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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是主义之母——记住两个托马斯

        1999年,有个日子被人忽视了,这就是空想社会主义宗师托马斯·莫尔(1478至1535)诞生520周年和中世纪宗教审判官的代表托马斯.托尔克维马达(1420至1498)去世500周年。这“两个托马斯”的生死500年祭,给人以丰富的启示。

        两个托马斯同时代、同职业(大法官)、同信仰(天主教),甚至对许多事情也有类似主张,但为人行事、结局及身后影响切截然相反。今人都知道莫尔写过,却很少人知道他作为天主教思想家与英国大法官曾是欧洲中世纪异端审判制度的最大理论家。他于1526至1533年间连续出版了7本书攻击当时的宗教改革与新教运动,并论证镇压异端的必要。这一切与中的“修道院共产主义”是一脉相承的。莫尔认为路德的“异端”理论是荒谬与邪恶的,而教会应当与国王合作将它扑灭,这是上帝对撒旦的审判。作为这种审判的范例,“在美好的天主教王国西班牙”“历来都把异教徒活活烧死”。这是“合法和必要的”。

        西班牙的宗教大法官就是托尔克维马达。他被认为是“中世纪最残暴的教会屠夫”,在1483至1498年间他共判决烧死了10220名“异端”,另有6860名在逃或已死者则被缺席判处火刑(焚烧模拟像),被判穿圣宾尼陀服、抄家与终身囚禁的则有近10万之众.而当时的西班牙人口总共也仅500多万。这场伴有广场疯狂、公判大会与戴高帽游街等群众性歇斯底里的所谓“信仰行动”(Autodafe)被公认是中世纪和平时期最可怕的宗教暴行。

        托马斯.莫尔

        然而耐人寻味的是,“乌托邦理想主义者”莫尔完全是基于信仰的虔诚从理论上肯定宗教审判的。基于教义他相信上帝惩治撒旦是正义的,但具体地把某甲或某乙指控为撒旦并活活烧死则并非“教义”所载。于是在司法实践中莫尔出于良知和人文主义精神显得极为宽和。

        据英国学者R.钱伯斯考证,在莫尔任大法官的12年内他没有判过一例异端死刑。他对信仰的虔诚不是通过镇压别人,而是通过不屈服于别人的镇压体现出来的。1527年起英王亨利八世因私怨及权力欲而与罗马教廷闹翻,遂开始宗教“改革”。1534年他终于胁迫英国教会脱离马罗教廷,并通过“至尊法案”,规定英王取代教皇成为英国国教会首脑。为抗议这些违背教义教规之举,莫尔于1532年愤然辞职,不久又被英王以叛国之名逮捕,当时他只要承认至尊法案就可全活,但他却“宁可失去头颅也要保住灵魂的纯洁”,终于被处死刑而以身殉教。

        莫尔的品德在身后受到广泛赞扬。马克思称他为社会主义的先驱;天主教方面则于1935年莫尔死难400周年时由教廷正式追认他为圣徒;而新教方面虽曾因信仰不同对莫尔批评甚厉,但近代以来也已大变,1886年英国新教当局正式为莫尔平反昭雪,并在伦敦西敏寺等地为他建了纪念碑,像钱伯斯这样的新教史学家还把莫尔与苏格拉底并称旷世贤哲。莫尔的虽然没有实现,但在自由秩序下他的

        理想主义与正直品德却成了各种“主义”各种信仰各种意识形态的人们共同的遗产。“作为一个公正无私的法官和穷人的庇护者,他受到伦敦人的敬爱。”

        托马斯.托尔克维马达

        托尔克维马达则是个权欲熏心的“厚黑学”家。他本是多米尼克派圣克鲁斯隐修院院长,却不甘寂莫于方外,通过夤缘宫门,他成为伊莎贝拉女王的御前神父,并依靠西班牙世俗王权的支持,由女王任命出任了当时通常由教廷任命的宗教审判官。他把“信仰行动”搞得十分“世俗化”,其所关心的与其说是“意识形态的纯洁”,不如说是国王及权贵的世俗权欲与利欲。它惩罚的也未必是信仰上的“异端”,而是触犯了权贵们的一切不幸者和权势倾轧中的失利者。

        托尔克维马达的媚权附势几乎不择手段。他本人是犹太人,因天主教势大而改宗后,却出于“补偿式效忠”而带头排犹屠犹。他以犹太人富可敌国为辞游说宫廷,打动了借“信仰”而敛财的权贵们。1492年,托尔克维马达主持把17万犹太人(包括已皈依天主教者)全部扫地出门,制造了中世纪著名的排犹灾难,而他这个大卫的不肖子孙却以同胞的血泪铺垫了自己的进身之阶。托尔克维马达因此也恶名昭于青史,为各种信仰的人所唾弃。无神论者马克思斥他为“专制政体最顽固的工具”,新教史学家视他为“史无前例的残暴象征”,而天主教史家也谴责他借信仰而营私,制造了“最世俗化的”宗教审判。

        “两个托马斯”给我们什么启示?

        为什么高尚的虔信者莫尔会落得悲惨结局,而厚黑学家托尔克维马达却能大行其道,为恶一生并尊荣寿至78岁高龄?

        有信念者与无信念者之别:莫尔传记的作者钱伯斯感叹道:真正的区别不在于天主教与新教,而在于新教徒、天主教徒与亨利的工具如克兰默们和里奇们(克兰默是首倡“至尊法案”的坎特伯雷大主教。里奇则是都铎王朝历仕四王的“不倒翁”,二人都是见风使舵、趋炎附势者的代名词)的区别。或者用里的话说:区别在于那些趋炎附势者和那些持有“乌托邦”公民所必具的信念者之间。这种信念是一种远远超越了官方所定之是非的绝对标准,即人类良知的标准。

        无自由时代信仰者无以生存:取消自由者往往正是以某种信仰为借口的。有的纯粹是盗名欺世以遂私欲,有的则可能真的以为信仰可以经由强制来推行,莫尔在理论上支持宗教审判就是这样。但乌托邦的信仰者没有给社会造成灾难,但乌托邦中的信仰强制原则却消灭了乌托邦的信仰者自身!这里的关键在于:任何“信仰”或“主义”,无论它是“激进”的还是“保守”的、“空想”的还是“现实”的,“左”的还是“右”的,作为一种思维活动都只能属于具体的思想者个人。我可以为我们所信的而献身,但我不能代替你信什么并强迫你为“我觉得你应该信”的东西而献身。任何奉行强制原则的“主义”、“信仰”或“意识形态”都会面临如下悖论:如果信仰能够成为强制的理由,则被强制者不仅无从判断强制者的“信仰”是合理的还是荒唐的,是可实现的还是“空想”的,甚至也将无从判断强制者是否真有信仰,从而为全无信仰只为一己之私滥行强制者迫害虔诚信仰者创造了最佳条件。莫尔们的蒙难与托尔克维马达们的得势就是这一逻辑的结果。

        没有自由便没有主义。正因为如此,人们才呼唤一个人格独立、信仰自由的公民社会。这个社会与宗教审判时代的社会之别,决不能仅仅看成“理想主义”向“现实主义”转变之别。在当年,“理想主义”的莫尔为人所害而“现实主义”的托尔克维马达则在害人。而如今发达国家的公民社会中除了自由主义者以外也不乏莫尔的继承人,只是他们中的乌托邦理想家——从欧文、卡贝、格伊恩斯、柴科夫斯基到如今欧美的公社实验者——不会再遭到莫尔当年那样的命运,更不会因乌托邦的不能实现而给社会造成灾难。而他们中的现实主义改革家——从社会民主党人到如今的第三条道路论者——在社会福利与平等的事业上有了长足的进展,在某种意义上实践着莫尔当年的梦想。

        换句话说,正如当年的宗教审判与强制时代不仅对于“异端”,而且对于一切真诚的信仰都意味着灾难一样,如今的公民自由不仅为“自由主义”,而且也为社会民主主义乃至文明社会的其他“主义”创造了发展的基础。这个意义上的自由不等于“善”,但它为诸善之基;这个意义上的自由不是“主义”,但它是“主义”之母。在走出强制时代、告别宗教审判的时候,无论你信仰什么“主义”——自由主义、社会主义乃至新儒家等等,都必须从信仰自由开始。一切不愿像莫尔那样为人所害、也不愿像托尔克维马达那样去害人的公民,他可以不相信“自由主义”者,但不能不相信“自由优先于‘主义’”。我在一篇文章里谈到,在如今的中国可以不去争论“姓公姓私”,但不能不争论是否公正,现在我想还应当说,如今我们可以不去争论“姓资姓社”,但不能不争论是否自由。否则我们就不配称为“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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