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提示:中国的企业家们既面对着市场经济的考验,也面临着法制观念的考验。企业家们不仅要在市场经济中学会与狼共舞,而且还应该补上法律意识这一课。身处国家法律普遍约束下的企业和企业家们,自然面临着许许多多的法律风险,企业家们应有必要的防范意识和准备。总结众多企业或者企业家败走麦城的原因,我们不难发现,对法律风险的无知或者放任,是导致他们最终失败的根源。企业家们如果能够充分认识到企业经营、管理和发展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并及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中国的企业才能不断发展壮大。
中国古代法制史上,一直重刑轻民,即中国古代法律有着比较完备的刑事法典,但却缺乏同等完备的民事法律制度。当时的民事活动,主要依赖人们的道德观念去约束,只有遵守诚信的商人,才能将生意做大,也才能将生意做得更长久。正因为如此,在中国的商业历史上,一直缺乏以严密、细致的契约来约束交易双方的传统。
如今,中国已经走上依法治国的道路,中国的法律从来没有如此之多、如之相对完备过。目前,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合同交易已经成为企业间交往的主要手段。中国企业进入与世界发达国家的企业同台竞争的时代,在这种背景下,中国的企业家们既面对着市场经济的考验,也面临着法制观念的考验。
近十多年来,从20世纪90年代的禹作敏、于志安、牟其中、褚时健等等,到新世纪的杨斌、袁宝璟、唐万新、劳德容、赵新先等等,无论是大型民营企业老板还是大型国有企业曾经成功的企业家,因触犯法律而身险囹圄的层出不穷,其人数之多、比例之高,恐怕为世界各国所罕有。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源,就在于中国的企业家们还缺乏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制观念,他们还不习惯于用法律的思维、在法制的框架之内去从事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如此思维和意识的中国企业家们,如果想闯入世界500强,站在世界舞台上与跨国公司竞争,那无异于兔子与狼共舞,甚至有点像八国联军入侵时以大刀长矛来对抗西方的坚船利炮。
中国企业家们不仅要在市场经济中学会与狼共舞,而且还应该补上法律意识这一课。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都离不开国家法律的约束。企业家们的决策行为、经营管理行为乃至日常生活行为,也都离不开国家法律的约束。身处国家法律普遍约束下的企业和企业家们,自然面临着许许多多的法律风险,企业家们应有必要的防范意识和准备。只有对法律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和防范,企业才能够得到平稳、健康地发展和壮大,中国企业也才有机会真正地闯入世界500强行列。
企业法律风险主要有哪些呢?笔者总结所收集的近百例影响重大的案例并结合法律规定认为,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种类:刑事法律风险,民事法律风险,经营管理法律风险。
刑事法律风险
刑事法律风险,指企业或企业家作为刑事被告触犯刑法受到法律制裁以及作为刑事案件的受害者承受伤害或损失所必须面对的风险。其中又分两种情况:
一、企业或企业家触犯刑法的法律风险。
企业触犯刑法的法律风险,即企业法人由于涉嫌刑事犯罪而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也即企业构成单位犯罪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单位犯罪是我国1997年3月14日第八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刑法之后新规定的内容,因此许多企业家对此还相当陌生,甚至还根本没有意识到为了单位的利益也可能构成犯罪。所谓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牟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决策或者由单位负责人决定而以单位名义实施的触犯刑法的行为。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单位犯罪罪名累计多达120多个,而这些罪名大多都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其中最常见的有以下几种罪名:虚报注册资本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信用证诈骗罪;偷税罪;非法采矿罪;单位行贿罪;合同诈骗罪等等。
企业家触犯刑法的法律风险,即作为企业老板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家涉嫌刑事犯罪的法律风险。我国国有经济与民营经济同时并存,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同时成为市场经济的最主要的两大主体,因此我国的企业家也分为国企企业家与民营企业家两大不同的群体。由于所有制不同,两大不同的企业家群体的行为特征也具有明显的不同。
国企企业家都具有国家干部的身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群体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大多属于职务犯罪,触犯刑法常见的有下列罪名: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这类犯罪大多都具有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个人私利的特点,而且许多人容易触犯多种罪名被数罪并罚。
民营企业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他们个人的利益与企业利益几乎是完全一致的,因此这一群体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大多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其触犯刑法常见的有下列罪名:行贿罪;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贷款诈骗罪;偷税罪;组织、领导黑社会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民营企业家一旦涉嫌犯罪,如果有一罪案发,往往就会拔出萝卜带出泥,一查就查出许多其他的犯罪行为来。
除上述罪名之外,根据我国《刑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据此规定,如果企业家所在的企业涉嫌单位犯罪,企业家往往也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受到刑事处罚。
二、针对企业或者企业家犯罪的法律风险。
针对企业犯罪的法律风险,主要是侵犯企业财产的风险。涉及的犯罪罪名在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也有很大的区别。
针对国有企业侵犯企业财产或者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主要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合同诈骗罪,盗窃罪,诈骗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等。
针对民营企业侵犯企业财产或者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犯罪,主要有如下几种类型:盗窃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放火罪,爆炸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合同诈骗罪等等。
无论什么样的犯罪,都会不同程度地给企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针对企业家的犯罪,主要集中在侵犯企业家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方面。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等。针对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还有行贿罪。这种犯罪,企业家当时不但没有损失什么,而且似乎还得到了“好处”,然而实际上得到的却是“糖衣炮弹”,这颗“炮弹”的导火索掌握在行贿者的手中,随时都有可能被“引爆”。
综合以上罪名,我们不难看出,无论企业或企业家可能触犯刑法的罪名,还是针对企业或企业家犯罪的罪名,都非常之多,因此也说明企业和企业家所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是非常大的。企业家对此如果缺乏充分的认识,自然也就缺乏必要的准备和防范措施。许多企业家站在法庭的被告席上之后,才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由此可见,企业家们对刑事法律风险的了解和认识是多么的贫乏。
民事法律风险
民事法律风险,指企业家在合同交易中、婚姻家庭方面以及民事诉讼之中面临的使自己本人或者自己的企业蒙受经济损失的风险。
一、合同交易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家的整个经营管理活动,在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理解为就是连续不断的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和解决合同纠纷的过程。我国《合同法》对合同的一般原则、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等都有详尽的法律规定。任何违反这些法律规定的行为,都可能引起相应的法律纠纷。任何企业和企业家都不可能不与各种各样的合同打交道,因此,也就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以下各项法律风险:
签订合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企业签订合同,都有着其明确的合同目的。而合同目的能否实现,合同的签订就发挥着一大半的作用。签订合同过程中,合同双方是否具备签订资格,合同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条款是否完备,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效力如何,合同如何生效……这些问题对于那些没有多少专业法律知识和经验的企业家来说,往往是很难完全搞明白的。因此,对于那些重大、复杂的经济合同,如果缺乏专业法律人才的帮助,企业家难免在签订合同之时,就先输一着,甚至会埋下经济纠纷或者经济损失的种子。
对方违约的法律风险。只有企业的经济合同圆满地履行完毕,企业才能达到签订合同的目的。如果对方违约,势必将打乱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扰乱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企业该如何应对?如何制约对方遵守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如何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方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守约方有什么义务?如何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方违约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这些问题,企业家在决策的时候,都必须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才可以作出正确的选择,否则的话,错误的选择和错误的决策将可能进一步扩大企业的经济损失。
自己违约的法律风险。经济合同在本质上来说,是对合同双方未来行为的一种约定。然而现实中经常会发生一些当事人双方无法预料或者未曾预料到的变化。在这种情形下,当继续履行合同对自己来说变为不可能或者不划算的时候,自己也就不能或者不想继续履行合同,就面临着违约。如果自己存在违约,那么应该如何告知对方?如何应对对方履约的要求?应该采取哪些行动或者措施?自己面临的法律责任有多大?如何与对方重新协商和谈判?对方有哪些权利?对方可能采取什么样的措施……这些问题,不仅仅是简单的生意场上的问题,而是实实在在的法律问题。企业家如果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又缺乏法律专业人员的帮助,就很难作出正确的判断和选择,企业因而也就面临着相应的法律风险。
据有关调查,目前中国企业经济合同的履约率是非常低的,我们从各级法院不断增长的经济纠纷案件中也可以明显地感觉到这一点。因此以上合同交易过程中的法律风险无须举例,都是客观存在的。企业家们对此应该有清醒的认识,才能尽可能少地避免陷入经济纠纷之中,从而将更多的精力用在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上。
二、婚姻、家庭中的法律风险。
中国古代儒家学说所讲的“齐家、治国、平天下”,可以理解为一个人要成就大事业,先得管理好自己的家庭。
现实中,许多企业家在初期的艰苦打拼过程中,都离不开其配偶、家庭的鼎力支持。然而,一些企业家稍有成就之后,伴随着金钱和各种荣誉、鲜花而来的却是婚姻破裂,家庭失和。有的人多次离婚、结婚;有的人出现婚外情、非婚生子女;有的人兄弟失和、父子失和闹分产;有的人突遭不幸发生继承矛盾……
在现代法制社会,无论结婚还是离婚,婚生子女还是非婚生子女,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同财产,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都是国家法律调整的对象。企业家们如果不能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好自己的婚姻、子女、家庭、继承等等问题,将不仅影响到婚姻幸福、子女未来、家庭和睦和亲情关系,而且将影响到企业的前途和命运,影响自己事业的未来和发展。相反地,如果企业家依据法律规定妥善地处理好上述关系,那么无论发生什么样的变故,企业都不会受到太大的影响,企业家从而才有可能将自己一手创立的企业打造成为百年老店。
据媒体披露,原湖南常德政协委员巢中立,20世纪80年代勇闯深圳,在新兴的股市中挣下了千万身价。有钱之后,他大摆阔气,以为人豪爽、出手大方而著称,同时也捐助了不少善款。另一方面,他又非常风流,并为此付出了不少的金钱代价。2000年10月,巢中立与妻子协议离婚,将在深圳的房产、店铺,所有现金、存款、股票等财产均归妻儿,自己只带着10万元意图东山再起,结果并不像他所想象的那么容易。2004年初,穷困潦倒的巢中立黯然回到原籍湖南常德,开了一家小超市维持生计,却也不怎么如意。2005年春节刚过,巢中立就放出话来,说要在正月初八这天自杀,结果那天有人在街上遇见他问:怎么没见你死?巢中立笑了笑。正月初九中午,人们便发现巢中立穿戴整齐直挺挺地吊在楼梯上,已经死去多时。公安机关鉴定结果显示,巢中立系自杀身亡。那时他已71岁。
以上案例说明,企业家如果不能妥善地处理好婚姻与家庭关系,别说将企业搞大搞强,甚至最后连自己的生计都将成为问题。
还有继承问题。我国的企业家们大多都没有从父辈那里继承遗产的经验,更没有在活得好好的时候立下遗嘱的习惯,所以如果突遭不测或者意外,面对巨额遗产,不仅会给亲属留下巨大的麻烦,也会影响企业以及企业家本人的声誉。如著名画家陈逸飞不幸逝世之后的遗产之争。
三、诉讼的法律风险。
对于企业家来说,他的主要任务就是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活动,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对企业家来说,民事诉讼只不过是一种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挽救手段而已,而不可能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企业家不应将自己的主要精力投入到民事诉讼活动中,而更应在日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投入适当的精力以预防诉讼的发生。
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双方纠纷的过程和事实都需要证据来还原,最终还得由法庭认定,因此任何诉讼都存在着许许多多的法律风险。
当事人去法院立案,法院都会给一份《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列举了常见的十多种民事诉讼风险。这其中既有案件事实无法查明的风险,也有诉讼技巧错误造成的风险,还有对方当事人方面无法预料的风险。在如此之多的风险面前,我们不难想象通过诉讼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路途是多么地漫长和遥远。
另外还有一种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法院是不会列举在《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内的,那就是法官执法不公的风险。如某民事案件中,原告一方明明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了多达8份的证据资料,并且在法庭上也出示了原件,双方也进行了质证,但最终的判决书却对此只字不提,避而不谈,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规定,认为原告“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从而判决原告败诉。这真是“欲加之罪,何患无辞!”幸好通过二审程序依法撤销了原判决,才使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维护。
上例案件通过人民法院二审程序,原错误判决得到了纠正,但有的时候并不是所有的错误判决都能够在二审中得到应有的纠正。一旦发生这样的案件,就会把企业拖入无尽的讼累之中,最终即使获得胜诉,也已经元气大伤、筋疲力尽了。
综上分析,企业家们所面临的民事法律风险是非常广泛的。这种法律风险不仅存在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之中,甚至还存在于企业家个人的婚姻与家庭中。企业家们只有对此有充分的认识和防范,企业才能不受影响或者尽可能少地受到影响,从而保持稳健发展。
企业经营管理法律风险
企业经营管理法律风险,指企业家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未执行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因而使自己本人或者企业受到相应处罚或者损害企业利益的风险。实践中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企业工商登记注册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法律风险。
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布了许多有关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和工商管理的行政法规。企业家们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来全面了解、学习和掌握这些法律法规,但企业发展又离不开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打交道。事实上,企业的宗旨、目标,各股东的权益和权利,企业的架构和决策、监督机制,企业的清算和终止等等,许许多多与企业未来运作、发展等相关的重大事项,都需要在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时候预先解决好,否则的话就可能埋下纠纷的种子,甚至会引发种种意想不到的恶果。
同时,我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具有市场监管的职责,任何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都不可能完全脱离工商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对于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规定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法予以处罚。因此,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也必须遵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各项管理法规,否则就要为违规付出代价。
二、税务法律风险。
大家知道,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企业要正常经营,就必须照章纳税。国家税务机关负责税收的征收、管理,拥有税务方面的行政执法权力。企业如果不能遵守税收法规,税务机关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乃至法律措施,对企业实施必要的制裁措施。
三、劳动、人事法律风险。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国家对劳动者的法律保护将越来越多,越来越严格,企业也应负起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企业不能按照劳动法及相关劳动人事法规办事,那么不仅可能引起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纠纷,问题突出的时候,还可能引发社会动荡。违反劳动法规的企业不仅要对员工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最终还得接受政府劳动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四、金融、融资法律风险。
企业要维持正常的生产和经营,离不开银行的支持。企业在与银行打交道的过程中,无论是存款还是贷款,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金融法规履行相关的手续。如果企业对相关的金融法规以及银行的某些规范操作程序不熟悉,就很可能陷入某些犯罪分子的圈套,最终不是银行受损就是企业受损。如近年来频繁出现的银行管理人员内外勾结、账外经营事件。一旦出现违规行为,企业不仅可能遭受经济损失,而且还会被冻结资金或账号,其对企业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企业在资金短缺的情况下需要融资来缓解资金压力。在无法正常获得银行贷款的时候,企业就不得不从其他渠道来寻求融资。在这种情形之下,有的企业家往往会“病急乱投医”。此时,企业家如果对相关金融法规及业务不够熟悉,就很可能上当受骗,进入各种骗子的圈套,最终融资不成还损失一笔,使企业雪上加霜。随着银行业务的发展,银行业的专业术语、专业票据、专业工作流程外人很难完全明白,因此一些骗子会利用这一点设法行骗,企业家们不能不保持一定的警惕。
五、卫生、安全生产、消防、质量、环境保护法律风险。
国家对各类不同行业的企业,都会有一些不同的特别要求,并会制定或颁布特定的标准。有的有卫生要求,有的有安全生产方面的要求,有的有消防安全的要求,有的有质量标准要求,有的有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等等。如果企业在未达标的情况下从事生产经营,就必然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企业负责人甚至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这些特定的要求,各行政管理机关都会规定在相应的行政法规之中,企业如果对这些法规没有足够的了解并遵守这些法规,那么必将面临着相应的法律风险。
六、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企业的商标、专利、技术、商业秘密等都属于企业的知识产权,是能够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的无形资产。国家对于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有许多的法律规定。企业如果不能依法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自己的知识产权就可能被他人侵占或者侵犯,自己的无形资产就可能缩水甚至丧失。即使企业已经采取了法律保护措施,仍会有人为了获得非法利益而非法侵犯知识产权。对于侵犯企业合法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企业还得采取法律措施,打击违法侵权行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无论是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还是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都涉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办理。如果企业不了解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定,而不能采取相关的法律措施,企业的知识产权即会面临相应的法律风险。
七、企业改制、兼并的法律风险。
企业改制、兼并等等,在我国都是近年来新出现的现象,法律在这些问题上还存在许多空白,许多操作方式还在探索、试验阶段。在这种情形之下,企业实行改制、兼并,大多都是根据当时当地政府的政策来操作的,这对企业来说风险是很大的。如果政府的相关改制、兼并政策符合国家其他法律规定,与国家其他法律没有冲突,那么这种改制、兼并法律风险就低;相反地,如果当时当地政府的某些政策并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那么这种改制、兼并的法律风险就大很多。在这种情形之下,企业家们如果不对相关政策的合法性以及改制、兼并的具体措施进行深入的合法性分析,那么自然就存在着相当大的法律风险。
八、企业上市的法律风险。
企业上市的目的,就在于转换企业经营管理机制,实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为了达到这一目标,不仅国家证券监管机构有许多管理规定,而且证券交易所也有许多的制度约束。企业既然上市了,就必须认真遵守这些管理规定和规章制度,切实履行相应的义务。有的企业不能遵守以上规章制度,结果虽然风风光光的上市了,最后却不得不灰溜溜地退市或者被别的企业兼并,“城头变换大王旗”,风光不再。十多年来,中国上市企业出问题的数不胜数,这些经验和教训告诉我们,企业家们在追求企业上市的时候,最好还是提前问问自己,是否已经准备好了一定能够遵守有关上市企业的法律法规。如果没有准备好遵纪守法的话,那最好还是不要上市。否则的话,企业不会有什么前途,企业家也不会有什么好的出路。
九、担保的法律风险。
担保这个名词概念对中国商人来说,其实并不陌生。我国古代就有担保一说。但作为法律名词,对许多企业家来说还是比较陌生的。这两者的概念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差别的。在中国古代讲究道德、诚信的经商环境下,担保可以说是一种人格的保证。而在现代法制社会,担保作为一个法律词语,却是一种法律义务,也是一种实实在在的经济上的保证。许多企业家混淆二者的区别,甚至把担保仅仅理解为银行或者其他单位的一种手续,最终却将自己的企业搞跨,甚至倾家荡产。因此,企业以及企业家在履行担保的时候,必须清楚地理解担保的内容和含义,然后慎重作出决策。
十、企业突发事件的法律风险。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遇到一些难以预料的突发事件。有的是重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有的是突然被揭露出来的企业原材料存在问题影响产品的事件;有的是某些突发的新闻对企业造成不利影响的事件;有的是整个社会的突发事件……无论发生什么突发事件,都会对企业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企业如果应对得当,就可以顺利化解危机,维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如果应对不当,企业会遭受重大名誉损失或者经济损失,甚至可能遭遇毁灭性的打击。
其实,在现代法制社会,无论发生什么事件,我们都不难从法律上找到解决的依据。企业发生突发事件,首先应该从法律上进行详细的论证。如果自己有法律责任不可推卸,就应及时、勇敢地面对事实并承担责任;如果在法律上自己没有责任,则应依法说明情况,取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以化解困境。如果反应迟缓,决策不当,那么当企业受到损害或者损失的时候,就无法挽回了。
以上是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主要法律风险。上列法律风险不仅有行政处罚的风险,也有相对应的刑事法律风险。有时即使躲过了行政处罚,但当影响重大、情节恶劣的时候,也完全可能上升到刑事法律风险。无论哪种法律风险,都与企业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甚至与企业家的人身自由密切相关。企业家要将企业做大做强,要使企业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就不得不充分防范上述各项法律风险的发生。
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
近几年来,我们曾听到许许多多的企业家宣称多少多少年要进入世界500强,要打造百年老店,要达到什么什么的宏伟目标……然而,豪言壮语还在耳边,我们就看到一个个曾经风光无限的企业家相继进入监狱,一个个曾经非常辉煌的企业相继垮台……总结这些企业家或者企业败走麦城的原因,我们不难发现,对法律风险的无知或者放任,才是导致他们最终失败的根源。
如何防范企业的法律风险呢?首先必须提高企业家的法律意识。由于中国历史上缺乏法制的传统,中国的法制建设从改革开放后才开始逐步完善,至今才仅仅二十多年,中国走向市场经济体制也仅仅十多年,因此中国的企业家们不可能从父辈、从先辈那里继承和学习到必要的法律知识和经验,他们的法律意识普遍低下,在企业经营管理中也很难在法制的范围内、用法律的思维来作出判断和决策,对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普遍认识不足。
许多中国企业家喜欢独断专行,自行其事,在作出决策之前根本不会考虑法律方面的问题,这往往与香港、台湾以及外商企业的老板形成明显的对照。对于在法制社会环境下成长起来的企业家来说,他们作出任何重大决策往往都会先咨询或者征求律师的意见,甚至某些在国内企业家们看来根本不是问题的问题,他们都会很慎重地咨询是否存在法律方面的问题。
企业家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对企业的重要性是非常明显的,它不仅有助于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和经营,而且还可以有效地预防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许多担任过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都有这方面的经验。
国内许多企业家往往只重视打官司,而忽视在日常决策中预防法律风险的工作,这是明显的本末倒置。打官司不仅付出的时间、精力以及经济成本很高,而且还存在着证据是否充分、法官能否公正判决、判决能否有效执行等等诉讼的风险。而提前预防法律风险的成本,往往不足诉讼的几十乃至几百分之一。
企业家应该设法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学会提前预防法律风险,防患于未然,则必然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其次,防范企业法律风险,需要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并充分发挥企业法律工作人员的作用。由于我国法制建设的历史还很短暂,因此我国企业缺乏设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机构的传统和经验。许多企业根本没有设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有的企业虽然设立了,但也未给予应有的重视。许多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往往无法取得平等地与企业高层领导对话的机会,因此发挥的作用还很有限,而且也使得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机构难以吸引、留住高级法律人才。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虽然不是企业维持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但却贯穿于企业整个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始终。严格地说,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不应该是企业内部的一个部门,而应该是企业决策层、领导层的辅助机构、智囊团,其地位应该高于企业的一般部门。只有如此,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才能够吸引到足够优秀的法律人才,也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帮助企业预防可能发生的各种法律风险。
有的企业虽然设立了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却将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排除在企业决策层、领导层之外,结果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机构最终只能沦落为一个“擦屁股”的部门。无论哪个部门惹了麻烦事,都推给法律部门去解决。这样,不仅无助于预防企业法律风险,相反地还可能在某种程度上鼓励了其他部门不负责任,制造事端,甚至违法乱纪。如此,则根本无法达到设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机构的本来目的。
当前在中国投资的世界500强企业以及其他世界著名企业非常多,但是为什么我们却很少看到这些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犯罪坐牢或者企业因为法律风险而垮台呢?应该说与这些世界著名企业内部有着完善的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并发挥着充分的作用是分不开的。在中国的跨国公司中,我们只听说过有企业家因为过度劳累而猝死,却很少听说哪个企业家因为发生违法犯罪的行为而坐牢,也很少看到在中国投资的跨国公司因为法律风险而垮台,而中国的企业家们却屡屡因为违法犯罪而身陷囹圄,中国的民营企业相继因为法律风险而垮台,甚至前赴后继,连绵不断,这很发人深省,值得深思。
企业不仅应该设立自己内部的法律事务工作机构,而且还有必要聘请职业律师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以职业律师的经验和见识,往往可以解决企业某些高端、重大的法律问题。那些没有设立企业内部法律事务工作结构的中小企业,则更应该聘请适合自己企业的职业律师随时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有的时候,律师不经意的一句话,甚至胜过企业家自己苦思幂想几个月;律师的一条法律意见,甚至胜过自己和所有员工辛苦工作几个月。在许多时候,律师的话“一字千金”,应该是完全值得的。
一些企业家在企业做大之后,往往会被身边一些拍马奉迎的人垄断“话语权”,只能听到一些歌功颂德的奉承话,甚至“小人谗言”,而听不到其他的真知灼见,听不到逆耳忠言,这是非常可怕的。企业家在某些重大决策问题上,应该尽力跳出自己身边这个圈子,听听来自律师的法律意见。如北京建昊集团董事长袁宝璟,自己本身虽然也是法律专业毕业,但毕竟没有从事法律工作。当他遭遇别人敲诈勒索的时候,不曾见他与律师协商对策,却听从自己哥哥袁宝琦的意见采取极端的犯罪手段,最终兄弟俩双双被判处死刑,实在让人惋惜。
许多企业家在遇到重大决策的时候,宁愿与自己的家人、司机、秘书甚至情人商量,听取他们的意见,却往往忽视征求律师的专业法律意见和建议。这也是非常不正常的。虽然俗话说“三个臭皮匠顶一个诸葛亮”,但在现代信息爆炸、知识密集、专业分工越来越细的时代,别说“三个臭皮匠”,就是三十个甚至三百个“臭皮匠”,也可能顶不了一个“诸葛亮”。这就与三十个小学生等同不了一个大学生、三百个战士顶不了一个将军是一样的道理。对于复杂的脑力劳动以及专业的分工来说,专家就是专家,外行就是外行。因此,企业家应给予律师必要的尊重和重视。
如何提高企业家以及其他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呢?
首先,企业家们必须学习一些必要的法律知识。对于企业家们来说,他们没有必要非常细致地学习和掌握那些具体的法律概念和规定,他们只需要知道哪些问题、哪种情形下可能涉及到法律问题即可。作为中国第一代的企业家,这些意识他们不可能从上一代人那里继承和传授而来,只有靠自己的学习和感悟来获得。
企业家们至少应当懂得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如共同犯罪,单位犯罪,主犯,从犯,刑事,民事,欺诈,显失公平,不可抗力,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代位权,撤销权,定金,抵消权,履行抗辩权,提存,法人,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诉讼时效,证据……这些法律概念许多都是我国上世纪80年代以来相继颁布的法律中新出现的法律名词,企业家们不可能从前辈那里获得这些概念的相关知识,而这些概念往往又与企业经营和个人生活中的许多问题密切相关,因此都是一名合格的企业家不能忽视的概念。如果连一些基本的民事概念都不懂,企业家们又怎么能够在企业决策中把握好并运用自如呢?!
其次,企业家应当重视内部培训。据一家来自境外的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介绍,在跨国公司中,这种法律培训非常重要和全面。企业家不仅要聘请法务部人员或者外聘法律专家给他们的高层管理人员提供法律培训,告诉他们什么问题该怎么做,而且还要对所有员工进行必要的法律培训。尤其是对境外上市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更必须受到全面的法律培训。
在我国,我们看到很多企业都非常重视对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培训,但主要集中在营销、生产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等等方面,却很少有进行法律培训的。尤其是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培训更是非常缺乏。因此,企业不时地出现各类刑事犯罪或者其他法律风险,我们也就不感到奇怪了。企业家们应该认真总结那些不幸触犯刑法的企业家的经验和教训,时刻提醒自己,让警钟长鸣,让自己和企业始终走在法律的轨道上。
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企业家成功的时候,许多人会不请自来围拢在企业家的周围。企业家如果不辩黑白,周围聚拢了太多的社会闲杂人员,而且轻信、重用他们,那么难免有一天,在不知不觉之间,他们就可能像刘涌、陈毅锋等人一样,成为“黑社会老大”,最终连同自己的企业一起土崩瓦解。因此,越是成功的企业家,越应当在自己的身边有意识地“安插”一些法律专业人士,随时倾听他们的专业意见,使自己不至于违法乱纪,保障企业始终在合法的轨道上运行。若能如此,企业做大做强,甚至闯入世界500强,才有真正的希望。
从本文不难看出,企业家的风险有很多,但法律风险不仅是最多的,而且往往也是最致命的。中国有句成语“亡羊补牢,犹未为晚”。对企业家们来说,如果仅仅涉及经济纠纷,那还可以用这一成语来汲取教训。但如果涉嫌刑事犯罪,那就绝不是“亡羊补牢”的事情了,而是亡了主人,再也无法补救了。
中国的企业家们如果能够充分认识到企业经营、管理和发展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并及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那么我们相信,类似牟其中、杨斌这样“首富”的悲剧将会越来越少,中国的企业才能不断发展壮大。
律师提示:随着我国法制日益完善,企业和企业家的法律风险也随之日益加大。面对形形色色的法律风险,要求企业家们都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识,显然是不现实的。企业家们未必要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识,但至少要具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即应该起码懂得哪些工作、哪些问题、哪些时候可能存在着法律问题。企业家们只要具有法律意识即可,遇到法律问题,应及时向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律师进行咨询,或聘请律师提供完善的法律服务。若能如此,企业家频频犯罪入狱的事件必将大为减少,企业发展中的法律风险也必将大大降低。
(本文有删节,全文请查看蓝狮子财经系列图书《总裁的陷阱——律师给中国企业家的18个提示》)
王荣利:深圳注册律师,著有《总裁的陷阱——律师给企业家的18个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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