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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社会民主主义与当代中国“问题”

        一

        近年来,“主义”之争在中国成为一个重要的话题,但我认为,目前在中国语境中的“新左派”、“老左派”和自由主义、社会民主主义都和它们在西方语境中有很大的不同,因而,在讨论之前有必要把这些概念梳理一下。

        在改革以前我国施行的是一种类似于斯大林模式的体制,而在西方有它的左派思潮,“新左派”这个概念是相对于“老左派”而言的。在欧美的话语系统中,他们讲的“老左派”指的是共产党和社会党,但是西方大部分国家中共产党的势力都不如社会党,因此“老左派”在很大程度上是指社会党。比如说在美国,“老左派”指的是以哈灵顿为代表的社会党人,就是后来的民主社会主义共和人民党。这样哈灵顿就被认为是美国“老左派”的代表。所谓“新左派”就是与社会民主主义传统不同的另外一种(在美国带有一种雅皮士式的)左派。在欧洲话语中“新左派”指社会民主主义的自由主义化倾向,包括现在的布莱尔、吉登斯等标榜的第三条道路。他们所说的第三条道路实际上是社会民主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的道路,用他们的话说,就是既不要福利国家,也不要自由放任。他们讲的“老左派”是以社会党国际为代表,在西欧、北欧执政的社会党的理念为代表的那种思潮。

        与此同时存在的是西方的自由主义(在欧陆叫自由主义,在美国叫保守主义。美国主流学术话语中的保守主义是和欧洲话语中的保守主义不同的,美国的保守主义就是欧洲的“自由主义”。它要“保”要“守”的是个人自由,而欧陆的“保守主义”在美国被称为“托利主义”,它要“保”要“守”的正是美国革命革掉的那些东西:贵族传统等等。),目前这几年在欧美话语中流行的“新左派”也就是90年代社会党国际中流行的“社会自由主义”(布莱尔提出“新工党”理念,就是自由主义化的工党理念)。

        与此不同,中国90年代以海外华人学者崔之元等倡导的所谓“新左派”立场实际上是在中国原有的斯大林体制和西方的社会民主主义思潮中取一个折中。这表现在他们一方面在中国非常强调在改革以前的体制中吸取资源,比如说,认为“人民公社”是经济民主的典范,“文革”是政治民主的典范,等等。当然他们也讲了一些西方社会民主的内容,如伊索普模式(雇员持股计划)等等。在这个意义上他们与过去正统的理论有所不同。另外他们吸收的思想资源有很大一部分并不是来自社会民主主义,而是来自西方从“西方马克思主义”到“新马克思主义”的思潮。这种思潮与社会民主思潮有很大的不同。许多中国人都误认为“西马”和社民党差不多,实际上这两者之间的差别非常大。“西马”就其产生的思想理路来说,它发源于已经与第二国际社会民主传统决裂后的第三国际内部的一支异端,以葛兰西、卢卡奇、科尔施等为代表,虽然与第三国际正统有异,但与社会民主传统却没有因此接近。葛兰西等人当初与俄国人的分歧主要是形而上的,即反对唯物主义,更强调文化自觉、阶级意识等类似“主观战斗精神”的思想。显而易见,这里潜藏着一些比俄国人更“左”的苗头,因此他们中一些人对中国毛泽东式的主观浪漫主义感兴趣,并不完全是对我国现实的隔膜,也有形而上的根源。这在欧美自由社会中作为一种批判的声音自有其价值,但这些资源再被传入中国后,它和斯大林体制之间的距离要近于它和社会民主主义之间的距离。他们的思想可以说是在斯大林体制和“西马”之间,而不是在斯大林体制和社会民主主义之间,当然更不是在社会民主主义和自由主义之间。这就是中国话语中的“新左派”。显然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一个基本点:中国的“新左”和西方的“新左”有很大的不同。

        就中国的情形看,这两种“新左派”我们都不能接受。我们显然和中国“新左”不同,与他们在种种事实上有不同的判断,对他们承继的两种资源也持否定的看法。另一方面,我们与西方的“新左”也有明显的不同点:西方的“新左”取一种既不同于古典社会民主主义,也不同于古典自由主义的立场。中国目前面临的问题与他们完全不同,中国现在不是自由放任太多,也不是福利国家太多,因此我们不是既不要自由放任又不要福利国家的问题,而是恰恰相反,既要更多的自由放任又要更多的福利国家。也就是说,在我们国家的现实生存环境中,不仅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有其基本的价值重合,而且古典自由主义和古典社会民主主义也有明显的价值重合。

        在自由秩序建立之前的时代,古典自由主义与古典社会民主主义有很大的价值重合面,它们共同对付反自由主义反社会民主的价值民粹主义与专制主义,而自由主义赞同而社会民主派反对的价值与社会民主派赞同而自由主义反对的价值这两部分都很小。这里讲的价值重合面主要就是公民权利、自由与程序正义。必须强调的是,这些价值是“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的共同底线”,而并不是什么两个主义“之间”的“第三”立场。最近《天涯》杂志发表了我的《田园诗与狂想曲》一书韩文版序,这篇文章原题就是:《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的共同底线》。但编辑部没有改动文章内容,却未经我同意把题目改为“我的第三条道路”。两个主义重合的那些基本价值决不等于两个主义之外或“之间”的“第三”立场。古典自由主义与古典社会民主主义的价值重合部分,在缩小而两者价值歧异,观点对立的部分,在扩大,同时作为两个“主义”之共同敌人的(民粹主义与专制主义)也逐渐退出了历史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完全分离,这时才可以说两者之间的“第三条道路”,即比自由主义“左”而比社会民主“右”的那种立场才有了发展余地。而我们现在的立场用语言表述就是,我们赞成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都认同的那些基本价值,而反对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都反对的那些价值。在中国的环境中,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存在着主要的重叠之处。我们就是站在这些重叠之处的人。我认为这也是代表着人类文明发展方向的基本价值。而我们反对的是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都不赞成的那些东西,即民粹主义与专制主义。

        至于自由主义赞同而社会民主主义反对的价值或者社会民主主义赞同而自由主义反对的价值,我们认为对目前中国人来说还是假问题。比如说,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争论的一个重要点就是关于工会权利问题。在西方话语中,最典型的自由主义者哈耶克认为威胁个人自由的危险之一来自工会(这里指的当然是民间工会,而不是官办工会),但实际上正如我们以前在东欧看到的:在一种与哈耶克所处环境完全不同的条件下,真正的工会力量的强大并不是对个人的威胁,恰恰相反,是对个人自由的一种促进。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存在工会和自由个性之间的尖锐冲突。反过来讲,自由主义支持而社会民主主义反对的东西,如美国那种充分竞争的规范化自由市场,在今日中国也是不存在的。他们认为自由竞争不限制就会危害“平等”,而在我们这里危害平等的根本是另外的东西。

        这里要指出,强调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共同底线的优先地位,这与所谓历史决定论并无关系。如今有个有趣现象:一些“新左派”对马克思的反感似乎比他们所说的“右派”还大,他们在津津乐道于文革、大跃进的同时,张口闭口批判马克思的“西方中心论”;在津津乐道于“后学”“前沿”的同时,一提到马克思就是“科学主义”谬误、“历史决定论”与“机械进化论”的过错。有时他们甚至宁可从“保守主义”那里借用非理性、民族性等武器,而批评“右派”没有和马克思划清界限。

        葛兰西以来的“西马”主流与以哈耶克为代表的保守主义无论其他方面如何对立,在批判马克思(尤其是晚年马克思与恩格斯)的理性主义倾向方面却存在着有趣的一致性。“西马”以浪漫主义、哈耶克以经验主义来抵制理性主义的僭妄,这或许反映“后现代”西方对启蒙理性的过分扩张之反感已成为超越左、右的潮流。对此我们应当怎样看,这是一个问题。然而中国“新左派”的反马克思却没有这种后现代背景,他们的反感只在于马克思的历史规律论为肯定资本主义优于中世纪提供了理由。

        然而事实上,19世纪的人们,包括自由主义者与社会民主主义者,他们之敌视中世纪而向往公民社会,不仅是出于唯理主义,更是出于人道主义。这与“历史规律论”是否成立,其实并没有什么关系。简而言之,“交换”比“抢劫”要好,这是人道的常识,它完全不必以证明从“抢劫”发展到“交换”是“必然的客观规律”为前提。“交换”也许并不高尚,它不是“慈善”,然而一个抢劫横行的世道是决不会有兴旺的慈善事业的,因而禁止抢劫就成了交换者与慈善家的共同底线。这与他们相信不相信历史决定论毫无关系。没有底线伦理,高尚道德就不可能站得住脚,如果说这也叫决定论的话,那它也是一种形式逻辑意义上的决定论,而不是什么“历史决定论”。因此,真正的慈善家(不论他是“新”的还是“老”的)必然比交换者更激烈地反对抢劫;而如果一个“慈善家”竟然认为“抢劫”比“交换”更可取,“交换”比“抢劫”更可恶,他当然会被怀疑为伪善,甚至被怀疑为劫匪的同谋。这与“否定的否定”无关,更不是可以“反对历史决定论”来辩解的。

        二

        总之,在中国目前存在的是古典自由主义和古典社会民主主义共同坚持的价值和民粹主义与专制主义之间的对立。在这种状况下,我们完全可以坚持古典自由主义的立场。用诺齐克的话说:自由竞争的自由度是不应该受限制的,也就是说,我们假定“获取的正义”——一个人最初的财产是清白的,此后又坚持“转移的正义”:它后来的每次交易也都是自由公正的,既没有强制也没有欺诈,则这个人的财富就是积累到富可敌国的地步,也无可非议,但是这个过程只要有一个环节出毛病,诺齐克认为就可非议了。他坚持“正义”是个完整链条,只要有一个环节不正义(比方说最初的资本是抢来的),那么即使以后的交易都是正当清白的,都是自由交易,其结果也是非正义的,是不可接受的。他提出要以“矫正的正义”对此进行匡正。诺齐克这个观点,受到很多批评,其中既有来自自由主义以外的,也有来自自由主义内部的,比如罗尔斯就不同意他的这种看法。罗尔斯认为,即使最初的财产是清白的,以后的积累也是光明正大以正当行为获取的,但是积累太多了,国家还是要以二次分配来调节的。

        这种争论我认为并不是中国当前所需要关心的问题,因为中国现在最大的问题并不是最初财产来源清白而以正当手段积累发展到相当的水平需要限制的问题,中国现在存在的问题是,不少财产的最初来源就不轻白,以后财产的积累也不是按照自由竞争的公正方式建立起来的,这是现在中国面临的很大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完全可以坚持诺齐克式的立场。罗尔斯与诺齐克之争在目前的中国还可以算作一个假问题。中国现在的贫富分化或社会矛盾并不是完全公正致富的人与比较穷的那部分人的矛盾。在中国现实中大量存在着西方的左派和右派都不能赞成的一些东西。

        当然,我们不能一概而论,不是说西方的左派和右派都不赞成的,我们就要表示异议,当然不是如此。中国是有些完全特殊的东西。比如,在婚姻与性方面,西方保守主义是坚决反对堕胎的,左派则是坚持堕胎自由,但反对强制堕胎。而中国存在的并不是有无堕胎自由的问题,而恰恰正是如何看待强制堕胎的问题。这个事例显然超越了西方左右派之争的范围。在另一方面,西方的左派在大力争取“同性恋”自由,而西方的右派是反对同性恋自由的。但即使右派,也只是反对同性恋自由,决不会反对异性恋自由,左派就更不用说了。然而在中国不是同性恋自由的问题,就是异性恋自由也还有重重阻碍。大家知道,不久前引起争议的“新婚姻法”修订稿就有很强烈的呼声,要求在“新婚姻法”中加入“配偶权”的概念,就是类似于“通奸罪”这样的概念,等等。这又是超越了西方的左右派之争的范围。“激进”得连西方的左派也害怕的强制堕胎,“保守”得连西方右派也害怕的通奸罪,足以表明中国的特殊性。不是说我们要一概反对特殊,如我是坚决反对设立“通奸罪”的,但对强制性计划生育措施,在我国当前人口危机已经亮起红灯的情况下,就得考虑两害相权取其轻了。

        但在多数情况下我们还是要抵制那些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都不能容忍的东西。例如,西方左派主张“福利国家”,西方右派是反对的,左派主张扩大工会权利,右派是反对的。可是我们现在的福利保障水平之低不是权利大小问题,而是有无的问题。在这方面,不光是社会党的价值观不能接受,就是保守党的价值观也无法容忍。最近我国的一些学者到英国去访问,他们与保守党人士座谈。英国保守党人士对中国下岗工人的政策提出很大的批评。他们回来以后感慨地说,且不说工党怎么看我们的政策,就连保守党也觉得无法容忍。再比如农民问题,农民是我国国民的主体,他们的社会保障之少不仅超过社会党人的想象,而且超过保守党人的想象;而另一方面,他们的就业自由之少不仅超过自由派的想象,而且超过社会民主派的想象,在这种问题面前西方式的现代左右派之争还有什么意思?

        另一方面,我们一些所谓“经济自由主义”者已严重突破诺齐克原则的底线,他们实际上认为“抢来本钱做买卖”也是无可厚非的。某些学者还把它上升为理论,成为一种直接与诺齐克正义相对立的观点,叫“交易先于权利”,它的实际涵义是对于现在产权不明晰的资产是可以供有权人来任意交易的,也就是说把诺齐克的“获取的正义”给否定了。在诺齐克那里“权利先于交易”,获取正义优先于转让的正义。首先要解决了产权的公正设定然后才能谈得上自由交易。而如果产权是公共的,我作为一个掌权者,作为公共资产的看守者,我就任意拿这笔资产做交易,这从常识来说是不正当的,但却被很多人认为是正当的,这已经超出了诺齐克正义所许可。这是因为中国自由主义话语中一些问题涉及到新制度经济学,尤其是“交易成本”理论在中国目前的使用问题。

        反过来,中国的一些“新左派”却明确提出对“最初资本来源清楚,其后的交易也自由公正”的致富者也要实行限制与打击。别人不同意,他就质问你是否愿意堕落到诺齐克那样的地步!这真叫人啼笑皆非,难道他不知道在今日的中国,诺齐克的正义标准已经是高不可攀的了吗?对于这样的人,你用诺齐克式的理论去批评他是无济于事的。因为他会说,我本来就讨厌诺齐克。反过来,对那些支持“抢来本钱做买卖”的人你用福利国家理论(更不用说用马克思的理论)去批评他,也是无济于事的。因为他会说我本来就讨厌福利国家。所以对第一种人你必须使用社会民主理论去批评他,而对第二种人你必须用自由主义(而且是古典自由主义)批评他。这样的批评模式或许在西方人看来有些奇怪,但却正是“中国问题意识”所要求的。

        我们完全可以提出一种既不同于中国式的“新左派”也不同于西方式“新左派”的立场。也就是我们不仅要做到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这两种原则的互补,而且还可以做到古典自由主义和古典社会民主主义的互补。这是因为,不论社会民主主义、自由主义,它们最初都是作为西方国家在走出中世纪时,在争取个性解放,实现人的自由这样的大背景下产生的两种思潮。这两种思潮在早期基本上是平行发展的,而且它们在一个大方向上——反对共同体的束缚方面这两者是完全相同的,也就是说,在走出中世纪时在相当程度上他们的价值是重合的,重叠部分以外的部分较少,随着社会越来越向市民社会过渡,自由秩序的建立也就越来越成为现实,这两者的距离也就越拉越开,他们之间共同重叠之处就逐渐变小。到自由秩序完全建立以后,就产生了一种话语上的两极化;也就是否定自由秩序和肯定自由秩序已经成为一种逻辑上的紧张关系。最典型的就是哈耶克的“消极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之间的冲突。哈耶克思想的主题是“自由秩序”虽有毛病,但它是人类可以建立的最好的秩序。我们现在所需要的是不要想入非非,不要做这些那些,否则我们就会失去“自由秩序”。社会民主主义者则认为“自由秩序”有很大的弊病,我们要解决它。

        三

        现在的问题是,在西方经历了几十年社会主义的兴起和衰落以后,现在西方的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已经在趋同。相反,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话语倒弄得水火不容,这是一个奇怪的现象,以至于发展到中国的“新左派”批判的矛头不仅仅一般地指向自由主义,甚至也指向社会民主主义。一个最明显的标志是中国“新左派”从1997年开始大量使用从西方引进的“社群主义”观点不是批评诺齐克,而是批判罗尔斯。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现象,中国这些所谓“左派”对罗尔斯比对诺齐克更不能容忍。

        相反,中国一些所谓“经济自由主义”者,他们的批判对象,不是罗尔斯,不是社民党,而是诺齐克,亦即他们批得最厉害的是自由主义中最古典的部分,人为地把张力拉得更大。因此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制造了许多伪话语。一个具体的例子,就在产权改革这个问题上,现在中国出现了两种很奇怪的声音:一种声音是很多“新左派”学者主张实行所谓“民主治厂”,就是要限制产权明晰化的倾向,具体提出的模式是“鞍钢宪法”。他们认为鞍钢宪法中“两参一改三结合”就是“后福特主义”。有人说“丰田公司”“沃尔沃公司”实行的就是中国的“鞍钢宪法”。这些人主张在产权已经明晰化的资产中,在私人物品领域中实行公共选择、公共参与。实际上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应该说“民主化”是人类发展的趋势,在发达国家,在民主权利意识,平等意识比较发达的国家,所有者在企业经营中征求非所有者或叫“利益有关者”的意见已成为一个普遍现象。但是最终决定权,作为市场经济本身的原则,应该是所有者或者所有者委托的人来负责。道理很简单,对财产负有责任的人才能对财产行使权利。这是个权、责、利相统一的问题。在历史上从来没有对财产不负责任的人干预、决定财产的经营能取得好效果的例证,这不仅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即使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也是如此。我们文革中“鞍钢宪法”式的企业状况就比苏联一长制下“马钢宪法”式企业状况要糟得多。

        但是与这种对私人领域实行公共选择的要求并存,我国又存在着很多对公共物品领域实行有权者“自由交易”的呼声。有些人不是主张在企业经营中实行“一长制”,而是主张在产权改革过程中,也就是在把公共资产变成个人所有的过程中,也要实行“一长制”,即把“一长制”原则从经营管理泛化到产权明晰化过程中。这是任何西方国家的自由主义者都不会提出的一个概念。这个概念就等于说,现在掌握在手中的公共资产,我想给谁就给谁。这个原则一旦成立,其结果是非常可怕的。

        但是现在的确在中国产权改革中存在这两种意见:一种认为产权改革中应该实行“一长制”,应该由一个绝对权威想给谁就给谁。据说,这样做的好处是“交易成本”最低。而另一种意见认为,产权早已明晰的那些资产,应该是大家说了算,本来就是私人所有的那部分财产,要由一些不相干的人去插一脚。以“鞍钢宪法”为旗号主张“民主治厂”的人,以及以“交易成本”最小化为旗号主张在产权变革中实行“一长制”的人,目前在中国大有人在。但是恰恰就是主张产权改革要民主,管理改革要集中的这种呼声在中国是最弱的,即主张在私人物品领域自由交易,在公共物品领域民主选择的观点最不成气候。其实,一方面在企业经营中尊重所有者的权利,另一方面在产权明晰化的过程中要实行公共决策、公共选择。这道理并没有什么深奥的,原来的财产是公共的,现在的产权改革就应该是公共事务,而不是个人决策。已经明晰了,你就既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委托代理,你可以征求“利益相关者”的意见,但决定权还在所有者个人。但如今这两个常识都受到强烈的挑战,这是中国目前很奇怪的现象,一方面是打着“经济自由主义”旗号否定诺齐克正义的寡头,另一方面是打着“左派”旗号对罗尔斯原则的否定,一方面对产权改革中的民主有很大的阻力,另一方面也有对正常市场秩序中的所有者权利的忽视。

        些问题都是中国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果不能解决这些问题,产权改革就不能正常进行,另外改革以后的市场经济也不能正常运营。

        四

        我常用马克思的观点反驳“新左派”,用古典自由主义的观点反驳权贵资本主义者。有人认为这如何能统一?我认为这完全可以统一。我举一个历史上的案例。1905年以前的俄国,它的经济,尤其是农业实行农村公社制度,实行土地公有,劳动组合,在政治上实行专制。这时的俄国思想界出现了四种思潮,一种是持当局立场的正统专制主义,即乌瓦洛夫称之为俄国民族性的三原则:东正教,专制主义和民族主义;第二种是下层的代表反近代化的民粹派,他们认为俄国土生土长的村社是好得了不得的东西,沙皇政府的一切弊端就在于他们引进了西方自由主义瘟疫,本来沙皇政府只发扬民族传统时,就是好沙皇,不幸的是他们引进了许多西方的歪门邪道(这就像中国一些人认为我们的政府需要批评之处,在于他们引进了西方的殖民话语)。俄国思想界的另外两种思潮是以从民粹派中决裂出来的以普列汉诺夫为代表的社会民主思潮和以米留科夫为代表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潮。1905年以前,俄国的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派形成了一种反对民粹派和专制主义的联盟,最明显的标志就是1900年前后这两派人合作编的许多书,如《俄国经济发展状况的资料》等等。参与者包括司徒鲁威,约诺夫,列宁,普列汉诺夫,他们明确讲,这是双方的“文字联盟”。这个“文字联盟”就是针对俄国的民粹主义者和专制主义者的。

        这时俄国社民党人的话语在自由主义的基本价值上和自由派没有很大的区别。比如在经济上社民党1886年纲领没有对土地私有制提出任何批评,它只提出一项要求,要求给予俄国农民退出公社的自由,在他们与民粹派进行论战时,普列汉诺夫有一句名言:俄国人现在已分裂成两个阶级,这就是剥削者的公社和被剥削的个人。普列汉诺夫认为当时俄国的矛盾,是共同体与自由个性发展之间的矛盾。在政治方面,从车尔尼雪夫斯基以来,俄国一直有批判西方自由的强烈传统,其理由是这种“抽象权利”不能解决贫富分化的问题,而穷人没有钱就很难行使权利。车尔尼雪夫斯基一句名言说:言论自由有什么用,贫穷的人上不起学,不能看报纸,言论自由就和他没有多大关系,因此西方人所宣扬的,无非是有一个用金碗吃饭的自由,但穷人无钱买金碗,因此这个自由是没有用的。“这是一个可以用一个银卢布甚至更贱的价格来出卖的、没有价值的权利。”对这种言论,包括列宁在内的社会民主主义者给予了猛烈的批评。列宁曾大骂那种“反对政治自由(据说这只能使政权落到资产阶级手里)的彻头彻尾的民粹派思想”。普列汉诺夫更明确地讲:“‘自由主义者所忙于争取’的‘抽象权利’正是当今俄国人民最需要的”,而俄国式的所谓“村社平等”才真正是骗人的东西。

        那么自由派和社会民主派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何处呢?如果完全一样,就构不成两个不同的派别。区别在于:第一,社会民主派在体制演变过程中,更多的强调下层的利益。比如大家都主张要瓦解公社,实行自由农民和自由地产制度。但社会民主主义者主张把权贵们化公为私的那部分土地无偿追回——即“收回割地”。自由主义者比较缓和,他们认为应采取赎买的方式,但是这个赎买和“收回割地”也差不多,首先不是自由讲价,而是由国家定价;其次赎金不是由农民付,而是由国家付,国家用很低的价格从地主那里把割地(不是传统的私有土地,而是1861年改革后权贵霸占的公社土地)拿过来,然后无偿地分给农民。亦即在“公平分家然后自由竟争”这一点上,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没有区别,但在实现这一点的手段上,后者更为激进。第二,在自由秩序实现以后,自由主义认为就算尽善尽美了,社会民主主义认为做到这一点后,他们还要搞社会主义。当然这是后话。这就是两者的区别所在。

        这一时期,也就是俄国自由主义和社民主义形成联盟的时期,俄国的历史发展应当说是正常的。这个发展和旧制度的冲突到了最尖锐的时期就出现了1905年革命。1905年“事件”按布尔什维克的说法是他们领导的革命,现在历史资料证明,当时基本上是以自由派为主体的立宪运动。它的主导力量是杜马中的自由派,用当时列宁的话说,俄国出现了“最革命”的杜马和“最反动”的政府之间的冲突。这时杜马是由立宪民主党领导的,它在经济上要搞自由小农经济,政治上要搞宪政民主。在这一点上俄国社民党和自由派差别不大,只不过社民党更强硬些。1905年“革命”被沙皇镇压下去了。在镇压过程中把沙皇政府中的开明派——维特踢了出去,换上了斯托雷平。

        斯托雷平上台以后,把社民党和自由派都一耙打下去,当初人们认为,俄国会出现全面大倒退时期,出乎人们意料的是,斯托雷平时代在政治上是专制的反动时期,在经济上却发起了“最激进”、“最勇敢”、“毫不妥协”的改革。他用政府权力,用充分满足权贵的办法来对农村公社进行了大规模的解散。实际上就是家长(联合“长子”)独霸家财,把子弟们一脚踢出去,用这种办法来瓦解大家庭。结果就使俄国的文化氛围发生了很大变化。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同时走向没落:一方面许多自由主义者基于对市场经济的认同,发展为对过渡到市场经济的不公正做法的认同。最典型的就是《路标》文集的出版,该文集对1905年以前的自由主义进行了反省,认为此前的自由主义太激进,老是过激的要求自由,实际上最可怕的不是政府而是人民。“我们是什么人?我们决不敢幻想与人民结合,我们应该感谢政府用刺刀和监狱使我们免遭疯狂人民的迫害。”文集作者之一格尔申宗这样说,在这个基础上自由主义已经从原来的立场退到了寡头权贵的立场上。

        另一方面,当时的社民党人到1905年以后,由于斯托雷平不公正改革激起的反改革思潮,形成了民粹主义的大复兴。在“回到村社去”的下层运动中社会民主主义发生了最重要的分化;一部分社民党“超民粹主义化”。最典型的代表是列宁,列宁基本上把1905年以前的社会民主主义来了个大颠倒。1905年以前,列宁认为村社民主是最虚伪的,西方民主才是真正的民主,后来他又讲西方民主一钱不值,是“清谈馆”,而民粹派的那一套公社主张才是“民主革命的最高形式”;1905年以前列宁认为俄国最大的灾难是农村公社,1908年却不断地强调对公社的破坏是俄国最大的灾难。10月革命的“土地纲领”是拿社会革命党的,而当时他们对社会革命党的批评,说他们“背叛了”自己的纲领,俄国社民党的这一派走到了比社会革命党还要社会革命党的地步。

        五

        这样一来,就使俄国出现了“反公正的伪竞争刺激起了反竞争的伪公正”的现象,由权贵资本主义刺激出了“人民专制”。这场“人民专制”带来的后果到了90年代以后,俄国又一次面临着从“人民专制”返回市场经济的道路。从这里我们感觉到中国目前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之间的矛盾是虚假的。但是,真正的矛盾是在两个方面:一是中国的自由主义应和“寡头主义”划清界限,二是中国的社会民主主义应该和民粹主义划清界限。

        我的一个提法是:“不患寡而患不公,不患不均而患不自由”。针对寡头主义的辩护者,我们要提出“不患寡而患不公”的原则;针对民粹主义,我们要提出“不患不均而患不自由”的原则;针对寡头主义,我们提出的是“产权改革”要民主的原则;对于民粹主义我们提出的是“管理改革”要集中的原则。

        寡头主义反对乌托邦却不反对强制(化公为私的强制),而我们强调旧体制的弊病不在于乌托邦,而在于强制。因此告别旧体制不是告别乌托邦,而是告别强制。反之,民粹主义反对市场,但也不反对强制(化私为公的强制),而我们认为现在的弊病,并不在于市场,仍然在于强制,因此现在不是要限制市场,而是要告别强制。在如今的改革中为市场辩护和在评价过去的体制时为乌托邦辩护,都有一个中心观点,就是反对强制,也就是维护自由。

        反对强制的自由,是关于自由的低调理解。社会民主主义对自由的理解不限于这个低调,但仍是以这个低调为基础的。社会民主主义承认自由不仅仅是反对滥用强制,但首先是反对滥用强制。针对寡头主义,我们要反对强制性的化公为私,反对“权贵私有化”,而针对民粹主义,我们要反对强制化私为公,反驳“人民公社就是经济民主”的说法。

        针对寡头主义,我们要反对不公正的伪竞争;而针对民粹主义,我们要反对反竞争的伪公正;针对寡头主义,我们要坚持起点平等,过程公正,而针对民粹主义,我们要对“结果平等,主人恩赐的公正”持坚决反对态度;针对寡头主义,我们要反对以“交易优先”为由,否定诺齐克正义原则,而针对民粹主义,我们要反对以“社群主义”来否定罗尔斯正义的做法说。总之,第一,我们反对原始积累、用强权进行的积累;第二,我们要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中竞争,应当指出:由于中国现实中存在的这些真问题,因此,不管是社会民主主义理论,还是自由理论,都面临着挑战,中国人要有自己的理论解决自己的问题。

        一言以蔽之,中国面临着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没有先例的过程。第一,中国并不是在传统私有制国家的基础上,而是在公共资产为主的基础上进入市场经济的,因此对政府的要求和传统私有制国家不同。传统私有制下国家搞市场经济,从自由主义的角度来说,对政府的要求就是一个有限政府。所谓有限政府就是不要多管闲事的政府,大量的事情由市场解决,政府只限于维护市场,只限于当竞争场上的守夜者,至于这个政府是不是民选的,这与市场经济发展没有直接的关系。有人认为民选的政府就是有限的政府,实际上并不是这样的,民选的政府也可能什么都管,世袭的政府也可能无为而治。这两种情况我们在历史上都见到过。

        对传统私有制基础上搞市场经济的国家来说,只需要解决一个问题,就是建立市场竞争机制的规则,再无须解决其他问题。中国则不同,由于她是在公共资产高存量基础上通过产权改革进入市场经济的,因此除了要建立市场竞争的秩序外,更重要的是面临产权或交易权初始配置的问题。这就意味着中国这样的国家面临着“卖方缺位”的问题,就是说以公共名义持有的资产要进行一场交易,而这场交易不是由所有者来进行交易,因为所有者是公众,并不是有权的人,有权的人只是公共资产的“看守者”。严格地说,他们没有交易资格,因为他们不是所有者,但是由于技术的原因,所有者——公众不能直接参与交易,这样就产生了代理交易的需要。在这样的改革中,人们就不能仅仅要求政府是个少管闲事的政府,而且还要求政府与公众之间建立一种严格的委托代理交易机制。第一,做这种交易,政府要取得公众的授权。第二,政府要接受公众的监督,只有在这两个条件下进行的产权改革,才是公正的改革,否则就容易沦为看守者监守自盗。这种公众选择代理,监督交易的机制实际上就是政治民主制。在这种条件下,自由主义立场与社会民主主义立场就更易于取得一致。在传统私有制国家,自由主义也许比较强调市场竞争的自由,而对政治民主的兴趣相对较小。相反,社会民主主义在那里要强调起点平等就有个“劫富济贫”的问题。传统私有制国家,在漫长的积累过程中,起点已经不平等,要从头开始就要搞革命,人为地恢复一个“平等的起点”,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实现社民党的“平等理念”,这一点自由主义就不会答应。

        然而在“看守者交易”的条件下就不同了,前计划经济国家,私人产权是从无到有产生的,并不存在着一个以“劫富济贫”来实现“起点平等”这样的前提,它只需要防止“抢来本钱做买卖”就可以做到起点平等。这样,社会民主主义者就天然地更易于承认竞争自由、个人权利。反过来讲,在这种条件下没有选择代理,监督交易就不可能有诺齐克正义,这样,自由主义者就天然地更易于承认民主与起点平等原则。总之,这样的条件下自由主义与社会民主主义应当比传统私有制国家更易取得一致。而它们与民粹主义、寡头主义的斗争才是转轨过程中最大的真问题。

        (原载《战略与管理》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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