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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秦晖教授为什么到香港大学公正之神为改革护航

公正之神为改革护航

        改革20年来成就巨大,问题不少。成就最显著的是两块,一是增量领域外资与民营的崛起;一是存量领域的农村改革,先是变公社为家庭农场,接着乡镇企业崛起,“从无到有”,从“三分天下有其一”到“半壁江山”。直到现在,改革成就很大程度还是靠农民,而存量中的国企这一块则问题成堆。

        农村改革为什么能搞起来?一是改革前体制对农民特别不公,二是农村改革由农民主动发起,上面认可,公共决策,起点平等。“平分土地”,这一条是成功的关键。土地永远平均是不行的,但土地起点平均是必行的。搞改革,农民为什么积极?国企工人为什么消极?不是什么“文化”、“观念”问题。讲文化,城市比农村更“西化”;讲观念,城市比农村更“新潮”,信息也更开放,但农村是起点平等,而城市许多国企是穷庙富方丈,然后让工人两手空空地下岗,或者让他们掏钱“买岗”。这就相当于在农村把公社的土地变成社长的庄园,把农民赶走,或者让他们掏钱“买地”种。这样搞法,工人不比农民更“保守”才怪了。所以20年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就是,存量改制要公正,增量投入要自由。而在增量领域自由也就是公正的体现,因此九九归一,就是改革要公正,这不仅是道义问题,也是个可行性问题。

        打个通俗的比喻:当一个旧式的宗法大家庭难以为继陷入危机时,会发生是否“分家”之争,即要否改革之争,接着就会有如何“分家”之争,即怎样改革之争。理论家总认为要否分家是大同题,但常识告诉我们,这样的“大家庭”最容易激发人之间矛盾的不是要否分家之争,而是如何分家之争。

        改革20年来,“要否分家之争”曾经很热闹,现在也还未消失,但已无关紧要。而“如何分家”之争却日益突显。过去我们说不要争论姓社姓资,现在又说不要争论姓公姓私,我看很快地姓“改”姓“保”也不必争论了——但公正还是不公正则是一定要争的,这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我们不要以为“要否分家”之争平息了便大局已定,倘若因“分家”不公打将起来,会更难收拾。所以无论回顾过去。还是展望将来,我们都要高度重视公正问题。

        不争论姓公姓私,确切地说是不争论“公”好还是“私”好,不是公私不分,更不能允许少数人凭权势占公为私。不争论公好还是私好,有人说是个少说多做的策略问题,但我认为这的确没什么可争的。市场经济中的所谓“私有权”本质上是公民自由产权,它理所当然既意味着每个公民可以自由选择“单干”,也意味着若干公民乃至许多公民只要各自自愿,也可以自由地合并资产、组织经济联合休,因此毫不奇怪,世界上只有命令经济国家禁止私有制,还无市场经济国家禁止“公有制”的。即如美国这样典型的市场经济国家,也历来就是各种“公有制”的实验场,英国人欧文在这里搞“新协和村”,法国人卡贝在这里搞“伊加利亚”,俄国民粹派在这里搞“雪松谷公社”等等。只要是自愿而非强制,就不会受到行政阻挠——至于它们的经济效益如何,内聚力能否持久,那是另外的问题。因此,问题不在“公”好还是“”好,而在于无论姓公姓私都有个公正与否的问题。公有制再理想,也不能用一平二调共劳动者产的办法搞“公有化”;私有制再有效,也不能用以权谋私的办法搞“私有化

        过去“文化决定论”盛行,说是改革需要冲破”传统文化”。其实,许多国家在现代化过程中最容易陷人的并不是什么“文化困境”,而是一种“不公平的伪竞争”与“反竞争的伪公平”与之恶性循环。一种竞争若起点不平等,规则不公允,机会被垄断,那就是“伪竞争”。伪竞争最容易激起社会上的反竞争思潮。这种思潮要求一个最高权威赐于人们“公平”而排除竞争因素。但这只是“伪公平”,至少在赐予公平者与受赐者之间不可能有任何平等。“伪公平”制度的危机又会产生对竞争的呼吁,但这种体制下的权力集中又易于引发新一轮的不公平竞争,如此往复循环,一个国家是否会陷入这种难以自拔的“怪圈”,不是由“文化”而是由变革方式的起点选择所决定的,不管什么“文化”之下,“不公平的伪竞争”都是“反竞争的伪公平”之母,反之亦然。

        随着产权改革在我国的大规模展开,这种选择的关键时刻已经到来。为了我国今后的长远发展、这种改革应当确立如下原则。

        管理改革可“集中”,产权改革要民主。实践表明管理上的“民主治厂”往往是乌托邦,现代企业需要一长制与科学管理。但市场经济可以让产权持有者向企业发号施令,却不能通过发号施令来建立企业产权,公共资产既然是公共积累,其“产权明晰化”就应当是个公共决策过程,产权改革要民主,而不能搞一长制。而现在有些人主张在管理上搞“经济民主”,另一些人则主张在产权改革上搞一长制,这恰恰是非颠倒了。

        产权改革的方式可“卖”可“分”,但决不能搞“黑箱交易”与“黑箱分配”,无论“卖”还是“分”,原则上都应当是公共决策,那种以减少“交易成本”为理由肯定“双方交易”而否定“公共决策”的说法是不能成立的。

        产权改革原则上应当是第一步通过起点平等或机会均等原则找到“最初的所有者”(应当得到资产的人),第二步通过市场竞争中的规则平等原则找到“最终的所有者”(最会利用资产的人)。股权适当集中或许是有利的,但原则上它不应在初始配置中、而应在二级市场中实现,股权起点平均或许是公道的,但原则上它只能意味着存量分配而不能意味着增量投入(即强制集资)。以下两种弊端应当防止:一是在“有油水”企业中通过行政手段强调领导持大股;二是在“烂摊子”企业中强制职工出钱朴窟窿。

        总之,产权改革势在必行,改革方式必须公正,这是我们的希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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