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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改革

        隋文帝做的第三件大事是改革法律制度。这是隋文帝非常关注的大事。隋文帝为什么关注法律?从正面来说,法律是治国的根本。法律制度健全,国家管理才能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老百姓的行为也才能有所依据。所以,有为的统治者都重视法制建设。

        从反面来说,隋文帝的教训太深了。当年,北周统治者迷信乱世用重典,本就法令森严,到了周宣帝时期,更是严刑酷法,官员动不动就来一顿天杖,使得人心惶惶、众叛亲离,才让杨坚有机可乘。这是血的教训。现在,自己当了皇帝,当然不能重蹈覆辙。

        隋文帝一上台,马上组织一个班子,由宰相挂帅,专门负责修订法律。怎么修订?按照三方面原则修订。

        第一个基本原则是法律条文从疏、从简。

        北周原有罪名将近一千八百条,太复杂了,对社会管得太细了。老百姓动不动就会触犯法律,这样的法律反而失去人民应有的敬意。如果大家都觉得犯法是常有的事,还怎么指望他敬畏法律?怎么改呢?隋文帝和众大臣大刀阔斧,一下子把法律条文减少一千两百多条,只剩下五百条,法网稀疏了,老百姓就不会莫名其妙地犯罪;另外,减少法律条文后,也就突出了法律的重点,反倒让人容易掌握真正的法律精神。

        这和秦末农民战争时,刘邦进入关中地区,马上废除秦朝的严刑酷法,宣布“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这三条基本法律相同道理,目的是安抚人心,让社会规范更宽容。但是,无论法网怎么稀疏,肯定还是有人犯法。怎么样处理触法者呢?

        第二个基本原则就是量刑从宽、从轻。

        按照的记载:

        去前世枭、轘及鞭法,自非谋叛以上,无收族之罪。始制死刑二,绞、斩;流刑三,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徒刑五,自一年至三年;杖刑五,自六十至百;笞刑五,自十至五十。除前世讯囚酷法,考掠不得过二百;枷杖大小,咸有程式。

        第一、除了谋叛、谋反等重罪,剩下的犯罪行为都是一人做事一人当,不再族诛、连坐。

        第二、把车裂、枭首示众这类酷刑都加以废除,只允许五类刑罚存在。第一类是死刑,又分为斩首和绞死。斩重于绞。为什么?斩不留全尸,绞留全尸。这是最严肃的判决。第二类是流放,路程从两千里到三千里;可能有人会以为,流放也可以当旅游来看待,把我流放到海南岛,我顺便观光好了。不是这么回事,在流放到海南岛的同时,还要打板子,在打板子的同时还要服苦役。换言之,流放和苦役是配套的,所以是第二等重罪。第三类是徒刑,年限是一年到三年,即现今的有期徒刑;第四类是杖刑,打板子六十到一百下,根据罪行轻重,再分为五等。最轻的打六十大板,最重的一百大板;第五类是笞刑,还是打板子,数量是十到五十下。要知道,周宣帝时期打板子最少是两百四十下,这样一对比,可见隋朝的刑罚轻了。

        第三、尽可能减少审讯过程中的刑讯逼供。因为中国司法重视口供,隋文帝觉得,审讯人犯时可以用点刑,但是不能刑讯逼供。这个尺度怎么把握呢?文帝规定,拷打人犯不能超过两百下。这恐怕是他心目中人类忍耐的极限,过了这个线,除非天赋异禀,大概就是屈打成招了。这是保护嫌疑犯的合法权益。这就是以轻代重、化死为生。说到这里,可能有人会想,隋文帝在现代也是法制建设的标兵、维护人权的典范哪!

        是不是呢?不是,因为还有第三个原则。

        第三、维护君主专制,维护等级制度。隋文帝无论如何还是封建统治者。他做这一切工作,归根结柢还是要维护皇权、维护封建统治秩序。怎么维护呢?

        举一个例子即可明白。大家都知道一个词——十恶不赦。怎么来的呢?就是从隋朝的法律中来的。隋朝法律规定,最重的罪行有十种,分别是谋反,就是危害国家;谋大逆,就是毁坏皇陵、皇宫、宗庙一类的皇家建筑;谋叛,就是阴谋叛国;恶逆,就是殴打和谋杀父母、公婆等尊长;不道,就是投毒、灭门等引起社会公愤的罪行;大不敬,就是盗窃皇帝专用物品,或因失误而威胁到皇帝安全。举个例子,比方说,皇帝用水晶枕头睡觉,你是一个江洋大盗,你把水晶枕头偷走,这叫大不敬。或者说,你本来是宫殿守卫,你打盹,一个江洋大盗溜进去,把皇帝的水晶枕头偷走,这也叫大不敬,因为你的失误,而危害到皇帝的安全,这是重大罪行;不孝,就是辱骂父母,在为父母服丧期间谈婚论嫁、吹拉弹唱;不睦,就是卖掉或谋杀五服以内的亲属或妻子殴打丈夫;不义,就是杀害自己的老师和长官,或者妻子不为丈夫服丧等等;内乱,就是强奸近亲或和近亲私通,危害家庭伦理。这十种罪行都是罪大恶极,即使皇帝下令大赦天下时也绝不赦免,所以叫十恶不赦。

        把这十种罪名通盘考察一下,我们知道,这共是三类案件。

        第一类是危害国家和皇帝,一共占了五条,分别是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不义;第二类是危害家族伦理,一共占了四条,分别是恶逆、不孝、不睦和内乱;第三类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只有一条,就是不道。

        从这个比例可以看出来,隋朝的法律在维护什么?维护礼教,维护伦理秩序。

        中国古代讲礼别异、乐合同。音乐是讲和谐的,众音和谐,才能演奏出美妙的音乐。但是礼是讲差异,所谓礼,讲的就是人和人之间的等级秩序。在等级秩序里,家长地位比子孙高,丈夫地位比妻子高。所以,如果子孙敢打骂尊长、妻子敢打骂丈夫,就是重大罪行,不能宽恕。而中国又讲究家国一体、家国同构,皇帝好比全国人民的大家长,长官就是一个地方的父母官,所以,在家挑战家长罪大恶极,在国家挑战皇帝、挑战长官也是罪大恶极。此即礼入法,这才是立法原则的重中之重,也是中国传统法律的基本精神。

        隋文帝制定的这部《开皇律》在历史上的地位极高,首先,它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基本框架,此后的唐律、宋律、元律、明律、清律一律照既定方针制定,所以说,《开皇律》奠定了中国封建社会后期法律制度的基础,是中国法制史上最重要的一块里程碑。这是从国内的角度看。再从国际的角度看,它还传入日本、朝鲜、越南等邻国,奠定了整个东亚法律体系的基础。可以和西方《汉谟拉比法典》相媲美。

        隋文帝的三个新政措施有什么特点呢?有两个基本特点相当引人瞩目。

        第一、无论中央官制、地方行政建制,还是法律制度,都把维护君主集权、中央集权摆在最首要的位置。

        从东汉末年开始,中国就走上贵族政治、分裂割据的道路,现在,隋文帝以强悍的姿态,重建中央集权,对于整个中国重新走上统一道路当然具有莫大的意义。

        第二、无论中央官制、地方行政建制还是法律制度,都是整合南北朝时期制度发展优秀成果的产物。

        举法律的例子。《开皇律》是怎么制定的?

        按照史书记载,是“采魏晋刑典,下至齐梁,沿革轻重,取其折衷”。意思是,所谓“魏晋刑典”,即少数民族元素进入前的汉人传统法律体系,所谓“下至齐梁”,齐代表的是融入了北方少数民族元素的法律体系,梁代表的是南渡后进一步发展的汉人法律体系,这就把源和流、南和北、汉人和少数民族的优秀文化成果融为一体。

        事实上,不光是法律制度,官僚制度也是如此,隋文帝并没有凭空发明任何制度,他的真正业绩是集大成。这种集大成可不是件小事,它是把几百年间胡汉民族在东西南北各个区域创造出来的优秀成果凝合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让它为新王朝服务。

        这样的成就,没有大眼界、大雄心和大手段,怎么能够实现?那么,这个生机勃勃的新王朝和雄心勃勃的新皇帝还有那些不凡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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