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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立案

        2005年1月1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查,认真研究案件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新证据充分说明,当初仲裁庭是在资料不完备的情况下误入华源的圈套,确实是误判,认为该仲裁裁决第四项应予撤销。

        考虑到仲裁庭是三大法学泰斗组成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决定以超裁为理由否决:

        依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发布的一个案例,其裁判摘要指出:根据企业法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权变更必须报经有关主管机关部门审批,并应根据主管部门审批的结果确定股东的身份。当事人认为股权变更不当并要求变更审批结果的,应通过行政诉讼解决。当事人就此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其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股权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1项的规定处理。

        据此,江苏华源的反请求不应当在仲裁程序中解决,江苏华源应当以EA公司未按1997年审批的合资合同规定向合营公司支付增股价款为由直接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变更审批机关原审批的股权比例。

        故认为申请人关于裁决违反了《仲裁法》第三条行政争议不能仲裁之规定的撤销理由成立,裁决第四项应予以撤销。

        尽管高院很明确支持撤销误判决定,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撤销涉外仲裁裁决有关事项的通知》(法[1998]40号)的规定:

        凡一方当事人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重新仲裁之前,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

        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也就是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无权直接宣布撤销仲裁决定,要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批,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才能撤销仲裁决定。

        本次撤销仲裁案涉及三位法学泰斗和两家中央企业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非常慎重,认真组织调查、研究,于是一直没有答复。

        围绕法院裁决,中粮、丰原和华源展开激烈的幕后活动,战争一直持续进行到2006年。

        然而就胜负尚未决出,双方僵持之时,此时却出现惊人的变化,华源集团突然陷入流动性资金危机,庞大的恐龙帝国竟然是外强中干,突然崩溃了。江山争夺战又出现了戏剧性的变化。

        点评:法律有时候很好玩,同样一个问题,用不的法律解释就得出不同的结论。高院起初认为这不是冤案,不愿意受理,后来看到新证据,明白这确实是误判,随便搬出一个法律条款,就否决了裁决。

        新证据浮出水面,中粮即将走出绝境,华源仍然全力抵抗。谁能想到恐龙也是脆弱的生命,一下子就灭绝了。

        下一章《恐龙灭迹》:华源危机全面爆发,并购大王黯然谢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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