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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实践的经验与教训 ——捷克经济转轨评述之四

        一、共同基金,还是持股公司?

        综上所述,在“起点平等”与效率改进的结合中,捷克模式把投资基金摆在了一个关键位置:投资基金本身的股东大众化体现了起点平等,而基金代表大众股东对企业行使治理权则被看作是既优于官营经济衙门式管理又避免“无政府”管理真空的一种改革,这种改革被期望带来效率改进。然而这一期望看来出了问题。上节所讲的一些时弊,如投资基金控制的企业之缺乏效率激励,基金与银行的交叉控股造成捷克的金融问题,等等,都只是表面现象。根本的问题是投资基金这种制度设计内在的主要矛盾,即维持“平等的起点”状态之努力与发展有效的竞争机制的矛盾。正如J.E.斯蒂格利茨指出的:“投资基金比它们所拥有的公司本身还存在着更严重的‘公司治理’问题。基金股份持有者占了总人口的很大比例,因此股东们对基金管理的影响几乎为零”。 [1]

        由于大众股东无法参与管理,投资基金实际管理工作是由基金发起人另设的“投资公司”来运作的。这种公司与投资基金(实际上也就是与大众股东)订立管理合同,承诺基金运作的一定绩效并以此为条件收取管理费作为公司的利润。但基金运作的绩效与基金所投资的企业之绩效只有弱项关,因为在基金对企业持股比例很低的情况下,企业绩效的提高对基金绩效影响远远不如在股市上操作基金股票获得的增值大。于是投资公司的主要精力便不在于管理企业,而在于股市投机。因为对投资公司来说,积极参与企业的监督管理是一件成本高、利润低的事情,例如,负责管理“农业银行基金”的投资公司的总经理介绍说,他的投资公司的利润有4%来自所投资企业的分红,96%来自布拉格股票交易所的交易,而其成本的结构正好相反,有90%用于所投资的企业,只有10%用于给参加股票交易的雇员开工资。 [2] 在这种情况下,投资公司对企业的管理便出现了许多令人啼笑皆非的事,例如在某个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下,投资公司不是设法为企业筹资,却忙着向企业追讨管理费,为此在1996-1998年间捷克发生了不止一宗管理公司把它管理的企业告上法庭的案例。 [3]

        本来,投资基金之间的竞争和由此导致的兼并活动可以成为对投资公司的一个有效激励。然而,捷克法律又不允许投资公司和投资基金购买别的投资基金的股份。结果,当初设立的几百个投资基金中有很多现在已经成为没有竞争力的驱壳,其投资公司除了收取相当于其资产价值2%的管理费,再不愿有所作为,但由于购并受到限制,这些基金的前途只能是当大部分资产被投资公司抽走之后实行破产清算。 [4]

        这样一来,投资基金的职能便发生了混乱,诚如世界银行经济学家艾勒曼在1997年指出的:它成了既不是共同基金、又不是持股公司、似乎两者功能兼有而实质上两者都无法实现的非驴非马的东西。 [5]

        在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中,共同基金是指那种将认购者的资金投资于多样化的证券,并在持续不断的证券交易中取得利润的组织,它是一种“消极的机构所有者之典型”,通常持有种类繁多但持股比例都很小的各企业股票,很少参与企业重组与治理,但要求所持股票必须公开上市并具有良好的变现能力,以便及时抛出、买进。而持股公司则相反,它是参与治理的“积极所有者”,通常要取得所持有企业的控制性股权乃至全部股权,并以此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以便从企业的发展与重组中获得大份额的或全部的资本收益。由于它持股较为稳定,所以并不特别在意股票的可变现性,甚至愿意控股非上市企业,只要它有改造的潜力。

        而捷克的投资基金大多采用西方共同基金的立法原则作为自己的章程,并且持股异常分散,这决定了它的主要精力在于证券交易而不在于企业治理,这些方面都使它类似于共同基金。然而它又被期望来行使公司治理职能,被寄予重组私有化企业并提高绩效的重任,这是要求它成为持股公司。同时由于“大私有化”涉及经济的各个领域,所有大中型企业几乎都交给了投资基金,而即使在西方,上市企业也只是所有企业的一小部分,在证券市场刚形成的捷克这个比例就更小。因此大多数企业的股票难以变现,这样投资基金也很难作为西方式的共同基金来经营。

        于是投资基金便陷入两难境地:作为持股公司它受到法律限制而缺乏控股能力,作为共同基金它的大多数股票又缺乏变现能力。从理论上讲,投资基金的前途应当是转化为持股公司,否则捷克私有化企业的治理与重组问题无法解决。然而按艾勒曼的说法,投资基金要做这样的转型十分困难:它缺乏激励,缺乏手段,缺乏经验,更缺乏资本。 [6]

        二、“投资基金病”及其治疗

        而我国学者张春霖则把投资基金在治理企业方面的问题归纳为“动因”与“能力”两方面。关于“动因”的不利因素主要有: [7]

        1、由银行发起建立基金并由银行下属的投资公司管理之,造成管理者与债权人双重身份的利益冲突,银行可能会以牺牲股东利益为代价来实现自己作为债权人的利益。例如,有的研究认为,与哈佛基金这样的非银行基金相比,银行设立的各大基金明显地倾向于分散自己的投资,其原因可能就是因为银行只希望在尽可能多的企业中拥有监事和理事席位,以促进自己的信贷业务,收集有关信息,而没有兴趣在企业的治理结构上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8] 在银行向企业贷款时,双方是谈判对手,这时,企业内部来自投资基金的理事就有可能牺牲企业的利益而保护自己所属的银行的利益。例如,有一家企业的理事会就曾经分裂为两派,一派以“商业银行基金”为首,另一派以“投资银行基金”为首,分裂的原因是双方在应当向哪家银行贷款的问题上意见不一。 [9]

        2、法律对基金控股的限制使基金缺乏治理企业的利益激励,即艾勒曼所谓“公司治理问题的0.4%解答”之悖谬。 [10] 斯蒂格利茨把这一悖谬归纳为:“投资基金持有公司股份不得超过20%,而基金由基金管理公司控制,管理公司的收入是所管理资产价值的2%。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在所控股公司的经济利益是0.4%(20%x2%)。如果由同一家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分别拥有两家公司的20%的股份,那么它的经济利益就有0.8%。其他国家的规定稍有不同,允许有最多30%控股,提取3%的管理费用,经济利益最多为0.9%。此外,提取的管理费用是基金管理公司的全部收益。基金管理公司在设计和实施所控股公司的重组方案时所发生的费用应从这些收益中扣除,最后得到净收益。

        很简单的一个问题是:如果你管理着一个经济资产,但却只能通过某个渠道提取其中的0.9%,你是继续利用这个渠道还是开发一个更‘有效’的渠道提取更多的价值呢?至少回过头来看,我们不应该对捷克投资基金找到其他途径提取或将持股公司的价值‘转移’出来感到吃惊。无论如何,用不着什么复杂的经济知识就可以理解如果某种收入99%要缴税,那么它们肯定会想尽办法通过其它渠道获得收入。” [11]

        3、由法律与现实条件制约导致的大众股东对基金治理的无能:首先,由于部分投资基金采取了单位基金的形式,投资者没有投票权,而由于市场容量小,交易不活跃,投资者要想“用脚投票”、改变投资对象也很困难。其次,即使在股份公司形式的基金中,由于基金与投资公司签订的管理合同通常是不可更改的长期合同,股东的投票权意义也不大。 [12] 实际上,这就是大众股东治理不了基金、而基金治理不了企业的最根本之原因。

        而即使投资基金有了加强企业治理的动因,它有无进行治理的能力也是个问题,这就是艾勒曼“四缺乏”之说中的后三个:

        1、缺乏手段。由于控股不足,投资基金在许多情况下事实上无法对企业施加有力的影响,甚至不能保证在企业的理事、监事会中有席位,更谈不上约束与更换企业管理层。

        2、缺乏经验。按艾勒曼的说法,证券私有化不象匈牙利的“全卖光”政策那样能够吸引外资,而组织竞争、策划营销等经验要靠外资带来,“后社会主义”的投资基金不具备这种条件。

        3、缺乏资本。证券私有化中公民投入基金的并非现金,而是作为存量再分配工具的“投资点”。虽然在私有化进程中也有居民储蓄投入,但毕竟只是杯水车薪。因而向企业注入新资本的问题始终没有解决。比现金资本更重要的是人力资本的更新。证券私有化在创造资本市场方面如果说还会招致“虚拟化”的批评,它在创造企业家市场方面的作为就更小。在捷克,投资基金可以聘请来充当企业理事和监事的人主要来自三个途径:投资公司雇员、创设银行雇员以及外聘专家。而这些人中真正的企业家人才并不多。

        由于上述种种原因,以投资基金代替国家与私人企业主治理公司的战略存在着很多缺陷,1997年后捷克经济的困境也就不难理解了。

        1997年捷克政府不得不实行亡羊补牢的紧缩措施,把当年的国家预算削减255亿克朗,冻结工资、限制进口、增加税收;进一步规范金融股市、成立跨部门的监控机构等。但这些计划不可能一下子奏效解决经济深层问题,东欧持续最久的自由派政府在第三届任期未满时便半路垮台。1998年6月泽曼的左派(社会民主党)内阁上台执政。正如匈牙利的左派政府在经济逻辑下不能不搞起“休克补课”一样,捷克的泽曼在野时虽然对证券私有化批评甚多,执政后却不能不“按既定方针办”。如果说有什么不同的话,那就是更努力地把克劳斯“在起点平等基础上找到最初的所有者,在规则平等基础上找到最终所有者”的话,特别是把克劳斯实际上并未做到的后半句话力图落实下来。1995-1998年捷克社民党曾以高举福利主义的旗帜赢得民心,而他们上台以后就发现,“在目前捉襟见肘的财政状况下,很难兑现竞选纲领中的承诺”。前政府时期“过分的就业保障”逐渐取消,医疗补助、社会保险大大压缩,不再普遍发放多子女费和实行高校收费。继克劳斯政府末期放松投资基金对单个企业持股20%的限制、扩大基金控股能力的“第三波私有化”后,泽曼政府又采取了进一步放松基金兼并限制并鼓励基金的大众股东间兼并与股权集中趋势的措施,传媒有称之为“第四波私有化”的。现政府希望通过这些措施改变“公司治理中的0.4%悖谬”,并解决“治理者的治理”即因投资基金本身股权分散而导致的行为非理性问题,推动现有的投资基金向持股公司演变。

        与此同时,现政府还改变了大众私有化初期对外资进入的体制性障碍。1999年起,外资购买捷克企业或其股份的势头开始出现,由于大众私有化以来捷克一直实行反兼、反破产的“企业保护”政策,致使十年来捷克企业极低的破产率与极高的就业率一样成为“奇迹”的一部分。这虽然有利于提高公众对新私有化企业的信心,保证转轨平稳进行,但也使相当一部分企业“弱不禁风”,缺乏竞争力,当保护政策难以为继时,“破产风”便难以避免。按泽曼政府的估计,20-30%的捷克私有化企业在今后几年内面临破产或被兼并。而对这些资产进行重组的任务在相当程度上要寄希望于有实力的外资。因此泽曼政府对外资进入采取了比克劳斯政府更开放的态度。不仅加大经济自由化力度,允许外资购买企业,批准外资进入捷经济战略部门,还计划在拟议的金融改革中让外资参与金融资产重组,直至把一些濒临破产的银行卖给外资。

        随着股权集中、资产重组、金融开放而来的是投资基金将在优胜劣汰的竞争中嬗变,其中的胜出者将演变为持股公司,外资也将进入这一领域。尤其在金融开放后,投资基金原先对银行的依附性将随着银行向外资开放,而在一定程度上演变为对外资的依赖。早在几年前有研究者就指出了这种前景,并认为这将意味着大众私有化在一定程度上的失败。因为避免“坦克走了,班克(Bank,特指外资银行)来了”的匈牙利式结局本来是大众私有化计划的目的之一。 [13]

        但笔者认为,就产权改革的最终格局而论,捷克模式与匈牙利模式乃至其他模式的最终趋同,也许只是市场经济与全球化进程题中应有之义的一种体现。它本身并不能表明哪种模式的“最终”优劣。大众私有化设计的出发点虽有民族主义考虑,但主要还是作为起点平等的产权改革方案提出的,这就决定了作为平等起点的初始产权配置不可能长久存在,一定要维持这种初始状态,最终就会付出效率的代价。然而,这绝不是说那种平等的初始状态没有意义。相反,从起点平等走向公平竞争,还是从权家通赢走向赢家通吃,的确是衡量转轨是否成功的重要尺度。从这一尺度看,捷克人虽然在建立竞争机制方面耽误了一些时机,但它们通过起点平等渡过了转轨之初最困难的阶段,比起那些盛行“权贵私有化”而陷入“不公平的伪竞争”与“反竞争的伪公正”之恶性循环的国家来,捷克人走的弯路仍然是最小者之一。而且由于“路径依赖”的作用,这种“起点”会对捷克经济的未来形成深远的影响。从长远看,这种影响是正面的。

        三、捷克实践的经验与教训

        捷克经济转轨十年来,先经历了“捷克奇迹”,后陷入了“捷克困境”。简单地以前者忽视后者,或以后者忽视前者都是不对的。正如我们前面分析的,在1990年初捷克转轨的前提条件下,通过证券分配手段进行大众私有化的所谓“人民资本主义”是符合国情的选择,也是符合公民社会中现代价值理念——不管左派还是右派——的共同底线原则的。这一原则就是从起点平等走向公平竞争。在当时的条件下,捷克所有的“左派”包括捷共在内,都不可能反对走向市场竞争,而所有的“右派”也不可能反对起点平等,不可能主张权贵私有化或面向外资“全卖光”。而起点平等就意味着国有资产(不是“内部人”的合伙资产)应当根据一定的原则平等地量化给全体国民(不仅仅是平等地分给“内部人”)。而这一量化既不可能是实物性的,甚至在直接意义上也不可能是实际价值性的——不可能设想把每个企业的股份平等地分给全体国民,使无论绩优还是破产的企业都拥有一千万股东。而只可能是“机会”性的,即把代表拟分配国有资产总价值的“投资能力”以投资券的形式分给国民,使国民有同等的机会(即同等的投资实力)进入产权市场去竞购自己所中意的资产。

        但这种“机会均等”只是投资实力的均等,由于信息不对称等无法消除的原因,等额投资券在产权市场上“买”到的股票实际价值可能极不平等,——俄罗斯就出现了这种情况——这样的“起点平等”意义不大。不难想见,当大量公民手中“等额”的投资券只换来几张废纸(垃圾股)而一些人却能借助于“信息特权”把优质资产尽情“买”入时,公众的被愚弄感会多么强烈!

        为了避免这种局面,使以投资券为体现的“机会均等”能转化为以股票为体现的实际资本价值的“起点平等”,从而实现进入市场时初始交易权利的平等配置,就需要有投资中介,并且需要民主国家对这些中介进行规范化管理,以消除信用诈骗与“中介垄断”。捷克政府在转轨初期对投资基金的严格管理正是基于这种目的,并且正如上文所证明的,也达到了这一目的。捷克国民因此在进入市场经济时不仅有了形式上的“机会均等”,而且在初始产权配置上还确实有了(至少是相对的)实际价值平等。——这正是捷克证券私有化做得比俄罗斯好的根本体现。这也是后来几年中“捷克奇迹”和继之而来的“捷克困境”的共同原因,同时它也将是捷克人摆脱困境的基础。

        处在民主国家严格管理下的投资中介,作为初始产权配置上实际价值平等的工具是成功的——而且完全可以说,大概除了中国农村改革初始时的平分土地这样只在特殊条件下才可行的实物分配外,捷克的做法在起点平等方面是所有转轨实践中最成功的。但另一方面,投资基金这样的中介作为公司治理手段却是极失败的,作为国民控制本国资产而拒绝外资染指的民族主义经济政策也是基本失败的。为了克服这种失败,投资基金在完成初始产权配置的使命后应当不失时机而又保持规范地转化为持股公司,而政府过分严格的管制在这种情况下又是失败的(即它阻碍了这种转化)。前一种成功是“捷克奇迹”的原因,后一类失败、尤其是最后一种失败又是“捷克困境”的根源。

        前一成功与后一失败不仅应该分别评价,而且笔者认为两者也并不形成严格的因果关系。现在来看,假如大众私有化完成后政府及时改变那种为保证“起点平等”而采取的严格管制政策,有序地引导投资基金本身向市场主体的方向演变,一部分投资基金可以结合社会保障体制的改革(如前所述,这是在捷克另一项被耽搁的改革)演变为社会保障基金,并按共同基金的规则去运作,另一部分投资基金则演变为持股公司,在资本开放、要素重组的条件下形成公司治理能力,“捷克困境”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虽然这样一来平等的起点状态会逐渐消失,外资的竞争也会加剧,但从“起点平等产生最初的所有者,规则平等产生最终的所有者”的原则看,这绝不意味着大众私有化的失败。在资产重组有序进行、特权寻租及诈骗与腐败受抑制、社会保障机制起作用而经济又能加快增长、使国民收入总量增加的情况下,人民群众包括弱势群体的权益也能得到更好的保护。当然对捷克来说这可能是事后诸葛亮的评论,但对其他转轨实践来说,这样的分析是有意义的。

        四、起点平等:不能没有、也不能只有“起点”

        然而如今的一些评论只谈后一失败,不谈前一成功,这是不公平的。这样的评论在西方经济学凯恩斯主义反对新古典主义的传统话语框架下或许有其必然性,但在以“如何分家”为核心问题,而“凯恩斯还是新古典”并非真问题的转轨经济学语境中,并没有太多的意义 [14] 。

        现在批评捷克案例的斯蒂格利茨、埃勒曼等人在学理上系出凯恩斯传统,而主持捷克改革的克劳斯在学术师承上更多地受货币主义、新古典传统的影响,因此斯蒂格利茨等人站在凯恩斯学派立场上把“捷克困境”当成新自由主义失败的案例来批判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然而转轨实践与学术研究毕竟是两回事,如前所述,捷克转轨中那种反兼并的企业保护政策、排斥外资的民族主义政策、乃至“过度就业”的高福利政策都与新自由主义不相符,倒是与凯恩斯主义有某些近似,甚至证券私有化本身也与美国民主党政府根据罗斯福新政原则通过占领军在日本搞的“证券民主化”十分相似。因此简单地用凯恩斯主义批判新自由主义的模式来否定捷克实践,不仅妨碍了正面评价捷克的经验,而且也无助于真正汲取捷克的教训。

        批评者往往把俄罗斯与捷克在私有化方面的做法混为一谈,都看作“大众私有化”产生恶果的例子。从笔者对俄罗斯的分析已表明这种说法是不对的。 [15] 事实上许多学者也指出了这一点,如P.M.奈基就指出了捷克的“起点平等的大众私有化”与俄罗斯的“内部经理买断”制的区别: [16]

        捷克斯洛伐克:起点平等的大众私有化。

        俄罗斯:内部经理买断。

        与艾勒曼等人批评IPF的权利过大相反,奈基等人认为俄罗斯失败的原因恰恰在于IPF权利太小而“内部人权利”过大,“基础广泛的大众私有化被内部经理买断制葬送了”。他指出,在俄罗斯IPF的参与被限制在持股不得超过每个企业总股份的10%(即只有捷克规定的一半),只是在后来这个限额才有所增加。这样俄罗斯的IPF在保证“起点平等”方面没起什么作用,而后来增加限额只意味着希望它积极参与公司治理, [17] 然而上文的分析表明:恰恰是这一期望最不切实际。在捷克,IPF作为“起点平等”的分配手段不负众望,作为公司治理的手段却令人失望,而在俄罗斯,当局使IPF失去了实现起点平等的职能,却偏偏希望它来改善公司治理!

        奈基还指出,俄罗斯私有化纲领赋予经理们选择的方案还包括经理们可以借用企业基金(而不是用经理们自己的钱!)按特定价格“购买”5%股份的内部股,同时俄罗斯私有化进程中还授予地方与市政当局很大的管理权,这更加助长了腐败。特别对于那些有油水的“靓女”企业,地方当局总是与内部人串通,把外资、企业外部的私有化证券持有者包括IPF在内都排斥于参与之外,这不仅造成了大量的私相授受、监守自盗,而且也妨碍了这些生产部门获得外部资金、技术、信息与人力、管理资源,导致公平与效率的双重损失。

        回过头来再看斯蒂格利茨、艾勒曼这些“后华盛顿共识”中人对捷克的批评,他们对捷克IPF公司治理失灵的判断是很有价值的,但对捷克IPF在起点平等方面的作用完全抹煞则有失公允。然而这还不仅是价值评判公允与否的问题。全盘否定捷克模式使他们在逻辑上也陷入混乱,例如艾勒曼一方面批评IPF的权力分散与参与限制导致的“0.4%悖缪”,另一方面又指责IPF的权力太大使人回忆起美国经济在上个世纪“被大托拉斯与强盗寡头控制的情”,并反驳那种“从激励的观点来看集中所有权是好事”的说法。 [18] 事实上,他针对捷克“失败”而提出的许多“另外的选择”,恰恰是捷克没有而俄罗斯搞了的那些东西,例如进一步压缩IPF的持股比例、增加内部人的作用,直至允许经理借企业的钱来“购买”企业等等。可以断言,捷克当初如果按他所说的去做,今天她只会更像俄罗斯。

        可见在捷克案例的批评者中走得最远的艾勒曼,除了正确的指出IPF在企业管理上的无能外,其他方面的批评是很可商榷的。

        例如他要推翻捷克式私有化“既快又公平”的说法,认为捷克的做法未必快,波兰式的清算型私有化也不慢,还可以采用卖方借钱给买方(Seller-supplied credit)这一“第三种选择”来加快个案式企业出售。 [19] 这种说法是十分牵强的。波兰的“清算型私有化”是在存在强大工会势力的情况下出现的一种“民主的内部人私有化”。如果没有“工会民主”,这种方式就会变成比俄罗斯还糟的乌克兰式内部权贵控制。更何况波兰清算式私有化以后形成的劳动集体租赁经营模式已被中国、波兰等国的实践证明存在着许多矛盾,只属于过渡形态,在波兰,它实际上正在演变为经理买断制。 [20] 当然这一过程在波兰条件下进行得较为公平,但速度比捷克慢得多则是毫无疑问的。而在这一过程完成前,集体租赁制下的“公司治理问题”不见得比IPF模式更小。至于艾勒曼讲的“第三种选择”,实即有权者不掏现钱“赊购”企业,这种做法在实践中恰恰导致了“俄罗斯现象”,在理论上它与凯恩斯主义价值观上的“自由左派”立场更是相悖的。

        为了否定捷克模式的“起点平等”,艾勒曼一方面在理论上把“公平分家与从头开始”说成是“原始共产主义诉求”,另一方面认为给公民弄一些垃圾股并无意义,财产分配有多种形式,不仅是股份,还有债券、养老金与社会保障等。这种批评也会引起理论与实践的双重困惑:如果说起点平等是“原始共产主义”,莫非搞市场经济就只有权家通赢这一条路了?这种说法究竟是比萨克斯等“华盛顿共识”者更左,还是更右呢?至于实际进程,则前已指出捷克式的操作恰恰意在防止私有化过程中信息垄断导致近水楼台先得月、一般公众只能分得垃圾股这样的弊病,并且正是在这一点上取得了明显的实效。同样显著的是:艾勒曼讲的“股份以外”的财富分配,如社会保障之类,在捷克也比其他转轨国家更发达,把股份意义上的“起点平等”与社会保障意义上的公平对立起来,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不成立的。

        艾勒曼还认为,股份私有化不等于公司私有化,在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的条件下拥有股份与控制公司是极不相同的两回事;股市不能增加大量净投资,国家的转轨期管理职能很重要,“让国家走开”的简单公式是错误的,等等。这些都是大实话,但它们与其说是针对捷克案例或者证券私有化的,不如说是在泛论私有化一般甚至市场经济一般,与捷克实践的评价很少有关。例如从我们前面的分析,难道可以得出捷克的做法就是“让国家走开”这样的印象么?艾勒曼甚至认为IPF的实践应当为“全民经商”、社会风气变坏等几乎一切“转轨综合症”负责,这就更不足论了。

        总之,“后华盛顿共识”对IPF公司治理失败的分析是很透彻的,但它们基于西方经济学两大传统之争而把捷克案例当作“敌对传统”的实践而予以全盘否定的做法,虽可以理解,但不足为训。捷克证券私有化的具体操作设计虽然未必可以为其他国家照搬,但其中体现的起点平等原则是应当肯定的。捷克后来的困境虽然未必能够证明其他选择更好,但“起点平等”本身不能提供一种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这种模式只能在进入市场、离开起点之后通过要素重组来逐步实现,而此时规则的公平就更重要了。——这两点,恐怕就是捷克实践给我们留下的最重要的经验与最深刻的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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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J.E.Stiglitz,1999,p11.

        [2] Coffee, 1996, p157.

        [3] D. Ellerman, tical Ey of Voucization , orld Bank 2000,p6-8.

        [4] Coffee,1996, p174-175.

        [5] Ellerman, Voucizatio Funds: A Reappraisal, orld Bank 1997,p2.

        [6] Ellerman,1997, p1-6.

        [7] 张春霖:《从捷克看公司治理与投资基金的作用》见《改革》1999年第4期。

        [8] Coffee,1996, p134-135; Egerer,1995,p26.

        [9] Coffee,1996, p154.

        [10] Ellerman, 2000, p6-7.

        [11] Stiglitz, 1999, p11.

        [12] Coffee, 1996, p172-173.

        [13] M.Ernst, M.Alexeev and P.Marer, transf tructuring Industrial Enterprises in Russia aral Europe, Colorado: estview Press, 1996. Pp 147-150.

        [14] 参见秦晖:《转轨经济学中的公正问题》见《战略与管理》(待刊)。

        [15] 金雁、秦晖《“分”之罪?“不分”之罪?——俄罗斯大众私有化评析》见《战略与管理》2000年第6期。

        [16] P .M .Nagy, tdoate: tion and Collapse of tate in Russia. ham: Edward Elgar,2000.p73.

        [17] Nagy,pp72-74.

        [18] Ellerman,1997,pp7-8.

        [19] Ellerman,2000,pp1-3.

        [20] J.Gardao-Employee Ownership, in M.Jarosz(ed.), Polish Employee-owned panies in 1995. arsaw: PAN ISP, 1996.pp87-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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