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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世界经济史》六、隋朝的金融概况

六、隋朝的金融概况

        

1.隋代货币制度晚期不稳



        隋文帝因周氏平齐之后,“府库充实,庶事节俭,未尝虚费。开皇之初,议者以比汉代文景,有粟陈贯朽之积”。

        文帝因节省开支,稳定币值,奠立了安定富庶的立国基础。宋代学者苏轼亦称道说:“自汉以来,丁口之蕃息,与仓廪府库之盛,莫如隋。”《文献通考》亦说:“古今称国,计之富者莫如隋。”

        文帝开皇初年,使用五铢钱,1000枚共重四斤二两。但此时民间有私铸者,质量多不合标准,因此政府严查关外之杂钱带进市场。不数年后,除了隋五铢钱外,前朝杂钱一律禁用。当时用锡镴铸钱,造成盗铸者更众。

        开皇十年后,官府铸钱亦增加,除扬州外,又在鄂州设炉铸钱。文帝又准许杨谅在并州、杨秀在益州铸钱,其他私铸亦盛,遂造成劣币充斥市面。但由于政府经常派员查核各地钱币,非官钱或政府准铸者一概没收,故币值尚算稳定。

        文帝处理货币,可谓采取紧缩政策。至隋炀帝的十二年中,因国库积资雄厚,遂大兴土木,广开河渠,并三征高丽。其雄才大略,虽不及秦始皇,但论其所具贵族气质,及不能体恤民困,则态度完全相同。由于军事上、建设上以及个人享受上之开支浩大,乃造成滥发货币、通货膨胀之现象。

        炀帝又奖励对外通商,“所经州郡,疲于迎送,糜费以万万计”。与西域胡人的通商虽然发展可观,但钱货使用过巨,公私发行量大增,遂引起货币贬值

        由于大量私铸钱币,币值急剧下跌。《北史·隋本纪》载,炀帝时“政刑弛紊,贿货公行,莫敢正言,道路以目。六军不息,百役繁兴,行者不归,居者失业,人饥相食,邑落为墟,上不之恤也。东西行幸,靡有定居,每以供费不给,逆收数年之赋”。

        由于炀帝挥霍无度,人民负担极重,只得滥铸坏钱,重量日轻,起初千钱重两斤,比政府法定减重五成余,后又减至千钱重一斤。最后竟有翦铁鍱裁皮糊纸以当钱用。唐李渊攻进长安时,民间用线环钱,质量更差,八九万钱只有半斛而已。大业末年,斛米万钱,经济安得不崩溃。

        

2.典当及官私贷款



        隋代统一之初,国家安宁,商业趋于发达,各种信用业务亦见兴盛。南北朝时,寺院拥有庄园田地,资产富有,常有经营放债及实物高利贷者。南朝梁代时,有人曾以一束苎向长沙寺库质钱,赎当时,于取回之苎中夹杂有五两重黄金,用手巾包裹着。该黄金亦是来典当者之物,得金者诚实送还寺方,寺方酬以一半黄金,而该人坚不肯受。可见当时典当之物,上至贵重之金,下至贱价之苎,均可质钱。当时有以慈善为名而用实物放款或货币放款者。

        隋代亦有私人放款以获取利息者,如隋文帝之后,“孝王俊渐奢侈,违犯制度,出钱求息,民吏苦之”。

        亦有政府机构以“公廨钱”作营运,以赚取利息。先是由于“百寮供费不足,台省府寺咸置廨钱,收息取给。苏孝慈以为官民争利,非兴化之道,上表请罢之。请公卿以下给职田各有差,上并嘉纳焉”。上述用公廨钱收息,志在营利,以息钱维持百寮供费。开皇十四年,此法曾一度禁止,至十七年复准以公廨钱营利,以补助政府开支之不足,但不准出举收利而已。

        《隋书·食货志》记载,开皇八年时,京官及诸州并给公廨钱,回易取利,以给公用。至十四年六月工部尚书安平郡公苏孝慈等以为所在官司因循,往昔以公廨钱物出举兴生,唯利是求,烦扰百姓,败损风俗,于是奏皆给地以营农,回易取利皆禁止。十七年十一月诏在京及在外诸司公廨在市回易及诸处兴生,并听之。唯禁出举收利云。

        以上私人或官府放款,供民间借贷者,称为“出责”或“举贷”,名为济民困急,实乃刮削穷苦民众,常为世人所诟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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