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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当我着手写去年出版的第一部题为《结论》的那一章时,我本来是打算把它大大加以扩充的;但是,经过对我所要补充的东西加以全盘考虑之后,感到这样做不是使篇幅太长,就是把我的计划压缩得太紧。因此,我一到论题告一段落就把这一章结束了,而把我进一步要说的留待以后有机会再说。

        我作出这一决定还有一些别的原因。我想知道,在我继续往下写之前,这部在思想上和表达方法上与英国过去的老一套大不相同的着作,在读者中将会有什么样的反应。法国革命为人类打开了广阔的眼界。柏克先生的疯狂反对,把论战带到了英国。他对我所持的原则进行攻击,而他(根据情报)知道我会就此同他展开论争,因为我相信这些原则是好的,我曾经尽力加以确立,而且认为自己非加以扞卫不可。假使他不挑起这场论战,我很可能会一声不吭的。

        我拖延这部着作的末篇的另一理由是,柏克先生在他的第一部着作中曾答应有机会要重新讨论这个问题,并将他称为的英国宪法同法国宪法作一比较。因此我拭目以待。可是,从那时起,他已出了两部书,却并未履行诺言:

        如果这种比较对他有利,他肯定不会略而不谈的。

        在他的最新着作《新辉格党人对老辉格党人的呼吁》中,他引用约十页之多,并且不厌其烦地这样做了之后,还说他“丝毫无意驳斥它们”,意即无意驳斥书中包含的原则。我对柏克先生了解很深,知道他如有可能,他是会驳的。可是,他非但没有驳,反而马上说“他已尽了他的份”,聊以自慰。他并未尽到他的份。他不曾履行他要把两种宪法加以比较的诺言。

        他引起了论争,提出了挑战,然后又临阵脱逃,从而成为他自己所说的“骑士时代已一去不复返”的活生生的例子。

        他的最新着作《呼吁》,其名称和内容都该受到批评。原则必须以其本身的好坏为依据,如果是好的原则,自然站得住。如果象柏克先生那样,把原则置于别人的威权庇护之下,那就只能叫人对它们起疑。柏克先生不大欢喜别人分享他的荣誉,可是这回他却巧妙地让别人分担了他的耻辱。

        柏克先生是向哪些人发出呼吁呢?是出生于上一世纪的一帮幼稚的思想家和半节子政治家,这些人不论对任何原则只要求它适合他们的党派目的,国民的利益总是被抛在脑后,这乃是从那时起直到今天为止所有党派的一贯特征。在这样的着作或这样的政治中,国民看不出有什么可取之处。一件小事可以鼓动一个政党,但要鼓动一国国民却非得是大事不可。

        虽然我认为柏克先生的《呼吁》一无可取,可是对其中一段话我倒要加点评论。柏克先生在大量引用而拒不驳斥其中所包含的原则之后说:“如果认为对这样的着作除了刑事审判以外还值得另加辩驳的话,那么其它想法和柏克先生相同而且劲头也一样足的人,很可能会这样做。”

        首先,迄今还不曾有人这样做过。打从第一部分问世以来,已有各式各样的人出过至少八本或十本小册子对它加以攻击,可是据我所知,其中还没有一本再版过,连这些小册子的名称一般人也都记不得。由于我不喜欢让不必要的出版物泛滥成灾,所以我一本也没有答复。加之,由于我认为一个人也许会因急就章写得太多而使自己名声扫地(这是任何其他人都做不到的),因此我写文章特别小心,以避免这种危险。

        可是,正如我一方面反对不必要的出版物,另一方面也要尽可能避免让人家以为我不吭声是自命不凡。倘若柏克先生或任何在这个问题上站在他那一边的人对写出一篇反驳文章,其印数可达一半或那怕四分之一,我就会对之作出答复。但是,在此以前,我将唯公众的判断是从(大家知道我不是一个爱拍马屁的人),这就是说,凡是公众认为不值一读的东西,也就不值得我去答复。我估计第一部分在英格兰、苏格兰和爱尔兰的销数不下四、五万册。

        现在,我要评一评我引用的柏克先生的那段话的另外一句。

        他说:“如果认为对这样的着作除了刑事审判以外还值得另加辩驳的话。”

        说实在的,对于一部着作,如果不能加以辩驳,那么作为变通办法,的确只有用刑事审判来将它定罪。对一部着作定的罪,最凶莫过于把它驳倒。

        但是如果按柏克先生指点的方法去做,定罪最终将针对刑事诉讼,而不是针对着作,在这种情况下,我倒宁愿身为作者,而不愿充当将着作定罪的法官或陪审员。

        还是言归正传罢。在起诉这个问题上,我跟一些专门从事这一行的先生们见解不同,现在我发现他们的看法逐渐和我趋于一致,我就来充分交待一下,但要尽可能简单扼要。

        我首先要举出关于法律的例子,然后把它同政府或英国一向称之为宪法的东西相比较。

        制定一项法律以禁止对这项法律或任何其他法律所据以建立的原则(无论好坏)加以审查,便是专制行为,或者在英国就叫做霸权。

        假使有一项坏的法律,那么,反对实施这项法律是一回事,但是去揭露它的过错,推论它的不当以及阐明为什么应该加以废除或为什么必须用另一项法律来代替,便完全是另一国事。

        对于一项坏的法律,我一贯主张(也是我身体力行的)遵守,同时使用一切论据证明其错误,力求把它废除,这样做要比强行违犯这条法律来得好;因为违反坏的法律此风一开,也许会削弱法律的力量,并导致对那些好的法律肆意违犯。

        就政府的原则与形式而言,或者就所谓宪法及其各个组成部分而言,情形也是如此。

        应当把政府建立起来并由人民付出代价来支持它,这是为了人民的利益,而不是为了某些人升官发财。以此类推,对每一个政府和每一部宪法在原则上和形式上的缺点,必须象对一项法律的缺点一样,也要公开讨论,并加以指出,这是每个人对社会应尽的义务。当这些缺点及其补救办法为国民周知后,就由国民来改革其政府或宪法,正如由政府来废除或改革法律一样。

        政府的职能只限于制订与实施法律;可是组织或改组、产生或更新宪法与政府的权利却属于国民;因此,这些问题,例如调查研究的问题总是当作一项权利问题摆在一个国家面前,但却不能使之成为起诉的对象而不侵犯那个国家的普遍权利。在这个立场上,我愿同柏克先生周旋,他什么时候高兴都可以。把全部论点端出来要比隐藏起来好。挑起这场论战的是他自己,他不应逃之夭夭。

        我不认为君主制和贵族制能再在欧洲任何一个进步国家存在七年。如能提出赞成它们的理由比反对它们的理由强,那么,君主制和贵族制就站得住脚;否则就站不住脚。人们现在不要人家告诉他们不应思考或不应阅读;凡对政府的原则进行审查、鼓励人们推敲、思考和证明不同制度的优劣的出版物都有发行的权利。如果这些出版物不受人注意,就犯不着对它们起诉,如果它们受人注意,起诉也没用,因为它并不能禁止人们阅读,这不是对作者判决而是对公众判决,而且也将是引起或促进革命的最灵的方法。

        对于一切同一国的政府制度有关的问题,一个由十二人组成的陪审团是没有资格裁决的。如果既无证人可以查询,又无事实可资对证;如果整个事态摆在全体公众面前,其功过全以他们的意见为定:如果在法庭里一无所知,法庭外则尽人皆知,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个十二人陪审团就和另一个陪审团不相上下,而且很可能推翻另一个陪审团定的案;或者由于陪审员意见纷坛而无法作出裁决。一国的国民是否赞成一部着作或一项计划是一回事;但它是否愿意把决定国民有无权利或要不要对政府进行改革的权利托付给任何一个这样的陪审团则完全是另一回事。我提到这些是为了使柏克先生明白,我写关于政府的问题并不是没有考虑到什么是法律和什么是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唯一有作用的陪审团是一个由全体国民公平选举出来的代表大会;因为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全体国民都意见一致。如果柏克先生发起组织这样一个陪审团,我愿意放弃作为另一个国家公民的一切特权,并扞卫这个陪审团的原则,遵守它作出的决定,只要柏克先生也这样做;因为我认为要定罪的是他的而不是我的着作和原则。

        至于人们因教育和习惯的原故而袒护政府的某种特定形式或制度,这些偏见还要经得住理智与思维的考验。事实上,这种偏见算不了什么。没有人偏爱一种他明知是错误的东西。他之所以偏爱这东西是因为相信它是正确的,一旦他知道它并非如此,就会放弃这种偏见。我们对偏见是什么只有一种片面的概念。也许可以说,在人们自己能够进行思考以前,全都是偏见而不是意见:因为只有经过推理与思考而产生的才是意见。我提出这个看法,为的是使柏克先生不要对英国历来所有的种种偏见过于信赖。

        我并不认为英国人民受到公正的对待。他们一向受各种党派和一些窃取领袖地位的人的欺骗。现在是这个国家起来打倒这些不肖之徒的时候了。现在是消除那种长期以来一直是拼命加重赋税的鼓动原因的玩忽态度的时候了。现在是消除所有那些旨在奴役人民和窒息思想的赞歌与颂辞的时候了。

        对于所有这些问题,人们只要开动脑筋,就不会做错,也不会被引入歧途。

        说任何人都不配享有自由就是使他们永远贫穷,也无异是说他们宁可负担沉重的赋税。倘若这一点可以得到证明,也就同样可以证明,那些居统治地位的人是不配统治他们的,因为这些人同样是国民的一分子。

        要承认全欧各国政府都得变革;那肯定可以不经骚乱或报复就能做到。

        除非为了某种巨大的人民利益,就不值得从事变革或革命;如果一国出现这种局面,正如在美国和法国出现的那样,那些反对革命的人就会大难临头;我仅以这一见解来结束我的序言。

        托马斯·潘恩

        1792年2月9日于伦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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