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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江山岛战役的意义能不能放弃?

能不能放弃?

        刘永康:关于优先购买权是否可以约定放弃?我们认为优先购买权是一个可以放弃的权力。

        1.在被申请人提交的仲裁文件答辩中,他指出了一个事实,本案申请人EA和Rt是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公司,这个事实在被申请人去年提交仲裁时已经明知。那么结合我们的看法,有限公司是人合公司,在没有经过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股权,对公司人合的性质会有影响。

        EA和Rt是同一控制人,在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已经明知,即使本案股权转让成功,实际上对合营公司的人合性质不影响,还是那帮人。影响的是董事长是由第一大股东委派,没有改变公司的人合性质。

        2.关于董事会决议和合资法是否冲突。我们所要求的本案仲裁申请,可以具体分解为:要求江苏华源以股东身份同意股权转让,放弃优先购买权;要求江苏华源促使所委派的董事在董事会上表示同意;要求江苏华源履行中国法律法规所要求、为了获得股权转让批准一切行为。

        要求有一定的作为和不作为:作为就是配合转让行为,不作为就是放弃优先购买权。我们认为,如果说股权转让价格符合合同约定,在这种情况新兰公司、医保公司和江苏华源都赋有合同约定义务放弃优先购买权,并且配合办理手续,与相互衔接没有关系。

        段天慧:对方你在回答问题时,不要代表我方的意见,说什么对方已经认同,我表示异议,我全面回答不避重就轻。

        第一,1997年的批复和2002年的批复之间关系问题,涉及保持中方控股前提的法律效力,2002年批复是继续以前的,与1997年关于中方控股是不矛盾的,2002年的批复没有否定以前批复的效力。

        第二,讲到转让到底是以账面净资产,还是以高于账面净资产,就可以判断章程高于净资产的概念。

        1.首先股权转让,按法律规定转让价肯定是以评估价转让,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账面值转让,正是因为这个原因要高于净资产。

        2.讲到相互指代问题,对方绕开这个问题,说我们提出仲裁就表明我方对“相互”这个词的认同。这个是强词夺理,我方提出仲裁的依据,是说合同章程修改无效,并不是讲这个“相互”。

        仲裁庭问到,董事会你有没有权力约定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很简单,你翻开江山公司合同和章程关于董事会权力,不在董事会职权里面,所以你以董事会决议来约定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这个肯定与法律冲突。

        3.讲到合资法第四条注册资本转让必须要征求股东的同意,对方提出所以我们才约定了,对方也承认放弃优先购买权是在一定的条件。这个条件很简单,你的前提条件是在不损害我的利益下,我才放弃优先购买权。在损害我的利益问题时,我还应不应该放弃优先购买权?

        4.讲到股权转让,应该先形成董事会决议,再由股东签字报批。

        对方的理解,董事会的董事在行使权力,可要可不要的,只要我股东同意了,你董事就必须同意,这个理解是错误。章程是“宪法”,董事会就有权力,正是这个原因,你要求仲裁庭来裁定剥夺董事所享有的权利,来支持配合你的转让行为,来损害股东的利益,显然在法律上、在道理上根本站不住脚。

        对方讲到同一个人控制的事实,你不否认。那我问你,是哪个人控制?是原来股东的股东,还是原来股东以外的股东?

        如果是原来股东以外的股东,你这个同一控制人,是内部人还是外部人?你这个做法是否曲解原来的初衷?

        你不是中粮和钟山,你是安徽丰原集团,而EA和Rt都是空壳公司,你也知道有限公司是人合公司,你的实际控制人都换了。

        对方说你董事行使权力,你开会的时候你要配合,怎么配合?你对我转让行为,你可以放弃可以赞成啊,我想问我能不能反对?

        你的意思是我不能反对,如果我不能反对,那么你是否限制我董事的权力呢?所以我们认为对方观点明确欠缺,与法律规定有冲突。

        高敏:还有一个问题没有回答,我问了双方当事人转让2%股权是1个亿,转让部分股权也是1个亿,申请人回答是对应的净资产,那你的概念呢?

        赵光明:这个我补充,这一条在修改的时候表述不清,可以理解为对应的百分比,也可以理解为全部的净资产。

        高敏:我还是想问一个,我就是不明白,如果说2%的股权转让有对应还有的可说,如果80%,在这个表面上我实在看不出,有个对应的意思。你明确地说不低于合营公司的净资产,那你合营公司净资产是个什么概念?如果对应,你给我找个证据出来,合营公司对应的净资产,这一点我是看不明白。

        段天慧:我想很明显,合同上明确约定的,转让价格不低于江山公司净资产,那就是江山公司全部净资产,我们想要强调的是不仅仅是账面净资产,而且是评估的全部净资产。

        高敏:双方陈述,就这个问题,还有没有要说?

        江泰:我还有一个问题,你这个修改方案里面,第13条有一个很重要的改变,原来写“股权转让须经另四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审批”,现在修改后就写“须经另四方同意”,没有“并报原审批机构审”这句。

        我的问题与这有关,从被申请人一方来看,在修订意见出来以后,你们至少有2次提出意见,说EA和Rt有欺诈行为,它们股权转让没有得到我们同意。

        股权转让要经过外经贸部门审批是法定的还是约定的?这个条文是外经贸部门批的,划掉的也是他们批的。为什么这么批?股权转让是不是可以不经它批?原来说要批是它批的,现在说不需要批也是它批的。怎么来看这问题?

        段天慧:第一股权转让,按照合资法规定必须报批才能生效。第二为什么说有欺诈行为,在这以前,股东讲好是与罗氏合作,成都会议为了配合与罗氏合作,修改合同章程。

        后来我们发现修改合同和章程还没有报批,香港媒体披露,EA和Rt把它的股权转让给另一方,后来我们收到另外一方控股江山的通知,这时候我们就向外贸部门提出异议,原来合同和章程董事长是由甲方委派,现在修改的是由最大股东委派,从形式上看是内部股东转让,实质上是向外部股东转让,剥夺我们一个同意权问题。

        高敏:说香港媒体看到报道,说转让给第三方,这是怎么回事,有书面的吗?

        段天慧:我们第一次向仲裁庭提交的材料有,包括改组董事会。

        高敏:新的控制人是谁?

        段天慧:是香港中联,实质控制人是安徽丰原集团,他们要求改组董事会,我们有证据。

        仲裁庭审阅反请求的一个附件——丰原的告知函。

        高敏:这孙朝辉是谁?

        段天慧:这就是丰原集团的常务副总,和中粮、钟山完全不是一家。

        高敏:有没有补充?现在11点半,申请人你全部收到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没有异议?如果没有提出了,我们基本认为你认定证据的真实性。到目前为止你们双方当事人,没有说对方提交的证据是假的。

        关于质证的问题,我们过一下。从仲裁申请书开始,我们先谈证据的真实性,至于你认不认,那是你的意见,如果说这是假的,你提出。

        关于仲裁申请……关于成都会议决议。

        我有一个问题,我看合同前面陈述不一致。2001年合同修订了2000年的合同,问题合同是对,但是你的章程不是这样说的,问一下,这个合同和章程是不是一套?

        现在能解释就说,现在不能解释的回头给书面材料。前面这份才是你Rt公司进来,到目前为止,双方都没有说Rt不是股东,必然有个链条断了,少了2000年合同。既然你现在都推到以前了,从头到尾你给我补齐了,我想知道全过程。

        Rt进来到底是怎么回事?所有股权转让都必须要经过外经贸委的批准。如果没有批准,按法律规定都是无效的,如果说连母体都没有了,后一步就很难进行了,尤其是外经贸委的批文、董事会决议。

        关于股权转让的告知书、关于其他股东的承诺书,你们有没有异议?承诺书你们有没有收到?

        段天慧:他们的承诺我们没有收到。

        高敏:你们没有收到,这里面有个问题,相互之间的放弃,如果你们没有收到……最后是董事长发出的传真,没有异议吗?

        那上午就这样,下午反诉。你看,江老师、王老师?

        江泰:能不能快一点,上午搞完,12点还没有到呢。

        高敏:那也可以,双方当事人都没有问题吧!第一个本诉,双方再总结一下。

        段天慧:第一,我们认为这个合同第13条和章程第16条关于内部股权转让是无效的,因为这个条款约定违背合资法,合资法规定注册资本转让必须征得股东同意。董事会约定放弃优先购买权,超越了合同和章程关于董事的职权,损害了其他股东的控股利益,违背法律关于国有企业控股地位调整的批准,也违背了实施条例关于产业政策的规定。

        第二,鉴于EA在1997年股权重组中,没有按合同约定出资到位,它不能享有增持的股权,不出资就不能享有股权,我们有江山公司证明,说明EA公司没有掏钱。因此,我们要求对股权调整。

        车涛:第一,程序上,被申请人反请求超过45天时间。

        第二,程序上,它提出答辩和反请求,反请求应该独立,它把全部放在一起,既有答辩又有反请求,这四条哪条是反请求?哪条是答辩?没有分清楚。

        第三,实体上,关于无效的、违反合资法,根本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关于外商投资指导目录,这个限制并不代表不能外资控股,只是说要经过批准,国家没有相应的规定,不能支持对方观点。

        另外关于无效的问题,实质属于控股权之争,条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反映。“其他股东相互”如果是按对方的理解,优先购买权并不是放弃了,就不存在控股权之争。

        关于净资产,双方的本意,净资产就是所对应的净资产,当时也没有提出歧义,以前也从来没有听到这事,只是现在发生纠纷了,从正常的理解就是同比例。

        我觉得要分两个层次讨论。

        1.放弃优先购买权这一条到底在法律上能不能成立、有没有效?

        2.在有效的前提下,我有没有按约定去做,包括评估,是因为无效还是因为没有按这个方面做?其他的增资问题由贺律师来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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