议期结束时期满。

        乔治三世第四年(这期间英国与北美殖民地的关系不是很稳定)第二十六号法令,对殖民地的大麻或生亚麻的进口奖励金,是第三次类似奖励金的发放了。这个奖励金的期限是二十一年,每七年分为一期,从1764年6月24日到1785年6月24日。第一期每吨奖励八镑;第二期为六镑;第三期为四镑。由于苏格兰的气候不适宜种植麻,其种植的麻产量不高、品质也很差,因此不享受这种奖励金。试想,如果苏格兰亚麻进口也可以享受奖励金,那就大大不利于英国南部的麻的种植和生产了。

        乔治三世第五年第四十五号法令对进口美洲木材的奖励金,是类似奖励金的第四次发放。它的期限是九年,三年为一期,从1766年1月1日到1775年1月1日。第一期时,每进口好松板一百二十条,可奖励二十先令;其他方板每五十立方尺,奖励十二先令。第二期时,前者减为十五先令;后者减为八先令。第三期时,前者减为十先令;后者减为五先令。

        乔治三世第九年第三十八号法令对殖民地生丝进口的奖励金,是类似奖励金的第五次发放。它的期限是二十一年,七年为一期,从1770年1月1日到1791年1月1日。第一期时,每进口一百镑生丝,奖励二十五镑;第二期时,减为二十镑;第三期时,减为十五镑。由于养蚕造丝需要较多的手工人员,而北美的工价很高,因此即使这样高的奖励金,也没有起到什么作用。

        乔治三世第十一年第五十号法令,对殖民地酒桶、大桶、桶板、桶头板的进口奖励金,是类似奖励金的第六次发放。其期限是九年,三年为一期,从1772年1月1日到1781年1月1日。第一期时,进口一定量的以上各物,奖励六镑;第二期,减为四镑;第三期,减为两镑。

        乔治三世十九年第三十七号法令,对爱尔兰大麻的进口奖励金,是类似奖励金的第七次发放,也是最后一次了。它的期限是二十一年,七年为一期,从1779年6月24日到1800年6月24日。这次奖励金的发放,与美洲大麻和生亚麻的进口奖励金的标准一样,只不过没有扩及生亚麻。这是因为,如果对爱尔兰生亚麻进口发放奖励金,将会大大影响英国对这种植物的种植。其实,在对从爱尔兰进口的大麻发放奖励金时,英国议会和爱尔兰议会之间的关系,并没有英国当时和美洲的关系好,但大家还是认为,与后者相比,前者是在更适当的情况下发放的。并且我们只是奖励从美洲进口的这几种商品,而对从其他国家进口这几种商品的都征收了较高的关税。因为,我们认为美洲殖民地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是一致的。他们的财富被认为是我们自己的财富。听人说,流入他们那里的货币,最后会因为贸易差额又全部回到我们这里,因此,无论我们在他们身上花多少钱,也不会减少我们的财富。也就是说,他们所有的也都是归我们所有,在他们身上花钱,就相当于花钱来增进我们自己的财产,是有利于本国人民的。重商主义的这种愚蠢,已经被实践经验所证明。假若英国的美洲殖民地真的是大不列颠的一部分,那么这种奖励金可以认为是对生产的奖励金,然而我们仍然要忍受奖励金自身所带来的弊端。

        由于绝对的禁止或者较高的关税妨碍了工业原料的出口,英国呢绒制造者成功地让议会相信,国家的繁荣必须依赖他们这种制造业的发展。从绝对禁止外国呢绒进口中,他们获得了一种不利于消费者的垄断权利;从禁止活羊和羊毛出口中,他们也获得了一种不利于牧羊者和羊毛生产者的垄断权利。很多人指责英国关于保证年收入的法律,认为它对那些以前是无罪的行为加以严厉处罚,实在是太苛刻了。但是,与英国商人和制造业者要求议会颁布的那种支持他们不正当垄断权的法律相比,上述那种苛刻的法律也不是那么苛刻了。那些支持不正当垄断权的法律,就如德拉克的法律一样,可以说是人们的血泪史。

        伊丽莎白第八年第三号法令规定,违反规定出口绵羊、小羊、公羊者,第一次犯,没收全部货物,监禁一年,并在某一市日在市镇上砍断左手示众;第二次犯,则被宣告为重罪犯人,判处死刑。这种法律的目的,就是防止英国的羊种在外国繁殖。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及第十四年第十八号法令又规定,出口羊毛也是重罪,出口者将被没收货物,并判处死刑。

        说实话,为了国家的人道主义名誉,我们并不希望这两种法律得到实施。根据我的了解,第一种法律虽然到目前还没有被明令废除(法学家霍金斯认为是有效的),但在查理二世第十二年第三十二号法令第三节中,其实已经被取消了。查理二世的法令,虽然没有明确取消第一种法令所规定的刑罚,却规定了一种新的刑罚,那就是凡是出口或企图出口一头羊的,罚金二十先令,并没收这头羊及其所有者对船只的部分所有权。第二种法律被威廉三世第七年、第八年第二十八号法令第四节明确废除了。这法令规定:“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及第十四年颁布的禁止羊毛出口法令,将羊毛出口当做重罪。这一法令的刑罚过于严苛,不能依法处理对犯罪者的控诉。因此,撤销该法令关于上述犯罪行为为重罪一节的规定,宣告其无效。”

        然而,即使是这个较为缓和的法令所制定的刑罚,也还是和以前的法令一样严苛。除了没收货物,出口者每出口或想要出口一磅羊毛,需要被判处罚金三先令,这相当于高出原价的四到五倍。并且,犯罪的商人或其他人,不得向任何代理人或其他人,要求清偿债务。无论其财产状况怎么样,也不论他是否能交付这样重的罚款,法律的规定都会使他完全破产。假若犯此罪的人,不能在判决后的三个月内交付罚款,法律规定便对他处以七年的流刑,未满期而潜逃的,作为重犯处罚,并不得享受僧侣的特别庆典。船主知情不报的,没收船只及其设备。船长、水手知情不报的,没收所有的动产和货物,并处以三个月的有期徒刑(后被改为六个月)。不过,人民大众的道德,还没有像法律的制定者那样坏,因此,至今也没有人使用过这个条款。

        为了防止羊毛出口,国内的羊毛贸易都受到了非常严重的限制,并且这些限制的法规在全国通行。例如,羊毛不能装在箱内、桶内、匣内,只能用布或皮革包装,外面用三寸长的大字写上“羊毛”或“毛线”,否则,将没收货物及其容器,每磅罚款三先令,由所有者或包装者交纳。羊毛不可以由马或马车搬运,在离海五里以内不可以由陆路搬运(除非在日出和日落之间的时候),否则没收货物和车马。邻近海岸的小镇,在一年内,可以对由小镇或经过小镇而运出或出口羊毛的人提出控诉。如果羊毛价不及十镑,则处以罚金二十镑;如果羊毛价格在十镑以上,则处以三倍于原价和三倍诉讼费的罚金。如果有人和小镇官员私通以减免罚金,则任何人都可以告发,并对犯者处以五年有期徒刑。

        肯特和萨塞克斯两郡对羊毛出口的限制更多。例如,距海岸十里以内的羊毛所有者,必须在剪下羊毛后三天内向最近的海关书面报告所剪羊毛的数量和储藏的地点;在其中任何部分转移以前,必须同样报告羊毛的捆数、重量、买者姓名、住址和运往的地址。在这两个郡内,凡是居住在距海十五里内的人,除非向国王保证不会将羊毛转售给距海十五里内的其他人,否则不得再购买任何羊毛。如果没有做这样的报告和保证,那么一经发现有人向这两郡的海边运输羊毛,则没收羊毛,并处以罚金,每磅三先令。如果没有做过这样的报告就将羊毛存放在距海十五里内者,则查封没收其羊毛;如果在查封后,有人要求领取,则必须向国库提出保证,在败诉后除了要接受其他所有处罚外,还须交付三倍的诉讼费。

        国内贸易都受到这样的限制,可想而知,羊毛的沿海贸易也不会自由到哪里去。例如,如果羊毛所有者要运输羊毛到沿海某一港口,那么他在将羊毛运到距离出口港五里以内之前,必须向出口港报告羊毛的包数、重量和记号,否则,没收羊毛、马、马车和其他车辆。目前还继续有效地禁止羊毛出口的其他法律,也作出了类似的处罚规定。不过,威廉三世第一年的第三十二号法令倒没这么严厉。例如,它规定:“即使剪毛地点是在距海五里以内的地方,如果在剪毛之后十天内,羊毛所有者亲自向最近的海关证明羊毛的真实捆数和储存地,并且在羊毛转移前三天内,亲自向最近的海关说明,就可以把羊毛从剪毛地点运回家来。”这些沿海运输的羊毛,都必须在其先前登记的港口起航,如果没有经过官员的检验就自行上货,那么将接受下列处罚,即没收羊毛,每磅处以三先令罚金。这些不正当的限制政策,都是因为英国呢绒制造者向议会施压所造成的。

        为了证明上述不正当限制是正当的,英国呢绒制造者们居然提出了以下理由:一、英国羊毛具有特殊的品质,好过任何其他国家的羊毛;二、如果不掺入一些英国羊毛,其他国家的羊毛就不能造出质量很好的制造品;三、精制呢绒只能由英国羊毛织成;四、如果英国完全禁止本国羊毛的出口,那么它基本上就可以垄断全世界的呢绒业,从而排除他人的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就可以以高价出售呢绒,并且在很短的时间里以最有利的贸易差额获得巨大的财富。就像很多人盲目跟随某种学说一样,上述那些理由从过去到现在都一直被人们盲目跟从着。尤其是那些不懂呢绒业的人,他们对上述理由是完全相信的。但实际上,英国羊毛并不完全适合制造精制呢绒,更不用说它是制造精制呢绒所必需的了。真正的精制呢绒,其实全都是由西班牙羊毛织成的;并且,如果将英国羊毛掺入西班牙羊毛中,还会多少降低精制呢绒的质量呢。

        本书前面已经说明,与目前应有的羊毛价格相比,这样的法律规定会使羊毛价格更低;而与爱德华三世时期的羊毛价格相比,上述规定也使羊毛的价格更低。在英格兰和苏格兰合并之后,这个法规便也适用于苏格兰。听人说,那时苏格兰羊毛的价格一下子就下降了一半。《羊毛研究报告》的作者、聪明的约翰·斯密曾说:“在英国,最好羊毛的价格,都低于阿姆斯特丹市上极差的羊毛的通常价格。”上述法规的目的,其实就是降低羊毛的价格,使其降低到应有的价格以下。可以说,它们的确达到了这种目的。

        人们也许会认为,这样降低羊毛的价格之后,羊毛的生产必然会受到阻碍,羊毛的年产量也会极大地下降。当然,年产量比以前还是要高些,只是羊毛的年产量与正常情况相比,相对较低而已。不过,我认为羊毛的年产量受上述法规的影响不是很大。因为牧羊者投入劳动和资本的主要目的,并不是扩大羊毛的生产,而是从羊肉中获得利润。在很多情况下,羊肉的价格可以补偿羊毛价格的下降。在本书第一篇第十一章中谈到:“如果羊毛和羊皮的价格因为某种制度或政策而低于正常情况下的价格,那么在农业发达的国家,羊肉的价格就必然会稍微上涨。当人们在改良的耕地上饲养牲畜时,出售牲畜的价格必须保证地主获得地租、农民从改良的耕地中获得一定的利润。当这种利润太少时,农民不久之后就会停止饲养牲畜。当羊毛、羊皮的价格不足以保证这种利润时,人们就只能从羊肉的价格来补偿。也就是说,当羊毛、羊皮所获得的利润越少时,羊肉所获得的利润就要越多。当然,对地主和农民来说,他们并不关心这种利润由羊的各部分来负担的比例,他们所关心的只是利润的大小而已。因此,在农业发达的国家,上述规定可能使消费者遭受高价食品的影响,但不会怎么影响地主和农民的利益。”按照这种结论,在农业发达的国家,即使羊毛的价格降低,其年产量也不会因此而减少。但是,它会提高羊肉的价格,从而使羊肉的市场需要稍微减少,最后羊肉的生产量也就会降低。然而,就算是这样,这种影响也不是很大。

        还有人认为,这种规定对羊毛的年产量的影响不是很大,但对其品质的影响却是很大的。虽然目前英国羊毛的品质比以前好,但与目前正常情况下的羊毛品质相比,它显然是要差一些的。有的观点认为,羊毛的品质低基本上是和其价格低成比例的。因为羊毛的品质,是由羊种、牧草及羊毛生产过程中羊的管理与清洁来决定的,而牧羊者对于这些事情的态度,取决于羊毛价格能够获得怎样的利润以补偿其所花费的劳动和费用。但实际上,羊毛品质的好坏,基本上是由羊的健康与躯体决定的。改良羊肉所需要注意的地方,其实就是改良羊毛所应当注意的地方。因此,虽然英国羊毛的价格低,但在本世纪,其品质却还有一定的提高。如果羊毛的价格再高一些,也许品质的提高幅度会更大一些。所以说,虽然羊毛价格降低可能对其品质的提高有一定的不良影响,但这种影响也不是很大。

        综上所述,上述法令的规定,对羊毛质的影响可能要大于量的影响,但总的来说,它对羊毛的年产量和品质的影响似乎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严重。虽然羊毛生产者的利益遭受了一定的损害,但这种损失整体上也不是很大。当然,我这种说明并不是要证明禁止羊毛出口是正当的,只不过是证明对羊毛出口征收重税,也有一定的正当性而已。

        一国的政策,应当公平对待国内各阶级人民,不能为了满足一个阶级的利益而损害另一个阶级的利益。上述禁令,实际上是为了制造业者的利益而损害羊毛生产者的利益。对各阶级人民来说,大家都有纳税义务来维持君主或国家。例如,每出口一托德羊毛(三十八磅)纳税五先令甚或十先令,就为君主提供了很大的收入。与禁止出口相比,这种征税并不会有效地降低羊毛的价格,因此对羊毛生产者的损害也要小一些。然而对于制造业者来说,上述禁令为他们提供了巨大的利益。与禁止出口时相比,虽然他需要花费更高的价格购买羊毛,但他还是比外国制造业者少支付五先令或十先令,并且不需要像外国制造业者那样支付运费和保险费。然而,既为君主提供很大的收入,又不对任何人造成损害的赋税,几乎是不可能存在的。

        虽然上述禁令规定了出口的各种处罚,却没有阻碍羊毛的出口,羊毛的出口量每年都还是很大。外国市场和本国市场羊毛价格上的巨大差额,诱使着人们进行秘密出口,即使法律再严苛也不能阻止这种走私。我们知道,缴纳赋税的合法出口,不但可以为君主提供收入,还可以免缴其他重税,对国内各阶级人民都是有利的。然而,这种不合法的秘密出口,除了对走私者有利外,对其他人都不利。

        和羊毛一样,制造呢绒和漂白所必需的物品——漂白土,其出口也受到了相同的限制和处罚。由于漂白土有时被作为烟管土出口,因此虽然烟管土和漂白土不太相同,但由于类似,其出口同样也受到禁止和处罚。

        另外,查理二世第十三年和十四年第七号法令规定,除了靴、鞋或拖鞋外,禁止出口所有的生皮、鞣皮。这种法律使英国靴匠和鞋匠享有了一种垄断地位,但却妨害了牧畜业和鞣皮业。后来的法律又作出了新的规定,即鞣皮业对每一百一十二磅鞣皮只需纳税一先令就可以出口。于是,人们就将未加工的鞣皮出口,并且在出口时还可以重新得到所缴纳的三分之二的国产税。另外,所有的皮革制造品都可以免税出口,并且可以退还所缴纳的全部国产税。这样,鞣皮业才摆脱了上述那种垄断的影响。然而,英国畜牧业者却要继续遭受上述垄断权的损害。由于畜牧业者彼此都分散地居住在全国各地,因此,对他们来说,无论是团结起来强迫他人接受自己的垄断,还是摆脱他人强加给自己的垄断,都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而各种制造业者基本上都居住在大都市,他们能够很容易地团结起来。另一个对畜牧业者不利的规定是,禁止牛骨出口。于是,制角器和制梳业这两个不重要的行业,也享受到了一种垄断地位。

        以禁止或征收重税的方法来限制半成品的出口,并不只有皮革制造业采用。当物品要经过加工才能直接使用和消费时,制造业者们就会认为是他们完成了产品的制造。例如,跟羊毛一样,羊毛线和绒线也被禁止出口,违反者要受到与处罚私自出口羊毛绒和绒线同样的处罚。还有,白呢绒的出口也要纳税。这样,英国染业便获得了一种垄断权,然而呢绒业则因此遭受损害。于是,虽然有些呢绒制造者有能力维护自身的发展,但大部分呢绒制造者还是会同时经营染业。另外,由于担心外国人的竞相购买使商品价格提高,英国制表者和制钟者好像都不愿意钟表类制造品出口。于是,表壳、钟壳、表盘、钟盘都被禁止出口。

        在爱德华三世、亨利八世和爱德华六世时期,一些法令规定:除铅、锡外,禁止出口所有的金属。将铅、锡列为例外,也许是因为这种金属非常丰饶;其出口又占了当时国家贸易的相当大一部分。后来,威廉和玛丽第五年第十七号法令放开了这种规定,为鼓励开矿,英国矿物制造的铁、铜和黄铜的出口不受限制。威廉三世第九年和第十年第二十六号法令规定,无论铜块是产自本国还是外国,都可以自由出口。但是未加工的黄铜,也就是枪炮金属、钟铃金属或货币鉴定人金属(sal),还是被禁止出口。不过,各种黄铜制成品都可以免税出口。

        对那些未完全禁止出口的工业原料,经常在出口时被征以重税。例如,乔治一世第八年第十五号法令规定,英国所有的货物,无论是英国生产或制造的,按以前法令出口时需要纳税的,现在都可以免税出口。但下列货物除外:明矾、铅、铅矿、锡、鞣皮、绿矾、煤炭、梳毛机、白呢绒、菱锌矿、各种兽皮、胶、兔毛、野兔毛、各种毛、马匹、黄色氧化铅矿。上述物品,除了马外,其他都是工业原料、半成品或生产工具。这项法令的规定,仍然要求这些货物继续缴纳补助税和百分之一的出口税。

        这项法令同时规定,许多染色用的外国染料在进口时可以免税,但在出口时则须缴纳一定的税(不是很重)。从这一点上看,英国染业从业者似乎认为,奖励这些染料进口和阻碍其出口,都是对自己有利的。但是,商人因为贪婪而想出的这种方法,似乎在这里没有取得什么效果。因为它使进口者在进口时,会尽量将数量限制在国内市场需要的范围内。最后,国内市场上这类商品的供给,就会常常出现不足,其价格也就会常常高于自由进口时的价格。

        以上法令将西尼加胶和阿拉伯胶也列在染料之中,它们可以免税进口,其再出口时,每一百一十二磅只需要缴纳不超过三便士的轻税。那个时候,法国在这些染料生产国(西尼加附近)拥有垄断地位,英国要从那些国家直接进口染料比较困难。于是,乔治二世第二十五年的法令便规定,可以从欧洲各地进口西尼加胶。而这种规定是违背航海条例的原则的。现在,这项法令规定,西尼加胶进口时,每一百一十二磅纳税十先令,再出口时没有任何出口退税。可以看出,该规定的目的并不是奖励这种贸易,因此它也违背了英国重商主义政策的一般原理。1755年战争的胜利,使英国像以前的法国一样,在那些染料生产国也拥有垄断特权。战争和议达成之后,我们的制造者便立即抓住这个大好机会,建立一种对他们有利的垄断,但这种垄断并不利于商品生产者和进口者。因此,乔治三世第五年第三十七号法令规定,英属非洲殖民地的西尼加胶只允许运往英国,并且,西尼加胶和英国美洲和西印度殖民地的列举商品一样,也被规定了相同的限制和处罚。不过,它进口时每一百一十二磅只需缴纳六便士,但出口时每一百一十二磅必须缴纳三十先令。将这些产品全部运到英国来,就是英国制造业者的目的。这样,他们可以以自己制定的价格购买这些商品,并且使任何这些商品出口都需要负担重税。实际上,和以前许多情况一样,最后的结果都会令他们极为失望。因为这种重税就是走私出口的诱因。于是,许多这类商品,最后都由英国和非洲走私到了欧洲各制造国(尤其是荷兰)。于是,乔治三世第十四年第十号法令,便将上述出口税降为每一百一十二磅缴纳五先令。

        根据旧补助税的规定,一件海狸皮的地方税差不多是六先令八便士。1722年以前,每件海狸皮进口时缴纳的各种补助税和关税,差不多是一先令四便士,相当于地方税的五分之一。在出口时,除了旧补助税的一半(二便士)外,其他的都可以退还。人们认为,如此重要的工业原料,进口时缴纳的关税的确过重。不过,1722年,它的地方税被减为二先令六便士,进口税也降为六便士。当然,在出口时也只能退还六便士的一半了。那次战争胜利之后,英国占领了产海狸最多的地方。由于海狸皮是列举商品之一,因此,其出口被限定从美洲运往英国。于是,英国制造业者便也想利用这次机会。在1764年,一件海狸皮的进口税减为一便士,出口税却提高到每件七便士,并且没有出口退税。该法令同时规定,每磅海狸毛或海狸肚出口须纳税一先令六便士。但海狸皮的进口税不变,即使是英国人用英国船进口的,所纳税额也还是四五先令。

        既可以被当做工业原料,也可以被当做生产工具的煤炭,其出口是被征以重税的。例如,1783年,每吨煤炭出口需要纳税五先令以上,或每纽卡斯尔缴纳十五先令以上。但在很多情况下,所纳税额都高于炭坑所在地或出口港的煤炭原价。

        不过,一般来说,对于真正的生产工具的出口,国家都是绝对禁止的,而不是通过高关税来限制。例如,威廉三世第七年和第八年第二十号法令第八条规定,禁止织手套和长袜的织机或机械出口,违反者不仅要被没收机械,还要处以四十镑罚金,其中罚金的一半归国王,一半归举报人。乔治三世第十四年第七十一号法令也规定,禁止出口棉制造业、麻制造业、羊毛制造业和丝制造业使用的所有工具,违反者没收货物,并处以二百镑罚金,知情不报并且向其提供船只的船长,将被处以二百镑罚金。

        试想,如果死的生产工具的出口都受到这么重的处罚,那么活的生产工具(技术工人)的出口就更加不自由了。例如,乔治一世第五年法令第二十七号规定,那些唆使英国技工或制造业工人到外国工作或传授技能的,第一次犯,处罚一百镑以下的罚金和三个月有期徒刑,并连续拘禁到罚金付清为止;第二次犯,则根据法庭判决,处以罚金和十二个月有期徒刑,并连续拘禁到罚金付清为止。乔治二世第二十三年第十三号法令,又加重了这种处罚,如第一次犯,就处以五百镑罚金和十二个月的有期徒刑,并连续拘禁到罚金付清时为止;第二次犯,则处以一千镑罚金和两年的有期徒刑,并连续拘禁到罚金付清时为止。

        根据乔治一世的法令,如果某人被证明曾诱惑技工去国外,或者某一技工被证明受人引诱而答应去国外,那么除非这个技工向法庭作出不出国的书面保证,否则将由法庭将其拘禁。

        如果某一技工私自出国,并在外国工作或传授技能,那么他必须在接到英国驻外大使或领事的警告后的六个月内回国,并长期居住在本国。否则,他将被剥夺国内财产的所有继承权,也不得作为国内任何人的遗嘱执行人或财产管理人,当然也不能继承或购买国内的任何土地。他自己在国内所有的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都将被国王没收。他将被作为外国人,不再受英国国王的庇护。英国总是说维护个人自由,但是上述这些规定却是和自由精神相矛盾的。可以说,在这种情形下,自由的精神已经被商人和制造业者的利益给牺牲了。

        这所有的规定中,如果有值得人们称赞的一点内容,那就是其目的的良好性,也就是说它是为了促进英国制造业的发展。然而,采取的手段却是通过阻碍邻国的制造业、消灭竞争者,而不是努力改良自己的制造业。在英国制造业者看来,他们应当垄断本国人民的技术。他们为了将职业的技术限制在他们这些为数不多的人手中,采取了以下措施:一、限制某些职业的人数;二、所有的行业都规定要有一段很长的学徒期。也就是说,懂得技术的人越少越好,并且这些少数人不得向外国人传授技能。

        生产的唯一目的无疑是消费。生产者只有关注消费者的利益,最后才能获得自己的利益。这是一个非常明白的道理。然而,在重商主义流行的社会里,生产者总是为了自身利益而牺牲消费者的利益。并且,人们将生产者的利益作为工商业的最终目的,而不是把消费者的利益作为工商业的最终目的。

        为生产者的利益而牺牲国内消费者利益的实例,就是限制所有和本国制造品相竞争的外国商品的进口。生产者为了自己的利益,只好让消费者来负担这种垄断所造成的商品高价。对本国某些生产物发放出口奖励金的制度,也是完全出于生产者利益的考虑才颁布实施的。因为,国内消费者一方面要缴纳为支付奖励金而征收的赋税;另一方面要负担国内市场上商品高价所产生的赋税。

        还有一个事例,就是英国与葡萄牙签订的那个著名的通商条约。它通过高关税限制英国消费者向邻国购买我们不能生产的商品,而要求消费者必须向一个远国购买这种商品,哪怕远国的这种商品质量较差。于是,为了使本国生产者能在稍微有利的情形下,将本国的某几种产物出口到这个远国,国内消费者只能接受上述不利条件。并且,消费者还必须承担这几种产物出口所引起的国内高价。

        和英国所有的通商条例相比,管理英国美洲和西印度殖民地的许多法律,为了生产者的利益,对国内消费者利益的牺牲更加严重。这个大帝国建立起来的唯一目的,就是垄断一个广阔的市场,使当地人只能向英国生产者的店铺购买各种物品(英国能生产的)。英国生产者因为这种垄断高价而获得了利益,然而,英国消费者却是维持这个帝国所需费用的最终负担者。仅仅是为了上述目的,英国在最近的两次战争中就花费了两亿镑以上,借债一亿七千万镑以上。并且,以前几次战争的费用,都还没有算在里面。仅仅那项巨额借款的利息,不仅比殖民地垄断贸易的所有超额利润多,而且比每年平均出口到殖民地货物的全部价值大。

        以上,我们可以看出消费者的利益几乎全部被忽视了,而生产者的利益却受到了全面的关注。因此,我们可以明白地知道,消费者绝对不是重商主义体系的设计者,而生产者尤其是商人和制造业者,一定是重商主义学说的主要设计者。在这一章所讨论的商业条例中,制造者的利益得到了最特别的关注。也可以说,制造业者的利益,是以牺牲消费者或者其他生产者的利益为代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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