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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龙山杀人案第一节

第一节

        东京R区区公所建筑课稽查股里,只有股长以下五个人员。

        稽查股就是取缔违章建筑的单位。最近,因为地价暴涨和人口集中,东京都里的违章建筑增加非常多。尤其是只能兴建土地的四十%建蔽率的地区,情形最为严重。绿地的环境保持,根本不被人们重视。房屋密集的山下区一带,有很多开酒廊、餐厅、工厂、百货店的违建,但是R区一向来就是比较安静的住宅区,区内泰半都是四成建筑区。

        建筑基准法,与地区的环境保持情形,共同来规定建筑物的防灾与卫生方面的基准。

        可是最近以来,所谓的建售住宅大量增加。在极有限的土地上,盖起建坪方面根本无视建筑法令的房屋。几乎全都是二楼的,而且与邻屋的距离还不到一米,只够一个人勉强通过。更严重的,曾经发生过无法把棺木运出的悲剧。

        建售是专业的建筑业者在做。他们首先向区公所的建筑课提出适当的图面,领取建筑执照。图面上当然是符合法令的,但是盖起来的建物却完全不是那么回事。而建照还往往完成了上栋仪式,墙也开始在粉刷的阶段才请领。这就是说,他们的工程非常迅速。多半只需普通建筑的三分之一左右的时间就完毕。

        这一类建售业者,通常都没有丰富的资金,因而周转也特别匆促。需要赶快卖出去,然后把钱转投另一批建筑。常常地,昨天才看到基础工程的,一眨眼二楼的建物已经冒出了好几栋。由于外观都美仑美奂,故而买者总不免食指大动,受到引诱。

        由于监视这一类不法建筑的工作人员只有五个,所以无法全部看到。他们的任务是时常在区内巡逻,检举违章建筑,可是地区辽阔,五个人实在人手不足。

        为了这缘故,他们多数需依靠检举者、密报者,来进行取缔工作。检举的,多半是附近的居民,有时用投书,有时打电话。匿名电话特别多,是为了避免日后遭业者怨怼。

        接到检举,稽查人员马上赶赴现场看看。多数已做过上栋,屋顶上放好了瓦,墙也在粉刷。于是他们便在柱子上贴一张事先准备好的停工命令。现场的木匠、泥水匠是受雇于业者的,命令他们停工,他们也不可能听,骂也是白骂。

        稽查人员马上调卷,传唤业者,可是有些根本就没有申请。即令查出业者,一两次通知就会来的,绝无仅有,打了四、五次电话,好不容易地才会露脸。

        如果业者是诚实些的,还可以沟通沟通,可是多的是刁皮狡猾的。

        稽查人员命令他们改变建筑方式,当场虚与委蛇,实际上根本不会听从。受到警告后,反而加紧抢工,匆匆脱售或租出去。一旦有人住进,稽查单位便一筹莫展。买下来住进去的人是所谓的“善意的第三者”,不会有罪的。他们辛苦筹了一笔头款,还要每月按期付款,人情上实在无法赶他们搬出去。这正是业者们计算在内的情形。

        上田喜一是R区公所里的建筑课稽查人员,经常因违法建筑的事受到附近居民的埋怨。检举人之中有些是家庭主妇,电话里的歇斯底里的怒骂声,听来刺耳之极。

        “告诉你们多少次了?工事一点也没有停下来嘛。你们是不是得到业者的好处呢?吃吃花酒啦,招待招待啦,所以那些搞建筑的才会这么明目张胆。你们是不是勾结在一块的?”

        这一类检举电话,公所里有个专用的词叫“陈情”。陈情者似乎经常都有建筑课与建筑业者是偷偷地勾结在一块的疑惑。

        但是,稽查股这边,当然也会有说词。处理公事的作业程序,总不能像人们所想像的那样,速办速决了事。

        这里试举一例:有个叫A的男子盖了违章建筑。关于这事,一名匿名者打电话来“陈情”,是某年九月三十日。稽查人员马上赶到工事现场,一楼部份正在打水泥地,于是便吩咐工人转告建筑老板,明天上午到课里来谈。第二天,业者并没有来,于是再次到现场勘查,并以口头向工人下达工事中止的命令。

        十月二日,为了是项工程的纠正,正式行文给有关的单位请求协助。公文是邮寄的。四日,用电话要求业者在七日上午九点半到课里来。

        七日,A总算出面了,便以建蔽率不符为由,要求扩大建地或缩小建坪,两者必需实施其一。

        八日,到现场张贴工程停止命令的红纸条。

        二十五日,匿名电话,检举工事依然在进行。于是课长亲赴现场查看,还到业主家访问,因为业主本人外出,吩咐老父转告本人明晨到课里。

        二十六日,业主本人没有来。二十八日,依据建筑基准法第九条第十项发出停止施工令。十一月一日再到现场勘查,工事依然在进行。二日,A到课里,便又指示必需停工。

        十一月二十九日,匿名电话说,工程又开始了。前往查看,是在盖二楼部分。再贴红纸条。三十日,业者来课,便对他强烈指示中止工事。

        十二月一日,附近居民又来了“陈情”。二日,再行文,通知来课,但邮寄的公文被退回。三日,与有关官署洽商,席上请警察署、消防队、自来水局、电力公司、瓦斯公司等单位协助取缔。

        十二月六日,课长查勘现场,发现建筑物已大体完成。七日,以电话传唤业主。八日,A到课,指示他十二月十一日以前,一定要提出工程变更申请书。十一日,A来电请求延至十四日。十五日,A又来电,声明十八日来课说明。查勘现场,工事中止。

        十八日,A仍未到课。现场工事又恢复。当即指示中止。二十日,A来电谓明天到课。后二十、二十一日均爽约。查勘现场,工事依然进行之中。

        二十二日,电A明日上午必需到课。二十三日,A总算来课,由课长亲自面谈,强烈指示提出变更工程申请。二十七日,在现场竖立告示牌,文曰:该建筑物系违建,买者、租者均需负工程变更之责。

        二十八日,本地选出的国会议员(原任内政部官僚)的秘书来电,希望妥善处理本案。予以拒绝。A似乎去请议员关说了。

        二十九日,工程仍在进行,即命令工人停工。三十日,查勘现场,工程又恢复,正在装潢内部。下午,工人停工回家去了。

        元月五日,查勘现场。停工。七日,告示牌被拔除,只好再竖一块。十日,告示牌又被拔,且正在施工。下令停工。元月十一日,A来课,由课长强烈指示申请变更。十二日,传唤A。

        十四日,邮寄事先通知已八天,遂根据建筑基准法第九条第一项,命令变更工程。变更期限是元月三十一日。十五日,A到课,强烈下令变更工程,A同意拆除违建部分,谓至少二楼的一部分一定做好。二十五日查勘现场,确在拆除。三十一日,变更工程命令书以地址不明退回。二月三日,A请人传告因病不能来课,并交来诊断书一纸。二月八日,电A两次,均未接通。二月十二日,A未到,由代理人来电,说三月十日A必到课。三月十四日,匿名电话检举说,变更中的工事,正在增建。……

        把这些经过写下来,简直没完没了。简单说,就是九月三十日匿名检举电话来了以后,到现场要求停工,然后过了半年,还是不得要领。

        由此可知,想拆除这幢屋子,还需要好一段时日。

        碰到像这样狡猾的建筑业者,但见他千方百计耍尽手段来拖延官方的取缔,所以实在无法照检举人所想像,能够在短期间内达成取缔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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