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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罗马帝国慌乱史究竟是怎样十四、《耶路撒冷条例》的颁布和法律体制的创立(1099~1369A.D.)

十四、《耶路撒冷条例》的颁布和法律体制的创立(1099~1369A.D.)

        封建制度弥漫着自由的精神,志愿的十字军可以强烈地感受到这种力量,要从最有价值的战友当中选出他们的领袖。奴性成习的亚洲人在引进政治自由权的模式以后,还是无法察觉到这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法兰西王国的法律是来自平等和公正最纯正的源头,认同的首要与不可或缺的条件,就是获得属下的服从并且确保他们应有的福利。布永的戈弗雷接受最高行政长官的职位以后,立即请求拉丁朝圣者提出有关公众和私人事务的建言和忠告,其中有些人精通欧洲的成文法和习惯法。就教士和俗家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商议后,戈弗雷获得教长和所有贵族的核准,颁布《耶路撒冷条例》,这对于封建制度的法律体系而言是一个极其宝贵的里程碑。这部新的法典上盖有国王、教长和耶路撒冷行政司法官的印玺,存放在圣墓中,在后续年代经过增删,内容更为丰富,巴勒斯坦法庭产生任何疑问都可以参考运用。等到王国和城市全部沦陷以后,珍贵的传统和修正的程序使得这部成文法的残篇,仍旧能够保留到13世纪的中期。雅法伯爵约翰·第贝林是地位重要的诸侯,用笔将这部法典恢复原状,到公元1369年完成最后的修订,供塞浦路斯的拉丁王国运用。

        两种审判法庭由不同阶层的人士组成,维持封建制度的司法公正和自由权利,这个办法是布永的戈弗雷在征服耶路撒冷后制定的。国王亲自主持高等法院或称贵族法院,主要的组成人员是四位最显赫的人物,加利利的王子、西顿和恺撒里亚的领主、雅法和的黎波里的伯爵,还有就是佣兵司令或元帅,运用一种特别的规定,他们相互之间的关系同是法庭的成员和法官。但是所有的贵族只要拥有领地就随之获得权力,具备资格参加国王所主持的法院,当然同时也要担负起随之而来的责任。对于所属的部从和臣民,每位贵族召集会议时都会运用类似的法律体系和程序。领主和家臣的关系是出于荣誉观念和自由意志的,身为恩主受到尊敬,保护部从是他的责任,但是他们会相互立下忠诚的誓言,双方的义务会因任一方受到忽略而停止,要是受到伤害可以解除这种关系。有关婚姻和遗嘱的事务与宗教密不可分,这部分权责为教士所剥夺,但是贵族的民事和刑事案件、采邑的继承和时效,成为高等法庭最主要的工作。

        无论公众还是私人的权利,每位成员既是审判的法官又是自由权利的卫士。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要用语言和刀剑支持领主提出的合法要求。但要是一位不义的长官竟敢侵犯臣属的自由或财产,臣属的同僚就会联合起来,用言语和行为来支持他据理力争。他们勇敢挺身而出辨明谁是谁非,要求恢复臣属的自由或财产,得不到结果就停止对他的服务,将受委屈的弟兄从监狱里救出来,可以运用任何一种武器来防卫自己的安全,但是不容对领主的人身做直接的侵犯,领主在他们的眼里还是具有神圣的地位。在他们的诉状、驳复和答辩中,法院的律师不但精明且叙述非常冗长,只是运用的理由和证据经常会被格斗审判所取代。《耶路撒冷条例》在很多案件中同意使用这种野蛮的惯例,后来逐渐为欧洲的法律和风气所废止。

        任何人只要涉及生命、肢体或荣誉的刑事案件,以及价值一个银马克的民事纠纷,就可以用决斗来进行审判做出裁定。显而易见地,在刑事案件中,格斗是原告的特权,(除了受到叛逆卖国的指控外)可以用来报复个人所受到的伤害和屈辱,告诉人也可以依据代表的权利为死者讨回公道。但是无论在什么地点都要获得证据,从控诉的性质而言,需要原告就这个事实提出证人。民事案件不容许拿格斗作为工具,来使原告所要求的权利得以成立。但是原告有义务要提出证人,无论这个人是真知道还是装着知道这个事实。这时格斗的特权在于被告,因为被告可能指控证人犯有未遂罪,准备用伪证来剥夺他的权利。从这里可以知道,民事的被告处于刑事案件告诉人的同等立场。接受格斗并不能算是提出证据的方式,也不能当成反面证据,用来证明事实并未发生(这是根据孟德斯鸠的臆测)。

        但是在任何案件中,挑战的权利在便于使用武力对所受伤害求得补偿,基于相同的原则和精神,格斗审判如同私人决斗要拼个你死我活。替代的斗士只限于妇女、残废的男子或年满60岁的人员。无论是被告、替代的斗士、证人还是原告本人,战败一方的结局都等于受到死刑宣告。但是在民事案件中,原告受到丧失荣誉的惩罚和诉讼程序的败北,证人和替代的斗士被处以羞辱的死刑。在很多的案件里,法官有权选择是裁定还是拒绝格斗,但是有两种很特别的状况,接受挑战是不可避免的结果:要是一位忠实的家臣指责他的同僚说谎,而这位同僚用不公正的手段,对他们的领主要求任何部分的领地;或者是一位讼案败北的当事人谴责法庭的审判和正直。在这两种状况之中,就后者而言,他可以谴责法庭的成员,但是处置的法条非常严厉和险恶。他要在同一天之内陆续与法庭所有的成员格斗,甚至包括审判未出庭的人员,只要一次败北,随之而来的就是死亡和被剥夺荣誉的羞辱。在这种状况之下,挑战者没有胜利的希望,更不可能有人愿意冒险接受这种考验。雅法伯爵在《耶路撒冷条例》里采取合法而奥妙的方式,倡导荣誉而非迷信的原则,在程序上尽量造成很多不便之处,能够规避格斗审判的运用,这种做法真是值得大家赞许。

        将平民从封建暴政的高压统治下解救出来,在种种颁行的措施中,各座城市和市政当局的规章制度可以发挥很大的力量。如果巴勒斯坦遭遇的状况与发生第一次十字军东征在同一个时代,其获得的好处是有幸加入最古老的拉丁世界。很多朝圣者参加十字军的阵营是为了逃离领主,法兰西诸侯的策略是要保证他们获得自由的特权和利益,这样才能让他们愿意留在此地。《耶路撒冷条例》很清楚地表达了这种精神,布永的戈弗雷为骑士和领主设置由他主持的贵族法庭以后,接着又成立了第二级的审判法庭,由城市的行政司法官代表他负责。下级法院的管辖权延伸到整个王国的自由民,选择若干言行谨慎和家世良好的市民组成法庭,经过宣誓要依据法律对地位相等的人员,就他们的行为和财产实施审判和裁定的工作。

        征服和拓殖新兴城市,激起国王和所属主要诸侯沿用耶路撒冷的先例,在圣地丢失之前设置三十几个类似的市政组织。叙利亚人或者说东部基督徒是另外一种阶层的臣民,他们被狂热的教士在多方面进行压迫,靠着国家的宗教宽容得到应有的保护。戈弗雷听取他们合理的诉求,法庭的审判要依据本民族的法律,于是创立第三个法院供他们运用有限的国内管辖权。经过宣誓的成员就血统、语言和宗教来说都是叙利亚人,但是主席(阿拉伯文称为rais)的职位通常由城市的司法行政官担任。《耶路撒冷条例》很难得地提到了村民和奴隶,就是耕种田地的农人和战争的俘虏,几乎被视为财产的“物”,地位远在贵族、自由民和外乡人之下,相差不能以道理计。解救或是保护这些不幸的人,对立法者而言是无关紧要之事,虽然不是为了惩罚,但是要尽可能地将逃走的人员找出来送归原主。他们就像漂流在外的猎犬或鹰隼,合法的主人在失去他们以后还保留要求归还的权利。奴隶的价格与猎鹰大致相等,但是3个奴隶或12头牛才能抵得上1匹战马,在骑士制度风行的时代,血统纯正的良驹售价可达300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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