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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政治

        明朝开国之初,鉴于元代法律废弛、贪腐成风的现实,明太祖朱元璋有意凸显法律的作用。至洪武十七年,建三法司“贯城”于太平门外、钟山之阴。所谓三法司,指的是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三个相互制衡的法律机构——刑部受天下之刑名,都察院纠察,大理寺驳正。至十八年颁布《大诰》,明代法律大致格局初步成形。然而朱元璋建立“贯城”的微义,在于“法天”,所谓“贯索七星如贯珠,环而成象名天牢”。三法司乃是天道的象征,而立法的初衷,仍然不外乎天道、德治、法律三位一体。朱元璋曾这样戒谕臣子:

        古人制刑以防恶卫善,故唐虞画衣冠、异章服以为戮,而民不犯。秦有凿颠抽胁之刑、参夷之诛,而囹圄成市,天下怨叛。未闻用商、韩之法,可致尧、舜之治也。

        又说:

        仁义者,养民之膏粱也。刑罚者,惩恶之药石也。舍仁义而专用刑罚,是以药石养人,岂得为善治乎?

        弹的仍然是礼法并行、仁德为主、刑罚为辅一类的老调。

        更何况,统治者让法律行之于世的根本目的,在于“帝祚永固,江山一统”,更多的是出于政治方面的考虑。一旦有所需要,政治压倒法律、权力消弭仁慈的情形必然屡屡发生。明初的重典酷刑,令人咋舌。苏州的姚润、王谟被征召不至,即被诛杀而籍没其家;胡惟庸、蓝玉两案,株连死者竟高达四万。明成祖起于靖难之时,为了止谤息议,族诛绝种,无所不用其极。

        不过,明代的刑罚,似乎有意将官吏与平民区别对待。对待官吏,惟用重典,频下猛药;而对待老百姓则宽容有加。所谓“猛烈之治,宽仁之诏,相辅而行”。这显然是出于政治上的考虑。在对待平民的律法方面,有许多地方值得我们留意。比如说,制定《大诰》时,朝廷就遵循法律简明、务使人人知晓的原则;再比如,为使百姓皆知律条,明了“趋吉避凶之道”,朝廷大力推进法律普及运动。朝廷甚至规定,凡是家中藏有《大诰》或通晓《大明律》的罪犯,可一定程度减刑或免刑。一时间,统治者似乎产生了“以法治天下”的冲动。而这种民众人人皆知法意的状况,在中也有反映。不论是武松、宋仁、蒋竹山、陈敬济乃至吴月娘,一旦遇到冤屈和纠纷,似乎本能地会想到依靠法律的手段去解决。

        另外,《大明律》对刑讯拷问的规定十分谨严,要求案件判决必须审慎,“凡内外问刑官,惟死罪并窃盗重犯,始用拷讯,余止鞭扑常刑。”在一般案件中,严禁使用挺棍、夹棍、脑箍、烙铁、一封书、鼠弹筝、拦马棍、燕儿飞、灌鼻、钉指等手段获取口供,哪怕是用未去棱的竹片鞭打脊背、脚踝而致伤,审问者也会被问罪、充军。明仁宗时,刑律方面有了许多特殊的规定,比如在“己丑诏书”定下律制,禁用鞭背、宫刑及连坐等暴酷之法。而明宣宗甚至一闻奏囚,即面色惨然,食不下咽,并亲自撰写《帝训》五十五篇,其一即是关于恤刑。

        明代法律对于用刑的规定,不可谓不细密;对于防范严刑逼供,不可谓不重视。然而这些规定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则完全走了样。刑讯拷问的滥用,在中尤其令人胆寒。不论是作为正千户提刑官的夏龙溪,还是作为其副手的西门庆,或者如李知县、霍知县等官员,每逢犯人到庭,不问是非,不询情由,不辨曲直(用中最常用的话来表述,叫做“不由分说”),必然严刑拷打。拷讯之刑以拶指、夹棍、打板子较为多见。西门庆似乎很喜欢使用榔头,打得犯人“胫骨皆碎,杀猪也似喊叫”。

        不单是西门庆,中的绝大部分刑官都有刑讯逼供的嗜好。比如说小说的第四十七回,苗青为谋财害命,伙同陈三、翁八将主人苗天秀利刃刺死,一闷棍打入水中。后来,苗天秀的尸体从上游漂入新河口的港汊之中,当地负责承办此案的狄县丞找到尸体之后,因见不远处有座慈惠寺,即将长老等僧众拘来,先把长老一箍、两拶、一夹、一百敲,再赏给众僧二十大板,拷得口供,收入狱中,就万事大吉了。

        由此可见,在中,使用刑具几乎是所有庭讯的开堂锣鼓,没有任何例外。而屈打成招,则是可以想见的最终结果。拷讯并非是审问案情的辅助手段,而是按照刑官主观意愿定案的最省事的杀手锏。如此一来,其背后的贪污或人情往来、权钱交易就可想而知了。所反映的明代中后期的法律状况可谓天昏地暗、满盘皆墨。在小说所涉及的大小案件中,没有一个案件的审判是公正的,无论是法律程序还是其结果。

        曾孝序作为小说中为数不多的几个清官之一,其下场却也令人唏嘘——先是从巡按御史贬为陕西庆州知州,然后蔡京随便找了个借口,逮其家人,锻炼成狱,将孝序除名,使他狼奔豕突,窜于岭表。中并非没有清官,而是没有清官的存身之地。虽有清官,而无所用其力,其结局除了被杀身死或窜于岭表之外,不外是与流俗同其污浊。值得注意的是,所描述的司法及社会状况与中迥然不同——虽说是官逼民反,但朝廷对梁山好汉的大规模围剿乃至剿抚并用,仍然体现出当局试图“恢复秩序”的强烈愿望。而在中,统治者是沉默的。或者说,统治者已被日益强大的利益集团所挟持。朝廷本身的“意志”如何,事实上无关大局。末代的庄烈帝,倒是很想励精图治,挽狂澜于既倒,但他的作为,不过是加快了王朝崩溃的速度而已。不论是正德、嘉靖还是万历,要么好大喜功,四处巡游狩猎,要么迷恋道教、青词,使朝臣专权,以售天下。从朝廷至民间,从皇帝到大臣、士人乃至庶民,随处弥漫着一股强烈的纵情享乐的虚无主义气息。

        因此,中表现的司法腐败,不能仅仅从所谓人治/法治、政治/法律二元对立的立场加以分析或解释。比方说,朱元璋在明初采用“猛烈之治”与“宽仁之诏”相辅而行的方略,政治残酷,用重典以惩一时,虽有以政治取代法律的倾向,而朝廷对社会的控制力并未稍减。以民间刑案的发生率来看,至建文元年,刑部报囚比以往减少了三成;而宣宗、仁宗一改过去的严刑酷法,用法日轻,依律科断,法虽轻,但“贪墨之风亦不甚恣”。由此可见,政治手段之严与松,虽说不能导致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和公正,但对社会秩序的控制却同样有效。可以说,所反映的是末世的失序状况:政治、社会道德和社会管理,同时陷入了普遍的崩溃与混乱,法律的腐败不过是其突出的表征而已。

        导致这种失序状况的原因,除了前文所论及的政治荒弛、朝臣专权之外,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当时明代经济和工商业的发展,导致了商业及消费文化的泛滥。世风尚利,人情日伪,整个社会陷于纵情声色的享乐主义氛围之中。在商业利益面前,传统的礼义道德对个人的约束力日渐衰微,而与之相适应的新的社会管理模式尚未建立,社会的政治、法律及原有的制度设计,出现了空前的危机,社会逐渐陷入无序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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