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人们在分析人民的刑罚条律时,常常会犯一个很大的错误,仿佛他们就是法律的表现。法律绝不会背叛人民,除非是陌生、怪异、荒唐与外来的。法律只关心习俗道德以外的事情,而对顺应邻近人民风俗习惯的行为则要受严厉的处罚。在清教派的回教徒中只有两种死罪:将别的神置于本教的神之上和抽烟,教徒视其为一种“可耻的饮食行为”。
一位熟知此事的英国人惊讶地问一位老族长道:“杀人、通奸怎么办呢?”
回答是:“噢,上帝仁善慈悲!”
古代罗马人有个观念,认为女人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能处死:与人通奸、饮酒。
大加图常借口养成和亲密的人接吻的习惯,其实是为了控制女人,接吻就是闻她身上有没有酒味?若妻子饮酒当场被抓就立即处死,这当然不只因为女人醉酒,有时是因为她忘了说“不”的技巧。
罗马人最怕饮酒狂歌的事和酒神节的烈酒,这种烈酒使南欧女人时常被留住,而这怪异可怕的舶来品破坏了罗马人的主要情趣,这对他们来说,将舶来表现在肉体上,似乎是一种对罗马不忠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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