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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笔与时评:当代思想史上的“读书”事件

        在《读书》奖的运作期间无人对它表示反感,更谈不上抵制,大家都是愿意促其成功的(我个人因推荐表迷失于案头纸山之中错过了规定期限,在6月初《南方周末》电话采访中我已明确表示:没有寄还推荐表,这是我的不对。),尽管那时有些人对《读书》的“转向”已有看法。如后来站出来批评该奖的雷颐先生不仅参加了推荐工作,而且就在6月9日的《南方周末》上还刊出了他为其中一本获奖著作写的书评。换言之,“自由主义与新左派之争”及其对《读书》方向的岐见尽管已经产生,但并不存在“自由主义”者因学派门户之见为难《读书》奖的问题。相反,实际上大家还是希望把这件促进学术的民间公益之举办好的。

        许多人对该奖的真正意见是在评委名单、评奖过程与结果公布后发生的。有人对评委组成提出疑义,还有人认为获奖者全是北京学者,学科范围也嫌偏狭,等等。但所有这一切,如果说都还可以用见仁见智来辩解,那么“长江《读书》奖”在程序上的犯规则是太明显的硬伤。如果说由于当今文化生态与语境下别的批评会面临“尴尬”,使《读书》可以声称“委屈”,那么在规则问题上他们是毫无理由叫屈的。如果说“主义”之争、“转向”与否之争、人事纠纷之争、某人该不该进评委、某书某文够不够学术水平乃至某人的学问、人品的评价问题等等都可以见仁见智,那么在常识性的、最基本的程序公正问题上,是无所谓价值多元问题的。这里的是非任何人也无法回避。

        正如不少论者已经指出的:为“长江《读书》奖”辩护的人,大都无非三种论述方式:一是某人人品、学问如何好,某著作水平如何高,因此应当得奖。二是某人没有做什么什么事,因此不应当为此事负责。三是批评者动机不纯,不是“龌龊”之徒,就是“酸葡萄心理”。这三种论述方式的共同点就是不把程序正义当回事。对此朱学勤先生在《程序公正与实质正义》一文中已有详尽分析。其实,关于程序公正的基本道理并不复杂,起码以下几点属于常识:

        一、不能以人品、学问好为理由而违反程序正义原则,这正如不能以某人是“伟大领袖”或掌握了伟大真理为理由而破坏法治一样。

        二、维护程序正义是一种底线伦理原则,不能以“动机不纯”为理由拒绝对于违反程序正义原则的批评,这正如不能以“动机只不过是想赚钱”为理由拒绝人们对交易公正的要求。历史告诉人们,那些以动机不纯为理由破坏公正交易的人自己的动机倒往往是更为可疑的。只有在底线伦理的基础上才可能追求高调道德,正如只有在禁止抢窃的基础上才谈得到超越“交易”而追求“慈善”一样。

        三、一件事是否违反程序正义是一回事,如果违反了谁应当为此负责又是一回事。以某人不应负责来证明某事没有违规是不合逻辑的。

        四、所谓程序正义,既包括对因具体事项而订立的具体规则的遵守,更包括对公理性的一般竞争中形式公正原则的遵守。而后者正由于是不言自明的常识,往往无须出现在具体规则的行文中。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因此便可“弹性”对待。相反它应当更刚性地被遵守,因为这些常识或公理是任何具体规则得以成立的基础,违反了它而号称遵守了具体规则,是不能证明其公正性的。奥运会大概不会把“裁判不能进场踢球”这样的常识列入成文章程,诺贝尔奖大概也没有不许瑞典皇家科学院院长申报物理、化学奖(由该院评授)或卡罗林研究院院长申报生物-医学奖(由该院评授)的规定,但这样的事当然是不能干的。

        五、任何竞争规则都是建立在假定人皆有自利倾向因而必须立规矩以限制之的前提下的。“回避”就是为了避嫌,不“回避”就自然有了嫌疑。指出这种嫌疑并不需负举证责任。相反,负有举证责任以洗清嫌疑的是违反“回避”原则者,正是他而不是别人必须“拿出证据来”。

        这场讨论中不少人在分析“长江《读书》奖”章程上做文章,这当然必要。但有些是非其实根据“常识规则”即可判断,尽管恰恰因为是常识,章程中未必会一一列举。例如在“回避”问题上,以下三个层次都可以说是常识:

        一,评委“自评自”回避。章程对此有规定,因而无争议。

        二,评委获奖资格回避或“他评自”回避。章程中有没有这个意思似乎有争议,但从常识讲,除非在评委的产生途径上设立规则阻断人事关系的影响,否则就必须有这种回避。道理很简单:没有这种回避,在评委间就可能形成“交易性投票”(你给我投,我给你投)。

        三,主办者回避。这其实是最重要的一种回避,其对程序公正的关键作用比以上两种回避更大。道理很简单:“自评自”和“他评自”都还只能影响一两票,而主办者则能影响全局,因为推荐委员、评委都是主办者聘请的,如果主办者有某种倾向性,通过请谁不请谁就可以实现这一点。而且主办者回避只能是获奖资格回避,其理由是:有权决定评委组成的人自己当不当评委关系并不大,关键是他不能让这些自己请来的人评自己。现代重要评审活动的主办者一般都是机构而非个人,所以,主办者回避的实际含义就是主办单位负责人获奖资格回避。

        主办者回避不仅比评委回避更重要,而且也更可行。因为对于某些具有高度专业知识要求的评审活动而言,有资格评奖者与有实力获奖者都为数寥寥而且重叠面较大,两者互相回避有时的确会出现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相矛盾的问题。所以“评委不能获奖”有时并不是那么绝对的。而主办单位负责人要比评委人数少得多,他们回避是完全可行的。如果他们想参与竞争,要么辞去负责人之职,要么参加其他机构主办的评奖。

        正因为主办者回避更重要也更可行,所以它也更具有不言自明的常识性与公理性而未必需要在章程中明文写出。诺贝尔基金会的章程并未明文规定瑞典皇家科学院、皇家卡罗林外科医学研究院、瑞典文学院、瑞典银行与挪威议会(6项诺贝尔奖各自的主办机构)的负责人不能获奖,但这样的回避当然是天经地义的,他们若获奖那就比评委获奖更不可思议,其荒诞就犹如诺贝尔本人获奖了。同理,“长江《读书》奖”章程中有没有规定《读书》负责人回避,关系本来也不大,没有这种规定也不能说章程本身有什么问题。因为主办者回避本来就应当是不言自明的。最近有人在网上质问徐友渔先生作为推荐委员也参加了章程的讨论,为什么当时不提出在章程中列上这一条?这种质问应当说是没有道理的。如果说“长江《读书》奖”章程需要列一条《读书》负责人无获奖资格,那么“长江”负责人不能获奖是否也要专列一条?难道说没有订出这种禁条就有权利犯禁?当然,如果在已经明确汪晖的著作进入评奖程序后征求徐友渔的意见,徐不表态而结果出来后又进行指责,那就不合适。但事情显然不是这样。

        应当承认,忽视程序正义(包括不成文的自然法公正,确切地讲应当说是形式公正)是我们传统上的一大毛病。崇尚人治不讲法治、迷信贤君不设置对权力制约,都是它突出的表现。这种传统的影响并不限于此次“长江《读书》奖”,我们这些今天的批评者自己也有可以反思之处。就拿此前也产生了相当大影响的另一次民间学术奖——“正则奖”来说,它的评奖与这次“长江《读书》奖”的流程有某些相似之处,即回避了“自评自”,但没有回避评委之间的“他评自”。我本人与人合著的一本书也在我不参评的情况下获得了最后一轮提名,当时我自己并未以为不妥,在那时“主义”之争尚未激化、知识界整合程度相对较高的情况下舆论也未注意这些毛病,而是基本一致的对这次“民间学术评奖的创举”予以了高度评价。就是此次“长江《读书》奖”如果不是有了“主义之争”激化与文化生态失常的背景,加之甘阳文章的催化,可能也不至于引起如此强烈的反映。而且即便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与自己有较多切身关系的人(如评委与获奖者)也多持回避态度,尽管其中一些人是有明确看法的。总之,形式公正观念不强在我们中间是个相当普遍的问题,并不只体现在“长江《读书》奖”上。

        尽管如此,“长江《读书》奖”在违反形式公正方面仍然应负特殊责任的。例如以它与前述的“正则奖”相比,两者都注意了评委“自评自”回避,而忽视了评委获奖资格回避。但在“正则奖”中,有著作参评的评委不仅退出了著作奖的评审,而且退出了其他奖项的评审,实际上是退出了“本次”的全部评审工作而只保留了下次评审的权利,“长江《读书》奖”则只让评委在评审自己参评作品的奖项上回避,却仍让他们评审别的奖项。更重要的是:在最为关键的主办者回避问题上,“正则奖”做到了,“长江《读书》奖”却违反了形式公正。无论是正则基金会还是主办者万圣书园的负责人都没有参加正则奖的竞争,而《读书》负责人却不仅参加了而且获奖了。这也许是开了先例,因为即使是近年官方组织的各种图书奖,虽然非学术因素的干扰极为明显,似乎也没听说过主办单位负责人获奖的事。当然不能仅凭这一点就说“长江《读书》奖”还不如官方的图书奖,但无疑主办单位没有回避实在是一大硬伤,这是无法否认的。

        “长江《读书》奖”注意了评委“自评自”回避,却没有注意评委“他评自”回避,尤其是完全不顾主办单位负责人获奖资格回避,使得该奖的公信力受损,本来意义重大的一次民间公益性学术评奖活动因而蒙尘,这是令人遗憾的。我相信汪晖和《读书》的解释:这一切并非有意造成。我也不赞成把这件事说成是“学术腐败”或“丑闻”,尤其是不赞成在第一轮批评中、也就是在《读书》与汪晖本人尚未做出解释之前就做出这样的判断。这样的论断显然带有对《读书》的情绪,或者更直接地说它是不久前受到甘阳那篇文章的刺激,是对甘阳恶劣文风的一种同样糟糕的回应。葛剑雄、朱学勤、徐友渔与雷颐等那种就事论事的分析更有助于澄清问题。

        但是,《读书》方面在为汪晖做出无责任辩解的同时,不仅拒绝承认“长江《读书》奖”存在着违反程序正义的问题,更没有指出如果不是汪晖,那么是什么人应当对此承担责任,反而把别人的批评一概称为“围剿”、“攻击”、“别有用心”等等,这是令人失望的。7月以来,《读书》方面由工作室、汪晖、黄平做出的回应中,许多看法是完全站不住脚的。这些回应与以前的文字相比,除了沿用汪晖与评奖过程无关等说法外,又突出强调了两件事,一是汪晖的执行主编是兼职,二是评奖“工作室”不等于《读书》。但这两点辩解太无力了。

        实际上大家都清楚,在汪、黄二位之前《读书》的历任主编均为专职,1996年三联本来也是打算聘请汪黄二位调到《读书》来任专职的。只是在汪黄二位的坚持下,三联才同意他们保留原身份而开创了兼职主编之例。这当然没有什么不好,但他们既拥有双重身份,当然也就相应的承担了双重责任,而不能因为保留了学界身份便可以不承担主办单位负责人的回避义务。至于“长江《读书》奖”工作室不等于编辑部,这与该奖推荐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不等于编辑部没有什么两样。这些临时机构是不等于《读书》本身,但它们无疑都是《读书》出面组织的,《读书》因此才成其为该奖的主办单位,该奖才因此得名“长江《读书》奖”。可悲的是如今有些人为了抹掉《读书》与评奖的关系,有意无意地去掉了奖名中的书名号。但那样一来,“读书奖”顾名思义就应当是奖励读者、而不是奖励作者的了。回避主办单位的责任以至于斯,真是何苦呢。

        其实“长江《读书》奖”就是李嘉诚的长江集团出钱,委托《读书》主办的奖。“长江”与《读书》既然都以自己的“品牌”为奖命名,也就是所谓的“署名公益”行为。“署名公益”不同于传统慈善之处就在于它是要讲“署名”效益(当然不是指赚钱,而是指声望、名誉之类)的,[1]而为此署名者就须承担一定责任。该奖的资金安排当然不会由香港长江集团总部、更不会由李嘉诚先生本人出面,正如该奖评审日程安排当然不会由《读书》编辑部、更不会由主编出面一样。“长江”与《读书》及其负责人的回避责任并不能因此消除。“长江”或《读书》的负责人若自己得了“长江《读书》奖”,会给世人留下什么影响,这难道还用多说吗?

        最近看到曹般先生的两篇文章《究竟谁在破坏程序》和,这是我所知的《读书》方面论证“程序正义”问题唯一作者。该文的观点有:1、对该奖的批评是“以后果来判断规则,推翻规则”,因而是无理的。2、程序公正只有契约性,没有绝对性,因此不能过于强调。3、批评者自己参与了程序的制定,看到结果后又批评这一程序,这实际上是自己违背了程序正义。对最后一点,上文已经予以反驳,而前两点显然也是不能成立。

        首先,不能说所有批评者都没有质疑获奖作品本身的质量,但至少朱学勤、徐友渔等主要批评者并没有对“结果”即获奖者其人其文发表什么评论,他们只是批评这个过程“推翻规则”即违反了回避原则。倒是所有的辩护者都在强调获奖结果如何恰当,获奖其人其文如何了得,亦即只要“后果正确”,遵不遵守规则无所谓。直到现在,辩护者都还在集中指责对方不谈论“后果”即作品本身,因而很不“学术”云云。到底谁是“以后果判断规则、推翻规则”,不是清清楚楚的吗?

        曹先生指责的实际上是这样一件事:违规的事实出来以后,批评者便指责其违规。这本来太平常了,违规的事实未发生,你怎么能指责其违规呢?然而曹先生却不知根据哪种错乱的逻辑说这就是“以后果推翻规则”!依了他,违规的事发生之前你没理由批评,违规的事发生后你不能批评,那天下还能有规则存在吗?

        至于说程序正义是“契约性”的而不是“绝对”的,这个问题的学理背景不是三言两语可以说清,但从最简单的逻辑讲这里有个悖论:遵守“契约”这一原则本身是不是“绝对”的?如果遵不遵守契约本身都“相对”化了,那还有什么“契约性”可言?

        如前所说,所谓程序正义其实更确切地讲是形式公正,它既包括契约性的具体规则或具体“程序”,更包括常识性的或不言自明的自然法公正。前者如赛跑的赛程是多少米,球赛每场是多少分钟,“长江《读书》奖”中如“著作”包不包括文集、文章是否只限于《读书》所载,以及著作、文章的年限规定等。这些“规则”往往无所谓对错,只要大家约定了就得遵守。即使并非全体同意,一般也可以以多数决定方式成立。我曾经提出文章奖应与著作奖一样开放,不宜只限于《读书》所载,但此议未被采纳,我就不能因此说最后只评《读书》的文章就违反了程序公正。在这类问题上,形式公正的确是契约性的,而不具有绝对性。

        但形式公正还有更为基本的内容,例如“裁判不能参与竞赛”之类,本是天经地义的常识,即使没有有形契约(成文章程)它也应当遵守。裁判不参与竞争是对的,参与了就是错的,这种形式公正就不是相对的,也不能仅仅说是契约性的了。裁判不能参与竞赛,有权指定裁判的人更不能参与竞赛,亦即评委回避,主办者更应回避,这样的形式公正难道能用“契约性而非绝对性”的遁词消解么?

        最近还有一些辩护者公开对程序正义、形式公正表示蔑视,如李宪源先生在《我为中国思想左派感到真切悲哀》一文中便明确地以“左派”自命(他对《读书》与汪晖等人不肯坦率地自认为左派十分不满),大举攻击他指称的“右派”“借所谓‘规则的公平’达到实质上的不公平”,并从中国的自由主义一直骂到“西方的‘民主大选’闹剧,在‘一人一票’之‘公平规则’的掩盖下”如何玩弄民意。他宣称此次评奖如果不评汪晖,那就是“评委们瞎了眼,或是吞了昧心药”,而“不管所谓的规则如何公平”,如果这次获奖者竟是“自由主义者”,就应当一律推翻(好一个“以后果推翻规则”的典型——秦按),因为能使自由主义者当选的“这种规则无论如何显得怎样‘公正’,都对中国老百姓有百害而无一利”!李先生的坦率是应当感谢的,因为他比许多尽兜圈子的辩护者更清楚地揭示了围绕“长江《读书》奖”的这场争论的实质。

        只是李先生这样的言论未免对他所宣称遵奉的“左派”传统亵渎太甚了。160年来,西方极权主义之外的各种左派力量——从宪章运动、马克思直到如今的社会党人,为了“西方的‘民主大选’”和“‘一人一票’之‘公平规则’”得以战胜传统专制制度,曾经付出多少努力、流了多少鲜血,李先生轻飘飘地把“一人一票的公平规则”归之于“资产阶级”,诋之为“闹剧”,就不怕真正的左派先哲在天之灵戳你的脊梁骨?李先生的宏论令人想到当年沙皇俄国那宣称“虚伪的西方民主”不如沙皇统治“公道”的“警察民粹派”,人们记得当年大左派列宁怎样回答他们:“这种话完全是撒谎!”(《列宁全集》第6卷332页)

        从社会民主主义即现代非极权左派的立场上讲,有了形式公正的确未必就有实质公正,因此仅有形式公正是不够的。但是连形式公正也没有就绝对只能是极端的实质不公正!因此在类似中国如今的条件下,形式公正实际上是现代左、右派,即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共同持守的底线。社会民主主义在争取形式公正之余还要追求“实质公正”,而保守主义(右翼自由主义)者只承认形式公正,否认还有什么“理想的”实质公正可言。至于像李先生那样借口所谓实质公平来鼓吹赤裸裸的形式不公正的人,只有在现代左、右翼之外的(或者说“极左”或“极右”的)极权主义者那里才能找到。如今我想知道的是,汪晖兄对李宪源先生的这种观点持何种态度?

        近两年逐渐发展起来的、今年5月间激化的、6月间因“长江《读书》奖风波”而更趋尖锐的争论实际上包括三个层次的问题:当代中国的“问题”与“主义”论战(不仅仅是自由主义与新左派论战)、《读书》办刊方向的争论和“长江《读书》奖”是否公正的争论。这三种争论虽然有联系,但并不是不可各自独立的。由于“主义之争”很难有结论而“长江《读书》奖”这个具体事情的是非不难弄清,也由于今年以来“主义之争”的语境恶化,有倾向性的压力使得话语空间变小,因而“长江《读书》奖”的主要批评者都明显的把三个层次的问题区分开来,不把评奖过程是否合乎程序正义的问题与汪晖、钱理群著作的思想及学术评价混为一谈,更不把它与《读书》方向问题、“主义与问题”论战问题纠缠在一起。我以为这样做是正确的,它不仅符合就事论事、不搞泛道德非逻辑批判的理性分析原则,符合当下文化生态中使讨论更有效的目的,而且事实上,这也是最有利于争论中另一方的。如果“长江《读书》奖”的辩护者能够正视形式公正问题,无论正面论证坚持不实行主办者回避的理由,还是在承认的确有程序不公正问题的基础上解释其原因,都并不妨碍他们在另外的场合对汪晖和其他人的思想与著述进行弘扬,并不妨碍他们理直气壮地坚持《读书》的既定方向,更不妨碍他们继续从“新左派”的或他们愿意以任何名称表示的思想学术理论建设。以中国之大、变革时代问题之多,人们价值观之多元,哪有因一个“热点新闻”就影响了一种思潮的前途之道理?

        但许多辩护者不这么看,他们不仅“回避‘回避’”(朱学勤语),不愿正视形式公正问题,而且似乎从一开始就把整个事情说成是“某些人”针对汪晖及其思想、针对《读书》、乃至针对整个“新左派”的大阴谋,从而把三个层次的问题混在一起,力图使整个讨论变成围绕汪晖思想、《读书》方向与“新左派”理论的“学术论战”。他们真的是头脑里“敌情观念”太重了呢,还是形式公正观念太淡漠了?

        不管怎样,把三个层次的问题混为一谈,恐怕首先对“新左派”理论是极为不利的。本来,“长江《读书》奖”程序上是否有问题,与“新左派”学说在理论上能否成立毫无关系。但如果把二者混淆,当然就不是这样了。朱学勤先生在风波乍起时在网上说过这么一句话:“(新左派)既然标榜的取向是反对市场经济、国际资本,怎么又向国际资本拿钱给自己发奖?”后来朱先生再没提起这句话,因为他既然强调就事论事,只谈评奖程序问题,“新左派”的取向是什么以及在现实中它是否自相矛盾,就根本扯不上。但如今若“新左派”自己一定要混淆这两个问题的话,他们就得直面这一尴尬了。

        历史上“左派”从资本那里拿钱本来也不稀奇,马克思接受过恩格斯当工厂主赚来的钱之救济,许多左派组织与运动为了得到经费不仅可以接受资本家捐助,甚至可以自己组织经商赚钱,乃至以贩毒之类的手段赚钱。但恩格斯接济马克思纯属知己友情,并非市场经济中具有广告色彩的“署名公益”;而左派组织靠经商乃至更不堪的手段筹集经费,毕竟也只是用于组织或运动,并非奖励个人。如今倒好,大财阀“长江”与反“资本”的《读书》联合挂牌搞“署名公益”,(应当肯定其善意,但同时也不能否认它是市场经济中通行的一种公关投资或“社会资本”运营),而本来应当回避的《读书》执行主编本人又获了这个大奖,这不是有几分“黑色幽默”么?大家都知道香港的“体制外左派”从来不与资本家打交道,法国的左派思想家萨特还拒绝过诺贝尔奖。当然中国内地“国情特殊”,人们不能要求中国的“新左派”学他们。如果此次获奖的不是应当回避的汪晖,而是没有这一义务的其他“新左派”如李宪源先生等,大家不会说什么。如果该先生又能本着自己坚持的理念,拒绝(而不是谦虚地辞谢)此奖,人们更该肃然起敬了。可是……

        本着就事论事谈“程序”的原则,人们是不应扯出这种话题的。可是一些辩护人非要把程序问题变成学术论战或“主义”论战,这不是自找麻烦,自己挑起这种话题吗?把不同的问题搅在一起,而在当前的文化生态与语境下只能是什么问题都谈不清,再加上“敌情观念”太重,一开口就攻击谩骂(辩护方的“龌龊卑鄙”之说与批评方的“学术腐败”之说,对此都应负责,但首开恶例的是前者,即甘阳先生),其后果是问题尚未谈清,友谊已经不存。在外人或后人看来,如此严峻的文化生态下知识分子们却“莫名其妙”地内部打成一锅粥,而且好像还是为了一笔可观的奖金,整体形象受到损害,尤其是与双方都交情甚深的人更是痛心疾首,这场争论的代价的确是相当大的。

        然而“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事情已经到了这个地步,代价已经付出,人们就应当严肃的对待这场争论,以求在付出代价之后在思想史上留下一笔遗产。在我看来这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就是确立常识理性、形式公正、程序正义、底线伦理、基本道德的应有地位,无论人们有多少美好理想、至善高德,没有这些起码的做人规矩都是空谈,甚至比空谈更坏。诚如不少批评者所说,这次风波显示程序正义意识在中国社会乃至知识界都还相当淡漠,如果这场争论能推进这种意识,代价也就不枉付出了。

        第二是在新的基础上推进当代中国的“问题”论战与“主义”论战。这次论争中,辩护方已经有不少人在大骂“自由主义”的同时,对汪晖先生和其他一些思想者不肯亮出左派旗号大表不满,同时也有人注意到在这次论争中“经济自由主义”[2]与“人文自由主义”的不同态度,正如毛寿龙先生近期在网上指出的:自由主义应当澄清它在经济问题上的立场,而“新左派”应当澄清它在政治问题上的立场。汪晖认为中国当代思想论争并不只限于“自由主义”与“新左派”两家,这个说法也并不错。总之,这场论争虽然在特定语境下三层问题一锅煮,造成了一些混乱,但毕竟还是使各种思潮进一步凸显,思想者的自我定位与“排列组合”进一步明确化,这就为当代中国的思想争鸣、为新的“诸子时代”创造良好的条件。

        如今可以说关于程序正义的论证已经作的比较充分,如果辩护方仍然“回避”(而不是像曹般先生和李宪源先生那样出来反驳),这个问题可以说已经解决。人们应当回应“新左派”的挑战,对汪晖的著作及其他“新左派”文本进行学术性思想性的争鸣。当然,“新左派”与其他学派一样也不能自视太高,以为天下“问题”都已由自己提出,别人只有跟在后面“应战”的份。毕竟他们需要“应战”的问题(绝不只是“程序正义”一项)、别人提出而他们回避的问题还多着呢。

        注释:

        [1]关于“署名公益”的性质,我在《政府与企业以外的现代化:中西公益事业史比较研究》一书中(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129□154页)作过专门分析,指出它是一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准私人物品交易”行为,实际上是要讲回报的。

        [2]我并不同意这种提法,因为经济学中哈耶克、弗里德曼与科斯的传统不管有多少可疑之处,从逻辑上讲是推不出为中国式“原始积累”辩护的依据的,因此经济学界并不存在坚持自由主义“过份”的问题,但的确存在着忽视“诺齐克正义”的问题,而诺齐克正义正是自由主义者最典型的程序正义主张。我想对它的忽视,或许正是在此次论争中他们也没有为程序正义发言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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