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想:环境信息公开需要对公众公开,“要‘争吵’的决策过程,而不要‘一致’的决策过程”,出于国家环保的高官难得!体现了环保信息和决策过程的透明和民主。环保的信息和决策如此,公共决策部门又何尝不是如此呢?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将从2008年5月1日施行。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表示:“信息越不公开,特殊利益勾结的机会就越大,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就越大,不稳定的因素就越大。因此,我们宁可要‘争吵’的决策过程、和谐的结果,也不要‘一致’的决策过程、混乱的结果。”
——2007年5月,王石在其博客文章中如是说
背景分析
2007年5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布才几天,国家环保总局就公布了《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
这是国家部委中,第一个针对信息公开工作的综合性部门规章。
对于“不公开”的危害,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一连用了4个“越”:“信息越不公开,公众对政府的不信任就越大,谣言的市场就越大,不稳定的因素就越大。”
这个《办法》针对环保领域的“信息公开”,作了具体的规定。最重要的是它不仅要求各级环保部门公开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标准、行政许可与审批等17类政府环境信息,也把污染企业列为了信息公开的主体,要求强制超标、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公开4大类环境信息,不得以保守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鼓励一般污染企业自愿公开环境信息。
环保局的目标就是,在各种环保事务进行的过程中,公众能够及时得到环境信息并表达意见,各方达成妥协与共识,而不是在既成事实后产生冲突。
行动指南
“争吵”是民主的标志,可能带来积极的结果;没有“争吵”的一言堂,往往是不科学不经济的。国家政策法规的出台如此,对企业的决策和发展来说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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