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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讲 死因

        世界不是非黑即白,法医学鉴定结论也自然不会那么简单、直白。在一个机体死亡的过程中,可能只有一种因素,但是也可能会有几种因素。而法医的职责就是剖析清楚各因素之间的关系。所以,法医学教材上,也在开篇就阐述了死因构成。

        经常会被法医在鉴定书中阐述的死因有以下几种:

        大部分案件中,死者的死因都比较简单,那么导致机体死亡的因素就是直接死因。直接死因是必须存在的。

        比如外伤导致人体死亡(颅脑损伤、失血等)、疾病导致人体死亡、中毒死亡或窒息死亡。这些都是直接死因。

        这样的案例,法医学专业用语格式是:“XX系机械性窒息死亡。”

        一种因素并不直接导致机体死亡,而是这种因素产生的后遗症、并发症导致机体死亡,那么这种因素就是间接死因,而直接导致死亡的后遗症、并发症是直接死因。

        比如被刀砍伤多处,但并不能致死。可惜因为忽视治疗等原因,导致伤口感染,引发败血症死亡。那么败血症是直接死因,而刀砍伤是间接死因。间接死因必须是直接死因直接导致的。

        这样的案例,法医学专业用语格式是:“XX系被锐器致伤后伤口感染,继发败血症死亡。”

        在两种或两种以上互不联系的死因共同作用于人体,导致人体死亡,无法分辨主要和次要的时候,称之为联合死因。

        比如案件中,死者被勒颈导致机械性窒息,窒息征象明显;同时,死者中刀导致器官破裂,尸体失血征象明显。这两种损伤都能导致人体死亡,也都具有相应的征象,那么就无法判断主次作用,被称之为联合死因。

        这样的案例,法医学专业用语格式是:“XX系机械性窒息合并机械性损伤大出血死亡。”

        这在纠纷猝死的案件中极为常见。通常是死者生前患有潜在性疾病,未有察觉。在纠纷中,因为情绪激动、轻微外伤等作用,诱发了疾病的突然发作导致死亡。疾病是直接死因,而情绪激动、外伤等是诱因。

        诱因,是不足以独立致死人体的。

        比如死者全身仅见轻微损伤,这些损伤不足以致死。在排除损伤致死、中毒致死和窒息致死后,需要进一步进行法医组织病理学检验。结合病理学检验结论,下达疾病致死的结论(比如发现畸形的脑血管破裂,发现心脏冠状动脉狭窄并有血栓等)。不过在人体平静的状态下这些疾病可能不会发作,在一些特定条件(比如情绪激动、外伤)等情况下,机体内环境发生改变,诱发了疾病发作。

        这样的案例,法医学专业用语格式是:“XX系情绪激动、外力等作用诱发什么疾病导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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