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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需要群威群胆

        有的时候,这种网上和现实的联动,往往会得到另外一些人的赞许,认为是伸张了正义,比如对虐待小动物者的声讨,对负心汉的压迫等等,网里网外,大家一起喝彩。不过,这种伸张正义,即便有所谓的正当理由,行动上却难免沾染暴力,就算行为不良者(如果确实能定罪的话)得到惩罚,也未免以暴治暴,当时虽然解气,但难免会有后患。

        凭借群体或以群体的名义集体施展暴力,人类是有传统的。西方中世纪,捕捉的巫婆众人用火烧死,逮到的淫妇众人用乱石砸死,都是此类。这种事儿,一两个人是绝对干不来的,非得大家一起来才办得到。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叫做私刑。在中世纪,私刑只要拥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官家往往是默许的。在这方面,中国人也不会落伍。在传统的中国社会,没有官府明令宗族可以拥有司法权,但宗族对于自己族内违反族规的人,一般都是可以用刑的,轻则用荆条打屁股,重则沉潭夺人性命。当然,到了这个地步,往往是因为男女乱伦通奸,包括没有血缘关系的寡婶和远房侄子之间的男女之事,也算是乱伦。这种事被抓到,男女双方按规矩是要被脱光衣服游街,然后再当众处决的。凡是私刑,都是群体行为,在大庭广众之下,按群众意见办。每次群体惩诫,都是群体性愤怒,也是群体性狂欢。如果那个被脱光游街的女人比较有姿色,大家会为此兴奋很久很久。在那个时代,私刑不止有宗族惩诫一种,人际间的血亲复仇,族群间的械斗,都属于私刑。但是其他的私刑,官府一般都会严令禁止,只有对这种事情,往往不加过问。

        私刑受到官方默许甚至鼓励的情况,在革命时代的政治运动中非常常见。运动中的斗争对象在“群众起来”的时候,或多或少都会遭遇私刑,其暴力程度往往会被运动的领导者视为“群众是否发动起来”的标志。而凡是群众运动,无一例外地需要轰轰烈烈。因此,群体性私刑,乃至私刑至死,也就在所难免了。只有在运动发动起来之后,领导才会考虑对群体性暴力的控制。

        私刑的受害者,无论是否犯了必罚甚至是必死之罪,但肯定被群体视为犯了“可恶”之罪,或者是像鲁迅先生所说的那样,先是被认为可恶,然后才有了罪。大家的行动逻辑是这样的,凡是可恶之人也就不是人了,对于非人,自然大家怎么做都合情合理。如果因遭惩罚死掉,也只是去掉一个非人的祸害,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但是,在群体的行动中,很多人其实对被惩罚对象并没有切身感受,所谓的义愤填膺,多少有夸张的成分。大家一哄而上,或者是为了自保,或者是为了起哄,或者干脆就是为了解闷好玩。群体性暴力,暴露的往往是我们自己人性中的恶,这种恶虽然被堂堂正正的理由包裹,但毕竟是恶,人性中劣质的货色。

        正因为如此,这种私刑式的暴力才必须要借助群威群胆来施行。气势汹汹的人们,看起来很勇敢、很义愤,其实大家心里多少会有点胆怯,必须把自己包裹在一群人里面,才迈得动腿。

        宗族的私刑早就被禁止了,革命式的群众运动也不再搞了,但群体性暴戾的积习却依然保留了下来。人们依然认为,只要一群人(群众)公认某个人可恶,这个人就理所应当被惩罚,似乎不是中国人的就不该在中国活着,不是人的就不配活着。大家似乎谁也没有想到,也许有一天,这个被惩罚的对象会变成自己。因为这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定罪,只是群众的意见,而群众的意见往往带有随意性、误会和冤枉。

        更糟的是,这种群体性的暴戾由于群体的群威群胆,往往自以为拥有绝对的正当性,因此,质疑和讨论是根本行不通的,凡是有不同意见的人,一律大帽子一扣,将其用大棒打杀。这种现象,如果任其畅行无阻,那么这样的社会看起来堂堂正正,其实这种堂堂正正之阵,却是由狼或者类人狼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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