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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拐卖者的“责任”问题

        今年四、五月以来,全国范围内公安司法部门展开了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专项斗争,并取得了很大成绩。从传媒上看到这些消息的全国人民为此都感到十分欣慰。

        但传媒报道中也反映出一些引人深思的问题。据各种统计,被拐卖妇女中有极大的比例是在外出寻找工作时被骗拐卖的。而这些打工受骗者又竟然有很大比例是受亲友、熟人、同乡之骗。这两个数字的确令人震惊。于是有关方面开始重视起清理整顿非法劳务中介的问题。然而,那些在普通劳务市场上活动的非法劳务中介组织,清理起来还相对容易些,而对于那些根本就没有什么有形“组织”、全凭私人关系存在的那些亲友、同乡、熟人介绍打工现象,用“清理非法中介”的办法很难奏效。

        于是有的人就提出了受骗者责任问题,当然这不是指刑事或法律责任,而是指道义责任。某地一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责备被拐卖的妇女说:造成这种现象,她们也应该检讨自身原因,她们“贪图安逸,不愿在农村从事艰苦劳动”而出来打工,这是责任之一。她们不去找政府办的劳务中介机构,却去找亲友熟人帮忙,这是责任之二。

        对这种说法,笔者感到十分惊讶。生活在城市的人们都知道“农民工”是个什么样的群体:他们缺乏最基本的社会保障,从事的基本上都是城里人不愿干的苦、脏、累工作。在如今城市中三类蓝领工作者(正式工、“下岗再就业”工与外来农民工)中他们是最底层的一类。身为城里人而指责他们贪图安逸、逃避“艰苦劳动”,实在是说不过去的。现代文明社会中每个公民都有在不违法不侵犯他人自由的前提下追求幸福追求更好的生活的权利,包括为此迁徙、择业的权利。如果说由于历史形成的种种条件限制在我们这里这些权利一时还无法落实,那我们可以进行政策解释,但至少不应该对希望获得这些权利的想法进行盛气凌人的道德批判。因为这种批判实在没有丝毫道德基础可言。

        这些说法也是对现实生活完全缺乏实感的体现。说这话的人似乎完全不知道有所谓“农村剩余劳动力”的问题。我过去曾指出所谓“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提法从公民权利的角度讲是有问题的,它似乎意味着只要不“剩余”,劳动力就无权“转移”。但从经济实际来讲劳动力当然不会为“转移”而“转移”,它往往是由于“剩余”,在当地找不到出路才不能不“转移”的。被拐卖妇女流出地往往是中西部的贫困农村,许多地方生存环境恶劣,人地关系严重紧张,又没有什么非农产业,在人均几分耕地上哪里有那么多的“艰苦劳动”可供“逃避”?

        出于为当代农民流动作辩护的良好动机,这些年有些论著刻意强调当代农民流动是“饱而求富”的理性选择,与历史上流民潮往往是“死里求生”的铤而走险完全不同。这种强调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它也反过来为一些拒斥农民流动的论点提供了口实:既然这些农民在家乡衣食无愁,外出只是为了圆发财梦,把他们堵回去当然也没有什么大不了的。可见不从公民权利的高度看问题而只从农民流动的经济理性(“劳动”是否“过剩”、农民外出是谋生还是发财)来讨论,是得不出结果的。但这姑且不论,仅从事实上讲,当代农民外出是否都是“饱而求富”与历史上的流民潮是否都是“死里求生”一样,都大可质疑。

        这些年来赵树凯等先生通过大量实证调查指出:外出农民中为求生存、而不是求发财者仍然有很大比重。衣食无忧而外出淘金者当然有,但“打工谋生”而不是打工发财仍然是相当多农民的无奈选择,对于农村妇女而言这一点就更明显。“打工发财”对于打工妹而言其希望是不是比打工仔更大也许难说,但贫困地区经济生态尤其是文化生态对乡村女性的压力比乡村男性更大,恐怕是不争的事实。

        总之,农村女性外出打工不仅有公民权方面的理由,经济方面的理由,也有文化生态方面的理由。至于她们为什么不找正式劳务中介机构而主要去找亲友、熟人,原因就更不用说了。“正式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差、收费高,已是传媒上经常议论的话题。而我们的一些著作也曾正面论述过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差序格局”、“家族主义”作为一种“亚洲价值”与“东方精神”是多么玄妙、他们在创造中国奇迹与亚洲奇迹方面起着多大作用并有可能在“西方文化”衰落的今天成为人类的希望所在。如今“打拐”中揭露的这大量的坑亲害友卖同乡的事例,对这种神话是一个沉重打击。它与日前引起社会震惊的“传销”活动中大量“杀熟”骗亲的事例一样,既是我们传统文化本身缺陷的反映(传统人际关系不如法治秩序),也传统文化几十年来受到严重破坏的反映(历史上这样普遍的坑亲害友毕竟少见),但是它与被拐卖者的“责任”却没有什么关系。

        在这方面,拐卖妇女与传销活动中虽然都有大量被害者又去害人的事例,但两者的性质还是不同的。“传销”者在受骗的同时就已清楚他必须通过坑骗别人来弥补自己的损失并且还可能发不义之财的前景,他的被骗一般并不伴以暴力强迫,因此他本人要负一定责任。但拐卖妇女主要是通过暴力强迫进行的,被拐卖者当时不可能做出“因为日后可以拐卖别人而赚回损失”于是同意自己被拐卖的选择。至于她以后既坠入深渊便破罐子破摔,走上拐卖别人之路,那已是另外的问题。即使这样她对自己当初被拐卖仍然是单纯的受害者,是没有责任的,正如如今被她拐卖的人对自己被拐没有责任一样。

        其实农民外出寻找工作主要靠投亲问友,这只是迫于无奈。1995年的一次访谈中我曾问过一位打工者:如果有正式途径招工的机会,你还会出来投亲问友找工作吗?他断然答道不会。这样的投亲问友与其说是基于“文化偏好”毋宁说是基于体制的限制,因为这并不表明他对所谓“差序格局”有什么特殊信任。外出谋生者在一个对自己持体制性排斥态度的环境中、在得不到什么帮助的条件下去投亲问友,不仅谈不上什么对不幸负责,而且谈不上多少“文化”背景。但是害她的那些亲友在完全存在别的选择的条件下作恶,那就不仅要负责任,而且可以分析一下“文化”背景了。

        不过这件事和其他许多事情一样,过多地谈“文化”只能把简单的问题越扯越复杂。在拐卖妇女问题上我们除了在法治基础上加大打击力度外,最重要的就是通过体制改革消除这种罪恶的产生土壤:第一是调整城乡关系,缓解身份性壁垒给农民造成的困境,第二是抓紧扶贫,改善贫困乡村农民尤其是农村妇女的境遇,最重要的则是在人权平等原则的基础上尽快建设正常的可以公平竞争的劳务市场与职业中介市场,使外出的谋生者能够得到应有的善待,应有的帮助与服务,而不是要他(她)们分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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